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香港高等法院就顧辰起訴《娛樂新周刊》和倪振名譽侵權第一次開庭,此次庭審共分兩部份,分別是審議《娛樂新周刊》是否侵權和審議倪振是否侵權,采取的是公開形式,吸引了大量媒體和公眾,但是法庭的聽眾席位有限,隻有一小部分媒體獲準進入法庭,更多的記者隻能在法庭外等待。(.)
在第一部分庭審開始之後,《娛樂新周刊》的代理律師首先起身做無罪辯護:“法官大人及各位陪審團成員你們好,對於顧辰先生起訴《娛樂新周刊》侵犯名譽我個人和《娛樂新周刊》的擁有人董加鵬先生都感到很遺憾,或許《娛樂新周刊》的報道真的給顧先生及其他相關之人的名譽造成了損失,但我並不認為侵犯了顧先生及其他相關之人名譽的是《娛樂新周刊》。”
“《娛樂新周刊》隻是如實的刊登了受采訪者,也就是倪振先生所說的話,我這裏有采訪時的錄音,在刊登的報道中編輯沒有加入任何主觀捏造的語句,可以說我們隻是一個轉述者,主觀上並沒有侵犯顧先生及其他相關之人名譽的想法。另外,顧先生和此次案件中的主要人物趙雅之小姐作為公眾人物,就有義務接受公眾的監督,而報紙則是實施監督的主要工具。”
“但是我想指出的是為了保證信息的及時性和新聞效應,有時候報紙等其他媒體發布和刊登的消息與報道不一定都是正確的,有時候出現一些猜測性的報道是很正常的。我們收集了從2月3日至2月11日間香港其他報社發行的幾份報紙,上麵的某些報道在本質上與《娛樂新周刊》在2月10日刊登的報道並沒有多大差別。[.超多好看小說]我並不是想說這些報紙同樣侵犯了顧先生及其他相關之人的名譽,而是要強調媒體對公眾人物的監督責任。可能某些媒體在監督的過程中會出現某些瑕疵或是不巧當的地方,但不能因此就說他們是錯的,甚至是有罪的……”
《娛樂新周刊》的代理律師一開口就把所有責任都推到了倪振身上,把自己擺在一個轉述者的位置上,接著又以媒體對公眾人物的監督權為由,為《娛樂新周刊》過激言論進行辯解。
法官拿著筆記錄了些什麽,然後抬起頭看向原告的代理律師席說:“原告代理律師你可以發言了。”
唐朝控股律師團的首席律師鍾利明站起來。用嘲諷的語氣說:“首先我想說的是被告代理律師的辯詞不僅荒謬,簡直是無恥,如果照他的說法。所有媒體都可以打著監督權的幌子,肆無忌憚的攻擊任何一個他口中的所謂公眾人物,那公民的權利有誰來保護?法律的權威性何在?”
“顧先生和趙小姐是公眾人物沒錯,但我有必要向法官、陪審團和法庭內的所有人強調。在他們是公眾人物之前。他們首先是具有完全法律權利的合法公民,他們享有香港法律賦予的所有權利,包括**權、名譽權等等,在法律的威嚴性麵前,任何東西都應該擺在次要地位。”
“被告方《娛樂新周刊》以顧先生和趙小姐是公眾人物為理由,刊登嚴重損害顧先生、趙小姐及其他相關之人名譽的報道,在法律層麵已經屬於事實上的犯罪行為,我想請問法官大人和各位陪審團成員。是法律的威嚴性重要,還是應該讓法律給‘公眾人物’這四個字讓道?”
“再則。媒體的職責是給公眾傳遞信息,在輿論與事件之間搭起溝通橋梁和引導公眾輿論的作用,因此任何一家專業和有良知的媒體都應該把‘嚴謹’這兩個字放在首位,如果為了保證信息的所謂及時性和新聞效應就忽略了消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那麽我覺得還不如不報道的好,因為可能就是因為你的錯誤報道,而導致一些不可預知的事情發生,比如某些人因此而受到傷害。”
“《娛樂新周刊》為了報社的利益,刊登了與事實嚴重不符且帶有侮辱性詞匯的報道在侵犯了顧先生、趙小姐及其他相關之人合法權利的同時,也是一種極其不道德的行為,甚至拉低了整個香港傳媒的道德底線,我不禁想問,一家為了一己私利可以不顧事實真相的報社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最後,被告代理律師把所有責任都推到倪振身上我並不認同,倪振作為一個完全行為責任人,他理應為自己的言論付出應有的代價,但《娛樂新周刊》同樣是一家具有完全行為責任的單位,它完全有辨別是非對錯的能力,在明知道自己的報道會給公眾帶來誤導作用的情況下《娛樂新周刊》依然這樣做了,這顯然是一種主觀故意的行為,目的自然是利用這種震撼性的報道來帶動報紙的銷量,我這裏有份數據,2月10日《娛樂新周刊》的銷量比往期增加了220%。所以當《娛樂新周刊》把倪振的話刊登在報紙上的時候,雙方已產生連帶責任。”
鍾利明說完坐下,被告律師立刻起身說:“首先,對於原告律師言語中對我的人身攻擊我表示抗議。”
法官說:“抗議有效,原告律師,請你在接下來的庭審中注意自己的用詞,否則將視為藐視法庭。”
被告律師接著說:“剛才原告律師說《娛樂新周刊》不夠專業,甚至不道德,我無法認同,眾所周知,香港的媒體向來有‘娛樂媒體’這麽一個相對獨立的分支,它們主要報道一些公眾關注和喜歡的娛樂新聞,因為某些眾所周知的原因,它們的報道一般都無法做到嚴謹……”
“反對。”鍾利明打斷被告律師的話,起身說:“被告律師有意混淆概念,即使娛樂新聞因為某些原因無法做到像時事新聞那樣嚴謹客觀,也應該遵守法律法規和最基本的職業道德,這是任何一個公民和任何一個單位或機構一切行為的前提,難道被告旅遊認為《娛樂新周刊》能超越法律?”
“反對。”被告律師不甘示弱的喊道,但是法官的話卻讓他瞬間變了臉色:“反對無效,原告律師說的沒錯,任何一個公民、任何一個單位或機構的一切行為都應該以遵守法律為前提。”
被告律師隻能繼續自己的答辯……雙方律師在法庭上唇槍舌戰,針鋒相對,互不相讓,但是總體上原告方占據著明顯的優勢,畢竟這次名譽侵權案很明顯,唯一的機會就是把所有責任都推到倪振身上,但是陪審團真的會認可《娛樂新周刊》隻是一個轉述者嗎?這種與睜眼說瞎話無異的辯解恐怕很難得到陪審團的認可。所以《娛樂新周刊》的無罪辯護幾乎不可能實現。
相比之下,倪振就要現實得多了,在第二部份庭審開始後,倪振的代理律師麵色平淡的站起來,朝法官和陪審團微微躬了下身,說:“首先,我代表倪振先生向顧先生、趙小姐及其他相關之人鄭重道歉。”
這話一出陪審團和聽眾席頓時議論開了,因為作為被告律師說出這樣的話,那就證明倪振打算認罪,其代理律師做的也將是有罪辯護,這時法官拿起木槌輕輕的敲了兩下:“肅靜肅靜,被告律師你繼續。”
“倪振先生對於因為自己的某些不當言論給顧先生、趙小姐及其他相關之人造成的傷害深感不安,然而傷害並非是倪振先生的本意,作為一個曾在多份主流報紙上開設過專欄的時事評論員,倪振先生對時事的點評一直以言辭犀利著稱,這是一種學術風格,並非是主觀故意。”
“在接受《娛樂新周刊》的采訪時,倪振先生的回答延續了他一貫犀利的學術風格,或許在言辭間運用了一些不太恰當的詞匯,但是那隻是他想更加準確的表達自己對於事件的看法而已,在主觀意誌上倪振先生完全沒有要侵犯顧先生、趙小姐及其他相關之人名譽的想法。”
“當然,傷害既然已經造成,那倪振先生就不會逃避責任,倪振先生願意在香港各大主流媒體上發表正式的道歉聲明,至於顧先生所要求的1億美金的賠償金,我希望法官和各位陪審團成員不予執行。”
接下來輪到原告律師發言了:“‘學術’這個詞一般都是用來形容學者的一些研究報告或是論文的,我想以倪振的學識和知名度還遠遠夠不上這個詞,而且他的品行也配不上這個詞……”
“反對,原告律師有意貶低被告人的品行……”被告律師像是被踩了尾巴的老虎似的猛的站了起來。
“反對,法官大人我的話是有依據的,去年三月份,香港某報紙上最先爆出了倪振去夜店買醉並與陌生女子一夜情的性-愛照片;另外,今年2月12日又有媒體爆出倪振因私生活放-蕩被傳染梅-毒。一個私生活如此放-蕩肮髒的人又有什麽資格給自己時事評論冠上‘學術’兩個字。”(未完待續。。)
在第一部分庭審開始之後,《娛樂新周刊》的代理律師首先起身做無罪辯護:“法官大人及各位陪審團成員你們好,對於顧辰先生起訴《娛樂新周刊》侵犯名譽我個人和《娛樂新周刊》的擁有人董加鵬先生都感到很遺憾,或許《娛樂新周刊》的報道真的給顧先生及其他相關之人的名譽造成了損失,但我並不認為侵犯了顧先生及其他相關之人名譽的是《娛樂新周刊》。”
“《娛樂新周刊》隻是如實的刊登了受采訪者,也就是倪振先生所說的話,我這裏有采訪時的錄音,在刊登的報道中編輯沒有加入任何主觀捏造的語句,可以說我們隻是一個轉述者,主觀上並沒有侵犯顧先生及其他相關之人名譽的想法。另外,顧先生和此次案件中的主要人物趙雅之小姐作為公眾人物,就有義務接受公眾的監督,而報紙則是實施監督的主要工具。”
“但是我想指出的是為了保證信息的及時性和新聞效應,有時候報紙等其他媒體發布和刊登的消息與報道不一定都是正確的,有時候出現一些猜測性的報道是很正常的。我們收集了從2月3日至2月11日間香港其他報社發行的幾份報紙,上麵的某些報道在本質上與《娛樂新周刊》在2月10日刊登的報道並沒有多大差別。[.超多好看小說]我並不是想說這些報紙同樣侵犯了顧先生及其他相關之人的名譽,而是要強調媒體對公眾人物的監督責任。可能某些媒體在監督的過程中會出現某些瑕疵或是不巧當的地方,但不能因此就說他們是錯的,甚至是有罪的……”
《娛樂新周刊》的代理律師一開口就把所有責任都推到了倪振身上,把自己擺在一個轉述者的位置上,接著又以媒體對公眾人物的監督權為由,為《娛樂新周刊》過激言論進行辯解。
法官拿著筆記錄了些什麽,然後抬起頭看向原告的代理律師席說:“原告代理律師你可以發言了。”
唐朝控股律師團的首席律師鍾利明站起來。用嘲諷的語氣說:“首先我想說的是被告代理律師的辯詞不僅荒謬,簡直是無恥,如果照他的說法。所有媒體都可以打著監督權的幌子,肆無忌憚的攻擊任何一個他口中的所謂公眾人物,那公民的權利有誰來保護?法律的權威性何在?”
“顧先生和趙小姐是公眾人物沒錯,但我有必要向法官、陪審團和法庭內的所有人強調。在他們是公眾人物之前。他們首先是具有完全法律權利的合法公民,他們享有香港法律賦予的所有權利,包括**權、名譽權等等,在法律的威嚴性麵前,任何東西都應該擺在次要地位。”
“被告方《娛樂新周刊》以顧先生和趙小姐是公眾人物為理由,刊登嚴重損害顧先生、趙小姐及其他相關之人名譽的報道,在法律層麵已經屬於事實上的犯罪行為,我想請問法官大人和各位陪審團成員。是法律的威嚴性重要,還是應該讓法律給‘公眾人物’這四個字讓道?”
“再則。媒體的職責是給公眾傳遞信息,在輿論與事件之間搭起溝通橋梁和引導公眾輿論的作用,因此任何一家專業和有良知的媒體都應該把‘嚴謹’這兩個字放在首位,如果為了保證信息的所謂及時性和新聞效應就忽略了消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那麽我覺得還不如不報道的好,因為可能就是因為你的錯誤報道,而導致一些不可預知的事情發生,比如某些人因此而受到傷害。”
“《娛樂新周刊》為了報社的利益,刊登了與事實嚴重不符且帶有侮辱性詞匯的報道在侵犯了顧先生、趙小姐及其他相關之人合法權利的同時,也是一種極其不道德的行為,甚至拉低了整個香港傳媒的道德底線,我不禁想問,一家為了一己私利可以不顧事實真相的報社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最後,被告代理律師把所有責任都推到倪振身上我並不認同,倪振作為一個完全行為責任人,他理應為自己的言論付出應有的代價,但《娛樂新周刊》同樣是一家具有完全行為責任的單位,它完全有辨別是非對錯的能力,在明知道自己的報道會給公眾帶來誤導作用的情況下《娛樂新周刊》依然這樣做了,這顯然是一種主觀故意的行為,目的自然是利用這種震撼性的報道來帶動報紙的銷量,我這裏有份數據,2月10日《娛樂新周刊》的銷量比往期增加了220%。所以當《娛樂新周刊》把倪振的話刊登在報紙上的時候,雙方已產生連帶責任。”
鍾利明說完坐下,被告律師立刻起身說:“首先,對於原告律師言語中對我的人身攻擊我表示抗議。”
法官說:“抗議有效,原告律師,請你在接下來的庭審中注意自己的用詞,否則將視為藐視法庭。”
被告律師接著說:“剛才原告律師說《娛樂新周刊》不夠專業,甚至不道德,我無法認同,眾所周知,香港的媒體向來有‘娛樂媒體’這麽一個相對獨立的分支,它們主要報道一些公眾關注和喜歡的娛樂新聞,因為某些眾所周知的原因,它們的報道一般都無法做到嚴謹……”
“反對。”鍾利明打斷被告律師的話,起身說:“被告律師有意混淆概念,即使娛樂新聞因為某些原因無法做到像時事新聞那樣嚴謹客觀,也應該遵守法律法規和最基本的職業道德,這是任何一個公民和任何一個單位或機構一切行為的前提,難道被告旅遊認為《娛樂新周刊》能超越法律?”
“反對。”被告律師不甘示弱的喊道,但是法官的話卻讓他瞬間變了臉色:“反對無效,原告律師說的沒錯,任何一個公民、任何一個單位或機構的一切行為都應該以遵守法律為前提。”
被告律師隻能繼續自己的答辯……雙方律師在法庭上唇槍舌戰,針鋒相對,互不相讓,但是總體上原告方占據著明顯的優勢,畢竟這次名譽侵權案很明顯,唯一的機會就是把所有責任都推到倪振身上,但是陪審團真的會認可《娛樂新周刊》隻是一個轉述者嗎?這種與睜眼說瞎話無異的辯解恐怕很難得到陪審團的認可。所以《娛樂新周刊》的無罪辯護幾乎不可能實現。
相比之下,倪振就要現實得多了,在第二部份庭審開始後,倪振的代理律師麵色平淡的站起來,朝法官和陪審團微微躬了下身,說:“首先,我代表倪振先生向顧先生、趙小姐及其他相關之人鄭重道歉。”
這話一出陪審團和聽眾席頓時議論開了,因為作為被告律師說出這樣的話,那就證明倪振打算認罪,其代理律師做的也將是有罪辯護,這時法官拿起木槌輕輕的敲了兩下:“肅靜肅靜,被告律師你繼續。”
“倪振先生對於因為自己的某些不當言論給顧先生、趙小姐及其他相關之人造成的傷害深感不安,然而傷害並非是倪振先生的本意,作為一個曾在多份主流報紙上開設過專欄的時事評論員,倪振先生對時事的點評一直以言辭犀利著稱,這是一種學術風格,並非是主觀故意。”
“在接受《娛樂新周刊》的采訪時,倪振先生的回答延續了他一貫犀利的學術風格,或許在言辭間運用了一些不太恰當的詞匯,但是那隻是他想更加準確的表達自己對於事件的看法而已,在主觀意誌上倪振先生完全沒有要侵犯顧先生、趙小姐及其他相關之人名譽的想法。”
“當然,傷害既然已經造成,那倪振先生就不會逃避責任,倪振先生願意在香港各大主流媒體上發表正式的道歉聲明,至於顧先生所要求的1億美金的賠償金,我希望法官和各位陪審團成員不予執行。”
接下來輪到原告律師發言了:“‘學術’這個詞一般都是用來形容學者的一些研究報告或是論文的,我想以倪振的學識和知名度還遠遠夠不上這個詞,而且他的品行也配不上這個詞……”
“反對,原告律師有意貶低被告人的品行……”被告律師像是被踩了尾巴的老虎似的猛的站了起來。
“反對,法官大人我的話是有依據的,去年三月份,香港某報紙上最先爆出了倪振去夜店買醉並與陌生女子一夜情的性-愛照片;另外,今年2月12日又有媒體爆出倪振因私生活放-蕩被傳染梅-毒。一個私生活如此放-蕩肮髒的人又有什麽資格給自己時事評論冠上‘學術’兩個字。”(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