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秩之外,還存在著由“比若幹石”構成的“比秩”,這是漢代官階的基本結構特點。一正一“比”,分外顯眼。秦漢官製被人推敲了兩千年,幾乎沒什麽細節沒被研究過了;但“比秩”是例外之一,幾乎無人問津。《秩律》之中無“比秩”,而“宦皇帝”諸官曾列在“比秩”,我們把兩個現象綜合分析,問題就浮現出來了。我們得到了一個機會,可以順藤摸瓜,全麵發掘“比秩”的真相,及其在帝國等級管理上的特殊意義了。
這“順藤摸瓜”的工作至少要包括兩部分。第一步是把“瓜”挖出來。除“宦皇帝者”外,還有更多的“瓜”,即,還能看到更多官職列在“比秩”。那些“瓜”都是什麽樣子?顯有必要一一考察。第二步,就是在此基礎之上,對“瓜”的形態和特點進行綜合分析了。
前一章第二節中,引證了《續漢書·輿服誌下》注引《東觀書》所載建武元年秩級,那些內容我們認為出自建武《祿秩令》。其末段雲:“而有秩者侍中、中常侍、光祿大夫秩皆二千石,太中大夫秩皆比二千石,尚書、諫議大夫、侍禦史、博士皆六百石,議郎、中謁者秩皆比六百石,小黃門、黃門、侍郎、中黃門秩皆比四百石,郎中秩皆比三百石,太子舍人秩二百石。”這段文字中所記官職,我們認為大抵都有最初無秩、後來才變成“比秩”的嫌疑,盡管有些在建武時又變成正秩了。通過檢索還能進一步看到,除“宦皇帝者”外,漢代的“比秩”官職有期林、羽林諸官,博士與掌故、禦史、掾屬、國官、軍吏,等等。總的說來,“比秩”諸官麵貌各異,職能、職類各自不同,秩級往往因時而異;史料中它們的秩級記載,也常常有牴牾含糊之處,有本來是“比秩”但卻省去了“比”字的簡化記法。還有這種情況:某官最初無秩,其後是“比秩”,再後又變成正秩了;以及這種情況:曾是正秩,但後來被置於“比秩”。我們隻能盡力而為,將之梳理得盡量清楚一些。
下麵,就對期門羽林郎、博士掌故、禦史、中央官署中的掾屬及國官的“比秩”情況進行考察,再用第六章通盤分析之。關於軍吏的“比秩”問題,為行文方便,置於第六章第三節,本章不論。
一 期門郎、羽林郎
期門和羽林,是皇帝的兩支禁軍。期門軍中有期門郎,羽林軍中有羽林郎。《漢書·百官公卿表》:“期門掌執兵送從,武帝建元三年(前138年)初置,比郎,無員,多至千人。……平帝元始元年(公元1年)更名虎賁郎。……羽林掌送從,次期門,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初置,名曰建章營騎,後更名羽林騎。”期門郎“比郎”,而羽林郎“次期門”,那麽二者都跟郎官相去不遠。
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兩支禁軍是從郎官衍生出來的。從事宿衛的郎官,本來也是一支武力,曾組成為一支專門的“郎中騎”。劉邦麾下的郎中騎戰鬥力極強,是漢軍主力(1)。劉項相爭而項氏慘敗,獲得了項羽屍首的人有五:“王翳取其頭”,“郎中騎楊喜,騎司馬呂馬童,郎中呂勝、楊武各得其一體”(2)。五人中一位是郎中騎,兩位是郎中,占了五分之三。可見郎官的戰力不容小覷,搶屍首勝人一籌。入漢以來“郎選益雜”,郎官來源多樣化了,來自士人者與日俱增;其“禁軍”的性質開始淡化,“文官預備役”的色彩濃厚起來。這也是需要另創期門、羽林的原因之一,王朝以此來維持一支既有士官身份、又具有武裝性質的“郎”軍的繼續存在(3)。
期門郎後來改稱虎賁郎。《續漢書·百官誌二》:“虎賁中郎比六百石,虎賁侍郎比四百石,虎賁郎中比三百石,節從虎賁比二百石”;“羽林郎,比三百石。”可見虎賁郎、羽林郎跟郎官一樣,都是“比秩”。而且東漢虎賁郎,有比六百石、比四百石、比三百石、比二百石4等,那麽在等級結構上,虎賁諸郎也與三署諸郎同構。
東漢的虎賁郎、羽林郎仍保持了強烈的“武”性質,承擔宿衛、逮捕、出征等事。對已不勝軍事的虎賁郎、羽林郎,朝廷有時隻發半俸,不發服裝(4)。同時三署郎卻已“文”起來了,成了文職官員的主要來源,其資位也高於虎賁郎、羽林郎,盡管兩類郎官秩級相同。這一點還可以從賞賜製度看出來。東漢臘賜製度:“郎官、蘭台令史三千;中黃門、羽林、虎賁士二人共三千。”(5)三署郎官每人賞三千錢,羽林郎、虎賁郎每人隻賞一千五,差一半。“二人共三千”的表述也很奇怪,為什麽不直說“人一千五百”呢?好像故意讓倆人分錢、或一起花錢似的。猜想那也許跟羽林、虎賁的編製方式有關。
但虎賁郎、羽林郎還不隻是單純的禁軍士官而已,在東漢,他們似乎也有選舉資格。東漢的虎賁郎、羽林郎是可以買賣的:
1.漢安帝永初三年(109年):三公以國用不足,奏令吏人入錢穀,得為關內侯、虎賁羽林郎、五大夫、官府吏、緹騎、營士各有差。(《後漢書》卷五《安帝紀》)
2.漢桓帝延熹四年(161年):減公卿以下奉,貣王侯半租。占賣關內侯、虎賁、羽林、緹騎營士、五大夫錢各有差。(《後漢書》卷七《桓帝紀》)
3.漢靈帝光和元年(178年):初開西邸賣官,自關內侯、虎賁、羽林,入錢各有差。(《後漢書》卷八《靈帝紀》)
那麽,從漢安帝、漢桓帝賣官,直到漢靈帝著名的西園賣官,虎賁郎、羽林郎都在商品目錄之中,有賣有買。而且,虎賁郎、羽林郎還被列在五大夫前麵,似其售價比五大夫更貴一些。人們花錢買虎賁郎、羽林郎,消費目的是什麽呢?首先可能是為了它們的優厚待遇,但更可能的,是為了由此獲得選舉資格。請看:
1.羽林郎出補三百石丞、尉,自占。丞、尉小縣三百石,其次四百石,比秩為真,皆所以優之。(《後漢書》卷四《和帝紀》注引《漢官儀》)
2.期門騎者,隴西工射獵人及能用五兵材力三百人,行出會期門下,從射獵,無員,秩比郎從官,名曰期門騎。……王莽更名虎賁郎。遷補吏署。(衛宏:《漢舊儀》卷上,《漢官六種》,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34頁)
由第1條知,羽林郎有補任縣丞、縣尉的資格。“比秩為真”,即依其比三百石、比四百石之秩級,分別真除為三百石丞、尉和四百石丞、尉,但不給正秩。由第2條知,期門郎或虎賁郎同樣“遷補吏署”。正因為虎賁郎、羽林郎都有升遷資格,所以很有市場前景,想當官的肯買。三署郎不賣而虎賁郎、羽林郎賣,則可能是因為前者大多來自孝廉,資望高而升遷優,朝廷一時不想敗壞了三署郎選,就先從對幹部整體素質影響較小的虎賁郎、羽林郎賣起。
期門郎、羽林郎與郎官同屬於光祿勳,光祿勳就是漢初的郎中令。這個係統,“宦皇帝者”構成了其基本陣容。就連其中的各種長官,也有很多被安排在“比秩”之上。據《漢書·百官公卿表》:五官中郎將、左中郎將、右中郎將三將,秩比二千石;郎中車將、郎中戶將、郎中騎將,秩比千石;謁者仆射,比千石;期門仆射,比千石;虎賁中郎將、羽林監,秩比二千石。又據《續漢書·百官誌二》:東漢五官中郎將、左中郎將、右中郎將、虎賁中郎將、羽林中郎將,皆比二千石。屬於這一係統的軍職還有奉車都尉、駙馬都尉和騎都尉,它們也都是比二千石。他們之為“比秩”的原因,應與“宦皇帝者”係統的地位一並考慮。光祿勳係統——原先的“宦皇帝者”係統——之中,堆積著大量“比秩”官職,相當顯眼。
總之我們認為,期門郎、羽林郎或虎賁郎、羽林郎之所以被安排在“比秩”,是從郎官製度中衍生出來的,他們也屬“從官”,可與三署郎同樣看待。
二 文學之官:博士與掌故
第二類要討論的“比秩”官職,是博士和掌故。
《續漢書·百官誌二》:“博士祭酒一人,六百石。本仆射,中興轉為祭酒。博士十四人,比六百石。本注曰:……本四百石,宣帝增秩。”漢宣帝黃龍元年(前49年)把五經博士增為12人,“增秩”大約就在這個時候。我以為博士“本四百石”乃是籠統而言的。史書記秩級,對“比若幹石”經常省略“比”字,其到底是正秩還是“比秩”,往往要進一步辨析。參照後來博士祭酒六百石、博士比六百石的情況,推測漢宣帝以前,應是博士仆射四百石、博士比四百石。即,漢宣帝以前的博士,也屬“比秩”。
秦朝已有博士之官了,叔孫通就是秦博士。後來叔孫通又當了漢博士,而且號曰“稷嗣君”。“稷嗣君”之號,是標榜繼承戰國稷下學宮的,而稷下列大夫“不治而議論”,既無行政職事,當無秩級。秦與漢初有博士,《二年律令·秩律》中卻看不到博士。凡此種種,都說明博士漢初無秩,後來的“四百石”之秩,應係“比秩”。
此外還有一個旁證,可以強化對博士曾為“比秩”的判斷。這就是《續漢書·輿服誌》注引《東觀書》所載東漢建武《祿秩令》,其最後一段、即“而有秩者……”以下的一段中所列官職,我們認為,大抵都屬曾經無秩、後來成為“比秩”的官職,再後又有被調至正秩的。而“博士”一官,恰好就列在建武《祿秩令》的這一部分,秩六百石。那麽我們推測,博士最初無秩,隨後比四百石,再後六百石。參看下表:
若從建武《祿秩令》看,東漢初博士似乎一度是正秩六百石。那麽《續漢書·百官誌三》“博士十四人,比六百石”的“比六百石”,應是建武之後的博士秩級。“博士十四人”即今文十四博士體製,王國維認為始於東漢之初(6),也有人認為始於西漢成帝之時(7)。這問題無關宏旨,就不多糾纏了。
下麵再來看掌故。博士、掌故都是文學之官,都為君主提供“通古今、備顧問”的服務。文學掌故有從博士弟子中任用的,也有因文學射策而任用的。掌故之官也不見於《秩律》,由此可以判斷此官最初無秩。至於掌故在後來的秩級,據應劭的說法,“掌故,六百石吏,主故事”(8)。這說法肯定錯了,掌故不可能是六百石。王先謙認為“六字衍”,亦未得其真(9)。“六”應作“比”,即作“掌故,比百石吏”。詳下。
《漢書》卷八八《儒林傳序》所載公孫弘《興學奏》中,有讓博士弟子補掌故的建議:
一歲皆輒課,能通一藝以上,補文學掌故缺;其高第可以為郎中,……以治禮掌故以文學禮義為官,遷留滯,請選擇其秩比二百石以上及吏百石通一藝以上補左右內史、大行卒史,比百石以下補郡太守卒史,皆各二人,邊郡一人。先用誦多者。不足,擇掌故以補中二千石屬,文學掌故補郡屬。
上文所敘“掌故”,有比二百石和比百石兩種,卻無六百石者。由此可證“掌故,六百石吏”的說法必誤。
但是,上文有“掌故”、“治禮掌故”和“文學掌故”三種提法,三者間的關係並不大清楚。《漢書》“以治禮掌故以文學禮義為官”一句(10),《史記》作“治禮次治掌故,以文學禮義為官”,《集解》引徐廣曰:“一雲‘次治禮學掌故’。”《漢書》、《史記》和徐廣三說有異,注家曆來都認為其間必有訛誤,須先澄清。
李慈銘雲:“此段文字,晦窒難詳。‘以治禮掌故以文學禮義為官遷留滯’十五字,尤不可解。”他一番考察的結果,是把治禮、掌故、文學視為三官,把原文複原為“臣以治禮、掌故、文學,以禮義為官,遷留滯”,“三官者,諸卿掾屬之名”(11)。瀧川龜太郎也深感《史記》“治禮以下十六字,文義晦窒”,並提出己見。對《史記》所言“治禮掌故”,他認為“治禮”是一種官,比如有位叫平當的,就做過大行治禮丞;“掌故”又是一種官,兒寬擔任的掌故即是(12)。瀧川這個見解,還是很敏銳的。這裏幫他補充一些“治禮”的例子:蕭望之做過“大行治禮丞”,公賓就做過“大行治禮”(13)。照他的意思,相關文字就應理解為“以治禮、掌故以文學禮義為官”。
李慈銘和瀧川的意見各有所得,但也各有弱點。首先,從總體上審視公孫弘奏,它包括兩個部分:第一,先對博士弟子的出路加以規劃,讓考試及格的補文學掌故,成績高的補郎中;第二,再對掌故的出路加以規劃,讓他們補卒史,但補卒史後還剩下一些掌故沒官做,那麽再讓他們補掾屬;“遷留滯”是說對遷徙太慢、處於留滯狀態的掌故,應為其打通仕途。
第二、“治禮掌故”應為一官,而非“治禮、掌故”兩官。《急就篇》:“治禮掌故砥礪身,智能通達多見聞。”(14)但徐廣所見本作“次治禮學掌故”,多了一個“學”字,我想那“學”字也不是憑空冒出來的,應予充分重視。那“學”應與“文學掌故”有瓜葛,我判斷就是“文學”二字之殘。若把“文學”二字補入《史記》“治禮次治掌故”一句,那話就將變成“治禮次、治文學掌故”,包括治禮次掌故、治文學掌故兩種官了。《史記》那句話若作“以治禮次、治文學掌故以文學、禮義為官”,則兩官正好一個“以文學為官”,一個“以禮義為官”。後來在傳寫中,“治禮次、治文學掌故”那句話殘訛了。在徐廣所見本中,“文”不見了,“治禮次”的“次”被抄到“治”之前,變成了“次治禮學掌故”。在另一種《史記》抄本中,則訛為“治禮次治掌故”,“次”字沒錯兒,但“文學”兩字闕如,“治掌故”三字遂莫名其妙、無從索解。再到《漢書》,就隻剩下了“治禮掌故”四字了。
第三、我們來看掌故的分等與秩級。從“請選擇其秩比二百石以上……比百石以下”與“擇掌故以補中二千石屬,文學掌故補郡屬”兩句看來,掌故是分為兩等的,一等秩比二百石,一等秩比百石。同時其所補官也有兩種,一是卒史,一是屬。下麵把我的一己之見列為下表:
就是說,我們認為治禮、掌故、文學都是一事。李慈銘將之分為三官,以及瀧川把治禮、掌故分為二官,皆非。文學掌故是比百石,所以博士弟子首先要“補文學掌故缺”,從秩級低的“補”起。《史記》卷一二一《儒林列傳》:“學官弟子行雖不備,而至於大夫、郎中、掌故以百數。”那“掌故”就是文學掌故。
第四、再從“擇掌故以補中二千石屬,文學掌故補郡屬”一句看,比百石的“文學掌故”之上是“掌故”,其秩應為比二百石,我們推測就是“治禮次掌故”。為什麽隻稱“掌故”,不冠類別呢?我想,是因為比二百石掌故大多數分布在中二千石官署中,又往往以官署為名。如前麵談到的大行治禮掌故。太常之下有“太常掌故”,晁錯、匡衡曾為其官(15)。太史令下有太史掌故,房鳳曾為其官(16)。在“以治禮次、治文學掌故以文學禮義為官”那句話中,為了與前文“文學、禮儀”二詞呼應,所以特揭治禮次掌故、治文學掌故,就是說出自修辭需要。但在具體規劃其升遷時,不便對各種比二百石掌故一一羅列,奏文為求行文簡捷,就隻說“擇掌故以補中二千石屬”了。中二千石屬的秩級,是二百石及比二百石;能補中二千石屬的掌故,隻能是比二百石掌故,不會是比百石掌故。這一點當時的君臣都知道,不會弄錯的。西漢掾屬任用,遵循“皆從同秩補”的原則(詳見下節)。以比二百石的治禮掌故補二百石屬,也算符合“從同秩補”的原則;若補比二百石屬,從秩級上看雖是平遷,但已從文學職類轉入行政職類,升遷的可能性大得多了。
反過來再看李慈銘的意見。李慈銘把文學視為一官、掌故視為一官,所以“擇掌故以補中二千石屬,文學掌故補郡屬”這句話,在他看來是“擇掌故以補中二千石屬,文學、掌故補郡屬”。可前半句已說了掌故,後半句又說掌故,不怎麽合理吧。即便照他的意思,原文也應作“擇掌故以補中二千石屬、郡屬,文學補郡屬”才對。
又,漢廷另有一種官叫“文學卒史”,它不應與“文學掌故”混為一談。掌故在比秩,卒史在正秩。有位叫兒寬的:“以郡國選詣博士,受業孔安國。……以射策為掌故,功次補廷尉文學卒史。”(17)兒寬的經曆恰好合乎“掌故補卒史”製度,而且反映了“文學卒史”與“文學掌故”是兩種官。不光廷尉有文學卒史,郡國也有。如西漢匡衡“射策甲科,以不應令除為太常掌故,調補平原文學。”(18)這“平原文學”,就是平原郡的文學卒史。還有,東漢諸卿的官署中也設有“文學”一官,如衛尉有“文學三人百石”,太仆有“文學八人百石”,廷尉有“文學十六人百石”,大鴻臚有“文學六人百石”,等等(19)。這些“文學”,都相當於西漢的文學卒史。就此而言,公孫弘奏中“文學掌故”,也不可以按李慈銘的看法點斷為二的,因為單言“文學”,文學掌故就跟文學卒史分不開了。讀者不信可以試試:若把公孫弘奏文中的“文學”單看成一官、理解為“文學卒史”的話,整個升遷安排就一塌糊塗了。而依本書之解,則次序井然。漢廷考試製度,有“丙科補文學掌故”規定(20),也說明“文學掌故”是一種官,不是“文學”與“掌故”兩種官。
綜合以上分析,《史》《漢》原文文意應當如下:
以治禮次、治文學掌故以文學禮義為官,遷留滯,
請選擇其比二百石以上(禮次掌故)及吏百石通一藝者,補左右內史、大行二百石卒史;
比百石以下(文學掌故),補郡太守百石卒史;
(若官缺)不足,擇(比二百石禮次)掌故以補中二千石(之二百石或比二百石)屬,
(比百石以下)文學掌故補百石郡屬。
總之,西漢前期的掌故有兩等,一種秩比百石,一種秩比二百石,都是比秩。兩種掌故都低於比三百石的郎官,所以東方朔有言:“曾不得掌故,安敢望常侍郎乎!”(21)
三 禦史之比秩
《東觀書》所載東漢建武元年《祿秩令》,其最後一段,即“而有秩者……”以下一段,其中所列官職大抵都曾無秩、後來成為“比秩”;而這些官職中有“侍禦史”,秩六百石,由此我們推斷,這六百石的侍禦史,曾經無秩而後為“比秩”。
《二年律令》為了解西漢初期的禦史秩級,提供了清晰的線索。請看:
1.禦史比六百石,相(下殘)。(《賜律》,第31頁第296簡,第174頁釋文)
2.禦史、丞相、相國長史,秩各千石。(《秩律》,第43頁第441簡,第192頁釋文)
由第1條《賜律》所見,在行賞的時候“禦史比六百石”。這就是《二年律令》時代,六百石左右的禦史沒有秩級的強證。
然而再看第2條《秩律》,似乎是說“禦史……秩千石”,這與第1條是否矛盾呢?有的學者認為它們是矛盾的:《賜律》既雲“禦史比六百石”,則禦史不就可能是千石了;學者進一步猜測,《秩律》“禦史、丞相、相國長史,秩各千石”一句中,“丞相”的“丞”字可能脫落了一個重文符號,“丞”應有兩個,“禦史”應作“禦史丞”(22)。
不過我認為,兩條材料並不矛盾,第2條的“丞”字也沒脫落什麽重文符號。比六百石的禦史其實是“禦史少史”,而千石者是禦史長史。“禦史、丞相、相國長史,秩各千石”中的“禦史”二字,指禦史大夫或禦史寺,它跟“丞相、相國”,共同構成後麵“長史”二字的定語,即應理解為“禦史長史、丞相長史、相國長史,秩各千石”。
能夠找到材料證明這一點。西漢確實有過千石的禦史長史。首先,據《漢書·百官公卿表》,西漢哀帝元壽二年(前1年)時,千石的禦史中丞一度改名“禦史長史”,那麽千石禦史長史的存在,確有其事。
其次在景帝、武帝之時,禦史寺中確實設有“少史”之官,其秩比六百石。請看《漢舊儀》卷上:
禦史少史行事如禦史。少史有所為,即少史屬得守禦史(指禦史少史),行事如少史。少史秩比六百石。禦史少史物故,以功次征丞相史守禦史少史。(《漢官六種》,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40、72頁)
上文至少涉及了禦史機構中的3種吏員:禦史,禦史少史,禦屬。相對於“少史”,“如禦史”的“禦史”就是“長史”吧。而“少史秩比六百石”一句,與《二年律令·賜律》的“禦史比六百石”一句,可謂合若符契。《賜律》中那個比六百石禦史,就是《漢舊儀》裏比六百石的禦史少史。由此可以論定,西漢前期的禦史少史,秩比六百石。那麽《秩律》時代有兩種禦史:一種有秩級,千石,是作為“眾史之長”的長史;另一種無秩級,但賞賜時比六百石,那就是禦史少史。禦史少史後來的秩級,就是“比六百石”。
於是我們推測,禦史長史有秩,千石;而六百石左右的禦史最初無秩,後來秩比六百石,再後又變成了正秩六百石。其秩級的變化,反映了禦史之官最初是被看成君主私屬的,身份近乎侍從,後來才逐漸“公職化”了。
與侍禦史相近的還有尚書。在《東觀書》所載建武《祿秩令》中,尚書也在“而有秩者……”那一段中,六百石。而《二年律令·秩律》中,又恰好沒有尚書一官。《漢書·百官公卿表》也沒記尚書秩級。《續漢書·百官誌三》:“尚書六人,六百石。”與建武《祿秩令》一致。按,尚書本是秦官,屬少府,最初隻是宮中為君王傳發書奏的小吏,有“刀筆”之責(23)。若以閹宦任其事則稱“中書”,可見尚書與“宦者”比較接近,所以趙翼說“尚書與中書職事多相連”(24)。我們推測,尚書本來也無秩級,是在尚書發展為機要秘書機構之後,此官才逐漸獲得了秩級的;那麽在某個時候,尚書之官可能也是“比秩”。
四 中央官署掾屬的“比秩”問題
掾屬普置於各種官署。丞相、將軍和諸卿的官署有掾屬,地方郡府、縣府也有掾屬。這些掾屬承擔著各種行政事務,沒他們的工作,長官就成了光杆司令了。掾屬既然承擔行政事務,其身份就應是“吏”了;然而我們又看到,即便不是全體,至少在某些時間中,某一部分官府掾屬,是“比秩”。
先把視線投向丞相府和三公府。東漢的公府組織:
1.(太尉)長史一人,千石。掾史、屬二十四人。本注曰:《漢舊注》東西曹掾比四百石,餘掾比三百石,屬比二百石。(《續漢書·百官誌一》太尉條)
2.東西曹掾比四百石,餘掾比三百石。(《後漢書》卷二十《銚期傳》注引《漢官儀》)
3.三公東西曹掾四百石,餘掾比二百石。(《後漢書》卷三七《桓榮傳》注引《續漢書》)
4.太尉、司徒、司空長史,秩比千石,號為毗佐三台,助和鼎味。(《太平禦覽》卷二○九《職官部·三公府掾屬》引應劭《漢官儀》。)
綜合4條材料,東漢三公府的長史千石,掾屬則有比四百石、比三百石和比二百石3等。但在第3條材料中,東西曹掾是四百石,而非比四百石。這有兩種可能。
第一種可能,此文省略或誤奪“比”字。記述秩級時省略“比”字的情況,在史書中是經常出現的。誤衍“比”字的概率,從情理上說,總比省略“比”字的概率小得多;所以對同一官職,若某材料敘為正秩、另一材料敘為比秩,我總覺得“比秩”的可能性大得多。但還有第二種可能:同級的掾屬本身有兩種,一種比秩、一種正秩。僅就這一組材料看,前一種可能性很大,因為第1條《漢舊注》敘掾屬“比秩”時連出三“比”,誤衍的可能性基本為零。然而在後麵還會遇到類似情況,即某種掾屬有時記作“比秩”、有時記作正秩的情況,在這時候,是否都能絕對排除第二種可能性呢?真不好說了。
又第4條應劭《漢官儀》說三公長史“比千石”,而不是《續漢誌》所說的千石。那麽我們再度遭遇麻煩,即同一官職的同一秩級,有的無“比”字,有的有“比”字。查《北堂書鈔》引《漢舊儀》,又作“太尉、司徒長史,秩比二千石,號為毗佐三台,助鼎和味,其遷也多據卿校。”(25)“秩比二千石”就很高了,但也不是不可信。漢武帝時,丞相長史一度有加至二千石者(26)。東漢竇憲做大將軍時,其長史高達中二千石,可以與皇帝的九卿相比了(27)。那麽對丞相或三公長史的秩級,就有了比千石、千石、比二千石、二千石、中二千石5種說法。看來長史的秩級,是因人(因府主)而異、因時而異的。
無論如何,東漢三公掾屬有比四百石、比三百石和比二百石3等,這樣一點,大致是可以確認的。比較麻煩的,是西漢的掾屬。
西漢丞相府中,有東西曹掾、掾史、少史、屬等吏員。請看其秩級的情況:
1.丞相初置,吏員十五人,皆六百石,分為東西曹。東曹九人,出督州為刺史。西曹六人,其五人往來白事東廂為侍中,一人留府曰西曹,領百官奏事。
2.丞相、太尉、大將軍史,秩四百石。
3.丞相司置諫大夫,秩六百石。丞相少史,秩四百石,次三百石、百石。……武帝元狩六年(前117年),丞相吏員三百八十二人(應作三百六十二人):史二十人,秩四百石;少史八十人,秩三百石;屬百人,秩二百石;屬史百六十二人,秩百石。皆從同秩補。(以上見衛宏《漢舊儀》卷上,《漢官六種》,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36-37頁)
4.丞相、太尉、大將軍史秩四百石。武帝又置丞相少史,秩四百石。(《漢書》卷七《昭帝紀》如淳注引《漢儀注》)
從第1條看,丞相府有六百石吏15人。第2條,六百石之下有四百石史。在第3條中,又看到了少史三百石、屬二百石、屬史百石(28)。第4條《漢儀注》印證了四百石史的存在。這一來矛盾就降臨了:東漢三公府的各級掾屬,通記為“比秩”;但西漢丞相府及太尉、大將軍府的各級掾屬,卻通記為正秩。解釋這個現象,是一個很大的麻煩。
再把視線轉向更早時候。漢初《二年律令·秩律》記有兩種長史:
1.禦史、丞相、相國長史,秩各千石。(《秩律》,第43頁第441簡,第192頁釋文)
2.丞相長史正、監,衛將軍長史,秩各八百石。(《秩律》,第44頁第444簡,第193頁釋文)
綜合第1、2條,呂後時存在著兩種長史,一種秩千石,一種秩八百石。但第2條中的“丞相長史正、監”,官名看著很是奇怪。原書注釋[18]謂:“丞相長史正、監,丞相長史的下屬。”(29)不過各種史料中都看不到丞相府有“正、監”,廷尉寺中倒有正、監。《漢書·百官公卿表》:“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監,秩皆千石。”又《史記》卷五九《五宗世家》:“高祖時諸侯皆賦,得自除內史以下,漢獨為置丞相,黃金印。諸侯自除禦史、廷尉正、博士,擬於天子。”遂知漢初王國也有廷尉正。“正、監”既是廷尉下屬,而非丞相長史的下屬,那麽原文應如是標點:“丞相長史,(廷尉)正、監,衛將軍長史,秩各八百石。”若然,則丞相府中還有一種八百石長史。
丞相府中既有秩千石的長史,又有八百石長史,可能嗎?我說是可能的。首先丞相長史不止一個。《漢書·百官公卿表》:“相國、丞相,……有兩長史,秩千石。”漢武帝時一度還有三長史,出現過“丞相患之,三長史皆害(張)湯”的事件(30)。再看《漢舊儀》卷上:“丞相門無塾……署曰丞相府。東門、西門長史物故,廷尉正、監守。”(31)丞相府東門、西門各由一位長史負責,或說有兩位這樣的長史,一位由東門命名,一位由西門命名;若這兩位長史死了,就調用廷尉寺的正、監來“守”,“守”就是代攝其事的意思。那東門、西門不會是“東曹、西曹”之訛,因為前文說的就是丞相府的門如何如何。我們看到,廷尉正、監,跟丞相府的長史還真有密切關係呢。
西漢中央官的官屬若出員缺,習慣采用“皆從同秩補”的辦法,即從其他官署的同秩官員中調人去“守”,參後。根據《秩律》,正、監為八百石,則死去的東門長史和西門長史也應八百石,才稱得上是“同秩”呢。然則某個時候丞相府有三名長史,一名千石的;兩名八百石的,即東門長史與西門長史。漢武帝時,丞相長史一度加至二千石,參前。《漢表》所記丞相“兩長史”,隻是西漢後期的製度。
上一節討論禦史秩級,曾引證《二年律令·賜律》:“禦史比六百石,相(下殘)。”簡文的“禦史比六百石”之後,還殘留著一個“相”字。這“相”是什麽官名的殘缺呢?《秩律》中有“禦史,丞相、相國長史,秩各千石”一句。那麽《賜律》的這個“相”,應是相國、丞相吧。前稱禦史在賞賜時比六百石,那麽後文是否是說,相國、丞相的什麽“史”,在賞賜時比若幹石呢?若然,則隨後所敘相國、丞相之史,應與比六百石的禦史相去不遠,其所比秩級應在六百石左右。簡言之,我認為在《秩律》時代,相國、丞相之下有一種史,比六百石。考諸文獻,這推斷不是一丁點根據都沒有。
上一節討論禦史秩級,已看到《漢舊儀》卷上有“少史秩比六百石”的明確記載,則禦史少史比六百石已無可質疑;而《漢舊儀》卷上又謂:“少史有所為,即少史屬得守禦史(少史),行事如少史”,“禦史少史物故,以功次征丞相史守禦史少史。”那麽當時有這樣的製度:如果禦史少史另有公務,則由少史下麵的“屬”暫攝其事;如果禦史少史死了,就要從丞相府中選一位丞相史來“守禦史少史”,即暫攝其事。根據“皆從同秩補”的製度,暫攝禦史之事的那位丞相史,應為比六百石之史。
現在對“皆從同秩補”的製度,已必須做一闡述了。《漢舊儀》有“武帝元狩六年,丞相吏員三百八十二人……皆從同秩補”一句。所涉及的丞相府吏員的這種遷調製度,《漢舊儀》中還有更多的相關記載:
1.元封元年(前110年),禦史止不複監。後禦史職與丞相參增吏員,凡三百四十一人,分為吏(?)、少史、屬,亦從同秩補,率取文法吏。
2.丞相史物故,調禦史少史守丞相史。若禦史少史監祠寢園廟,調禦史少史屬守,不足,丞相少史屬為倅,事已罷。(以上見《漢官六種》,第40、72頁。第2條對原書標點有修正。)
3.禦史少史……所代到官視事,得留罷中二千石、詹事、水衡都尉。(《漢官六種》,第40、72頁,標點有修正)
4.(丞相)書令史鬥食缺,試中二十書佐高第補,因為騎史。
5.選中二十書佐試補令史,令史皆鬥食,遷補禦史令史。其欲以秩留者,許之。(以上見《漢官六種》,第37-38、68-69頁)
在第1條中,禦史府和丞相府的“吏(史?)、少史、屬”,都“從同秩補”。再看第2條,若丞相少史死了,也可以調用禦史少史去“守”丞相史的。那麽“皆從同秩補”的所謂“補”,當指“互補”,即禦史可補丞相史,而丞相史也可以補禦史。第2條還說,禦史少史們臨時去“監祠寢園廟”,則其職事由少史屬暫攝;若少史屬人數不足、“守”不過來,就可以把丞相少史屬弄過來幫忙,協助禦史少史屬。
這種“從同秩補”的做法,還通用於禦史府與中二千石的官屬之間。第3條告訴我們,禦史少史到中二千石及詹事、水衡都尉的官署去攝事,事畢可以留任。那麽禦史府與中二千石的吏員,同樣互通有無。
這種從其他官署調人的做法,還適用於鬥食、佐史級的小吏,參看第4、5條。這兩條中的兩處“中二十書佐”不可解,而周天遊先生標點的《漢官六種》於此無校。我想這兩個“中二十”,都應作“中二千石”。就第4條看,丞相府中書令史缺了,就從“中二千石書佐”中選拔高第者為之。書令史是鬥食秩級的,書佐是佐史秩級的(32)。選舉時凡言“高第”,則升級任用;若非高第,則屬“同秩補”。第5條顯示,“中二千石書佐”可以遷至鬥食級的禦史令史。“其欲以秩留者,許之”的“留”有兩種可能:“留”在原單位,或“留”在新單位。前者是說這書佐接到調令但不想去禦史台,則允許他以鬥食之秩留在原單位;後者是說那書佐去了禦史台後樂不思蜀了,那麽就尊重他的意願,允許他以鬥食之秩留在禦史台。參考禦史少史“得留罷中二千石、詹事、水衡都尉”的令文,應以後者為是。可見吏員願在哪個部門工作,是有一定選擇餘地的。第4、5條所敘鬥食、佐史級吏員的轉任,屬於“遷補”,因秩級有升遷,就不是“同秩補”了。又,《漢舊儀》敘畢丞相吏員“皆從同秩補”,又雲:“官事至重,古法雖聖猶試,故令丞相設四科之辟,以博選異德名士,稱才量能,不宜者還故官。”那麽“宜”者就不必“還故官”,而是“以秩留”了。
中央官署在人力資源上互通有無,實行“皆從同秩補”製度,應以各官署的吏員結構和吏員秩級相近為前提;進而,我們就可以通過“同秩補”來推斷各官署的掾屬秩級了。例如,前文判定漢初禦史少史秩比六百石,則可以由此推斷,被委派去“守”禦史少史之職的丞相少史,應與禦史少史“同秩”,也是比六百石。《秩律》中隻有千石、八百石之史,而沒有六百石以下的少史、屬。禦史機構的吏員分史、少史、屬3級,千石禦史有秩,禦史少史、禦史屬無秩。若各官署的吏員結構和秩級差不多少,則丞相、太尉及中二千石的吏員應與之相類,存在著相同的秩級安排。贅言之,《秩律》中看不到六百石以下的少史、屬,說明當時少史、屬無秩。禦史少史比六百石,“皆從同秩補”的丞相少史也應該是比六百石。
那麽,《漢舊儀》所敘漢武帝時丞相府的六百石東西曹掾、四百石掾史、三百石少史、二百石屬、百石屬史,其實都是“比秩”,而《漢舊儀》省略了“比”字嗎?
同一官職的秩級,有時記為“比秩”、有時記為正秩的情況,是很常見的。下麵舉幾個例子。如《漢書》卷七二《貢禹傳》:“臣禹……拜為諫大夫,秩八百石,奉錢月九千二百。……又拜為光祿大夫,秩二千石,奉錢月萬二千。”照貢禹原話,諫大夫八百石,光祿大夫二千石,都是正秩。然而《漢書·百官公卿表》說得明明白白:“武帝元狩五年(前118年)初置諫大夫,秩比八百石;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中大夫為光祿大夫,秩比二千石。”可見貢禹的話中省略了“比”字。在漢人看來,“比秩”是從屬於正秩的,省略“比”字並無大礙。
又如東漢九卿寺中的丞,《續漢書·百官誌》通記為“丞一人,比千石”,但大司農另有一丞,記為“丞一人,比千石。部丞一人,六百石。本注曰:部丞主帑藏”。梁人劉昭注:“《古今注》曰‘建初七年(82年)七月,為大司農置丞一人,秩千石,別主帑藏’,則部丞應是而秩不同(此句疑有誤)。應劭《漢官秩》亦雲二千石。”主帑藏的部丞,《續漢誌》說是六百石,崔豹《古今注》說是千石,都是正秩。但一丞為正秩,一丞為“比秩”,很不好理解。“應劭《漢官秩》亦雲二千石”一句,我懷疑“二”為“比”字之訛,應作“應劭《漢官秩》亦雲比千石”。就是說,大司農部丞的秩級一度是比千石,跟大司農丞是一樣的,《續漢誌》所記應是較晚的情況,後來這個部丞降到六百石(或比六百石了)。
又如《後漢書》卷四《孝和帝紀》注引《十三州誌》:“博士,秦官。博通古今,秩皆六百石。……議郎、郎官,皆秦官也。冗無所掌,秩六百石或四百石。”博士、議郎、郎官都是比秩,但《十三州誌》都省略了“比”字。
《漢舊儀》所記西漢丞相府掾屬秩級,是否有省略“比”字的可能性呢?有可能的。請看前引《漢舊儀》中的這一段:“丞相司置諫大夫,秩六百石。丞相少史,秩四百石,次三百石、百石。”周天遊先生注雲:“按《漢書·百官公卿表》曰:‘武帝元狩五年初置諫大夫,秩比八百石。’至東漢改稱諫議大夫,秩為六百石,事見《續漢誌》。胡廣注曰:‘武帝元狩五年置諫大夫,為光祿大夫。世祖中興,以為諫議大夫。’《漢舊儀》既言西京舊製,而曰秩六百石,誤也。”(33)前文也已指出,西漢的諫大夫實際是“比八百石”。無論是六百石還是八百石,總之諫大夫本為“比秩”,《漢舊儀》卻把“比”字省略了。而敘諫大夫省略了“比”字,緊接其後的“丞相少史,秩四百石,次三百石、百石”一句,為什麽就不能推斷它們省略了“比”字呢?
就目前而言,在《二年律令·秩律》中隻能看到千石、八百石的“史”,看不到六百石以下的“史”,我認為這說明八百石以上的長史比較“公職化”了,由皇帝任命的;但地位在六百石以下、沒見於《秩律》的掾史,當在“自辟除”之列。到了漢武帝時,若幹六百石左右的“史”也“公職化”了,源於丞相史的“刺史”就是六百石,在正秩;但四百石史、三百石少史、二百石屬、百石屬史,其中由丞相“自辟除”的部分,有可能在“比秩”之中。畢竟,此前的《秩律》中看不見六百石以下掾史,它們應當無秩;此後東漢的三公掾屬,明明都是“比秩”。當然,我們還沒武斷到如下程度:完全否定漢武帝時存在正秩的掾、史、屬;因史料所限,隻能推測掾、史、屬中“自辟除”的那部分,有可能是“比秩”。這個問題,第六章第二節還要繼續討論。
五 國官之“比秩”
在王國、侯國官中也存在著較多的“比秩”之官。
《漢書》卷三五《荊燕吳傳》漢景帝三年(前154年)二月詔:“斬首捕虜比三百石以上皆殺,無有所置。”這是針對作亂的吳王劉濞之國的,由此可見王國官有比三百石者。《漢書》卷四四《淮南衡山濟北王傳》記淮南王案件中的膠西王之議,也提到了“國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顏師古曰:“謂真二百石及秩比二百石以上。”漢初王國官職的設置同於中央,所以與正秩相“比”的那些王國官職,大概也跟中央相近。
在尹灣漢簡中,能看到“侯家丞”一官,其秩比三百石,從而填補了西漢史籍中此官秩級的記載空白。史雲貴謂侯家丞“西漢中後期秩降為比三百石”(34),他用了“降”字,似乎認為西漢前期此官在三百石之上。其所舉證據尚不充分,因為《後漢書》卷四三《朱暉傳》注引《續漢誌》所記“諸侯家丞秩三百石”,是東漢製度。然而從《二年律令》間接推測,漢初家丞為正秩三百石,倒是有可能的(35)。
侯家丞是有印的,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發現了數十塊“軑侯家丞”封泥(36)。有印則有日常職事,那麽侯家丞為什麽又是“比秩”呢?此官雖係朝廷命官,但又是列侯的大管家,管理著一群家臣。《續漢書·百官誌五》:“每國……其家臣,置家丞、庶子各一人。本注曰:主侍侯,使理家事。列侯舊有行人、洗馬、門大夫,凡五官。”湯其領先生認為,王子侯國的吏員大致可分兩類,一為行政係統,一為家政係統;後者由侯家丞、右仆、行人、門大夫、先馬、中庶子構成,侯家丞不分國之大小,都是比三百石(37)。廖伯源先生分析說:“又據《東海郡吏員簿》之體例,凡二百石以上之朝廷命官皆書其秩,百石以下之屬吏則不書其秩。仆、行人、門大夫、先馬、中庶子不書秩,蓋屬吏,乃侯國相所辟,派到侯家給事,為侯家臣。如霍中孺以縣吏給事侯家。”還可提到廖先生對尹灣漢簡所見16位侯家丞籍貫的考察,那考察顯示:“本郡人得在本郡為侯家丞,此為地方長吏籍貫限製之例外。……侯家丞之職掌既無關地方行政,可不必有籍貫之限製。”(38)“長吏”必須回避本籍,侯家丞卻不必,那麽此官是不被算做“長吏”的。這對我們理解侯家丞之為“比秩”,很有幫助。侯家丞所統領的是家臣,本身也有家臣意味,跟“宦皇帝者”類似。
此外還有一些官職,在中央為正秩,在王國卻是比秩。據《續漢誌》所示,中央的中尉中二千石,而王國中尉比二千石;中央的尚書秩六百石,王國的治書(原稱尚書,後改)比六百石;中央的太樂令、衛士令、太醫令、永巷令、太祝令六百石,而王國的禮樂長、衛士長、醫工長、永巷長、祠祀長秩比四百石。
還有一種情況,某些官在中央和王國都是比秩,但王國秩級較低。比如,中央的謁者比六百石,而王國謁者比四百石;又如,中央的中尉、內史在正秩,而西漢後期,王國的中尉和內史秩比二千石。
總之,王國及侯國中的那些“比秩”官職,應與國官的“左官”地位有關。漢廷基於傳統的“削藩”政策,有意壓低國官秩級,並將國官中的同類職務置於“比秩”之上,以強化其“另類”形象。
附帶說,“國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的提法,還向我們提示了這樣一點:“吏”與“宦”在概念上存在著參互性。因為在這句話裏,“比者”也是“吏”。這一點並不奇怪。因場合而發生的語義參互錯綜,是生活中的常見現象。在馬王堆漢墓遣策第42簡所記的“男子明童”(39)中,有“其十五人吏,九人宦者”。此處的“吏”、“宦”概念,就得從“國吏”的特殊性來理解了。所謂“十五人吏”,即第2、3、4簡所記“家丞一人,家吏十人,謁者四人”;所謂“九人宦者”,即第5、6簡所記“宦者九人,其四人服牛車”,“牛車,宦者四人服”(40)。這裏的“宦者”應是仆役,傅舉有先生釋之為家奴(41);家丞、家吏、謁者稱“吏”,應是因為他們是職官、有職事。從漢王朝的整個職類體製看,侯國的家丞、家吏、謁者都有家臣性質,都近於“宦”,所以他們使用“比秩”;然而在侯國內部他們又可稱“吏”,與無職事的侍從、與低級仆役不同。
正像“仕”、“宦”二字有時可以參互活用一樣,“吏”與“宦”有時也可以參互活用。再舉一個例子。睡虎地秦簡《封診式》中,能看到“甲,尉某私吏”;“某裏五大夫乙家吏甲”(42)。那位尉的“私吏”、那位五大夫的“家吏”,由於在家中任事,所以稱“吏”;然而對官府來說,他們不是國家在編吏員,隻是“宦”而不是“吏”。這也很像今天的“幹部”一詞,其含義也會隨場合而發生變動。學校裏有“學生幹部”、“班幹部”,鄉村中有“村幹部”。可誰都知道,按國家人事製度,學生並不是國家幹部;村主任、村會計什麽的,也不在國家幹部編製之中。總之,馬王堆漢墓遣策中的“其十五人吏,九人宦者”,不足以否定秦漢官製中的“宦”特指從官。
【注釋】
(1)參看陳蘇鎮:《漢代政治與春秋學》,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1年版,第52-55頁。
(2)《史記》卷七《項羽本紀》。又《漢書》卷三一《項籍傳》。
(3)黃今言先生先有類似看法了:秦至漢初,郎衛及謁者、大夫等“基本上還屬文官性質,並未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警衛部隊。……為改變這種現狀,……在光祿勳屬下增設期門、羽林軍。”《漢代期門羽林考釋》,《曆史研究》1996年第2期。李玉福先生也指出,由於“軍功為郎者畢竟數量很少,更多的是書生為郎”,所以文帝、景帝開始設置期門、羽林。《秦漢製度史論》,山東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74頁以下。
(4)《後漢書》卷七《桓帝紀》延熹五年(162年):“詔減虎賁、羽林住寺不任事者半奉,勿與冬衣。”李賢注:“《東觀記》曰以京師水旱疫病,帑藏空虛,虎賁、羽林不任事者住寺,減半奉。”
(5)《續漢書·禮儀誌中》注引《漢官名秩》。
(6)王國維:《觀堂集林》卷四《漢魏博士考》,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90頁。張漢東先生說同,見其《論秦漢博士製度》,收入安作璋、熊鐵基:《秦漢官製史稿》齊魯書社1984年版,上冊第418頁。
(7)如黃開國主編:《經學辭典》,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頁。
(8)《漢書》卷四九《晁錯傳》“以文學為太常掌故”句注引。
(9)王先謙:《漢書補注》,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1072頁上欄。
(10)《漢書》“以治禮掌故以文學禮義為官”一句,劉敞以為下一個“以”字衍,而王先謙以為上一個“以”衍。參看《漢書補注》,中華書局1983年版,下冊第1515頁。其實二“以”可以並存無妨。詳下。
(11)李慈銘:《越縵堂讀書記》,上海書店2000年版,第214頁。
(12)瀧川龜太郎:《史記會注考證》,台灣文史哲出版社1997年版,第1255頁。
(13)分見《漢書》卷七八《蕭望之傳》、卷九九下《王莽傳下》。
(14)《急就篇》,嶽麓書社1989年版,第23頁。
(15)《史記》一○一《晁錯列傳》:“與雒陽宋孟及劉禮同師,以文學為太常掌故”;《漢書》卷八一《匡衡傳》:“衡射策甲科,以不應令除為太常掌故。”
(16)《史記》卷一一七《司馬相如列傳》集解引《漢書音義》:“掌故,太史官屬,主故事也。”《漢書》卷八八《儒林傳》:“房鳳……以射策乙科為太史掌故。”《續漢書·禮儀誌下》:“太史令自車南,北麵讀哀策,掌故在後。”《太平禦覽》卷二三五《職官部·太史令》引應劭:“太史令秩六百石,望郎三十人,掌故三十人。”中華書局1984年版,第2冊第1114頁上欄。
(17)《漢書》卷五八《兒寬傳》。
(18)《漢書》卷八一《匡衡傳》。
(19)《續漢書·百官誌二》注引《漢官》。
(20)漢平帝製度:“歲課甲科四十人為郎中,乙科二十人為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補文學掌故雲。”參看《漢書》卷八八《儒林傳序》。按郎中比三百石,太子舍人比二百石,那麽順次而降,文學掌故應是比百石。
(21)《漢書》卷六五《東方朔傳》。
(22)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258-259頁。
(23)《戰國策·秦策五》記,司空馬在秦“為尚書,習秦事”,“少為秦刀筆”。第286頁。
(24)趙翼:《陔餘叢考》卷二六《尚書》,商務印書館1957年版,第535頁;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42頁。
(25)《北堂書鈔》卷六八《設官部·長史》引,學苑出版社1998年版。
(26)按,《史記》卷一○四《田叔附田仁傳》,漢武帝時田仁“為二千石丞相長史”,當是一時之事。祝總斌先生雲:“則長史原來秩二千石,似乎與萬石之丞相的主要輔佐身份更相當,比稍後設立秩比二千石的司直地位略高,也較合適,不知後來因為什麽緣故降為千石。”見其《兩漢魏晉南北朝宰相製度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41頁。又安作璋先生根據《漢舊儀》“漢初置相國史,秩五百石”記載,判斷說:“開始丞相或相國隻有史,而沒有長史……這‘秩千石’是文帝以後的事。”《秦漢官製史稿》,齊魯書社1984年版,上冊第35頁。今由《秩律》,知呂後時丞相、相國已有長史,而且已有千石長史。二先生之說可以稍作修訂了。
(27)《後漢書》卷二三《竇憲傳》:“舊大將軍位在三公下,置官屬依太尉。(竇)憲威權震朝庭,公卿希旨,奏憲位次太傅下,三公上;長史、司馬秩中二千石,從事中郎二人六百石,自下各有增。”
(28)據《漢舊儀》卷上,漢初一度還有五百石的相國史:“漢初置相國史,秩五百石。後罷,並為丞相史。”《漢官六種》,第36、67頁。這是一時之事。
(29)在《張家山漢墓竹簡247號墓》(釋文修訂本)中,這段釋文沒有修改。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的《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沿用了這個解釋。第260頁。
(30)參看《史記》卷一二二《酷吏列傳》;《漢書》卷五九《張湯傳》。顏師古曰:“《百官表》丞相有兩長史,今此雲三者,蓋以守者,非正員也。”但這過於拘泥了,不同時期長史員數有變,是完全可能的。《宋書》卷三九《百官誌上》雲:“丞相置三長史。……魏武為丞相以來,置左右二長史而已。”按《宋誌》敘製度往往綜述漢晉,所雲“丞相置三長史”,也符合西漢某些時候的情況。
(31)《漢官六種》,第36頁。
(32)謝桂華先生認為,郡府書佐“秩與佐史同”。見其《尹灣漢墓簡牘和西漢地方行政製度》,《文物》1997年第1期。嚴耕望先生則認為書佐“蓋鬥食之奉”,《秦漢地方行政製度史》,中研院曆史語言研究所專刊之四十五a,1990年版,第116頁、第119頁。廖伯源先生認為鬥食的嗇夫被排在書佐之後,所以書佐最少應為鬥食。見其《簡牘與製度——尹灣漢墓簡牘官文書考證》,台灣文津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頁注[33]。
(33)《漢官六種》,第43頁。
(34)史雲貴:《西漢侯國官製考述》,《中國礦業大學學報》2002年第1期。
(35)按,《續漢書·百官誌四》又雲:“諸侯、公主家丞,秩皆比百石。”與上引不同。不過《續漢書·百官誌三》:“諸公主,每主家令一人,六百石。丞一人,三百石。”若諸侯家丞和公主家丞秩級相等的話,那麽公主家丞既三百石,諸侯家丞也應三百石。若此,《百官誌四》“諸侯、公主家丞,秩皆比百石”的“比”字,有可能是“三”字之訛。《二年律令·秩律》:“李公主、申徒公主、榮公主、傅公[主]家丞,秩各三百石。”《張家山漢墓竹簡》,第46頁472簡,第203頁釋文。
(36)湖南省博物館、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文物編輯委員會:《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發掘簡報》,文物出版社1972年版,第10頁。
(37)湯其領:《〈尹灣漢墓簡牘〉中有關郡縣侯國吏製的幾個問題》,《史學月刊》2005年第11期。
(38)廖伯源:《簡牘與製度——尹灣漢墓簡牘官文書考證》,第107、108、111頁。
(39)“明童”通釋為俑,鄭曙斌先生釋為參加葬儀的家童,見其《馬王堆三號漢墓遣策之明童問題研究》,《考古與文物》2005年第1期。
(40)何介鈞主編:《長沙馬王堆二三號漢墓》第一卷《田野考古發掘報告》,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第48、50頁,及書末圖版。“牛車”,王貴元先生釋“羊車”,見其《馬王堆三號漢墓竹簡字詞考釋》,《中國語文》2007年第3期。
(41)傅舉有:《漢代列侯的家吏——兼談馬王堆三號墓墓主》,《文物》1999年第1期。
(42)《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釋文第153、155頁。
這“順藤摸瓜”的工作至少要包括兩部分。第一步是把“瓜”挖出來。除“宦皇帝者”外,還有更多的“瓜”,即,還能看到更多官職列在“比秩”。那些“瓜”都是什麽樣子?顯有必要一一考察。第二步,就是在此基礎之上,對“瓜”的形態和特點進行綜合分析了。
前一章第二節中,引證了《續漢書·輿服誌下》注引《東觀書》所載建武元年秩級,那些內容我們認為出自建武《祿秩令》。其末段雲:“而有秩者侍中、中常侍、光祿大夫秩皆二千石,太中大夫秩皆比二千石,尚書、諫議大夫、侍禦史、博士皆六百石,議郎、中謁者秩皆比六百石,小黃門、黃門、侍郎、中黃門秩皆比四百石,郎中秩皆比三百石,太子舍人秩二百石。”這段文字中所記官職,我們認為大抵都有最初無秩、後來才變成“比秩”的嫌疑,盡管有些在建武時又變成正秩了。通過檢索還能進一步看到,除“宦皇帝者”外,漢代的“比秩”官職有期林、羽林諸官,博士與掌故、禦史、掾屬、國官、軍吏,等等。總的說來,“比秩”諸官麵貌各異,職能、職類各自不同,秩級往往因時而異;史料中它們的秩級記載,也常常有牴牾含糊之處,有本來是“比秩”但卻省去了“比”字的簡化記法。還有這種情況:某官最初無秩,其後是“比秩”,再後又變成正秩了;以及這種情況:曾是正秩,但後來被置於“比秩”。我們隻能盡力而為,將之梳理得盡量清楚一些。
下麵,就對期門羽林郎、博士掌故、禦史、中央官署中的掾屬及國官的“比秩”情況進行考察,再用第六章通盤分析之。關於軍吏的“比秩”問題,為行文方便,置於第六章第三節,本章不論。
一 期門郎、羽林郎
期門和羽林,是皇帝的兩支禁軍。期門軍中有期門郎,羽林軍中有羽林郎。《漢書·百官公卿表》:“期門掌執兵送從,武帝建元三年(前138年)初置,比郎,無員,多至千人。……平帝元始元年(公元1年)更名虎賁郎。……羽林掌送從,次期門,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初置,名曰建章營騎,後更名羽林騎。”期門郎“比郎”,而羽林郎“次期門”,那麽二者都跟郎官相去不遠。
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兩支禁軍是從郎官衍生出來的。從事宿衛的郎官,本來也是一支武力,曾組成為一支專門的“郎中騎”。劉邦麾下的郎中騎戰鬥力極強,是漢軍主力(1)。劉項相爭而項氏慘敗,獲得了項羽屍首的人有五:“王翳取其頭”,“郎中騎楊喜,騎司馬呂馬童,郎中呂勝、楊武各得其一體”(2)。五人中一位是郎中騎,兩位是郎中,占了五分之三。可見郎官的戰力不容小覷,搶屍首勝人一籌。入漢以來“郎選益雜”,郎官來源多樣化了,來自士人者與日俱增;其“禁軍”的性質開始淡化,“文官預備役”的色彩濃厚起來。這也是需要另創期門、羽林的原因之一,王朝以此來維持一支既有士官身份、又具有武裝性質的“郎”軍的繼續存在(3)。
期門郎後來改稱虎賁郎。《續漢書·百官誌二》:“虎賁中郎比六百石,虎賁侍郎比四百石,虎賁郎中比三百石,節從虎賁比二百石”;“羽林郎,比三百石。”可見虎賁郎、羽林郎跟郎官一樣,都是“比秩”。而且東漢虎賁郎,有比六百石、比四百石、比三百石、比二百石4等,那麽在等級結構上,虎賁諸郎也與三署諸郎同構。
東漢的虎賁郎、羽林郎仍保持了強烈的“武”性質,承擔宿衛、逮捕、出征等事。對已不勝軍事的虎賁郎、羽林郎,朝廷有時隻發半俸,不發服裝(4)。同時三署郎卻已“文”起來了,成了文職官員的主要來源,其資位也高於虎賁郎、羽林郎,盡管兩類郎官秩級相同。這一點還可以從賞賜製度看出來。東漢臘賜製度:“郎官、蘭台令史三千;中黃門、羽林、虎賁士二人共三千。”(5)三署郎官每人賞三千錢,羽林郎、虎賁郎每人隻賞一千五,差一半。“二人共三千”的表述也很奇怪,為什麽不直說“人一千五百”呢?好像故意讓倆人分錢、或一起花錢似的。猜想那也許跟羽林、虎賁的編製方式有關。
但虎賁郎、羽林郎還不隻是單純的禁軍士官而已,在東漢,他們似乎也有選舉資格。東漢的虎賁郎、羽林郎是可以買賣的:
1.漢安帝永初三年(109年):三公以國用不足,奏令吏人入錢穀,得為關內侯、虎賁羽林郎、五大夫、官府吏、緹騎、營士各有差。(《後漢書》卷五《安帝紀》)
2.漢桓帝延熹四年(161年):減公卿以下奉,貣王侯半租。占賣關內侯、虎賁、羽林、緹騎營士、五大夫錢各有差。(《後漢書》卷七《桓帝紀》)
3.漢靈帝光和元年(178年):初開西邸賣官,自關內侯、虎賁、羽林,入錢各有差。(《後漢書》卷八《靈帝紀》)
那麽,從漢安帝、漢桓帝賣官,直到漢靈帝著名的西園賣官,虎賁郎、羽林郎都在商品目錄之中,有賣有買。而且,虎賁郎、羽林郎還被列在五大夫前麵,似其售價比五大夫更貴一些。人們花錢買虎賁郎、羽林郎,消費目的是什麽呢?首先可能是為了它們的優厚待遇,但更可能的,是為了由此獲得選舉資格。請看:
1.羽林郎出補三百石丞、尉,自占。丞、尉小縣三百石,其次四百石,比秩為真,皆所以優之。(《後漢書》卷四《和帝紀》注引《漢官儀》)
2.期門騎者,隴西工射獵人及能用五兵材力三百人,行出會期門下,從射獵,無員,秩比郎從官,名曰期門騎。……王莽更名虎賁郎。遷補吏署。(衛宏:《漢舊儀》卷上,《漢官六種》,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34頁)
由第1條知,羽林郎有補任縣丞、縣尉的資格。“比秩為真”,即依其比三百石、比四百石之秩級,分別真除為三百石丞、尉和四百石丞、尉,但不給正秩。由第2條知,期門郎或虎賁郎同樣“遷補吏署”。正因為虎賁郎、羽林郎都有升遷資格,所以很有市場前景,想當官的肯買。三署郎不賣而虎賁郎、羽林郎賣,則可能是因為前者大多來自孝廉,資望高而升遷優,朝廷一時不想敗壞了三署郎選,就先從對幹部整體素質影響較小的虎賁郎、羽林郎賣起。
期門郎、羽林郎與郎官同屬於光祿勳,光祿勳就是漢初的郎中令。這個係統,“宦皇帝者”構成了其基本陣容。就連其中的各種長官,也有很多被安排在“比秩”之上。據《漢書·百官公卿表》:五官中郎將、左中郎將、右中郎將三將,秩比二千石;郎中車將、郎中戶將、郎中騎將,秩比千石;謁者仆射,比千石;期門仆射,比千石;虎賁中郎將、羽林監,秩比二千石。又據《續漢書·百官誌二》:東漢五官中郎將、左中郎將、右中郎將、虎賁中郎將、羽林中郎將,皆比二千石。屬於這一係統的軍職還有奉車都尉、駙馬都尉和騎都尉,它們也都是比二千石。他們之為“比秩”的原因,應與“宦皇帝者”係統的地位一並考慮。光祿勳係統——原先的“宦皇帝者”係統——之中,堆積著大量“比秩”官職,相當顯眼。
總之我們認為,期門郎、羽林郎或虎賁郎、羽林郎之所以被安排在“比秩”,是從郎官製度中衍生出來的,他們也屬“從官”,可與三署郎同樣看待。
二 文學之官:博士與掌故
第二類要討論的“比秩”官職,是博士和掌故。
《續漢書·百官誌二》:“博士祭酒一人,六百石。本仆射,中興轉為祭酒。博士十四人,比六百石。本注曰:……本四百石,宣帝增秩。”漢宣帝黃龍元年(前49年)把五經博士增為12人,“增秩”大約就在這個時候。我以為博士“本四百石”乃是籠統而言的。史書記秩級,對“比若幹石”經常省略“比”字,其到底是正秩還是“比秩”,往往要進一步辨析。參照後來博士祭酒六百石、博士比六百石的情況,推測漢宣帝以前,應是博士仆射四百石、博士比四百石。即,漢宣帝以前的博士,也屬“比秩”。
秦朝已有博士之官了,叔孫通就是秦博士。後來叔孫通又當了漢博士,而且號曰“稷嗣君”。“稷嗣君”之號,是標榜繼承戰國稷下學宮的,而稷下列大夫“不治而議論”,既無行政職事,當無秩級。秦與漢初有博士,《二年律令·秩律》中卻看不到博士。凡此種種,都說明博士漢初無秩,後來的“四百石”之秩,應係“比秩”。
此外還有一個旁證,可以強化對博士曾為“比秩”的判斷。這就是《續漢書·輿服誌》注引《東觀書》所載東漢建武《祿秩令》,其最後一段、即“而有秩者……”以下的一段中所列官職,我們認為,大抵都屬曾經無秩、後來成為“比秩”的官職,再後又有被調至正秩的。而“博士”一官,恰好就列在建武《祿秩令》的這一部分,秩六百石。那麽我們推測,博士最初無秩,隨後比四百石,再後六百石。參看下表:
若從建武《祿秩令》看,東漢初博士似乎一度是正秩六百石。那麽《續漢書·百官誌三》“博士十四人,比六百石”的“比六百石”,應是建武之後的博士秩級。“博士十四人”即今文十四博士體製,王國維認為始於東漢之初(6),也有人認為始於西漢成帝之時(7)。這問題無關宏旨,就不多糾纏了。
下麵再來看掌故。博士、掌故都是文學之官,都為君主提供“通古今、備顧問”的服務。文學掌故有從博士弟子中任用的,也有因文學射策而任用的。掌故之官也不見於《秩律》,由此可以判斷此官最初無秩。至於掌故在後來的秩級,據應劭的說法,“掌故,六百石吏,主故事”(8)。這說法肯定錯了,掌故不可能是六百石。王先謙認為“六字衍”,亦未得其真(9)。“六”應作“比”,即作“掌故,比百石吏”。詳下。
《漢書》卷八八《儒林傳序》所載公孫弘《興學奏》中,有讓博士弟子補掌故的建議:
一歲皆輒課,能通一藝以上,補文學掌故缺;其高第可以為郎中,……以治禮掌故以文學禮義為官,遷留滯,請選擇其秩比二百石以上及吏百石通一藝以上補左右內史、大行卒史,比百石以下補郡太守卒史,皆各二人,邊郡一人。先用誦多者。不足,擇掌故以補中二千石屬,文學掌故補郡屬。
上文所敘“掌故”,有比二百石和比百石兩種,卻無六百石者。由此可證“掌故,六百石吏”的說法必誤。
但是,上文有“掌故”、“治禮掌故”和“文學掌故”三種提法,三者間的關係並不大清楚。《漢書》“以治禮掌故以文學禮義為官”一句(10),《史記》作“治禮次治掌故,以文學禮義為官”,《集解》引徐廣曰:“一雲‘次治禮學掌故’。”《漢書》、《史記》和徐廣三說有異,注家曆來都認為其間必有訛誤,須先澄清。
李慈銘雲:“此段文字,晦窒難詳。‘以治禮掌故以文學禮義為官遷留滯’十五字,尤不可解。”他一番考察的結果,是把治禮、掌故、文學視為三官,把原文複原為“臣以治禮、掌故、文學,以禮義為官,遷留滯”,“三官者,諸卿掾屬之名”(11)。瀧川龜太郎也深感《史記》“治禮以下十六字,文義晦窒”,並提出己見。對《史記》所言“治禮掌故”,他認為“治禮”是一種官,比如有位叫平當的,就做過大行治禮丞;“掌故”又是一種官,兒寬擔任的掌故即是(12)。瀧川這個見解,還是很敏銳的。這裏幫他補充一些“治禮”的例子:蕭望之做過“大行治禮丞”,公賓就做過“大行治禮”(13)。照他的意思,相關文字就應理解為“以治禮、掌故以文學禮義為官”。
李慈銘和瀧川的意見各有所得,但也各有弱點。首先,從總體上審視公孫弘奏,它包括兩個部分:第一,先對博士弟子的出路加以規劃,讓考試及格的補文學掌故,成績高的補郎中;第二,再對掌故的出路加以規劃,讓他們補卒史,但補卒史後還剩下一些掌故沒官做,那麽再讓他們補掾屬;“遷留滯”是說對遷徙太慢、處於留滯狀態的掌故,應為其打通仕途。
第二、“治禮掌故”應為一官,而非“治禮、掌故”兩官。《急就篇》:“治禮掌故砥礪身,智能通達多見聞。”(14)但徐廣所見本作“次治禮學掌故”,多了一個“學”字,我想那“學”字也不是憑空冒出來的,應予充分重視。那“學”應與“文學掌故”有瓜葛,我判斷就是“文學”二字之殘。若把“文學”二字補入《史記》“治禮次治掌故”一句,那話就將變成“治禮次、治文學掌故”,包括治禮次掌故、治文學掌故兩種官了。《史記》那句話若作“以治禮次、治文學掌故以文學、禮義為官”,則兩官正好一個“以文學為官”,一個“以禮義為官”。後來在傳寫中,“治禮次、治文學掌故”那句話殘訛了。在徐廣所見本中,“文”不見了,“治禮次”的“次”被抄到“治”之前,變成了“次治禮學掌故”。在另一種《史記》抄本中,則訛為“治禮次治掌故”,“次”字沒錯兒,但“文學”兩字闕如,“治掌故”三字遂莫名其妙、無從索解。再到《漢書》,就隻剩下了“治禮掌故”四字了。
第三、我們來看掌故的分等與秩級。從“請選擇其秩比二百石以上……比百石以下”與“擇掌故以補中二千石屬,文學掌故補郡屬”兩句看來,掌故是分為兩等的,一等秩比二百石,一等秩比百石。同時其所補官也有兩種,一是卒史,一是屬。下麵把我的一己之見列為下表:
就是說,我們認為治禮、掌故、文學都是一事。李慈銘將之分為三官,以及瀧川把治禮、掌故分為二官,皆非。文學掌故是比百石,所以博士弟子首先要“補文學掌故缺”,從秩級低的“補”起。《史記》卷一二一《儒林列傳》:“學官弟子行雖不備,而至於大夫、郎中、掌故以百數。”那“掌故”就是文學掌故。
第四、再從“擇掌故以補中二千石屬,文學掌故補郡屬”一句看,比百石的“文學掌故”之上是“掌故”,其秩應為比二百石,我們推測就是“治禮次掌故”。為什麽隻稱“掌故”,不冠類別呢?我想,是因為比二百石掌故大多數分布在中二千石官署中,又往往以官署為名。如前麵談到的大行治禮掌故。太常之下有“太常掌故”,晁錯、匡衡曾為其官(15)。太史令下有太史掌故,房鳳曾為其官(16)。在“以治禮次、治文學掌故以文學禮義為官”那句話中,為了與前文“文學、禮儀”二詞呼應,所以特揭治禮次掌故、治文學掌故,就是說出自修辭需要。但在具體規劃其升遷時,不便對各種比二百石掌故一一羅列,奏文為求行文簡捷,就隻說“擇掌故以補中二千石屬”了。中二千石屬的秩級,是二百石及比二百石;能補中二千石屬的掌故,隻能是比二百石掌故,不會是比百石掌故。這一點當時的君臣都知道,不會弄錯的。西漢掾屬任用,遵循“皆從同秩補”的原則(詳見下節)。以比二百石的治禮掌故補二百石屬,也算符合“從同秩補”的原則;若補比二百石屬,從秩級上看雖是平遷,但已從文學職類轉入行政職類,升遷的可能性大得多了。
反過來再看李慈銘的意見。李慈銘把文學視為一官、掌故視為一官,所以“擇掌故以補中二千石屬,文學掌故補郡屬”這句話,在他看來是“擇掌故以補中二千石屬,文學、掌故補郡屬”。可前半句已說了掌故,後半句又說掌故,不怎麽合理吧。即便照他的意思,原文也應作“擇掌故以補中二千石屬、郡屬,文學補郡屬”才對。
又,漢廷另有一種官叫“文學卒史”,它不應與“文學掌故”混為一談。掌故在比秩,卒史在正秩。有位叫兒寬的:“以郡國選詣博士,受業孔安國。……以射策為掌故,功次補廷尉文學卒史。”(17)兒寬的經曆恰好合乎“掌故補卒史”製度,而且反映了“文學卒史”與“文學掌故”是兩種官。不光廷尉有文學卒史,郡國也有。如西漢匡衡“射策甲科,以不應令除為太常掌故,調補平原文學。”(18)這“平原文學”,就是平原郡的文學卒史。還有,東漢諸卿的官署中也設有“文學”一官,如衛尉有“文學三人百石”,太仆有“文學八人百石”,廷尉有“文學十六人百石”,大鴻臚有“文學六人百石”,等等(19)。這些“文學”,都相當於西漢的文學卒史。就此而言,公孫弘奏中“文學掌故”,也不可以按李慈銘的看法點斷為二的,因為單言“文學”,文學掌故就跟文學卒史分不開了。讀者不信可以試試:若把公孫弘奏文中的“文學”單看成一官、理解為“文學卒史”的話,整個升遷安排就一塌糊塗了。而依本書之解,則次序井然。漢廷考試製度,有“丙科補文學掌故”規定(20),也說明“文學掌故”是一種官,不是“文學”與“掌故”兩種官。
綜合以上分析,《史》《漢》原文文意應當如下:
以治禮次、治文學掌故以文學禮義為官,遷留滯,
請選擇其比二百石以上(禮次掌故)及吏百石通一藝者,補左右內史、大行二百石卒史;
比百石以下(文學掌故),補郡太守百石卒史;
(若官缺)不足,擇(比二百石禮次)掌故以補中二千石(之二百石或比二百石)屬,
(比百石以下)文學掌故補百石郡屬。
總之,西漢前期的掌故有兩等,一種秩比百石,一種秩比二百石,都是比秩。兩種掌故都低於比三百石的郎官,所以東方朔有言:“曾不得掌故,安敢望常侍郎乎!”(21)
三 禦史之比秩
《東觀書》所載東漢建武元年《祿秩令》,其最後一段,即“而有秩者……”以下一段,其中所列官職大抵都曾無秩、後來成為“比秩”;而這些官職中有“侍禦史”,秩六百石,由此我們推斷,這六百石的侍禦史,曾經無秩而後為“比秩”。
《二年律令》為了解西漢初期的禦史秩級,提供了清晰的線索。請看:
1.禦史比六百石,相(下殘)。(《賜律》,第31頁第296簡,第174頁釋文)
2.禦史、丞相、相國長史,秩各千石。(《秩律》,第43頁第441簡,第192頁釋文)
由第1條《賜律》所見,在行賞的時候“禦史比六百石”。這就是《二年律令》時代,六百石左右的禦史沒有秩級的強證。
然而再看第2條《秩律》,似乎是說“禦史……秩千石”,這與第1條是否矛盾呢?有的學者認為它們是矛盾的:《賜律》既雲“禦史比六百石”,則禦史不就可能是千石了;學者進一步猜測,《秩律》“禦史、丞相、相國長史,秩各千石”一句中,“丞相”的“丞”字可能脫落了一個重文符號,“丞”應有兩個,“禦史”應作“禦史丞”(22)。
不過我認為,兩條材料並不矛盾,第2條的“丞”字也沒脫落什麽重文符號。比六百石的禦史其實是“禦史少史”,而千石者是禦史長史。“禦史、丞相、相國長史,秩各千石”中的“禦史”二字,指禦史大夫或禦史寺,它跟“丞相、相國”,共同構成後麵“長史”二字的定語,即應理解為“禦史長史、丞相長史、相國長史,秩各千石”。
能夠找到材料證明這一點。西漢確實有過千石的禦史長史。首先,據《漢書·百官公卿表》,西漢哀帝元壽二年(前1年)時,千石的禦史中丞一度改名“禦史長史”,那麽千石禦史長史的存在,確有其事。
其次在景帝、武帝之時,禦史寺中確實設有“少史”之官,其秩比六百石。請看《漢舊儀》卷上:
禦史少史行事如禦史。少史有所為,即少史屬得守禦史(指禦史少史),行事如少史。少史秩比六百石。禦史少史物故,以功次征丞相史守禦史少史。(《漢官六種》,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40、72頁)
上文至少涉及了禦史機構中的3種吏員:禦史,禦史少史,禦屬。相對於“少史”,“如禦史”的“禦史”就是“長史”吧。而“少史秩比六百石”一句,與《二年律令·賜律》的“禦史比六百石”一句,可謂合若符契。《賜律》中那個比六百石禦史,就是《漢舊儀》裏比六百石的禦史少史。由此可以論定,西漢前期的禦史少史,秩比六百石。那麽《秩律》時代有兩種禦史:一種有秩級,千石,是作為“眾史之長”的長史;另一種無秩級,但賞賜時比六百石,那就是禦史少史。禦史少史後來的秩級,就是“比六百石”。
於是我們推測,禦史長史有秩,千石;而六百石左右的禦史最初無秩,後來秩比六百石,再後又變成了正秩六百石。其秩級的變化,反映了禦史之官最初是被看成君主私屬的,身份近乎侍從,後來才逐漸“公職化”了。
與侍禦史相近的還有尚書。在《東觀書》所載建武《祿秩令》中,尚書也在“而有秩者……”那一段中,六百石。而《二年律令·秩律》中,又恰好沒有尚書一官。《漢書·百官公卿表》也沒記尚書秩級。《續漢書·百官誌三》:“尚書六人,六百石。”與建武《祿秩令》一致。按,尚書本是秦官,屬少府,最初隻是宮中為君王傳發書奏的小吏,有“刀筆”之責(23)。若以閹宦任其事則稱“中書”,可見尚書與“宦者”比較接近,所以趙翼說“尚書與中書職事多相連”(24)。我們推測,尚書本來也無秩級,是在尚書發展為機要秘書機構之後,此官才逐漸獲得了秩級的;那麽在某個時候,尚書之官可能也是“比秩”。
四 中央官署掾屬的“比秩”問題
掾屬普置於各種官署。丞相、將軍和諸卿的官署有掾屬,地方郡府、縣府也有掾屬。這些掾屬承擔著各種行政事務,沒他們的工作,長官就成了光杆司令了。掾屬既然承擔行政事務,其身份就應是“吏”了;然而我們又看到,即便不是全體,至少在某些時間中,某一部分官府掾屬,是“比秩”。
先把視線投向丞相府和三公府。東漢的公府組織:
1.(太尉)長史一人,千石。掾史、屬二十四人。本注曰:《漢舊注》東西曹掾比四百石,餘掾比三百石,屬比二百石。(《續漢書·百官誌一》太尉條)
2.東西曹掾比四百石,餘掾比三百石。(《後漢書》卷二十《銚期傳》注引《漢官儀》)
3.三公東西曹掾四百石,餘掾比二百石。(《後漢書》卷三七《桓榮傳》注引《續漢書》)
4.太尉、司徒、司空長史,秩比千石,號為毗佐三台,助和鼎味。(《太平禦覽》卷二○九《職官部·三公府掾屬》引應劭《漢官儀》。)
綜合4條材料,東漢三公府的長史千石,掾屬則有比四百石、比三百石和比二百石3等。但在第3條材料中,東西曹掾是四百石,而非比四百石。這有兩種可能。
第一種可能,此文省略或誤奪“比”字。記述秩級時省略“比”字的情況,在史書中是經常出現的。誤衍“比”字的概率,從情理上說,總比省略“比”字的概率小得多;所以對同一官職,若某材料敘為正秩、另一材料敘為比秩,我總覺得“比秩”的可能性大得多。但還有第二種可能:同級的掾屬本身有兩種,一種比秩、一種正秩。僅就這一組材料看,前一種可能性很大,因為第1條《漢舊注》敘掾屬“比秩”時連出三“比”,誤衍的可能性基本為零。然而在後麵還會遇到類似情況,即某種掾屬有時記作“比秩”、有時記作正秩的情況,在這時候,是否都能絕對排除第二種可能性呢?真不好說了。
又第4條應劭《漢官儀》說三公長史“比千石”,而不是《續漢誌》所說的千石。那麽我們再度遭遇麻煩,即同一官職的同一秩級,有的無“比”字,有的有“比”字。查《北堂書鈔》引《漢舊儀》,又作“太尉、司徒長史,秩比二千石,號為毗佐三台,助鼎和味,其遷也多據卿校。”(25)“秩比二千石”就很高了,但也不是不可信。漢武帝時,丞相長史一度有加至二千石者(26)。東漢竇憲做大將軍時,其長史高達中二千石,可以與皇帝的九卿相比了(27)。那麽對丞相或三公長史的秩級,就有了比千石、千石、比二千石、二千石、中二千石5種說法。看來長史的秩級,是因人(因府主)而異、因時而異的。
無論如何,東漢三公掾屬有比四百石、比三百石和比二百石3等,這樣一點,大致是可以確認的。比較麻煩的,是西漢的掾屬。
西漢丞相府中,有東西曹掾、掾史、少史、屬等吏員。請看其秩級的情況:
1.丞相初置,吏員十五人,皆六百石,分為東西曹。東曹九人,出督州為刺史。西曹六人,其五人往來白事東廂為侍中,一人留府曰西曹,領百官奏事。
2.丞相、太尉、大將軍史,秩四百石。
3.丞相司置諫大夫,秩六百石。丞相少史,秩四百石,次三百石、百石。……武帝元狩六年(前117年),丞相吏員三百八十二人(應作三百六十二人):史二十人,秩四百石;少史八十人,秩三百石;屬百人,秩二百石;屬史百六十二人,秩百石。皆從同秩補。(以上見衛宏《漢舊儀》卷上,《漢官六種》,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36-37頁)
4.丞相、太尉、大將軍史秩四百石。武帝又置丞相少史,秩四百石。(《漢書》卷七《昭帝紀》如淳注引《漢儀注》)
從第1條看,丞相府有六百石吏15人。第2條,六百石之下有四百石史。在第3條中,又看到了少史三百石、屬二百石、屬史百石(28)。第4條《漢儀注》印證了四百石史的存在。這一來矛盾就降臨了:東漢三公府的各級掾屬,通記為“比秩”;但西漢丞相府及太尉、大將軍府的各級掾屬,卻通記為正秩。解釋這個現象,是一個很大的麻煩。
再把視線轉向更早時候。漢初《二年律令·秩律》記有兩種長史:
1.禦史、丞相、相國長史,秩各千石。(《秩律》,第43頁第441簡,第192頁釋文)
2.丞相長史正、監,衛將軍長史,秩各八百石。(《秩律》,第44頁第444簡,第193頁釋文)
綜合第1、2條,呂後時存在著兩種長史,一種秩千石,一種秩八百石。但第2條中的“丞相長史正、監”,官名看著很是奇怪。原書注釋[18]謂:“丞相長史正、監,丞相長史的下屬。”(29)不過各種史料中都看不到丞相府有“正、監”,廷尉寺中倒有正、監。《漢書·百官公卿表》:“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監,秩皆千石。”又《史記》卷五九《五宗世家》:“高祖時諸侯皆賦,得自除內史以下,漢獨為置丞相,黃金印。諸侯自除禦史、廷尉正、博士,擬於天子。”遂知漢初王國也有廷尉正。“正、監”既是廷尉下屬,而非丞相長史的下屬,那麽原文應如是標點:“丞相長史,(廷尉)正、監,衛將軍長史,秩各八百石。”若然,則丞相府中還有一種八百石長史。
丞相府中既有秩千石的長史,又有八百石長史,可能嗎?我說是可能的。首先丞相長史不止一個。《漢書·百官公卿表》:“相國、丞相,……有兩長史,秩千石。”漢武帝時一度還有三長史,出現過“丞相患之,三長史皆害(張)湯”的事件(30)。再看《漢舊儀》卷上:“丞相門無塾……署曰丞相府。東門、西門長史物故,廷尉正、監守。”(31)丞相府東門、西門各由一位長史負責,或說有兩位這樣的長史,一位由東門命名,一位由西門命名;若這兩位長史死了,就調用廷尉寺的正、監來“守”,“守”就是代攝其事的意思。那東門、西門不會是“東曹、西曹”之訛,因為前文說的就是丞相府的門如何如何。我們看到,廷尉正、監,跟丞相府的長史還真有密切關係呢。
西漢中央官的官屬若出員缺,習慣采用“皆從同秩補”的辦法,即從其他官署的同秩官員中調人去“守”,參後。根據《秩律》,正、監為八百石,則死去的東門長史和西門長史也應八百石,才稱得上是“同秩”呢。然則某個時候丞相府有三名長史,一名千石的;兩名八百石的,即東門長史與西門長史。漢武帝時,丞相長史一度加至二千石,參前。《漢表》所記丞相“兩長史”,隻是西漢後期的製度。
上一節討論禦史秩級,曾引證《二年律令·賜律》:“禦史比六百石,相(下殘)。”簡文的“禦史比六百石”之後,還殘留著一個“相”字。這“相”是什麽官名的殘缺呢?《秩律》中有“禦史,丞相、相國長史,秩各千石”一句。那麽《賜律》的這個“相”,應是相國、丞相吧。前稱禦史在賞賜時比六百石,那麽後文是否是說,相國、丞相的什麽“史”,在賞賜時比若幹石呢?若然,則隨後所敘相國、丞相之史,應與比六百石的禦史相去不遠,其所比秩級應在六百石左右。簡言之,我認為在《秩律》時代,相國、丞相之下有一種史,比六百石。考諸文獻,這推斷不是一丁點根據都沒有。
上一節討論禦史秩級,已看到《漢舊儀》卷上有“少史秩比六百石”的明確記載,則禦史少史比六百石已無可質疑;而《漢舊儀》卷上又謂:“少史有所為,即少史屬得守禦史(少史),行事如少史”,“禦史少史物故,以功次征丞相史守禦史少史。”那麽當時有這樣的製度:如果禦史少史另有公務,則由少史下麵的“屬”暫攝其事;如果禦史少史死了,就要從丞相府中選一位丞相史來“守禦史少史”,即暫攝其事。根據“皆從同秩補”的製度,暫攝禦史之事的那位丞相史,應為比六百石之史。
現在對“皆從同秩補”的製度,已必須做一闡述了。《漢舊儀》有“武帝元狩六年,丞相吏員三百八十二人……皆從同秩補”一句。所涉及的丞相府吏員的這種遷調製度,《漢舊儀》中還有更多的相關記載:
1.元封元年(前110年),禦史止不複監。後禦史職與丞相參增吏員,凡三百四十一人,分為吏(?)、少史、屬,亦從同秩補,率取文法吏。
2.丞相史物故,調禦史少史守丞相史。若禦史少史監祠寢園廟,調禦史少史屬守,不足,丞相少史屬為倅,事已罷。(以上見《漢官六種》,第40、72頁。第2條對原書標點有修正。)
3.禦史少史……所代到官視事,得留罷中二千石、詹事、水衡都尉。(《漢官六種》,第40、72頁,標點有修正)
4.(丞相)書令史鬥食缺,試中二十書佐高第補,因為騎史。
5.選中二十書佐試補令史,令史皆鬥食,遷補禦史令史。其欲以秩留者,許之。(以上見《漢官六種》,第37-38、68-69頁)
在第1條中,禦史府和丞相府的“吏(史?)、少史、屬”,都“從同秩補”。再看第2條,若丞相少史死了,也可以調用禦史少史去“守”丞相史的。那麽“皆從同秩補”的所謂“補”,當指“互補”,即禦史可補丞相史,而丞相史也可以補禦史。第2條還說,禦史少史們臨時去“監祠寢園廟”,則其職事由少史屬暫攝;若少史屬人數不足、“守”不過來,就可以把丞相少史屬弄過來幫忙,協助禦史少史屬。
這種“從同秩補”的做法,還通用於禦史府與中二千石的官屬之間。第3條告訴我們,禦史少史到中二千石及詹事、水衡都尉的官署去攝事,事畢可以留任。那麽禦史府與中二千石的吏員,同樣互通有無。
這種從其他官署調人的做法,還適用於鬥食、佐史級的小吏,參看第4、5條。這兩條中的兩處“中二十書佐”不可解,而周天遊先生標點的《漢官六種》於此無校。我想這兩個“中二十”,都應作“中二千石”。就第4條看,丞相府中書令史缺了,就從“中二千石書佐”中選拔高第者為之。書令史是鬥食秩級的,書佐是佐史秩級的(32)。選舉時凡言“高第”,則升級任用;若非高第,則屬“同秩補”。第5條顯示,“中二千石書佐”可以遷至鬥食級的禦史令史。“其欲以秩留者,許之”的“留”有兩種可能:“留”在原單位,或“留”在新單位。前者是說這書佐接到調令但不想去禦史台,則允許他以鬥食之秩留在原單位;後者是說那書佐去了禦史台後樂不思蜀了,那麽就尊重他的意願,允許他以鬥食之秩留在禦史台。參考禦史少史“得留罷中二千石、詹事、水衡都尉”的令文,應以後者為是。可見吏員願在哪個部門工作,是有一定選擇餘地的。第4、5條所敘鬥食、佐史級吏員的轉任,屬於“遷補”,因秩級有升遷,就不是“同秩補”了。又,《漢舊儀》敘畢丞相吏員“皆從同秩補”,又雲:“官事至重,古法雖聖猶試,故令丞相設四科之辟,以博選異德名士,稱才量能,不宜者還故官。”那麽“宜”者就不必“還故官”,而是“以秩留”了。
中央官署在人力資源上互通有無,實行“皆從同秩補”製度,應以各官署的吏員結構和吏員秩級相近為前提;進而,我們就可以通過“同秩補”來推斷各官署的掾屬秩級了。例如,前文判定漢初禦史少史秩比六百石,則可以由此推斷,被委派去“守”禦史少史之職的丞相少史,應與禦史少史“同秩”,也是比六百石。《秩律》中隻有千石、八百石之史,而沒有六百石以下的少史、屬。禦史機構的吏員分史、少史、屬3級,千石禦史有秩,禦史少史、禦史屬無秩。若各官署的吏員結構和秩級差不多少,則丞相、太尉及中二千石的吏員應與之相類,存在著相同的秩級安排。贅言之,《秩律》中看不到六百石以下的少史、屬,說明當時少史、屬無秩。禦史少史比六百石,“皆從同秩補”的丞相少史也應該是比六百石。
那麽,《漢舊儀》所敘漢武帝時丞相府的六百石東西曹掾、四百石掾史、三百石少史、二百石屬、百石屬史,其實都是“比秩”,而《漢舊儀》省略了“比”字嗎?
同一官職的秩級,有時記為“比秩”、有時記為正秩的情況,是很常見的。下麵舉幾個例子。如《漢書》卷七二《貢禹傳》:“臣禹……拜為諫大夫,秩八百石,奉錢月九千二百。……又拜為光祿大夫,秩二千石,奉錢月萬二千。”照貢禹原話,諫大夫八百石,光祿大夫二千石,都是正秩。然而《漢書·百官公卿表》說得明明白白:“武帝元狩五年(前118年)初置諫大夫,秩比八百石;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中大夫為光祿大夫,秩比二千石。”可見貢禹的話中省略了“比”字。在漢人看來,“比秩”是從屬於正秩的,省略“比”字並無大礙。
又如東漢九卿寺中的丞,《續漢書·百官誌》通記為“丞一人,比千石”,但大司農另有一丞,記為“丞一人,比千石。部丞一人,六百石。本注曰:部丞主帑藏”。梁人劉昭注:“《古今注》曰‘建初七年(82年)七月,為大司農置丞一人,秩千石,別主帑藏’,則部丞應是而秩不同(此句疑有誤)。應劭《漢官秩》亦雲二千石。”主帑藏的部丞,《續漢誌》說是六百石,崔豹《古今注》說是千石,都是正秩。但一丞為正秩,一丞為“比秩”,很不好理解。“應劭《漢官秩》亦雲二千石”一句,我懷疑“二”為“比”字之訛,應作“應劭《漢官秩》亦雲比千石”。就是說,大司農部丞的秩級一度是比千石,跟大司農丞是一樣的,《續漢誌》所記應是較晚的情況,後來這個部丞降到六百石(或比六百石了)。
又如《後漢書》卷四《孝和帝紀》注引《十三州誌》:“博士,秦官。博通古今,秩皆六百石。……議郎、郎官,皆秦官也。冗無所掌,秩六百石或四百石。”博士、議郎、郎官都是比秩,但《十三州誌》都省略了“比”字。
《漢舊儀》所記西漢丞相府掾屬秩級,是否有省略“比”字的可能性呢?有可能的。請看前引《漢舊儀》中的這一段:“丞相司置諫大夫,秩六百石。丞相少史,秩四百石,次三百石、百石。”周天遊先生注雲:“按《漢書·百官公卿表》曰:‘武帝元狩五年初置諫大夫,秩比八百石。’至東漢改稱諫議大夫,秩為六百石,事見《續漢誌》。胡廣注曰:‘武帝元狩五年置諫大夫,為光祿大夫。世祖中興,以為諫議大夫。’《漢舊儀》既言西京舊製,而曰秩六百石,誤也。”(33)前文也已指出,西漢的諫大夫實際是“比八百石”。無論是六百石還是八百石,總之諫大夫本為“比秩”,《漢舊儀》卻把“比”字省略了。而敘諫大夫省略了“比”字,緊接其後的“丞相少史,秩四百石,次三百石、百石”一句,為什麽就不能推斷它們省略了“比”字呢?
就目前而言,在《二年律令·秩律》中隻能看到千石、八百石的“史”,看不到六百石以下的“史”,我認為這說明八百石以上的長史比較“公職化”了,由皇帝任命的;但地位在六百石以下、沒見於《秩律》的掾史,當在“自辟除”之列。到了漢武帝時,若幹六百石左右的“史”也“公職化”了,源於丞相史的“刺史”就是六百石,在正秩;但四百石史、三百石少史、二百石屬、百石屬史,其中由丞相“自辟除”的部分,有可能在“比秩”之中。畢竟,此前的《秩律》中看不見六百石以下掾史,它們應當無秩;此後東漢的三公掾屬,明明都是“比秩”。當然,我們還沒武斷到如下程度:完全否定漢武帝時存在正秩的掾、史、屬;因史料所限,隻能推測掾、史、屬中“自辟除”的那部分,有可能是“比秩”。這個問題,第六章第二節還要繼續討論。
五 國官之“比秩”
在王國、侯國官中也存在著較多的“比秩”之官。
《漢書》卷三五《荊燕吳傳》漢景帝三年(前154年)二月詔:“斬首捕虜比三百石以上皆殺,無有所置。”這是針對作亂的吳王劉濞之國的,由此可見王國官有比三百石者。《漢書》卷四四《淮南衡山濟北王傳》記淮南王案件中的膠西王之議,也提到了“國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顏師古曰:“謂真二百石及秩比二百石以上。”漢初王國官職的設置同於中央,所以與正秩相“比”的那些王國官職,大概也跟中央相近。
在尹灣漢簡中,能看到“侯家丞”一官,其秩比三百石,從而填補了西漢史籍中此官秩級的記載空白。史雲貴謂侯家丞“西漢中後期秩降為比三百石”(34),他用了“降”字,似乎認為西漢前期此官在三百石之上。其所舉證據尚不充分,因為《後漢書》卷四三《朱暉傳》注引《續漢誌》所記“諸侯家丞秩三百石”,是東漢製度。然而從《二年律令》間接推測,漢初家丞為正秩三百石,倒是有可能的(35)。
侯家丞是有印的,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發現了數十塊“軑侯家丞”封泥(36)。有印則有日常職事,那麽侯家丞為什麽又是“比秩”呢?此官雖係朝廷命官,但又是列侯的大管家,管理著一群家臣。《續漢書·百官誌五》:“每國……其家臣,置家丞、庶子各一人。本注曰:主侍侯,使理家事。列侯舊有行人、洗馬、門大夫,凡五官。”湯其領先生認為,王子侯國的吏員大致可分兩類,一為行政係統,一為家政係統;後者由侯家丞、右仆、行人、門大夫、先馬、中庶子構成,侯家丞不分國之大小,都是比三百石(37)。廖伯源先生分析說:“又據《東海郡吏員簿》之體例,凡二百石以上之朝廷命官皆書其秩,百石以下之屬吏則不書其秩。仆、行人、門大夫、先馬、中庶子不書秩,蓋屬吏,乃侯國相所辟,派到侯家給事,為侯家臣。如霍中孺以縣吏給事侯家。”還可提到廖先生對尹灣漢簡所見16位侯家丞籍貫的考察,那考察顯示:“本郡人得在本郡為侯家丞,此為地方長吏籍貫限製之例外。……侯家丞之職掌既無關地方行政,可不必有籍貫之限製。”(38)“長吏”必須回避本籍,侯家丞卻不必,那麽此官是不被算做“長吏”的。這對我們理解侯家丞之為“比秩”,很有幫助。侯家丞所統領的是家臣,本身也有家臣意味,跟“宦皇帝者”類似。
此外還有一些官職,在中央為正秩,在王國卻是比秩。據《續漢誌》所示,中央的中尉中二千石,而王國中尉比二千石;中央的尚書秩六百石,王國的治書(原稱尚書,後改)比六百石;中央的太樂令、衛士令、太醫令、永巷令、太祝令六百石,而王國的禮樂長、衛士長、醫工長、永巷長、祠祀長秩比四百石。
還有一種情況,某些官在中央和王國都是比秩,但王國秩級較低。比如,中央的謁者比六百石,而王國謁者比四百石;又如,中央的中尉、內史在正秩,而西漢後期,王國的中尉和內史秩比二千石。
總之,王國及侯國中的那些“比秩”官職,應與國官的“左官”地位有關。漢廷基於傳統的“削藩”政策,有意壓低國官秩級,並將國官中的同類職務置於“比秩”之上,以強化其“另類”形象。
附帶說,“國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的提法,還向我們提示了這樣一點:“吏”與“宦”在概念上存在著參互性。因為在這句話裏,“比者”也是“吏”。這一點並不奇怪。因場合而發生的語義參互錯綜,是生活中的常見現象。在馬王堆漢墓遣策第42簡所記的“男子明童”(39)中,有“其十五人吏,九人宦者”。此處的“吏”、“宦”概念,就得從“國吏”的特殊性來理解了。所謂“十五人吏”,即第2、3、4簡所記“家丞一人,家吏十人,謁者四人”;所謂“九人宦者”,即第5、6簡所記“宦者九人,其四人服牛車”,“牛車,宦者四人服”(40)。這裏的“宦者”應是仆役,傅舉有先生釋之為家奴(41);家丞、家吏、謁者稱“吏”,應是因為他們是職官、有職事。從漢王朝的整個職類體製看,侯國的家丞、家吏、謁者都有家臣性質,都近於“宦”,所以他們使用“比秩”;然而在侯國內部他們又可稱“吏”,與無職事的侍從、與低級仆役不同。
正像“仕”、“宦”二字有時可以參互活用一樣,“吏”與“宦”有時也可以參互活用。再舉一個例子。睡虎地秦簡《封診式》中,能看到“甲,尉某私吏”;“某裏五大夫乙家吏甲”(42)。那位尉的“私吏”、那位五大夫的“家吏”,由於在家中任事,所以稱“吏”;然而對官府來說,他們不是國家在編吏員,隻是“宦”而不是“吏”。這也很像今天的“幹部”一詞,其含義也會隨場合而發生變動。學校裏有“學生幹部”、“班幹部”,鄉村中有“村幹部”。可誰都知道,按國家人事製度,學生並不是國家幹部;村主任、村會計什麽的,也不在國家幹部編製之中。總之,馬王堆漢墓遣策中的“其十五人吏,九人宦者”,不足以否定秦漢官製中的“宦”特指從官。
【注釋】
(1)參看陳蘇鎮:《漢代政治與春秋學》,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1年版,第52-55頁。
(2)《史記》卷七《項羽本紀》。又《漢書》卷三一《項籍傳》。
(3)黃今言先生先有類似看法了:秦至漢初,郎衛及謁者、大夫等“基本上還屬文官性質,並未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警衛部隊。……為改變這種現狀,……在光祿勳屬下增設期門、羽林軍。”《漢代期門羽林考釋》,《曆史研究》1996年第2期。李玉福先生也指出,由於“軍功為郎者畢竟數量很少,更多的是書生為郎”,所以文帝、景帝開始設置期門、羽林。《秦漢製度史論》,山東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74頁以下。
(4)《後漢書》卷七《桓帝紀》延熹五年(162年):“詔減虎賁、羽林住寺不任事者半奉,勿與冬衣。”李賢注:“《東觀記》曰以京師水旱疫病,帑藏空虛,虎賁、羽林不任事者住寺,減半奉。”
(5)《續漢書·禮儀誌中》注引《漢官名秩》。
(6)王國維:《觀堂集林》卷四《漢魏博士考》,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90頁。張漢東先生說同,見其《論秦漢博士製度》,收入安作璋、熊鐵基:《秦漢官製史稿》齊魯書社1984年版,上冊第418頁。
(7)如黃開國主編:《經學辭典》,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頁。
(8)《漢書》卷四九《晁錯傳》“以文學為太常掌故”句注引。
(9)王先謙:《漢書補注》,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1072頁上欄。
(10)《漢書》“以治禮掌故以文學禮義為官”一句,劉敞以為下一個“以”字衍,而王先謙以為上一個“以”衍。參看《漢書補注》,中華書局1983年版,下冊第1515頁。其實二“以”可以並存無妨。詳下。
(11)李慈銘:《越縵堂讀書記》,上海書店2000年版,第214頁。
(12)瀧川龜太郎:《史記會注考證》,台灣文史哲出版社1997年版,第1255頁。
(13)分見《漢書》卷七八《蕭望之傳》、卷九九下《王莽傳下》。
(14)《急就篇》,嶽麓書社1989年版,第23頁。
(15)《史記》一○一《晁錯列傳》:“與雒陽宋孟及劉禮同師,以文學為太常掌故”;《漢書》卷八一《匡衡傳》:“衡射策甲科,以不應令除為太常掌故。”
(16)《史記》卷一一七《司馬相如列傳》集解引《漢書音義》:“掌故,太史官屬,主故事也。”《漢書》卷八八《儒林傳》:“房鳳……以射策乙科為太史掌故。”《續漢書·禮儀誌下》:“太史令自車南,北麵讀哀策,掌故在後。”《太平禦覽》卷二三五《職官部·太史令》引應劭:“太史令秩六百石,望郎三十人,掌故三十人。”中華書局1984年版,第2冊第1114頁上欄。
(17)《漢書》卷五八《兒寬傳》。
(18)《漢書》卷八一《匡衡傳》。
(19)《續漢書·百官誌二》注引《漢官》。
(20)漢平帝製度:“歲課甲科四十人為郎中,乙科二十人為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補文學掌故雲。”參看《漢書》卷八八《儒林傳序》。按郎中比三百石,太子舍人比二百石,那麽順次而降,文學掌故應是比百石。
(21)《漢書》卷六五《東方朔傳》。
(22)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258-259頁。
(23)《戰國策·秦策五》記,司空馬在秦“為尚書,習秦事”,“少為秦刀筆”。第286頁。
(24)趙翼:《陔餘叢考》卷二六《尚書》,商務印書館1957年版,第535頁;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42頁。
(25)《北堂書鈔》卷六八《設官部·長史》引,學苑出版社1998年版。
(26)按,《史記》卷一○四《田叔附田仁傳》,漢武帝時田仁“為二千石丞相長史”,當是一時之事。祝總斌先生雲:“則長史原來秩二千石,似乎與萬石之丞相的主要輔佐身份更相當,比稍後設立秩比二千石的司直地位略高,也較合適,不知後來因為什麽緣故降為千石。”見其《兩漢魏晉南北朝宰相製度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41頁。又安作璋先生根據《漢舊儀》“漢初置相國史,秩五百石”記載,判斷說:“開始丞相或相國隻有史,而沒有長史……這‘秩千石’是文帝以後的事。”《秦漢官製史稿》,齊魯書社1984年版,上冊第35頁。今由《秩律》,知呂後時丞相、相國已有長史,而且已有千石長史。二先生之說可以稍作修訂了。
(27)《後漢書》卷二三《竇憲傳》:“舊大將軍位在三公下,置官屬依太尉。(竇)憲威權震朝庭,公卿希旨,奏憲位次太傅下,三公上;長史、司馬秩中二千石,從事中郎二人六百石,自下各有增。”
(28)據《漢舊儀》卷上,漢初一度還有五百石的相國史:“漢初置相國史,秩五百石。後罷,並為丞相史。”《漢官六種》,第36、67頁。這是一時之事。
(29)在《張家山漢墓竹簡247號墓》(釋文修訂本)中,這段釋文沒有修改。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的《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沿用了這個解釋。第260頁。
(30)參看《史記》卷一二二《酷吏列傳》;《漢書》卷五九《張湯傳》。顏師古曰:“《百官表》丞相有兩長史,今此雲三者,蓋以守者,非正員也。”但這過於拘泥了,不同時期長史員數有變,是完全可能的。《宋書》卷三九《百官誌上》雲:“丞相置三長史。……魏武為丞相以來,置左右二長史而已。”按《宋誌》敘製度往往綜述漢晉,所雲“丞相置三長史”,也符合西漢某些時候的情況。
(31)《漢官六種》,第36頁。
(32)謝桂華先生認為,郡府書佐“秩與佐史同”。見其《尹灣漢墓簡牘和西漢地方行政製度》,《文物》1997年第1期。嚴耕望先生則認為書佐“蓋鬥食之奉”,《秦漢地方行政製度史》,中研院曆史語言研究所專刊之四十五a,1990年版,第116頁、第119頁。廖伯源先生認為鬥食的嗇夫被排在書佐之後,所以書佐最少應為鬥食。見其《簡牘與製度——尹灣漢墓簡牘官文書考證》,台灣文津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頁注[33]。
(33)《漢官六種》,第43頁。
(34)史雲貴:《西漢侯國官製考述》,《中國礦業大學學報》2002年第1期。
(35)按,《續漢書·百官誌四》又雲:“諸侯、公主家丞,秩皆比百石。”與上引不同。不過《續漢書·百官誌三》:“諸公主,每主家令一人,六百石。丞一人,三百石。”若諸侯家丞和公主家丞秩級相等的話,那麽公主家丞既三百石,諸侯家丞也應三百石。若此,《百官誌四》“諸侯、公主家丞,秩皆比百石”的“比”字,有可能是“三”字之訛。《二年律令·秩律》:“李公主、申徒公主、榮公主、傅公[主]家丞,秩各三百石。”《張家山漢墓竹簡》,第46頁472簡,第203頁釋文。
(36)湖南省博物館、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文物編輯委員會:《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發掘簡報》,文物出版社1972年版,第10頁。
(37)湯其領:《〈尹灣漢墓簡牘〉中有關郡縣侯國吏製的幾個問題》,《史學月刊》2005年第11期。
(38)廖伯源:《簡牘與製度——尹灣漢墓簡牘官文書考證》,第107、108、111頁。
(39)“明童”通釋為俑,鄭曙斌先生釋為參加葬儀的家童,見其《馬王堆三號漢墓遣策之明童問題研究》,《考古與文物》2005年第1期。
(40)何介鈞主編:《長沙馬王堆二三號漢墓》第一卷《田野考古發掘報告》,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第48、50頁,及書末圖版。“牛車”,王貴元先生釋“羊車”,見其《馬王堆三號漢墓竹簡字詞考釋》,《中國語文》2007年第3期。
(41)傅舉有:《漢代列侯的家吏——兼談馬王堆三號墓墓主》,《文物》1999年第1期。
(42)《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釋文第153、15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