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愛孟夫子,風流天下聞。
紅顏棄軒冕,白首臥鬆雲。
問曰:“君之表中所列一號、二號公寓,乃技師學院所居乎?”答曰:“然也。而我三號、四號公寓,則皆為交通學院學子之寓。為便於管理,故分而居之。”
集團對此高度重視,麥總總攬集團院校後勤保障之責,安全亦在其管轄之內。其日理萬機,故湯處長批我等對數據掌握不精,我實感惶恐,已深自省也。前番湯處長亦言及安保人手不足之事,餘皆可調遣,唯安保編製必當充實。
湯處長及諸位領導在上,吾消防部門特就三江交通職業學院日常狀況作如下匯報:該學院乃我九華市消防之重點單位,規模宏大,冠絕一方。
吾等日常監管,重在糾正檢查。九月下旬,依國家雙隨機、一公開之要求,對學院進行抽查。檢查中,發現三號、四號學生宿舍樓存在消防設備損壞之問題,如消防水泵失靈、塵煙送風係統癱瘓等。當即下達法律文書,責令限期整改。此後,吾等持續跟進,確認消防設施已恢複完好狀態。
然有兩事尚待解決:一是三號、四號宿舍樓由商住改為學生宿舍,使用性質之變更問題;二是實訓教室亦存在相似之使用性質變更難題。此皆因使用條件不同,對消防設備之要求亦異。吾等已著手處理,力求早日解決。
會議既畢,吾輩陪同諸領導遍覽校園,茲事體大,吾欲自始而終,條分縷析,向諸君稟報。且聞湯處諄諄教誨,言及高士論事,非徒指摘闕失,亦當獻策解圍。故吾將先陳其弊,後述己見。
首言其弊:一者,權屬未明。此二棟所謂宿舍樓者,或曰手續完備,然其具體性質,眾莫能知。觀其構造,商住混用,下為商鋪,上為居所,用途之變,實為一患。二者,樓層過高。如龔科長所言,二者皆逾二十五層,消防標準迥異。宿舍屬公務建築,規製有別,故隱患重重。
再論規範之限:貴校為大專學府,現行規範雖未明言宿舍可否高層,然於一三年間,高等職業教育建設標準中,有雲學生宿舍宜多層。此雖非強製執行,卻寓有導向之意。又宿舍設計,本不應摻雜非宿舍用途之設施,商業尤不可入。
次言防火之虞:高層宿舍,房間眾多,麵積估算之下,每層或未超三千平,然分區合理與否,尚待商榷。尤可慮者,室內未設自動噴水係統,一旦火起,難以控製。走道排煙設施亦缺,隱患重重。消防用水方麵,屋頂水箱容量不足,且開啟角度有限,均不利於疏散逃生。
又論合用前室之弊:正棠院長所增值班室,實違規範。合用前室,唯電梯、送風口、疏散門可設,餘皆不宜,以確保樓梯間之安全。
再言室內之患:大功率電器遍地,電熱器、飲水機、空氣清新劑等,皆易引發火災。尤需警惕者,蚊香、殺蟲劑之類易燃易爆品,當嚴禁使用。
針對上述諸弊,吾有數策以獻:一者,明確權屬,完善手續,避免商住混雜。二者,調整樓層結構,或降低宿舍高度,以符合消防標準。三者,增設消防設施,強化防火能力。四者,優化合用前室布局,確保安全疏散。五者,加強室內安全管理,嚴禁使用違規電器及易燃易爆品。
正棠院長既已述及前期諸多努力,吾輩更應齊心協力,共克時艱。以上建議,僅供參考,望能有所裨益。
一者,需盡撤室中大功率電器,沐浴之事,或可集於一處,設淋浴以代之,非必要之大功率設備,概勿用之,悉數撤除。
二者,令諸生遷離,實為難事,蓋學生住宿乃首要之務,非獨安全一端可概。然若固守原地,則須如前所雲,先撤大功率之器,繼則於未設之自動噴水、報警諸係統,雖管線布置維艱,或可變通,增設獨立式煙感器,以策萬全。至於增設消防設施,其難且費時,非旦夕可成。
三者,疑爾所言商住樓,或實非商住,觀其上多分隔小室,二十餘間,每室逼仄,初設計時,或擬作酒店之用,以單間或酒店式公寓論之較合。當核查電機線路負荷,因若轉租他人,負荷自輕;而若自用,熱水器眾多,恐線路難以承載,致火災之虞。火災一旦發生,疏散亦難。
四者,院長所言之巡查,甚善,當持之以恒,記錄詳盡,以資後查。
五者,加強培訓,無論工作、生活、住宿於斯樓者,皆需熟諳滅火器使用及火場逃生之術。高樓火災,上逃下竄皆非良策,其理深奧,須有專人講解。
六者,消防設備務必完好可用,現有之自動噴水、報警係統,缺者補之,存者保之。維保單位須負其責,有問必答,無問亦須自查自糾,勿使隱患成災。
綜上,核心在於:一曰有人管理,需層層落實,至每室每樓皆有消防責任人;二曰電器複核,大功率者撤,易燃易爆者禁;三曰不可依賴單一保安,需有應急之策,平時多練,以備不時之需;四曰管理製度須完善,可借鑒《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確保管理專業化、精細化。
醉月頻中聖,迷花不事君。
高山安可仰,徒此揖清芬。
(未完待續)
紅顏棄軒冕,白首臥鬆雲。
問曰:“君之表中所列一號、二號公寓,乃技師學院所居乎?”答曰:“然也。而我三號、四號公寓,則皆為交通學院學子之寓。為便於管理,故分而居之。”
集團對此高度重視,麥總總攬集團院校後勤保障之責,安全亦在其管轄之內。其日理萬機,故湯處長批我等對數據掌握不精,我實感惶恐,已深自省也。前番湯處長亦言及安保人手不足之事,餘皆可調遣,唯安保編製必當充實。
湯處長及諸位領導在上,吾消防部門特就三江交通職業學院日常狀況作如下匯報:該學院乃我九華市消防之重點單位,規模宏大,冠絕一方。
吾等日常監管,重在糾正檢查。九月下旬,依國家雙隨機、一公開之要求,對學院進行抽查。檢查中,發現三號、四號學生宿舍樓存在消防設備損壞之問題,如消防水泵失靈、塵煙送風係統癱瘓等。當即下達法律文書,責令限期整改。此後,吾等持續跟進,確認消防設施已恢複完好狀態。
然有兩事尚待解決:一是三號、四號宿舍樓由商住改為學生宿舍,使用性質之變更問題;二是實訓教室亦存在相似之使用性質變更難題。此皆因使用條件不同,對消防設備之要求亦異。吾等已著手處理,力求早日解決。
會議既畢,吾輩陪同諸領導遍覽校園,茲事體大,吾欲自始而終,條分縷析,向諸君稟報。且聞湯處諄諄教誨,言及高士論事,非徒指摘闕失,亦當獻策解圍。故吾將先陳其弊,後述己見。
首言其弊:一者,權屬未明。此二棟所謂宿舍樓者,或曰手續完備,然其具體性質,眾莫能知。觀其構造,商住混用,下為商鋪,上為居所,用途之變,實為一患。二者,樓層過高。如龔科長所言,二者皆逾二十五層,消防標準迥異。宿舍屬公務建築,規製有別,故隱患重重。
再論規範之限:貴校為大專學府,現行規範雖未明言宿舍可否高層,然於一三年間,高等職業教育建設標準中,有雲學生宿舍宜多層。此雖非強製執行,卻寓有導向之意。又宿舍設計,本不應摻雜非宿舍用途之設施,商業尤不可入。
次言防火之虞:高層宿舍,房間眾多,麵積估算之下,每層或未超三千平,然分區合理與否,尚待商榷。尤可慮者,室內未設自動噴水係統,一旦火起,難以控製。走道排煙設施亦缺,隱患重重。消防用水方麵,屋頂水箱容量不足,且開啟角度有限,均不利於疏散逃生。
又論合用前室之弊:正棠院長所增值班室,實違規範。合用前室,唯電梯、送風口、疏散門可設,餘皆不宜,以確保樓梯間之安全。
再言室內之患:大功率電器遍地,電熱器、飲水機、空氣清新劑等,皆易引發火災。尤需警惕者,蚊香、殺蟲劑之類易燃易爆品,當嚴禁使用。
針對上述諸弊,吾有數策以獻:一者,明確權屬,完善手續,避免商住混雜。二者,調整樓層結構,或降低宿舍高度,以符合消防標準。三者,增設消防設施,強化防火能力。四者,優化合用前室布局,確保安全疏散。五者,加強室內安全管理,嚴禁使用違規電器及易燃易爆品。
正棠院長既已述及前期諸多努力,吾輩更應齊心協力,共克時艱。以上建議,僅供參考,望能有所裨益。
一者,需盡撤室中大功率電器,沐浴之事,或可集於一處,設淋浴以代之,非必要之大功率設備,概勿用之,悉數撤除。
二者,令諸生遷離,實為難事,蓋學生住宿乃首要之務,非獨安全一端可概。然若固守原地,則須如前所雲,先撤大功率之器,繼則於未設之自動噴水、報警諸係統,雖管線布置維艱,或可變通,增設獨立式煙感器,以策萬全。至於增設消防設施,其難且費時,非旦夕可成。
三者,疑爾所言商住樓,或實非商住,觀其上多分隔小室,二十餘間,每室逼仄,初設計時,或擬作酒店之用,以單間或酒店式公寓論之較合。當核查電機線路負荷,因若轉租他人,負荷自輕;而若自用,熱水器眾多,恐線路難以承載,致火災之虞。火災一旦發生,疏散亦難。
四者,院長所言之巡查,甚善,當持之以恒,記錄詳盡,以資後查。
五者,加強培訓,無論工作、生活、住宿於斯樓者,皆需熟諳滅火器使用及火場逃生之術。高樓火災,上逃下竄皆非良策,其理深奧,須有專人講解。
六者,消防設備務必完好可用,現有之自動噴水、報警係統,缺者補之,存者保之。維保單位須負其責,有問必答,無問亦須自查自糾,勿使隱患成災。
綜上,核心在於:一曰有人管理,需層層落實,至每室每樓皆有消防責任人;二曰電器複核,大功率者撤,易燃易爆者禁;三曰不可依賴單一保安,需有應急之策,平時多練,以備不時之需;四曰管理製度須完善,可借鑒《大型商業綜合體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確保管理專業化、精細化。
醉月頻中聖,迷花不事君。
高山安可仰,徒此揖清芬。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