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已經有“原心定罪”的運用,發展到漢代時,出現“論心定罪”原則。《鹽鐵論》中所說的“春秋之治獄,論心定罪,誌善而違於法者免,誌惡而合於法者誅”。這就是指根據一個人的主觀心理來定罪量刑,如果犯罪動機很明顯,則不論既遂與否都要一律從重處罰;相反,如果一個人的主觀動機是善的,即使達到了犯罪效果,也會得到從輕或免除處罰。


    (沈諍 楊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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