與郡平行的諸侯王國,以相為行政長官,兼掌軍事。


    臣王國中尉、郎中令、衛尉等統領軍隊,負責王宮宿衛和維持王國治安。


    縣下還有鄉、亭等基層組織,各置官吏,兼掌組織本地正卒訓練和治安、郵驛、戶籍、兵役等軍政事務。


    東漢時,裁罷都尉,其職並入太守。


    原來作為監察區劃的州(部),逐漸演化為郡之上的行政單位,州刺史內掌民政,外統兵馬,地方官權力膨脹。(注,文中符驍的外祖父齊長錚,便為茁州刺史。)


    黃巾起義後,戰爭頻仍,刺史、郡守不僅有領兵權,還有征兵、募兵權,從而埋下了分裂割據的種子。


    兵役製度:兩漢兵役製度有一個明顯的演變過程。


    漢初,承秦製,實行征兵製。


    文帝時,正常征發不能適應戍邊需要,晁錯建議莫民實邊,使邊郡常駐之民與常駐之兵合而為一。


    武帝時,土地兼並日趨嚴重,大批小農破產流亡,豪宮之家多有免除兵役的特權,又戰事頻繁,兵員需要量大,過去行之有效的征兵製度不能正常進行,也無法滿足戰爭的需要,於是,兼行募兵製。


    此外,如謫兵、奴兵、少數民族兵也被廣泛使用。東漢,劉秀改革軍製,取消郡縣正卒輪流上製度,兵員以招募為主。


    漢初,民17歲博籍(登記),成為具有兵役義務的待役人員,稱為“正”。


    “正”20或23歲起役,輪流應征,服現役兩年。


    一年在本郡為材官或騎士、樓船了;


    一年赴京師當衛士,或到邊郡充戍卒(一說在本郡為材官、騎士、樓船,是正卒;衛士、戊卒為同樣性質的服役,均不是正卒。前者係兵役,後者係搖役)。


    “正”不服役時,為預備役兵員,遇有戰事,須隨時應征,到60或56歲止。應役年限內的免役,分為複身(本人免役)、夏家(全家免役)兩種。


    凡有一定軍功、資曆、爵位者,飼養、捐獻軍馬或糧食、錢幣達到一定數量者,朝廷禮遇的功臣子孫、學者、高齡者,男子身高不足規定尺寸(6.2尺以亡)者,均可免役。


    武帝開始,兼行募兵製。


    初募熟悉胡、越的漢族及少數民族人當兵,不再按期更代。


    其後,四方有事,常募兵以備征伐。


    用募對象多數是農民、流民,少量是犯罪而持許免罪(弛刑)的官吏或百姓,以及被放免的奴隸。


    又有選募,即擇取身體好、膽量大、技能優的“勇敢士”從軍。


    有時征募不足,則發刑徒為兵(謫兵),並實行“七科謫“,即謫發有罪之吏、無籍之人、嗸婿、商人(含曾作過商人或父母、祖父母作過商人者)為兵。西漢末年,為防匈奴,還曾招募奴隸為兵。


    東漢時期,募兵成為主要集兵方式,征兵製亦末廢止。


    募兵製盛行的結果是,國家以錢征集兵員,加重財政負擔;


    一批農民長期離開土地,影響農業生產發展;(魯王治下的庫州原先就是這個情況)


    應募者對將領的人身依附關係加重,演變成私家部曲,造成地方勢力膨脹,為軍閥的形成提供了方便。


    東漢時期,募兵成為主要集兵方式,征兵製亦末廢止。


    募兵製盛行的結果是,國家以錢征集兵員,加重財政負擔;一批農民長期離開土地,影響農業生產發展;


    應募者對將領的人身依附關係加重,演變成私家部曲,造成地方勢力膨脹,為軍閥的形成提供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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