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玉回答道:“王妻在碼頭找到我們,讓我們在某些問題上婉轉一些。我就問,怎麽婉轉?王妻詢問當時情況,我說薛某吐了兩次,說冷,靠近篝火,靠在王少的身上入睡。王妻告訴我,小狐狸精裝模做樣,她說,喝醉的人是不會感覺到冷,薛某根本就是沒喝醉,是在故意勾引王少。離開之後,我上網查詢了一下,喝酒能加快人血液循環,讓身體發熱。加上薛某主動靠到王少身邊,在王少扶她時候,她還能自己走,我覺得應該沒醉才對。”
曹雲問:“王妻在碼頭等你們,有沒有說讓你們在薛某喝醉上做偽證?”
馬玉回答:“她沒說,她隻說在某些問題上委婉一些。”
曹雲問:“你認為什麽問題?”
馬玉道:“我認為應該是勾引……我說的是實情,當時薛某就是靠在王少身上。”
曹雲問:“你做筆錄時候是什麽情況?”
馬玉道:“我很認真對待警方的問題,聯係到我網上查詢的信息,我又認為薛某沒醉到不醒人事。”
“反對。”王磊道:“按照警方筆錄,他們的證詞是:散的時候,薛某沒喝醉。現在馬玉又說,王少先和薛某離開。”
曹雲道:“麻煩檢控官仔細看筆錄,馬玉當時說的是,薛某沒有喝醉,在王少扶持下還能走路。散的時候薛某沒喝醉,是趙少的證詞。王少並不強壯,如果沒有薛某助力,他是不可能把薛某扛到房間,從這點來看,馬玉並沒有撒謊。隻不過馬玉對喝醉有認知上的錯誤,他認為喝醉的人連路都不會走了。”
王磊笑:“對方律師,馬玉是成年人,我就不相信他沒有喝醉過?”
曹雲看馬玉,馬玉道:“十八歲成年那天,我父親帶我去喝酒,那是個冬天。第二天醒來,我發現自己在湖邊,我父親就坐在我身邊。他告訴我,我已經死了,因為他是我父親,給我蓋了被子,所以我還活著。那次之後我再也沒有喝醉過,因為我父親告訴我,你隻能喝三瓶啤酒。我喝酒從來沒有超過三瓶啤酒。我本人見過撒酒瘋的人,但是都是借酒撒瘋。他們神智是比較清醒,隻是想法多了,膽子大了而已,根本不能算醉。”
曹雲點下頭,道:“法官大人,我要說的是,巡警、警方筆錄和庭審,這三次作證,馬玉都沒有撒謊。”
王磊道:“對方律師我提醒一句,馬玉當庭承認自己撒謊了。”
曹雲道:“問題就在這裏,馬玉是什麽時候承認撒謊的?是在王少承認自己趁薛某不醒人事時候牆尖了薛某。這時候馬玉認為自己的證詞是偽證,加上王妻讓他在某個方麵委婉一些,他把這兩點聯係在一起,認為自己做了偽證。實際上呢?不,不是這樣,馬玉始終相信王少,王少承認了罪名讓他的心靈受到了極大的衝擊。其次,馬玉隻是在自己主觀認知中說明薛某沒喝醉,馬玉的證詞雖然和事實有出入,但是隻是認知問題,馬玉並沒有撒謊。”轉移話題戰術。
曹雲道:“有一個很經典的案件,美國有個賞金獵人為了抓捕一名逃犯,打了逃犯胸部一拳,結果凶犯死了。賞金獵人認罪,認為是自己打死了逃犯。賞金獵人的律師認為賞金獵人的一拳導致凶犯死亡的可能性很低。律師做了無數次的試驗,認定賞金獵人的一拳不足以打碎凶犯的肋骨,導致肋骨碎片進入心髒。最終案子水落石出,是有另外一位賞金獵人,數天前近距離用土豆槍攻擊了凶徒的胸部,導致肋骨破裂。賞金獵人那一拳導致碎片從肋骨剝離,落到了心髒上。”
曹雲:“自己的眼睛會欺騙自己,何況是自己的認知呢?王妻的證詞表明,她並沒有要求馬玉作證薛某喝醉,隻是要求在某些問題上委婉一些。王妻也說明了,她希望三少委婉的是:薛某在勾引王少,而不是薛某是否喝醉。我這邊有二十份證詞,分別是馬玉的親人,公司的下屬,日常的朋友,大學的老師,住宅的鄰居等……他們證明從來沒有見過馬玉本人喝醉。接下來我要請我的證人出庭。”
不給檢控官反駁機會,這就是菜鳥和老鳥檢控官不同之處,曹雲現在完全掌控了庭辯節奏。證人作用並不大,其最大作用就是讓曹雲調整庭辯節奏。檢控官可能想反駁,聽聞曹雲申請證人出庭,於是就會想著等證人出庭後再做打算。這樣一來,在法官的主觀中就會認為檢控方默認了曹雲之前所說的一切。檢控方又會被證人的證詞吸引,忘記了還需要反駁曹雲之前的說明。
證人是一對名媛姐妹,妹妹對馬玉有好感,裝醉貼馬玉。俗話說的,女人不醉,男人沒機會。但是馬玉竟然純真的認為她真的喝醉了,打電話給了她姐姐。
證人退席後,菜鳥王磊莫名其妙:“對方律師,這根本不能說明什麽。”
曹雲心中一笑,表麵認真道:“檢控官請注意,我不需要證明什麽。我隻是告訴法庭,馬玉本人對醉酒的認知存在著誤區,這也導致他說了錯誤的證詞,但是這證詞是他認為真實的證詞。”
曹雲道:“檢控官先生,除非你能證明馬玉能準確判斷一個人是否喝到神誌不清,否則馬玉的偽證罪名就不成立。馬玉不是醉酒專家,沒有義務對自己判斷醉酒能力負責。偽證是建立在故意撒謊的基礎上。我承認馬玉說的不是事實,但是馬玉說的是自己認為的事實。”
這案子有兩種解釋,一種是:王少牆尖成立,其本人說明犯罪過程,因為馬玉的證詞不符合事實,所以馬玉偽證罪成立。
另外一種解釋:馬玉本人對醉酒認知和事實不同,他做出了自己認為正確的判斷,但是這個判斷是錯誤的。
前者是故意撒謊,為偽證罪。後者是錯誤判斷,甚至夠不上撒謊。
第一個可能,馬玉在牆尖案庭審時候說了什麽?王少認罪後,馬玉說:看來我是做了偽證。馬玉說的那句話是比較模糊的。同樣,林少在最後認罪時候,也說了比較模糊的話:既然這樣,我承認自己做了偽證。唯獨是趙少是個實在人:這麽多年朋友,我不能不幫,我知道作偽證是犯罪,但是我有道義,即使明知道坐牢,我也必須挺身而出。
從曹雲的理解來看,林少和馬玉都是故意做偽證。但是他們有良知,他們知道自己這行為對得起兄弟,但是對不起受害者,所以認罪時較為慚愧,語氣無力,導致語意模糊。趙少在被抓到小辮子後,慷慨陳詞,把自己描述的很偉大。
現在到了戰場最關鍵的時候。
趙少可以揭穿馬玉在撒謊,因為趙少、馬玉和林少在薛某與王少離開後,他們談笑一般的說,王少不會趁人家不醒人事吃豆腐吧?並且就這麽無聊的話題進行了數分鍾的討論,在認知中,他們都認為薛某是沒有任何反抗能力的,完全喝醉,沒有意識的人。
如果趙少跳出來案子就開始複雜了,在這種情況下曹雲就必須打掉趙少的人設。簡單說陷其於不義。一個人不可能讓所有人都滿意。自己要舒服,那對自己滿意的人就越少。這種證詞很容易收集。
林少聰明的話就跟順風車。最壞的情況就是馬玉被林少和趙少圍攻。這就是曹雲隻有50%把握的原因。如果馬玉做人真的這麽差,四個死黨,自己求脫身,兩個死黨卻要拉著他陪葬,那曹雲認栽。
曹雲認為最有可能的情況是,趙少反咬馬玉,林少做為唯一證人,他會不恥趙少的行為,轉而證明趙少撒謊。
白川看趙少,趙少眼神閃爍不定,法官敏銳的發現趙少有異,提問:“趙某,你有話要說嗎?”
趙少左右掃視,許久之後,道:“我和馬玉認識二十多年,從來沒見他喝醉過。林少的家教也很好,又是個妻管嚴,也沒見他喝醉過。我們主要社交圈就那麽幾個人,大家都是品酒,而不是酗酒。其他人……諸如下屬之類,也不敢灌我們酒。”
趙少選擇了光明的道路,雖然他自己跑不掉偽證罪,但是出獄之後,最少會有兩個兄弟去接他。
接下來是定乾坤的一步。
馬玉真的隻喝醉過一次?並且沒見過薛某這樣喝醉的?
當然不可能,作為基金老板,酒桌社交是必須的。曹雲有選擇的上交證詞。檢控官你要認真可以啊,你去調查,看多少人會證明馬玉喝醉過。能證明馬玉喝醉的人,都是和馬玉有恩怨的人,既然是和馬玉有私人恩怨,那麽曹雲就能打掉他的證詞。
這個戰術稱之為主觀戰術,通常用於殺人罪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之間的辯護,兩者之間的區別隻有一個,傷人者是否在主觀上有殺死對方的想法。
比如一個成年人打了一個小孩一拳,小孩死了,成年人隻是因為熊孩子吵鬧忍受不了,熊孩子的父母又不管教自己的孩子,所以在小孩打擾到自己後,才給了小孩一拳。這就屬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假如成年人在筆錄時候,承認自己在出拳時考慮過會打死小孩,那就是殺人罪。
這種辯護方式適用於比較模糊的案子,用拳頭就屬於模糊,用匕首,那就不存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可能。
曹雲:醉酒百態,且不說馬玉對自己自律,即使馬玉是一個放縱的人,也難以看出一個人是真醉還是假醉。兩次證詞的不同,完全是因為他自身對醉理解的不同。刑案的精神是疑罪從無,馬玉並沒有做偽證,他隻是做了錯證。今年上班年,東唐就有二十七起假證詞被認定為錯證,而不是偽證。
曹雲:法官大人,偽證罪有一個基本點:主觀故意。主控官完全沒有馬玉存在主觀故意撒謊的證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因粗心大意,工作不認真,或者學識、業務能力不高而作出了錯誤的鑒定結論、記錄、翻譯,或者因錯記、漏記、錯譯、漏譯等,偽證罪皆不成立。所以,我要求檢方撤銷對我委托人馬玉的指控。
檢方準備顯然很不充分,他們認為馬玉在上次庭審中認罪了,那事實就不需要再進行論證。他們忽略了偽證罪形成的基本點,那就是主觀故意。隻要檢方定不死主觀故意,偽證罪就無法成立。
能對曹雲造成威脅的有三人,第一位是趙少,曹雲收集了大量的資料,為的是要幹翻趙少。
第二位是林少。假設林少和趙少聯手證明馬玉撒謊,曹雲服輸。
最關鍵的一位證人是王妻,曹雲沒有和王妻有任何聯係,他相信即使檢方找上王妻,王妻也知道怎麽應付檢方。假設曹雲和王妻見麵,說明情況,或者留有通話記錄。再假設檢控方是司馬落,那反而是落下把柄。
曹雲的優勢在於偽證罪很輕微,沒有人會願意損人不利己的去得罪馬玉和馬家。就本案來說,幾乎沒有社會危害,沒有道德上的缺失,反而是馬玉為了朋友做偽證,表明了馬玉有道義。所以會幫助檢方的人,都和馬玉或者馬家有私人恩怨,既然有私人恩怨,曹雲有把握讓其證詞不成立。
曹雲再厲害也得有米下鍋。如果馬玉在牆尖案庭審中,清楚承認自己的罪行,並且說明了前因後果,那曹雲也回天乏力。
曹雲同時也要收集證據,除了二十份證詞,還有名媛姐妹出庭作證之外,曹雲還上交了手機檢測報告。證明在案發後,馬玉做筆錄前,馬玉上網搜索了醉酒標準是什麽?醉酒不醒人事是喝了多少?身體感覺冷是醉還是沒醉。進一步說明馬玉沒有判斷一個人是否完全喝醉的能力。當然,這些是事實存在的,所以曹雲才上交。如果事實不利馬玉,曹雲就不會提這這件事。
即使這樣,最後馬玉是否有罪還取決於法官。
主觀故意需要主觀來判斷,由於是主觀,不可能有絕對證據,隻能是參考證據。為了影響法官的主觀判斷,曹雲收集了大量的旁證。
法官可以裁定:王少牆尖案件中,馬玉當庭承認自己犯了偽證罪,至於言語上的修飾和用詞,並不能改變這個事實,裁定馬玉偽證罪成立。
法官也可以裁定:未有確鑿證據說明馬玉故意撒謊,從目前辯方提供的證據來看,無法判斷馬玉的偽證罪是否成立。按照法律精神,疑罪從無,故而判處馬玉偽證罪不成立。
曹雲問:“王妻在碼頭等你們,有沒有說讓你們在薛某喝醉上做偽證?”
馬玉回答:“她沒說,她隻說在某些問題上委婉一些。”
曹雲問:“你認為什麽問題?”
馬玉道:“我認為應該是勾引……我說的是實情,當時薛某就是靠在王少身上。”
曹雲問:“你做筆錄時候是什麽情況?”
馬玉道:“我很認真對待警方的問題,聯係到我網上查詢的信息,我又認為薛某沒醉到不醒人事。”
“反對。”王磊道:“按照警方筆錄,他們的證詞是:散的時候,薛某沒喝醉。現在馬玉又說,王少先和薛某離開。”
曹雲道:“麻煩檢控官仔細看筆錄,馬玉當時說的是,薛某沒有喝醉,在王少扶持下還能走路。散的時候薛某沒喝醉,是趙少的證詞。王少並不強壯,如果沒有薛某助力,他是不可能把薛某扛到房間,從這點來看,馬玉並沒有撒謊。隻不過馬玉對喝醉有認知上的錯誤,他認為喝醉的人連路都不會走了。”
王磊笑:“對方律師,馬玉是成年人,我就不相信他沒有喝醉過?”
曹雲看馬玉,馬玉道:“十八歲成年那天,我父親帶我去喝酒,那是個冬天。第二天醒來,我發現自己在湖邊,我父親就坐在我身邊。他告訴我,我已經死了,因為他是我父親,給我蓋了被子,所以我還活著。那次之後我再也沒有喝醉過,因為我父親告訴我,你隻能喝三瓶啤酒。我喝酒從來沒有超過三瓶啤酒。我本人見過撒酒瘋的人,但是都是借酒撒瘋。他們神智是比較清醒,隻是想法多了,膽子大了而已,根本不能算醉。”
曹雲點下頭,道:“法官大人,我要說的是,巡警、警方筆錄和庭審,這三次作證,馬玉都沒有撒謊。”
王磊道:“對方律師我提醒一句,馬玉當庭承認自己撒謊了。”
曹雲道:“問題就在這裏,馬玉是什麽時候承認撒謊的?是在王少承認自己趁薛某不醒人事時候牆尖了薛某。這時候馬玉認為自己的證詞是偽證,加上王妻讓他在某個方麵委婉一些,他把這兩點聯係在一起,認為自己做了偽證。實際上呢?不,不是這樣,馬玉始終相信王少,王少承認了罪名讓他的心靈受到了極大的衝擊。其次,馬玉隻是在自己主觀認知中說明薛某沒喝醉,馬玉的證詞雖然和事實有出入,但是隻是認知問題,馬玉並沒有撒謊。”轉移話題戰術。
曹雲道:“有一個很經典的案件,美國有個賞金獵人為了抓捕一名逃犯,打了逃犯胸部一拳,結果凶犯死了。賞金獵人認罪,認為是自己打死了逃犯。賞金獵人的律師認為賞金獵人的一拳導致凶犯死亡的可能性很低。律師做了無數次的試驗,認定賞金獵人的一拳不足以打碎凶犯的肋骨,導致肋骨碎片進入心髒。最終案子水落石出,是有另外一位賞金獵人,數天前近距離用土豆槍攻擊了凶徒的胸部,導致肋骨破裂。賞金獵人那一拳導致碎片從肋骨剝離,落到了心髒上。”
曹雲:“自己的眼睛會欺騙自己,何況是自己的認知呢?王妻的證詞表明,她並沒有要求馬玉作證薛某喝醉,隻是要求在某些問題上委婉一些。王妻也說明了,她希望三少委婉的是:薛某在勾引王少,而不是薛某是否喝醉。我這邊有二十份證詞,分別是馬玉的親人,公司的下屬,日常的朋友,大學的老師,住宅的鄰居等……他們證明從來沒有見過馬玉本人喝醉。接下來我要請我的證人出庭。”
不給檢控官反駁機會,這就是菜鳥和老鳥檢控官不同之處,曹雲現在完全掌控了庭辯節奏。證人作用並不大,其最大作用就是讓曹雲調整庭辯節奏。檢控官可能想反駁,聽聞曹雲申請證人出庭,於是就會想著等證人出庭後再做打算。這樣一來,在法官的主觀中就會認為檢控方默認了曹雲之前所說的一切。檢控方又會被證人的證詞吸引,忘記了還需要反駁曹雲之前的說明。
證人是一對名媛姐妹,妹妹對馬玉有好感,裝醉貼馬玉。俗話說的,女人不醉,男人沒機會。但是馬玉竟然純真的認為她真的喝醉了,打電話給了她姐姐。
證人退席後,菜鳥王磊莫名其妙:“對方律師,這根本不能說明什麽。”
曹雲心中一笑,表麵認真道:“檢控官請注意,我不需要證明什麽。我隻是告訴法庭,馬玉本人對醉酒的認知存在著誤區,這也導致他說了錯誤的證詞,但是這證詞是他認為真實的證詞。”
曹雲道:“檢控官先生,除非你能證明馬玉能準確判斷一個人是否喝到神誌不清,否則馬玉的偽證罪名就不成立。馬玉不是醉酒專家,沒有義務對自己判斷醉酒能力負責。偽證是建立在故意撒謊的基礎上。我承認馬玉說的不是事實,但是馬玉說的是自己認為的事實。”
這案子有兩種解釋,一種是:王少牆尖成立,其本人說明犯罪過程,因為馬玉的證詞不符合事實,所以馬玉偽證罪成立。
另外一種解釋:馬玉本人對醉酒認知和事實不同,他做出了自己認為正確的判斷,但是這個判斷是錯誤的。
前者是故意撒謊,為偽證罪。後者是錯誤判斷,甚至夠不上撒謊。
第一個可能,馬玉在牆尖案庭審時候說了什麽?王少認罪後,馬玉說:看來我是做了偽證。馬玉說的那句話是比較模糊的。同樣,林少在最後認罪時候,也說了比較模糊的話:既然這樣,我承認自己做了偽證。唯獨是趙少是個實在人:這麽多年朋友,我不能不幫,我知道作偽證是犯罪,但是我有道義,即使明知道坐牢,我也必須挺身而出。
從曹雲的理解來看,林少和馬玉都是故意做偽證。但是他們有良知,他們知道自己這行為對得起兄弟,但是對不起受害者,所以認罪時較為慚愧,語氣無力,導致語意模糊。趙少在被抓到小辮子後,慷慨陳詞,把自己描述的很偉大。
現在到了戰場最關鍵的時候。
趙少可以揭穿馬玉在撒謊,因為趙少、馬玉和林少在薛某與王少離開後,他們談笑一般的說,王少不會趁人家不醒人事吃豆腐吧?並且就這麽無聊的話題進行了數分鍾的討論,在認知中,他們都認為薛某是沒有任何反抗能力的,完全喝醉,沒有意識的人。
如果趙少跳出來案子就開始複雜了,在這種情況下曹雲就必須打掉趙少的人設。簡單說陷其於不義。一個人不可能讓所有人都滿意。自己要舒服,那對自己滿意的人就越少。這種證詞很容易收集。
林少聰明的話就跟順風車。最壞的情況就是馬玉被林少和趙少圍攻。這就是曹雲隻有50%把握的原因。如果馬玉做人真的這麽差,四個死黨,自己求脫身,兩個死黨卻要拉著他陪葬,那曹雲認栽。
曹雲認為最有可能的情況是,趙少反咬馬玉,林少做為唯一證人,他會不恥趙少的行為,轉而證明趙少撒謊。
白川看趙少,趙少眼神閃爍不定,法官敏銳的發現趙少有異,提問:“趙某,你有話要說嗎?”
趙少左右掃視,許久之後,道:“我和馬玉認識二十多年,從來沒見他喝醉過。林少的家教也很好,又是個妻管嚴,也沒見他喝醉過。我們主要社交圈就那麽幾個人,大家都是品酒,而不是酗酒。其他人……諸如下屬之類,也不敢灌我們酒。”
趙少選擇了光明的道路,雖然他自己跑不掉偽證罪,但是出獄之後,最少會有兩個兄弟去接他。
接下來是定乾坤的一步。
馬玉真的隻喝醉過一次?並且沒見過薛某這樣喝醉的?
當然不可能,作為基金老板,酒桌社交是必須的。曹雲有選擇的上交證詞。檢控官你要認真可以啊,你去調查,看多少人會證明馬玉喝醉過。能證明馬玉喝醉的人,都是和馬玉有恩怨的人,既然是和馬玉有私人恩怨,那麽曹雲就能打掉他的證詞。
這個戰術稱之為主觀戰術,通常用於殺人罪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之間的辯護,兩者之間的區別隻有一個,傷人者是否在主觀上有殺死對方的想法。
比如一個成年人打了一個小孩一拳,小孩死了,成年人隻是因為熊孩子吵鬧忍受不了,熊孩子的父母又不管教自己的孩子,所以在小孩打擾到自己後,才給了小孩一拳。這就屬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假如成年人在筆錄時候,承認自己在出拳時考慮過會打死小孩,那就是殺人罪。
這種辯護方式適用於比較模糊的案子,用拳頭就屬於模糊,用匕首,那就不存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可能。
曹雲:醉酒百態,且不說馬玉對自己自律,即使馬玉是一個放縱的人,也難以看出一個人是真醉還是假醉。兩次證詞的不同,完全是因為他自身對醉理解的不同。刑案的精神是疑罪從無,馬玉並沒有做偽證,他隻是做了錯證。今年上班年,東唐就有二十七起假證詞被認定為錯證,而不是偽證。
曹雲:法官大人,偽證罪有一個基本點:主觀故意。主控官完全沒有馬玉存在主觀故意撒謊的證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因粗心大意,工作不認真,或者學識、業務能力不高而作出了錯誤的鑒定結論、記錄、翻譯,或者因錯記、漏記、錯譯、漏譯等,偽證罪皆不成立。所以,我要求檢方撤銷對我委托人馬玉的指控。
檢方準備顯然很不充分,他們認為馬玉在上次庭審中認罪了,那事實就不需要再進行論證。他們忽略了偽證罪形成的基本點,那就是主觀故意。隻要檢方定不死主觀故意,偽證罪就無法成立。
能對曹雲造成威脅的有三人,第一位是趙少,曹雲收集了大量的資料,為的是要幹翻趙少。
第二位是林少。假設林少和趙少聯手證明馬玉撒謊,曹雲服輸。
最關鍵的一位證人是王妻,曹雲沒有和王妻有任何聯係,他相信即使檢方找上王妻,王妻也知道怎麽應付檢方。假設曹雲和王妻見麵,說明情況,或者留有通話記錄。再假設檢控方是司馬落,那反而是落下把柄。
曹雲的優勢在於偽證罪很輕微,沒有人會願意損人不利己的去得罪馬玉和馬家。就本案來說,幾乎沒有社會危害,沒有道德上的缺失,反而是馬玉為了朋友做偽證,表明了馬玉有道義。所以會幫助檢方的人,都和馬玉或者馬家有私人恩怨,既然有私人恩怨,曹雲有把握讓其證詞不成立。
曹雲再厲害也得有米下鍋。如果馬玉在牆尖案庭審中,清楚承認自己的罪行,並且說明了前因後果,那曹雲也回天乏力。
曹雲同時也要收集證據,除了二十份證詞,還有名媛姐妹出庭作證之外,曹雲還上交了手機檢測報告。證明在案發後,馬玉做筆錄前,馬玉上網搜索了醉酒標準是什麽?醉酒不醒人事是喝了多少?身體感覺冷是醉還是沒醉。進一步說明馬玉沒有判斷一個人是否完全喝醉的能力。當然,這些是事實存在的,所以曹雲才上交。如果事實不利馬玉,曹雲就不會提這這件事。
即使這樣,最後馬玉是否有罪還取決於法官。
主觀故意需要主觀來判斷,由於是主觀,不可能有絕對證據,隻能是參考證據。為了影響法官的主觀判斷,曹雲收集了大量的旁證。
法官可以裁定:王少牆尖案件中,馬玉當庭承認自己犯了偽證罪,至於言語上的修飾和用詞,並不能改變這個事實,裁定馬玉偽證罪成立。
法官也可以裁定:未有確鑿證據說明馬玉故意撒謊,從目前辯方提供的證據來看,無法判斷馬玉的偽證罪是否成立。按照法律精神,疑罪從無,故而判處馬玉偽證罪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