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禮是人生之大禮,向來為中國人所重視。《禮記。昏義》說:“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故君子重之。”為此,古人創設了一整套繁冗複雜的婚姻禮儀。照理說,象男婚女嫁這樣的大喜事,婚禮應進行得熱鬧喜慶,但是,與新婚之喜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在我國古代禮製及曆朝婚姻的禮儀中,都有婚禮不舉樂(即禁止婚禮中鳴鑼奏樂)的奇特規定。《禮記。曾子問》:“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思相離也。


    取熬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受禮製”婚禮不舉樂“的影響,曆朝婚禮中也均無舉樂之文,並且還製令引為明禁。如北魏禁止婚娶用樂。據《北史。高允傳》記載,高允針對當時婚娶喪葬不依古式的現象,諫曰:”前朝之世,屢發明詔,禁諸婚娶,不得作樂。……雖條旨久頒,而不變革,將由居上者未能悛改,為下者習以成俗。……今諸王納室,皆樂部給伎,以為嬉戲,而獨禁細人不得作樂,此一異也。“北周亦禁婚禮作樂。《後周書。崔


    猷傳》:“時婚姻禮廢,嫁娶之辰,多舉音樂,……猷又請禁斷,事亦施行。”唐朝也尊古製,唐太極元年左司郎中唐紹請禁士庶親迎廣奏音樂,製從之(《新唐書。輿服誌》)。又《唐會要》卷八十三記載:“會昌元年十一月敕,婚娶家音樂,並公私局會花蠟,並宜禁斷。”


    那麽,在古代禮製及婚俗中為何會有“婚禮不舉樂”的規定呢?對此,古今人士眾說紛紜,有許多種解釋。


    一種觀點認為,婚禮不用樂是出於儒家的陰陽觀考慮,因為在儒家看來,婚為陰禮,屬陰,“樂由陽來,聲為陽氣”,樂屬陽。而“古之製禮者,不以吉禮幹凶禮,不以陽事幹陰事”。即說陰陽不相幹,陰禮是不能用屬陽的“樂”來與之相配的,故作了“婚禮不舉樂”的規定。這就是《禮記。郊特牲》在解釋婚禮不舉樂時所說的:“婚禮不用樂,幽陰之義也,樂陽氣也”。


    第二種觀點認為,婚禮不舉樂是在於表示“重傳世”及對父母的思念。在古人看來,婚姻乃承“萬世之嗣”,因此,婚娶之時,當思嗣親,而“思嗣親,則不無感傷,故不舉樂”。《白虎通。嫁娶》說:“嫁女之家,不絕火三日,思相離也。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感親年衰老,代至也”。呂思勉先生也持這一觀點,他在《中國製度史》中說: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都是“重傳世之證”。


    第三種觀點則從民俗學的角度出發,認為婚禮不舉樂是迷信習俗在婚姻禮儀上的一種表現形式,其目的在於蒙騙邪魔。遠古初民,由於受當時的科學知識及認識水平的限製,對風電雷雨等自然現象不了解,以為有一種神秘的超人力量在冥冥中支配著整個宇宙及人類的生活。人們對此心存恐懼,但又克服不了,所以在生活上迷信鬼神。而恐懼鬼神,又逐漸產生了以迷信思想為基礎的各種奇風異俗。婚禮不舉樂,實際上就是這種習俗在婚姻禮儀中的一種表現形式。台灣的馬之驌先生在其所著的《中國的婚俗》一書中談到了這一觀點,他說:結婚乃大喜之事,嚐因此而招鬼神的忌妒,魔鬼必來侵害新娘。為了確保新娘的安全,所以故意作出相反的行為,不但不動樂,而且還要大舉哀,借以蒙騙魔鬼,使邪魔怪祟望而生畏。


    第四種觀點認為,婚禮不舉樂是原始社會掠奪婚的一種遺俗。掠奪婚是男子以強行掠奪的方式掠取女子為妻妾的一種婚姻形式,主要出現於原始社會末期。從《易經》等典籍中可以看出,我國原始社會末期和奴隸社會初期,不僅存在過掠奪婚,恐怕還是個普遍的現象。如對《易經》中屢次記載的“匪寇婚媾”,梁啟超解釋說:“夫寇與婚媾截然二事,何至相混?得無古代婚媾所取之手段與寇無大異哉!”(《中國文化史。社會組織篇》)可見,寇與婚並提,應該是掠奪婚的表示。而婚禮不舉樂,有人認為就是這種掠奪婚所表現的遺跡。女家三夜不息燭,是因為怕家中的女人被人奪走;男家三天沒有樂聲,是怕女家來犯而保守秘密。陳顧遠先生就持這一觀點,他說,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其來源或亦不無與掠奪婚有關,蓋女家三夜不息燭,則因族內女子被奪而思其相離;男家三夜不舉樂,則恐女族來犯而隱密之故”。(《中國婚姻史》)蔡樞衡先生也讚同這種說法,他在《中國刑法史》上講:娶婦不舉樂的古禮“當是掠奪婚時代女族警戒掠奪而男族警戒反掠奪習俗的殘餘”。


    以上諸說,都有其一定的道理,但何說為是,還有待於進一步探究。(朱立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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