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221年,秦王政以武力戰勝六國,統一了全中國。這個封建大帝國,幅員遼闊,東起海邊,南至嶺南,西迄青藏高原,北達河套、陰山及遼東。秦王政創建了專製主義的中央集權的政治製度,以維護自己的統治地位和封建國家的統一。秦大一統,是我國古代社會史中的重大轉折,具有深遠的曆史意義。但是秦是否以櫟陽為都卻成為曆史上的一個爭議之說。


    1982年《考古與文物》第5期發表了王子今的《秦獻公都櫟陽說質疑》一文,認為“就現在的資料看,秦獻公未曾遷都櫟陽,櫟陽始終未曾作為秦都”,“獻公居櫟陽的確切年代,古城遺存的具體內涵,櫟陽在秦史中的準確地位,都需要通過進一步的調查、發掘和研究加以明確。”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櫟陽發掘隊1980年至1981年對櫟陽城址進行了一年的勘探和試掘,發表了《秦漢櫟陽城遺址的勘探和發掘》,文中雖說及,“獻公二年,從雍都遷都櫟陽。公元前383年—前350年,獻公和孝公曾對櫟陽經營三十四年”,但是就所發表的考古資料看,似未提供可證明秦獻公曾遷都櫟陽的確鑿證據。城址遺跡年代均判定為秦代和漢代。發掘者說:“從南牆基夯土包含的遺物看,城牆營築時代約於秦代”,發掘的南門址出土均為漢代遺物。


    勘探出的13條道路中,6條路“時代應為秦漢時期”,其餘7條路“時代應為漢代”。城址東北為秦漢大型墓葬區,東南墓區8座墓中3座已明確斷定為漢墓,另“五座墓的時代應為戰國晚期至秦代”。而獻孝時期當戰國前期或中期。即使這五座墓都是獻孝時期的墓葬,也不足以判定一個城址是當時的都城。《史記。六國年表》:秦獻公十一年,“縣櫟陽”。《魏世家》魏武侯:“十三年,秦獻公縣櫟陽”。隻表明秦縣是地方政權,“縣櫟陽,至少表明櫟陽與蒲、藍田、善明氏地位等同”。“在國都中是沒有縣的,為什麽叫做縣?隻為它是懸在國都的地方;國都是主體,縣是附屬品。若國都中而立縣,則要叫它懸掛在什麽地方呢?再有什麽作主體呢?”戰國初期,秦國不斷在東部邊境設縣,公元前398年在陝設縣,公元前379年在蒲、藍田、善明氏設縣,公元前374年又在櫟陽設縣,顯然有著加強邊防的意義。若強指櫟陽為獻公所定秦都,則難以回答何以同時又在櫟陽設縣這一疑問。


    對上述看法,劉榮慶同誌在《考古與文物》1986年第5期上發表了不同意見,題為《秦都櫟陽本屬史實》,認為秦獻、孝兩代建都櫟陽乃是曆史事實,應當肯定。其一,司馬遷在《貨殖列傳》中將周、秦、漢諸都均放在關中地理整體上考察,邠岐、豐、鎬為周都,雍、櫟邑、鹹陽為秦都,長安為漢都。在思維邏輯上也沒有把櫟陽列在三代都城之外。《貨殖列傳》論證“獻(孝)公徙櫟邑”的地位,不僅僅在於經濟上的地位。既標明為秦獻公所“徙”,屬政治地理條件。國君之所居之邑,國君徙治之城,乃古代都城的政治規定性:“北卻戎翟”,則著眼於軍事和都城的安全。如果把櫟陽同關中“四塞以為固”的形勝聯結在一起,當現為險要之地,即軍事上具備建都條件,“東通三晉”,指春秋戰國時代關中渭河以北經櫟陽往晉及其後魏、韓、趙三國的通衢大道。這條東西大道,對秦在政治、經濟、軍事上至關重要。雍城、涇陽、櫟陽、鹹陽均建築在該通行之上,決非偶然:“亦多大賈”,指商品經濟繁榮發達。櫟陽為秦國第一個有市之邑。櫟陽高平宮鼎的發現,先秦銅釜金餅和陶器、兵器在櫟陽的出土,櫟陽秦倉的存在,商鞅南門立木發布變法令的事實,都說明櫟陽經濟繁榮之程度,亦櫟陽為秦都的必然結果。秦德、宣、成三代利用雍城處於汧渭之會的地理優勢,奠定了秦興起的基礎。穆公“開地千裏,遂霸西戎”,其時,都雍城的利弊均顯示了出來。春秋晚期,秦國勢力衰落。秦獻公充分認識到囿於關中西部國危而地失的危機,即位第二年“城櫟陽”,實行秦國力量的戰略東移。秦孝公在招賢文告裏說:“獻公即位,鎮撫邊境,遷治櫟陽,因欲東伐,複繆公之政令”,準確地反映了獻、孝兩代上層領導集團遷都櫟陽的戰略主張,“鎮撫邊境”,以保衛秦國固有領土;部署東伐,收複失地,重新與三晉以黃河為界:“任用出奇計強秦者”,推進改革。秦孝公是有遠見卓識的言者,也是腳踏實地的行者。將“城櫟陽”與秦要實現的上述戰略目標聯結在一起,足以證明櫟陽的地位與一般軍事城塞絕然不同。“都者,國君所居,人所都會也。邑猶俋,聚會之稱也。”(《釋名》)司馬遷“獻(孝)公徙櫟邑”、獻公“徙治櫟陽”,證明櫟陽為秦都是確定無疑的事實;秦自雍遷都鹹陽亦然。這似說明,秦國采用兩都之製。秦文公始實行兩都製。秦靈公“居涇陽,亦以雍城、涇陽為兩都”。秦獻、孝都櫟陽,遷治鹹陽時不說自櫟陽而說自雍城遷都之,原因也在於采櫟陽、雍城兩都之製。古人另一判斷都城的標準:“凡邑有宗廟先君之主者,曰都;無,曰邑。”雍有“秦宗廟先君之主”,故亦稱都;櫟陽無素宗廟先君之主雖“國君所居”,仍稱“櫟邑”,但稱“邑”並不排斥其作為都城的地位和屬性,早在周平王東遷前,鎬京為宗周,洛邑為成周,開兩都之製之先河。況且周行兩都製在秦之先,秦仿宗主國實行兩都製也是可能的。


    上述兩種結論,針鋒相對,孰是孰非,還有待公論。


    (傅豐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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