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大彪說道:“其實,關於犯罪分子的權利保護問題,雖然法律條文上寫的很清楚,但執行起來有時候是很難的。比如,犯罪分子搶得財物後駕車逃跑,受害人要不要追趕?肯定要追趕。在追趕過程中,犯罪分子因超速逃跑,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害或死亡,受害人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要承擔責任,那就是說受害人不能追趕,受害人隻能犯罪分子順利逃走,這顯然不符合公理,也不符合法理的。”
他停頓了一下,繼續說道:“還有,犯罪分子綁架人質時,如果不聽勸告,不放下武器,堅持不釋放人質,而是執意要傷害人質,在這種情況下,警察要不要采取果斷措施,擊斃犯罪嫌疑人?當然應該采取果斷措施了,因為保護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權,不能建立在剝奪人質的生命權基礎之上,否則,就是對人質合法生命權的漠視了!”
張錚打斷老黃的話道:“我說黃大彪同誌,說來說去,你還是沒有回答關於如何保護犯罪分子權利的問題嗎?”
黃大彪回答道:“對於犯罪分子的權利怎樣保護的問題,我個人認為應該在他被抓捕以後,開始為他提供法律保護,而在他實施犯罪期間或反抗時,他的權利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也就是說,犯罪分子在侵犯侵害別人的權利時,他自己的權利也就喪失了法律的保護,隻有這樣,才能夠鼓勵公民對不法行為進行鬥爭。”
大隊長張晉插話道:“黃大彪說的有道理。尤其是對特警刑警來說,在執法過程中壓力很大,這種壓力不是來自於犯罪嫌疑人,而是來自於執法過程中的法律問題,當罪犯掄起棍棒或刀具行凶時,要不要開槍將其打傷或擊斃?很多人,尤其是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棍棒和刀具屬原始器械,不足以威脅人的生命安全,不應該開槍,應該通過其他方式製止或擒獲犯罪嫌疑人,否則就是屬於濫用槍械,不尊重犯罪嫌疑的人權。警察因赤手空拳與壞人搏鬥而造成的傷亡,近年來呈現上升趨勢,主要就是這個原因。”
張錚說道:“既然那些法律界人士不認為刀劍棍棒能夠威脅人的生命,那就當場讓他們來個試驗不就得了,讓他們試試,用刀或用棍棒能不能將他們斃命,我敢斷定,這些耍嘴皮子的家夥絕對不敢以身試刀,以身試棍。再說了,如果這些原始器械不能致人傷亡的話,華夏古代的軍隊還能打仗?因為那個時候隻有刀槍劍戟這些原始兵器嗎。”
黃大彪笑道:“我同意張先生的提議!**他老人家說過,要想知道梨子的滋味,就要親口嚐一嚐。刀劍和棍棒能不能夠威脅人的生命,也隻有讓們親自試一試才成!”
張錚,黃大彪和張晉對華夏法律法規的探討,引起了圍觀群眾的極大興趣,有些人也禁不住開始發表起高論來一位中年人說道:“我同意剛才那位黃姓警察的意見,犯罪分子具有人權,這是不爭的事實,需要得到保護也在情理之中,但不要忘了,當他們實施犯罪,威脅到別人的人權或進行反抗時,他們的人權就不應該再受到法律保護了,所以說,不能籠統的來談人權問題,這種權利的的保護,是會隨著其不法行為的實施而喪失的。”
一位老者說道:“我同意這位同誌的觀點,對犯罪分子的人權,不能陷入泛人權的保護,如果法律隻強調壞人的人權,對其不能打,不能罵,就會使壞人有恃無恐。這種現象現在越來越嚴重了,市民因見義勇為,警察因執法導致犯罪分子傷亡而被判刑,被判賠償的案例越來越多了,已經嚴重影響了市民和警察與壞人作鬥爭的積極性。市民對警察遇到犯罪分子進行違法犯罪時的不作為有意見,對市民麵對犯罪分子犯罪時袖手旁觀,說人家冷漠,但你們有沒有看到現在的法律,是在鼓勵犯罪,而不是鼓勵與罪犯進行鬥爭。”
張晉接過話茬說道:“為了保護犯罪分子的的權利,刑法中規定了有限防衛的規定,即:正當防衛以不超過必要限度為前提。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判斷防衛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對司法人員來說是很困難的,尤其是對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處於緊急狀態下的防衛人來說,如何判斷什麽是必要的限度,什麽是超過必要的限度,更是難上加難。”
他停頓了一下,繼續說道:“還有,犯罪分子綁架人質時,如果不聽勸告,不放下武器,堅持不釋放人質,而是執意要傷害人質,在這種情況下,警察要不要采取果斷措施,擊斃犯罪嫌疑人?當然應該采取果斷措施了,因為保護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權,不能建立在剝奪人質的生命權基礎之上,否則,就是對人質合法生命權的漠視了!”
張錚打斷老黃的話道:“我說黃大彪同誌,說來說去,你還是沒有回答關於如何保護犯罪分子權利的問題嗎?”
黃大彪回答道:“對於犯罪分子的權利怎樣保護的問題,我個人認為應該在他被抓捕以後,開始為他提供法律保護,而在他實施犯罪期間或反抗時,他的權利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也就是說,犯罪分子在侵犯侵害別人的權利時,他自己的權利也就喪失了法律的保護,隻有這樣,才能夠鼓勵公民對不法行為進行鬥爭。”
大隊長張晉插話道:“黃大彪說的有道理。尤其是對特警刑警來說,在執法過程中壓力很大,這種壓力不是來自於犯罪嫌疑人,而是來自於執法過程中的法律問題,當罪犯掄起棍棒或刀具行凶時,要不要開槍將其打傷或擊斃?很多人,尤其是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棍棒和刀具屬原始器械,不足以威脅人的生命安全,不應該開槍,應該通過其他方式製止或擒獲犯罪嫌疑人,否則就是屬於濫用槍械,不尊重犯罪嫌疑的人權。警察因赤手空拳與壞人搏鬥而造成的傷亡,近年來呈現上升趨勢,主要就是這個原因。”
張錚說道:“既然那些法律界人士不認為刀劍棍棒能夠威脅人的生命,那就當場讓他們來個試驗不就得了,讓他們試試,用刀或用棍棒能不能將他們斃命,我敢斷定,這些耍嘴皮子的家夥絕對不敢以身試刀,以身試棍。再說了,如果這些原始器械不能致人傷亡的話,華夏古代的軍隊還能打仗?因為那個時候隻有刀槍劍戟這些原始兵器嗎。”
黃大彪笑道:“我同意張先生的提議!**他老人家說過,要想知道梨子的滋味,就要親口嚐一嚐。刀劍和棍棒能不能夠威脅人的生命,也隻有讓們親自試一試才成!”
張錚,黃大彪和張晉對華夏法律法規的探討,引起了圍觀群眾的極大興趣,有些人也禁不住開始發表起高論來一位中年人說道:“我同意剛才那位黃姓警察的意見,犯罪分子具有人權,這是不爭的事實,需要得到保護也在情理之中,但不要忘了,當他們實施犯罪,威脅到別人的人權或進行反抗時,他們的人權就不應該再受到法律保護了,所以說,不能籠統的來談人權問題,這種權利的的保護,是會隨著其不法行為的實施而喪失的。”
一位老者說道:“我同意這位同誌的觀點,對犯罪分子的人權,不能陷入泛人權的保護,如果法律隻強調壞人的人權,對其不能打,不能罵,就會使壞人有恃無恐。這種現象現在越來越嚴重了,市民因見義勇為,警察因執法導致犯罪分子傷亡而被判刑,被判賠償的案例越來越多了,已經嚴重影響了市民和警察與壞人作鬥爭的積極性。市民對警察遇到犯罪分子進行違法犯罪時的不作為有意見,對市民麵對犯罪分子犯罪時袖手旁觀,說人家冷漠,但你們有沒有看到現在的法律,是在鼓勵犯罪,而不是鼓勵與罪犯進行鬥爭。”
張晉接過話茬說道:“為了保護犯罪分子的的權利,刑法中規定了有限防衛的規定,即:正當防衛以不超過必要限度為前提。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判斷防衛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對司法人員來說是很困難的,尤其是對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處於緊急狀態下的防衛人來說,如何判斷什麽是必要的限度,什麽是超過必要的限度,更是難上加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