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是中國曆史上研究國家治理方式的學派,提出了以法治國。法是通過具體的刑名賞罰來實現的。其範圍涉及法律、經濟、行政、組織、管理的社會科學,涉及社會改革、法學、經濟學、金融、貨幣、國際貿易、行政管理、組織理論及運籌學等。與其他諸子百家主要研究的哲學及宗教不同,法家的研究範圍屬於社會科學。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管仲、子產、申不害、商鞅、韓非子、李斯、桑弘羊、王安石、張居正、嚴複、梁啟超等。主張社會變革、強化法製。根據中國曆史劃分的法家理論,主要發展為春秋諸侯國在私有產權下的市場經濟和重商主義理論,以管仲為代表。和戰國秦漢的君主製中央集權國家下的公有製計劃經濟理論,以商鞅為代表。法家思想於今,也有可鑒借處。如‘廢私立公‘的道德追求,在這點上,所有法家人物都達成了共識。‘廢私立公‘是和我們現在所說的‘大公無私‘的公私觀是一致的,是最高尚的公私觀,它曾把我們民族的‘利他‘精神,推到了最高位置,對後世及及現在都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如《管子》中提到‘四維不張,國乃滅亡‘,齊法家所說的‘四維‘(禮義廉恥)作為四大傳統美德,到了今天也依然有它們的獨特價值。通俗、簡單來說,‘禮‘指文明禮貌;‘義‘指正義行為;‘廉‘指廉潔奉公精神;‘恥‘指指的是要有羞恥感。這些思想中的合理成分在今天仍應為我們繼承。中國的法家產生自商朝中期,發展於春秋前期。代表人物有管仲、子產、商鞅、慎到、申不害等。戰國末期的韓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在中國曆史中,第一位法家人物是管仲,他輔佐齊桓公,推行國家壟斷資本主義和重商主義政策,此舉為齊國獲得巨大財富,兵不血刃而成為春秋五霸第一霸。管仲最著名的是尊王攘夷下的“右石壁謀”:管仲讓齊桓公帶著一塊齊國特產的“彤弓石壁”覲見周天子以表衷心,並勸說周天子各諸侯國應都帶這樣的石壁來覲見,不然就是叛逆。各諸侯隻能滿載“黃金珠玉五穀文采布”到齊國買“彤弓石壁”,齊國則對石壁大幅提價。因此發了大財。此事還因尊王攘夷的口號而得到孔子的大加讚賞,《論語》中記載:“子曰:微管仲,吾其被發左衽矣!”。在這次事件標誌著春秋開始,這之後齊國多次如此操作,對周朝的禮樂製度造成巨大衝擊,齊國成為春秋第一位霸主,管仲則以第一位法家代表出現在史書中。


    越國範蠡經濟調控手段,米價低時國家按基準價購糧,以米價上升到基準價時停止;米價高時國家按基準價拋糧,以存量拋光為止。鄭國子產在鄭國進行內政改革。頒布相關法令。包括整理田製。整頓貴族田地和農戶編製,建立土地私有產權登記係統,按田畝征稅等等。子產使用二百斤鐵鑄造一個鼎器,把新製定的刑書鑄在鼎上。放置於王宮門口,讓百姓都知道新刑法。這就是曆史上有名的“刑鼎”。商鞅重“法”,申不害則重“術”。“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韓非子?定法》)。為了防備大臣操縱權力、玩弄法柄,申不害建議最高統治者必須用術,君主應以“獨視”、“獨聽”、“獨斷”的手段來實行統治。他認為。“獨視者謂明,獨聽者謂聰。能獨斷者,故可以為天下主”,君主“方寸之機正而天下治,故一言正而天下定。一言倚而天下靡”。君主個人的言論和主張可以決定國家的興亡,表明了專製獨裁主義的思想。慎到是法家中強調“勢”治的一派,主張君主可以“握法處勢”,“無為而治天下”。他從“棄知去己”的觀點出發,提出“大君任法而弗躬,則事斷於法矣”。他以法為最高準則,提倡“官不私親,法不遺愛,上下無事,唯法所在”(《君臣》),強調“法”必須和“勢”相結合,把君主的權勢看作行法的力量,所謂“賢智未足以服眾,而勢位足以缶賢者”,但他又認為國家的存亡並非全由君主一人的力量所決定。“亡國之君非一人之罪也,治國之君非一人之力也”。他承認“法”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提出“守法而不變則衰”。戰國末期的韓非集秦晉法家思想之大成,將“法”、“術”、“勢”三者糅合為一,又吸收道家思想,將法治理論係統化。他主張加強君主集權,剪除私門勢力,“以法為教”,厲行賞罰,獎勵耕戰。


    韓非子之前,法家分三派。一派以慎到為首,主張在政治與治國方術之中,“勢”,即權力與威勢最為重要。一派以申不害為首,強調“術”,政治權術。一派以商鞅為首,強調“法”,法律與規章製度。韓非子認為“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明君如天,執法公正,這是“法”;君王駕馭人時,神出鬼沒,令人無法捉摸,這是“術”;君王擁有威嚴,令出如山,這是“勢”。


    可以說,法家的曆史哲學觀相對於其他哲學流派完全是一種全新革命的觀點。儒家墨家道家三家雖然思想主張各有不同,但是具有一種共同點:人類社會的黃金時代在過去,而不在將來。自古代的“黃金時代”以來,曆史在逐漸退化,因此,人的拯救不在於創新,而在於回到古代。這就是三家的“曆史退化觀”。三家的這種觀念,來源於中國依循過去經驗的傳統思維方式。中國人大多是農民,農民通常被耕種的土地所束縛,很少外出旅行。農民種地,按時令變化耕耘種地,隻需憑借過去經驗,遇到新事,就想過去有什麽經驗可以依循。孔子喜歡援引古代權威周文王和周公來支持自己的學說,這對後世韓愈等許多哲學家有較大的影響。墨子與儒家爭辯,援引比周文王周公更古老的夏禹;孟子為能淩駕墨家之上,往往援引堯舜。傳說中比夏禹更古老的聖王。道家為能勝過儒家和墨家,請出伏曦、神農等三皇五帝比堯舜更早幾百年。法家是先秦各哲學流派中最後出現的一派,他們認為,每個時代的變化都有其不得不變化的原因,因此隻能現實地對待當今世界。古代的人民比較淳樸,隻是當時物質條件的低下所造成的,古代人民的品德未必普遍高於當代人民。古者,“人民少而財有餘,故民不爭。……今人有五子不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孫。是以人民眾而貨財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韓非子曾對守株待兔的故事做了評價:今欲以先王之政,治當世之民,皆守株之類也。“是以聖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論世之事,因為之備。”商鞅也提過:“世事變而行道異也。”春秋戰國時期“百家爭鳴”中主張“法治”的一個學派。儒家學派的最後一位大師荀子(荀卿)是其先驅者,他的弟子韓非子(韓非)則是法家學派的集大成者。作為儒學大師的荀子在政治主張上對孟子的學說又有所發展。在尊王道、舉賢能的基礎上,荀子主張兼稱霸力,法後王;不迷信天道鬼神而強調人的能動性,具有唯物主義的思想成分。韓非子與老師的政治思想也不盡相同,他尖銳攻擊儒墨之道,提出了以法治為中心的法、術、勢相結合的思想,形成了較完整的封建專製主義理論。從文風來看。荀子的散文詞匯豐富,句法規整,層次清晰,論點鮮明;而韓非的散文則善用寓言、比喻,鋒芒銳利。議論透辟。師徒二人的散文對後世影響很大,尤其是對漢初許多政論家的政論文有著直接的影響。代表人物:戰國時期:慎到、韓非、商鞅、李斯、申不害、吳起、李悝。


    商鞅:原名衛鞅,也叫公孫鞅,戰國時期魏國人。商鞅早年為魏國宰相公叔痤家臣。公孫痤病死後,魏王並沒有重用商鞅。後來聽說秦孝公下令求賢者,便攜同李悝的《法經》到秦國去。通過秦孝公寵臣景監,三見孝公,商鞅暢談變法治國之策,孝公大喜,商鞅得到了施展他變法理想的舞台。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為:建立新型的軍功爵製,激勵士兵奮勇殺敵;獎勵耕織,保證了秦國後方糧草充足;製定新法,使得百姓各司其職,安分守己。秦國自商鞅變法後,迅速成為一個強大的諸侯國,為後世統一天下奠定了基礎。韓非子:韓非是法家學說的集大成者。韓非本是韓國的王族貴人,但是,他的理論不被當時的韓王所采納。在悲憤之下,寫出了《孤憤》、《五蠹》、《內外儲》、《說林》、《說難》等十餘萬言的著作。後來這些著作傳到了秦國,秦王政看完後,發出了“嗟乎!寡人得見此人與之遊,死不恨矣”的感歎。但韓非在出使秦國時,沒有得到秦王政的信任,更被李斯、姚賈陷害,最後自殺於秦獄中。韓非雖然一生都沒能施展自己的抱負,卻著成了流傳千古的《韓非子》。戰國末年楚國人。早年為郡小吏,後從荀子學帝王之術,學成入秦。初被呂不韋任以為郎,後勸說秦王政滅諸侯、成帝業,被任為長史。秦王采納其計謀,遣謀士持金玉遊說關東六國,離間各國君臣,又任其為客卿。秦王政十年(前237年)下令驅逐六國客卿。李斯上《諫逐客書》阻止,為秦王政所采納,不久官為廷尉。在秦王政統一六國的事業中起了較大作用。秦統一天下後,與王綰、馮劫議定尊秦王政為皇帝,並製定有關的禮儀製度。被任為丞相。他建議拆除郡縣城牆,銷毀民間的兵器,以加強對人民的統治;反對分封製,堅持郡縣製;又主張焚燒民間收藏的《詩》、《書》、百家語,禁止私學,以加強專製主義中央集權的統治。還參與製定了法律,統一車軌、文字、度量衡製度。秦始皇死後,他與趙高合謀,偽造遺詔,迫令始皇長子扶蘇自殺,立少子胡亥為二世皇帝。後為趙高所忌,於秦二世二年(前208年)被腰斬於鹹陽鬧市,並夷三族。


    治國之道。1.製定法律:“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法的作用是約束百姓的行為。而君王擁有權勢可以懲罰違法之人,可以獎賞順服王法的人。通過賞罰來督促百姓的理論依據是人性趨利避害。同時韓非子還補充道:“夫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恃人之為吾善也,境內不什數;用人不得為非,一國可使齊。為治者用眾而舍寡,故不務德而務法。”聖人治國的方法,不是依靠人人為善,而是使人人不作惡。一國之內為善的人不計其數【這是使社會太平的因素】;使少數作惡的【這是社會動蕩的因素】)人不作惡。國家便能太平。君王治國。是依靠眾人的力量並使(那小部分作惡的人)去除惡。所以。(治理一個國家)不要老是著眼於提倡好的道德,而應致力於建立(那管理少數作惡者的)條文。據此推論,君王隻需掌握法律,以法治民。社會就會天下太平,而隻以宣揚好的道德教化來治理國家是徒勞的。2.循名而責實:這是法家對“正名”的解釋。君王需要有一套駕馭臣子的權術。而擔任一定職務的官吏有責任去完成其職務所要求的各項工作。君王的職責是把某項名義的職務授給某人,這項職務所要求的工作已經在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君王隻關心某個官吏是否恪盡職守,至於怎樣完成工作要求,是臣子本身的事,不需要君王指導。君王要做的隻是:完成任務有賞,完不成任務受罰。關鍵是君王如何選擇合適人去擔任某項職務。“為人臣者陳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專以其事責其功。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罰。”這樣。能者居上位,無能者淘汰。3.因此,總的說來,法家並不寄希望於通過教育將大眾改造成新人。而是通過從實際出發,製定法律,配以君王的權術與威勢,統治臣民。那為何韓非子對“立德”的文化教育如此不屑呢?其根源在於韓非子深信人性惡。因為他是荀子的學生。


    在先秦諸子中,針對社會問題,儒家提倡仁愛;墨家主張兼愛;而道家則認為,仁愛和兼愛都不能救世,唯一的方法就是什麽都不做,即“無為”的思想。三家激烈爭論,但他們都主張回到過去。此時,主張麵對未來的法家橫空出世。法家學派的代表人物,是戰國時期的商鞅和韓非。在政治製度上,法家主張郡縣製。在統治思想上,法家主張以刑罰,愚民和權術治國。


    法律的作用。第一個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淺顯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積兔於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意思是說,一個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對於集市上的那麽多的兔子,卻看也不看。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權已經確定,不能再爭奪了,否則就是違背法律,要受到製裁。第二個作用是“興功懼暴”,即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興功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富國強兵,取得兼並戰爭的勝利。


    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說過,商人日夜兼程,趕千裏路也不覺得遠,是因為利益在前邊吸引他。打漁的人不怕危險,逆流而航行,百裏之遠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漁的利益。有了這種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因而,法家將“好利惡害”得人性與國家富強結合起來,用賞賜、刑罰誘使、驅使人們“耕”、“戰”、“告奸”,凡是生產糧食多的、殺敵有功的、揭發違法犯罪的,都可以得到官爵、田宅,任何人,不論出身如何,隻要努力按照國家的法令去做,就可以得到富貴榮華,而國家也就富強起來了。


    法家反對保守的複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曆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製度都要隨曆史的發展而發展,既不能複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舊。商鞅明確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張。韓非則更進一步發展了商鞅的主張,提出“時移而治不易者亂”,他把守舊的儒家諷刺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時,韓非提出了將三者緊密結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製,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禦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覺、防止犯上作亂,維護君主地位。當代學者劉木魚(劉鐸)在《非法非人治》中提到:“法之衛意,在乎君政,政之所為,在乎一道”。


    法家建立了名為法治實為人治的“以法治國”封建規章體係,法律是君王統治約束臣民的工具(見後文:法家與現代法治精神的區別),而並不是現代民主“依法治國”。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論和方法。這為後來建立的中央集權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論依據,後來的漢朝繼承了秦朝的集權體製以及法律體製,這就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政治與人治主體。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極力誇大法律的作用,強調用重刑來治理國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對輕罪實行重罰,迷信法律的作用。他們認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沒有什麽道德的標準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榮譽來誘導人民去做,而且這裏的“人”僅僅是指普通百姓,越是底層的人就越是被當作是“性惡”的假定對象,越是高層的人就越是被當成是“性善”的對象,因此,法家的“性惡論”與起源於西方基督教的“性惡論”是不可能同日而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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