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ss=maintext>逸文</b>


    公母有心疾,因悍妒得之,及嫠,家苦貧。公與弟不獲安居,常索米丐衣於 鄰郡邑,母晝夜念之,病益甚。公隨計宣州,母因憂憤發狂,以葦刀自剄,人救 之得免。後遍訪醫藥,或發或瘳,常恃二壯婢,厚給衣食,俾扶衛之,一旦稍怠, 斃於坎井。時裴晉公為三省,本廳對客,京兆府申堂狀至,四坐驚愕。薛給事存 誠曰:“某所居與白鄰,聞其母久苦心疾,叫呼往往達於鄰裏。”坐客意稍釋。 他日,晉公獨見夕拜謂曰:“前時眾中之言,可謂存朝庭大體矣。”夕拜正色曰: “言其實也,非大體也。”由是晉公信其事。後除河南尹、刑部侍郎,皆晉公所 擬。凡曰墜井,必恚恨也,隕獲也;凡曰看花,必怡暢也,閑適也。安有怡暢閑 適之際,遽致顛沛廢墜之事樂天長於情,無一春無詠花之什,因欲黻藻其罪。又 驗《新井》篇,是尉周至時作,隔官三政,不同時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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