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啟又命令在京的諸侯王、列侯回到各自的封國、封地,以此來減輕對他們的供養給百姓造成的負擔。他還命令相關的機構製定諸侯王、列侯去世以後的喪葬儀製,防止他們僭越禮法、奢侈浪費。此外,劉啟還實行過禁止民間賣酒、禁止內地郡國用糧食喂養馬匹的政策,這都是為了節省糧食,盡量滿足百姓的生活需要。
<b>以農為本</b>
劉啟在位期間,大力扶植農業發展、倡導節儉,甚至在他去世前不久,他還下詔說:“農業是天下的根本。黃金珠玉這樣的物品,既不能在人挨餓時當做食物,又不能在人受凍時當做衣服。往年農業歉收,是由於從事工商業的人多而從事農業的人不足造成的。所以,朕下令郡國致力於農桑,以此滿足人民的衣食之需。地方官吏如果膽敢動用民力去從事黃金珠玉的開采,就要嚴懲。上級官吏對此視而不見的,與犯罪的人同罪。”正是由於劉啟實行的這些政策,天下才得以安定,人民生活才有了保障,國力逐漸壯大,為漢武帝時期的盛世奠定了基礎。所以,後人將劉啟與他的父親文帝劉恒相提並論,用“文景之治”來讚美二人的功績。
<b>完善法製</b>
劉啟雖然在其父親劉恒治理國家取得不錯成效的基礎上即位,但是當時國家畢竟處於初創階段,有很多方麵需要改革與進一步地完善,吏治、法製建設就是其中關鍵、緊要的組成部分。
劉啟在其即位以後的第一年秋天,頒布詔令說:“現在,各級官吏因為接受了飲食這樣的賄賂而被免官,這種處罰太重;而其中接受了財物賄賂、賤賣貴賣的人受到的處罰卻比較輕。這些都是不合理的政策,應當加以更改。”於是下令對官吏的犯罪行為分出了不同的級別,並且製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從前,被判處死刑的人,都要受到磔(一種分裂肢體的刑法)這種酷刑的折磨。劉啟認為這過於殘酷,便下令改磔刑為棄市刑(在集市上處斬犯人)。後來,劉啟再次下詔說:“國家製定法令、刑法,是為了禁止、懲罰那些殘暴、邪惡的人。刑獄關係到人的性命,被處死的人不能再複生。官吏之中有的人不遵行法令,貪圖賄賂、交結朋黨,把苛暴、凶狠當做樂趣,造成許多冤獄,朕對此深表痛心。而真正有罪的人卻沒有伏法,他們依然幹著殘暴的事情,絲毫不把法律放在眼中。從今以後,如果有可疑的案情,即使是已經作出了判決的,如果不能讓人心服,就要重新再審。”這樣就使得那些冤獄大大減少了,國家的法律得到了貫徹執行。
<b>整頓吏治</b>
以前,官吏多是靠著軍功起家。所以,他們出行時候的乘車、穿著的衣服都崇尚輕便,既體現不出與普通百姓的區別,起不到教化的作用,也體現不出官吏之間的等級、尊卑,擾亂了封建的禮法秩序。因此,劉啟便命令製定了係統的官吏車服製度,命令地方長官對此加以監督,並且將違反規定的官吏姓名上報朝廷,以便做出懲罰。此外,劉啟為了防止酷吏在執法過程中失去公允、用刑過重,命令司法部門減輕鞭笞之刑的力度與數量,並且將其製定為成文法。
漢朝立法裏規定,擁有十萬錢家產的人才能夠被選拔為官吏。因此那些當官的人大多數是出身富家、名門的子弟。這些人將很多不好的風氣,帶進了官場裏,對於國家的治理、百姓的生活造成了許多負麵的影響。同時,一些具有真才實學的賢能之人,因為出身問題(漢法規定商人、贅婿、犯過法而被免職的官吏等人不能做官)或者是家產達不到要求,而不能被推選為官吏。這種情況很不合理,不利於國家、社會的發展與長治久安。因此劉啟下令,對官吏出身的限定做出了一定的放寬,並且把十萬錢的家產限定降低為四萬錢。這就為更多的人提供了做官的機會,有利於朝廷選拔合格、優秀的官吏,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當時的階級矛盾。
<b>以農為本</b>
劉啟在位期間,大力扶植農業發展、倡導節儉,甚至在他去世前不久,他還下詔說:“農業是天下的根本。黃金珠玉這樣的物品,既不能在人挨餓時當做食物,又不能在人受凍時當做衣服。往年農業歉收,是由於從事工商業的人多而從事農業的人不足造成的。所以,朕下令郡國致力於農桑,以此滿足人民的衣食之需。地方官吏如果膽敢動用民力去從事黃金珠玉的開采,就要嚴懲。上級官吏對此視而不見的,與犯罪的人同罪。”正是由於劉啟實行的這些政策,天下才得以安定,人民生活才有了保障,國力逐漸壯大,為漢武帝時期的盛世奠定了基礎。所以,後人將劉啟與他的父親文帝劉恒相提並論,用“文景之治”來讚美二人的功績。
<b>完善法製</b>
劉啟雖然在其父親劉恒治理國家取得不錯成效的基礎上即位,但是當時國家畢竟處於初創階段,有很多方麵需要改革與進一步地完善,吏治、法製建設就是其中關鍵、緊要的組成部分。
劉啟在其即位以後的第一年秋天,頒布詔令說:“現在,各級官吏因為接受了飲食這樣的賄賂而被免官,這種處罰太重;而其中接受了財物賄賂、賤賣貴賣的人受到的處罰卻比較輕。這些都是不合理的政策,應當加以更改。”於是下令對官吏的犯罪行為分出了不同的級別,並且製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從前,被判處死刑的人,都要受到磔(一種分裂肢體的刑法)這種酷刑的折磨。劉啟認為這過於殘酷,便下令改磔刑為棄市刑(在集市上處斬犯人)。後來,劉啟再次下詔說:“國家製定法令、刑法,是為了禁止、懲罰那些殘暴、邪惡的人。刑獄關係到人的性命,被處死的人不能再複生。官吏之中有的人不遵行法令,貪圖賄賂、交結朋黨,把苛暴、凶狠當做樂趣,造成許多冤獄,朕對此深表痛心。而真正有罪的人卻沒有伏法,他們依然幹著殘暴的事情,絲毫不把法律放在眼中。從今以後,如果有可疑的案情,即使是已經作出了判決的,如果不能讓人心服,就要重新再審。”這樣就使得那些冤獄大大減少了,國家的法律得到了貫徹執行。
<b>整頓吏治</b>
以前,官吏多是靠著軍功起家。所以,他們出行時候的乘車、穿著的衣服都崇尚輕便,既體現不出與普通百姓的區別,起不到教化的作用,也體現不出官吏之間的等級、尊卑,擾亂了封建的禮法秩序。因此,劉啟便命令製定了係統的官吏車服製度,命令地方長官對此加以監督,並且將違反規定的官吏姓名上報朝廷,以便做出懲罰。此外,劉啟為了防止酷吏在執法過程中失去公允、用刑過重,命令司法部門減輕鞭笞之刑的力度與數量,並且將其製定為成文法。
漢朝立法裏規定,擁有十萬錢家產的人才能夠被選拔為官吏。因此那些當官的人大多數是出身富家、名門的子弟。這些人將很多不好的風氣,帶進了官場裏,對於國家的治理、百姓的生活造成了許多負麵的影響。同時,一些具有真才實學的賢能之人,因為出身問題(漢法規定商人、贅婿、犯過法而被免職的官吏等人不能做官)或者是家產達不到要求,而不能被推選為官吏。這種情況很不合理,不利於國家、社會的發展與長治久安。因此劉啟下令,對官吏出身的限定做出了一定的放寬,並且把十萬錢的家產限定降低為四萬錢。這就為更多的人提供了做官的機會,有利於朝廷選拔合格、優秀的官吏,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當時的階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