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素心逃脫之後,先是悄悄去見了父親李裁縫。
李裁縫這些年過得苦啊,自從腿被人打斷之後,就一直臥病在床,生活都失去了著落,全靠著青溪縣的一些百姓接濟度日,可是這樣終究不是個辦法,好在縣衙黃押司不畏方家,給了李裁縫一些力所能及的零活,這才勉強度日。
李裁縫心裏很清楚,黃押司根本就是黃鼠狼給雞拜年-沒安好心,不過迫於生計,這才勉強接受。
李裁縫是羈絆住李素心最重要的砝碼,段天德自然不會輕易讓李裁縫死去,半死不活地吊著李裁縫才是段天德的目的,黃押司正是受段天德的指示。
黃押司還有一個更為重要的任務,那就是借機接近李裁縫並取得其信任,一定要探聽出李裁縫上京告禦狀的底牌來。
古代法律有兩個基本規則,一不許越級申訴,二是反坐。越級申訴意思是,這案子應該歸縣裏審,你就不能去州府告。現代程序法也有類似規定,越級申訴不予受理。
但是趙宋得國不正,曆代帝王非常害怕下麵的人有樣學樣架空自己,是非常歡迎民告官的。
宋朝民告官有三特點:第一是隨便怎麽告;第二是誰都可以告;第三是什麽都能告。
隨便怎麽告的意思有兩個,怎麽告都無罪,允許睜眼說瞎話,誣告無罪,不許官員打擊報複,終宋一朝,從來沒有因告官而獲罪者;另外允許越級,去那裏告找誰告都允許。
所以當時老百姓告官,那麽相當的踴躍。景定建康誌說:“訴訟日不下二百。”黃庭堅山穀文集則說:“(平民)一不得氣,(便)詆郡刺史,訕訴官長。”
對於越級,宋朝更是做到了極致,縣州府都不喜歡?那好,您來告禦狀。宋朝開設了登聞鼓院和登聞檢院,專門受理民告官,登聞院直接對皇帝負責,所有案情都要呈皇帝過目。如果登聞院不受理,還可以拿著判決(不予審理通知書),跑去攔禦駕當麵告禦狀,放心,不會把你當刺客斬成肉泥,沒有任何責任風險。
登聞鼓是古代懸於朝堂之外的大鼓,凡百姓等有冤情或重大事項,都可以擊鼓上聞。胡三省注《資治通鑒》中說:“登聞鼓,令負冤者得詣闕撾鼓,登時上聞也。”據現有史料記載,登聞鼓是在魏晉南北朝時期逐步發展起來的,至隋唐時正式成為一項法律製度。在《唐律·鬥訟律》中,就有關於“撾登聞鼓”的規定,但除了所反映的情況不能“不實”外,沒有太多的限製;對於糾正和平反錯案冤案的作用也非常有限,更多的是一種擺設而已。
到了北宋時期,登聞鼓才真正成為司法製度的一項重要內容。
由於登聞鼓能夠起到“下情上達”的作用,對於北宋初期致力於中央集權的君主而言,無疑是非常有助益的。也正因為如此,對於擊登聞鼓上訴的事件,君主一般都會親自過問。
“無冤民”是設置登聞鼓的最終目的。登聞鼓作為一項製度設計的初衷,是加強司法監督、糾正和平反錯案冤案,但在實際運作中,已不限於刑事案件。如宋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大理寺詳斷官仇象先等人因“議獄不當”,被開封府法官定罪,給予“削官一任”的處罰。仇象先等人不服,“詣登聞訴理”,宋真宗命大臣複審。複審官員認為仇象先等人雖有過失,但“法不至追官”。於是撤銷處罰,各複舊職,而開封府的法官反過來被追責。
也有因擊登聞鼓上訴的案件中發現法律錯誤,從而加以改正的。宋真宗大中祥符年間就發生了這樣一起因婚騙財的案件:京城開封百姓娶妻後,帶著財產和妻子的陪嫁逃走了,但法律規定,丈夫逃亡的,需六年之後才能改嫁。妻子迫於饑寒,隻得到登聞鼓院上訴。為此專門下詔規定:“不逞之民娶妻,紿取其財而亡,妻不能自給者,自今即許改適。”
此外,一些具有重大爭議的事項,也是通過擊登聞鼓得到解決的。宋太祖開寶六年(973年)開科取士,引起爭議,進士徐士廉等人擊登聞鼓控告主考官李昉等“用情取舍”,宋太祖下令讓相關人員重考,並親自在殿堂上閱卷,“自茲殿試遂為常式”,“殿試”製度也由此確立下來。
在宋朝,民不但可以告官,甚至連皇帝都可以告。
仁宗時有戶人家跑到開封府告狀,說兒子娶媳婦,過門沒三天,禁中派了人過去,把媳婦帶走了,到現在還沒消息。
能當得起禁中這個稱呼的,隻有三個人,皇帝、皇太後、皇後。皇太後皇後都是女人,不會幹這種事,這不分明是說皇帝強搶民女嗎?
當時的開封知府叫範諷,是個嫉惡如仇的人,直接就進宮找皇帝去了。
仁宗也承認了,好像是有這麽回事,後宮新進了一名美女,但他還沒見過,等他回去問問。
範諷堅持說:“不行,現在就放。人家都已經過門了,您還要搶進宮,像什麽話,傳出去得多難聽?今天要是不放人,我就不走了。”
仁宗沒辦法,隻得當庭降旨,把女子叫出來,交給範諷帶走。
宋朝開明的司法製度也是很多人將宋朝視為最美好的時代的主要原因。
趙宋的君主是非常鼓勵百姓告官的,有些官被告理由,簡直匪夷所思。
南宋有個官叫方回,買不起房,寓居旅社。這個方回可能沒娶親,或者家眷不在身邊,不清楚原因,總之某天他跟婢女做羞羞的事情,動作有點大,驚擾到了隔壁鄰居。
動作有多大呢?“撼落壁土”,把鄰居牆壁泥土震下來了。看上去應該是床的質量問題,搖晃幅度過大,撞到了牆上。
隔壁不知道出於什麽心理,扭頭就把方回告了,方回也由此成為史上第一個,因為房震動靜大而被撤職的官員。
李裁縫這些年過得苦啊,自從腿被人打斷之後,就一直臥病在床,生活都失去了著落,全靠著青溪縣的一些百姓接濟度日,可是這樣終究不是個辦法,好在縣衙黃押司不畏方家,給了李裁縫一些力所能及的零活,這才勉強度日。
李裁縫心裏很清楚,黃押司根本就是黃鼠狼給雞拜年-沒安好心,不過迫於生計,這才勉強接受。
李裁縫是羈絆住李素心最重要的砝碼,段天德自然不會輕易讓李裁縫死去,半死不活地吊著李裁縫才是段天德的目的,黃押司正是受段天德的指示。
黃押司還有一個更為重要的任務,那就是借機接近李裁縫並取得其信任,一定要探聽出李裁縫上京告禦狀的底牌來。
古代法律有兩個基本規則,一不許越級申訴,二是反坐。越級申訴意思是,這案子應該歸縣裏審,你就不能去州府告。現代程序法也有類似規定,越級申訴不予受理。
但是趙宋得國不正,曆代帝王非常害怕下麵的人有樣學樣架空自己,是非常歡迎民告官的。
宋朝民告官有三特點:第一是隨便怎麽告;第二是誰都可以告;第三是什麽都能告。
隨便怎麽告的意思有兩個,怎麽告都無罪,允許睜眼說瞎話,誣告無罪,不許官員打擊報複,終宋一朝,從來沒有因告官而獲罪者;另外允許越級,去那裏告找誰告都允許。
所以當時老百姓告官,那麽相當的踴躍。景定建康誌說:“訴訟日不下二百。”黃庭堅山穀文集則說:“(平民)一不得氣,(便)詆郡刺史,訕訴官長。”
對於越級,宋朝更是做到了極致,縣州府都不喜歡?那好,您來告禦狀。宋朝開設了登聞鼓院和登聞檢院,專門受理民告官,登聞院直接對皇帝負責,所有案情都要呈皇帝過目。如果登聞院不受理,還可以拿著判決(不予審理通知書),跑去攔禦駕當麵告禦狀,放心,不會把你當刺客斬成肉泥,沒有任何責任風險。
登聞鼓是古代懸於朝堂之外的大鼓,凡百姓等有冤情或重大事項,都可以擊鼓上聞。胡三省注《資治通鑒》中說:“登聞鼓,令負冤者得詣闕撾鼓,登時上聞也。”據現有史料記載,登聞鼓是在魏晉南北朝時期逐步發展起來的,至隋唐時正式成為一項法律製度。在《唐律·鬥訟律》中,就有關於“撾登聞鼓”的規定,但除了所反映的情況不能“不實”外,沒有太多的限製;對於糾正和平反錯案冤案的作用也非常有限,更多的是一種擺設而已。
到了北宋時期,登聞鼓才真正成為司法製度的一項重要內容。
由於登聞鼓能夠起到“下情上達”的作用,對於北宋初期致力於中央集權的君主而言,無疑是非常有助益的。也正因為如此,對於擊登聞鼓上訴的事件,君主一般都會親自過問。
“無冤民”是設置登聞鼓的最終目的。登聞鼓作為一項製度設計的初衷,是加強司法監督、糾正和平反錯案冤案,但在實際運作中,已不限於刑事案件。如宋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大理寺詳斷官仇象先等人因“議獄不當”,被開封府法官定罪,給予“削官一任”的處罰。仇象先等人不服,“詣登聞訴理”,宋真宗命大臣複審。複審官員認為仇象先等人雖有過失,但“法不至追官”。於是撤銷處罰,各複舊職,而開封府的法官反過來被追責。
也有因擊登聞鼓上訴的案件中發現法律錯誤,從而加以改正的。宋真宗大中祥符年間就發生了這樣一起因婚騙財的案件:京城開封百姓娶妻後,帶著財產和妻子的陪嫁逃走了,但法律規定,丈夫逃亡的,需六年之後才能改嫁。妻子迫於饑寒,隻得到登聞鼓院上訴。為此專門下詔規定:“不逞之民娶妻,紿取其財而亡,妻不能自給者,自今即許改適。”
此外,一些具有重大爭議的事項,也是通過擊登聞鼓得到解決的。宋太祖開寶六年(973年)開科取士,引起爭議,進士徐士廉等人擊登聞鼓控告主考官李昉等“用情取舍”,宋太祖下令讓相關人員重考,並親自在殿堂上閱卷,“自茲殿試遂為常式”,“殿試”製度也由此確立下來。
在宋朝,民不但可以告官,甚至連皇帝都可以告。
仁宗時有戶人家跑到開封府告狀,說兒子娶媳婦,過門沒三天,禁中派了人過去,把媳婦帶走了,到現在還沒消息。
能當得起禁中這個稱呼的,隻有三個人,皇帝、皇太後、皇後。皇太後皇後都是女人,不會幹這種事,這不分明是說皇帝強搶民女嗎?
當時的開封知府叫範諷,是個嫉惡如仇的人,直接就進宮找皇帝去了。
仁宗也承認了,好像是有這麽回事,後宮新進了一名美女,但他還沒見過,等他回去問問。
範諷堅持說:“不行,現在就放。人家都已經過門了,您還要搶進宮,像什麽話,傳出去得多難聽?今天要是不放人,我就不走了。”
仁宗沒辦法,隻得當庭降旨,把女子叫出來,交給範諷帶走。
宋朝開明的司法製度也是很多人將宋朝視為最美好的時代的主要原因。
趙宋的君主是非常鼓勵百姓告官的,有些官被告理由,簡直匪夷所思。
南宋有個官叫方回,買不起房,寓居旅社。這個方回可能沒娶親,或者家眷不在身邊,不清楚原因,總之某天他跟婢女做羞羞的事情,動作有點大,驚擾到了隔壁鄰居。
動作有多大呢?“撼落壁土”,把鄰居牆壁泥土震下來了。看上去應該是床的質量問題,搖晃幅度過大,撞到了牆上。
隔壁不知道出於什麽心理,扭頭就把方回告了,方回也由此成為史上第一個,因為房震動靜大而被撤職的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