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肅反問題
張力與限界:中央蘇區的革命(1933-1934) 作者:黃道炫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肅反是蘇區時期一個沉痛的話題。1930年代前,中共的成長壯大,與蘇俄的影響、幫助息息相關。這其中,是非糾纏、恩怨參雜。蘇維埃發展過程中倍引爭議的肅反運動,直接來源於蘇俄的肅反理論及實踐,[1]而且令人印象深刻的是,雖然處於不同的環境和發展階段,各蘇區肅反中出現的問題呈現相當的一致性,而蘇區肅反的種種問題又和蘇俄方麵大同小異。
蘇區艱難建設過程中,確實存在著各種各樣的敵對勢力,肅反有其邏輯上的合理性。但由於理論訛誤、經驗不足,加上戰爭環境的惡劣,各蘇區在肅反過程中都存在過高估計敵對力量、采用逼供信恐怖手段、無視法律和事實等種種嚴重錯誤。有的地方甚至出現“寧肯殺錯一百,不肯放過一個之謬論”。[2]肅反的發展,常常都是向自己陣營的內部延伸,形成內部互相懷疑、自我損耗的局麵,贛西南的反“ab”團、閩西的整肅社會民主黨都是錯誤肅反的典型例證。贛西南因錯打“ab”團激起紅軍兵變即“富田事變”;閩西肅社會民主黨造成許多地區“黨團內已抓了十分之七八”。[3]盲目肅反的結果,瑞金全縣“隻有縣委三四人,區委支部小組都沒有了”。[4]龍岩擁有七百多人的團組織“完全塌台”。[5]湘鄂贛肅反甚至造成這樣的情形:“區委向縣委報告工作是隔一個山頭望,不敢見麵,怕殺掉了。隔著山頭就喊,我那個地方發展了多少黨員,搞了多少軍隊,最後總講一聲我是一個好人。”[6]肅反的錯誤既包括蘇維埃內部的錯誤整肅,也包括對被認為是對立麵的無原則打擊,如湘贛省的酃縣“把十六歲以上卅歲以下豪紳家屬的壯丁無論男女都殺掉了”,[7]這種肉體消滅政策雖在蘇俄乃至許多革命運動中屢見不鮮,但和中共的基本方針仍然背道而馳。
中共中央領導人陸續進入中央蘇區後,客觀看,經過早期肅反的恐怖後,對肅反中的問題有所認識,並采取了一些糾正措施,紅軍和蘇維埃政權內部大規模的肅反恐怖得到遏製。1931年12月13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非常會議發布關於《處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機關的暫行程序》的第六號訓令,規定:
一切反革命的案件,都歸國家政治保衛局去偵察、逮捕和預審,國家政治保衛局預審之後以原告人資格,向國家司法機關(法院或裁判部)提出公訴,由國家司法機關審訊和判決。
一切反革命案件審訊(除國家政治保衛局外)和審決(從宣告無罪到宣告死刑)之權,都屬於國家司法機關。縣一級司法機關,無判決死刑之權……中央區及附近的省司法機關,作死刑判決後,被告人在十四天內得向中央司法機關提出上訴。在審訊方法上,為徹底肅清反革命組織,及正確的判決反革命案件,必須堅決廢除肉刑。[8]
訓令強調肅反要依靠專職機關和司法程序,把死刑判決權上收,防止基層亂抓亂殺。隨後,蘇區領導機關對前期肅反中暴露的嚴重問題陸續作出組織處理,糾正部分明顯的錯案。1933年,又專門發出訓令,強調:“絕對廢止肉刑,區一級裁判部不經上級裁判部的特許,絕對不許隨便殺人。”[9]中共中央采取的一係列製止盲目肅反的政策,緩和了富田事變前後中央蘇區形成的恐怖肅反局麵。
但是,過火的肅反思路形成並非一朝一夕,戰爭環境下這種思路更有其生長的土壤。特別是第五次反“圍剿”開始後,隨著戰局向著不利於紅軍的方向發展,中共中央對肅反的判斷再次嚴峻。在蘇區遭受包圍的戰爭形勢下,中共中央對蘇區內部的政治力量對比仍然缺乏足夠信心,而蘇維埃運動本身出現的一些問題造成民眾的對立情緒更加劇了其形勢緊張的判斷。以此,中共中央過於悲觀地判斷蘇區內部階級關係,誇大蘇區內部的敵對勢力。中共中央領導人公開表示:“地主階級在新區邊區,特別在白軍與刀團匪騷擾的區域,我們不但要在經濟上消滅他們,而且要盡量在肉體上消滅他們。”[10]這等於肯定了不以事實而單以階級劃分進行肉體消滅的恐怖行動。在此觀念指導下,肅反中的問題依然存在並發展,打擊麵涉及蘇區社會的各個階層。1933年6月蘇區展開查田運動後,地主、富農出身人口在中央蘇區普遍上升到總人口的10%以上,加上被作為打擊對象的商人、資本家及其代理人、宗教人士、階級異己分子、反革命、刀團匪,所謂敵對力量的人員空前增加,形成處處皆敵的局麵;同時,中共中央對蘇維埃政權內部也缺乏必要的信任,常常把查田運動、擴紅運動遇到的問題乃至群眾逃跑事件歸結為蘇維埃內部暗藏的“地主資產階級的分子和他們的走狗”的破壞,甚至判斷:“在我們黨與蘇維埃機關內埋伏著的‘壞蛋’不在少數。”[11]要求在政權內部進行廣泛的檢舉、清查運動。
1934年初,第五次反“圍剿”激戰正酣時,中共中央決定展開進一步肅反的檢舉運動。3月21日,蘇維埃中央政府在動員開展檢舉運動的大會上,推舉產生9人組成的檢舉委員會,領導整個中央蘇區的檢舉運動。4月8日,臨時中央政府中字第五號《命令》明確規定廢止1931年底至1932年初為糾正肅反錯誤而製定的將死刑判決權上收、嚴格司法程序等條例,表明中共中央準備采取嚴厲的鎮壓措施。4月19日,《紅色中華》發布中央工農檢查委員會第二號訓令,指出目前敵人五次“圍剿”的決戰已到了最緊張最尖銳的決定最後勝負的階段,為保證戰爭的勝利,必須檢舉“蘇維埃機關內的消極怠工的分子,貪汙腐化、浪費的分子,脫離群眾離開群眾利益和工作上的官僚分子,退卻逃跑、動搖不堅定的分子,包庇地土富農與妥協的分子,違反法令與破壞紀律的分子,特別是檢舉暗藏在蘇維埃機關內的階級異己分子和反革命。”由此,檢舉運動在中央蘇區開展起來。
為推動運動的深入發展,1934年5月12日中共中央發出《給各級黨部黨團和動員機關的信》,提出:“敵人進攻更加緊張,反革命活動也更加厲害。”“因此,我們必須更加提高階級警覺性來對付各種各式的、埋伏的或公開的反革命分子。對於各個機關和赤少隊,必須繼續進行檢舉,不僅檢舉其成分,特別要注意從政治上檢舉。檢舉機關、裁判部、保衛局的係統,必須活躍起來。但突擊隊須更負責的領導肅反的工作,不要機械的等待保衛局裁判機關與檢舉機關。”[12]同時,中共中央領導人連續發表文章,號召展開嚴厲肅反,強調:
不認識蘇維埃法庭是階級鬥爭的工具,是壓迫敵對階級的武器,而表現出單純的法律觀,機械的去應用法律。不知道法律是隨著革命的需要而發展,有利於革命的就是法律。凡是有利於革命的可以隨時變通法律的手續,不應因法律的手續而妨礙革命的利益……許多裁判機關,側重於法律手續,機械的去應用法律、對鎮壓反革命的重要工作卻放鬆了,這是裁判機關在工作上的極大缺點,而且是嚴重錯誤……清理檔案,凡有反革命事實的豪紳地主富農等階級異己分子,經公審後,立即執行槍決。[13]
《紅色中華》則發表社論要求:“在戰區邊區,我們對於任何反革命的活動,必須立刻采取最迅速的處置,凡屬進行反革命活動的豪紳地主、富農、商人、資本家、老板、流氓,必須立刻捉起。除個別最重要的分子須嚴究同黨外,其餘無須詳審,無須解縣,一概就地槍決。就是他們中間有反革命嫌疑的分子,也應即刻捉走,重的當地槍決,輕的押解後方監禁。”社論以異常嚴厲的口氣強調:“一切對於反革命的寬容與放縱,一切‘講究手續’與‘法律觀念’,一切猶豫不決與遲緩,在目前同階級敵人決死戰的時候,客觀上都是反革命的助手與幫凶。”[14]
檢舉運動鋪開後,中央蘇區清洗了一大批幹部,萬泰“檢舉出了縣蘇軍事部長、收發員、窯下區蘇主席是ab團,破獲了ab團的縣團部,並且還檢舉出了縣內務部的科員包庇地主偷公章,少共縣委總務科長偷路條並且貪汙”。[15]運動後期,《鬥爭》曾發表文章總結運動成果:
中央政府各部共洗刷了六十四人,其中有九個貪汙的,十五個破壞蘇維埃法令和政府威信的,四十個消極怠工自由回家的,江西樂安縣一級及善和增田兩區鄉共洗刷了六十二人,萬太縣區各機關中洗刷了六十人,勝利縣一級二十三人,石城縣一級洗刷了二十八人。區一級二十五人、鄉一級四人……粵贛於都自進行檢舉以來,在縣一級洗刷了三十八人,在區鄉共五十五人,合作社洗刷了三十一人;西江在縣一級洗刷了二十人,區鄉共六十人;會昌檢舉才開始,已在縣一級洗刷了九人。[16]
總結中談到的數據主要還是針對領導幹部的,社會上的清洗尚不在其列,即使如此,已可看到其牽涉之大。
檢舉運動中,擴大化的事例處處可見。1934年5月,西江一縣在“下半月短短的半個月中,即捕獲了幾百名反革命分子,隻判處死刑的即有二三百名(城市區在紅五月中共殺了三十二名反革命,破獲了ab團、暗殺團、鏟共團、社民黨、保安會的組織,共捉了四個暗殺團長,兩個ab團長,數十名連長、排長、宣傳隊長等)”。[17]西江是由瑞金、於都、會昌劃屬的小縣,人口僅數萬人,半月內即出現如此之多形形色色的“反革命”和反革命組織,這本身已極不正常,而這種做法還作為正麵典型受到鼓勵。瑞金“一個七十歲的貧農,在閑談中說到白軍到了清流歸化,卻判決了死刑”。[18]閩贛省裁判部的鍾光來甚至“把裁判部犯人大批的不分輕重的亂殺一頓”,在由樟村退往石城途中,更是“沿途格殺群眾”。[19]恐怖的氣氛,“使一部分被欺騙群眾首先是中農群眾登山逃跑,或為地主富農所利用來反對蘇維埃政權”,催生出“因為肅反工作的加緊而逃跑到高山上去了的反革命武裝”。[20]肅反擴大化的問題,正如張聞天所反省的:“一些地方,赤色恐怖變成了亂捉亂殺,‘階級路線’與‘群眾路線’也不講了。在一些同誌中間正在形成‘殺錯一兩個不要緊’或者‘殺得愈多愈好’的理論……對於肅反中的恐怖主義,那更是沒有人敢講話,因為恐怕批評這種傾向時,人家就會把他當作反革命的同道者看待,而性命難保。”[21]
現存的一些案例真實反映出當時中共中央在肅反問題上的偏差。1933年,江西宜黃判決的幾個反革命案例分別是,盧章秀:“(一)該犯任黃陂區委少隊部的時候,五月間,往中央總隊部開會,自願報名加入少共國際師,結果回來向縣隊部請假回家,將近兩個多月,不但不去少共國際師當兵,而且堅決不來工作。(二)不經過介紹,自由行動去保衛局工作。”曾彥貴:“該犯於今年三月間到保衛局當看守兵,因看守不注意,走了二個靖衛團,就坐了十餘天禁閉。(二)後放他出來,後在保衛局當挑夫,一貫的消極怠工。(三)叫該犯去買米,故意貪汙大洋一元。”羅宦泉:“(一)該犯聯名孟章,堅決擔保反動富農(陳國芳妻),代表土豪說沒有錢,結果把(陳國芳妻)放出來,隨即跑下宜黃城去了。(二)我紅軍獨立營捉獲一個反革命,該犯又親自來擔保。”[22]從文件看,上述幾個案犯都沒有確切的反革命罪的證據,列舉的問題,不足以構成事實上的犯罪,將其定為反革命犯,反映出法律觀念的淡漠。正如於都報告的,在打擊反革命時,“捉了一些造謠的,都沒有多大事實”。[23]
由於政治淩駕法律,定罪隨意性強,冤假錯案發生幾率很高。於都的一個案例很具代表意義:新陂中塅鄉丁福生“用恐嚇的手段,對付紅軍家屬丁昌早要量米給他吃,因沒有滿足他的敲索,便弄國民黨證,到政府妄報丁昌早為國民黨員,當時政府也不加以調查和偵察,聽信所言的話,便把丁昌早家產沒收,弄得丁昌早全家苦不堪言”。也許是丁福生從這種政治陷害中嚐到了輕易得手的甜頭,隨後他“又與丁昌釗因為耕牛的嫌隙,妄報丁昌釗為地主,其實丁昌釗經調查確係中農”。丁福生的行徑固然惡劣,但仍屬於挾嫌報複的誣告行為,並不一定具有破壞革命的主觀企圖,但是當丁的誣告行徑暴露後,卻被定性為:
丁福生的這種企圖,是動搖紅色戰士,故意破壞蘇維埃聯合中農的策略,有意幫助反革命的實際行動,是蘇區裏麵的內奸。此事幸經發覺,經於都縣裁判部判處該犯以監禁半年,送交省裁判部審查,認為該犯妄報紅軍家屬為國民黨員,是動搖紅軍軍心,妄報中農為地主,是破壞蘇維埃對中農的政策,很明顯的是反革命作用,應判處死刑,已批複該縣遵照批示執行。[24]
這樣的判決,以判斷代替事實,處理顯然失之草率和嚴苛。
事實上,由於反革命罪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當時許多觸及法律者被加以反革命罪論處。於都嶺背區的謝錦波、謝正月生等十餘人“受查田運動浪潮的衝激,便主謀逃往白區”,他們聯係了一批人,其中有人報告了蘇維埃政權,結果這些人“行經梓山地方過,就被區府預先埋伏在那裏的革命武裝,通統捉著,一個也沒逃走……在群眾的呼聲喊殺之下,對謝錦波、謝正月生和豪紳地主富農總共十一名都判處以死刑,並就地執行槍決了。”[25]懲處這一案件中的首犯自無問題,但重判理由、範圍及就地執行的方式其實都緣於反革命這一定罪,而一旦被視為反革命,在當時的環境下,結局就幾乎決定了。張聞天曾明確表示:“在某種條件之下,從法律上說來某個反革命分子槍決的法律根據還沒有找到,但是在群眾的熱烈要求槍決的條件之下,我們把他拿來槍決,以滿足群眾的要求,發動群眾的鬥爭,還是為我們所容許的。”甚至強調:“必須經常使用群眾的暴力去與反革命作鬥爭。一切法律觀念是極端有害的,甚至是自殺的。”[26]
在加緊肅反的思路指導下,執法機關出於慎重對一些案件進行的調查取證工作被指為“機械的法律觀念”,“客觀上都是反革命的助手與幫凶”。[27]公略縣裁判部長對案件處理較為慎重,重大案件強調送上級批準和材料充分,即被指責為“濃厚的機械的法律觀念”,[28]作為動搖妥協分子典型受到嚴厲批評。蘇區中央領導人公開表示:“不必需要多少法律的知識,隻要有堅定的階級立場,他就可以正確的給犯罪者以應得的處罰。”要求:“以後的案件,應隨到隨審,非有特別事故,自受到案件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天,就要解決。”僅僅是有“反革命嫌疑的分子,也應即刻捉起,重的當地槍決,輕的押解後方監禁”。[29]領導人這樣的認識加上中央蘇區本就薄弱的法律背景,使法律運用難以健全:“有些地方(會昌、石城),審判案件不是在法庭上公開審判,而是在裁判部長的房間裏,甚有將處死刑的案件,未經過法庭審判,在房間裏寫個判決書,送上級去批準執行,群眾不知道究竟為什麽事情殺人。”[30]同時,逼供成為審訊的重要方式,雖然蘇區有關法令明令“廢止殺頭破肚及肉刑等刑罰”,但又規定“為取得犯人實供,如敵探等有時得用肉刑訊問”。[31]1933年初,中共湘鄂贛省委也提出:“對審訊犯人固然要糾正‘左’傾的單憑刑詢的錯誤,但是認為刑詢便是‘左’傾亦是另一個極端的右傾錯誤。”[32]這實際是在為刑訊手段開方便之門。
肅反中對打擊麵的任意擴大,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中共與民眾間原有的信任關係,當時,在蘇區一些地區“看到反動標語,似乎並不算一回事”。[33]邊區有些地方國民黨組織的民團武裝“敢長驅直入的到四邊圍繞有赤區的區政府捉人、繳槍”,而“群眾對此事好象沒多大關係一樣”。[34]更嚴重的是:“一部分被欺騙群眾首先是中農群眾登山逃跑,或為地主富農所利用來反對蘇維埃政權。”[35]對地主肉體消滅的做法甚至到1949年中共橫掃江南時仍使一些人心有餘悸:“江西許多地區的地主、富農,因受過去十年內戰時期土改的偏向影響,誤認為劃成地富不但是多要糧,而更重要的是要命的問題。”[36]其負麵影響不可謂不深。
蘇區艱難建設過程中,確實存在著各種各樣的敵對勢力,肅反有其邏輯上的合理性。但由於理論訛誤、經驗不足,加上戰爭環境的惡劣,各蘇區在肅反過程中都存在過高估計敵對力量、采用逼供信恐怖手段、無視法律和事實等種種嚴重錯誤。有的地方甚至出現“寧肯殺錯一百,不肯放過一個之謬論”。[2]肅反的發展,常常都是向自己陣營的內部延伸,形成內部互相懷疑、自我損耗的局麵,贛西南的反“ab”團、閩西的整肅社會民主黨都是錯誤肅反的典型例證。贛西南因錯打“ab”團激起紅軍兵變即“富田事變”;閩西肅社會民主黨造成許多地區“黨團內已抓了十分之七八”。[3]盲目肅反的結果,瑞金全縣“隻有縣委三四人,區委支部小組都沒有了”。[4]龍岩擁有七百多人的團組織“完全塌台”。[5]湘鄂贛肅反甚至造成這樣的情形:“區委向縣委報告工作是隔一個山頭望,不敢見麵,怕殺掉了。隔著山頭就喊,我那個地方發展了多少黨員,搞了多少軍隊,最後總講一聲我是一個好人。”[6]肅反的錯誤既包括蘇維埃內部的錯誤整肅,也包括對被認為是對立麵的無原則打擊,如湘贛省的酃縣“把十六歲以上卅歲以下豪紳家屬的壯丁無論男女都殺掉了”,[7]這種肉體消滅政策雖在蘇俄乃至許多革命運動中屢見不鮮,但和中共的基本方針仍然背道而馳。
中共中央領導人陸續進入中央蘇區後,客觀看,經過早期肅反的恐怖後,對肅反中的問題有所認識,並采取了一些糾正措施,紅軍和蘇維埃政權內部大規模的肅反恐怖得到遏製。1931年12月13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非常會議發布關於《處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機關的暫行程序》的第六號訓令,規定:
一切反革命的案件,都歸國家政治保衛局去偵察、逮捕和預審,國家政治保衛局預審之後以原告人資格,向國家司法機關(法院或裁判部)提出公訴,由國家司法機關審訊和判決。
一切反革命案件審訊(除國家政治保衛局外)和審決(從宣告無罪到宣告死刑)之權,都屬於國家司法機關。縣一級司法機關,無判決死刑之權……中央區及附近的省司法機關,作死刑判決後,被告人在十四天內得向中央司法機關提出上訴。在審訊方法上,為徹底肅清反革命組織,及正確的判決反革命案件,必須堅決廢除肉刑。[8]
訓令強調肅反要依靠專職機關和司法程序,把死刑判決權上收,防止基層亂抓亂殺。隨後,蘇區領導機關對前期肅反中暴露的嚴重問題陸續作出組織處理,糾正部分明顯的錯案。1933年,又專門發出訓令,強調:“絕對廢止肉刑,區一級裁判部不經上級裁判部的特許,絕對不許隨便殺人。”[9]中共中央采取的一係列製止盲目肅反的政策,緩和了富田事變前後中央蘇區形成的恐怖肅反局麵。
但是,過火的肅反思路形成並非一朝一夕,戰爭環境下這種思路更有其生長的土壤。特別是第五次反“圍剿”開始後,隨著戰局向著不利於紅軍的方向發展,中共中央對肅反的判斷再次嚴峻。在蘇區遭受包圍的戰爭形勢下,中共中央對蘇區內部的政治力量對比仍然缺乏足夠信心,而蘇維埃運動本身出現的一些問題造成民眾的對立情緒更加劇了其形勢緊張的判斷。以此,中共中央過於悲觀地判斷蘇區內部階級關係,誇大蘇區內部的敵對勢力。中共中央領導人公開表示:“地主階級在新區邊區,特別在白軍與刀團匪騷擾的區域,我們不但要在經濟上消滅他們,而且要盡量在肉體上消滅他們。”[10]這等於肯定了不以事實而單以階級劃分進行肉體消滅的恐怖行動。在此觀念指導下,肅反中的問題依然存在並發展,打擊麵涉及蘇區社會的各個階層。1933年6月蘇區展開查田運動後,地主、富農出身人口在中央蘇區普遍上升到總人口的10%以上,加上被作為打擊對象的商人、資本家及其代理人、宗教人士、階級異己分子、反革命、刀團匪,所謂敵對力量的人員空前增加,形成處處皆敵的局麵;同時,中共中央對蘇維埃政權內部也缺乏必要的信任,常常把查田運動、擴紅運動遇到的問題乃至群眾逃跑事件歸結為蘇維埃內部暗藏的“地主資產階級的分子和他們的走狗”的破壞,甚至判斷:“在我們黨與蘇維埃機關內埋伏著的‘壞蛋’不在少數。”[11]要求在政權內部進行廣泛的檢舉、清查運動。
1934年初,第五次反“圍剿”激戰正酣時,中共中央決定展開進一步肅反的檢舉運動。3月21日,蘇維埃中央政府在動員開展檢舉運動的大會上,推舉產生9人組成的檢舉委員會,領導整個中央蘇區的檢舉運動。4月8日,臨時中央政府中字第五號《命令》明確規定廢止1931年底至1932年初為糾正肅反錯誤而製定的將死刑判決權上收、嚴格司法程序等條例,表明中共中央準備采取嚴厲的鎮壓措施。4月19日,《紅色中華》發布中央工農檢查委員會第二號訓令,指出目前敵人五次“圍剿”的決戰已到了最緊張最尖銳的決定最後勝負的階段,為保證戰爭的勝利,必須檢舉“蘇維埃機關內的消極怠工的分子,貪汙腐化、浪費的分子,脫離群眾離開群眾利益和工作上的官僚分子,退卻逃跑、動搖不堅定的分子,包庇地土富農與妥協的分子,違反法令與破壞紀律的分子,特別是檢舉暗藏在蘇維埃機關內的階級異己分子和反革命。”由此,檢舉運動在中央蘇區開展起來。
為推動運動的深入發展,1934年5月12日中共中央發出《給各級黨部黨團和動員機關的信》,提出:“敵人進攻更加緊張,反革命活動也更加厲害。”“因此,我們必須更加提高階級警覺性來對付各種各式的、埋伏的或公開的反革命分子。對於各個機關和赤少隊,必須繼續進行檢舉,不僅檢舉其成分,特別要注意從政治上檢舉。檢舉機關、裁判部、保衛局的係統,必須活躍起來。但突擊隊須更負責的領導肅反的工作,不要機械的等待保衛局裁判機關與檢舉機關。”[12]同時,中共中央領導人連續發表文章,號召展開嚴厲肅反,強調:
不認識蘇維埃法庭是階級鬥爭的工具,是壓迫敵對階級的武器,而表現出單純的法律觀,機械的去應用法律。不知道法律是隨著革命的需要而發展,有利於革命的就是法律。凡是有利於革命的可以隨時變通法律的手續,不應因法律的手續而妨礙革命的利益……許多裁判機關,側重於法律手續,機械的去應用法律、對鎮壓反革命的重要工作卻放鬆了,這是裁判機關在工作上的極大缺點,而且是嚴重錯誤……清理檔案,凡有反革命事實的豪紳地主富農等階級異己分子,經公審後,立即執行槍決。[13]
《紅色中華》則發表社論要求:“在戰區邊區,我們對於任何反革命的活動,必須立刻采取最迅速的處置,凡屬進行反革命活動的豪紳地主、富農、商人、資本家、老板、流氓,必須立刻捉起。除個別最重要的分子須嚴究同黨外,其餘無須詳審,無須解縣,一概就地槍決。就是他們中間有反革命嫌疑的分子,也應即刻捉走,重的當地槍決,輕的押解後方監禁。”社論以異常嚴厲的口氣強調:“一切對於反革命的寬容與放縱,一切‘講究手續’與‘法律觀念’,一切猶豫不決與遲緩,在目前同階級敵人決死戰的時候,客觀上都是反革命的助手與幫凶。”[14]
檢舉運動鋪開後,中央蘇區清洗了一大批幹部,萬泰“檢舉出了縣蘇軍事部長、收發員、窯下區蘇主席是ab團,破獲了ab團的縣團部,並且還檢舉出了縣內務部的科員包庇地主偷公章,少共縣委總務科長偷路條並且貪汙”。[15]運動後期,《鬥爭》曾發表文章總結運動成果:
中央政府各部共洗刷了六十四人,其中有九個貪汙的,十五個破壞蘇維埃法令和政府威信的,四十個消極怠工自由回家的,江西樂安縣一級及善和增田兩區鄉共洗刷了六十二人,萬太縣區各機關中洗刷了六十人,勝利縣一級二十三人,石城縣一級洗刷了二十八人。區一級二十五人、鄉一級四人……粵贛於都自進行檢舉以來,在縣一級洗刷了三十八人,在區鄉共五十五人,合作社洗刷了三十一人;西江在縣一級洗刷了二十人,區鄉共六十人;會昌檢舉才開始,已在縣一級洗刷了九人。[16]
總結中談到的數據主要還是針對領導幹部的,社會上的清洗尚不在其列,即使如此,已可看到其牽涉之大。
檢舉運動中,擴大化的事例處處可見。1934年5月,西江一縣在“下半月短短的半個月中,即捕獲了幾百名反革命分子,隻判處死刑的即有二三百名(城市區在紅五月中共殺了三十二名反革命,破獲了ab團、暗殺團、鏟共團、社民黨、保安會的組織,共捉了四個暗殺團長,兩個ab團長,數十名連長、排長、宣傳隊長等)”。[17]西江是由瑞金、於都、會昌劃屬的小縣,人口僅數萬人,半月內即出現如此之多形形色色的“反革命”和反革命組織,這本身已極不正常,而這種做法還作為正麵典型受到鼓勵。瑞金“一個七十歲的貧農,在閑談中說到白軍到了清流歸化,卻判決了死刑”。[18]閩贛省裁判部的鍾光來甚至“把裁判部犯人大批的不分輕重的亂殺一頓”,在由樟村退往石城途中,更是“沿途格殺群眾”。[19]恐怖的氣氛,“使一部分被欺騙群眾首先是中農群眾登山逃跑,或為地主富農所利用來反對蘇維埃政權”,催生出“因為肅反工作的加緊而逃跑到高山上去了的反革命武裝”。[20]肅反擴大化的問題,正如張聞天所反省的:“一些地方,赤色恐怖變成了亂捉亂殺,‘階級路線’與‘群眾路線’也不講了。在一些同誌中間正在形成‘殺錯一兩個不要緊’或者‘殺得愈多愈好’的理論……對於肅反中的恐怖主義,那更是沒有人敢講話,因為恐怕批評這種傾向時,人家就會把他當作反革命的同道者看待,而性命難保。”[21]
現存的一些案例真實反映出當時中共中央在肅反問題上的偏差。1933年,江西宜黃判決的幾個反革命案例分別是,盧章秀:“(一)該犯任黃陂區委少隊部的時候,五月間,往中央總隊部開會,自願報名加入少共國際師,結果回來向縣隊部請假回家,將近兩個多月,不但不去少共國際師當兵,而且堅決不來工作。(二)不經過介紹,自由行動去保衛局工作。”曾彥貴:“該犯於今年三月間到保衛局當看守兵,因看守不注意,走了二個靖衛團,就坐了十餘天禁閉。(二)後放他出來,後在保衛局當挑夫,一貫的消極怠工。(三)叫該犯去買米,故意貪汙大洋一元。”羅宦泉:“(一)該犯聯名孟章,堅決擔保反動富農(陳國芳妻),代表土豪說沒有錢,結果把(陳國芳妻)放出來,隨即跑下宜黃城去了。(二)我紅軍獨立營捉獲一個反革命,該犯又親自來擔保。”[22]從文件看,上述幾個案犯都沒有確切的反革命罪的證據,列舉的問題,不足以構成事實上的犯罪,將其定為反革命犯,反映出法律觀念的淡漠。正如於都報告的,在打擊反革命時,“捉了一些造謠的,都沒有多大事實”。[23]
由於政治淩駕法律,定罪隨意性強,冤假錯案發生幾率很高。於都的一個案例很具代表意義:新陂中塅鄉丁福生“用恐嚇的手段,對付紅軍家屬丁昌早要量米給他吃,因沒有滿足他的敲索,便弄國民黨證,到政府妄報丁昌早為國民黨員,當時政府也不加以調查和偵察,聽信所言的話,便把丁昌早家產沒收,弄得丁昌早全家苦不堪言”。也許是丁福生從這種政治陷害中嚐到了輕易得手的甜頭,隨後他“又與丁昌釗因為耕牛的嫌隙,妄報丁昌釗為地主,其實丁昌釗經調查確係中農”。丁福生的行徑固然惡劣,但仍屬於挾嫌報複的誣告行為,並不一定具有破壞革命的主觀企圖,但是當丁的誣告行徑暴露後,卻被定性為:
丁福生的這種企圖,是動搖紅色戰士,故意破壞蘇維埃聯合中農的策略,有意幫助反革命的實際行動,是蘇區裏麵的內奸。此事幸經發覺,經於都縣裁判部判處該犯以監禁半年,送交省裁判部審查,認為該犯妄報紅軍家屬為國民黨員,是動搖紅軍軍心,妄報中農為地主,是破壞蘇維埃對中農的政策,很明顯的是反革命作用,應判處死刑,已批複該縣遵照批示執行。[24]
這樣的判決,以判斷代替事實,處理顯然失之草率和嚴苛。
事實上,由於反革命罪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當時許多觸及法律者被加以反革命罪論處。於都嶺背區的謝錦波、謝正月生等十餘人“受查田運動浪潮的衝激,便主謀逃往白區”,他們聯係了一批人,其中有人報告了蘇維埃政權,結果這些人“行經梓山地方過,就被區府預先埋伏在那裏的革命武裝,通統捉著,一個也沒逃走……在群眾的呼聲喊殺之下,對謝錦波、謝正月生和豪紳地主富農總共十一名都判處以死刑,並就地執行槍決了。”[25]懲處這一案件中的首犯自無問題,但重判理由、範圍及就地執行的方式其實都緣於反革命這一定罪,而一旦被視為反革命,在當時的環境下,結局就幾乎決定了。張聞天曾明確表示:“在某種條件之下,從法律上說來某個反革命分子槍決的法律根據還沒有找到,但是在群眾的熱烈要求槍決的條件之下,我們把他拿來槍決,以滿足群眾的要求,發動群眾的鬥爭,還是為我們所容許的。”甚至強調:“必須經常使用群眾的暴力去與反革命作鬥爭。一切法律觀念是極端有害的,甚至是自殺的。”[26]
在加緊肅反的思路指導下,執法機關出於慎重對一些案件進行的調查取證工作被指為“機械的法律觀念”,“客觀上都是反革命的助手與幫凶”。[27]公略縣裁判部長對案件處理較為慎重,重大案件強調送上級批準和材料充分,即被指責為“濃厚的機械的法律觀念”,[28]作為動搖妥協分子典型受到嚴厲批評。蘇區中央領導人公開表示:“不必需要多少法律的知識,隻要有堅定的階級立場,他就可以正確的給犯罪者以應得的處罰。”要求:“以後的案件,應隨到隨審,非有特別事故,自受到案件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天,就要解決。”僅僅是有“反革命嫌疑的分子,也應即刻捉起,重的當地槍決,輕的押解後方監禁”。[29]領導人這樣的認識加上中央蘇區本就薄弱的法律背景,使法律運用難以健全:“有些地方(會昌、石城),審判案件不是在法庭上公開審判,而是在裁判部長的房間裏,甚有將處死刑的案件,未經過法庭審判,在房間裏寫個判決書,送上級去批準執行,群眾不知道究竟為什麽事情殺人。”[30]同時,逼供成為審訊的重要方式,雖然蘇區有關法令明令“廢止殺頭破肚及肉刑等刑罰”,但又規定“為取得犯人實供,如敵探等有時得用肉刑訊問”。[31]1933年初,中共湘鄂贛省委也提出:“對審訊犯人固然要糾正‘左’傾的單憑刑詢的錯誤,但是認為刑詢便是‘左’傾亦是另一個極端的右傾錯誤。”[32]這實際是在為刑訊手段開方便之門。
肅反中對打擊麵的任意擴大,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中共與民眾間原有的信任關係,當時,在蘇區一些地區“看到反動標語,似乎並不算一回事”。[33]邊區有些地方國民黨組織的民團武裝“敢長驅直入的到四邊圍繞有赤區的區政府捉人、繳槍”,而“群眾對此事好象沒多大關係一樣”。[34]更嚴重的是:“一部分被欺騙群眾首先是中農群眾登山逃跑,或為地主富農所利用來反對蘇維埃政權。”[35]對地主肉體消滅的做法甚至到1949年中共橫掃江南時仍使一些人心有餘悸:“江西許多地區的地主、富農,因受過去十年內戰時期土改的偏向影響,誤認為劃成地富不但是多要糧,而更重要的是要命的問題。”[36]其負麵影響不可謂不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