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林木早早的起床之後找了一個律師所。
其原因大家都知道了,為了爭取自己的利益。
走進去,前台很有禮貌的問道:“您好,先生,請問您有什麽事嗎?”
“哦,我來找個律師,有件案子。”
“那請問您有預約哪位律師嗎?”
“沒有。”林木搖搖頭。
“請問您的是什麽案子呢?我給你介紹一位符合專業的律師。”
術業有專精,有些律師主攻人事,有些主攻那些危險的,有些主攻文化之類的,都有分類。
“應該算是侵權之類的案件吧。”林木想了想,隨後說道。
“哦,我給您找一下。”
“目前還有一位在職的律師,主攻的就是文化之類的案件,不過……”前台小姐有些欲言又止。
“不過什麽?”林木不禁問道。
“這位律師要求很奇葩,她可以幫你打贏任何侵權之類的官司,但是你必須答應他一個要求,或許是給他100塊,也或許是讓你出去掃半個月的垃圾。”
林木一聽,感興趣了,還有這種律師?
“哦?如果他幫我打贏了,然後他的要求我又不完成呢?”
“那,嗬嗬,先生請您千萬別這樣想,記得上次有位娛樂公司的老總想要賴賬,結果這位律師直接把幫他打贏的官司又重來了一遍,直接把那公司的家底掏光了,還讓那老總坐進去了。”
“嗬嗬,有意思。”
“就這位吧,帶我去見一下這位奇人。”
“行。”
跟著前台走到一個門前,上麵有個牌子上麵寫著名字。
蕭芸!
敲敲門,走了進去,前台說道:“蕭律師,有位先生想要請您出馬。”
“知道了,下去吧。”
“是。”
林木看清了這位律師的真麵目,竟然是一個大美女,職業服裝恰好把完美的身材給展露出來。
再加上冷酷的麵容,這般模樣鐵定能引起很多不懷好意的人的注意。
不過,林木心裏歎歎氣,這可是一位母老虎,一般人還真的惹不起。
“你就是想要招我幫你打官司的人?”
林木點點頭,坐了下來。
“不錯,就是我。”
“知道我的要求嗎?”
“知道,所以我想來看看這位傳說中的奇人到底是什麽模樣,沒想到還是一位大美女。”
“嗬嗬,看過之後有什麽觀感呢?”
“沒什麽觀感,蕭律師,不知道能否把你的條件說一下呢?我也好看看我目前的資本能不能請得起你。”
“先說說你的案件吧。”
“也行,事情是這樣的,我在網上唱了兩首歌,然後……最後那個明星把這兩首歌占去了,並且造成了盈利,而我也拿到了直接的證據可以證明這兩首歌是我的。”
林木簡略的把事情說了一遍,該簡略的比如人名,地名什麽的全都簡略了,隻說了事情的大概情況。
蕭芸稍微想了一下便說道:“意思就是你有直接的證據,但是你害怕那人公司能力出眾,而你害怕會遭到黑手,所以想請我幫你打贏這個官司是吧。”
“不錯。”林木點點頭,他的心裏確實是這樣想的。
“也行,我幫你了,我的要求也很簡單,把這兩首歌唱一遍給我聽。”
“這麽簡單?”林木一愣。
“怎麽?想要難一點的?”蕭芸不禁氣笑。
看到蕭芸笑了,林木呆了,正如那首詩說的一樣。
輕羅小扇白蘭花,
纖腰玉帶舞天紗,
疑是仙女下凡來,
回眸一笑勝星華。
,那笑容如寒夜中的一點火光,驚豔了世界。
不過林木也隻是在一瞬間就恢複過來,笑著說道:“不是,隻是感覺蕭律師的要求還真是……真是有些出人意料。”
“嗬嗬。”蕭芸沒有解釋什麽。
轉而解釋道:“侵權行為是一種行為人實施的過錯行為。在國外學者關於狹義的侵權行為的各種觀點中,比較典型的是三種學說:一是過錯行為說,該說從行為的角度揭示了侵權的概念。持此種觀點的學者認為,侵權行為就是一種過錯。英國學者福萊明指出:“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過錯,而不是違反合同,對這種過錯,法院將在一種損害賠償的訴訟形式中提供補救”。而你顯然不是這種。”
“二是違反法定義務說。該說主要是從違反法定義務的角度來界定侵權行為的概念。例如,英國著名學者溫菲爾德從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相區別的角度,給侵權行為下了一個公認為最完備的定義。他認為:“侵權行為的責任係由違反法律事先規定的義務引起,此種義務針對一般公民而言,違反此種義務的補救辦法,就是對未清償的損害賠償的訴訟”,因而侵權行為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針對一般人的義務,而不是違反了由當事人自行協議所規定的、針對特定人的合同義務。”
“你們之間並沒有這種說法之中的合同存在,所以,這種也不是。”
三是過錯責任說,該說認為過錯隻是導致侵權責任承擔的根據。在法國,大多數學者通常根據《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任何行為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行為發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的責任”的規定,認為侵權行為就是一種損害賠償的責任。
“第三種更是比較籠統,以我來看,你的這件案子可以用這樣來理解,在你不知情的情況,對方並沒有經過你的同意,偷取了你的作品作為本人使用,並且產生數額較大的利益行為。”
“這種行為並不能說為侵權,還是一種偷盜行為,但是法律之中並沒有規定這種行為,所以也隻能用侵權來形容。”
“俺你所說,這種侵權是隻對於你一人產生了知識產權和財產權的行為。”
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再加上你有直接的證據能夠證明你所說的完全屬實,這件案子可以百分百定性,不管對方勢力多大,我都能夠幫你打贏。”
其原因大家都知道了,為了爭取自己的利益。
走進去,前台很有禮貌的問道:“您好,先生,請問您有什麽事嗎?”
“哦,我來找個律師,有件案子。”
“那請問您有預約哪位律師嗎?”
“沒有。”林木搖搖頭。
“請問您的是什麽案子呢?我給你介紹一位符合專業的律師。”
術業有專精,有些律師主攻人事,有些主攻那些危險的,有些主攻文化之類的,都有分類。
“應該算是侵權之類的案件吧。”林木想了想,隨後說道。
“哦,我給您找一下。”
“目前還有一位在職的律師,主攻的就是文化之類的案件,不過……”前台小姐有些欲言又止。
“不過什麽?”林木不禁問道。
“這位律師要求很奇葩,她可以幫你打贏任何侵權之類的官司,但是你必須答應他一個要求,或許是給他100塊,也或許是讓你出去掃半個月的垃圾。”
林木一聽,感興趣了,還有這種律師?
“哦?如果他幫我打贏了,然後他的要求我又不完成呢?”
“那,嗬嗬,先生請您千萬別這樣想,記得上次有位娛樂公司的老總想要賴賬,結果這位律師直接把幫他打贏的官司又重來了一遍,直接把那公司的家底掏光了,還讓那老總坐進去了。”
“嗬嗬,有意思。”
“就這位吧,帶我去見一下這位奇人。”
“行。”
跟著前台走到一個門前,上麵有個牌子上麵寫著名字。
蕭芸!
敲敲門,走了進去,前台說道:“蕭律師,有位先生想要請您出馬。”
“知道了,下去吧。”
“是。”
林木看清了這位律師的真麵目,竟然是一個大美女,職業服裝恰好把完美的身材給展露出來。
再加上冷酷的麵容,這般模樣鐵定能引起很多不懷好意的人的注意。
不過,林木心裏歎歎氣,這可是一位母老虎,一般人還真的惹不起。
“你就是想要招我幫你打官司的人?”
林木點點頭,坐了下來。
“不錯,就是我。”
“知道我的要求嗎?”
“知道,所以我想來看看這位傳說中的奇人到底是什麽模樣,沒想到還是一位大美女。”
“嗬嗬,看過之後有什麽觀感呢?”
“沒什麽觀感,蕭律師,不知道能否把你的條件說一下呢?我也好看看我目前的資本能不能請得起你。”
“先說說你的案件吧。”
“也行,事情是這樣的,我在網上唱了兩首歌,然後……最後那個明星把這兩首歌占去了,並且造成了盈利,而我也拿到了直接的證據可以證明這兩首歌是我的。”
林木簡略的把事情說了一遍,該簡略的比如人名,地名什麽的全都簡略了,隻說了事情的大概情況。
蕭芸稍微想了一下便說道:“意思就是你有直接的證據,但是你害怕那人公司能力出眾,而你害怕會遭到黑手,所以想請我幫你打贏這個官司是吧。”
“不錯。”林木點點頭,他的心裏確實是這樣想的。
“也行,我幫你了,我的要求也很簡單,把這兩首歌唱一遍給我聽。”
“這麽簡單?”林木一愣。
“怎麽?想要難一點的?”蕭芸不禁氣笑。
看到蕭芸笑了,林木呆了,正如那首詩說的一樣。
輕羅小扇白蘭花,
纖腰玉帶舞天紗,
疑是仙女下凡來,
回眸一笑勝星華。
,那笑容如寒夜中的一點火光,驚豔了世界。
不過林木也隻是在一瞬間就恢複過來,笑著說道:“不是,隻是感覺蕭律師的要求還真是……真是有些出人意料。”
“嗬嗬。”蕭芸沒有解釋什麽。
轉而解釋道:“侵權行為是一種行為人實施的過錯行為。在國外學者關於狹義的侵權行為的各種觀點中,比較典型的是三種學說:一是過錯行為說,該說從行為的角度揭示了侵權的概念。持此種觀點的學者認為,侵權行為就是一種過錯。英國學者福萊明指出:“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過錯,而不是違反合同,對這種過錯,法院將在一種損害賠償的訴訟形式中提供補救”。而你顯然不是這種。”
“二是違反法定義務說。該說主要是從違反法定義務的角度來界定侵權行為的概念。例如,英國著名學者溫菲爾德從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相區別的角度,給侵權行為下了一個公認為最完備的定義。他認為:“侵權行為的責任係由違反法律事先規定的義務引起,此種義務針對一般公民而言,違反此種義務的補救辦法,就是對未清償的損害賠償的訴訟”,因而侵權行為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針對一般人的義務,而不是違反了由當事人自行協議所規定的、針對特定人的合同義務。”
“你們之間並沒有這種說法之中的合同存在,所以,這種也不是。”
三是過錯責任說,該說認為過錯隻是導致侵權責任承擔的根據。在法國,大多數學者通常根據《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任何行為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行為發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的責任”的規定,認為侵權行為就是一種損害賠償的責任。
“第三種更是比較籠統,以我來看,你的這件案子可以用這樣來理解,在你不知情的情況,對方並沒有經過你的同意,偷取了你的作品作為本人使用,並且產生數額較大的利益行為。”
“這種行為並不能說為侵權,還是一種偷盜行為,但是法律之中並沒有規定這種行為,所以也隻能用侵權來形容。”
“俺你所說,這種侵權是隻對於你一人產生了知識產權和財產權的行為。”
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再加上你有直接的證據能夠證明你所說的完全屬實,這件案子可以百分百定性,不管對方勢力多大,我都能夠幫你打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