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國時期商鞅變法實行抑商政策。一是貶低商人的地位。據《史記·商鞅列傳》記載,秦國法令規定“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令“商賈技巧之人無繁”。二是向商人課以重稅。商鞅執政時期“重關市之賦”,既征關稅又征市稅。三是通過國家資本排擠商人。如對糧食實行國家管製、壟斷經營鹽鐵等。秦統一後繼續堅持打擊商人的方針。


    漢武帝時期的“算緡令”,對商賈之家征收6%的財產稅。為防止瞞報、漏報又頒布“告緡令”,凡匿產不報或以多報少者一經告發,即沒收全部財產並戍邊一年。如《史記》所言,“商賈中家以上大率破”。


    宋代王安石變法中的均輸法、市易法、青苗法也對大商人在茶、鹽、酒、礬等大宗商品中的經營活動進行限製和排除。明清法律對商業的限製也很嚴格,其規定中包含有:一是推行禁榷製度,擴大禁榷的範圍,並以極其嚴酷的刑法作為保障。二是奉行海禁政策,阻撓對外貿易。明將禁海定為基本國策,清朝頒布禁海令,進而頒布遷海令;對礦冶業實行監管,限製民間自由開礦。三是征商稅,壓製私人商業的發展,廣設鈔關。


    (單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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