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由“法”演變而來。在中國古代,金文中即有”!“字,水、蝄為會意。水表平、公正,蝄為一種神獸。據神話傳說,皋陶為堯手下的一個大法官,善判是非,公正無私,處理每件事都公平如水。有一次,西番向堯帝敬獻了一頭獸叫作“蝄”,為“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獄,其罪疑者,令羊觸之。有罪則觸,無罪則不觸。斯蓋天生一角聖獸,助獄為驗。故皋陶敬羊,起坐時之”(王充《論衡·是應》)。後來文字產生時,就依據這個傳說,創造了”!“字。《說文解字》即說:“!,刑也,平之如水,從水、蝄,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段玉裁注說:“法之正人,如蝄之去惡也。”後”!“字簡化為如今的“法”。據稱,為了紀念“蝄”的協助辦案功績,就把公平辦案叫作“蝄法”,久而久之,演變為現代漢語中的詞匯“執法”。


    “法”首先是指一種實在的社會現象,其次是指描述這樣一個社會現象的概念或名稱。在哲理意義上,漢語的“法”與“理”、“常”通用,指的是“道理”、“天理”之類常行的範型或標準。《爾雅·釋詁》裏說:“法,常也。”上古時期即已有“法”,“若古有訓,蚩尤惟始作亂……苗民弗用靈,製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尚書·呂刑》)。“法”也被用於典章意義,與“律”、“法律”是一個意思。《管子·七臣七主篇》裏說:“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這裏應該算是“法”和“律”連用的最早記載。在後世中,雖然“法”和“律”經常分開使用,但是在國家法律文件的意義上,兩者是同一個含義。國家法律意義上的法與哲理意義上的法是不等同的。在清末民初的時候,由於日本對中國的影響,“法律”逐漸代替了“法”而被使用。這個意義上的法律是指由國家頒行的法律,不等於“天理”、“通理”意義上的法。在西方國家,“法”也有多義性,也可以分為哲理意義和國法意義兩個層麵來理解。通常來說,“法律”是在“國家的法律”這個層麵上來使用的。外延包括:國家立法機關製定的成文法、法官在判決中創製規則而形成的判例法、國家通過一定方式認可的習慣法和像教會法那樣其他的執行國家法律職能的法。法律的特征有規範性、國家意誌性、國家強製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等。概而言之,法律就是體現國家意誌,由國家強製力保障實施的具有規範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或行為規範。


    (沈諍 楊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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