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圖教育法


    1953年,馬蘭政府為進一步鞏固種族隔離政策,又頒布了《班圖教育法》。當時,每個白人學生每年的教育經費約為44英鎊,有色人種的學生每年的教育經費約為19英鎊,而黑人學生每年的教育經費隻有不到8英鎊。和種族歧視製度一樣,教育經費方麵一直為非洲人所詬病。


    根據《班圖教育法》的相關規定,班圖人的教育監督權由原來的州當局移交給土著事務部。在當時,班圖人的學校分為三類:國立學校、教會學校和非洲人部落或村社自辦的學校。


    級別不同,教育經費也有很大區別。第一類學校由國家財政支出,第二、三類學校則由國家根據地區情況提供相應津貼。不可否認,這些津貼往往少得可憐。


    新法還規定,土著事務部對處理班圖人學校的所有問題,包括教師任免權,擁有無限權力。未經土著事務部的批準,不能開辦任何性質的學校。


    另外,學校傳授的內容必須符合《班圖教育法》相關的規定,任何機構或者個人為學校提供資助,需要經過土著事務部的批準,如果有學生到這些學校讀書,必須經過土著事務部舉辦的相關政治內容的考核。


    時任土著事務部部長的威爾第在議會辯論中高傲地說:“當我控製土著人教育的時候,我要改造它,以教育土著人從兒童時代起就認識到與歐洲人的平等不會為他們準備。信仰平等的人不適合當土著人的教員。當我的教育部控製土著人教育時,它將知道土著人適合什麽等級的高等教育,以及土著人是否有幸運用他的知識。”


    在相關的理論中,威爾第提出了班圖教育的三條原則:一、作為班圖人應該紮根於班圖社會的精神和物質生活中,必須區別於歐洲人的生活;二、教育必須為人們提供生活的機會,對黑人來說,這意味著在鄉村生活或是當流動勞工;三、非洲人應該站在保留地中,教育必須向非洲黑人灌輸這樣的思想,即他們不可能與白人享有平等權利,他們的發展隻限於自己的範圍之內。


    除了上述的規定外,教育經費的規定也是《班圖教育法》的重要內容。新法規定,教育經費方麵,維持原來的級別規定,在政府撥出的固定數目的班圖人教育經費之外,超過部分均要由黑人自己承擔。


    這一規定的目的很明顯,減少政府的教育經費開支,加強對政府經費的依賴性,從而更好地控製教育機構。政府投入的用於黑人的教育經費極其有限,影響了黑人教育事業的發展,當然,也加重了黑人的負擔。


    針對《班圖教育法》,曼德拉評論:


    這名白人部長已經霸道地將目標解釋得清清楚楚:教育我們的兒童認為非洲人比歐洲人劣等,黑皮膚的人比白皮膚的人劣等。從很小就給他們洗腦,灌輸這種人種論。這是多麽卑劣的手段。


    當這個法案成為法律時,那麽將不是由父母,而是由土著事務部來決定某個非洲孩子應該接受什麽樣的教育。


    法律實施之後,非洲人國民大會和少數誌願者建立的教育學校機構很快就要被迫關門。因為根據新法的規定,學校的設立必須得到土著事務部的批準,而且教育的內容也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批準。遺憾的是,在實施社區學校的過程中,非洲人國民大會和少數誌願人員建立的文化俱樂部很快就被迫關門。因為按照新法律,學校的設立必須得到土著事務部部長的批準,否則,將構成違法,會遭到罰款或監禁。


    麵對這種情況,曼德拉不顧馬蘭政府對他的禁令,通過報刊發表聲明,向人民呼籲:


    我們宣布堅信人權宣言所闡明的人人受教育的原則。那樣的教育應該以人的個性的充分發展與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為宗旨。它將促進民族、種族和不同宗教信仰之間的理解、容忍和友誼,並將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活動。父母將有權選擇他們的孩子要接受哪種教育。


    然而,人微言輕,曼德拉的聲明被淹沒在眾多的議論聲和抗議聲中。


    《班圖教育法》的影響力很快就席卷到高校,甚至高校的很多學生都對此議論紛紛。當然,有反對的,也有讚同的,各個階層的人對新法的支持率也是不同的。作為非洲土著黑人的孩子,更多是反對的聲音。


    為了反對新法,非洲人國民大會的領導層積極奔走,呼籲大眾走上街頭抗議。由於政府的種種限製和約束,非洲人國民大會的活動範圍受到了很大限製,經常出現寸步難行的局麵,否則就是違法。


    馬蘭政府似乎不願意就此罷手,緊接著,又頒布了《土著勞工糾紛調解法》。這項法令是根據政府在幾年前設立的工業立法研究委員會的會議討論製定的,它的主要目的是限製工會的權利,減少非洲工人的權利。


    在通過這項法令時,勞工部長菲爾迪宣稱,“絕大多數議員不允許土著掌握罷工這個武器”,“與會大多數人都認為工會不作為,希望取消土著工會”。


    麵對這一切,非洲人國民大會主席艾伯特·盧圖利停止所有的工作,專心對付這條惡法。艾伯特·盧圖利代表非洲人國民大會,強烈譴責這一法案,指出其製定的目的是為了剝奪非洲工人自由組織工會的一般權利,為了破壞現存的非洲工人工會,他號召非洲工人抵製和反抗這一法案的實施。


    作為副主席的曼德拉因受禁令的限製,隻能通過報刊來表達自己的憤怒。他一篇刊登在當時土著黑人中發行量最大的雜誌《解放》上的文章一針見血地指出:


    《土著勞工糾紛調解法》禁止罷工和封閉工廠,從而剝奪了非洲人用以改善其處境的武器。這種措施旨在破壞目前由工人們自己控製著的非洲人工會組織……我希望每一名非洲人國民大會成員都應堅定不移地為非洲人工會的存在而鬥爭。


    轉入地下鬥爭


    政府的兩項法律激起非洲人國民大會強烈的反對。為了阻止非洲人國民大會的抗議活動,政府蠻橫地對非洲人國民大會連下三道禁令,結果非洲人國民大會的最高層領導被禁令,次領導層和第三級領導層的行動都受到限製。盡管如此,非洲人國民大會依然堅持反抗活動。


    不可否認,非洲人國民大會經費有限,因其背後的支持者主要是廣大的貧困黑人,維持自身運轉的經費都有困難,更不用說組織起有效的抗議和罷工了。


    包括曼德拉在內的受限製的人沒有停止反抗,而是被迫采取秘密的地下形式。奧利弗發覺,非洲人國民大會的領導層由於受限禁令,出現了焦慮和絕望情緒,而且地下鬥爭一旦被發現就會被判刑,且刑期也會很長,但曼德拉表現得鎮定自若,而且很多時候還情不自禁地開起玩笑,幫助同伴驅趕恐懼和焦慮的情緒。


    盡管受到禁令的限製,但曼德拉還能夠繼續從事律師工作,還可以繼續代理各種案子,遊走於法院之中。


    曼德拉的名聲越來越響,被他打敗的白人律師也越來越多,因此他不僅引起白人律師的嫉恨,也引起了他們的恐懼。


    在1954年就發生了一件很搞笑的針對曼德拉的活動。德蘭士瓦法律協會請求最高法院將曼德拉除名,取消他的律師資格,理由是他在非洲人國民大會發起的“蔑視運動”中有質疑、誹謗政府的行為,這是赤裸裸的對法律不公、不尊、不敬的表現,這些行為“與一個體麵的行業成員所應有的行為標準不合”。


    整個律師協會站在政府的立場去針對一個人,這件事在南非的法律界還從未出現過,可見曼德拉的影響力之大。曼德拉見到了太多不公,此舉可不是鬧著玩的,而且曼德拉親眼見過這個蠻橫的政府,什麽荒唐的事情都幹得出來,更不用說針對一個小小的黑人律師了。


    麵對德蘭士瓦律師協會發起的攻擊,曼德拉一時之間也有點害怕,一旦最高法院和政府站在了一條線上,曼德拉將會失去賴以生存的,也是他最喜歡的職業。


    幸運的是,這件事經過各大報刊刊登出來之後,引起很多人的關注。一位頗有名氣的白人律師、約翰內斯堡律師協會主席沃爾特·波洛克出庭為曼德拉伸張正義。


    經過激烈的爭辯,最終最高法院判定曼德拉並沒有超出律師權利範圍,作為一名律師,參加他的人民爭取自身政治權利的鬥爭,並不是對法律不公、不尊、不敬,即使他的活動與國家的法律相違背。


    最高法院拒絕了法律協會的要求,並判法律協會交納賠償金。


    在回憶這件令人啼笑皆非,卻讓曼德拉緊張得出了一身汗的事情時,曼德拉說:


    不要認為有這樣一個對我有利的裁決,我就會停止政治活動!


    曼德拉很清醒,盡管最高院支持了他,但他對裁決的態度十分明確。實際上,從他擔任非洲人國民大會全國副主席那一天起,他就在考慮非洲人國民大會在新形勢下的組織結構問題。也正是在這一受到管製禁令期間,他的頭腦中已經在醞釀這些計劃了。


    曼德拉的新計劃


    非洲人國民大會很努力,尤其是在一群年輕人的帶領下,社會影響力提高了,威信提高了,會員人數也在與日俱增,達到10萬人的規模。


    不可否認,盡管非洲人國民大會足夠努力,可不公正的法令依然原封未動,確切地說,反而增加了。從表麵上看,非洲人國民大會無形中在促使種族歧視的問題變得更糟,實際上則不然。


    法律的神聖在於它的正義性,當正義不在,當法律被隨意製定、成為某些集團的工具時,法律的神聖和尊嚴將不複存在。


    1952年的“蔑視運動”引起了白人種族主義政權的恐慌,隨後各項鎮壓法律紛紛出台,如《鎮壓共產主義法》,這項法案的第一條規定就是擴大政府的權力,規定政府有權宣布全國或某一地區處於戒嚴狀態,有權廢除任何法令。除了加強政府的權力之外,還製定了嚴苛的處罰條例,罰款或者監禁。


    這些法令的存在,使非洲人國民大會遭到了第一次“寒冬”,非洲人國民大會組織的黑人運動的正常運行受到嚴重打擊,而且使非洲人國民大會的成員人數急劇下降。到1953年,成員由原來的10萬人下降到3萬人。這些新形勢引起了非洲人國民大會新領導層的密切關注。


    關於這一切,曼德拉說:“我們緊迫的任務是鞏固這些勝利,保存我們的組織,為重新發起進攻積聚我們的力量。”


    曼德拉是這麽說的,也是這麽做的。從“蔑視運動”被鎮壓、中斷之後,他一直在考慮這個問題。


    非洲人國民大會全國執行委員會在征求非洲人國民大會和南非印度人大會全國行動委員會的建議之後,根據實際情況,製訂了一個新的行動計劃,這就是被大會傳播並實施的所謂m計劃。這一計劃定出了新的鬥爭方式,全國執行委員會經過大會研究、討論,將它放在最重要的位置,立即指示各省支部切實執行並監督這一計劃的落實。


    m計劃的具體方案是由曼德拉一手策劃的,根據“蔑視運動”的成果以及借鑒印度聖雄甘地的鬥爭經驗,曼德拉提出了一套新的組織係統。


    新的組織係統改變原來的以支部為單位的基層組織,實行以街道為核心的基層組織,每條街道設立一個組織,並選舉出一個組長。每7個這樣的組織合成一個區域,由一名管理代表全權負責。每5個這樣的地區組成一個行政區,由一名總代表負責。這5個地區中的一名管理代表可成為支部秘書處的成員,而支部秘書處則負責一個市鎮的非洲人國民大會的運作。


    m計劃改變了原來的支部管理混亂的局麵,形成了以街道為基層組織的結構。m計劃的目的十分明確:


    一、鞏固非洲人國民大會的機構;


    二、能夠使重要決議在全國範圍內傳達到該組織的每個成員,而不必召集公開集會、發表新聞公報或印刷通告等,減少非洲人國民大會的財政支出;


    三、在各個地方支部建立有效的、真正代表人民力量和願望的自己的國民大會;


    四、擴大和加強非洲人國民大會與人民之間的聯係並鞏固國民大會對地方的領導。


    m計劃通過之後,立即在德蘭士瓦以及其他省的很多支部開始實施,效果很不錯。1953年6月至9月,非洲人國民大會分別在二、三線城市索菲亞城、傑米斯敦、克利普敦和比諾尼召開了地區會議,與會者人數較以往有所增多,證實了這個計劃是可行的。


    當然,m計劃也有其局限性,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將會出現很多困難,最直接的是單純依靠業餘時間做這些工作是不可能的。另外,就是經費問題,根據委員會的估計,東開普需要35名全日製的工作人員來實施m計劃,在1953年他們收到全國總部100英鎊的工資。而每人每年隻交會費2先令6便士。再加上政府各種持續不斷的阻礙措施,在1952年新選出的27名執委會成員中,有11名處於管製禁令之下。這些因素都妨礙了m計劃的正常實施。


    盡管困難重重,但曼德拉依然不知疲憊地落實新計劃,1953年9月21日,在非洲人國民大會德蘭士瓦地區會議上,曼德拉向全體會員發出呼籲:


    以自己雙倍的努力,切實地、出色地完成這個計劃。通過艱苦、緊張的工作,通過各個地區一家一戶的動員來發展會員和加強組織。這些必須靠你們全體的努力。從現在起,國民大會成員的活動不能僅限於發表演講和通過決議。你們的活動必須在廣泛的群眾工作中表現出來,這些工作將使你們能與勞動人民最大可能地建立聯係。你們必須保衛和維護你們的工會。如果不允許你們公開集會,那麽你們應當在工廠的機器旁,在回家的火車和汽車上舉行會議。你們應當在村裏和棚戶區召集會議。你們必須使我們人民居住的每一個住宅、每一個鋪位和每一個泥土屋成為工會運動的一個分部。你們必須永不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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