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庭審繼續。


    冠蘭敲了下法槌說:“根據庭前會議控辯雙方達成的意見,下午對起訴書指控的第五第六第七宗涉罪的事實進行調查。


    下麵對楊阿偉第五宗受賄的事實進行調查。公訴人繼續舉證。”


    楊阿偉第五宗受賄,是老板送的名貴藥材。


    楊阿偉在上海住院看病時,熊商人送了他70萬元冬蟲夏草。時隔3個月殷企業在他辦公室又送了100萬元冬蟲夏草,兩者相加送達170萬元冬蟲夏草。


    這是楊阿偉主動交待的受賄事之一。


    熊商人,殷企業也承認確有其事。前者是為感謝楊阿偉在融資貸款上幫了忙,後者為了感謝楊阿偉在項目用地上給予了關照。


    楊阿偉在公訴人英花的訊問下,當庭承認在什麽地方什


    麽時間什麽人因什麽事,送了多少萬元的冬蟲夏草,基本與他向紀委交待後來檢察機關核實的情節一樣。有一點有異議的,就是殷企業送他冬蟲夏草時,他說是送給他治病用的,不是因為降抵土地起拍價而他送的。


    辯護人鍾大鵬說:“審判長,熊商人、殷企業分別送我的當事人的70萬元和100萬元冬蟲夏草的數額不真實。


    從證據鏈上看上述證據似乎相互吻合,並且法庭上還分別展示了熊商人殷企業送給楊阿偉冬蟲夏草購買的發票,但數額實際上沒有這麽多。根據庭前會議,我調取了這兩張發票的複印件,查證了這兩張發票的來源。


    先說熊商人送楊阿偉的冬蟲夏草一事。


    熊商人是在一家‘上江好了藥店’購買了20萬元的冬蟲夏草,開了購買70萬元的冬蟲夏草發票,送給了楊阿偉冬蟲夏草並隨發票一同附上。‘上江好了藥店’這家藥店的負責人說,應顧客的要求,可以多開所購藥物的數額,不過多開額也就是虛假的部份,是要補交稅額的。另外,該藥店對大額的購買尤其是多開虛假的部份額都作了標注,以備有據可查。熊商人說他送了楊阿偉的70萬元冬蟲夏草實際上隻有20萬元,這是‘上江好了藥店’出示的證明。”


    冠蘭聽著:厲害,這家夥能讓藥店出示本店多開虛假部份額發票的證明,足見有一定的攻關手段。示意庭警傳遞上證明書,她看了後遞給了合議庭成員人民陪審員老張,再轉高永紅,然後又示意庭警給英花看。


    “下麵,再說殷企業送楊阿偉冬蟲夏草一事,發票上顯示是‘海青健健藥店’,我找到這家藥店,在這聯發票的存根上,標記是有人買了100萬元冬蟲夏草的稅額發票。也就是說殷企業根本沒有買冬蟲夏草而是買了一張100萬元的稅額發票。現將‘海青健健藥店’出示的證明呈上以證屬實。


    那麽,殷企業的冬蟲夏草又是那裏來的呢?是殷企業在他的二弟那裏拿的。審判長,請允許當庭呈上新的證據,並請殷企業和他的二弟等下出庭作證,以證其言所實。”


    冠蘭說:“庭前會議,辯方就楊阿偉第五宗第七宗受賄的問題提出了庭審提交新的證據並申請相關證人出庭作證,控方表示同意,本庭經審查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庭準許並已通知證人。現就與被告人第五宗受賄一事實相關的證人到庭作證,請法警帶證人熊商人出庭,之後再帶殷企業和他的二弟到庭作證。”


    熊商人,殷企業哪敢出庭作證?他們是犯罪之人,犯了行賄罪,之所以能回家,是他們配合檢察機關交待了向楊阿偉行賄的事實,辦了取保候審手續。出來之前,他們是向檢察機關作了保證的,保證對自己的言行負責。也就是說決不翻供的。


    那麽為什麽,熊商人、殷企業又為什麽願翻供,出庭作證呢?


    熊商人從檢察院走出來後,鍾律師對他說了一番大道理:第一,證人出庭作證,盡管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是要負法律責任的,而且在法庭上還要在保證書上簽名,但證人說些假話,隱瞞不利的話,法院一般是不會去查的,再說這種案子也沒辦法查呀。


    第二,在受賄這類案件中,證據一般是一對一的,他坦白承認收受了你錢物,你當庭翻供,你說你沒有送,或者說沒送那麽多,你說你原先之所以對辦案人員講的是你記錯了,你甚至可以說,是辦案人員逼供你輪番訊問你,幾天幾夜不讓你睡,你受不了這種折磨,在生不如死的情況下信口雌雄。逼供的證據是不采用的。


    第三,從證據的效力上看,審案法官當庭聽到你的所言,比公訴人舉出你原先對辦案人員講的筆錄可信度要高要重要強。


    第四,翻了對你還有利,如果法院認定楊阿偉收受你冬蟲夏草是從藥店裏購買的實數,或者法院不認為是受賄,那麽檢察機關會把你70萬元的罰沒贓款退回,不說退回全部最少退回一半。


    第五,也是關鍵之關鍵檢察院對你翻供不會作任何處理。


    在鍾律師的循循善誘下,熊商人開了竅,此時熊商人又發生了財務危機,再加上徐琳又上門請求,還說出了她檢查院有人,保證不會對他出庭翻供造成任何危害,這樣他才答應出庭作證。


    殷企業不象熊老板那麽爽快,鍾律師的說了半天請他出庭,他隻是說考慮考慮,到時再說,後來徐琳在他麵前淒淒慘慘的苦苦哀求下,才免強答應的他和他二弟出庭作證。


    程序該走的必須走,一步也不能少,冠蘭盡管第一次當審判長,這一點還是十分清楚的。走完了該走的程序,冠蘭說:“現在辯護人可以向證人當事人詢問。”


    鍾大鵬:“證人當事人,你是否送過冬蟲夏草給楊阿偉?”


    熊商人回答:“送過。”


    “在什麽時間地方?”


    “201x年6月3日在上海e醫院住院部。”


    “你送楊阿偉的冬蟲夏草是從哪裏來的?”


    “是我從‘上江好了藥店’買的。”


    “你一共買了多少?”


    “20萬元。”


    “是否全部送給了楊阿偉?”


    “是。”


    “你送給楊阿偉時是否附上了發票?”


    “是。”


    “發票上數額是多少?”


    “70萬。”


    “你購買20萬元的冬蟲夏草為什麽可以多開數額至70萬元的發票。”


    “因為藥店說隻要補交超出本身購買數額的稅率就行,所以我就多開了。”


    “審判長,我的詢問完畢。”鍾大鵬突然停止發問,冠蘭感到有點奇怪,從邏輯上看,他應該最少還有兩個發問點,一個是“你為什麽要開虛假的發票。”另一個是“你為什麽在檢察院不如實講出自己開虛假的發票一事。”鍾大鵬葫蘆裏賣的什麽藥?


    這兩個問題是鍾大鵬設下一個圈套,他想讓公訴人英花來問。如果她問,邏輯推斷說明公訴人當庭確認,我辯護人提交的藥店證明屬實。鍾大鵬的狡猾,英花才不會中圈套呢,她的問發也很有水平:


    “證人,201x年4月9日你向檢察院辦案人員的陳述之詞是否屬實。”


    熊商人答:“是。”


    鍾律師站起來說:“審判長,反對公訴人以誘導的方式


    訊問證人當事人。”


    “反對無效,繼續。”


    “審判長,請允許我通過電子視頻展示證人,4月9向辦案人員的陳述之詞中的有關內容。”


    “允許。”


    電子視頻上顯示證人熊商人在檢察院的供述:“我送楊阿偉70萬元冬蟲夏草有兩個方麵的原因,一是他曾經在融資貸款上幫過我忙;二是他病了,出於感恩,所以我乘他在上海查病,我就買了一點送冬蟲夏草送他。”


    辦案人員:“你說楊阿偉在融資貸款幫過你忙,他是怎麽幫你忙的。”


    “我201x年辦廠,資金出現了很大短缺。我找了幾家銀行,銀行說全年貸款指標全部發放出去了,沒辦法。我急不過,找到楊書記(楊阿偉)幫忙,後來他找了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幫我解決了1千萬元的貸款難題。”


    “他幫你忙,你有沒有給過他什麽好處?”


    “我事先找他時,送過一箱好酒6條好煙給他。”“一共多少錢?”“好酒是別人送我,不知多少錢,煙是我在禮品店買的,一共花3千元買的。”“事後有沒有感謝過他?”“我貸的款到位後,我送50萬元卡他感謝他,他不要,他說現在風頭上抓得緊,不要不要。”


    其實,下午開庭,公訴人在列舉楊阿偉收受冬蟲夏草一事的證據時,就已經把證人熊商人送楊阿偉冬蟲夏草一事的所言作為證詞展示出來了。現在她當著熊商人的麵,再一次展示熊商人自己在檢察機關的交待,其意是提請合議庭注意,同時也讓聽眾明白。檢察機關追究楊阿偉此點受賄罪是有根有椐的。至於,辯護人當庭提供的藥店證明書是否屬實,有待以後調查,她才不會當庭去追問呢。如果她問證人,“你為什麽要開虛假的發票。”“你為什麽在檢察院不如實講出自己開虛假的發票。”那麽不等於自己作為公訴人,當庭承認辯護人提供的藥店證明書屬於真實。這樣的邏輯推導,作為一個在公訴處幹了10多年的檢察官,英花當然清楚。鍾大鵬玩弄的小聰明,對英花來說沒用。


    冠蘭聽完英花舉證,不得不佩服英花的睿智。她看了一下聽眾席上的徐琳和民警阿姨,坐位空了,人不見了,她也沒多想她倆幹什麽去了。再看看楊阿偉,坐在被告席上,兩眼翻白像死魚一樣,盡管表情輕鬆,仍然掩飾不住艾發衰容。


    鍾大鵬坐不住了,眯縫的小眼打開了,“審判長,請允許我向我的當事人發問。”


    “允許。”


    “被告人楊阿偉,熊商人送你冬蟲夏草時,他有沒有向你說過是多少錢買來的。”


    “沒有。”


    “你知道是多少錢的冬蟲夏草嗎?”


    “知道,發票上寫的是70萬元,所以我認為是70萬元。”


    “審判長,我還要問證人熊商人。”


    “問。”


    “證人當事人,你購買冬蟲夏草為什麽要多開虛假的發票?”


    “多開數字送禮顯得大氣。”旁聽席有人議論:這類商人唯利是圖是天性,投其所好是本事,與歐也妮?葛朗台有什麽兩樣?


    冠蘭與高永紅人民陪審員老張交流著眼神,似乎也鄙視這類的商人。


    鍾大鵬接著又問:“證人,你為什麽在檢察院不如實講出自己開虛假的發票事情?”


    “唉,別談了,在檢察院受訊,簡直就是度日如年。少一天訊問,少一天監視,就多一天自由,多一天快樂。在檢察官嚴厲的盤問下,此時才感悟到自由是如此的重要。當時我送楊阿偉的冬蟲夏草時,壓根就沒想到是行賄;壓根就不知道認定行賄數額越少,追究的罪也越小,追繳的罰金也越少的法律常識。當檢察官向我展示了購買70萬元的冬蟲夏草發票時,我想楊阿偉交待肯定也說了我送的冬蟲夏草與發票上的數額一致。如果自己承認屬實,省得等辦案人員去發票所在地證實後才放我回家,自己可以早一天走出檢察院。再說,檢察官也對我作了承諾,隻要我主動如實交待,不追究刑事責任。我想如實交待,不就是要我承認與發票上的數額一致嗎?於是我想都未多想,立馬承認確有其事。後來取保候審,檢察院罰沒贓款根據我交待的行賄數和我謀的貸款用於生意上的獲利情況進行了評估,罰我70萬元。我傻了眼,平常我是錙銖必較,對錢看得比命還重,這個時候想的就是早點回家,罰點款算個啥,趕緊花錢消災。”熊商人似乎在倒苦水,他邏輯連貫流利清晰的回答問題似乎也是有備而來,似乎也是有人教他這樣回答。


    是有人教的,是鍾大鵬律師教的。


    旁聽席有人交頭接耳的議論,這種人是法盲,是傻瓜。也有的說,這麽奸佞的商人就是要多罰,罰得他傾家蕩產。


    鍾大鵬說:“審判長我的發問完畢。”


    冠蘭在得到公訴人英花回答不再發問後,敲了法槌:“下麵請法警帶證人殷企業和他的二弟到庭。帶被告人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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