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集中的以中小地主階級為基礎的朱元璋封建統治政權,通過龐大的常備軍和嚴密的特務網,起著鎮壓人民反抗和保衛國防的作用。


    在洪武一朝中,除掉秘密宗教徒和少數民族的多次起義以外,不帶宗教色彩的農民起義比過去任何一個曆史時期都多。


    據史料記載,在朱元璋稱帝之前,農民已經起來反抗了。龍鳳十一年(公元1365)七月湖廣辰州沅陵,十一月江西信州,十二年二月浙江處州青田,十二月永寧酃縣,都曾發生農民起義。稱帝以後,洪武元年浙江昌國州,溫州南溪,三年山東沂、邳山民,浙江龍泉,福建泉州惠安,湖廣綏寧,六年福州府山民,溫州府,福建羅源、古田,廣東廉州,湖廣房州,儋州宜倫,廣西永福,十年宿州靈壁,福建泉州,十二年廣東潮州海陽,福建漳州龍岩,廣東清遠,十四年漳州南靖、古田,浙江衢、處、溫三府山民,潮州海陽、程鄉,福建福安,廣州海“寇”,漳州龍岩,十五年惠州龍川河源,潮州海陽,海南會同文昌,萬、崖二州,十九年潮州程鄉,二十年惠州博羅,二十一年韶州英德,潮州海陽,惠州龍川,二十二年廣東韶州,二十六年廣東東莞,二十八年廣東崖州,二十九年廣東連山,都發生了農民暴動。值得注意的是這一係列農民反抗的武裝鬥爭,除洪武三年山東沂、邳山民暴動之外,其餘的全部發生在經濟比較發達的長江以南地區,其中,浙江溫、處州各三次,廣東海陽三次,程鄉兩次,龍川兩次,福建龍岩、古田各兩次。如以省區計,則廣東一省就發生了二十次以上。規模較大的如洪武十四年的廣州海“寇”,曹真自稱萬戶,蘇文卿自稱元帥,會合山“寇”單誌道、李子文、李平尺據險立寨,攻掠東莞、南海及肇慶、翁源諸縣,被官軍鎮壓,斬殺五千餘人,俘擄二萬餘人,家屬八千餘人。十五年十月南雄侯趙庸鎮壓廣東鏟平王的起義,斬殺八千八百多人,俘虜一萬七千八百五十人,家屬一萬六千餘人,降民一萬三千二百六十七戶。起義的原因,主要有兩條,一是官吏貪汙,一是守禦官軍擾害,也就是官逼民反。[86]起義的結局,都以被封建皇朝龐大的常備軍所血腥鎮壓而失敗。


    常備軍在國內的任務是鎮壓人民起義。


    朱元璋所建立的常備軍是和農業生產密切結合,逐步建成的。在攻克集慶以後,厲行屯田政策,廣積糧食,供給軍需。他和劉基研究古代的兵製,總結曆史經驗:征兵製的好處是全國皆兵,有事召集,事定歸農,兵員素質好,來路清楚,平時軍費開支少;缺點是兵員都出自農村,如有長期戰爭,便影響到農村的生產。募兵製的好處是應募的多為無業遊民,當兵是職業,訓練的時期較長,作戰能力較高,兵員數量和服役時間,不受農業生產的限製;缺點是平時要維持大量的軍隊,軍費負擔很重,而且募的兵大部分來路不明,沒有宗族家庭的牽掛,容易逃亡,也容易叛變。較好的辦法是折中於兩者之間,吸收其好處,避免其缺點。主要的原則要做到武裝力量和生產力量結合起來。既可以靈活指揮,又避免財政上過重的負擔。


    劉基根據實際情況,經過討論研究,創立的辦法是衛所製度。[87]


    衛所的兵源有四種:一種是從征,即起事時所指揮的部隊,也就是郭子興的基本隊伍和他自己所招收的各地地主武裝;一種是歸附,包括削平群雄所得的部隊和元朝投降軍隊;一種是謫發,指因犯罪被罰當軍的,也叫作恩軍;一種叫垛集,即征兵,按人口比例,一家有五丁或三丁出一丁為軍。前兩種是建立製度時原有的武裝力量,後兩者則是補充的武力,特別是垛集軍在數量上占了很大的比例。這四種來源的軍人都是世襲的,為了保障固定員額的滿員,法律規定軍人必須娶妻,世代繼承下去,如無子孫繼承,則由其原籍家屬壯丁頂補。種族綿延的原則被應用到武裝部隊來,兵營成為武裝的集體家庭了。[88]


    軍有特殊的社會身份。在明代戶籍中,軍籍和民籍、匠籍是主要的戶口。軍籍屬於都督府,民籍屬於戶部,匠籍屬於工部。軍人不受普通地方行政官吏的管轄,在身份上、法律上、經濟上的地位,都和民戶不同,軍和民是截然地分開的。民戶有一丁被垛為軍,可以優免一丁差役,作為補償。軍士到戍地時,由宗族替他治裝。在衛所的軍士除本身為正軍外,其子弟稱為餘丁或軍餘,將校的子弟則稱為舍人。軍士的生活費用概由皇朝就屯田所得糧食支給,按月發米,稱為月糧。規定馬軍月支米二石,步軍總旗一石五鬥,小旗一石二鬥,步軍一石。守城的照數支給,屯田的支一半。恩軍家四口以上一石,三口以下六鬥,無家口的四鬥。衣服歲給冬衣棉布棉花,夏衣夏布,出征時依例給胖襖鞋褲。[89]


    元璋渡江以後,降附的將領都用原來的稱號,有叫樞密、平章的,有叫元帥的,有叫總管、萬戶的,形形色色,名不稱實,高下不一。龍鳳十年四月,立部伍法,根據所帶的隊伍人數來定將領稱號。經過點編,有兵五千的做指揮,滿千人的做千戶,百人的做百戶,五十人為總旗,十人為小旗。[90]在這個基礎上,常備軍的組織分作衛、所兩級:大體上以五千六百人為一衛,衛的長官是指揮使。衛又分五個千戶所,每千戶所一千一百二十人,長官是千戶。千戶所下分十個百戶所,每百戶所一百十二人,長官是百戶。百戶下有總旗二,小旗十。一個總旗領五個小旗,小旗領軍士十人。大小聯比以成軍。衛所的分布,根據地理險要,小據點設所,關聯若幹據點的設衛,集合一個軍事地區的若幹衛、所,設置都指揮使司,作為軍區的最高軍事統率機構,長官是都指揮使。衛所陸續建置,到洪武二十五年,全國共有十七個都指揮使司,京師和外地共有三百二十九個衛,六十五個守禦千戶所。京師和地方的軍力分配如下:[91]              地區      五官(員)      軍士(人)      馬(匹)              京師      2 747      206 280      4 751              地方      13 742      992 154      40 329


    全國衛所軍總數為一百二十萬人。十七都指揮使司分別隸屬於皇朝的五軍都督府。


    軍食出於屯田,大略學漢朝趙充國的辦法,在邊境開屯,一部分軍士擔任守禦,一部分軍士受田耕種。目的在於開墾荒地,增加生產,充裕軍食,省去運輸費用,減輕財政負擔。邊地開屯有了成績以後,內地衛所也先後開屯耕種,以每軍受田五十畝作一分,官給耕牛農具,開頭幾年免納租稅,到成為熟地後,每畝收稅一鬥。規定邊地守軍十分之三守城,七分屯種,內地則二分守城,八分屯種。全國各地共有軍屯田八十九萬三千多頃,相當於全國墾田總數十分之一左右。[92]


    除軍屯外,還有商屯。邊地守軍遇有意外,糧食發生困難的時候,朝廷用“開中法”來接濟。封建皇朝控製著大量糧食和食鹽。但從糧食產地運糧到邊境,運費往往為所運糧食的五六倍,費用太大,極不經濟。商人有資本,販賣食鹽利潤很大,但是食鹽是由皇朝專賣的,商人得不到手。“開中法”責成商人運一定數量的糧食到邊境,拿到收據就可到產鹽地領到等價的食鹽,自由販賣,從而獲取厚利。商人是最會打算盤的,邊境有的是荒地,索性雇人在邊境開立屯田,就地交糧。這樣就可以省去幾倍的運費。[93]在這種特定的交換過程中,邊軍糧食就夠吃了;封建皇朝不但省去大量運費,也省了事;商人發了財;邊境荒地開墾得多了,增加了生產,也建立了許多居民點。


    在作戰時,雖然派有大將軍做統帥,但朱元璋還親自指導攻取方略,根據所得軍事情報和實際經驗決定前方的行動,即使對最親信的將領徐達、李文忠也是如此。例如,吳元年四月十八日給徐達的手令,在處分軍事行動以後,接著說:“我的見識隻是如此。你每(們)見得高強便當處,隨你每意見行著,休執著我的言語,恐怕見不到處,教你每難行事。”洪武三年四月:“說與大將軍知道。……這是我家中坐著說的,未知軍中便也不便,恁隻揀軍中便當處便行。”給李文忠的手令:“說與保兒、老兒:……我雖這般說,計量中不如在軍中多知備細,隨機應變的勾當,你也廝活落些兒也,那裏直到我都料定。”[94]洪武元年北伐軍出發後,他親自畫了征進陣圖,派使送給徐達。[95]提出自己的意見給前方統帥,說明隻是參考性質,如不符合軍中實際情況,可以揀軍中便當處行著。但是在涉及有關原則性問題的時候所下的命令就很堅決,不能改變的了。例如,處理降將降官降兵的原則,龍鳳十一年十一月初五日令旨:“吳王親筆:著內使朱明前往軍中,說與大將軍左相國徐達、副將軍平章常遇春知會:十一月初四日捷音至京城,知軍中獲寇軍及首目人等陸萬餘眾,然而俘獲甚眾,難為囚禁。今差人前去,教你每軍中將張(士誠)軍精銳勇猛的留一二萬。若係不堪任用之徒,就軍中暗地除去了當,不必解來,但是大頭目,一名名解來。”十二年三月且嚴厲責備徐達不多殺敵軍頭目:“吳王令旨:說與總兵宮徐達,攻破高郵之時,城中殺死小軍數多。頭目不曾殺一名。今軍到淮安,若係便降,係是泗州頭目青磨黃旛招誘之力,不是你的功勞。如是三月已裏,淮安未下,你不殺人的緣故,自說將來者。依奉施行者!”[96]對元朝降將的處理,更是十分注意,再三囑咐,吳元年十二月十天內接連三次派使人到徐達、常遇春軍前傳諭。第一次說:“將軍統率將士,下齊、魯數十城,求之於古,雖韓信功能不過是也。然事機合變之際,不可不慮。今山東諸將雖皆款附,而未嚐遣一人至此。若留降將布列舊地,所謂養虎遺患也。昔漢光武命馮異平三輔營壘,降者遣其渠帥詣京師,散其小民,令就農桑,壞其營壘,無使複聚,古人之慮深矣,將軍其思之。”都督同知張興祖連下山東州、縣,得士馬萬計,就用降將領舊兵隨軍北伐,元璋得到報告,認為不妥,指出:“此非良策。聞興祖麾下降將至有領馬軍千騎者,若一旦臨敵,勢不足以相加,因而生變。何以製之?”遣使告訴興祖,今後得一降將及官吏儒生,才有可用的,統統送到京師,不許留下。又遣使告訴徐達、常遇春:“聞大軍下山東,所過郡縣,元之省、院官來降者甚多,二將軍皆留於軍中。吾慮其雜處我軍,或晝遇敵,或夜遇盜,將變生不測,非我之利。蓋此輩初屈於勢力,未必盡得其心,不如遣來,使處我官屬之間,日相親近,然後用之,可無後患。”[97]這是因為接受了去年十一月沂州王宣、王信父子降而複叛的教訓,[98]叮嚀反複,要諸將提高警惕。後來的事實也證明了元璋的遠見,洪武元年二月降將樂安俞勝叛,閏七月降將喬僉院叛於濟南,[99]雖然都及時平定了,到底還是招致了軍事和政治上的損失。


    有一道命令是整飭軍隊紀律的。龍鳳十二年三月,元璋大發脾氣:(張士誠軍)男子之妻多在高郵被擄,總兵官為甚不肯給親完聚發來?這個比殺人那個重!當城破之日,將頭目軍人一概殺了,倒無可論。擄了妻子,發將精漢來我這裏,賠了衣糧,又費關防,養不住。殺了男兒,擄了妻小,敵人知道,豈不抗拒?星夜叫馮副使去軍前,但有指揮、千戶、百戶及總兵官的伴當擄了婦女的,割將首級來。總兵官的罪過,回來時與他說話。”[100]馮副使是馮勝。從下和州時候起,朱元璋就十分注意軍隊紀律,發還擄獲婦女。經過了十二年,西吳的軍隊紀律是所有起事群雄中較好的。但是,隨著戰爭的不斷勝利,疆土的日益擴大,許多地主武裝的降附,軍隊的成分日益複雜化了,違反軍隊紀律的事件也就不斷發生。高郵的殺掠受到了嚴厲的處置以後,全軍的紀律也因而提高了。高郵戰役違反軍紀案件的經過情況是這樣的:總兵官徐達圍攻高郵未下,還師救援宜興,令馮勝督軍猛攻,高郵守將詐降,馮勝令指揮康泰帶幾百人入城,高郵守將關了城門,殺個幹淨。元璋怒極,叫馮勝回來,打了十大板,還罰他走回高郵。馮勝又羞又氣用全力攻城,徐達也從宜興回兵合攻,取下高郵。一打進城,要報這怨仇,就忘了多年來的約束了。[101]


    特務網主要由檢校和錦衣衛組成。


    檢校是朱元璋特設的特務人員,職務是:“專主察聽在京大小衙門官吏不公不法,及風聞之事,無不奏聞。”最著名的頭子之一叫高見賢,和僉事夏煜、楊憲、淩說等,專作告發人家陰私的勾當,“伺察搏擊”。兵馬司指揮丁光眼巡街生事,凡是沒有路引(通行證)的人都捉拿充軍。元璋嚐時說:“有這幾個人,譬如人家養了惡犬,則人怕。”[102]高見賢建議:“在京犯贓經斷官吏,不無怨望,豈容輦轂之下居之?及在外犯贓官吏,合發江北和州,無為住坐,彼處荒田甚多,每人撥與二十畝開墾,亦且得人納糧當差。”這個意見就當時情況說來,是正確的,合理的,朱元璋接受了。但是觸犯了官僚們的眾怒,後來他自己也被楊憲舉劾,發和州種田。先前在江北種田的都指著他的臉罵:“此路是你開,今亦到此,是報也。”不久被殺。夏煜、丁光眼也犯法先後被殺。這幾個人得勢時,連元璋最親信的元勳李善長等人也怕他們,日夜提心吊膽。[103]


    禁衛軍官派做檢校的:有金吾後衛知事靳謙,從元璋數說他的罪狀可以看出是一個親信人物:“朕以為必然至誠,托以心腹,雖有機密事務,亦曾使令究焉。”[104]有何必聚,龍鳳五年派帳下衛士何必聚往探江西袁州守將歐平章動靜,以斷歐平章家門前二石獅尾為證,占袁州後,查看果然不錯。[105]有小先鋒張煥,還在初克婺州時,就做元璋的親隨伴當從行先鋒。一晚,元璋出去私訪,遇到巡軍攔阻。喚問是誰,張煥回答:“是大人。”巡軍發怒:“我不知道大人是什麽人,但是犯夜的就逮住。”解說了半晌才弄清楚。樂人張良才說平話(即說書),擅自寫省委教坊司帖子,貼市門柱上,被人告發,元璋大怒說:“踐人小輩,不宜寵用!”叫小先鋒張煥捆了樂人,丟在水裏。龍鳳十二年以後,張煥經常被派做特使,到前方軍中傳達命令和察事。[106]徐達入大都,封元故宮殿門,令張煥以兵千人守之。[107]又有毛驤、耿忠,毛驤是早期幕僚毛祺的兒子,以舍人做親隨,用做心腹親信,和耿忠奉命到江浙等處察訪官吏,問民疾苦。毛驤從管軍千戶積功做到都督僉事,掌錦衣衛事,典詔獄,後來被牽連到胡惟庸黨案被殺。耿忠做官到大同衛指揮使,也以貪汙案被處死。[108]


    除文官武將做檢校以外,和尚也有被選用做這工作的。吳印、華克勤等人都是和尚,因為察事有功,都還俗做了大官。給事中陳汶輝上疏力爭,以為“自古帝王以來,未聞縉紳緇流雜居同事而可以共濟者也。今勳舊耆德鹹思辭祿去位,而緇流夫乃益以讒間,如劉基、徐達之見猜,李善長、周德興之被謗,視蕭何、韓信,其危疑相去幾何哉!”[109]劉基、徐達、李善長、周德興等人或見猜,或被謗,封建統治集團的核心內部矛盾展開了,矛盾越深化,到了不兩立的地步,便釀成一係列屠殺慘案。


    檢校的足跡是無處不到的,元璋曾派人去察聽將官家屬,有女僧引誘華高、胡大海妻敬奉西僧,行“金天教”法,元璋下令把兩家婦人連同女僧一起丟在水裏。[110]吳元年得到報告,要前方總兵官把一個摩尼(摩尼教徒)取來。洪武四年手令:“北平城內有個黑和尚出入各官門下,如常與各官說些笑話,好生不防他。又一名和尚係是江西人,秀才出身,前元應舉不中,就做了和尚,見在城中與各官說話。又火者一姓崔,係總兵官莊人……又有隱下的高麗不知數。造文書到時,可將遣人都教來。一名太醫江西人,前元提舉,即自在各官處用事。又指揮孫蒼處有兩個回回,金有讓孚家奴也教發來。”[111]調查得十分清楚確鑿。錢宰被征編《孟子節文》,罷朝吟詩:“四鼓冬冬起著衣,午門朝見尚嫌遲。何時得遂田園樂,睡到人間飯熟時。”第二天,元璋對他說:“昨天作的好詩,不過我並沒有‘嫌’啊,改作‘憂’字如何?”錢宰嚇得出了一身汗,磕頭謝罪。[112]宋濂性格誠謹,有一次請客喝酒。隔天,元璋問他昨天喝酒了沒有,請了哪些客,什麽菜?宋濂老老實實回答,元璋才笑著說:“全對,沒有騙我。”[113]國子祭酒宋訥獨坐生氣,麵有怒容。朝見時,元璋問他昨天生什麽氣,宋訥大吃一驚,照實說了。元璋叫人把偷著給他畫的像拿來看,他才明白。[114]吏部尚書吳琳告老回黃岡,元璋派人去察聽,遠遠見一農人坐小杌上,起來插秧,樣子很端謹。使者前問:“此地有吳尚書這人不?”農人叉手回答:“琳便是。”使者複命,元璋很喜歡。[115]南京各部皂隸都戴漆巾,隻有禮部例外,各衙門都有門額,隻有兵部沒有,據說這也是皇帝幹的事。原來各衙門都有檢校暗地裏伺察,一天禮部的一個皂隸睡午覺,被取去漆巾。兵部有一晚沒有人守夜,門額給人抬走了。發覺後都不敢作聲,也就作為典故了。[116]公侯伯功臣賜卒一百十二人作衛隊,設百戶一人統率,頒有鐵冊,說明“俟其壽考(死亡),子孫得襲,則兵皆入衛。”稱為鐵冊軍。事實上也是防功臣有貳心,特設鐵冊軍監視的。[117]


    朱元璋不但派檢校偵察官民,有時他還親自偵察。例如,羅複仁是陳友諒舊臣,投降後,官為弘文館學士,說一口江西話,為人質直樸素,元璋叫他作老實羅。一天,元璋突然跑到羅家,羅家在城外邊一個小巷子裏,破破爛爛,東倒西歪幾間舊房子。老實羅正扒在梯子上粉刷牆壁,一見皇帝來,著了慌,趕緊叫他女人抱杌子請皇帝坐下。元璋見他實在窮得不堪,老大不過意,說:“好秀才怎能住這樣破爛房子!”即刻賞給城裏一所大邸宅。[118]


    檢校是職務,不是正式機構。隻能執行察聽、偵伺工作,並無扣押人犯和處刑之權。胡惟庸案發以後,統治階級的內部鬥爭越發尖銳了,洪武十五年特別設立了一個特務機構,有專門的法庭和監獄,叫錦衣衛。


    錦衣衛的前身是吳元年設立的拱衛司,洪武三年改為親軍都尉府,管左右中前後五衛軍士,十五年改為錦衣衛。


    錦衣衛有指揮使一人,正三品;同知二人,從三品;僉事三人,四品;鎮撫二人,五品;十四所千戶十四人,五品;副千戶從五品;百戶六品。所統有將軍、力士,校尉,掌侍衛、緝捕、刑獄之事。凡盜賊奸宄要秘密緝訪,街塗溝洫要經常注視,是一個組織完備的軍事特務機構,和皇朝的府、部、院都沒有隸屬關係,由皇帝直接指揮,隻對皇帝負責。


    錦衣衛設經曆司,掌文移出入。設鎮撫司,掌本衛刑名,兼理軍匠,也就是民間所稱“詔獄”。朱元璋從洪武十五年以後,運用這批特務、法庭和監獄,把全國所有政治性的重罪犯人,都交給它審判和處刑。過了六年,鎮壓“不軌妖言”的任務告一段落了,洪武二十年下令焚毀錦衣衛刑具,把犯人移交給刑部。又過了六年,胡惟庸和藍玉案的罪犯都已處理完畢了,又再次申明以後一切案件都由朝廷法司處理,內外刑獄公事不再經由錦衣衛。但是這條法令並沒有維持多久,明成祖即位後,又重新利用錦衣衛來鎮壓建文帝的臣下,恢複了詔獄。以後曆代皇帝都倚仗錦衣衛做耳目爪牙,用內官提督東、西廠(詔獄),東西廠和錦衣衛的職權日益擴大,人員日益眾多,造成慘酷的恐怖氣氛,一直延續到明亡。[119]


    和錦衣衛有密切關係的一種刑罰叫廷杖,就是在殿廷杖責官員。錦衣衛學前朝的詔獄,廷杖則學的是元朝的辦法。著名的例子,元璋親族被杖死的有親侄朱文正,勳臣被鞭死的有永嘉侯朱亮祖父子,大臣被杖死的有工部尚書薛祥,部曹被廷杖的有茹太素。這個辦法也被他的子孫當作祖宗製度一直繼承到朱家統治權被推翻的時候。[120]


    地方則設置巡檢司,凡在外各府州縣關津要害處普遍建立,設巡檢和副巡檢,都是從九品官,帶領差役、弓兵,警備意外。職權是緝捕盜賊,盤詰奸偽。[121]在交通要衝去處,則專一盤詰往來奸細及販賣私鹽犯人、逃囚、無引麵生可疑之人。[122]


    引是路引,朱元璋發展了古代“傳”“過所”“公憑”這套製度,製定了路引,即通行證或身份證。法律規定:“凡軍民人等往來,但出百裏即驗文引,如無文引,必須擒拿送官。仍許諸人首告,得實者賞,縱容者同罪。”[123]處刑的等級:“凡無文引私度關津者杖八十;若關不由門,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緣邊關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出外境者絞。”軍和民的區別:“若軍、民出百裏之外不給引者,軍以逃軍論,民以私度關津論。”[124]這製度把軍、民的行動範圍限製在百裏之內。路引是要向地方官請領的。請不到的,行動便不能出百裏之外。


    巡檢司隻設在交通衝要去處,要全麵地約束人民的行動,是辦不到的。於是裏甲便被賦予輔助巡檢司,執行檢查的任務。洪武十九年朱元璋手令要“人民互相知丁”,知是了解情況的意思,他說:


    誥出,凡人民鄰裏互相知丁,互知務業,俱在裏甲。縣、府、州務必周知。市村絕不許有逸夫。若或異四業而從釋道者戶下除名。凡有夫丁,除公占外,餘皆四業,必然有效。


    一、知丁之法,某民丁幾,受農業者幾,受士業者幾,受工業者幾,受商業者幾。且欲士者誌於士,進學之時,師友某氏,習有所在,非社學則入縣學,非縣必州、府之學,此其所以知士丁之所在。已成之士為未成士之師,鄰裏必知生徒之所在。庶幾出入可驗,無異為也。


    二、農業者不出一裏之間,朝出暮入,作息之道互知焉。


    三、專工之業,遠行則引明所在,用工州裏,往必知方,巨細作為,鄰裏悉知,巨者歸遲,細者歸疾,出入不難見也。


    四、商本有巨微,貨有重輕,所趨遠近水陸,明於引間。歸期艱限,其業鄰裏務必周知。若或經年無信,二載不歸,鄰裏當覺(報告)之詢故。本戶若或托商在外非為,鄰裏勿幹。(本戶假托經商,在外邊做壞事,鄰裏不負連帶責任。)


    逸夫指的是無業遊民。法令規定裏甲鄰裏要負責逮捕逸夫,如不執行,要受連坐處分。他接著說:


    一裏之間,百戶之內,仍有逸夫,裏甲坐視,鄰裏親戚不拿,其逸夫或於公門中,或在市閭裏,有犯非為,捕獲到官,逸夫處死,裏甲四鄰化外之遷,的不虛示。[125]


    又強調告誡:


    此誥一出,自京為始,遍布天下。一切臣民,朝出暮入,務必從容驗丁。市井人民舍客之際,辨人生理,驗人引目,生理是其本業,引目相符而無導,猶恐托業為名,暗有他為。雖然業與引合,又識重輕巨微貴賤,倘有輕重不倫,所齎微細,必假此而他故也,良民察焉。[126]


    異為、非為、他為、他故,都是朱元璋的法律術語,異為、非為是不軌、不法的意思,他為、他故是有秘密、有問題的意思。前一手令是裏甲、鄰裏互相知了的義務和對逸夫的連坐法,後一手令則是專指流動人口的,特別是對手工業者和商人的。他的前輩彭瑩玉在淮西秘密傳教所引起的後果,對他來說是最現實的教訓。他接受了這個教訓,把路引製和裏甲製結合在一起,對巡檢司起了輔助作用,也對反對封建統治的人們起了管製和鎮壓的作用。


    要組織這樣的力量、機構,進行全國規模的調查、登記、發引、盤詰的工作,必須付出極大的努力和準備周密的計劃,以及必需的監督工作。差不多經過三十年的不斷鬥爭,朱元璋和他的助手們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把自己的統治機構、威懾力量,逐漸發展、鞏固,使之比前代更為完備。[127]    <hr/>


    [1]《毛澤東選集》頁六一八《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產黨》。


    [2]宋濂《宋學士文集》卷二十八《故廬陵張府君光遠甫墓碣銘》。


    [3]《貝清江集》卷八《送王子淵序》。


    [4]《元史》卷一百四十二《答失八都魯傳》。


    [5]王禕《王忠文公集》卷二十一《劉燾孫傳》。


    [6]王禕《王忠文公集》卷二十二《故縉雲郡伯胡公行述》。


    [7]《蘇平仲文集》卷三《胡嘉祐傳》。


    [8]宋濂《翰苑別集》卷九《贈進義副尉金溪縣尉陳府君墓銘》。


    [9]楊士奇《楊文貞集旌義堂記》。


    [10]宋濂《藝園集》卷四徽州《羅府君墓誌銘》。


    [11]宋濂《芝園續集》卷二《故嘉興知府呂府君墓碑》。


    [12]《王靜學集》卷二《淩府君行錄》。


    [13]陶宗儀《輟耕錄》。


    [14]李繼本《一山文集》卷六《劉則禮傳》。


    [15]《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342頁《道德化的批評和批評化的道德》。


    [16]《馬克思恩格斯文選》第二卷《哥達綱領批判》。


    [17]《明太祖實錄》卷六。


    [18]《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七十九。


    [19]《明太祖實錄》卷四十九。


    [20]《明太祖實錄》卷二百五十二、卷二百五十四。


    [21]談遷《國榷》卷六。


    [22]《明太祖實錄》卷四十九。


    [23]吳寬《匏翁家藏集》卷七十五《施孝先墓表》。


    [24]吳寬《匏翁家藏集》卷四十三《尚書嚴公流芳錄序》。


    [25]宋濂《朝京稿》卷五《上海夏君新壙銘》,吳寬《匏翁家藏集》卷五十二《恭題糧長敕諭》。


    [26]《明太祖實錄》卷六十八。


    [27]《明太祖實錄》卷七十。


    [28]《明太祖實錄》卷八十五。


    [29]《明太祖實錄》卷一百零二。


    [30]《明太祖實錄》卷二百五十四。


    [31]《明史》《食貨誌》二《賦役》,《匏翁家藏集》卷四十三《尚書嚴公流芳錄序》。


    [32]《明太祖實錄》卷六十八。


    [33]《明太祖實錄卷一百零二。


    [34]《大誥續誥》四十七。


    [35]《大誥續誥》二十一。


    [36]黃省曾《吳風錄》。


    [37]宋濂《朝京稿》卷五《上海夏君新壙銘》。


    [38]《明太祖實錄》卷二百十。


    [39]《明太祖實錄》,《明史》卷七十七《食貨誌》一。


    [40]趙翼《陔餘叢考》卷四十一《鳳陽丐者》。


    [41]《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八十。


    [42]《大誥續誥》第四十五《靠損小民》。


    [43]《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八十。


    [44]《貝清江集》卷十九《橫塘農詩序》。


    [45]《遜誌齋集》卷二十二《采苓子鄭處士墓碣》。


    [46]《匏翁家藏集》卷五十八《莫處士傳》。


    [47]《匏翁家藏集》卷六十一《先考封儒林郎翰林院修撰府君墓誌》。


    [48]《匏翁家藏集》卷五十七《先世事略》。


    [49]《匏翁家藏集》卷六十一《先考封儒林郎翰林院修撰府君墓誌》。


    [50]《匏翁家藏集》卷七十三《怡隱處士墓表》。


    [51]《匏翁家藏集》卷七十四《山西提刑按察司副使朱公墓表》。


    [52]《匏翁家藏集》卷五十八《莫處士傳》。


    [53]《明太祖實錄》卷二十九。


    [54]《明太祖實錄》卷七十四。


    [55]《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三十五、卷一百八十。


    [56]《大誥續誥·罪除濫役》第七十四。


    [57]《大誥續誥·罪除濫役》《鬆江逸民為害》第二。


    [58]《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十一,卷一百二十六。


    [59]張居正《太嶽集》卷三十九《請申舊章飭學政以振興人才疏》。


    [60]《明史》卷七十一《選舉誌》。


    [61]黃佐《南雍誌》卷十五。


    [62]《皇明製書大明禮令》。


    [63]《南雍誌》卷一,《皇明太學誌》卷七。


    [64]《南雍誌》卷一。


    [65]《南雍誌》卷一。


    [66]《明史》卷一百三十九《錢唐傳》,卷五十四《禮誌》四,全祖望《鮚埼亭集》卷三十五《辨錢尚書爭孟子事》,北平圖書館藏洪武二十七年刊本《孟子節文》劉三吾《孟子節文題辭》,《讀書與出版》二卷四期容肇祖《明太祖的孟子節文》。


    [67]《明史》卷六十九《選舉誌》。


    [68]《明史》卷六十九《選舉誌》:“蓋無地而不設之學,無人而不納之教,庠聲序音,重規疊矩,無間於下邑荒徽、山陬海涯,此明代學校之盛,唐宋以來所不及也。”


    [69]《明太祖實錄》卷三十:“洪武元年八月己卯,詔書籍、田器等物不得征稅。”


    [70]《明史》卷七十《選舉誌》。


    [71]宋濂《鑾坡集》卷七《禮部侍郎曾公神道碑銘》。


    [72]宋濂《翰苑別集》卷一《送翁好古教授廣州序》。


    [73]陸容《菽留雜記》。


    [74]《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五十。


    [75]《明史》卷一百三十九《葉伯巨傳》。


    [76]《明史》卷一百四十七《解縉傳》。


    [77]《明太祖實錄》卷三十八。


    [78]《明太祖實錄》卷六十九,卷二百二十。


    [79]趙翼《二十二史劄記》卷三十三《重懲貪吏》。


    [80]《明史》卷二百八十一《循吏傳序》。


    [81]《大誥續誥》。


    [82]《大誥折糧科斂》第四十一。


    [83]宋濂《芝園續集》卷四《故歧寧衛經曆熊府君墓銘》。


    [84]劉辰《國初事跡》。


    [85]《明史》卷一百四十七《解縉傳》。


    [86]均見《明太祖實錄》。


    [87]《明史》卷九十一《兵誌》。


    [88]《明史》卷一百二十八《劉基傳》。


    [89]吳晗《讀史劄記·明代之軍兵》。


    [90]《明太祖實錄》卷十四。


    [91]《明太祖實錄》卷二百二十三。


    [92]《明史》卷七十七《食貨誌田製》。


    [93]《明太祖實錄》卷五十三、卷五十六,《明史》卷一百五十《鬱新傳》。


    [94]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八十六《詔令考》二。


    [95]《明太祖實錄》卷二十八。


    [96]《弇山堂別集》卷八十六《詔令考》二。


    [97]《明太祖實錄》卷二十三。


    [98]《明太祖實錄》卷二十二。


    [99]《明太祖實錄》卷二十六、二十九。


    [100]《弇山堂別集》卷八十六《詔令考》二。


    [101]《明史》卷一百二十九《馮勝傳》。


    [102]劉辰《國初事跡》,孫宜《大明初略》四,《明史》卷一百三十五《宋思顏傳》。


    [103]劉辰《國初事跡》。


    [104]《大誥沈匿卷宗》六十。


    [105]錢謙益《國初群雄事略》卷四引俞本《紀事錄》。


    [106]劉辰《國初事跡》,孫宜《大明初略》四《詔令考》二。


    [107]《明太祖實錄》卷三十。


    [108]劉辰《國初事跡》,《明史》卷一百三十五《郭景祥傳》附《毛祺傳》。


    [109]《明史》卷一百三十九《李仕魯傳》。


    [110]劉辰《國初事跡》。


    [111]《弇山堂別集》卷八十六《詔令考》二。


    [112]葉盛《水東日記摘抄》二。


    [113]《明史》卷一百二十八《宋濂傳》。


    [114]《明史》卷一百三十七《宋訥傳》。


    [115]《明史》卷一百三十八《陳修傳》附《吳琳傳》。


    [116]陸容《菽園雜記》,祝允明《野記》一。


    [117]沈德符《野獲編》卷十七《鐵冊軍》。


    [118]《明史》卷一百三十七《羅複仁傳》


    [119]王世貞《錦衣誌》,《明史》卷八十九《兵誌》、卷九十五《刑法誌》。


    [120]《明史》《刑法誌》三。


    [121]《明史》卷七十五《職官誌》四。


    [122]弘治《大明會典》卷一一三。


    [123]弘治《大明會典》卷一一三。


    [124]《明律》十五《兵律》。


    [125]《大誥續誥·互知丁業》第三。


    [126]《大誥續誥·辨驗丁引》第四。


    [127]《中國建設月刊》五卷四期吳晗《傳、過所、路引的曆史》。

章節目錄

閱讀記錄

朱元璋傳所有內容均來自互聯網,uu小說網隻為原作者吳晗的小說進行宣傳。歡迎各位書友支持吳晗並收藏朱元璋傳最新章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