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月所在的報社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原告是老太太的幾個子女。


    因為老太太的事情被李月曝光,導致他們幾個的日子特別難過,走在路上都會被人指指點點,工作也丟了,不甘心的兄妹四人把報社告到了法院。


    他們的律師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被告報社的批評文章基本內容嚴重失實,而且在文章中使用了侮辱性語言,大大降低了原告人的社會評價,損害了其人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其行為已經構成對兄妹四人名譽權的侵害,導致他們失去工作,而且日嚴重影響了他們常生活,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報社承擔停止侵害,登報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800萬元。


    這一樁案件引起了轟動,究竟是報社的報道失實,還是這幾個人誣告。


    庭審當日,原告律師陳述:被告報社在11月4日的報紙第二版發表了一篇題為“誣陷好人導致老人病情惡化不孝子女丟下老人醫院等死”的報道,報道中,明確寫明了原告的姓名,稱原告誣陷好人,導致老人突發腦溢血,醫院催繳費用,原告因為逃費全部消失,在他們口中的冤大頭繳費之後,醫院卻因為找不到家屬簽字,無法給病人手術,導致老人隻能躺在醫院等死。


    原告律師稱,報道中稱原告誣陷好人就是第一個不實之處,原告在送老人去醫院的時候因為沒有帶錢,警察讓李超去繳費的時候才沒有出聲,她是打算回家拿錢還給李超的。


    第二個不實之處是,報道中說原告扔下老人在醫院等死也是不對的,當時因為老人病情突然惡化,他們幾個家屬回家為老人治病湊錢去了,不是不回來,況且,原告第二天還是到了醫院準備簽字的。


    第三不實之處是,報道稱老人在醫院等死,而事實上老人第二天下午就自己回家了。而且,該報道一經刊登,就有無數網站轉載,造成了極為嚴重的惡劣影響,如今,該片報道影響了原告四人的工作(都丟了工作),而且日常生活也受到了極大地影響,原告的社會名譽收到了極大的損害。


    作為被告,報社收到法院的傳票,當時就請了律師,律師找李月了解了具體情況,並把當日老人被撞倒的目擊證人,以及後來的旁觀者都找來了解情況,還找到了當日在場的110巡警,確認李月的報道基本屬實。


    在醫院巡警誤認為李超是肇事者,讓他去交費的時候,老太太的女兒沒有向警察說明情況,而是保持了沉默。李月的報道中說,當時的情況,作為知情者,還是當事人的女兒,她保持沉默就給巡警的造成李超是肇事者的錯覺。這個猜測,醫生和110巡警都可以作證。


    至於老人病情惡化,是因為她的幾個子女的談話,老人的兒子李超墊付了醫藥費,老人的兒子不僅不感激反而認為李超是冤大頭。李月是根據醫生的描述,沒有添油加醋。


    老人經過搶救,病情穩定了,需要家屬繳費的時候,這些家屬們一個個都不見了,也是事實,至於他們說的回去湊錢,這是他們的說法。


    李月認為他們是故意逃費也有事實依據的,電話自然關機是偶然現象,這幾個人的電話不可能同時沒電關機,況且是關機一整天。


    老人的女兒第二天到醫院要求簽字售書的時候,也沒有還錢的行為。因此李月認定他們是故意逃費,說他們把老人扔在醫院等死也沒錯。


    醫院的確是下了病危通知書的。在下了病危通知書的情況下,作為家屬,即使是回家湊錢,也應該留下人看護吧,而這些人沒有一個留下來,以至於需要手術的時候,居然找不到病人家屬簽字。


    報社領導把一切經過了解清楚之後,覺得這是一個擴大報紙影響力的機會,這次訴訟報社肯定是能夠勝訴的,作為新聞機構,他們的報道沒有歪曲事實,作為這場影響巨大的官司,一旦報社勝訴,他們報社的名聲就會更上一層樓。


    最後領導拍板,全力以赴,打贏這場官司。他們請來了人證,包括事發當日的目擊者十多個,還有當時的巡警、醫院的方正醫生。


    法院開庭當日,旁聽的人坐得滿滿的,根據原告律師的訴訟請求及理由,辯護律師逐條反駁並請證人陳述了當時的情況。


    辯護律師就老人第二天下午痊愈回家的情況,請了方正醫生向法官大人講述當時老人的病情,醫生向法官出示了老人的病曆,當時老人的病情,已經是生命垂危,經搶救病情初步穩定,需要手術治療的時候,家屬們都不在醫院,護士、醫生都先後給家屬打過電話,這幾個人的手機一直都是關機。


    後來老人是在李超的照顧下,病情好轉,第二天才取消了手術。後來老人痊愈出院,醫生把這其中的原因歸結於老人的體質和李超的按摩。


    最後,就李月的報道使用了實名,律師給出了這樣的解釋,報社使用實名報道,是為了尋找到這幾個家屬,是希望認識他們的人看到報紙以後,督促他們盡快到醫院為老人手術簽字。


    就原告律師稱報社的報導導致原告四人失去工作,並對日常生活造成不良影響,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要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賠償請求。


    被告律師則辯稱,被告的新聞報道,文章內容完全屬實且沒有不當評論,不存在對當事人的侮辱、誹謗行為,


    作為新聞機構的重要職能就是作為輿論工具,隻要新聞機構所批評、評論的事實與公共利益有關且評論是公正的、善意的,監督主觀上是出於善意和誠意的,而且是建立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上的,是公正的輿論監督,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


    雙方律師就對報社是否對原告存在名譽權侵害問題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最後老太太趕到了法院,請求出庭,老太太在法**講述了事情的經過,他們不管自己死活丟下自己在醫院,記者報道提到這幾個不孝子女的名字是為了救命,他的幾個子女狀告報社是無理取鬧,至於他們遭到社會的譴責那是罪有應得。


    最後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二百二十元,由原告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於中級人民法院。


    如在上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勝訴的報社以整版篇幅報道了庭審過程及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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