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拳台規格要求


    比賽時使用國際標準拳台。並應符合如下要求:


    1.1.1尺寸:拳台寬度為7米,呈正方形。拳台圍繩從內側量為6米,呈正方形。台麵應高出地麵至少90厘米,但不超過122厘米。


    1.1.2台與角墊:拳台的建築應堅固。圍繩以外要有50厘米左右的空餘部分。四根圍繩柱應對稱,四角要有軟墊裝置,以防止傷害運動員。裁判長席的左近側為紅方,其對角為黑方。其餘兩角為中立角。


    1.1.3台麵覆蓋物:台麵要鋪上毛氈、橡膠或其他具有彈性的適當材料,厚度應合適,並用帆布或其他適當材料覆蓋。毛氈、橡膠或其他適當材料及帆布必須蓋住全部台麵。


    1.1.4圍繩:應設有直徑3-5厘米的四根圍繩拉緊於圍繩柱上。


    1.1.5台梯:拳台應設有三處台梯。兩處台梯在拳台的紅、黑方,供運動員及教練和助手使用。另一處台梯設在左遠側的中立角,供場上裁判員和醫生使用。


    1.1.6塑料衛生袋:兩中立角外側應安放兩個塑料衛生袋,供醫務人員放置使用過的醫用棉紙等廢棄物。


    1.2拳套


    1.2.1運動員應使用競賽組織者規定的拳套。拳套規格由中國武術散打王爭霸賽管理委員會製定。


    1.2.2體重在60公斤以下級別的運動員,使用手套的重量為每隻230克;體重在65公斤以上級別的運動員,使用手套的重量為每隻280克。


    1.3護手繃帶


    1.3.1運動員使用的繃帶為外科用繃帶或競賽專用繃帶,每條繃帶長度不得超過2.5米,寬度不得超過5厘米。禁止使用任何帶有藥物成份的繃帶。


    1.4服裝護具


    1.4.1運動員必須穿戴競賽組織者指定的短褲、護襠和護齒。短褲的顏色為紅色和黑色,紅方運動員穿紅色短褲、黑方運動員穿黑色短褲。


    1.4.2除穿戴短褲、拳套、護襠和護齒外,運動員不得穿戴任何其他服裝和護具,也不得穿戴任何裝飾物(經現場醫務監督認可使用的除外)。


    1.5競賽應準備的其他設備


    1.5.1勸告牌:長15厘米、寬5厘米的黃色板12塊,板上寫“勸告”二字。


    1.5.2警告牌:長15厘米、寬5厘米的紅色板6塊,板上寫“警告”二字。


    1.5.3讀秒牌:長15厘米、寬5厘米的藍色板6塊,板上寫“讀秒”二字。


    1.5.4放牌架:長60厘米、高15厘米,紅色和黑色各1個。


    1.5.5秒表兩塊。


    1.5.6單、雙音哨子各一個。


    1.5.7一套帶話筒的擴音設備。


    1.5.8擴音喇叭3個。


    1.5.9銅鈴、錘和鈴架一副。


    1.5.10計數器12塊。


    1.5.11體重秤2台。


    1.5.12供運動員使用的兩套水杯、水瓶和水桶。


    1.5.13工作人員和裁判員用的必要的桌子和椅子。


    1.5.14一套急救裝備。


    1.5.15救護車1輛或2輛。


    1.5.16各種記分表及必要的工作用紙張和辦公用品。


    第二章運動員、教練員與助理人員


    2.1運動員資格及審查


    2.1.1下列運動員可參加中國武術散打王爭霸賽:


    2.1.1.1在國家體育總局武術運動管理中心注冊的散打運動員;


    2.1.1.2中國武術協會邀請的國外散打隊的運動員;


    2.1.1.3經爭霸賽管委會認可具有相應參賽水平的運動員


    2.1.2每年參加比賽運動員的資格由爭霸賽管委會製定並另行公布。


    2.2體檢要求:參賽運動員賽前必須向爭霸賽管委會提交15天以內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包括腦電圖、心電圖、血壓、脈搏等指標在內的體格檢查證明。


    2.3年齡限製:運動員的年齡限製在18--35周歲。


    2.4運動員保險


    2.4.1運動員必須有參加比賽的人身保險證明。


    2.5體重


    2.5.1體重分級


    2.5.1.148公斤級(<48公斤);


    2.5.1.252公斤級


    2.5.1.356公斤級


    2.5.1.460公斤級


    2.5.1.565公斤級


    2.5.1.670公斤級


    2.5.1.775公斤級


    2.5.1.880公斤級


    2.5.2每次比賽級別數可由爭霸賽管委會根據需要另行確定。


    2.6稱量體重(在條件允許下可以進行越級比賽)


    2.6.1經資格審查合格後,方可參加稱量體重。


    2.6.2稱量體重時必須攜帶《運動員注冊證》或能證明運動員身份的其他證件。


    2.6.3稱量體重須在爭霸賽管委會的監督下,由檢錄員負責。


    2.6.4運動員必須按照比賽規定的時間到指定地點稱量體重。稱量體重時**或隻穿短褲,並在1小時內稱完,逾期取消比賽資格。


    2.6.5稱量體重先從體重輕的級別開始,如體重不符,在規定的稱量時間內達不到報名級別時,則不準參加以後所有場次的比賽。


    2.6.6每次參賽的運動員統一稱量一次體重。


    2.7抽簽與輪空


    2.7.1抽簽在每年比賽的年初進行。抽簽由小級別開始,如本級別隻有一人,則不能參加比賽。


    2.7.2抽簽由裁判長負責。


    2.7.3不允許任何運動員沒有參加比賽就得到名次。


    2.8教練員及助手


    2.8.1每名運動員比賽時,可派一名教練員,爭霸賽管委會將為每名參加比賽的運動員配備一名助手。


    2.8.2隻有教練員和助手可以登上拳台。比賽暫停或中場休息時間允許教練員進入圍繩內。


    2.8.3在比賽進行期間,教練員和助手不得留在拳台上。在每局比賽開始前,助手應將椅子、毛巾和水桶等撤離拳台。


    2.8.4教練員犯規的責任由運動員承擔。


    2.9運動員應遵守的紀律和禮節


    2.9.1紀律


    2.9.1.1運動隊必須遵守規則,尊重和服從裁判,在場上不準有吵鬧、謾罵、甩護具或踢打比賽器材等任何表示不滿的行為。


    2.9.1.2運動員嚴禁使用興奮劑,局間休息時不能吸氧。


    2.9.2禮節


    2.9.2.1運動員比賽禮節另行製定。


    2.10棄權


    2.10.1運動員除非因傷病經證明不能參加比賽可以棄權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棄權。


    2.10.2比賽進行時,如運動員實力相差懸殊,為保護運動員安全,場上裁判可以終止比賽,並判定實力較差的一方喪失本場比賽資格。


    2.10.3運動員無故棄權,將給予如下處分:


    2.10.3.1取消本人全部比賽成績。


    2.10.3.2承擔此前由比賽承辦單位支付的全部比賽費用。


    2.10.3.3視情節給予取消一年、兩年、四年參加本賽製比賽的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終生禁止參加本賽製比賽的處分,並報中國武術協會另行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章得分標準


    3.1.可用招法:武術各流派的攻防招法,包括拳法、腿法、摔法和膝法,但不得使用犯規動作。


    3.2得分部位:頭部、軀幹、大腿和小腿。


    3.3禁擊部位:後腦、頸部、襠部。


    3.4得分標準


    3.4.1得2分


    3.4.1.1使用拳法或腿法擊倒對方。


    3.4.1.2對方受警告。


    3.4.2得1分


    3.4.2.1對方倒地。


    3.4.2.2用腿法擊中對方得分部分。


    3.4.2.3用手法擊中對方得分部位。


    3.4.2.4用膝法擊中對方腰帶以上頭部以下的軀幹部位。


    3.4.2.5運動員消極8秒,被指定進攻後8秒內仍不進攻,對方得l分。


    3.4.2.6對方受勸告。


    3.4.3不得分


    3.4.3.1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顯。


    3.4.3.2雙方倒地(包括先後倒地)。


    3.4.3.3擊倒對方時,隻記擊倒分,不另行記倒地和讀秒分。


    3.5暫停比賽及重新開始


    3.5.1暫停比賽


    3.5.1.1運動員倒地時。


    3.5.1.2運動員相互摟抱沒有進攻動作達3秒時。


    3.5.1.3犯規運動員受到“勸告”或“警告”處罰時。


    3.5.1.4運動員受傷時。


    3.5.1.5運動員由於客觀原因舉手要求暫停時。


    3.5.1.6裁判長糾正錯判、漏判時。


    3.5.1.7裁判長處理場上問題或場上出現險情時。


    3.5.1.8因燈光、場地等客觀原因影響比賽時。


    3.5.2重新開始


    3.5.2.1運動員倒地暫停時,應在3秒內重新開始比賽。


    3.5.2.2犯規運動員受到“勸告”或“警告”處罰暫停比賽時,應在3秒內重新開始比賽。


    3.5.2.3運動員相互摟抱沒有進攻動作暫停後,運動員應立即後退一步,並立即重新開始比賽。


    3.5.2.4其他情況暫停比賽時,應在處理完後立即重新開始比賽。


    3.6犯規


    3.6.1侵人犯規


    3.6.1.1在場上裁判員口令“開始”前或“停”後進攻對方。


    3.6.1.2擊打對方禁擊部位。


    3.6.1.3用頭、肘和反關節動作進攻對方。


    3.6.1.4用膝攻擊對方頭部。


    3.6.1.5使用迫使對方頭部先著地的摔法或有意砸壓對方。


    3.6.1.6用腿法攻擊倒地一方的頭部。


    3.6.1.7用牙咬對方。


    3.6.1.8有意將對方扔下拳台。


    3.6.2技術犯規


    3.6.2.1消極摟抱對方。


    3.6.2.2消極逃跑躲避對方攻擊。


    3.6.2.3用手抓住圍繩進攻對方或不正當地利用圍繩或立柱。


    3.6.2.4用膝攻擊對方腰帶以下部位(用膝攻擊對方襠部按侵人犯規3.6.1.2處理)。


    3.6.2.5處於不利狀況時要求暫停。


    3.6.2.6比賽中對裁判員有不禮貌的行為、語言或有其他不服從裁判的行為。


    3.6.2.7有意拖延比賽時間。


    3.6.2.8上場不戴或吐落護齒,有意鬆脫護具。


    3.6.2.9教練員嚴重違反規則。


    3.6.3犯規處罰的執行


    3.6.3.1對不服從裁判、違反規則或出現不正當比賽等犯規行為的運動員,場上裁判員有權決定給予“勸告”、“警告”或“取消比賽資格”的處罰。


    3.6.3.2給予“勸告”或“警告”處罰時,場上裁判員應暫停比賽,並向運動員和邊裁判員示意指出該犯規動作。


    3.6.3.3給予“取消比賽資格”的處罰時,場上裁判員必須征得裁判長同意。


    3.6.4.犯規處罰措施


    3.6.4.1每出現一次技術犯規,勸告一次。


    3.6.4.2每出現一次侵人犯規,警告一次。


    3.6.4.3一方受罰失分達6分時,判對方為勝方。


    3.6.4.4運動員故意傷人,取消當場的比賽資格,並視情況給予禁賽處分。


    3.6.4.5運動員因非故意的犯規致使對方受傷不能繼續進行比賽,取消當場比賽的資格。


    3.6.4.6運動員因對方犯規受傷,有繼續比賽的能力而詐傷,經現場醫務監督確診,取消當場的比賽資格。


    3.6.4.7運動員局間休息時吸氧,取消比賽資格。


    3.6.4.8運動員使用違禁藥物,取消比賽資格,並處禁賽兩年。


    第四章分數記錄、勝負與名次


    4.1比賽的局數


    4.1.1每場比賽共進行5局(連續進行兩場比賽時,可安排進行3局的比賽)。


    4.1.2每局比賽之間休息1分鍾。


    4.2分數記錄


    4.2.1邊裁判員應如實記錄雙方運動員的得分數。


    4.2.2每場比賽的基準分為100分,每場比賽結束後,得分多的運動員可得100分,另一方運動員應得比100分少的分數。


    4.2.3計算分數的具體方法:


    4.2.3.1每一局比賽結束後,由記錄員收集邊裁判員的記錄表,按得分標準統計雙方運動員得分。


    4.2.3.2計算每場比賽雙方運動員的得分總和及得分的差額。


    4.2.3.3用100減去得分差額的得數,即為不占優勢方的運動員得分。


    4.2.4相等分數的處理:如果最後得分相等,加賽一局,加賽一局得分仍相同,根據下列次序判定如下一方為勝方:


    4.2.4.1體重較輕;


    4.2.4.2在比賽中處於主動地位;


    4.2.4.3在比賽中具有較好的進攻技術;


    4.2.4.4在比賽中具有較好的防守技術。


    4.3分數獲勝:在一場比賽結束時,被多數邊裁判員判為勝方的運動員應被宣布為勝方。在沒有運動員犯規的情況下,如果一名或兩名運動員受傷經現場醫務監督診斷為不宜繼續進行比賽,或兩名運動員同時被擊倒地而不能繼續比賽,邊裁判員應計算出每一名運動員到終止比賽時的得分。到終止比賽時得分多的運動員應判為勝方。


    4.4優勢勝利


    4.4.1實力相差懸殊:如果一方運動員被場上裁判員認定為實力相差懸殊,場上裁判員在征得裁判長同意後,可以終止比賽,並宣告對方為優勢勝利。


    4.4.2擊倒對方獲勝:如果一方運動員受重擊倒地,在十秒鍾內不能重新比賽,或十秒內站起後明顯喪失比賽能力,應立即判對方獲勝。


    4.4.3因對方被強製讀秒獲勝:在一場比賽中如果一方運動員被三次強製讀秒,到最後一次讀秒完畢,場上裁判員應停止比賽,立即宣布另一方獲勝。


    4.4.4因對方被取消資格而獲勝:如果一方運動員因犯規或詐傷等原因被取消資格。場上裁判員應停止比賽,立即宣布另一方獲勝。


    4.4.5因對方棄權獲勝:如果一方運動員棄權,應判另一方為勝方。


    4.5無勝負中止比賽


    由於重大客觀原因致使比賽無法繼續進行,場上裁判員應宣布中止比賽,該場比賽成績無效。由爭霸賽管委會另行選擇比賽時間和地點。


    4.6名次的評定


    4.6.1當比賽為淘汰賽時,直接決出名次。


    4.6.2循環賽名次的確定:運動員每勝一場比賽得3分,負一場得0分。按累計得分確定最後名次。


    4.6.3如兩人或兩人以上積分相同時,按下列順序排列名次:


    4.6.3.1在循環賽過程中總獲勝局數多者名次列前;


    4.6.3.2累計受警告少者名次列前;


    4.6.3.3累計受勸告少者名次列前;


    4.6.3.4平均體重輕者名次列前。


    第五章裁判人員及其職責


    5.1裁判人員的組成


    裁判長;副裁判長;場上裁判員;邊裁判員3人或5人;計時、記錄員


    5.2輔助裁判人員的組成


    檢錄員;現場醫務監督


    5.3裁判人員的職責


    5.3.1裁判長


    5.3.1.1負責組織裁判人員學習競賽規程和規則,研究裁判方法,安排裁判組的具體工作。


    5.3.1.2檢查落實場地、器材、裁判用具及稱量體重、抽簽、編排等有關競賽的準備工作。


    5.3.1.3根據競賽規程、規則的精神,解決競賽中的有關問題。但不能修改競賽規程和規則。


    5.3.1.4比賽中監督、指導裁判員、計時員、記錄員的工作。根據需要可以調動裁判人員。


    5.3.1.5場上裁判員有特別明顯錯判、漏判時,鳴哨提示改正。


    5.3.1.6每場比賽因運動員棄權變動秩序,應及時通知仲裁委員會和爭霸賽管委會。


    5.3.1.7裁判組出現有爭議的問題,有權作出最後決定。


    5.3.1.8每場比賽結束後宣告評判結果,決定勝負。


    5.3.1.9每場比賽結束時審核、簽署比賽成績。


    5.3.1.10負責檢查裁判人員執行紀律的情況。


    5.3.1.11審核、監督和宣布比賽成績。


    5.3.1.12向爭霸賽管委會遞交每次比賽的書麵總結。


    5.3.2副裁判長


    5.3.2.1協助裁判長工作,並負責編排和檢錄工作。


    5.3.2.2負責編排每場秩序表。


    5.3.2.3準備競賽中所需要的表格,審查核實成績、錄取名次。


    5.3.2.4登記和公布各場比賽成績。


    5.3.2.5統計和收集有關材料,匯編成績冊。


    5.3.2.6負責稱量運動員體重。


    5.3.2.7負責護具的準備與管理。


    5.3.2.8賽前20分鍾負責召集運動員點名。


    5.3.2.9點名時如出現運動員不到或棄權等問題,及時報告裁判長。


    5.3.2.10按照規則的要求檢查運動員的服裝和護具。


    5.3.3場上裁判員


    5.3.3.1嚴格執行規則,公正裁判。


    5.3.3.2檢查場上運動員的護具,保證安全比賽。


    5.3.3.3用口令和手勢指揮運動員進行比賽。


    5.3.3.4根據規則賦予的權限判定臨場比賽的有關事宜。


    5.3.3.5宣讀邊裁判員的評判結果。


    5.3.3.6宣布每場比賽結果。


    5.3.4邊裁判員


    5.3.4.1根據規則記錄運動員的得分。


    5.3.4.2每場比賽結束後在記分表上簽名並保存,以備檢查核實。


    5.3.5計時、記錄員


    5.3.5.1賽前認真填寫每對運動員記錄表。


    5.3.5.2參加稱量體重並將每名運動員的體重填入每場比賽的統計表。


    5.3.5.3根據台上裁判員的口令和手勢,記錄運動員被警告、勸告、強製讀秒的次數。


    5.3.5.4記錄並計算邊裁判員的評判結果,確定勝負後報告裁判長。


    5.3.5.5賽前檢查銅鑼、計時鍾、核準秒表。


    5.3.5.6負責比賽、暫停、局間休息的計時。


    5.3.5.7每局賽前5秒鍾鳴哨通告。


    5.3.5.8每局比賽結束鳴鑼通告。


    5.3.6現場醫務監督


    5.3.6.1審核運動員《體格檢查表》。


    5.3.6.2配合興奮劑檢測人員檢查運動員是否使用違禁藥物。


    5.3.6.3負責賽前對運動員進行體格抽查。


    5.3.6.4負責臨場傷病的治療與處理。


    5.3.6.5負責因犯規造成運動員受傷情況的鑒定。


    5.3.6.6負責競賽中的醫務監督,對因傷病不宜參加比賽者,應及時向裁判長提出停止比賽的建議。


    第六章仲裁委員會及其職責


    6.1仲裁委員會的組成


    設主任1名委員2名或4名。


    6.2仲裁委員會的職責及有關規定


    6.2.1仲裁委員會在競賽管委會的領導下進行工作。主要受理參加比賽的運動員對裁判人員有關違反競賽規程、規則的判決結果有不同意見的申訴。


    6.2.2接到申訴後,應即時進行初步調查,根據初步調查的結果立即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6.2.3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應立即進行處理。


    6.2.4根據申訴材料提出的情況,必要時可以複審錄像,進行調查。召開仲裁委員會討論研究。開會時可以吸收有關人員列席參加,但其他人員無表決權。仲裁結果必須經超過半數以上的委員同意方為有效。


    6.2.5作為複審的錄像隻能是仲裁錄像,不得以其他錄像作為仲裁依據。


    6.2.6仲裁委員會成員與申訴人員具有關聯關係時,應予回避。


    6.2.7對申訴材料提出的問題,經過嚴格認真複審,確認原判無誤,應維持原判;如確認原判有明顯錯誤,可以改判。


    6.2.8仲裁委員會作出改判決定時,應同時向爭霸賽管委會提出對負有責任的裁判人員進行處理的建議。


    6.2.9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6.2.10除仲裁委員會外,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改變裁判結果。


    6.3運動員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的申訴內容,必須是裁判針對自己的直接的不公正裁判行為。


    6.4運動員如果對不公正裁判行為進行申訴,必須在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鍾內向仲裁委員會以書麵形式提出。


    6.5每場比賽的申訴抵押金為2000元。如申訴正確,全部退回;如申訴不正確,抵押金作為優秀裁判員的獎勵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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