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最早的稅製,並且是對私田征收稅賦的開始,始於公元前594年春秋時期的魯國。“宣公十五年秋七月,初稅畝”(《左傳》),它是魯國對田稅製度所進行的改革,推翻了過去按井田征收賦稅的製度。據《公羊傳·宣公十五年》記載:“初稅畝。初者何?始也。稅畝者何?履畝而稅也。”即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須按畝繳納土地稅。稅率大約為1/10,“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餘畝,複十取一”(《新唐書》卷五二)。從此井田之外的私田也開始納稅,所采用的賦稅形式是實物地租。


    (單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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