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ss=maintext>第五章 鄂政</b>
武昌既定,以兵收漢陽兵工廠。司廠者為東越王子鑒,通西學,能文章。兵至,以都督府教令受代,且曰:“君能任此者,可勿行。”王不可,遂以單衣出。同時收鐵廠,司廠者為李一荊,聞變歸,黎公遂留治廠事。
既收漢陽,全鄂底定。遂真立軍政府,分司令、軍務、參謀、政事四部。收集鄂中知名之士,分任職司。其條例曰:第一章,都督府。
第一條曰,都督分設各部:一曰司令,二曰罕務,三曰參謀,四曰政事。
第二條曰,前各部直轄於都督,受都督指揮命令,執行主管事務。
第三條曰,司令、軍務、參謀部自下級軍官以上,政事部自局長以上,均由都督親任。各部各營下級軍官,由該管長官呈請都督劄任。
第四條曰,關於軍政重要事件,由都督召集臨時軍事參議會議或顧問會議,議決施行。
第五條曰,都督府設秘書官若幹員,由都督自行辟用。軍務部總務科員,仍兼充秘書官。
第六條曰,凡發布命令及任免文武各官,均屬都督之大權。
第二章為司令部。
第七條曰,司令部總長,都督兼充。
第八條曰,司令官分二種:中央司令官若幹員,由都督親任;地方司令官,由各地鎮守軍事長官兼充,稟承都督執行任務。
第九條曰,司令部置幕僚,由司令官請都督劄任,置收掌員兩人,書記員四人,傳遞官四人。
第三章為軍務部。
第十條曰,軍務部置部長一人,副長一人,下列七課:一總務課,二軍務課,三人事課,四軍需課,五經理課,六執法課,七醫務課。
第十一條曰,總務課掌左列事務:一屬於機宜事項。二關於軍事公文書類之收發、編纂、保存事項。
三印刷及翻譯文書事項。四關於征發物件、表冊報告及統計事項。五依例規應辦庶務及不屬於各課事項。
第十二條曰,軍事課掌左列事項:一建置及編製事項。二軍隊配置事項。三演習及教練事項。四動員計劃。五戒嚴及征發事項。六關於戰時規則事項。
第十三條曰,人事課掌左列事項:一關於將校、士官及附屬文官之進退任免、分科、定俸事項。二關於各項人員名簿及兵籍事項。三關於軍事恩給、進位、賞與事項。
第十四條曰,軍需課掌左列事項:一關於軍事出納、預算、決算報告事項。二關於軍官兵士俸給及旅費之規定事項。三關於軍裝糧餉及馬匹給予之規定事項。
第十五條曰,經理課掌左列事項:一關於軍裝被服之製造及檢查事項。二關於戰用箭械及馬具事項。
三關於陸軍諸建築事項。
第十六條曰,執法課掌關於軍政裁判事項。凡關於犯罪事項,應由軍法會議議決施行。但都督有特赦命令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曰,醫務課掌左列事項:一關於衛生及飲水用水事項。二關於醫療病院及各營療養事項。三關於衛生材料及恤兵團體之組織事項。
第十八條曰,各課員之配置另定之。
第四章為參謀部。
第十九條曰,參謀部置參謀長一人,副長兩人,參謀官若幹人,由都督於將校中選深通軍事學者親任之。
第二十條曰,參謀輔佐都督,參劃防戰及關於用兵一切事項。參謀部應行各事,經都督核準畫諾後,即移送於各該部管主任部課執行。
第五章為政事部。
第二十二條曰,政事部置部長一人,副長一人,及七局如左:外務局、內務局、財政局、司法局、交通局、文事局、編製局。政事部條例另定之。
武昌既定,以兵收漢陽兵工廠。司廠者為東越王子鑒,通西學,能文章。兵至,以都督府教令受代,且曰:“君能任此者,可勿行。”王不可,遂以單衣出。同時收鐵廠,司廠者為李一荊,聞變歸,黎公遂留治廠事。
既收漢陽,全鄂底定。遂真立軍政府,分司令、軍務、參謀、政事四部。收集鄂中知名之士,分任職司。其條例曰:第一章,都督府。
第一條曰,都督分設各部:一曰司令,二曰罕務,三曰參謀,四曰政事。
第二條曰,前各部直轄於都督,受都督指揮命令,執行主管事務。
第三條曰,司令、軍務、參謀部自下級軍官以上,政事部自局長以上,均由都督親任。各部各營下級軍官,由該管長官呈請都督劄任。
第四條曰,關於軍政重要事件,由都督召集臨時軍事參議會議或顧問會議,議決施行。
第五條曰,都督府設秘書官若幹員,由都督自行辟用。軍務部總務科員,仍兼充秘書官。
第六條曰,凡發布命令及任免文武各官,均屬都督之大權。
第二章為司令部。
第七條曰,司令部總長,都督兼充。
第八條曰,司令官分二種:中央司令官若幹員,由都督親任;地方司令官,由各地鎮守軍事長官兼充,稟承都督執行任務。
第九條曰,司令部置幕僚,由司令官請都督劄任,置收掌員兩人,書記員四人,傳遞官四人。
第三章為軍務部。
第十條曰,軍務部置部長一人,副長一人,下列七課:一總務課,二軍務課,三人事課,四軍需課,五經理課,六執法課,七醫務課。
第十一條曰,總務課掌左列事務:一屬於機宜事項。二關於軍事公文書類之收發、編纂、保存事項。
三印刷及翻譯文書事項。四關於征發物件、表冊報告及統計事項。五依例規應辦庶務及不屬於各課事項。
第十二條曰,軍事課掌左列事項:一建置及編製事項。二軍隊配置事項。三演習及教練事項。四動員計劃。五戒嚴及征發事項。六關於戰時規則事項。
第十三條曰,人事課掌左列事項:一關於將校、士官及附屬文官之進退任免、分科、定俸事項。二關於各項人員名簿及兵籍事項。三關於軍事恩給、進位、賞與事項。
第十四條曰,軍需課掌左列事項:一關於軍事出納、預算、決算報告事項。二關於軍官兵士俸給及旅費之規定事項。三關於軍裝糧餉及馬匹給予之規定事項。
第十五條曰,經理課掌左列事項:一關於軍裝被服之製造及檢查事項。二關於戰用箭械及馬具事項。
三關於陸軍諸建築事項。
第十六條曰,執法課掌關於軍政裁判事項。凡關於犯罪事項,應由軍法會議議決施行。但都督有特赦命令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曰,醫務課掌左列事項:一關於衛生及飲水用水事項。二關於醫療病院及各營療養事項。三關於衛生材料及恤兵團體之組織事項。
第十八條曰,各課員之配置另定之。
第四章為參謀部。
第十九條曰,參謀部置參謀長一人,副長兩人,參謀官若幹人,由都督於將校中選深通軍事學者親任之。
第二十條曰,參謀輔佐都督,參劃防戰及關於用兵一切事項。參謀部應行各事,經都督核準畫諾後,即移送於各該部管主任部課執行。
第五章為政事部。
第二十二條曰,政事部置部長一人,副長一人,及七局如左:外務局、內務局、財政局、司法局、交通局、文事局、編製局。政事部條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