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羹堯九十二款大罪
大逆之罪五:
與靜一道人、鄒魯等謀為不軌;
將朱批諭旨,輒敢仿寫進呈;
見汪景祺《西征隨筆》不行參奏;
家藏鎖子甲,又私行多貯鉛子,皆軍需禁物;
偽造圖讖妖言。
欺罔之罪九:
郃陽用兵,致死無辜良民八百餘口,奉旨查問,始奏並無傷損一人,後又隻奏出六人;
縱容私人邊鴻烈等恣行騷擾,激變番民,不即參奏;
詭劾都統武格等鎮海堡失律;
西安起身,私囑鹹寧令朱炯,買人保留;
通同趙士河作弊,以劉以堂假冒趙勳名字赴武功縣任,巧飾具奏;
將幕賓張泰基父子、趙士河之弟趙淇,及伊兄年法堯,並高之傅等共十八案,冒入軍功;
家人魏之耀家產數十萬金,妄奏毫無受賄;
西寧效力者,實止六十二員,冊報一百零九員;
將退役王治奇名字,冒入軍功,令他人頂替,選授廣德州州判。
僭越之罪十六:
出門黃土填道,官員穿補服淨街;
驗看武官,用綠頭牌引見;
會府龍牌前,設床正座;
用鵝黃小刀荷包,擅穿四衩衣服;
衣服俱用黃包袱;
官員饋送,俱雲恭進;
伊子穿四團補服;
凡與屬員物件,令北向叩頭謝恩;
總督李維鈞、巡撫範時捷跪道迎接,受之不辭;
令紮薩克郡王、額駙阿寶下跪;
行文督撫,書官書名;
進京陛見,沿途墊道疊橋,鋪麵俱令關閉;
坐落公館,牆壁俱彩畫四爪龍;
轅門鼓廳,畫四爪龍,吹手穿緞蟒袍;
私造大將軍令箭,又將頒發大將軍令箭燒毀;
賞賜動至千萬,提鎮叩頭謝恩。
狂悖之罪十三:
兩次恩詔到陝,並不宣讀、亦不張掛;
奏折在內房啟發,並不穿朝服大堂拜送;
同城巡撫,不許放炮;
勒娶蒙古貝勒七信之女為妾;
以侍衛擺隊,前引後隨,又令墜鐙;
大將軍印不肯交出;
妄稱大將軍所行之事,俱循照俗例而行;
縱容家人魏之耀等,穿朝服補服,與司道提鎮同座;
在儀征地方,違旨逗留;
勒令川北總兵王永吉以老病告老;
與行止妄亂之沈竹、戴鐸等,結黨懷欺,煽惑眾聽;
袒庇私人馬德仁,阻回石文焯參本;
將本內朝乾夕惕,故寫夕陽朝乾。
專擅之罪六:
郃陽縣建築城堡,不行題請,擅發銀兩;
將侍衛李峻等題請,委署守備,奉旨不準題補,又不即行調回;
擅用私票一萬兩千張,作引十二萬道行鹽;
將奉旨停捐雍正二年俸工,仍令照舊公捐;
捕獲私鹽李乾勝,擅令銷案;
麵囑董玉祥,將患病守備何天寵,不令照例填注軍政;囑李維鈞勒令陸篆接受前任王允猷虧空。
貪黷之罪十八:
題補官員,受謝儀銀四十餘萬兩;
勒索捐納人員額外銀二十四萬兩;
受趙之垣金珠等物,值銀二十萬兩;
取受樂戶竇經榮銀兩;
受宋師曾銀一萬兩,並玉杯等物;
遍置私人、私行鹽茶;
私占鹹寧等十八處鹽窩;
收受葛繼孔贈送古玩;
受傅澤沄賄,明知虧空,不行查參;
勒令四省效力人員,每員幫銀四千兩;
受參革知府欒廷芳賄,欲帶往陝省;
將搶掠各番衣物等,奄為己有;
私征新撫各番雍正二年租糧;
蒲州盤獲私鹽,計值銀一萬兩入己;
差家人高四販買馬匹;
令家人顏泰將馬匹發興安各鎮,勒取重價;
委典史朱尚文販買木植;
令馬起龍賣茶,得銀九萬九千餘兩。
侵蝕之罪十五:
冒銷四川軍需一百六十餘萬兩,又加派銀五十六萬兩;
冒銷西寧軍需四十七萬兩;
運米四萬石至軍前,冒銷腳價四十餘萬兩;
侵用康熙六十年起至雍正三年俸工銀十四萬九千餘兩;
借名建築布隆吉爾城垣,冒銷錢糧;
隱匿夔關曆年稅銀八萬八千兩,又加派軍需糧規五萬餘兩;
將拏獲私茶、罰贖銀四萬餘兩入己;
侵用河東鹽政盈餘捐修銀五萬六千餘兩;
將現貯西安未運米一萬石,捏稱運至西寧,冒銷腳價四萬六千餘兩;
將寧夏各衛所貯倉耗一萬四千石,並不題報,並留寧拴養馬匹工料銀一萬五千兩入己;
侵用城工餘剩銀一萬六千餘兩;
買貯鹹長等八縣米,浮銷價銀一萬五千餘兩;
抄沒塔兒寺硼砂茜草等物,私自變價一萬四千餘兩;
侵用紀廷詔等捐解銀一萬兩;
砍取卓子山木植,借稱公用,存貯入己。
忌刻之罪六:
現任職官,淩虐調遣,任用私人,奪缺委署;
軍前官兵支給口糧,不先谘明晉撫,欲致其遲誤獲罪;
將綽奇會商軍餉清字谘文,差趙成謊說非交代事件,欲致嶽鍾琪違誤軍需;
捏參程如絲販賣私鹽,殺傷多人;
欲薦李維鈞為巡撫,設計誘陷趙之垣;
遏抑阿炳安等軍功共六案。
殘忍之罪四:
出示訪擊曹豬頭,該縣將馮豬頭錯解,並不覆實,即行枉殺;
無故將筆帖式戴蘇鎖拿監禁;
急欲出缺,劾金南瑛等七員庸劣病廢;
將台吉濟克濟紮卜等,不善於安輯,致伊等困苦失所。
大逆之罪五:
與靜一道人、鄒魯等謀為不軌;
將朱批諭旨,輒敢仿寫進呈;
見汪景祺《西征隨筆》不行參奏;
家藏鎖子甲,又私行多貯鉛子,皆軍需禁物;
偽造圖讖妖言。
欺罔之罪九:
郃陽用兵,致死無辜良民八百餘口,奉旨查問,始奏並無傷損一人,後又隻奏出六人;
縱容私人邊鴻烈等恣行騷擾,激變番民,不即參奏;
詭劾都統武格等鎮海堡失律;
西安起身,私囑鹹寧令朱炯,買人保留;
通同趙士河作弊,以劉以堂假冒趙勳名字赴武功縣任,巧飾具奏;
將幕賓張泰基父子、趙士河之弟趙淇,及伊兄年法堯,並高之傅等共十八案,冒入軍功;
家人魏之耀家產數十萬金,妄奏毫無受賄;
西寧效力者,實止六十二員,冊報一百零九員;
將退役王治奇名字,冒入軍功,令他人頂替,選授廣德州州判。
僭越之罪十六:
出門黃土填道,官員穿補服淨街;
驗看武官,用綠頭牌引見;
會府龍牌前,設床正座;
用鵝黃小刀荷包,擅穿四衩衣服;
衣服俱用黃包袱;
官員饋送,俱雲恭進;
伊子穿四團補服;
凡與屬員物件,令北向叩頭謝恩;
總督李維鈞、巡撫範時捷跪道迎接,受之不辭;
令紮薩克郡王、額駙阿寶下跪;
行文督撫,書官書名;
進京陛見,沿途墊道疊橋,鋪麵俱令關閉;
坐落公館,牆壁俱彩畫四爪龍;
轅門鼓廳,畫四爪龍,吹手穿緞蟒袍;
私造大將軍令箭,又將頒發大將軍令箭燒毀;
賞賜動至千萬,提鎮叩頭謝恩。
狂悖之罪十三:
兩次恩詔到陝,並不宣讀、亦不張掛;
奏折在內房啟發,並不穿朝服大堂拜送;
同城巡撫,不許放炮;
勒娶蒙古貝勒七信之女為妾;
以侍衛擺隊,前引後隨,又令墜鐙;
大將軍印不肯交出;
妄稱大將軍所行之事,俱循照俗例而行;
縱容家人魏之耀等,穿朝服補服,與司道提鎮同座;
在儀征地方,違旨逗留;
勒令川北總兵王永吉以老病告老;
與行止妄亂之沈竹、戴鐸等,結黨懷欺,煽惑眾聽;
袒庇私人馬德仁,阻回石文焯參本;
將本內朝乾夕惕,故寫夕陽朝乾。
專擅之罪六:
郃陽縣建築城堡,不行題請,擅發銀兩;
將侍衛李峻等題請,委署守備,奉旨不準題補,又不即行調回;
擅用私票一萬兩千張,作引十二萬道行鹽;
將奉旨停捐雍正二年俸工,仍令照舊公捐;
捕獲私鹽李乾勝,擅令銷案;
麵囑董玉祥,將患病守備何天寵,不令照例填注軍政;囑李維鈞勒令陸篆接受前任王允猷虧空。
貪黷之罪十八:
題補官員,受謝儀銀四十餘萬兩;
勒索捐納人員額外銀二十四萬兩;
受趙之垣金珠等物,值銀二十萬兩;
取受樂戶竇經榮銀兩;
受宋師曾銀一萬兩,並玉杯等物;
遍置私人、私行鹽茶;
私占鹹寧等十八處鹽窩;
收受葛繼孔贈送古玩;
受傅澤沄賄,明知虧空,不行查參;
勒令四省效力人員,每員幫銀四千兩;
受參革知府欒廷芳賄,欲帶往陝省;
將搶掠各番衣物等,奄為己有;
私征新撫各番雍正二年租糧;
蒲州盤獲私鹽,計值銀一萬兩入己;
差家人高四販買馬匹;
令家人顏泰將馬匹發興安各鎮,勒取重價;
委典史朱尚文販買木植;
令馬起龍賣茶,得銀九萬九千餘兩。
侵蝕之罪十五:
冒銷四川軍需一百六十餘萬兩,又加派銀五十六萬兩;
冒銷西寧軍需四十七萬兩;
運米四萬石至軍前,冒銷腳價四十餘萬兩;
侵用康熙六十年起至雍正三年俸工銀十四萬九千餘兩;
借名建築布隆吉爾城垣,冒銷錢糧;
隱匿夔關曆年稅銀八萬八千兩,又加派軍需糧規五萬餘兩;
將拏獲私茶、罰贖銀四萬餘兩入己;
侵用河東鹽政盈餘捐修銀五萬六千餘兩;
將現貯西安未運米一萬石,捏稱運至西寧,冒銷腳價四萬六千餘兩;
將寧夏各衛所貯倉耗一萬四千石,並不題報,並留寧拴養馬匹工料銀一萬五千兩入己;
侵用城工餘剩銀一萬六千餘兩;
買貯鹹長等八縣米,浮銷價銀一萬五千餘兩;
抄沒塔兒寺硼砂茜草等物,私自變價一萬四千餘兩;
侵用紀廷詔等捐解銀一萬兩;
砍取卓子山木植,借稱公用,存貯入己。
忌刻之罪六:
現任職官,淩虐調遣,任用私人,奪缺委署;
軍前官兵支給口糧,不先谘明晉撫,欲致其遲誤獲罪;
將綽奇會商軍餉清字谘文,差趙成謊說非交代事件,欲致嶽鍾琪違誤軍需;
捏參程如絲販賣私鹽,殺傷多人;
欲薦李維鈞為巡撫,設計誘陷趙之垣;
遏抑阿炳安等軍功共六案。
殘忍之罪四:
出示訪擊曹豬頭,該縣將馮豬頭錯解,並不覆實,即行枉殺;
無故將筆帖式戴蘇鎖拿監禁;
急欲出缺,劾金南瑛等七員庸劣病廢;
將台吉濟克濟紮卜等,不善於安輯,致伊等困苦失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