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中一片沉靜。人們都在思考檢察官這些話的含義。趙夢龍麵無表情,目光凝滯,他仿佛在法官的身後看到了等待自己的刑場。


    接下來該辯護律師發言了。宋佳站起身來,先向法官席鞠個躬,然後看了一眼趙夢龍和旁聽席,便把目光落到手中的紙上。和剛才發言的檢察官相比,她似乎缺乏在法庭上講話的經驗。她的神情顯得有些緊張,她那拿著稿紙的手也有些顫抖。不過,她準備得很認真也很充分,因為她手中的講稿很厚。


    “各位法官,我受本案被告人趙夢龍的委托進行辯護。首先,我提請各位法官注意,公訴方在本案中沒有任何直接證據。在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能夠直接證明趙夢龍就是投毒殺害孫飛虎的人。公訴方剛才提到的法醫屍檢報告、毒物化驗結論、指紋鑒定結論、筆跡鑒定結論等,都是間接證據。明確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我們知道,用間接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必須使所有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明鏈條,而且要得出排他性的證明結論。但是在本案中,公訴方的證明鏈條既不完整,也不充分。”


    宋佳的心情似乎不那麽緊張了,聲音中也帶出了自信,“在公訴方的證明鏈條中,從供銷社買呋喃丹是一個重要環節。但是,公訴人說那個去供銷社買呋喃丹的是個青年女子。那麽這個女子究竟是什麽人?她與被告人趙夢龍是什麽關係?這些問題,公訴方都沒有證明。公訴方的證明鏈條在這裏出現了空缺。”


    宋佳輕輕咳嗽了兩聲,不知是在清理嗓子還是在清理思路,“公訴人說,被告人趙夢龍在供銷社打聽了農藥之後,在街上找來一位姑娘,替他買了呋喃丹。這很難讓人相信。首先,這隻是公訴人的推測,沒有證據。其次,一個男子在大街上請一位素不相識的姑娘去替他買農藥,這真是大膽的假設。我想請兩位女法官考慮一下,假如一個素不相識的男人請你去替他買農藥,你會答應嗎?”


    兩位女法官看著宋佳,沒有說話,但是她們臉上的表情似乎對律師的觀點表示了讚同。


    宋佳把稿紙放在桌子上,看來她已完全進入角色了,“公訴人說,他們有供銷社女售貨員的證言,而且女售貨員還在辨認中認定趙夢龍就是那天下午先去供銷社打聽農藥的男子。我認為,這個辨認結論是很不可靠的。首先,證人韓茶花剛才承認,偵查人員曾經帶她到五雲仙賓館對趙夢龍等人進行辨認,但她當時並沒有認出趙夢龍。公訴方提供的辨認結論是在被告人被拘留之後,是第二次辨認的結果。我請各位法官注意,人的記憶是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越來越清晰呢,還是越來越模糊呢?當然是越來越模糊。那麽,證人在第一次辨認時沒有認出趙夢龍,卻在第二次辨認中認出了趙夢龍。難道說那個證人的記憶會隨著時間的流逝而越來越清晰嗎?這顯然違反了人們的記憶規律。其次,辨認不具有可重複性。重複進行的辨認結果是不可靠的。在重複辨認中,證人在第一次辨認過程中對嫌疑人的感知會幹擾原來的記憶,所以第二次辨認所依據的可能就不是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印象,而是在第一次辨認時形成的印象。換句話說,證人韓茶花在刑警隊辨認時所依據的印象不是她在供銷社裏看到的那個男人,而是她在五雲仙賓館看到的趙夢龍。請問,這樣的辨認結果可靠嗎?”


    宋佳看了一眼趙夢龍,又轉身對法官們說:“公訴方的這個辨認證據還有一個重要的缺陷,那就是偵查人員在組織辨認時沒有遵守混雜辨認的規則。我查閱了有關的法律規定。雖然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沒有對辨認程序作出具體規定,但是公安部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第9章第9節明確規定,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對象中;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人的人數不得少於7人。剛才證人韓茶花說,她在刑警隊進行辨認時,辨認對象隻有趙夢龍一個人。這顯然違反了混雜辨認規則。嚴格地說,這應該屬於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在審判中采納。不過,我也注意到了,公安部的上述規定是今年5月14日頒行的,而本案的辨認是在5月13日進行的。這可真是個巧合。5月13日的辨認還應該適用公安部1984年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而該規定沒有明確要求混雜辨認。因此,我們不能說本案的辨認違反了法律規定。不過,混雜辨認規則符合辨認的原理,是辨認結論可靠性的保障。”


    宋佳喘了一大口氣,才繼續說:“我們知道,辨認是一種很容易受外界因素影響的認識活動。在辨認人對辨認對象的記憶比較模糊的情況下,如果有人以某種方式進行暗示的話,辨認人就很容易接受暗示的影響。辨認對象隻有一個人,這本身就是一種暗示。這等於在告訴證人,這個人就是警察抓住的罪犯,你認吧。所以,沒有混雜對象的辨認結論是不可靠的,法庭不應該采信。”


    法庭裏非常安靜,人們都在聆聽女律師的發言。趙夢龍也對這個漂亮女子刮目相看了。


    宋佳繼續說:“別看公訴方剛才宣讀了那麽多證據,其實那隻能起到虛張聲勢的作用。其中,真正能夠把被告人同投毒行為聯係起來的證據隻有兩個:一個是指紋鑒定結論,一個是筆跡鑒定結論。但是這兩個證據都不足以證明趙夢龍就是殺人凶手。首先,那個指紋鑒定結論是個非確定性的證據。我仔細閱讀了公訴方的指紋鑒定書,也仔細查看了那些比對照片。我發現,警方從感冒膠囊上提取的手印隻有很小一塊兒,連長帶短,一共也隻有6條紋線。其中與趙夢龍的左手食指指紋相吻合的特征有6個,而且都是特定性價值不高的特征,像起點、終點、分歧、接合之類的。雖然我們國家沒有像有些國家那樣,明確規定13個特征符合點以上才能得出同一認定的結論,但是僅僅根據這6個特征,絕不能得出確定性的同一認定結論。換句話說,那個指紋鑒定結論最多也隻能說感冒膠囊上的手印可能是趙夢龍留下來的。我提請各位法官注意,那僅僅是可能!”


    宋佳低頭看了一眼稿紙,“另外,那個筆跡鑒定結論也隻能證明趙夢龍可能和本案的投毒行為有關聯。趙夢龍畫的蝙蝠和那6張與本案有關的書證上的蝙蝠並不完全一樣。公訴方的鑒定人僅根據趙夢龍的畫和那6張畫上的蝙蝠都是4個腳趾就認定二者筆跡同一,就肯定那些蝙蝠都是趙夢龍畫的,未免過於輕率!說老實話,如果你們讓我畫蝙蝠,我也可能畫4個腳趾。如果我們在法庭裏做一次調查,被告人恐怕不是唯一認為蝙蝠有4個腳趾的人!”


    宋佳降低了聲調,“退一步說,即使趙夢龍就是那個畫蝙蝠的人,這也不能證明趙夢龍與殺人行為之間具有必然的聯係。就算趙夢龍真像公訴人所說的,曾經在勞改場認識一個叫蔣蝙蝠的人,也知道蔣蝙蝠和孫飛虎之間的關係,所以到武夷山後用那種方法畫了蝙蝠,送給了孫飛虎。這就能證明趙夢龍是殺死孫飛虎的凶手嗎?當然不能,因為沒有證據能直接證明趙夢龍實施了投毒的行為,我們也不能排除其他人投毒的可能性。即使在那幾個舊地重遊的老同學中間,被告人也不是唯一和孫飛虎有仇的人。另外,在偵查人員還沒有注意到的人中間也可能藏有殺害孫飛虎的凶手。我並不否認畫蝙蝠的人可能是投毒殺死孫飛虎的人,但是我在這裏要強調的是:這也隻是一種可能性。另外,我們不應該忘記,公訴方的證據也不能完全排除孫飛虎自殺的可能性。人的思維是非常奇怪的,有時甚至是難以理喻的。孫飛虎幹了那些不道德的事情,難道他就不會在自責心理的驅使下結束自己的生命嗎?”


    宋佳又提高了聲音,“我請公訴方不要忘記,我們這是在法庭上進行審判,不是在辦公室裏分析案情。審判的結果會直接影響到一個人的生活甚至生命。難道我們能夠僅僅根據一種可能性的推論,就把一個可能無罪的人送上刑場嗎?不!我們追求的是社會正義,是司法公正,我們絕不能容許那種‘寧肯錯殺也不錯放’的陳舊觀念再統治我們的司法裁判。因此,公訴方要想證明被告人是凶手,就必須用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趙夢龍就是投毒殺人的人。”


    宋佳最後說:“總之,公訴方所有證據組合在一起,並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地證明被告人趙夢龍就是投毒殺死孫飛虎的凶手。實際上,其他人也有可能實施殺死孫飛虎的行為。我請合議庭認真考慮公訴方在這些證明上存在的疑點。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和第162條的規定都體現了無罪推定原則的精神。按照無罪推定原則,公訴方必須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而且公訴方的證明必須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如果公訴方的證據不能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法庭就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在本案中,公訴方沒有能夠確實充分地證明被告人趙夢龍實施了投毒殺死孫飛虎的行為,因此我請求合議庭宣判被告人趙夢龍無罪。謝謝大家。”


    旁聽席上不知什麽人帶頭鼓起掌來。女審判長不得不站起身來,用語言加手勢維持法庭的秩序。


    此時,趙夢龍覺得這位年輕的女律師其實很有口才。他的腦子裏突然產生一個想法,也許這個年輕姑娘故意在審判的前一階段裝出局促的神態,既麻痹了對手,又獲得了法庭的同情。人們在觀看強弱懸殊的兩方對陣時,總會情不自禁地在心理上向弱者傾斜,於是就會在不知不覺中更願意接受弱者的觀點。總之,聽了辯護律師如此精彩的發言,趙夢龍不禁為自己內心曾經產生的對這個姑娘的怨恨而感到愧疚。與此同時,他對審判結果也更有信心了。


    兩個檢察官商量了幾句之後,年紀稍長者又站起身來,進行反駁,“辯護律師雖然年輕,但是很有嘩眾取寵的本領。你們別聽她講得頭頭是道,而且還用了不少專業術語,但實際上毫無道理。我們沒有必要去爭論什麽直接證據或者間接證據的問題。那是證據學家們討論的問題。我們認為,在本案的具體情況下,我們所提出的證據能夠而且已經充分地證明了被告人趙夢龍就是投毒殺害孫飛虎的凶手。我們請求合議庭依法作出判決。”


    審判長看了看檢察官和辯護律師,見雙方都沒再說話,便宣布道:“法庭辯論結束,下麵請被告人做最後陳述。”


    趙夢龍沉默片刻才說:“我沒有什麽要說的了。我相信法庭會作出公正的判決。”


    三名法官進行了簡短的商議之後,審判長說:“本法院在新的《刑事訴訟法》頒行之後正在推行庭審方式改革,我們決定當庭進行口頭宣判。”然後她帶領合議庭成員起立,法庭裏的所有人也都跟著站了起來。她大聲宣判道——


    “根據公訴方提供的起訴證據和理由,以及辯護方提供的辯護意見和理由,我們認為公訴方的證據未能確實充分地證明被告人趙夢龍就是投毒殺害孫飛虎的凶手。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的規定,在公訴方未能確實充分地證明被告人有罪的情況下,我們宣布公訴方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趙夢龍無罪。書麵判決將於5日內送交檢察院和被告人。不服本法庭判決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後的10日內提出上訴或者抗訴。”


    審判結束了,趙夢龍向宋佳投來感謝的目光。


    宋佳看到了,微微一笑,起身走出法庭。她的步履格外輕盈。


    此案引起了當地媒體的關注,因為這是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頒行以來南平市法院第一起因證據不足而宣告被告人無罪的案件。後來,有人就稱之為“無罪推定第一案”。


    第29章 高尚的晚餐


    1998年10月18日,星期天,埃克斯小城的商店都關門了,大街上的行人和汽車也很少,顯得有些冷清。但是,佐頓公園裏聚滿了休閑玩耍的人。街頭酒吧裏也坐滿了飲酒聊天的人。這就是法國人的生活。


    從外表看,羅伊·萊尼大酒店的建築很像現代化的博物館。淺黃色的方形大樓,配上深茶色的方形玻璃窗,整體線條整齊明快,建築風格簡潔端莊。酒店的正門不大也不豪華,就像普通商店的大門。門的上方有一個綠色的盾牌形標誌,盾牌的中心是一個白色王冠。站在門口,人們很難相信它是埃克斯市最高級的酒店。然而,一旦跨進大門,你就會感受到酒店的豪華。


    何人剛走進大廳,一位身穿紅色製服的侍者就走過來,麵帶微笑,彬彬有禮地問過姓名,然後引導他穿過大廳,來到樓房環抱的中央庭院。


    這裏真是別有洞天。在外麵看,隻知這是一個方方正正的大樓,沒想到裏麵還有這麽大的庭院。庭院內種著高大的棕櫚樹,中間有一個月牙形的遊泳池;周圍擺放著幾排巨大的遮陽傘,傘下是一個個白色的餐桌。在這裏,人們仿佛來到了地中海的海濱。


    楊先生已經來了,坐在夕陽可以照到的一個餐桌旁,向何人招了招手。他今天特意穿了一身乳白色的高級西裝,係了一條紫紅色的領帶。而且最讓何人吃驚的是他居然刮去了長長的胡須,理了頭發,簡直判若兩人。何人覺得楊先生並非老人,而且是儀表堂堂,風度翩翩。


    何人走到楊先生身邊,問好之後用欣賞的目光上下打量。


    楊先生微笑道:“怎麽?不認識我啦?其實,人的外表是可以改變的。不同的場合,不同的環境,人也要有不同的外貌嘛。”


    何人說:“用北京人的話說,您今天可真是帥呆啦!”


    “我不懂什麽‘帥帶’,但是我今天要請你品嚐地道的法國南方菜,為你送行。或者說,為我們送行。人生並無固定的方向,說你走和說我走都是一樣的。你明白我的意思嗎?好啦,你喜歡吃什麽?”


    “您點吧,我這個人什麽都愛吃。記得小時候,我媽就說我特好養活。”


    “那好,我就替你點菜吧。”楊先生拿著菜單,用法語跟侍者說了起來。


    何人聽不懂,便把目光投向四周。


    這個庭院此時隻有他們兩個客人,大概還沒到法國人吃晚飯的時間。不知是不是為了適應法國人的生活習慣,這裏的夜晚也是姍姍來遲。雖然此時已經七點鍾了,但是夕陽仍然留戀著藍天。金色的陽光從棕櫚樹的葉片間斜射下來,使遊泳池的水麵和身邊的桌麵泛起一片燦爛的輝光,也給這靜謐的氛圍染上幾分生動的色彩。


    侍者拿來一瓶紅葡萄酒,熟練地打開瓶塞之後,先給楊先生的酒杯裏倒了少許,讓客人品嚐。楊先生用手指托起酒杯,送到嘴邊,喝了一口,慢慢地咽下去,然後微笑著向侍者點了點頭。侍者才給兩人的酒杯中正式倒酒。


    楊先生說:“這是1996年的波爾多葡萄酒。你要是買葡萄酒帶回國的話,最好買1996年的。”


    “為什麽?”


    “因為那一年的葡萄好,所以生產出來的葡萄酒也好,味道醇香。”楊先生喝了一口,慢慢地品味著。


    “楊先生,我明天就要去巴黎,您有什麽事情需要我辦嗎?我的行李不多,如果您有什麽東西要帶回國去,絕對沒有問題。”在這麽高雅的環境中,何人感覺自己的話有些俗氣。但是中國人在外國,這種話總是要問的。這也是禮節。


    楊先生想了想才說:“也許,我會讓你帶封信的。但是這還要看我今天夜裏能不能寫出來。”


    “沒問題。我明天早上到您家去取吧。”


    “好吧。”楊先生含糊地應了一句。


    侍者送來頭道菜。這是一道當地人喜愛的波斯特湯。湯內的各種蔬菜都已經爛得難辨身份,唯有西紅柿和香草調料是生的,後放進去的。湯味比較清淡,但是餘香悠長。


    接下來是主菜烤羊腿。鮮嫩的羊腿肉和洋蔥、青椒等穿在細長的鐵釺上,味道很美,旁邊還配有茄子和土豆等製成的菜泥。


    他們邊吃邊聊。楊先生的興致很高,詳細地介紹這些菜的製作方法和特點,並且和中國菜進行比較。何人發現,楊先生還是美食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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