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曰:陶唐氏,以人戒於國中,欲人強其命也。有虞氏,以農教戰漁獵簡習,故人體之。夏後氏,誓眾於軍中,欲人先其慮也。殷人,誓眾於軍門之外,欲人先意以待事也。周人,將交白刃而誓之,以致人意也。夏賞於朝,賞善也;殷戮於市,戮不善也。周賞於朝,戮於市,兼質文心也。夫人,以心定言,以言出令,故須振雄略、出勁辭、銳鐵石之心,凜風霜之氣,發揮號令,申明軍法。「誓眾文」:


    某將軍某乙告爾六軍將吏士伍等。聖人弦木為弧,剡木為矢,弧矢之利,以威不庭。兼弱攻昧,取亂侮亡。今戎夷不庭式,幹王命,皇帝授我斧鉞,肅將天威,有進死之榮,無退生之辱,用命賞於祖,不用命戮於社。軍無二令,將無二言,勉爾,乃誠,以從王事,無幹典刑。「軍令」:


    經曰:師眾,以順為武,有死無犯為恭,故穰苴斬莊賈,魏絛戮楊幹,而名聞諸侯,威震鄰國。令之不行,不可以稱兵。三令而不如法者,吏士之罪也;申明而不如法者,將之過也。先甲三日,懸令於軍門,付之軍正,使執本宣於六軍之眾。有犯命者,命軍正準令按理而後行刑,使六軍知禁而不敢違也。


    一漏軍事者,斬;漏泄軍中陰謀及告事者,皆死。


    一背軍走者,斬;在道及營臨陣同。


    一不戰而降敵者,斬;背順歸逆同。


    一不當日時後期者,斬;詐事會戰同。阻雨雪水火不坐。


    一與敵人私交通者,斬;籍沒其家言語書疏同。


    一失主將者,斬;隨從則不坐。


    一失旌旗節鉞者,連隊斬;與敵人所取同。


    一臨難不相救者,斬;為敵所急不相救者同。


    一誑惑訛言妄說陰陽卜筮者,斬;妄說鬼神災祥,以動眾者同。


    一無故驚軍者,斬;呼[口鬥]奔走妄言煙塵者同。


    一遺棄五兵軍裝者,斬;不謹固檢察者同。


    一自相竊盜者,斬;不計多少。


    一將吏守職不平藏情相容者,斬;理事曲法者同。


    一以強淩弱,樗蒲忿爭,酗酒喧競,惡罵無禮,於理不順者,斬;因公宴集醉者,不坐。


    一軍中奔走軍馬者,斬;將軍已下,並步入營乘騎者同。


    一破敵先擄掠者,斬;入敵境亦同。


    一更鋪失候犯夜失號擅宿他火者,斬;恐奸得計。


    一守圍不固者,斬;罪一火主吏。


    一不伏差遣及主吏役使不平者,斬;有私及強梁者同。


    一侵欺百姓奸居人子女及將婦人入營者,斬;恐傷人軍中,慎子女氣。


    一違將軍一時一命皆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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