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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秩序的存在,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阻止犯罪行為的產生……


    事實上,犯罪行為本身,也並不一定就是邪惡的,所謂的犯罪本身,本質上來說,無非就是破壞了規則,破壞了秩序,僅此而已!


    秩序並非就代表正義,破壞秩序也並不代表邪惡!


    當然,不可否認的時候,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秩序代表的是絕大多數人的利益,也就自然會被絕大多數的人所接受所認同!


    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事情!


    對於普通人來說,身處在一個秩序世界之中,無疑是一件非常幸運的事情,因為那意味著他們不會過分的擔心自己遭遇到一些自己不想遭遇的狀況……


    秩序的存在,本身並不是為了阻止犯罪行為,事實上,任何的秩序都做不到這一點!


    這個世界上,每一個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可以根覺犯罪的行為……


    但是,一個司法製度健全的國家,總是可以最大限度的減少犯罪的發生!


    這種減少,說到底其實並不是為了阻止犯罪本身,而是通過種種製度,來減低犯罪的成功率,同時增加犯罪者犯罪的成本,提升犯罪者在犯罪之後所必須要付出的代價!


    通過這樣的方式,就可以很大程度上抑製犯罪行為的產生!


    至少對於絕大多數頭腦正常的普通人來說,在明確得知各種各樣的法律法規之後,通常是不會產生犯罪的念頭的!


    道理很簡單,因為他們很清楚犯罪之後就一定會受到製裁,就算不受到製裁,單純隻是被通緝,就會給自己帶來無窮無盡的麻煩……


    在這樣的心理作用之下,人們就會更加傾向於選擇遵守規則,而並不是違反規則!


    即使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在現實世界之中,如果處心積慮的想要進行一次犯罪行為本身,並不算是多麽困難的事情,但是犯罪之後的代價,卻並不是絕大多數普通人能夠承受得起的!


    而法律存在的意義也就在於此!


    這也就是秩序力量最終極的一種體現!


    法律並不是要扼殺所有犯罪的可能性,也不能阻止所有預謀想要進行的犯罪行為,但是卻可以從根本上減少這種行為發生的可能性!


    所謂的亂世用重典就是這樣的道理!


    越是混亂的時代之中,刑法就必須越是嚴峻,因為隻有這樣,才能讓人放棄自己內心之中的惡念!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在古代的時候,就有所謂的連坐之法!


    所謂的連坐,其實很容易理解,就是一人犯罪,一群人一起承擔責任!


    比如說在軍隊之中,一個小組的士兵,隻要有一個人當了逃兵,那麽全組士兵都要斬首,在這樣的前提之下,任何一個士兵隻要產生了想要當逃兵的想法,那麽實際上就等於在潛移默化之中背叛了整個團隊,會自然而然成為整組人的罪人,隻要稍微泄露了行蹤,就一定會被告發斬殺!


    因為他在做出這種行為的同時,實際上就已經背棄了同一個小組的戰友,這樣的背叛,是任何人都不能原諒的!


    事實上,連坐之法的精髓之處,就在於將原本士兵對於整個軍隊的背叛,轉嫁到了士兵對於同一個小組戰友的背叛,這樣的話,整個軍隊之中,人人都自然而然的成為了監察者,自然就很少有士兵能夠去當逃兵,也很少有士兵敢於去當逃兵……


    同樣的道理,在國家的層麵上也是如此……


    在絕大多數的古代王朝之中,造反行為都是必定會被抄家滅族的大罪,其實這種抄家滅族的罪行,本質上來說,就是一種連坐,而事實上,這種做法的效果也是很好的,很多曆史上的造反行為,往往都是因為內部人的出賣最終暴露出來,根本原因就是因為造反者一家本身也並不是鐵板一塊,總是會有人不願意去承擔要被殺頭的風險,隻要有這樣的人存在,就自然而然會有消息泄露出去!


    這也就是連坐之法的高明之處了!


    事實上,這也是一種典型的用法律來實現對於秩序的保護的例子!


    即使在現代社會之中,法律之中已經沒有了所謂的連坐的概念,但是實際上,這種影響卻還是潛移默化的存在的……


    比如說,有人犯罪了,他的父母親友就都不可避免的為之蒙羞,盡管這種道德上的蒙羞,並不屬於法律製裁的範疇,但是實際上對於絕大多數的良善民眾來說,卻依然是非常沉重的一種社會壓力!


    司法製度的本質,並不是根絕犯罪行為本身,而是最大限度的減少犯罪資深的土壤……


    一個社會越是和諧,那麽犯罪行為也就自然會變得越少……


    就像是那些衝動殺人,其實本質上來說,並不是司法製度可以解決的問題,很多時候和人自身的精神狀態有很大的關係,當一個人不假思索的做出犯罪行為的時候,任何的司法秩序都不可能阻止他的行為,因為這已經超出了秩序的範疇之外,法律能夠做的,也就是在這個人犯罪之後,給予他公正的審判了!


    在現代社會之中,那些執法機關的存在,本身就有兩種職能,第一種是在犯罪行為發生的時候,對犯罪行為進行阻止,而第二種則是在犯罪行為結束之後,對於犯罪者進行抓捕!


    而絕大多數進行惡性犯罪行為的犯罪者,通常是逃不過這兩者的,要麽就是在犯罪過程之中被擊斃或者抓捕,要麽就是在逃亡過程之中被擊斃或者抓捕!


    也就是因為如此,所有社會的秩序總是能夠維持最基本的穩定!


    而社會的秩序越是穩定,財富和地位所擁有的能量也就越大!


    事實上,這也是武者身份地位低下的根源所在!


    然而,任何的社會秩序,本質上來說,都是有一個臨界點存在的!


    從小秩序,到大秩序都是如此!


    一旦一個體達到了這個臨界點,就足以單純憑借自身的能力,撬動整個社會秩序!


    比如說像是恐怖分子,比如說像是製作頂級病毒的電腦黑客!


    實際上都是如此!


    他們不需要自身非常非常強大,強大到對抗整個地球,他們隻需要在一定的領域之中擁有一定的實力,就會具備以一己之力撬動整個世界的能力!


    就像是恐怖分子組建的恐怖政權,單純從強度上來說,實際上是不算強大的,這個世界上很多的國家,都可以在彈指之間絞滅這個新生的政權,但是實際上,一個恐怖政權對於一個地方的統治,往往是能維持很久的,究其原因很簡單,因為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將威力龐大的武器投放到這個被恐怖政權掌握的區域之中,畢竟任何一個國家都是需要自己的臉麵的,大規模的屠殺平民的惡名,沒有一個國家是願意背負的……


    而想要完全根除這樣的組織,即使對於那些大國強國來說,往往也隻能采用最原始的方式來進行,飛機的轟炸,狙擊手對於對方軍官的狙殺,地麵部隊層層推進,一點一點的解放被恐怖政權支配的區域,解救那些飽受戰火摧殘的難民……


    而這也就是將雙方放到了同一個起跑線之上,使得原本不對稱的戰爭,變成了一場小規模的消耗戰,即使戰鬥注定會勝利告終,但是卻依然還是不可避免的會變成一場相對漫長的持久戰!


    事實上,恐怖政權的存在,就是一種力量達到了一定臨界點之後,撬動地球秩序的典型例子!


    不需要太強大的武力,隻需要在一定的區域裏占地為王,就可以有限度的對於整個地球的秩序造成影響!


    同樣的道理,放在頂級的黑客身上也是如此!


    一個頂級的黑客製作的病毒,就可以輕而易舉的勒索全世界的網民,黑客本身並不強大,或許本身至少一個手無縛雞之力的宅男而已,但是他所擁有的網絡力量,卻達到了全球網絡力量防衛強度的一個臨界點,也就是因為如此,所有就能夠撬動全球網絡的風暴來!


    當然,黑客的問題也好,恐怖分子的問題也好,本質上來說,都不算是什麽大問題,因為說到底,這已經是是世界層麵上的麻煩了,這種麻煩上升到這種高度之後,就會麵對全球力量的圍剿,在這個層麵上來說,不管是黑客也好,恐怖分子也好,都不具備真正和全球力量對抗的能力,問題解決也終究隻是時間問題而已!


    然而,武力側的超凡強者,就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了!


    一個武力側的超凡強者,或許在實力上是比不上一個恐怖政權的武力的,但是他能夠造成的破壞,卻可能比恐怖政權更加巨大!


    究其原因很簡單,因為一個武力側的超凡強者,已經具備了足以在一個局部對抗政府武裝力量的能力!


    就像是一隻纖細的蚊子,如果有一天擁有了百倍的力量和速度,那麽這隻蚊子就會變成一隻可怕的怪物!


    哪怕這隻蚊子本身還是非常的纖細,但是百倍以上的力量和速度,卻足以讓這隻蚊子擁有殺死很多人類的能力!


    而在這個時候,這隻蚊子本身的弱小體型,就不再是劣勢,而是它的優勢了!


    有一個說法叫高射炮打蚊子,這種說法的含義,通常是表述殺雞用牛刀……


    但是實際上,這種說法其實並不隻有這一種含義!


    畢竟,用牛刀殺雞,雖然是浪費了,但是實際上終究還是能把雞給殺死的,但是高射炮去打蚊子,最終卻可能連蚊子都打不到!


    這就是兩者巨大的區別所在!


    現實之中的普通犯罪者,犯罪往往很難獲得成功,如果是持續性稍長一些的犯罪行為,比如說綁架或者挾製行為,通常最後的結果都是被狙擊手一槍爆頭……


    而就算是那些快速的犯罪行為,比如說殺人搶劫之類的行為,通常最終也很難逃離法網的製裁!


    究其原因很簡單,在現代社會之中,如果警察真的想要調查一起案件,那麽絕大多數的情況下,案件是一定可以水落石出的,普通的犯罪者,是不可能對抗在各個方麵都具備有巨大優勢的警方執法者的!


    畢竟,絕大多數的刑警都有非常豐富的抓捕犯罪者的經驗,但是絕大多數的犯罪者通常都是沒有經驗的初犯,光是經驗這一條,就足以讓犯罪者被警察吃的死死的!


    畢竟,科技的進步日新月異,犯罪者就算是那種常看推理的人,也很難完全在犯罪之中消除自己的痕跡,畢竟犯罪痕跡這種東西,本身就是很難被完全消除的,最關鍵的是,犯罪者自身也很難知道哪些痕跡對於自己來說是危險的……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警察永遠都是領先於犯罪者的!


    這一點,毋庸置疑!


    在過去的時候,或許還需要有神探的存在,才能偵破那些疑難罪案!


    但是,在現代社會,光是遍布全城的各種監控鏡頭,加上高科技的麵部識別係統,就足以讓絕大多數的犯罪者完全無所遁形!


    哪怕是一個普通的警察,隻要按部就班的按照程序做事,往往都能夠得出正確的結果!


    而也就是因為如此,所有在社會秩序之中,執法者在麵對犯罪分子的時候,永遠都是具備有碾壓效果的!


    然而,這種碾壓效果,實際上並不是絕對的!


    個體的力量無法對抗秩序,說到底隻是因為個體沒有真正達到秩序力量的臨界點!


    沒有達到臨界點,就隻能服從於秩序的力量!


    但是一旦達到了臨界,那麽這個個體就可以在一定的限度脫離這種局限性!


    就像是現實之中有的人有錢,就可以不被警察調查,就算是警察想要抓捕,都必須要非常明確的鐵證才能有所行動!


    這也就是一種臨界在一個局部秩序之上的特權!


    而除去權力和財富之外!


    個體的武力,實際上也恰恰是這樣的一種特權!


    是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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