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通常在死後30分~2小時內開始僵硬,9~12小時後會全身僵直。之後的30個小時會持續僵硬,接下來軟化,經過大約70個小時恢複原狀。


    通常情況下是如此,但如果周圍氣溫高於35度的話,僵直和軟化都會加速,隻要24個小時即可恢複。


    死前劇烈運動後,蛋白質在體內較容易凝固,死後僵硬也會比平常快。


    ※自殺是槍抵著腦袋開時,會在彈恐周圍留下燒焦的痕跡,且周圍皮膚的顏色也會加深。且子彈進入的洞比出的洞小,血流的也較少一點,一般情況下隻有自殺才會留下焦痕。


    ※肺部穿孔,即使想呼吸也會因肺部無法擴張而不能順利呼吸,這便會造成窒息死亡。死前大概能痛苦掙紮10~15分。


    ※溺死:空中稍帶水漬,瞳孔放大,且有出血現象在眼粘膜上,耳膜也會因水壓而造成破裂引起出血。


    ※中毒:嘴唇先泛起微紫色或黑色,接著身體其他部位也會出現此現象;眼睛有時會瞪著,兩手緊握拳頭,腰腿蜷曲等。


    ※被勒死:喉部明顯有一道深深的紫色痕跡,瞳孔放大做痛苦狀,舌頭有時伸出且變成紫黑色。


    ※用茶清洗傷口中和毒性是處理遭遇海蛇等的咬傷的最佳辦法,因為茶中含有的丹寧可以解毒;另外負責吸出毒的人也要用茶漱口以防中毒。


    ※食物中毒時,可以用綠豆磨碎衝水灌服可以暫時緩解毒性。


    ※把鹽素與酸性的清潔劑混合後,會產生有毒氣體。


    ※死者皮膚成粉紅色,且有些斑點由皮膚內向外呈出,明顯是氫氧化鈉(naoh)中毒致死;若毒在膠囊中。則至少要融化15分鍾才能顯出毒性。急救時最好用含蛋白的東西漱口,如:牛奶。ps:氰酸鉀是難溶於冷水的。(本條感謝鴻上網友的指正!)


    ※外科醫生的食指上會留下一道深而明顯的痕跡,這是因為經常打包紮線所留下的。


    ※死者的發稍有些微燒焦,身體肌肉極度僵硬,這是高壓中電而死的特征。


    ※電流從手指尖流進身體所形成的燙傷,會使手指成為灰白色。


    ※吃了氫酸鉀可能會引起窒息死亡(氫酸鉀有杏仁味)。


    ※若是在花上下毒,花本身也應先枯萎。


    ※表麵看起來是咬端舌頭“自殺”的死狀,有時是因為吸入毒氣或屯如毒物引起痙攣造成的。


    ※毒菌有很多種,有些還會發出猛毒的毒素。毒菌還可以拿來做藥,但還有毒性,所以平常最好別吃。


    ※二氧化碳中毒:人周圍氣體中含超過20%的二氧化碳,那麽吸入後會劇烈痙攣,幾秒鍾便會咬舌而死且身體冰涼。二氧化碳比空氣重,所以會沉在特定空間的下麵。


    ※若是大量出血引起的痙攣,必須用繩子紮緊傷口附近止血,防止血流過多,接下來是揉按心髒。


    ※如果人的內髒被弄破,會有一種特殊的內髒氣息。


    ※山洞中回聲大的話就表示沒路了,若回聲小的話表示還有路。


    ※硫化硫酸鈉(漂白劑)能解氫酸鉀毒。


    ※珍珠的表麵是由碳酸鈣組成的,最怕酸性的腐蝕,所以在碰名貴的珍珠時,一定要帶手套或用手帕包著,若不用的話,會使珍珠碰到手上的油漬,使珍珠表麵光澤消失得更快。珍珠表麵的光澤壽命最多30~40年,以後便會慢慢褪色。


    ※將屍體埋在土中,讓身體不能接觸空氣,屍體腐爛的速度會是正常速度的1/8,在水中會更慢。


    ※一般失蹤超過七年就被確認是死亡了,若是自然災害或是災難造成的人失蹤,超過一年就被確定死亡了。


    ※用鈍器打擊人的頭部甚至會造成銼裂傷。通常第一擊不會有血濺出,但傷口周圍會有傷痕,第二擊在同一地方,血才會噴出。


    ※上下唇粘膜出血,頸部有點狀表皮剝落,及皮上有片狀出血,眼結膜出血等表示有扼頸過程。


    ※死者若被人扼住頸後用鈍器打擊頭部會造成顱內嚴重損傷,呼吸係統衰竭死亡。


    ※食用亞硝酸鈉一定量時,也會至人於死。急性中毒隻有少量毒性進入骨髓。


    ※dna指紋圖有著高度個體特異性,統一個體不同組織之間的一致性,他的重複率是幾十億分之一,幾乎全世界都沒有相同


    對死亡時間的神奇推斷


    在推理小說中,死亡時間的推斷往往有很重要的意義,一般來說,屍體發現的越早,推斷的時間越精確。我們常可以看到當法醫得出死亡時間以後,警官首要做的就是問訊嫌疑人當案發時的行蹤,即不在場證明。而相當一部分作品也是圍繞


    罪犯如何利用溫度濕度以及其他方式使法醫的判斷發生混淆。比如前一陣謎題中關微妙的溫度計一文就是相關知識的簡單應用。了解相關知識,不僅對閱讀相關內容時有所反應,對嚐試相關創作也是有所幫助的。所以將本文摘給感興趣的朋友們――


    瑋琦注


    在法醫實際工作中,大多數死者的死亡時間,可通過其家屬和知情群眾容易弄明由的,不需要專門的推斷。但是,在無名屍體、江河中的浮屍、殺人碎屍、殺人移屍以及其他死亡時間不明的案件中,準確地推斷死亡時間,便往往能為分析罪犯作案的時間、確定偵查範圍提供科學依據。


    在國內外的法醫學研究中,死亡時間的法醫鑒定,一直是一個極其重要的課題。其研究方式已從肉眼觀察逐步發展到組織學、組織化學、生物化學和生物物理學等先進的技術檢驗。但是,由於屍體變化要受到自身的和來自客觀外界的各種因素的影響,因此不可能有一個完全統一的標準,采用各種方法推斷出時間也隻是一種大致時間,不是絕對精確的。另外。由於單獨使用任何一種方法進行鑒別,都有較大的誤差。不能得到較為可靠的結果,因此,死亡時間的鑒定,應采用多種方法進行綜合分析。目前主要有:


    一、根據超生反應推測


    人死後,軀體的組織、器官對刺激還能發生一定反應。其種類很多,可用作推測死亡時間的超生反應有:


    肌肉的超生反應:人死後2小時內,幾乎所有肌肉受機械刺激後均可發生收縮反應,尤以肱二頭肌為甚,並且不受環境氣溫高低的影響。死亡2小時後,則多半隻能引起打擊處肌肉收縮。死亡超過5小時,一般即不再發生明顯的肌肉收縮。


    死後皮下出血:在進行上述機械刺激試驗過程中,被打擊的部位可形成皮下出血斑。其出現率隨死後時間的延長而迅速下降。


    瞳孔的超生反應:人死後在一定時間內,眼內滴入或注入藥物,可引起瞳孔反應。死後4小時,在結膜囊內滴入依色林或阿托品等藥物,可發生相應的縮瞳或散瞳反應。如將藥物直接注入眼房內,則死後20小時,仍可是陽性反應。


    汗腺的超生反應:汗腺在腎上腺素、阿托品等藥物作用下,死後30小時內,可有發汗反應。


    二、從眼和眼底變化推測死亡時間


    眼壓變化:正常人的眼壓在14~21mmhg之間,死後10分鍾可降低為10mmhg,20分鍾可降低為7mmhg。開放性顱腦損傷的屍體,,眼球變軟。


    角膜變化:死後數小時角膜出現斑塊狀混濁,12~24小時呈半透明狀,36~48小時高度混濁,難以透視到瞳孔。屍體的眼睛關閉時,角膜變化要慢得多。角膜變化還在較大程度上受溫度和環境條件的影響。在冰雪裏的屍體,角膜可長時間保持透明狀態。


    用水或生理鹽水數滴濕潤角膜,然後用眼底鏡觀察眼底變化,亦可推測死亡時間,但此法僅適用於死後一天之內。


    三、根據屍體現象推測死亡時間


    麵部及四肢發涼、屍斑、屍僵開始出現,其死後經過時間為1~2小時。


    屍斑呈片狀分布,屍僵大部分出現,其死亡時間經過3~4小時。


    屍斑融合成大片,屍僵全身出現,角膜微濁,嘴唇開始皺縮,用縮瞳劑、散瞳劑滴眼,瞳孔仍有反應,其死後經過時間為5~6小時。


    屍僵高度發展,指壓屍斑能完全退色,角膜高度混濁,眼結合膜開始自溶,其死後經過時間約12小時。


    屍斑能全部壓退,羊皮紙樣斑形成,角膜高度混濁,鞏膜黑斑出現,口腔粘膜及眼結合膜自溶,其死後經過時間約24小時。


    上述幾種屍體現象出現的時間,是以春秋季節為基礎的,夏季則加快,冬季則變慢。


    腐敗性腹部膨脹,在春秋季節於死後8~10小時,夏季於死後4~5小時,冬季於死後48~72小時開始出現。


    腐敗綠斑,在春秋季節約於死後24小時,夏季約於死後12小時,冬天死後72~120小時開始出現。


    腐敗血管網,在春秋季節於死後48~72小時,夏季於死後1~2天,冬季約於死後7天開始出現。


    頭發易於脫落和腐敗水泡現象,在春秋季節於死後3~5天,夏季於死後1~2天出現,冬季一般不出現腐敗水泡。


    腐敗巨人觀,在春秋季節於死後3~7天,夏季於死後2~3天,冬季於死後15~30天開始出現。


    在盛夏季節,屍體軟組織液化消失僅存屍骨,需一個月左右的時間,在有蠅破壞的情況下,時間更會縮短。


    如果所檢屍體在水中,則還有些屍體現象供推測死亡時


    手腳皮膚泡軟膨脹,呈白色皺縮狀的現象,若出現於手掌、腳掌處,則死亡時間在24小時左右;若出現於手背、腳背處,則死亡時間於48小時左右。


    手腳皮膚脫落呈手套狀的現象,若是出現於夏天的屍體上,其死亡時間為一周左右;冬天為一月左右;春秋天則為2周左右。


    腐敗巨人觀,在春秋季節於死後7~10天,夏季於4~5天,冬季於1.5~2月出現。


    需要再次強調的是,屍體現象的發生和發展受到各種條件製約的,在判斷具體的死者死亡時間時,應當結合具體問題進行分析和推測,絕不能對任何一個數據生搬硬套。


    四、根據屍體胃內容物的消化程度推測進食到死亡的時間


    胃內食物在法醫學上有其獨特的意義。法醫工作者既可以根據胃內食物的種類和成分,推斷死者的進食地區、生活習慣和經濟狀況等情況,為偵查破案提供線索;還可以根據胃內食物的消化程度和排空程度情況,推斷死者最後一次進食到死亡的大概時間,為推斷死亡時間和死者生前的活動範圍提供科學依據。


    實踐表明,胃內食物消化和排空程度,取決於食物的性質。以米飯、蔬菜類食物為例,如果飯粒、蔬菜外形較完整,乳糜減少,隻有少量食物進入十二指腸,則一般應當是在飯後1~2小時內死亡的。如果胃內食物全部成乳糜狀,隻有極少的飯粒、蔬菜殘渣,食物已進入大腸,則大約是在飯後4小時死亡的。胃內食物已全部排空,或者僅殘存如青菜頭粗皮纖維、海帶皮等硬質蔬菜皮,則在飯後4~6小時死亡。如果胃內容物是肉類或油膩重的不易消化的食物,則進食至死亡的時間的推斷應當相應延長。


    運用胃內容物消化和排空程度來推斷進食到死亡的時間。應當充分考慮兩個因素:一是不同的人的消化能力和腸道推進食物的速度是有差異的;二是人死後胃腸蠕動和消化酶的作用還要持續一段時間,使食物繼續推進和消化。這種情況在屍溫下降緩慢時更為明顯。


    五、根據膀胱內尿液的多少推測死亡時間


    在夜間死亡的人,還可以根據膀胱內尿的充盈程度來推測死亡時間。按照常人的習慣,睡覺前要排尿,如果屍檢時見膀胱內尿量甚少,則可能是睡後2~3小時內死亡;如果尿量甚多,則可能是半夜死亡。隻是這種情況偶然性較大,所以隻能作為參考,而不能僅憑此來判斷死亡時間。


    六、根據蠅蛆的生活史推斷死亡時間


    蠅蛆的生活史,是指蒼蠅從產卵、孵化成蛆,蛆蟲生長成熟之後變成蛹,成蠅後破殼而出在現場遺留蛹殼,完成一代蠅蛆的過程。由於蠅蛆各個生長階段具有規律性,因此在蠅蛆破壞屍體的情況下,是可以運用蠅蛆的生活史判斷死亡時間,特別是晚期屍體死亡時間的。


    蠅蛆生活的各個階段所需時間受多種因素的製約,其中可以進行定量分析的主要是季節、氣溫和濕度。西南政法學院部分法醫教師和重慶市公安局的法醫工作者經過長期研究,總結出一個“屍體上蠅蛆生長發育與死後經過時間關係表”,可以作為參考的(見附表)。


    此外,隨著蠅蛹成熟時間的增長,其蛹殼的顏色亦由黃白色、黃色、褐紅色、褐色到暗褐色,由淺入深。因此,在推測死亡時間時,還可以參考蠅蛹的顏色和蛹殼破碎殘存的情況等。


    推斷人死亡時間是法醫學的重要內容之一。但是,由於決定人死後屍體變化的情況是複雜的,因而推斷死亡時間,特別是精確推斷高度腐敗或者僅剩屍骨的屍體的死亡時間,具有相當大的難度,而且所推斷的時間幅度都較大。在法醫檢驗實踐中,必須根據每個屍體的具體情況,考慮多方麵的因素,結合案件其他證據,進行綜合分析,才能保證結論的準確性。


    1、尿液顏色


    尿液顏色可能毒物――


    紅色安替比林及其他解熱藥、山道年


    黃色乙酰苯胺、鉛


    暗綠色酚類、雷鎖辛


    黑褐色焦性沒食子酸


    2、胃內容顏色


    胃內容顏色可能毒物――


    黃色苦味酸、硝酸


    黑色硫酸、草酸


    紫紅色高錳酸鉀


    綠色或蘭色銅鹽


    灰白色未溶物砷


    灰黑色安妥或磷化物


    暗處可見發光顆粒磷


    3、皮膚及屍斑顏色


    皮膚及屍斑顏色可能毒物――


    鮮紅色氰化物、一氧化碳


    黃色磷、鉛、毒菌、四氯化碳


    橙黃色重鉻酸鉀接觸處


    灰褐色氯酸鹽、硝基苯、亞硝酸鹽、安替比林


    1、如何根據屍斑推斷死亡時間


    死亡時間屍斑改變――


    0.5――1h屍斑呈局限性,境界清晰,在低體位出現,小斑點,淡紫色


    2――3h逐漸向周圍擴大,境界有點模糊,在屍體低下部都出現


    4――5h手指輕壓屍斑退色。翻動屍體,現有屍斑消失,屍體低下部出現新的屍斑,即


    屍斑轉移


    6――10h手指強壓屍斑中等退色。翻動屍體,原有屍斑不再完全消失,屍體低下部出現


    新的屍斑,切開屍斑皮膚血液流出,即兩側性屍斑


    11――15h手指強壓屍斑稍微退色。翻動屍體,原有屍斑不消失,新的屍斑也不易形成,


    切開屍斑皮膚,從血管斷麵緩慢流出血滴,並滲出淺黃色或紅色液體


    >24h屍斑完全固定,手壓不退色,切開屍斑皮膚無血液流出,皮下組織呈紫紅色


    2、如何根據屍僵推斷死亡時間


    死亡時間屍僵出現部位說明――


    2――3h下頜、項


    5――6h下頜、項、肩、肘下肢弱


    7――8h下頜、項、肩、肘、股、膝指、趾弱


    10――12h下頜、項、肩、肘、股、膝、手、指足、趾弱


    12――24h下頜、項、肩、肘、股、膝、手、指、足、趾全身最強


    24――30h開始緩解


    30――40h股、膝、足、趾下頜、上肢弱


    48h下肢弱


    >48h全部緩解


    3、如何根據角膜混濁程度推斷死亡時間


    死亡時間角膜混濁程度――


    1――2h濕潤,瞳孔透明


    3――4h濕潤,瞳孔開始發白


    5――8h開始幹燥,瞳孔透明度逐漸喪失


    9――11h微混濁


    12――23h混濁增強,瞳孔尚能透視


    24――30h中等程度到顯著混濁


    山東泰安:一民企老板賣出自己公司名下股票,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4年


    酒店老板出售自己的股票,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


    記者在山東泰安了解到,民營企業酒店老板申昌正因賣掉自己公司名下的538.26萬股浪潮軟件的股票。於2008年8月10日被泰安市公安機關以“職務侵占罪”拘留,2008年9月8日批準逮捕。2009年5月在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一審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


    民企老板個人出資救“國館”,賣股票還債惹事端


    申昌正原為青島鵬歡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因泰安大酒店經營狀況不佳,麵臨被拍賣的危險,他受泰安市政府市委接待處的再三邀請於2004年12月20日出資2225萬元,取得了泰山大酒店80%的股權,2006年11月,經泰安市市直經營服務類事業單位改革領導小組批準,申昌正與泰安市接待處簽訂《轉讓泰山大酒店框架協議書》,申昌正受讓得到泰山大酒店全部股權,從而泰山大酒店國有資產全部退出,變成了名副其實的民企。申昌正也從2006年12月至今任泰安泰山大酒店董事長。


    在申昌正接手前“泰安大酒店”是市政府接待的“國館”,2006年11月29日,申昌正與接待處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時,泰山大酒店實際總資產為5825萬元,總負債15384萬元,淨資產為-9559萬元。申昌正以股權的形式買下了泰山大酒店所有的財產後,為了把酒店經營的更好,把自己做房地產時積攢的積蓄全部投入酒店,為了更還上更多債務,又將泰山大酒店名下的538.26萬股浪潮軟件股票補辦了手續並賣出。泰山大酒店的經營狀況也漸漸好轉。


    多了遺漏債務,少了優質資產,民企老板何去和從?


    據了解,在《轉讓泰山大酒店框架協議書》之前,同為泰安市國資委指定泰安岱宗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所做的《審計報告》,對泰安大酒店的評估結果為:評估基準日為2006年4月30日,資產總計萬元,負債萬元,淨資產為-萬元。與申所簽訂的《協議書》相差淨資產遺漏債務萬元。即申昌正的酒店憑空多了萬債務。


    此外,政府未按協議將“原泰山大酒店”的土地證、房產證過戶給申昌正的新酒店,導致申昌正無法用資產抵押從金融機構獲取貸款,及時償還各項債務。2007年12月25日,在《關於市國資公司申請協調泰山大酒店辦理“浪潮軟件”股票帳戶開戶轉讓等事項的匯報》中載明:“市國資公司承擔原泰山大酒店改製資產審計評估報告以外的或有負債”,而事實上國資公司最終並未兌現承諾。


    無奈之下,申隻有變賣泰山大酒店名下的538.26萬股浪潮軟件股票,所有款項用於償還酒店債務(司法機關已查明)。然而國資委卻在這時提出該部分浪潮軟件股票屬於他們,就在申昌正極力償還酒店債務,改善酒店狀況時,他卻被泰安市公安機關以“職務侵占罪”拘留,一審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


    當申昌正擁有泰安大酒店的全部股權後,當泰安大酒店完全成為一個民企後,申擁有的隻是九千多萬的債務,而登記其酒店名下538.26萬股股票卻成了“國資”!


    股權爭議疑問多,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卻動用刑事手段


    酒店的員工申昌正的弟弟申可軍告訴記者:“申昌正賣的股票是自己公司名下的,怎麽是國有資產,既然股份也不是國有的,更不是政府的。1996年泰山大酒店與泰山旅遊索道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協議,這部分以泰山大酒店法人名義開戶登記的股票,實際為個人購買(這份協議是公安機關偵查時才從泰安市國資公司拿到的,此前從未出示給申昌正)。這部分股票實際並不是國有資產!而是個人購買的法人股票!”。記者在一份1996年8月26日山東泰山旅遊索道股份有限公司與泰山大酒店協議書上證實了以上問題。


    “官方”至今沒有與申昌正進行實際的酒店資產正式清點交接;市政府召開協調會,也從來沒有書麵證明、登記在泰山大酒店名下538.26萬股浪潮軟件股票是“國資”。


    那麽,從《物權法》和《證券法》角度看,即便該股票應屬國資,也應通過民事程序進行確權;由於泰安市國資產管理部門瀆職行為,讓購買人申昌正“善意取得”其“不當得利”,按照民法規定,“善意取得”取其“不當得利”,不應追究“善意取得”者的刑事責任,而是將“不當得利”“物歸原主”,即進行民事確權,將其資產如數歸還國家。此案也應作為民事糾紛進入法律程序。本案爭議股權可作為“不當得利”依法進行民事審理,而不能通過刑事法來審理.


    如前所述,涉案股票已經通過股權轉讓的整建製改製模式合法地成為民營泰山大酒店的資產,即使國資運營公司對本此改製提出異議(實際上,本次改製完全是政府主導的),認為股票屬遺漏資產,完全可以通過協商或向法院提起確認改製無效或要求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訴訟來解決,這才是一個法製國家處理糾紛的正常思維模式。


    2007年12月25日,泰安市國資委給市政府的報告《關於市國資公司申請協調泰山大酒店辦理“浪潮軟件”股票賬戶開戶轉讓等事項的匯報》中說明:“從法律角度該股權為泰山大酒店所有”(該538.26萬股浪潮股份在改製後仍然登記在泰山大酒店名下)。此文件證明泰安市國資委實際上也是承認該股票是為泰山大酒店所有的,而且,在申昌正被拘留前兩天,以泰山大酒店、申昌正、青島鵬歡置業有限公司作為被申請人,就538.26萬股浪潮軟件股票以“不當得利”為由,國資運營公司向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前保全申請,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8)泰立保字第11號裁定: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7000萬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財產。至此民事確權程序已經正式啟動!


    然而也許是認為證據對其不利,通過民事訴訟難以達到目的,泰安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亦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民事訴訟,上述財產保全措施被依法解除。最終對申昌正動用了刑事手段,將申昌正推上了今天的法庭。


    最不應該發生的是,作為最後救濟途徑的司法機關也形成了過度相信政府行為的正確性、唯國有企業利益至上的思維模式。在今天的法庭上,公訴人使用的認定申昌正具備主觀方麵要件的主要理由是申昌正在處分時“明知”涉案股票是國有資產,證據則是政府的三次協調會,公訴人的邏輯是:政府口頭告訴你這是國有資產了,你當然就應當知道並承認是國有資產了,這難道還不叫“明知”嗎?!這是把行政命令淩駕於法律之上!這根本不是法律職業人員的思維邏輯,而是暴力強權的邏輯。如果此等邏輯橫行,那麽政府有權沒收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任何財產――隻要口頭告知你就行!!!


    事實上民營泰山大酒店與泰安市國資公司是完全平等的兩個民事主體法人,應通過民事途徑解決雙方的改製糾紛。申昌正購買了泰山大酒店,泰山大酒店是一個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營企業,而不是市政府和國資委的一個下屬單位。所以在處理該股票糾紛問題上,泰山大酒店與國資委不存在誰命令誰與誰服從誰的問題。三次行政協調也就沒有任何意義。


    按照我國證券法關於上市公司股票權屬確認、管理的相關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登記是股票權屬的法定依據,未經法院、證監會等有權機構合法程序的確認、批準或裁決,股票權屬不能發生轉移。所以,案發前涉案股票依法隻能是泰山大酒店的資產,泰安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協調會的口頭告知無法產生合法的證明效力,協調會的口頭告知及過戶要求是不公平、不合法的,起不到變更股票資產權屬的效力!在有權機關按照法定程序確認股票權利前,該股票依法隻能泰山大酒店的資產!


    刑罰的重要特性是其嚴厲性與補償性,唯其嚴厲,其破壞性是巨大的,所以使用刑罰是應當慎之又慎的,如果可以通過民事途徑解決的矛盾就不應通過刑法解決!民營企業同樣納稅,同樣對泰安的發展作出貢獻,而政府的職責應當是為企業提供好服務,憲法都修改這麽多年了,中央都承認民營企業的平等地位,難道我們的地方政府就不能拋棄錯誤思想,在涉及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時,平等協商或通過民事審判解決嗎?


    賣股票所得款項全部用於公司經營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申昌正是泰山大酒店的唯一實際投資人和產權人。這一事實,公訴人當庭列舉了大量證據予以證實,在此不再贅述。其處置股票所得也全部用於泰山大酒店的還債、交稅等經營活動。


    偵察機關對涉案股票處置後的款項往來進行了查證,根據這些查證的材料,泰山大酒店向泰安市公安局和泰山區檢察院遞交了《泰山大酒店售出股票所得資金流向的補充報告》,證實泰山大酒店處置自己的浪潮軟件股票後的變現資金4159萬元,全部用於處理泰山大酒店的債務及經營,申昌正並未個人使用。其中有些做法或許有不合財務製度的地方,比如用個人帳戶處理部分往來款項,但是並不構成犯罪。申昌正不具備職務侵占罪的主體要件與客觀要件。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構成職務侵占罪。由此可以看出,職務侵占罪的主體要件是公司聘用的有一定職權的工作人員,其客觀要件是非法占為己有。


    涉案股份是泰山大酒店的合法財產,申昌正是泰山大酒店的唯一和實際的產權人,其處分涉案股份的行為顯然缺乏職務侵占罪的主體要件。被告人申昌正將賣掉涉案股份所得款項,用於償還泰山大酒店改製前後的債務和經營,不是非法占為己有,申昌正的行為缺少職務侵占罪的客觀要件。


    基於此,辯護人認為,涉案浪潮股份非經人民法院民事審判重新確權,隻能被認定為是泰山大酒店的資產,被告人申昌正作為泰山大酒店的唯一實際所有人,其處分自己公司的資產,並用於公司經營的行為,完全是正當的,是合法的。其行為因缺少主體要件、客觀要件而構不成職務侵占罪。


    此外,涉案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屬於國有資產自有實體法律、程序法律約束,不能隨便以行政機關行文、證人證言方式來擅自認定;退一步講,即便涉案股份將來通過合法途徑被認定為國有資產而不是泰山大酒店資產,那麽,被告人申昌正作為民營泰山大酒店的業主,其行為也因不具備職務侵占罪的客體(職務侵占罪的客體是本單位財物)而構不成職務侵占罪。


    從卷宗材料及庭審調查來看,申昌正在處理涉案浪潮股份時,報案人泰安市國有資產管理公司並未與泰山大酒店達成任何協議,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隻是通過市政府為股票過戶召開了三次協調會,會上,政府及相關部門雖聲稱涉案浪潮股份不屬於泰山大酒店而屬於國有資產,但並未提供任何證據於以證明。泰山大酒店業主申昌正也一直未認可涉案浪潮股份係國有資產,相反其一直認為既然泰山大酒店已經按股權轉讓的方式改製,債務他全部承接了,資產當然也應享有。基於此,申昌正才處置了涉案浪潮股份用於償還所承接的泰山大酒店的債務。


    刑法上的“明知”事實的含義是:有明確證據支持的事實。申昌正在處置該股票時並沒有看到任何該股票屬於國資公司的文件或材料,所以其主觀上不具備明知的故意,因此,其處置行為不僅構不成職務侵占罪,也構不成一般侵占罪或其他任何犯罪。


    綜上所述,無論涉案浪潮股份是否泰山大酒店資產,被告人申昌正的行為均不構成職務侵占罪,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職務侵占罪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本案存在將正常的民事糾紛利用強權轉化為刑事案件的嚴重事實,請求法庭充分考慮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及本案的特殊背景,排除一切幹擾,獨立進行法律拷量,依法公正判決被告人申昌正無罪,給民營企業的發展及改善泰安市的投資環境作出努力!


    山東某律師事務所的張律師告訴記者:“從法律的角度來講,申昌正為什麽在2008年1月2日重新補辦浪潮軟件股票的相關憑證件?按照《物權法》和《證券法》等法律規定,登記在泰山大酒店名下的538.26萬股浪潮股份,就是泰山大酒店的財產。作為當時法定代表人的申昌正,完全有權利代表泰山大酒店對該部分股票進行處分,包括股票開戶登記、買賣、變更等所有權利。申昌正是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取得泰山大酒店得所有權。因為在改製過程中,雙方沒有辦理資產以及債權債務交接手續,連泰山大酒店的房產證、土地證也未過戶給申昌正,申昌正手中當然也就沒有浪潮軟件股票的相關憑證。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申昌正提供泰山大酒店的營業執照、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證件以及酒店介紹信,依法補辦了股票開戶登記手續並進行股票交易,這更加肯定了538.26萬股浪潮股份在法律意義上就是泰山大酒店的,因為隻有合法的持有人才能辦理該股票的一切相關手續。申昌正隻是補辦了本該屬於泰山大酒店的股票手續,根本不構成犯罪。申昌正購買泰山大酒店後,泰山大酒店成為一個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營企業、而不是市政府和國資委的一個下屬單位。股票確權糾紛問題完全屬於民法規範的範疇。


    老板被判刑14年,員工人心慌慌,企業麵臨倒閉


    申昌正的妻李華告訴記者:“目前酒店麵臨倒閉、員工麵臨下崗情緒不穩,酒店經營形勢嚴峻。酒店300多名職工,每月30多萬元工資也難以保證,中層主管30餘人已走14人,20名領班和骨幹已經辭職。酒店流動資金短缺,供貨商紛紛上門逼債。改製前原泰山大酒店市政府評估漏債萬元多萬元;欠職工社會保險費將近幾百萬元;欠供貨商600多萬元。現在債權人聚集堵門逼債,使酒店無法正常經營。李華同時告訴:關於泰山大酒店辦理‘浪潮軟件’股票的事情有三次與泰安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協調溝通,最終沒有協調達成一致。在今年金融危機的時候,很多企業都需要政府扶持,在泰安不但不扶持反而想辦法趕走企,我們希望政府和司法機關能夠確實秉公執法,也希望上級部門認真處理好我們弱勢群體的事件”


    一個民營老板付出全部精力經營的企業走到了今天,到底是誰的錯?


    >48h完全混濁,瞳孔不能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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