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辦”一詞出現於明朝,當時是指專司宮廷供應的商人。在中國近代經濟史上,買辦指的是受雇並代理外商在中國進行貿易活動的中間人和經理人。鴉片戰爭前,廣州負責對外貿易的十三行就設有買辦。據徐珂《清稗類鈔》記載:“遇洋船來,十三行必遣一人上船,視貨議價,乃偕委員開倉起貨,及貨售罄,洋人購辦土貨回國,亦為之居間購入。而此一人,當時即名之買辦。”此時,買辦分為兩類,一類為居間貿易的商船買辦,一類為負責管理外國商館的內部事務的商館買辦。買辦一職由政府嚴格控製,這時的買辦屬於封建性的買辦商人。鴉片戰爭以後,外國商人可以自由雇傭買辦。從此,買辦性質發生根本變化,成為接受外商雇傭領取工資、傭金的外商“代理人”,並從中獲取利潤。在洋務運動中,買辦商人與洋務官僚相結合,投資創辦近代工商業,成為我國曆史上一個特殊的階層。
(單春梅)
(單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