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宮南端外邊,千步廊東側。


    戶部有五間原先閑置的房屋粉刷一新。


    中間最大的那間房屋門楣上掛著一個嶄新的牌匾,上麵寫著五個大字:


    “酒課提舉司”。


    朱由檢在朝堂上和群臣達成協議:征收酒稅,並且讓茅元儀做戶部郎中,主管此事。


    但這畢竟隻是籠統一說,不能原樣照搬。


    比如郎中一職本是分屬戶部十三地方司內。


    現在另設一郎中,專管酒稅,就不太合理。


    戶部為落實此事,又和內閣反複協商,奏報皇帝,才形成具體方案。


    戶部內新設一個酒課總提舉司的機構,由茅元儀任總提舉。


    按品級,總提舉也屬於從五品官職。


    這一日。


    茅元儀在酒稅總提舉司衙門內,對兩份公文做最後的審閱。


    審閱完畢之後,兩份公文就要抄印複製。


    由提舉司吏員蓋上官印。


    再快馬由近至遠發往全國各地。


    第一份公文內容是:


    各州縣地方建立酒課分司。


    設正副提舉二人。


    稅使四人。


    下設評估所、布告所、核算所、征管所、舉報所、稽查所、照磨所、儲運所、人事所、監察科。


    這最後的監察科名義上掛在酒課司下,實則對都察院負責,專門負責監察本地酒稅司是否有貪瀆不法之事,直接向巡查禦史報告。


    先由各地知縣從當地三十五歲以上的生員中選拔六人、


    分任正副提舉和稅使。


    提舉則再負責選拔年齡二十五歲以上的童生充當各所正副主事。


    其他所需算手、抄手、差役由各所自行招募。


    凡在各酒課司任職滿三年,考核優秀者,原先的生員,可賜同舉人出身。原先的童生,可賜同生員出身。


    最後一條是朱由檢和茅元儀商議後決定的,另有專門的聖旨,通過各地提學禦史和教諭傳達下去。


    朱由檢深知,這最後一條加上去後,巨大的激勵效果。


    此時明朝全國各地的生員總數大概在五十萬以上。


    這是明末顧炎武的估算。


    而現代曆史學家的估算,有認為明代生員總數在六十萬以上。


    童生數量自然更多,全國童生數量可能超過六百萬以上。


    這五十多萬的秀才,和六百萬的童生,是一個龐大的有文化的人力資源庫。


    如果能充分運用好這筆人力資源,調動起這筆人力資源的積極性,許多事情都容易辦。


    征收酒稅,乃至以後增加出來其他各項稅收,自然也不例外。


    這比起萬曆時期用太監招募各地無賴和遊手棍徒,征收礦稅,無組織無紀律,效率要高得多。


    征收酒稅中,表現優秀的生員可以升為舉人,童生可以升為生員。


    這足以讓生員和童生搶破頭來爭取這個差事。


    要知道無論童生考中生員,還是生員考中舉人的錄取率都是極低的。


    童生考秀才,要經過三道關卡。


    第一關是縣試,錄取率大概為十分之一。


    第二關是府試,錄取率更低,姑且算十五分之一


    第三關是提學官主持的院試,錄取率是百分之五十。


    隻有闖過這三關,一個童生才可能成為秀才,也稱作生員


    秀才雖然是科舉功名最低的一階,但已經是過五關斬六將而來。


    合計起來,明代童生成為秀才,一輪下來,三關考試,錄取率在三百分之一,甚至可能更低。


    有的人可能考到頭發花白,都考不中秀才,被稱作老童生。


    正因為此,秀才已可算是地方上的文化精英。


    而秀才到舉人,還要經過科試和鄉試兩關。


    通過科試的,被稱為科舉生員,才有資格參加鄉試。


    有人曾按明末生員五十萬的數字估算,生員到舉人的錄取率隻有千分之兩點四。


    當然這些都是以一輪考試而言。


    秀才和舉人的總數則都是多年考試累積下來的。


    但無論如何,對大部分想進入仕途的讀書人而言。


    有機會從童生直接跳級成秀才,從秀才跳級成舉人,這個誘惑都是相當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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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便最後無法考中進士。


    光是秀才和舉人的身份,在地方上就享有各方麵的福利,地位尊貴許多。


    朱由檢在加上這條後,擔心內閣和給事中會封駁。


    還想著用什麽額外手段,強行推動下去的。


    但意外的是,並沒有遇到什麽阻撓。


    原來內閣覺得既已同意征收酒稅,用秀才和童生來征收,總比太監招募無賴來征收,對地方破壞更小。


    而把秀才直接升做舉人,童生直接升做秀才,也隻是一個名分罷了。


    畢竟最後還有會試,隻要考不中進士,大部分也混不進高官隊伍。


    讀書人多了一個升遷路徑,也不會有什麽怨言。


    所以樂得做了一個順水人情。


    隻是加了一個限製條件,由此途徑而成的舉人,隻能出任巡檢或主簿類官吏,不能出任教諭。


    即便考中進士,也隻能出任戶部體係內的官員。


    除了這份公文之外。


    還有另一份公文是關於酒稅征收的具體辦法。


    規定各地酒稅分司先統計當地的酒樓、酒商。


    讓他們各自申報財產和每年販酒收入。


    征收十分之一的財產稅,作為過去朝廷未征收酒稅的補償。


    每年販酒利潤則征收百分之五十。


    如果瞞報財產和販酒利潤,實際相差百分之十以上,允許夥計或家仆,或其他知情者告發。


    告發後,隻準被告者家人保留百分之十的財產。


    把百分之四十的財產獎給告發者。百分之五十充公。瞞報者發配充軍。


    對私人釀酒和小酒販,按成本的百分之十收取酒稅。


    如有瞞報偷稅漏稅,按漏稅金額的五倍懲罰。


    地方上征收酒稅的百分之五充作酒稅司的運作資金。


    百分之十,留給地方衙門使用。


    百分之八十五解送朝廷。


    這樣分配是必要的。


    給地方上一些好處,地方才會有積極性,征稅的措施推行下去才更順利,也更可持續。


    預計兩個月內北直隸,以及山東、河南、山西布政使司的酒稅可以初步征收上來。


    兩個月內就可以有600萬兩白銀進賬。


    就算百分之八十五送朝廷,也有五百一十萬兩白銀。


    對於朱由檢兩個月後去皮島送軍餉,差不多夠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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