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無數外之象,無象外之數。既有象,則得以一之、二之而數之矣。既有數,則得以奇之、偶之而像之矣。是故象數相倚,象生數,數亦生象。象生數,有象而數之以為數:數生象,有數而遂成乎其為象。


    象生數者,天使之有是體,而人得紀之也。〔如目固有兩以成象,而人得數之以二;指固有五以成象,而人得數之以五。〕數生象者,人備乎其數,而體乃以成也。〔如天子諸侯降殺以兩,而尊卑之象成;族序以九,而親疏等殺之象成。〕《易》先象而後數,《疇》先數而後象。《易》,變也,變無心而成化,天也;天垂象以示人,而人得以數測之也。《疇》,事也,事有為而作,則人也;人備數以合天,而天之象以合也;故《疇》者先數而後象也。夫既先數而後象,則固先用而後體,先人事而後天道,《易》可筮而《疇》不可占。


    不知而作,其九峰蔡氏之《皇極》與?


    九峰之言曰:“後之作者,或即象而為數,或反數而擬象,牽合附會,自然之數益晦蝕焉。”


    夫九峰抑知自然相因之理乎?象生數,則即象固可為數矣;數生象,則反數固可以擬象矣。象之垂也,孤立,則可數之以一;並行,固可數之以二。象何不可以為數?數之列也,有一,則特立無偶之象成;有二,則並峙而不相下之象成。數何不可以擬象?


    《洞極》之於《雒書》,《潛虛》之於《河圖》,毋亦象數之未有當,而豈不能廢一以專用之為咎乎?


    九峰不知象數相因、天人異用之理,其於《疇》也,未之曙者多矣。夫《疇》何為者也?


    天錫禹而俾敘乎人事者也。人事有必至之數,賢者不能贏也,愚者不能縮也。數有必因之序,先者不可後,後者不可先也。數有必合之理,相遇而不可違,相即而不可離也。數有相得之情,發乎此而應乎彼,通乎彼而實感乎此也,而後彝倫攸敘而勿之有斁也。


    是故《易》,吉凶悔吝之幾也;《疇》,善惡得失之為也。《易》以知天,《疇》以盡人,而天人之事備矣。河出圖,雒出書,天垂法以前聖人之用。


    天無殊象,而圖書有異數,則或以紀天道之固然,或以效人事之當修,或以彰體之可用,或以示用之合體。故《易》與鬼謀,而《疇》代天工,聖人之所不能違矣。


    乾者,天之健也。坤者,地之順也。君子以天之乾自強不息,以地之坤厚德載物。乾坤之德固然,君子以之則德業合於天地,小人不以則自喪其德業,而天固不失其行,地固不喪其勢,此《易》之以天道治人事也。


    “初一日五行”,行於人而修五行之政,“次二日五事”,人所事而盡五事之才,不才之子汩五行而行以愆;遂皇不鑽木則火不炎上,後稷不播種則土不稼穡,不肖之子荒五事而事以廢;目不辨善惡謂之瞽,耳不知從違謂之聵矣。此《疇》之以人事法天道也。惟其然,故《易》可通人謀以利於用,《疇》不可聽鬼謀而自棄其體也。


    乃其所以然者,天固於《圖》、《書》而昭示之矣。《河圖》之數五十有五: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五位相得,而五十有五之數全。天無不彰之體,固有其五十有五而不容缺。


    《雒書》之數四十有五。四十有五則既缺其十矣。缺其十者,盡人之用止於九,四方四隅之相配,固可合之以成十,而必待人用以協於善。


    天不能使人處乎自然無思無為而道已備也。天數極於九,地數極於十,十陰而九陽,天義而地惠,陰養而陽德。夫人之為道,既異於天之無擇矣。


    抑陰以扶陽,先義而後惠,厚德而薄養。人之上不淩天,下不亂於物者,賴此耳。故《雒書》缺十而極於九。


    一、三、五、七、九,可使相得而十;二、四、六、八、十,不可使相得而九。


    盡人之用,曲能有誠,一九、二八、三七、四六,協情比物,固足以十,而成五十有五之數。惟曲不致而用終隱,遂自畫於九之區宇。天無待而人能配天者,存乎修為之合也,故《雒書》缺十而極於九。


    天無為也,無為而缺,則終缺矣。故吉凶常變,萬理悉備,而後自然之德全,以聽人之擇執。人有為也,有為而求盈,盈而與天爭勝。爭之而佹勝,則心知血氣之害烈;不爭而佹得,則偷惰之計生。


    況乎血氣心知之所限,成敗倚伏之相乘,必無固盈焉而能與天爭者,又奚待計其勝負哉?故緝襲以代毛,鑄兵以代角,固有之體則已處乎其缺,合而有得,而後用乃不詘。雖汩五行者不能抗也,故《雒書》缺十而極於九。


    十之盈者天也,九之缺者人也。不可以天之數求人,不可以人之數測天。化極於十,事止於九。


    虛張其事以妄擬於化,斯誣人之不足以抗天之有餘,而人道不足。故曰,九峰之於《疇》,其尚未之曙也。借其知之,則不以《九疇》之敘聽之蓍策矣。


    今夫蓍策之用:虛其一、分為二,掛其一、揲以四,人之營也;分二而左右之,多寡無心,鬼之謀也。


    五行作而五用成,五事踐而四體正,八政修而三官理,五紀順而八象葉,皇極建而一德立,三德乂而六用和,稽疑用而七占神,庶徵應而二塗啟,五福、六極審而九數從,〔詳見《稗疏》。〕銖累不爽於衡,影響不差於應,自人為之,自人致之,而彝倫於是敘焉。


    惡有不可知者以聽於鬼謀乎?聽於鬼謀,則已昧於九者之為《疇》而惟人之攸敘矣。


    夫惟其然,是以知蔡氏之《皇極》,於象無當也,於理無準也,而於數固無合焉。無當於象,九峰自知之矣。“一一而原原”,孰之原?“九九而終終”,孰之終?豈若《乾》之實有其理,《未》濟之實有其事乎?求之於天,無有原也。求之於人事,未有終也。


    求之於《洪範》,非一曰水之為原,六極弱之為終也。不可以象則不可以占,乃曰“《易》用象而《疇》用數”,以自文其過。不知《易》之固有數,而以己之偏,誣《易》之實,不已妄與!


    雖然,其猶有辭矣。若夫無準於理,則更無可為之辭矣。天下之生,無有自萬而消歸於一者,亦無有積一而斯底於萬以不可收者。自萬而歸於一,釋氏蓋言之矣。積一生萬而不可收,老氏蓋言之矣。


    老氏之言曰:“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然則日盈日積,而天地之不足以容矣。


    天地之生,無可囿之變,有必合之符;有潛複之用,無窮大之憂。蔡西山之言律也,曰:“律呂之數,往而不返。”聲音之道即令有然者,亦不可以盡天下之理。九峰徒讀父書,遂欲以九寸之管,括萬化以一律,斯已陋矣。以律通曆可合也,而不盡合也。


    以律曆括天下之數,偶有合焉,而固不合也。況其以括天地之變蕃,人事之亹亹者乎?


    由人而測聲之高下,以為長短、輕重、洪細、多寡之數,則黃鍾之實,可有一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虛立之杪忽。由人而測歲之積分,以為氣盈、朔虛、中候、閏餘之數,則歲周之實,有其二百五萬九千九百一十四之分秒。〔此據蔡氏書所用曆法。〕


    非律與歲實有之,人不得已用數以測之也。若夫五音十二之旋生,日月星辰之密移,則人所謂虛而彼且盈,人所謂長而彼已消,夫何嚐固有一成者乎?


    且律之遞減也,蕤賓之下生,損至八萬二千九百四十四,則律短陽虧,音殺而不成,則大呂用倍,得十六萬五千八百八十八焉。夷則之生夾鍾,無射之生中呂猶是也。以故中呂之實,能有十三萬一千七十二,不使亥律道絕乎黃鍾,而以巳之應鍾九萬三千三百十二為極下。


    蓋萬籟之聲,無漸減漸衰至於六萬五千五百三十六之調,實維天下之生,無漸減漸衰不可複生以向於無之理,則亦無衰滅之極僅有六萬五千五百三十六,而一旦驟反於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之勢。律以漸損,損極而不得益,故寄衰於應鍾而不於中呂。


    《皇極》之數以漸益,益極而無所損,則業已由一而九,由九而八十一,由八十一而六千五百六十一,由六千五百六十一而四千三百四萬六千七百二十一。


    乃大雪之末,冬至之初,俄頃而驟反乎一,彼四千三百四萬六千七百二十者果何往邪?


    將替而無之,則其滅無端;將推而容之,則無地可容矣。抑將括而一之,則其一者厖然巨物,天地之間無肖之者。豈獨冬至子半有此洪洞無涯之氣應哉?


    且律雲不反,亦西山之臆說,非不反也。於蕤賓之下生,大呂倍用焉而反矣。於徵羽之五十四、四十八,生商角焉而反矣。乃中呂之半,上生黃鍾,於數懸絕,則以黃鍾為中聲而非始,中呂亦為中聲而非始。


    故朱子曰:“聲自屬陰,中呂以下,亦當默有十二正變半律之地,以為中聲之前段。”是說也,蓋與《易》有十二〔陰陽各六〕卦用其六之理,若合符契。是故在巳而衰,至午而盛,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之益一,上生十二萬四千四百一十六,捷往捷反,至密無間。


    今《皇極》數於大雪之末,四千三百四萬六千七百二十一,既無可損,使下生冬至子半一之理,而芒種之末,夏至之初,二千一百五十二萬三千三百六十有半,亦當旋為往反,俾得所歸,以配陰陽升降衰王之恒。


    乃由一向二,若筦庫之數倉儲,勢限於無所歸,乘除術窮,遂至窮奢極繁,一往而不謀所終。


    豈今年之冬至,由一向多,以趨於大雪,而明年之冬至,由多反一,自四千三百四萬六千七百二十一趨於大雪,漸減而歸於一乎?抑明年冬至複益一以趨大雪者,可有八千六百九萬三千四百四十二邪?自有甲子以來,至於今日,窮天下之算,不足以紀之矣。


    借其不然,歲自為歲,斷而不續,則歲果何物,各有形段,可截取以為一定之理數哉?曆家歲實之數,雖極繁衍,至於閏,而前之入限者或棄之矣,非於大雪之末棄之也。《皇極》之數,積之不能,棄之不可。


    吾不知所測者何物,所肖者何氣,拘守往而不反之家傳,顯背默有十二之師說。乃雲天之垂象,禹之代工,理胥此焉,不亦誣乎!將焉用之?為戲而已矣。


    乃若於數無合,則尤著明而不可揜。何也?數之有徑圍者,測數也;其開方,實數也。


    圓徑一而圍三,一而已矣,非有三而人三之也。〔圓徑一,亦不啻圍三。以圍三為徑一者,方田粗率耳。用祖衝之密率校之,則七而差一。〕方徑一而圍四,一而已矣,非有四而人四之也。開方之數,有一為一,有二為二,實有之而數其本積也,故曰實也。


    以一測圓而三,不測則三不立。有一於此,而又有一於彼,二之立也。盲者能以手循,稚子能以指屈,二固立矣。一生二,非生二也,二與一俱生,先一後二,可名之為生也。一生三,從徑圍測之,則有名而已矣,非實也。若雲二生三,則誣甚矣。


    一與一為二,漸就於有,二與一為三,複向於無。一可雲生二,二其可以生三乎?一伸而二,二屈而三,方伸忽屈,則三安得生萬物?故可曰函三而一,不得曰伸一而三。況可曰一生三,三生九乎?一生三,彼二者何自而來?三生九,彼六者何緣而集?求之《雒書》,一合九而相得,六與三分居左而不相合也。法象之無徵,生長之無端,而曰“始於一參於三”者,徇徑圍之虛測,非固有之實數;且暗用老氏之說,背君子之道矣。


    乃九峰既以徑圍之數伸一而三之、伸三而九之矣,亦必固用其術而後成乎其說。何居乎又用大衍虛一分二之法,但減四揲為三,以速獲而幾其當哉?


    夫大衍之數,開方之實數也。一一而一一固立,故一為開方之母;二二而四四固存,故四為開方之準;四加一於中,而二二以補其缺,故三三得九、而九為開方之進,一弱而無待於開。開方之術,始於二,成於四,進於九,則四變九而非三生九也。


    大衍之數五十者,十十之開方而用其半也。〔《易》陰陽十二位,但用其半。〕其一不用者,開方之母也。其用四十有九者,七七之開方也。揲之以四者,二二之開方也。過揲之四九、四七、四八、四六,歸奇之四三、四四、四五、四六,皆二二開方所有之實也。


    〔歸奇十三,亦掛一而為十二,餘仿此。〕卦之六十四,八八之開方也。爻之三百八十四,二十二十之開方,而虛其四四也。


    〔四四為開方之始,故虛之,猶大衍之虛一。〕則九九八十一之數,《易》固有之而未用。乃或以配律呂,或以紀曆法,則亦備其用於《易》,而不待於《疇》矣。


    《易》以開方立,則統壹於開方。《皇極》以徑圍立,則當統壹於徑圍,而其筮也,蓍策亦五十,不可得三而圍之也。〔徑三七則圍六十六。〕虛一不用,亦用四十九,亦不可得而三圍之也。以徑圍立法,而中乖於徑圍,則既駁雜而不成章。又況歸奇有用,而過揲無足紀,為棄其實而徇其餘哉?其尤疏者,兩偶之掛十三而謂之二,兩奇之掛七而謂之一,一奇一偶之掛十而謂之三。取法無徵,合數無準,奚當於函三之義戰?


    即徇九峰之旨,以掛扐之一為贅疣,而其函三也,三四十二之多,覆得四五六之用,三三如九之少,覆得七八九之用,屈多以就少,伸少以使多;而大小忒矣。


    其為一也,二可謂之一,五可謂之二,八可謂之三,則誣奇以為偶,誣偶以為奇,而陰陽亂矣。名皆杜撰,而事等兒嬉,借此以興神物而前民用期以取受如向之徵,是雞卜賢於元龜,揚雄聖於太昊矣。故曰不知而作也。


    夫《疇》,人事也。筮,鬼謀也。入侵鬼而神不告,鬼治人而人喪其成能。假令《九疇》可以興神物之用,則明用稽疑,近取之《洪範》而已足。


    奚必五兆索卜、二占求筮也與哉?


    《九疇》之則,《雒書》也。取象有位,推行有序,成章有合,相得有當。〔詳《稗疏》。〕今加以牽合附會之譏,滅裂而決棄之,乃刻桅膠柱,一其初一,而九其次九,徒於一九相函之際,虛設一八十一之數,借徑於揚雄,竊法於劉歆,〔三統曆法。〕得師於老子,托始於徑圍,中濫於開方,略密率之參差,就方田之疏算,裁多使少,亂偶以奇,限以歲時,迷其往複,似律而無半倍之用,似曆而無盈縮之差,固矣哉!九峰之為數也!宜其不足以傳矣。《雒書》之遺畫猶存,《洪範》之明徵具在,學於聖人之道者,無輕作焉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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