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1)一書出版伊始,就引起了廣泛注意。竹簡所見各種文書,大約形成於漢高祖五年(前202年)至漢呂後二年(前186年);而墓主大約是位低級官吏,去世在漢呂後二年或其後不久。其中的《二年律令》裏麵,包括二十七八種“律”(2)和一種“令”。這些法律文獻,為研討漢初製度提供了寶貴材料,給了學者“美不勝收”之感。秦漢傳世文獻的數量跟研究者的數量不成正比,所以每當有地下文獻新出,人們總是應聲而至、接踵而來。


    《二年律令》中有一種《秩律》。書寫《秩律》的竹簡約有34枚,錄文約1700多字,殘缺不算太多;內容是中央王朝對各種官吏秩級的法律規定,從而展示了漢初官員的祿秩序列原貌。《秩律》看上去未免單調乏味,不過是些官名和秩級的排列而已,通篇都由“某官,某官……若幹石”這樣的語句構成。這1700多字能夠告訴人們什麽呢?


    首先,《秩律》提供了漢初祿秩的基本結構,顯示了祿秩序列是由哪些秩級構成的。本來先秦的秩級記載就很稀少,漢初的秩級情況非常曖昧;而《秩律》補上了漢初秩級這一缺環,並顯示這時的秩級比後來為簡,並由此可以推知早期祿秩的重心,相對於官職等級架構來說是比較偏下的。那麽由先秦秩級進化到漢初秩級,再進化到西漢中後期和東漢秩級,祿秩在結構上的由簡而繁、其重心上升的變遷曆程,就更清晰一些地呈現出來了。


    其次,觀察《秩律》可以看到,漢初的某些官職沒有列在其中。例如,在《二年律令》中多次提到一種“宦皇帝者”,他們大致就是後世的“郎、從官”,這類官職就沒列在《秩律》之中。沒被列在《秩律》之中的官職,我們認為沒有秩級。還有文學之官,也不在《秩律》之中,由此我們推測,這類官職當時也無秩級。而這就告訴人們,當時采用祿秩手段所管理的職類是有限的,並不是所有職類都用祿秩做官階,最初主要是“吏”,即行政人員職類使用祿秩。而這就有力強化了我以往的祿秩是“吏祿”的論點。


    進一步考察還能看到,因不載於《秩律》而被我們判斷為無秩的那些官職,後來逐漸有秩級了,但大抵分布在“比秩”之中。所謂“比秩”,就是冠以“比”字的秩級,如“比二千石”、“比千石”、“比六百石”之類。根據種種跡象我們判斷,“比秩”是由原先無秩的官職,通過“比”於某個秩級,而形成的。這主要發生在“宦皇帝者”職類,以及“文學”職類。此外,軍職在後來也列於“比秩”。那麽祿秩序列的發展,還經曆了一個“橫向擴張”,即向更多職類擴張的過程。更多職類被納入祿秩,就意味著更多職類被用針對“吏”的方式管理了。那是漢代官僚等級管理的重要進化。


    漢代祿秩的秩級中有“比秩”,這是一個非常顯眼的結構性特征;然而兩千年來,幾乎無人對“比秩”問個究竟。秦漢官製被梳理了兩千年,沒被研討過的製度寥若晨星,而“比秩”就是其中的一個。不過現在,我們可以對它提出一個初步解釋了。看似單調枯燥的《二年律令·秩律》中,其實潛藏著若幹有價值的信息,可以豐富人們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的認識。


    【注釋】


    (1)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2)根據原書為27種“律”。李均明先生認為,現《二年律令》中的《具律》應分出《囚律》。見其《〈二年律令·具律〉中應分出〈囚律〉條款》,《鄭州大學學報》2002年第3期。若是加上《囚律》,那麽今見《二年律令》中,就應該包含28種“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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