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內提交了軟件專利申請之後。
林灰又著手進行美國專利申請。
這個時空下似乎可以各個國家同時申請。
而不是像前世那樣要先申請中國專利後,
然後才能申請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專利。
比起國內的專利申報,林灰覺得在美國的專利申報更迫切。
14年,國內此時一眾互聯網企業還在忙著撈實地呢。
哪有閑工夫跟林灰碰瓷?
具體到美國的專利申請,情況和國內又有些不一樣。
美國的話對於軟件的專利申請很容易有爭議。
當然,美國本國的軟件專利申請基本不會有什麽爭議。
但涉及到其他國家或地區在美國的軟件專利申請還是有很多爭議的。
說白了就是典型的雙標狗。
為了避免爭議,林灰決定還是直接對算法本身進行專利申請。
確切地說,是為算法中的一係列步驟申請專利。
根據美國專利法,算法被視為一係列的數學步驟和程序。
涉及到算法的專利申請遇到的麻煩相對來說要少不少。
具體申請專利時,林灰也沒有對抽取/生成式新聞摘要算法整個進行專利申請。
林灰隻需要對他“獨創”的部分:
——生成式新聞摘要算法進行專利申請就夠了。
貪多嚼不爛,如果林灰大包大攬對抽取式摘要算法也囊括其中。
很有可能涉及到專利糾紛之中。
畢竟和抽取式摘要算法有關的專利主要在美國人手中。
那樣很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
而且隻對生成式摘要算法進行專利申請也足夠了。
雖然現在南風APP中的生成式摘要算法還有著這樣那樣的問題。
不能獨當一麵。
但現在南風APP中生成式摘要算法隻能說算是生成式摘要算法的二代目。
有點腿瘸也是正常的。
事實上,等生成式摘要算法發展到三代目的時候完全可以甩開抽取式摘要算法進行單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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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生成式摘要算法三代目林灰也有。
至於為什麽不拿出來?
沒辦法,過於先進。
起碼對於這個時空的人過於先進。
如果說抽取式新聞摘要是第一代。
(生成式摘要算法一代目大概是第1.5代)
那麽生成式摘要算法二代目無疑是第二代。
抽取/生成式複合摘要算法大概是第2.5代
而生成式摘要算法三代目基本就是第3代。
領先一代半的話尚且情有可原。
但直接領先兩代的話似乎有些說不過去。
但這也僅僅是之前。
如果一旦此次關於生成式摘要二代目的專利申請得以順利通過。
林灰幾乎用不了多久就可以“合乎情理”地拿出生成式摘要算法的三代目。
技術什麽的,要領先就領先美國!
具體到專利申請步驟中,林灰也沒有將專利狹隘地命名為生成式新聞摘要算法。
而是直接命名為生成式文本摘要算法。
林灰的這個算法雖然主要用途是作為新聞摘要。
但不代表其不能處理其它形式的文本。
諸如博客、聊天、報告等,該算法一樣能夠處理。
由於術業有專攻,該算法對其他類型的文本處理並不如對新聞處理那麽精湛。
但這不重要。
好的專利不在於技術難度有多大。
而在於其權利要求覆蓋的範圍有多廣。
這個時空下無論是中國還是美國。
對軟件專利進行申請的時候,都不需要對詳細技術內容進行全部披露。
隻需要闡明技術路線,同時輔以算法實際效果進行驗證就可以了。
也正因於此,專利申報的技術內容什麽的林灰並不怎麽費力就搞定了。
但不代表一切就完事了。
林灰又在之前找外包網站的那個網站上找了個評分還算不錯的法律團隊進行相關的谘詢。
至於說申辦專利為什麽要進行法律谘詢。
這是必不可少的流程。
在國內或許不用那麽麻煩。
但在美國涉及到複雜的知識產權事件想不跟法律團隊打交道怕是做夢。
更何況,所謂的專利,本就是披著技術外衣的法律文件。
林灰又著手進行美國專利申請。
這個時空下似乎可以各個國家同時申請。
而不是像前世那樣要先申請中國專利後,
然後才能申請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專利。
比起國內的專利申報,林灰覺得在美國的專利申報更迫切。
14年,國內此時一眾互聯網企業還在忙著撈實地呢。
哪有閑工夫跟林灰碰瓷?
具體到美國的專利申請,情況和國內又有些不一樣。
美國的話對於軟件的專利申請很容易有爭議。
當然,美國本國的軟件專利申請基本不會有什麽爭議。
但涉及到其他國家或地區在美國的軟件專利申請還是有很多爭議的。
說白了就是典型的雙標狗。
為了避免爭議,林灰決定還是直接對算法本身進行專利申請。
確切地說,是為算法中的一係列步驟申請專利。
根據美國專利法,算法被視為一係列的數學步驟和程序。
涉及到算法的專利申請遇到的麻煩相對來說要少不少。
具體申請專利時,林灰也沒有對抽取/生成式新聞摘要算法整個進行專利申請。
林灰隻需要對他“獨創”的部分:
——生成式新聞摘要算法進行專利申請就夠了。
貪多嚼不爛,如果林灰大包大攬對抽取式摘要算法也囊括其中。
很有可能涉及到專利糾紛之中。
畢竟和抽取式摘要算法有關的專利主要在美國人手中。
那樣很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
而且隻對生成式摘要算法進行專利申請也足夠了。
雖然現在南風APP中的生成式摘要算法還有著這樣那樣的問題。
不能獨當一麵。
但現在南風APP中生成式摘要算法隻能說算是生成式摘要算法的二代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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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為什麽不拿出來?
沒辦法,過於先進。
起碼對於這個時空的人過於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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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摘要算法一代目大概是第1.5代)
那麽生成式摘要算法二代目無疑是第二代。
抽取/生成式複合摘要算法大概是第2.5代
而生成式摘要算法三代目基本就是第3代。
領先一代半的話尚且情有可原。
但直接領先兩代的話似乎有些說不過去。
但這也僅僅是之前。
如果一旦此次關於生成式摘要二代目的專利申請得以順利通過。
林灰幾乎用不了多久就可以“合乎情理”地拿出生成式摘要算法的三代目。
技術什麽的,要領先就領先美國!
具體到專利申請步驟中,林灰也沒有將專利狹隘地命名為生成式新聞摘要算法。
而是直接命名為生成式文本摘要算法。
林灰的這個算法雖然主要用途是作為新聞摘要。
但不代表其不能處理其它形式的文本。
諸如博客、聊天、報告等,該算法一樣能夠處理。
由於術業有專攻,該算法對其他類型的文本處理並不如對新聞處理那麽精湛。
但這不重要。
好的專利不在於技術難度有多大。
而在於其權利要求覆蓋的範圍有多廣。
這個時空下無論是中國還是美國。
對軟件專利進行申請的時候,都不需要對詳細技術內容進行全部披露。
隻需要闡明技術路線,同時輔以算法實際效果進行驗證就可以了。
也正因於此,專利申報的技術內容什麽的林灰並不怎麽費力就搞定了。
但不代表一切就完事了。
林灰又在之前找外包網站的那個網站上找了個評分還算不錯的法律團隊進行相關的谘詢。
至於說申辦專利為什麽要進行法律谘詢。
這是必不可少的流程。
在國內或許不用那麽麻煩。
但在美國涉及到複雜的知識產權事件想不跟法律團隊打交道怕是做夢。
更何況,所謂的專利,本就是披著技術外衣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