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社會,尊嚴確實太過輕賤,不過,卻是我們本身僅有的東西了。遇著挫折,要抱緊些,萬一鬆手,就再尋不會來。
――――張秋楓
媒體依然很熱鬧。
討厭張斯的人,大聲聲討,要將他投進監獄,以警示民眾,避免發生動亂;張斯的粉絲激烈反對,指責對方厚顏無恥,莫名其妙;中間派的人,更希望用一種溫和的手段,來消弭這件事的影響。
一位專家,在接受采訪時,說道:“若張斯不被懲處,置法律於何地?”
這是一個打不開的死結,張斯確實觸犯了法律,而法律要求他接受製裁。這正是張斯的支持者擔心的地方,若真有人以此來抓張斯,他們該如何抵擋?
談到法律,可是個嚴肅的東西,就不那麽近人情了。
而當謝敏振聽到這種言論時,在他的評論中,隻寫了一句話:“法律為人而存在,如果它妨礙了人類的善良與正義,那麽,它已沒有存在的意義,該換掉了!”
當真石破天驚,這句霸氣側漏的話,霎時便傳遍了天下。
桃源中學的學生,看謝敏振的眼神,畏懼而又崇拜。
大家一直在討論張斯是否承受處罰的事情,而他已經在思考廢除法律的事了,盡管沒什麽實現的可能,但他的勇氣使大家折服。
而他的言論,確實是對的,甚至深得人心。
沒有激昂的反駁,沒有曲折的論述,也沒有尖刻的諷刺,而是以最堂堂正正的方式,從容淡定表達自己的觀點。
張斯是對的,如果他與法律衝突,那麽,便廢除法律!
這就是謝敏振的觀點,簡短卻激越,使人看了莫名地精神抖擻。
本來,民眾是偏於中間派的看法,讓張斯表個態,事情便算結束了。謝敏振此言一出,不免要引起新一輪的熱潮,大家思慮,為了法律的尊嚴,需要張斯認錯,可是,法律真的有尊嚴麽?
若它是錯的,也值得維護麽?
單從理論上講,這實在不是什麽高深的題目,存善去惡,三歲小兒亦知區別。可既涉及現實,有許多忌諱不敢犯,有許多落網不能衝決,徘徊猶豫,往往隻能留戀歧路。
謝敏振是義正言辭,心無愧怍,媒體卻不敢附和,一時倒顯得聲寂音孤。
而暗潮湧動,報刊雖不登載,並不能說明沒有議論。
有人試著轉移注意力,將目光投向張斯,希望借他的表態,遮掩這段言論。
《桃源報》順應趨勢,刊載了他的口授文字,卻並不能如他們所願:
“張某年幼無知,所為之事,欠思量而錯謬者甚多,難以計數,卻不包括眼前情形。家父厭世極早,未能親加撫育,課以知識,唯重本心一事,竟隨其言行,得以銘記。
如今回念,並不曾有所觸犯。
橋塌種種,出於義憤,事屬魯莽,卻不敢承認做錯了什麽。若可以重來,定然再做一遍,無絲毫悔意。
讀者來信,出於愛護,諄諄教導,勸出麵認錯,以全身譽。
善意可感,在此致謝,並報深歉,不能如信中所言進行。
既不承認有錯,自然不敢聲明,以此虛偽之舉,作自汙之行。若政府有其它考慮,係以繩索,拘以牢獄,張某無以為抗,隻得於家中靜候。
得保本心,已算萬幸,至於其它,不敢多加奢望。”
白紙黑字,明明白白印在紙上,盡管看似溫文謙和,不卑不亢的語氣中,仍透著森森之意,讀來觸目驚心。
謝敏振雖霸氣側漏,畢竟是純理論的言談,張斯則以事論事,在敘述具體情況。
文章寫的清晰,通篇看來,隻是四個字:死不認錯。
讀者驚心,是因為如此一來,他的立場頓時鮮明,竟是站到了官家對麵。既在華夏的土地上,法律說來,不過是虛言條文,官家的話,才可算無上法律。
隻需一個簡單的理由,便能使你永世不得超生。
一些人物見狀,不禁蠢蠢欲動。
想尿的遠,還得順風解褲帶。
官家對此,一直沒什麽反應,不知作何打算。思慮起來,大概是等著輿論先行,再處以懲罰,到時候便顯得名正言順了。
溜須拍馬之徒,自以為會意,忙準備文章,接連發表。
炮火十分猛烈,多在法律上下功夫。
因為論及人品道德,張斯已譽滿天下,可算第一流的人物了。民眾對他佩服崇拜,樹立作偶像,就連今次的表態,也獲得一片讚賞。若是有人在這方麵下功夫,必定惹人反感,搬石頭砸自己腳。
攻擊的炮火特地繞開,不觸及這方麵。
“張斯對民眾不很負責,他自己畢竟是一特例,若非前時積了偌大名聲,事情如今將是另一番模樣。
而從民眾的盲從習性看,對他的行為最易模仿。
彼時惹出禍患,張斯能能他們抵擋?
個人的對錯,需置於大局中考慮,為一人的顏麵,卻以眾人的利益作冒險,實在得不償失。如此,又何敢稱無錯?
以他的年幼,雖有血氣之勇,而無沉慮之思,所為所行,即算正義,也近於任性。
政府部門負治安之責,管理民眾,則不能以此作規範。為示公平,須得對照法律,逐條細查,一則一,二則二,如此庶可使人欽服,平息議論……”
言辭尚算通順,堂而皇之,初讀確實凜凜大義,令人折服。
隻不知“大局”到底是什麽,張斯又會破壞“大局”。
另一位機關人員,也發了一篇文章,與此有幾分相似:
“法律為公器,高懸在上,一文一字,波及百姓,幹係深廣。影響民眾,不知凡幾,不當因一人之故,廢棄或更改。
張斯挾名望以自重,拒絕聲明認錯,似有蔑視之意。
若不能按律處理,則可看作承認特權,後人以此為例,恐紛擾更多……”
此輩人物,最愛大言欺人,明明沒影的事,卻硬往別人頭上套。
張斯自始至終,都不曾有蔑視法律的言語,更與特權無分毫關係。此人閉門造車,生搬硬套,將二者聯係在一起,人品學問都無可觀處,唯想象力頗值一讚。
也有不明所以的人,受此蠱惑,發文支持。
這類人並非有意,隻乍聽此輩言論,被哄騙了,也興致勃勃來參加:
“聽人談論,竟欲發起法律,當真如同兒戲,不值一哂。
此是書生之言,分明不通世事。雖是簡單條例,自商榷至論定,也要花去無數人力,極多時間。既成明文,必定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牽一發而動全身,影響所及,又豈能以兒戲相待?
在筆者觀來,謝先生之言,出於意氣,無非想助自己學生,免法律之責。情操固然可嘉,而理性缺乏,卻不值提倡。
當然,張斯所為,確實有特殊處,懲處不該免,可過可酌情減輕……”
――――張秋楓
媒體依然很熱鬧。
討厭張斯的人,大聲聲討,要將他投進監獄,以警示民眾,避免發生動亂;張斯的粉絲激烈反對,指責對方厚顏無恥,莫名其妙;中間派的人,更希望用一種溫和的手段,來消弭這件事的影響。
一位專家,在接受采訪時,說道:“若張斯不被懲處,置法律於何地?”
這是一個打不開的死結,張斯確實觸犯了法律,而法律要求他接受製裁。這正是張斯的支持者擔心的地方,若真有人以此來抓張斯,他們該如何抵擋?
談到法律,可是個嚴肅的東西,就不那麽近人情了。
而當謝敏振聽到這種言論時,在他的評論中,隻寫了一句話:“法律為人而存在,如果它妨礙了人類的善良與正義,那麽,它已沒有存在的意義,該換掉了!”
當真石破天驚,這句霸氣側漏的話,霎時便傳遍了天下。
桃源中學的學生,看謝敏振的眼神,畏懼而又崇拜。
大家一直在討論張斯是否承受處罰的事情,而他已經在思考廢除法律的事了,盡管沒什麽實現的可能,但他的勇氣使大家折服。
而他的言論,確實是對的,甚至深得人心。
沒有激昂的反駁,沒有曲折的論述,也沒有尖刻的諷刺,而是以最堂堂正正的方式,從容淡定表達自己的觀點。
張斯是對的,如果他與法律衝突,那麽,便廢除法律!
這就是謝敏振的觀點,簡短卻激越,使人看了莫名地精神抖擻。
本來,民眾是偏於中間派的看法,讓張斯表個態,事情便算結束了。謝敏振此言一出,不免要引起新一輪的熱潮,大家思慮,為了法律的尊嚴,需要張斯認錯,可是,法律真的有尊嚴麽?
若它是錯的,也值得維護麽?
單從理論上講,這實在不是什麽高深的題目,存善去惡,三歲小兒亦知區別。可既涉及現實,有許多忌諱不敢犯,有許多落網不能衝決,徘徊猶豫,往往隻能留戀歧路。
謝敏振是義正言辭,心無愧怍,媒體卻不敢附和,一時倒顯得聲寂音孤。
而暗潮湧動,報刊雖不登載,並不能說明沒有議論。
有人試著轉移注意力,將目光投向張斯,希望借他的表態,遮掩這段言論。
《桃源報》順應趨勢,刊載了他的口授文字,卻並不能如他們所願:
“張某年幼無知,所為之事,欠思量而錯謬者甚多,難以計數,卻不包括眼前情形。家父厭世極早,未能親加撫育,課以知識,唯重本心一事,竟隨其言行,得以銘記。
如今回念,並不曾有所觸犯。
橋塌種種,出於義憤,事屬魯莽,卻不敢承認做錯了什麽。若可以重來,定然再做一遍,無絲毫悔意。
讀者來信,出於愛護,諄諄教導,勸出麵認錯,以全身譽。
善意可感,在此致謝,並報深歉,不能如信中所言進行。
既不承認有錯,自然不敢聲明,以此虛偽之舉,作自汙之行。若政府有其它考慮,係以繩索,拘以牢獄,張某無以為抗,隻得於家中靜候。
得保本心,已算萬幸,至於其它,不敢多加奢望。”
白紙黑字,明明白白印在紙上,盡管看似溫文謙和,不卑不亢的語氣中,仍透著森森之意,讀來觸目驚心。
謝敏振雖霸氣側漏,畢竟是純理論的言談,張斯則以事論事,在敘述具體情況。
文章寫的清晰,通篇看來,隻是四個字:死不認錯。
讀者驚心,是因為如此一來,他的立場頓時鮮明,竟是站到了官家對麵。既在華夏的土地上,法律說來,不過是虛言條文,官家的話,才可算無上法律。
隻需一個簡單的理由,便能使你永世不得超生。
一些人物見狀,不禁蠢蠢欲動。
想尿的遠,還得順風解褲帶。
官家對此,一直沒什麽反應,不知作何打算。思慮起來,大概是等著輿論先行,再處以懲罰,到時候便顯得名正言順了。
溜須拍馬之徒,自以為會意,忙準備文章,接連發表。
炮火十分猛烈,多在法律上下功夫。
因為論及人品道德,張斯已譽滿天下,可算第一流的人物了。民眾對他佩服崇拜,樹立作偶像,就連今次的表態,也獲得一片讚賞。若是有人在這方麵下功夫,必定惹人反感,搬石頭砸自己腳。
攻擊的炮火特地繞開,不觸及這方麵。
“張斯對民眾不很負責,他自己畢竟是一特例,若非前時積了偌大名聲,事情如今將是另一番模樣。
而從民眾的盲從習性看,對他的行為最易模仿。
彼時惹出禍患,張斯能能他們抵擋?
個人的對錯,需置於大局中考慮,為一人的顏麵,卻以眾人的利益作冒險,實在得不償失。如此,又何敢稱無錯?
以他的年幼,雖有血氣之勇,而無沉慮之思,所為所行,即算正義,也近於任性。
政府部門負治安之責,管理民眾,則不能以此作規範。為示公平,須得對照法律,逐條細查,一則一,二則二,如此庶可使人欽服,平息議論……”
言辭尚算通順,堂而皇之,初讀確實凜凜大義,令人折服。
隻不知“大局”到底是什麽,張斯又會破壞“大局”。
另一位機關人員,也發了一篇文章,與此有幾分相似:
“法律為公器,高懸在上,一文一字,波及百姓,幹係深廣。影響民眾,不知凡幾,不當因一人之故,廢棄或更改。
張斯挾名望以自重,拒絕聲明認錯,似有蔑視之意。
若不能按律處理,則可看作承認特權,後人以此為例,恐紛擾更多……”
此輩人物,最愛大言欺人,明明沒影的事,卻硬往別人頭上套。
張斯自始至終,都不曾有蔑視法律的言語,更與特權無分毫關係。此人閉門造車,生搬硬套,將二者聯係在一起,人品學問都無可觀處,唯想象力頗值一讚。
也有不明所以的人,受此蠱惑,發文支持。
這類人並非有意,隻乍聽此輩言論,被哄騙了,也興致勃勃來參加:
“聽人談論,竟欲發起法律,當真如同兒戲,不值一哂。
此是書生之言,分明不通世事。雖是簡單條例,自商榷至論定,也要花去無數人力,極多時間。既成明文,必定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牽一發而動全身,影響所及,又豈能以兒戲相待?
在筆者觀來,謝先生之言,出於意氣,無非想助自己學生,免法律之責。情操固然可嘉,而理性缺乏,卻不值提倡。
當然,張斯所為,確實有特殊處,懲處不該免,可過可酌情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