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兔反擊了,首先聲明,他們的企業是社會主義的產物,不管計劃時期,還是市場時期,都是一麵旗幟,如果說代表性,他們不僅代表計劃時期,也代表市場時期。


    其實,就是不再拖延時間,招那個采購出庭做證,證明省商業公司所屬網點出售的假大白兔都是從江市糖廠購進了。


    辯護律師請他出示證據。


    原告律師出示了餘麗麗的簽訂的合同複印件。


    張建中在下麵嘀咕:“連這份文件也翻出來了。”


    王解放說:“商業公司不是燒毀了嗎?”


    法庭要求簽訂這個合同的省商業公司總經理出庭證明合同的真假。總經理雖然偏幫張建中,也不得到考慮自己,你連真假大白兔都分辨不清,這總經理是怎麽當的?


    因為幫你張建中被人懷疑自己的工作能力,是非常劃不來的。再說,瞪著他那位置的人也有可能以擊把他拉下總經理的寶座。


    每個位置都有人眼紅眼綠地瞪著,每一個競爭對手都有一定背景和實力。


    另外,法庭還要求江市糖廠通知餘麗麗馬上到庭。


    休庭半個小時,被告這一方亂成一團。


    總經理問:“怎麽辦?我不能幫你連自己都不保。”


    當初,可是聽你張建中才要了你那批假大白兔,被你張建中騙,總比被餘麗麗騙要好一些,至少,你張建中是廠長,餘麗麗隻是一個小銷售科長,何況,她一個**女人,再懷疑與她什麽什麽曖昧,問題就更大了。


    辯護律師說:“餘麗麗不出庭不行,但是,她似乎還沒準備好,如果在庭上對質,原告律師會提出種種預想不到的問題,要她回答。”


    張建中要求辯護律師提出休庭再審,原理是,餘麗麗出差跑業務並不在家,至少三天後才能回來。


    三天的時間,可以幹很多事了。再次開庭,總經理就鎮定了。


    他說,當初,與江市糖廠簽訂合作關係時,餘麗麗也在場,是張建中介紹認識的,後來,采購帶她來談大白兔那批貨時,他一點不懷疑她是代表江市糖廠的。本來,那份合同,也有江市糖廠的公章。


    他把負責推給張建中。


    張建中出庭證明,簽訂合作時,餘麗麗的確在場,而且,自己還鄭重宣布,她是自己的代言人,至於,她怎麽會有蓋有江市糖廠的公章合同,這是出於業務方便,不僅江市糖廠,其他企業的采購員,身上都幾張這類蓋有單位公章的空白合同。


    辯護律師問采購:“當初,你任省商業公司采購時,也有這樣的空白合同嗎?”


    采購猶豫不答。


    “反對!”原告律師對庭長說,“法官,這個問題,屬於被告方企業內部的管理問題,我方證人可以不必回答。”


    辯護律師說:“請求法官要求證人回答,因為,這不是某一個企業的管理現象,而是要證明這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


    法官點點頭問:“請證人回答。”


    采購隻好回答,證明各企業的采購員都有蓋的公章的空白合同。


    辯護律師問:“你也使用過?”


    “使用過。”


    不可能不這麽回答,上司就在現場。


    辯護律師說:“除了合同,還有其他蓋了公章的空白文件,比如空白證明等。這是企業對采購人員的信任,是市場的殘酷,分秒必爭衍生的不規範現象。因此,也發生了一些真假冤案。一些采購員,拿著這些合同或證明,幹一些與企業無關的商業行為。”


    他簡潔地,隻花了五分鍾,列舉了五個采購人員以企業名義幹個人商業行為的案例。


    於是,把餘麗麗推上風口浪尖。


    原告律師非常敏銳,反駁道:“希望對方律師不要私下結論,把這一案件往設想好的路子上引。”


    “我說的是事實,我列舉的案例都是這兩年發生的,相信你也有所聞。”


    “但你的動機太明顯。”


    法官阻止說:“不要說一些題外話,請原告律師也要相信本庭法官的分辨能力。”


    原告律師說:“我要求法官傳餘麗麗上庭。”


    餘麗麗打扮得漂漂亮亮很有一種上電視作秀的模樣。她的出現,也的確吸引了一幫記者,閃光燈不停地閃了一陣。因為是法庭是肅穆的地方,記者很快就平靜下來了。


    先驗明身份,姓名,職業。


    原告律師問:“你與省商業公司的總經理認識嗎?”


    餘麗麗說:“認識。”


    “怎麽認識的?”


    “記不起來了。”


    “是業務原因認識的嗎?”


    “談業務,我隻跟他們的采購談。”


    “兩個月前,你代表江市糖廠與省商業公司簽訂了一份銷售大白兔的合同,你應該還記得吧?”


    餘麗麗頭一揚,說:“記得。”


    辯護律師曾告訴她,一些細節問題,可以不去管它,但大事大非卻不能忘,甚至不能有半點猶豫,本來,這案子已經開庭多天,還裝不知道,上了庭才思考就顯得假了。


    原告律師說:“能說說過程嗎?


    “當時,小精靈還沒投入市場,我又剛擔任銷售科長,很想做出點成績,所以,與聯係了一家企業,購進了一批大白兔的產品。我並不認為,那是假冒的,或者說,我無法辨認是假冒的。”


    原告律師問:“你是在哪家企業購進的?”


    餘麗麗說:“我找過他們,但已經找不到了。”


    她向法庭提供了對方的資料,當然,都是編造的。


    原告律師問:“為什麽不在正式廠家購進?”


    餘麗麗說:“有的產品,不一定就在生產廠家購進,隻要價格合理。而且他們說,他們是大白兔的經銷商。”


    造假這些文件也不假。


    原告律師看了那些文件,說:“這些都是假的。”


    餘麗麗便無言了。


    原告律師說:“難道你沒有與正式廠家證實過嗎?”


    “我們怎麽可以驗證?就是驗證正式廠家也未必會告訴我們。”


    “那就是說,你並沒驗證?”


    餘麗麗又無言。


    “你必須回答,有還是沒有?”


    “沒有。”


    原告律師說:“現在清楚了,被告方並沒有證實大白兔產品的虛偽,或者說,被告方早就知道是假冒產品。”


    “不是的,我並不知道。”


    “這隻是狡辯。”原告律師對法官說,“我問完了。”


    辯護律師站起來,走到餘麗麗麵前,問:“可以出示你購進的產品嗎?”


    餘麗麗搖頭。


    “就可以,還是不可以?”


    “不可以。”


    “為什麽?”


    “我做的是轉手買賣,購進後,轉手給了省商業公司。”


    辯護律師對法官說:“我希望,原告方出示省商業公司的產品。”


    原告方當然有實物,否則,也不可能立案。


    “這是照片,實物已經交給的法庭保管。”原告律師拿出一組照片,辯護律師把那些照片遞給餘麗麗,“你能確定,這是你購進的大白兔嗎?”


    餘麗麗搖頭,說:“不能確定。”


    辯護律師卻說:“原告方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這是省商業公司屬下的網點出售的假冒大白兔,而省商業公司也有證據證明,這些產品是你提供的。”


    他問:“你不會認為,法庭冤枉你吧?”


    “不會。”


    “這就是說,這批產品是你購進的那一批。”辯護律師說,“你隻要說‘會’,還是‘不會’。”


    “我相信法庭。不會。”


    辯護律師對法官說:“如果,這是批假冒產品,我認為,被騙的不僅是省商業公司,我的當事人,也是被騙人之一。”


    此話一出,會場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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