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唐士流品鑒人倫,例以婚宦為先,即後世所謂“兩榜正途”“明媒正娶”之濫觴。個人之才與美,非其所必重。衡諸理性,實有未恰;證於經驗,十得七八。無他,正途者先天有安全感,非大過惡不足以撼動根基,易於培植坦蕩寬弛、和易惠人之德。坦蕩者得眾,惠人者受惠,自然之勢。個人才美,可有可無。縱令愚庸,亦不過屢戰屢敗、紅利無歸。本金自若、元氣無虧,不礙其善終。歧途者多有奇才異稟、真愛癡情,然其出身僥幸,即足以放大其不安全感,扭曲其性格,令其好行詭道、多生疑忌。詭道戕人而自戕、疑忌絕人而自絕,亦自然之勢。雖有大才麗質,亦不過百戰百勝,無非守成,一敗塗地,根基蕩然,不為凶終者鮮。此道施諸異日,亦無大謬。蓋個人理性出於曆史經驗,有文謀略出於無文傳統,小不能測大,偏不能概全。奮其私智而不師古,即休謨哲學之反麵教程。
立國立人,皆自有其本末。經驗為本、理性為末,亦無大異。法統者,本也;政製者,末也;至於政策美惡、人物黜涉,尤末節之末節。國運之隆,不在長吏之廉能,而在民情之固結。能“兩榜正途”“明媒正娶”(“循例繼承”“公認當選”)者,亦無須才美,無大過惡即可。托克維爾所謂“北美長吏不以賢能而當選,而以當選而賢能”,即祖述此意。以民主為法統者,民主為善,其善不在民主,而在法統;不在“當選”, 而在“循例”“公認”。 法統者,有例之治,置一般性規則於機會主義之上之意。法統可以有民主,然並非必須,無民主之法統並非不能設想。法統之對語不在民主,亦不在不民主,而在武斷無例之治。武斷之極致,在於革命或僭主之治。
民主雖不足以為法統,然無民主之僭政決不能以無民主之故而優於有例之治。縱令民主至於民粹,以福利重稅為禍;若法統尚在、司法審查有實,猶愈於雖有名義輕稅,而財產不能抗拒武斷征收、人身不能抗拒武斷監禁。資本主義之為法權體係,出於有例之治。重稅之害,害其紅利;武斷之害,害其根基,非輕稅所能抵償。以民主為神主者,私智也。知民主之不可恃,自命大智,轉而以無民主之僭政可恃,亦私智也。私智之為私,在於過信一己智術,輕視曆史經驗,以巧辯虛榮為至足,不悟立國立人,係於一己智術者皆甚微末。
有道之邦以例不以智,亡國之民師智不師古。以文勝質,召亂取侮之道也。
語雲:捷才不如大智,大智不如庸德。
法統,國之庸德也。
立國立人,皆自有其本末。經驗為本、理性為末,亦無大異。法統者,本也;政製者,末也;至於政策美惡、人物黜涉,尤末節之末節。國運之隆,不在長吏之廉能,而在民情之固結。能“兩榜正途”“明媒正娶”(“循例繼承”“公認當選”)者,亦無須才美,無大過惡即可。托克維爾所謂“北美長吏不以賢能而當選,而以當選而賢能”,即祖述此意。以民主為法統者,民主為善,其善不在民主,而在法統;不在“當選”, 而在“循例”“公認”。 法統者,有例之治,置一般性規則於機會主義之上之意。法統可以有民主,然並非必須,無民主之法統並非不能設想。法統之對語不在民主,亦不在不民主,而在武斷無例之治。武斷之極致,在於革命或僭主之治。
民主雖不足以為法統,然無民主之僭政決不能以無民主之故而優於有例之治。縱令民主至於民粹,以福利重稅為禍;若法統尚在、司法審查有實,猶愈於雖有名義輕稅,而財產不能抗拒武斷征收、人身不能抗拒武斷監禁。資本主義之為法權體係,出於有例之治。重稅之害,害其紅利;武斷之害,害其根基,非輕稅所能抵償。以民主為神主者,私智也。知民主之不可恃,自命大智,轉而以無民主之僭政可恃,亦私智也。私智之為私,在於過信一己智術,輕視曆史經驗,以巧辯虛榮為至足,不悟立國立人,係於一己智術者皆甚微末。
有道之邦以例不以智,亡國之民師智不師古。以文勝質,召亂取侮之道也。
語雲:捷才不如大智,大智不如庸德。
法統,國之庸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