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內容,及其應用,都尚可,隻是,要有所提防的是有那麽的一些人將其中的思想內容,拿來當做盾牌,但是自己卻又是做不到儒家思想,當中所提倡仁義禮智信,溫良恭儉讓等眾多的美好的品德,這些個品德是永遠都不會過時的,那怕是社會再如何的變化,生產力,又如何的發達,也還會有用的上的地方。


    但是,雖然說,這仁義禮智信,溫良恭儉讓等美德永不過時,但卻無法擋住,有人以這些個仁義禮智信,溫良恭儉讓美德為盾牌,躲在身後,讓那些真正意義上的做到了的人們,蒙冤,受苦,而讓那些個,自己既不懂也不想懂得的,且還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用外在的以美德為掩飾和遮擋的所謂的偽君子,真小人們所利用,那麽,那才既是對美好的品德的賤踏,也是無視,人類從古至今,從未停下過的對大同社會,和美好的天堂的向往與想象,也更是敗壞了自己及整個社會的風氣。


    孔夫子們所要宣傳的關於人類的進步的,發展的根本,很早就做了,相應的敘述,那就是,無論是那個社會,那樣的一個時代,都必須要盡可能的要向那人類所共同向往的美德盡可能的要更加的靠近一點,而社會上的人們,也都是要盡力的要求大家去做到,盡量的能夠做到一點點,而不是,認為有了法律法規製度的約束就萬事大吉了,那種認知是不對的,法律法規的作用更多的還是對那些,無論是因為什麽原因,而做下的,已經無法挽回的過錯,做出一個總的懲戒。


    法律法規,最重要的,也是最大的一項作用,也就是,規劃出一條邊界,在那條法律法規所規出來的邊界以內的地方,所發生的事情,按理來說,理應是可以去做的,是不用擔心自己會因此而受到懲罰,而自然而然的,在那條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邊界線以外的地方,及其所有的事情,也應當是都不可以去做的,一旦做了,無論是何種原因或者是什麽其他的因素造成的,都必須得要領罪,必須得要受到法律法規的嚴懲。


    當然了,這是理想中的情況下,而在真實的事件中,則必須得要堅持,人性的光輝,而不能夠隨便的處置,畢竟,社會在變化,人類的各項物質條件在變化,各種各樣的事物也都在變化,而法律法規卻未必就能跟得上,社會的發展,未必就一定會符合事情的真相和本來麵目,可能會造成,發生的事情對不上法律法規的情況,而這種情況下,就必須得要堅持,從事實本身出發,盡可能的從其所造成的危害及其各種各樣的原因,盡可能的綜合其能得到的全部的信息,從人類的本身來判斷,該怎麽才能夠做出盡可能的正確的判斷,正確的判斷也理應是要符合人性才行,而不能單純的以某一方麵的依據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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