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何建構社會秩序方麵,儒家有其獨特的思考,主張德治、仁政。孔子在《論語·為政》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孔子推崇的是那種基於道德倫理的禮治秩序,並認為建立在刑罰基礎上的服從,會導致百姓缺乏遵守秩序的自覺意識。


    不過,儒家雖然不推崇刑律,但並不否定刑的作用。《禮記·樂記》中說:“禮以道其誌,樂以和其聲,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禮樂刑政,其極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認為禮樂刑政各有側重,隻有互相配合,才能使民心一致而形成“治道”。荀子的“隆禮遵法”思想,集中體現了勸善和懲惡並舉的治國理念。


    依法家的立場,要建立一種有效率的製度,就要對所有人一視同仁,不能以禮製中尊卑、上下等級的“例外”來施行不同的法律原則。同時,法家相信刑罰要比道德勸說更有作用。法家的基本原則可以用法、術、勢三個字來概括,所謂的法就是法律,術就是統治技巧,而勢則是掌握的權力。秦國就是在法家思想的指導下,取得統一六國建立大一統國家的功績的。


    在漢代之後,儒家思想逐漸獲得統治者的支持,但這並不意味著統治者完全按照儒家的理念來設計社會秩序,現實中主要還是儒法互補的。所以傳統中國的秩序觀也可以稱為“禮法合治”。與法律所內在要求的平等性相比,禮所注重的是差別性的原則,即所謂“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禮記·曲禮上》)禮教的著力點在於貴賤、尊卑、長幼、親疏之差別,並認為這是人道之自然狀態。


    傳統中國的政治製度中,給宗族和鄉村社會保留了一定範圍的非正式管理權,其中也包括進行道德教育,對一些違背道德原則或其他違背社會規範的行為進行處置。


    家長或族長擁有一定的處置權,這是因為家有家法(家規),對於家法的法律地位,雖然還有爭議,不過,家規在某種程度上與國法有銜接。這就是說,家族是最初級的司法機構,家族團體以內的糾紛及衝突應先有族長仲裁,不能調解處理,才有國家司法機構處理。


    (楊瀾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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