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石神殿。<strong>最新章節全文閱讀.tw</strong>
對於弱者來說,強者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種天然的危險……
而秩序,則是弱者對於強者最好的一種約束……
強者在秩序之中獲得特權,而在獲得特權的同時,也必須要遵守秩序,不能隨意的欺淩弱者……
就像是現實世界之中,高官也好,富豪也好,他們享受著這個秩序帶給他們的各種各樣的特權,但是同時他們卻也必須要遵守秩序,維護秩序,而不能試圖做超出自己特權範圍之外的事情!
其實不管是什麽人,身處在秩序之中,就必須要遵守秩序的底線,不同等級的人,需要遵守的底線也各不相同,比如說對於普通人來說,法律就是最基本的底線,是絕對不能觸碰的,否則的話,就會遭受到秩序力量的反噬……
而反之,像是高官也好,富豪也好,他們所擁有的特權,則足以讓他們擁有一部分逾越法律的權力,但是這種權力的大小,則根據他們自身的階級而定,他們自身的能量越大,那麽能夠享受的豁免權也就越大,能夠在秩序之中享受的特權也就越多!
很多高官最終伏法,本質上的原因並不是因為他們犯罪或者違紀,而是因為他們犯罪或者違紀的尺度,超過了他們所擁有的特權……
就像是對於官員來說,包養情人其實不算是什麽很嚴重的問題,尤其是對於一定級別的高官來說,基本上來說,是可以忽略不計的,同樣的如果哪一個富豪被爆出包養情人,也不會有太多的人覺得意外,或者覺得罪大惡極,隻會在吐槽的同時,覺得隱隱約約有些羨慕,僅此而已……
然而,如果是一個普通家庭之中,那麽夫妻雙方不管哪一方出軌,都會成為其他人譴責的對象,隻要夫妻雙方是一種平等的姿態,那麽不管是什麽人,都會譴責主動做出出軌行為的一方……
事實上,從這一點上也就可以看得出來,人們在潛意識之中,對於特權的存在,其實是有所認可的!
普通的一個男子,如果同時交往十幾個女朋友,那麽絕對會被舉報詐騙然後抓起來,而同樣的事情,如果發生在富二代的身上,說到底也不過就是個人作風上的問題,別人看到了,最多也就是一句年少風流也就帶過了……
人在潛意識之中,其實是認可特權的存在的……
什麽樣的人,應該享受什麽樣的特權,其實絕大多數的人,在潛意識之中,是有一個認知的……
而隻要在這個程度之內,那麽絕大多數人的人,都會覺得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就算這些特權有時候稍稍逾越了法律的尺度,又或者是稍稍逾越道德的尺度,也並不是一件完全不能被接受的事情……
比如說,政府高官本身,就可以享受許多普通人不可能享受到的國家福利,達到了一定的級別之後,甚至會有私人的保健醫生團隊,能夠享受幾乎沒有任何上限的醫療津貼,可以接受最高端的治療並且不需要承擔任何的治療費用……
而人們厭惡那些當權者,或者富有者,其實並不是因為他們擁有普通人所不具備的特權……
而是因為他們之中的一部分人,在擁有了特權的時候,卻還不滿足,總是試圖去做一些超出自己權限範圍之外的事情!
比如說像是殺人放火綁架強奸之類的犯罪行為,這就已經超出特權本身能夠容許的範圍之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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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是官員的貪汙腐敗一樣……
絕大多數的官員,其實或多或少都有在職權之內的一些問題……
但是絕大多數官員為自己謀求的福利,往往是在他們的職權範圍之內,是屬於合理的福利的範疇……
而這樣做的官員,隻要不是站錯了隊,多半是不會因為這些小事情就被紀委請去喝茶的……
絕大多數被紀委請去喝茶的,往往都是那些謀取了超出自己權限範圍之內利益的官員!
因為這已經不是單純意義上的犯罪或者違紀了,而是一種對於官場秩序本身的破壞了!
官員擁有權力,而不同級別的權力,也就代表了不同的特權,如果在級別不到的情況下,就想要行使更高等級的權力,自然是不能夠被人所容忍的!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
就像是民間團夥攔路設卡收取過路費,就是屬於一個典型的例子……
攔路收費是隻有政府,隻有交通部門才能夠行使的權力,普通人動用了這樣的權力,其實就是竊取了公權並且挪為私用!
如果是一個交警做這些中飽私囊的事情,偶爾為之也無傷大雅,但是普通人做這樣的事情,其實就是一種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了,不是因為這種犯罪行為本身,能夠賺取到多少錢,而是因為這樣的行為產生的影響非常的惡劣,這樣的行為是真正意義上在破壞一個國家的秩序!
其實很多時候,政府在處理一些事情的時候,總是缺乏足夠的敏感度,而這也就是導致許多事情爆發的源頭所在!
就像是所謂的電信詐騙一樣……
很多人報警之後,警方都表示無能為力,這其實是一種很嚴重的錯誤反應……
電信詐騙本身,嚴格說起來,隻是一種詐騙手法而已……
詐騙這種行為本身,如果數額不算巨大的話,其實罪名也並不是太重大,並未因為這一類的犯罪本身難以定罪,所以很多時候警方在查案的時候,也往往不會太用心……
然而,電信詐騙和普通意義上的詐騙卻又一個最大的區別!
那就是,幾乎所有的電信詐騙本身,都是借助了政府的名義,借助了公檢法的名義,才使得受害者受騙上當的,換而言之,這並不是一種單純意義上的騙術,而是一種以竊取公權的方式,來進行的掠奪行為!
這種犯罪的罪名,就遠遠要比所謂的詐騙來得重得多了!
畢竟,國家的名聲遠比一切都來得重要!
利用國家的名聲進行詐騙,這樣的犯罪行為本身,就是應該要處以極刑的!
畢竟,騙局本身隻是人心的較量而已,輸贏也不過就是智慧層麵上的差距而已,但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行騙,那麽就是一種典型的嚴重的違法行為了!
這種行為本身,將會讓國家的公信力得到極大的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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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說起來,這種冒用國家公務員身份的犯罪者,都是應該被處以極刑的,因為他們犯罪的對象並不是個人,而是整個國家!
他們以國家的名義來行騙,那麽被害者也好,國家也好,其實都是這種行騙的受害者!
也正是因為有了這種電信詐騙的行為,所以使得公檢法在最近幾年的時間裏,打電話經常會被質疑是騙子,並且很難得到信任,這種對於信任的破壞,足以讓每一個電信詐騙犯人都被判處死刑!
這種對於國家信譽的破壞,或許他們自身不見得能夠得到多少利益,但是對於秩序的破壞,卻是足以產生毀滅性的效果的!
是的,毀滅性的效果!
這個世界上的任何事情,其實都是要看具體的結果,來決定一件事情的對錯善惡是非!
如果結局是好的,那麽行為本身不管是善意還是惡意,這都是做了一件好事……
而反之,如果結局是壞的,那麽不管行為本身是善意還是惡意,這都是做了一件壞事……
就像是犯罪者在定罪的時候,很多時候法官也都要考慮到社會的影響力,很多時候,一個典型的案件的判決和處理,是會很大程度上影響到民眾的行為趨向的……
就像是麵對老人摔倒是否去扶的問題,就是一種非常典型的案例……
在這樣的案子之中,不明不白的做出結論,是無論如何也無法得到民眾認同的……
這樣的案件,對於民眾行為模式,其實是有很強的引導意義的……
如果法律總是能夠公正的做出裁決……
撞了人的總是能找到鐵證去證明,而沒有撞人的人,也總是能夠找到鐵證去證明清白,並且讓誣告者承受法律的製裁,這才是一個好的司法係統應該在這一類案件之中做出的反饋……
然而,現實之中,情況卻並不是如此……
很多的時候,這一類的案件最後往往會陷入羅生門之中,而往往法官有總是習慣性的偏向於被撞的老人,於是社會的風氣就自然而然的變得惡化……
或許從法官的角度上來說,自己做出的判決可以說是合情合理的……
但是如果從社會風氣的變化角度上來說,法官做出這樣的判決,其實是做了一件罪大惡極的事情!
說到底,善惡本身和行為的目的是沒有關係的,善惡本身隻和一件事情造成的結果有直接的關聯!
做一件事情,隻要結果是好的,那麽就是善良的行為……
做一件事情,隻要結果是壞的,那麽就是邪惡的行為……
一個人身處在什麽陣營,其實並不是由她怎麽想去決定的,而是看她做了些什麽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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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想法不代表就能夠做得到……
想要做好人,不代表就一定能夠做好事……
這樣的道理,其實並不複雜,但是很多人卻往往很難真正的做到!
就像是麵對街上的乞丐的時候……
很多人願意伸出援助之手,願意給他們錢財和食物……
然後,就會有人問他們,你們難道不怕自己被騙麽?不怕自己的善行並麽有真正幫助到需要幫助的人麽?
然後,有些善良人士就會說,我當然知道自己可能被騙,但是我卻並不能因為自己可能被騙,就選擇放棄幫助那些可能真的需要幫助的人,萬一自己真的遇到了需要幫助的人,而自己沒有選擇去幫助,那麽豈不是反而會是一種遺憾麽?
隻要能夠幫助到真正需要幫助的人,哪怕自己給的錢,隻有百分之十可以幫助到他們,自己也願意付出百分之一百的努力去做……
不得不說,這種言論聽起來是聽暖心的……
然而,現實卻並不是如此……(未完待續。<strong>最新章節全文閱讀..tw</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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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秩序,則是弱者對於強者最好的一種約束……
強者在秩序之中獲得特權,而在獲得特權的同時,也必須要遵守秩序,不能隨意的欺淩弱者……
就像是現實世界之中,高官也好,富豪也好,他們享受著這個秩序帶給他們的各種各樣的特權,但是同時他們卻也必須要遵守秩序,維護秩序,而不能試圖做超出自己特權範圍之外的事情!
其實不管是什麽人,身處在秩序之中,就必須要遵守秩序的底線,不同等級的人,需要遵守的底線也各不相同,比如說對於普通人來說,法律就是最基本的底線,是絕對不能觸碰的,否則的話,就會遭受到秩序力量的反噬……
而反之,像是高官也好,富豪也好,他們所擁有的特權,則足以讓他們擁有一部分逾越法律的權力,但是這種權力的大小,則根據他們自身的階級而定,他們自身的能量越大,那麽能夠享受的豁免權也就越大,能夠在秩序之中享受的特權也就越多!
很多高官最終伏法,本質上的原因並不是因為他們犯罪或者違紀,而是因為他們犯罪或者違紀的尺度,超過了他們所擁有的特權……
就像是對於官員來說,包養情人其實不算是什麽很嚴重的問題,尤其是對於一定級別的高官來說,基本上來說,是可以忽略不計的,同樣的如果哪一個富豪被爆出包養情人,也不會有太多的人覺得意外,或者覺得罪大惡極,隻會在吐槽的同時,覺得隱隱約約有些羨慕,僅此而已……
然而,如果是一個普通家庭之中,那麽夫妻雙方不管哪一方出軌,都會成為其他人譴責的對象,隻要夫妻雙方是一種平等的姿態,那麽不管是什麽人,都會譴責主動做出出軌行為的一方……
事實上,從這一點上也就可以看得出來,人們在潛意識之中,對於特權的存在,其實是有所認可的!
普通的一個男子,如果同時交往十幾個女朋友,那麽絕對會被舉報詐騙然後抓起來,而同樣的事情,如果發生在富二代的身上,說到底也不過就是個人作風上的問題,別人看到了,最多也就是一句年少風流也就帶過了……
人在潛意識之中,其實是認可特權的存在的……
什麽樣的人,應該享受什麽樣的特權,其實絕大多數的人,在潛意識之中,是有一個認知的……
而隻要在這個程度之內,那麽絕大多數人的人,都會覺得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就算這些特權有時候稍稍逾越了法律的尺度,又或者是稍稍逾越道德的尺度,也並不是一件完全不能被接受的事情……
比如說,政府高官本身,就可以享受許多普通人不可能享受到的國家福利,達到了一定的級別之後,甚至會有私人的保健醫生團隊,能夠享受幾乎沒有任何上限的醫療津貼,可以接受最高端的治療並且不需要承擔任何的治療費用……
而人們厭惡那些當權者,或者富有者,其實並不是因為他們擁有普通人所不具備的特權……
而是因為他們之中的一部分人,在擁有了特權的時候,卻還不滿足,總是試圖去做一些超出自己權限範圍之外的事情!
比如說像是殺人放火綁架強奸之類的犯罪行為,這就已經超出特權本身能夠容許的範圍之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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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絕大多數官員為自己謀求的福利,往往是在他們的職權範圍之內,是屬於合理的福利的範疇……
而這樣做的官員,隻要不是站錯了隊,多半是不會因為這些小事情就被紀委請去喝茶的……
絕大多數被紀委請去喝茶的,往往都是那些謀取了超出自己權限範圍之內利益的官員!
因為這已經不是單純意義上的犯罪或者違紀了,而是一種對於官場秩序本身的破壞了!
官員擁有權力,而不同級別的權力,也就代表了不同的特權,如果在級別不到的情況下,就想要行使更高等級的權力,自然是不能夠被人所容忍的!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
就像是民間團夥攔路設卡收取過路費,就是屬於一個典型的例子……
攔路收費是隻有政府,隻有交通部門才能夠行使的權力,普通人動用了這樣的權力,其實就是竊取了公權並且挪為私用!
如果是一個交警做這些中飽私囊的事情,偶爾為之也無傷大雅,但是普通人做這樣的事情,其實就是一種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了,不是因為這種犯罪行為本身,能夠賺取到多少錢,而是因為這樣的行為產生的影響非常的惡劣,這樣的行為是真正意義上在破壞一個國家的秩序!
其實很多時候,政府在處理一些事情的時候,總是缺乏足夠的敏感度,而這也就是導致許多事情爆發的源頭所在!
就像是所謂的電信詐騙一樣……
很多人報警之後,警方都表示無能為力,這其實是一種很嚴重的錯誤反應……
電信詐騙本身,嚴格說起來,隻是一種詐騙手法而已……
詐騙這種行為本身,如果數額不算巨大的話,其實罪名也並不是太重大,並未因為這一類的犯罪本身難以定罪,所以很多時候警方在查案的時候,也往往不會太用心……
然而,電信詐騙和普通意義上的詐騙卻又一個最大的區別!
那就是,幾乎所有的電信詐騙本身,都是借助了政府的名義,借助了公檢法的名義,才使得受害者受騙上當的,換而言之,這並不是一種單純意義上的騙術,而是一種以竊取公權的方式,來進行的掠奪行為!
這種犯罪的罪名,就遠遠要比所謂的詐騙來得重得多了!
畢竟,國家的名聲遠比一切都來得重要!
利用國家的名聲進行詐騙,這樣的犯罪行為本身,就是應該要處以極刑的!
畢竟,騙局本身隻是人心的較量而已,輸贏也不過就是智慧層麵上的差距而已,但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行騙,那麽就是一種典型的嚴重的違法行為了!
這種行為本身,將會讓國家的公信力得到極大的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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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說起來,這種冒用國家公務員身份的犯罪者,都是應該被處以極刑的,因為他們犯罪的對象並不是個人,而是整個國家!
他們以國家的名義來行騙,那麽被害者也好,國家也好,其實都是這種行騙的受害者!
也正是因為有了這種電信詐騙的行為,所以使得公檢法在最近幾年的時間裏,打電話經常會被質疑是騙子,並且很難得到信任,這種對於信任的破壞,足以讓每一個電信詐騙犯人都被判處死刑!
這種對於國家信譽的破壞,或許他們自身不見得能夠得到多少利益,但是對於秩序的破壞,卻是足以產生毀滅性的效果的!
是的,毀滅性的效果!
這個世界上的任何事情,其實都是要看具體的結果,來決定一件事情的對錯善惡是非!
如果結局是好的,那麽行為本身不管是善意還是惡意,這都是做了一件好事……
而反之,如果結局是壞的,那麽不管行為本身是善意還是惡意,這都是做了一件壞事……
就像是犯罪者在定罪的時候,很多時候法官也都要考慮到社會的影響力,很多時候,一個典型的案件的判決和處理,是會很大程度上影響到民眾的行為趨向的……
就像是麵對老人摔倒是否去扶的問題,就是一種非常典型的案例……
在這樣的案子之中,不明不白的做出結論,是無論如何也無法得到民眾認同的……
這樣的案件,對於民眾行為模式,其實是有很強的引導意義的……
如果法律總是能夠公正的做出裁決……
撞了人的總是能找到鐵證去證明,而沒有撞人的人,也總是能夠找到鐵證去證明清白,並且讓誣告者承受法律的製裁,這才是一個好的司法係統應該在這一類案件之中做出的反饋……
然而,現實之中,情況卻並不是如此……
很多的時候,這一類的案件最後往往會陷入羅生門之中,而往往法官有總是習慣性的偏向於被撞的老人,於是社會的風氣就自然而然的變得惡化……
或許從法官的角度上來說,自己做出的判決可以說是合情合理的……
但是如果從社會風氣的變化角度上來說,法官做出這樣的判決,其實是做了一件罪大惡極的事情!
說到底,善惡本身和行為的目的是沒有關係的,善惡本身隻和一件事情造成的結果有直接的關聯!
做一件事情,隻要結果是好的,那麽就是善良的行為……
做一件事情,隻要結果是壞的,那麽就是邪惡的行為……
一個人身處在什麽陣營,其實並不是由她怎麽想去決定的,而是看她做了些什麽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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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想法不代表就能夠做得到……
想要做好人,不代表就一定能夠做好事……
這樣的道理,其實並不複雜,但是很多人卻往往很難真正的做到!
就像是麵對街上的乞丐的時候……
很多人願意伸出援助之手,願意給他們錢財和食物……
然後,就會有人問他們,你們難道不怕自己被騙麽?不怕自己的善行並麽有真正幫助到需要幫助的人麽?
然後,有些善良人士就會說,我當然知道自己可能被騙,但是我卻並不能因為自己可能被騙,就選擇放棄幫助那些可能真的需要幫助的人,萬一自己真的遇到了需要幫助的人,而自己沒有選擇去幫助,那麽豈不是反而會是一種遺憾麽?
隻要能夠幫助到真正需要幫助的人,哪怕自己給的錢,隻有百分之十可以幫助到他們,自己也願意付出百分之一百的努力去做……
不得不說,這種言論聽起來是聽暖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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