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本確實隻是一個山中獵戶張三射殺了左屯衛大將軍文頡之子的案件,其所涉及的不過是律法問題,但是根據張三供詞,乃至最近整合的部分情報,左屯衛大將軍文頡及其子文破軍有奸**女,戕害百姓之嫌!”


    楊清源說完之後,李尋歡和姚節便對視一眼,知道這件事確實歸都察院管了。


    大理寺雖然也可審判官員,但是僅限製五品以下,罪名查實的官吏。


    文頡為朝廷左屯衛大將軍,正三品的官銜,這個級別官員的調查,不是大理寺一家有權進行的。


    即便是罪狀查實,也需三司會審,最後報周帝禦批。


    “我給兩位說說目前的案情吧!”


    楊清源起身,從一側來了一塊帶著滑輪的木板。


    這是大理寺特產,帶滑輪的木板,背後帶有磁性,配有小磁石固定紙張,無論是討論案情還是大理寺內部會議都很好用。


    當然缺點就是廢紙,不過最新的黑板粉筆已經在由工匠開發製作,等到完成之後,就會全麵推廣到大理寺以及六扇門。


    楊清源在紙上一邊寫,一邊敘述案情。


    “目前的案情如下:四月廿九日,文破軍帶著仆役將前往翠華山采景作畫的兵部侍郎李澄光之女李青凝迷暈之後,待到僻靜之處欲行不軌之事,但是案犯張三早已跟隨其後,於是乘其不備,以弓箭將文破軍射殺,救下了李青凝……”


    姚節素有任俠之風,聽聞此言,當即拍案道。


    “好!好一個漢子!楊兄,張三此人不僅不可為罪,還應褒獎,以彰其義行,我大周百姓,若人人有此任俠之風,何人還敢為惡!?”


    楊清源搖了搖頭,“這是張三的供詞!二位自己看看吧!”


    李尋歡和姚節接過供詞,看完之後,兩人的表情各異。


    無巧不成書,按照張三自己的供詞的記載,他並不知道文破軍當時正在行不軌之事,也沒有看見李青凝,隻是想為父報仇,才一直尾隨文破軍至翠華山上。


    趁著文破軍支開仆役之際,防備鬆懈之際,從遠處將文破軍射殺,並沒有看清當時文破軍具體在做什麽?此後雖然救人,但也隻是確認文破軍已死之時,順手為之。


    也就是說當時的張三並沒有救人的想法,隻有殺人的想法。


    姚節,沉默了,這案子確實在判決上棘手。


    楊清源笑言道,“好了!此事就交給我頭疼吧!二位還有更重要的事情。”


    楊清源再次拿出一份供詞。


    “這是當日張三的供詞,言稱文破軍奸殺其妹,將其父重傷致死!我隨後派人調查,發現文破軍卻有戕害百姓,奸淫(分隔符)婦女之行,而且部分罪行已查有實證,在追查過程之中,還發現其父文頡,也參與其中,這是我請都察院介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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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清源又從書案之上取下一個案卷,遞給姚節和李尋歡。


    “這是目前查到的一些事情,這是我派人謄抄的副本,二位可以帶回去仔細研究。”


    兩人接過案卷一看,才發現文頡竟然涉及如此之多的非法之事。


    “這些事情隻有人證,沒有具體的物證可以證明事實,所以還需要兩位查證!”


    李尋歡和姚節在接過檔案之後,便知道此事棘手。


    不過同樣,這也是個大單子,要是能拿下正三品的左屯衛大將軍,都察院上半年的業務政績也就穩了!


    “楊兄,我二人便先告辭了!此案我們要回衙中和院正大人商議此事!”


    案涉一個正三品的左屯衛大將軍,雖然隻是虛職,也是個大案子,李尋歡和姚節不敢耽擱,在接受案卷之後,便起身告辭。


    “那就辛苦李兄和東明兄了!”


    楊清源起身相送。


    “楊兄留步,我等告辭。”


    說完,兩人便匆匆離開。


    送走姚節和李尋歡之後,楊清源再次回到了桌前。


    文頡的事情,可以交給都察院查,楊清源要先理清目前案子的情況。


    張三的案子很複雜,凡刑法犯罪,講究主客觀相統一,即要看犯罪者的主觀惡性,也要看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張三殺人一案,從張三個人的主觀層麵上來說,他隻有殺人的故意,沒有救人的故意。


    而客觀結過上來說,張三有殺人的行為,但是卻沒有造成殺人的結果,反而從文破軍的魔掌之下,救下了李青凝。不僅沒有造成危害結果,還保護了社會法益。


    大周之法,詳參前律,定製於今。


    在參考學習古人的基礎之上,結合當下的實際情況。


    對於故意和過失也有著分類認定,但是現在張三的情況卻十分的複雜。


    大周律例參考最多的前秦《法經》、《秦律》和前唐的《永徽律》。


    前秦之律,將犯人的犯罪之行分為故意和過失,故意為“端”,過失為“不端”。


    端者重之;不端者輕之,可以銀抵罪。


    前唐《永徽律》中,在犯罪故意方麵分析得更加詳盡,將犯行分為,“故”、“謀”、“誤”、“失”、“不覺”、“過失”。


    “故”字為故意為之,適用於大部分的故意犯罪。


    “謀”字與“故”字意思相近,但隻適用於“十惡”之罪!


    十惡為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和內亂。


    “謀”字相當於在“十惡”罪中的“故”字。


    “誤”字為謬誤,就是知識不符合實際,指犯罪行為是因為見識淺薄意識不到引起的。


    “失”字為官吏執行公務之時的過失犯罪,專用於官身之人。


    “過失”者,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也是用於人的過失行為。


    最後的“不覺”,即為知道或應當知道卻因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沒有發現。


    應該說,張三不負他法外狂徒之名,一出手,就讓楊清源感到有些棘手。


    此案,即便是在後世藍星的律法之中,也是有爭議的。


    留日派和留德派兩家即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對於此的看法也是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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