丞相義宣走至江夏,聞巴陵有軍,回向江陵,眾散且盡,與左右十許人徒步,腳痛不能前,僦民露車自載,緣道求食。至江陵郭外,遣人報竺超民,超民具羽儀兵眾迎之。時荊州帶甲尚萬餘人,左右翟靈寶誡義宣使撫慰將佐,以“臧質違指授之宜,用致失利。今治兵繕甲,更為後圖。昔漢高百敗,終成大業……”而義宣忘靈寶之言,誤雲“項羽千敗”,眾鹹掩口。魯秀、竺超民等猶欲收餘兵更圖一決;而義宣惛沮,無複神守,入內不複出,左右腹心稍稍離叛。魯秀北走,義宣不能自立,欲從秀去,乃攜息慆及所愛妾五人,著男子服相隨。城內擾亂,白刃交橫,義宣懼,墜馬,遂步進;竺超民送至城外,更以馬與之,歸而城守。義宣求秀不得,左右盡棄之,夜,複還南郡空廨;旦日,超民收送刺奸。義宣止獄戶,坐地歎曰:“臧質老奴誤我!”五妾尋被遣出,義宣號泣,語獄吏曰:“常日非苦,今日分別始是苦。”魯秀眾散,不能去,還向江陵,城上人射之,秀赴水死,就取其首。
詔右仆射劉孝孫使荊、江二州,旌別枉直,就行誅賞;且分割二州之地,議更置新州。
初,晉氏南遷,以揚州為京畿,穀帛所資皆出焉;以荊、江為重鎮,甲兵所聚盡在焉;常使大將居之。三州戶口,居江南之半,上惡其強大,故欲分之。癸未,分揚州浙東五郡置東揚州,治會稽;分荊、湘、江、豫州之八郡置郢州,治江夏;罷南蠻校尉,遷其營於建康。太傅義恭議使郢州治巴陵,尚書令何尚之曰:“夏口在荊、江之中,正對沔口,通接雍、梁,實為津要。由來舊鎮,根基不易,旣有見城,浦大容舫,於事為便。”上從之。旣而荊、揚因此虛耗,尚之請複合二州,上不許。
戊子,省錄尚書事。上惡宗室強盛,不欲權在臣下;太傅義恭知其指,故請省之。
上使王公、八座與荊州刺史朱修之書,令丞相義宣自為計。書未達,庚寅,修之入江陵,殺義宣,幷誅其子十六人,及同黨竺超民、從事中郎蔡超、谘議參軍顏樂之等。超民兄弟應從誅,何尚之上言:“賊旣遁走,一夫可擒。若超民反複昧利,卽當取之,非唯免愆,亦可要不義之賞。而超民曾無此意,微足觀過知仁。且為官保全城府,謹守庫藏,端坐待縛。今戮及兄弟,則與其餘逆黨無異,於事為重。”上乃原之。
秋,七月,丙申朔,日有食之。
庚子,魏皇子弘生;辛醜,大赦,改元興光。
丙辰,大赦。
八月,甲戌,魏趙王深卒。
乙亥,魏主還平城。
冬,十一月,戊戌,魏主如中山,遂如信都;十二月,丙子,還,幸靈丘,至溫泉宮;庚辰,還平城。
孝武帝孝建二年(乙未、四五五年)
春,正月,魏車騎大將軍樂平王拔有罪,賜死。
鎮北大將軍、南兗州刺史沈慶之請老;二月,丙寅,以為左光祿大夫、開府儀同三司。慶之固讓,表疏數十上,又麵自陳,乃至稽顙泣涕。上不能奪,聽以始興公就第,厚加給奉。頃之,上複欲用慶之,使何尚之往起之。尚之累陳上意,慶之笑曰:“沈公不效何公,往而複返。”尚之慚而止。辛巳,以尚書右仆射劉延孫為南兗州刺史。
夏,五月,戊戌,以湘州刺史劉遵考為尚書右仆射。
六月,壬戌,魏改元太安。
甲子,大赦。
甲申,魏主還平城。
秋,七月,癸巳,立皇弟休佑為山陽王,休茂為海陵王,休業為鄱陽王。
丙辰,魏主如河西。
雍州刺史武昌王渾與左右作檄文,自號楚王,改元永光,備置百官,以為戲笑。長史王翼之封呈其手跡。八月,庚申,廢渾為庶人,徙始安郡。上遣員外散騎侍郎東海戴明寶詰責渾,因逼令自殺,時年十七。
丁亥,魏主還平城。
詔祀郊廟,初設備樂,從前殿中曹郎荀萬秋之議也。
上欲削弱王侯。冬,十月,己未,江夏王義恭、竟陵王誕奏裁王、侯車服、器用、樂舞製度,凡九事;上因諷有司奏增廣為二十四條:聽事不得南向坐;劍不得為鹿盧形;內史、相及封內官長止稱下官,不得稱臣,罷官則不複追敬。詔可。
庚午,魏以遼西王常英為太宰。
壬午,以太傅義恭領揚州刺史,竟陵王誕為司空、領南徐州刺史,建平王宏為尚書令。
是歲,以故氐王楊保宗子元和為征虜將軍,楊頭為輔國將軍。頭,文德之從祖兄也。元和雖楊氏正統,朝廷以其年幼才弱,未正位號;部落無定主,頭先戍葭蘆,母妻子弟並為魏所執,而頭為宋堅守無貳心。雍州刺史王玄謨上言:“請以頭為假節、西秦州刺史,用安輯其眾。俟數年之後,元和稍長,使嗣故業。若元和才用不稱,便應歸頭,頭能藩扞漢川,使無虜患,彼四千戶荒州殆不足惜。若葭蘆不守,漢川亦無立理。”上不從。
孝武帝孝建三年(丙申、四五六年)
春,正月,庚寅,立皇弟休範為順陽王,休若為巴陵王。戊戌,立皇子子尚為西陽王。
壬子,納右衛將軍何瑀女為太子妃。瑀,澄之曾孫也。甲寅,大赦。
乙卯,魏立貴人馮氏為皇後。後,遼西郡公朗之女也;朗為秦、雍二州刺史,坐事誅,後由是沒入宮。
二月,丁巳,魏主立子弘為皇太子,先使其母李貴人條記所付托兄弟,然後依故事賜死。
甲子,以廣州刺史宗愨為豫州刺史。故事,府州部內論事,皆簽前直敘所論之事,置典簽以主之。宋世諸皇子為方鎮者多幼,時主皆以親近左右領典簽,典簽之權稍重。至是,雖長王臨藩,素族出鎮,典簽皆出納敎命,執其樞要,刺史不得專其職任。及愨為豫州,臨安吳喜為典簽。愨刑政所施,喜每多違執,愨大怒,曰:“宗愨年將六十,為國竭命,正得一州如鬥大,不能複與典簽共臨之!”喜稽顙流血,乃止。
丁零數千家匿井陘山中為盜,魏選部尚書陸真與州郡合兵討滅之。
閏月,戊午,以尚書左仆射劉遵考為丹楊尹。
癸酉,鄱陽哀王休業卒。
太傅義恭以南兗州刺史西陽王子尚有寵,將避之,乃辭揚州。秋,七月,解義恭揚州;丙子,以子尚為揚州刺史。時熒惑守南鬥,上廢西州舊館,使子尚移治東城以厭之。揚州別駕從事沈懷文曰:“天道示變,宜應之以德。今雖空西州,恐無益也。”不從。懷文,懷遠之兄也。
八月,魏平西將軍漁陽公尉眷擊伊吾,克其城,大獲而還。
九月,壬戌,以丹楊尹劉遵考為尚書右仆射。
冬,十月,甲申,魏主還平城。
丙午,太傅義恭進位太宰,領司徒。
十一月,魏以尚書西平王源賀為冀州刺史,更賜爵隴西王。賀上言:“今北虜遊魂,南寇負險,疆埸之間,猶須防戍。臣愚以為,自非大逆、赤手殺人,其坐贓盜及過誤應入死者,皆可原宥,謫使守邊;則是已斷之體受更生之恩,傜役之家蒙休息之惠。”魏高宗從之。久之,謂羣臣曰:“吾用賀言,一歲所活不少,增戍兵亦多。卿等人人如賀,朕何憂哉!”會武邑人石華告賀謀反,有司以聞,帝曰:“賀竭誠事國,朕為卿等保之,無此,明矣。”命精加訊驗;華果引誣,帝誅之,因謂左右曰:“以賀忠誠,猶不免誣謗,不及賀者可無慎哉!”
十二月,濮陽太守薑龍駒、新平太守楊自倫棄郡奔魏。
上欲移青、冀二州幷鎮曆城,議者多不同。青、冀二州刺史垣護之曰:“青州北有河、濟,又多陂澤,非虜所向;每來寇掠,必由曆城。二州幷鎮,此經遠之略也。北又近河,歸順者易。近息民患,遠申王威,安邊之上計也。”由是遂定。
元嘉中,官鑄四銖錢,輪郭、形製與五銖同,用費無利,故民不盜鑄。及上卽位,又鑄孝建四銖,形式薄小,輪郭不成。於是盜鑄者眾,雜以鉛、錫;翦鑿古錢,錢轉薄小。守宰不能禁,坐死、免者相繼。盜鑄益甚,物價踴貴,朝廷患之。去歲春,詔錢薄小無輪郭者悉不得行,民間喧擾。是歲,始興郡公沈慶之建議,以為“宜聽民鑄錢,郡縣置錢署,樂鑄之家皆居署內,平其準式,去其雜偽。去春所禁新品,一時施用,今鑄悉依此格。萬稅三千,嚴檢盜鑄。”丹楊尹顏竣駁之,以為“五銖輕重,定於漢世,魏、晉以降,莫之能改;誠以物貨旣均,改之偽生故也。今雲去春所禁一時施用;若巨細總行而不從公鑄,利己旣深,情偽無極,私鑄、翦鑿盡不可禁,財貨未贍,大錢已竭,數歲之間,悉為塵土矣。今新禁初行,品式未一,須臾自止,不足以垂聖慮;唯府藏空匱,實為重憂。今縱行細錢,官無益賦之理;百姓雖贍,無解官乏。唯簡費去華,專在節儉,求贍之道,莫此為貴耳。”議者又以為“銅轉難得,欲鑄二銖錢。”竣曰:“議者以為官藏空虛,宜更改鑄;天下銅少,宜減錢式以救交弊,賑國舒民。愚以為不然。今鑄二銖,恣行新細,於官無解於乏,而民間奸巧大興,天下之貨將糜碎至盡;空嚴立禁,而利深難絕,不一二年,其弊不可複救。民懲大錢之改,兼畏近日新禁,市井之間,必生紛擾。遠利未聞,切患猥及,富商得誌,貧民困窘,此皆其不可者也。”乃止。
詔右仆射劉孝孫使荊、江二州,旌別枉直,就行誅賞;且分割二州之地,議更置新州。
初,晉氏南遷,以揚州為京畿,穀帛所資皆出焉;以荊、江為重鎮,甲兵所聚盡在焉;常使大將居之。三州戶口,居江南之半,上惡其強大,故欲分之。癸未,分揚州浙東五郡置東揚州,治會稽;分荊、湘、江、豫州之八郡置郢州,治江夏;罷南蠻校尉,遷其營於建康。太傅義恭議使郢州治巴陵,尚書令何尚之曰:“夏口在荊、江之中,正對沔口,通接雍、梁,實為津要。由來舊鎮,根基不易,旣有見城,浦大容舫,於事為便。”上從之。旣而荊、揚因此虛耗,尚之請複合二州,上不許。
戊子,省錄尚書事。上惡宗室強盛,不欲權在臣下;太傅義恭知其指,故請省之。
上使王公、八座與荊州刺史朱修之書,令丞相義宣自為計。書未達,庚寅,修之入江陵,殺義宣,幷誅其子十六人,及同黨竺超民、從事中郎蔡超、谘議參軍顏樂之等。超民兄弟應從誅,何尚之上言:“賊旣遁走,一夫可擒。若超民反複昧利,卽當取之,非唯免愆,亦可要不義之賞。而超民曾無此意,微足觀過知仁。且為官保全城府,謹守庫藏,端坐待縛。今戮及兄弟,則與其餘逆黨無異,於事為重。”上乃原之。
秋,七月,丙申朔,日有食之。
庚子,魏皇子弘生;辛醜,大赦,改元興光。
丙辰,大赦。
八月,甲戌,魏趙王深卒。
乙亥,魏主還平城。
冬,十一月,戊戌,魏主如中山,遂如信都;十二月,丙子,還,幸靈丘,至溫泉宮;庚辰,還平城。
孝武帝孝建二年(乙未、四五五年)
春,正月,魏車騎大將軍樂平王拔有罪,賜死。
鎮北大將軍、南兗州刺史沈慶之請老;二月,丙寅,以為左光祿大夫、開府儀同三司。慶之固讓,表疏數十上,又麵自陳,乃至稽顙泣涕。上不能奪,聽以始興公就第,厚加給奉。頃之,上複欲用慶之,使何尚之往起之。尚之累陳上意,慶之笑曰:“沈公不效何公,往而複返。”尚之慚而止。辛巳,以尚書右仆射劉延孫為南兗州刺史。
夏,五月,戊戌,以湘州刺史劉遵考為尚書右仆射。
六月,壬戌,魏改元太安。
甲子,大赦。
甲申,魏主還平城。
秋,七月,癸巳,立皇弟休佑為山陽王,休茂為海陵王,休業為鄱陽王。
丙辰,魏主如河西。
雍州刺史武昌王渾與左右作檄文,自號楚王,改元永光,備置百官,以為戲笑。長史王翼之封呈其手跡。八月,庚申,廢渾為庶人,徙始安郡。上遣員外散騎侍郎東海戴明寶詰責渾,因逼令自殺,時年十七。
丁亥,魏主還平城。
詔祀郊廟,初設備樂,從前殿中曹郎荀萬秋之議也。
上欲削弱王侯。冬,十月,己未,江夏王義恭、竟陵王誕奏裁王、侯車服、器用、樂舞製度,凡九事;上因諷有司奏增廣為二十四條:聽事不得南向坐;劍不得為鹿盧形;內史、相及封內官長止稱下官,不得稱臣,罷官則不複追敬。詔可。
庚午,魏以遼西王常英為太宰。
壬午,以太傅義恭領揚州刺史,竟陵王誕為司空、領南徐州刺史,建平王宏為尚書令。
是歲,以故氐王楊保宗子元和為征虜將軍,楊頭為輔國將軍。頭,文德之從祖兄也。元和雖楊氏正統,朝廷以其年幼才弱,未正位號;部落無定主,頭先戍葭蘆,母妻子弟並為魏所執,而頭為宋堅守無貳心。雍州刺史王玄謨上言:“請以頭為假節、西秦州刺史,用安輯其眾。俟數年之後,元和稍長,使嗣故業。若元和才用不稱,便應歸頭,頭能藩扞漢川,使無虜患,彼四千戶荒州殆不足惜。若葭蘆不守,漢川亦無立理。”上不從。
孝武帝孝建三年(丙申、四五六年)
春,正月,庚寅,立皇弟休範為順陽王,休若為巴陵王。戊戌,立皇子子尚為西陽王。
壬子,納右衛將軍何瑀女為太子妃。瑀,澄之曾孫也。甲寅,大赦。
乙卯,魏立貴人馮氏為皇後。後,遼西郡公朗之女也;朗為秦、雍二州刺史,坐事誅,後由是沒入宮。
二月,丁巳,魏主立子弘為皇太子,先使其母李貴人條記所付托兄弟,然後依故事賜死。
甲子,以廣州刺史宗愨為豫州刺史。故事,府州部內論事,皆簽前直敘所論之事,置典簽以主之。宋世諸皇子為方鎮者多幼,時主皆以親近左右領典簽,典簽之權稍重。至是,雖長王臨藩,素族出鎮,典簽皆出納敎命,執其樞要,刺史不得專其職任。及愨為豫州,臨安吳喜為典簽。愨刑政所施,喜每多違執,愨大怒,曰:“宗愨年將六十,為國竭命,正得一州如鬥大,不能複與典簽共臨之!”喜稽顙流血,乃止。
丁零數千家匿井陘山中為盜,魏選部尚書陸真與州郡合兵討滅之。
閏月,戊午,以尚書左仆射劉遵考為丹楊尹。
癸酉,鄱陽哀王休業卒。
太傅義恭以南兗州刺史西陽王子尚有寵,將避之,乃辭揚州。秋,七月,解義恭揚州;丙子,以子尚為揚州刺史。時熒惑守南鬥,上廢西州舊館,使子尚移治東城以厭之。揚州別駕從事沈懷文曰:“天道示變,宜應之以德。今雖空西州,恐無益也。”不從。懷文,懷遠之兄也。
八月,魏平西將軍漁陽公尉眷擊伊吾,克其城,大獲而還。
九月,壬戌,以丹楊尹劉遵考為尚書右仆射。
冬,十月,甲申,魏主還平城。
丙午,太傅義恭進位太宰,領司徒。
十一月,魏以尚書西平王源賀為冀州刺史,更賜爵隴西王。賀上言:“今北虜遊魂,南寇負險,疆埸之間,猶須防戍。臣愚以為,自非大逆、赤手殺人,其坐贓盜及過誤應入死者,皆可原宥,謫使守邊;則是已斷之體受更生之恩,傜役之家蒙休息之惠。”魏高宗從之。久之,謂羣臣曰:“吾用賀言,一歲所活不少,增戍兵亦多。卿等人人如賀,朕何憂哉!”會武邑人石華告賀謀反,有司以聞,帝曰:“賀竭誠事國,朕為卿等保之,無此,明矣。”命精加訊驗;華果引誣,帝誅之,因謂左右曰:“以賀忠誠,猶不免誣謗,不及賀者可無慎哉!”
十二月,濮陽太守薑龍駒、新平太守楊自倫棄郡奔魏。
上欲移青、冀二州幷鎮曆城,議者多不同。青、冀二州刺史垣護之曰:“青州北有河、濟,又多陂澤,非虜所向;每來寇掠,必由曆城。二州幷鎮,此經遠之略也。北又近河,歸順者易。近息民患,遠申王威,安邊之上計也。”由是遂定。
元嘉中,官鑄四銖錢,輪郭、形製與五銖同,用費無利,故民不盜鑄。及上卽位,又鑄孝建四銖,形式薄小,輪郭不成。於是盜鑄者眾,雜以鉛、錫;翦鑿古錢,錢轉薄小。守宰不能禁,坐死、免者相繼。盜鑄益甚,物價踴貴,朝廷患之。去歲春,詔錢薄小無輪郭者悉不得行,民間喧擾。是歲,始興郡公沈慶之建議,以為“宜聽民鑄錢,郡縣置錢署,樂鑄之家皆居署內,平其準式,去其雜偽。去春所禁新品,一時施用,今鑄悉依此格。萬稅三千,嚴檢盜鑄。”丹楊尹顏竣駁之,以為“五銖輕重,定於漢世,魏、晉以降,莫之能改;誠以物貨旣均,改之偽生故也。今雲去春所禁一時施用;若巨細總行而不從公鑄,利己旣深,情偽無極,私鑄、翦鑿盡不可禁,財貨未贍,大錢已竭,數歲之間,悉為塵土矣。今新禁初行,品式未一,須臾自止,不足以垂聖慮;唯府藏空匱,實為重憂。今縱行細錢,官無益賦之理;百姓雖贍,無解官乏。唯簡費去華,專在節儉,求贍之道,莫此為貴耳。”議者又以為“銅轉難得,欲鑄二銖錢。”竣曰:“議者以為官藏空虛,宜更改鑄;天下銅少,宜減錢式以救交弊,賑國舒民。愚以為不然。今鑄二銖,恣行新細,於官無解於乏,而民間奸巧大興,天下之貨將糜碎至盡;空嚴立禁,而利深難絕,不一二年,其弊不可複救。民懲大錢之改,兼畏近日新禁,市井之間,必生紛擾。遠利未聞,切患猥及,富商得誌,貧民困窘,此皆其不可者也。”乃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