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秦漢的刑罰製度秦漢的刑罰製度,有死刑、族刑、肉刑、笞刑、徒刑、籍沒、遷刑和徙邊、罰金等不同的處分。
死刑死刑即剝奪生存權。見於史籍和地下出土簡冊的秦漢時代死刑名稱有梟首、腰斬、棄市、磔、車裂、鑿顛、抽脅、鑊烹、囊撲、具五刑、定殺等。後來梟首、腰斬、棄市成為三種固定的常刑。
梟首,“梟謂斬其首而懸之也”,即殺頭示眾。如《漢書·高帝紀》“梟故塞王欣頭於櫟陽市。”《漢書·竇武傳》“梟首洛陽都亭。”
腰斬,“斫頭曰斬,斫腰曰腰斬。”2《史記·商君列傳》稱秦法“不告奸者腰斬”。腰斬之罪,次於梟首。《漢書·武帝紀》“丞相屈氂下獄腰斬,妻子梟首。”因為劉屈氂的妻子作巫蠱,是主犯,劉屈氂同坐,故腰斬。磔,“謂裂其肢體而殺之”3。秦簡《法律答問》“甲謀遣乙盜殺人,受分十錢,問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論?當磔。”《史記·李斯列傳》載“十公主矺死於杜。”矺就是磔。漢初也還用磔刑,至漢景帝中元二年(公元前48年)始廢,為棄市所代替4。
棄市,“市死曰棄市,市眾所聚,言與眾人共棄之也”5。秦簡《法律答問》有兩處提到棄市“士伍甲無子,其弟子以為後,與同居,而擅殺之,當棄市。”又“同母異父相與奸,何論?棄市。”漢律盜高廟座前玉環者,“當棄市”。另外還有《鑄錢偽黃金棄市律》等7。
族刑族刑實際上是死刑的擴大化,是把家屬的連帶責任強調到極端的一種最慘重的刑罰。它的施刑對象一般為重大政治犯罪。關於族刑的範圍,見於史籍記載的有“七族”與“九族”2等說法,但“夷三族”為法定常刑。漢初“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誅”。3夷三族的施刑對象為犯有謀反罪的人,如李斯、趙高、韓信、彭越、新垣平等。有材料證明,夷三族亦稱夷宗族,而夷宗族是指從《漢書·陳湯傳》顏師古注。
2《釋名·釋喪製》。
3《史記·李斯列傳·索隱》。
4見《漢書·景簾紀》。
5《釋名·釋喪製》。
見《漢書·張釋之傳》。
7《漢書·景帝紀》。
《漢書·鄒陽傳》。
2《後漢書·寒朗傳》。
3《漢書·刑法誌》。
主犯上溯三世至祖父、下延三世及孫的男性世係親屬集團4。
漢代與“夷三族之令,相並列的還有“律,大逆無道,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5父母妻子同產皆棄市亦稱“族”、“族家,,其施刑對象為犯有非謀反的大逆無道罪的人,如晁錯、郭解、劉屈氂、李陵、楊惲等。宣帝以後,針對主犯家屬的死刑常為徙邊刑所代替7。
肉刑古代所說的肉刑是指對犯人切斷其肢體或割裂其肌膚之刑。肉刑起源於原始社會後期的同態複仇法,夏商周成為法定的常刑,秦及漢初沿而不革,漢文帝十三年(公元前7年)下令廢除。肉刑分為黥、剿、刖、宮四種。黥,即刻麵額等處,以墨涅之,故亦稱墨刑。秦簡《法律答問》“擅殺子,黥為城旦舂。”“毆大父母,黥為城旦舂。”英布因犯法受黥刑,後即以黥布為名。黥刑在秦及漢初的肉刑中屬較輕的刑罰,可以作為主刑單獨使用,也可與其它刑罰(徒刑)結合使用。漢文帝時廢肉刑,當黥者髡鉗城旦舂。
劓,即割鼻刑。秦簡《法律答問》“不盈五人,盜過六百六十錢,黥劓以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錢到二百廿錢,黥為城旦。”可見劓刑同黥刑一起作為徒刑的附加刑使用的。漢文帝時廢,當劓者笞三百,景帝前元元年(公元前5年)減為二百,中元六年(公元前44年)又減為一百2。
刖,即斷足,古代或稱“臏”,或稱“刖”,或稱“腓”。刖刑又分為刖左趾(即足)和刖右趾,刖左趾為輕。秦簡《法律答問》“五人盜,贓一錢以上,斬左止,又黥以為城旦。”文帝時廢,當刖右趾者改棄市,當刖左趾者笞五百。景帝時又改笞五百為三百,後又減為二百3。
宮刑,亦稱腐刑,男子割其勢,女子幽閉。漢代又稱宮刑為下蠶室,因受宮刑者防中風需到蠶室保溫才能活命。秦簡《法律答問》“臣邦真戎君長,爵當上造以上,有罪當贖者,其有腐罪,[贖簡中的“宦者”、“宦奄”、“宮隸”、“宮均人”、“宮更人”、“宮狡士”,大都是受過宮刑的男女犯人。根據司馬遷的說法,宮刑為次死之刑。漢文帝廢肉刑不包括宮刑在內。漢武帝時,司馬遷以李陵降匈奴,募下蠶室。東漢光武帝建武二十八年(公元52年)詔死罪係囚,皆一切募下蠶室2。和帝永元八年(公元9年)詔犯大逆募下蠶室3。這說明兩漢可用宮刑代死罪。
4參見《漢書·霍光傳》、《後漢書·梁冀列傳》、《晉書·刑法誌》。5見《漢書·孔光傳》。
見《漢書·李陵傳》。
7參見《漢書·楊惲傳》、《息夫躬傳》等。
《漢書·刑法誌》。
2《漢書·刑法誌》。
3《漢書·刑法誌》。
《漢書·司馬遷傳》。
2《後漢書·光武帝紀》。
3《後漢書·和帝紀》。
笞刑笞即用竹製成的板子榜掠犯人。秦簡《法律答問》“‘不會,笞;未盈卒歲得,以將陽又行笞’。今士伍甲不會,笞五十。”這條律文及解釋是說征發徭役時不應征報到,要受笞刑。又如《廄苑律》規定,喂養耕牛不好的,“殿,笞卅”。又如《秦律雜抄》“城旦為工殿者,笞人百。”說明秦施用笞刑比較普遍。
在漢景帝以前,笞刑是笞背,容易使人致死。漢景帝時,定《■令》,規定“當笞者笞臀”,並且規定“笞者,■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在施行笞刑時,“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4。徒刑徒刑就是在罪犯論處後,由專門機關拘係,強令服一定時限苦役的刑罰。秦漢徒刑的名稱最初表示服苦役的工種,後來有了刑期的含義。
城旦舂。秦漢強製勞役方式大多是築城,即名“城旦”。舂者,即“不豫作徭,但舂作米”。男子為城旦,女子為舂。但城旦舂所從事的勞役往往超出築城和舂米的範圍。城旦舂是最重的徒刑。據東漢衛宏《漢舊儀》,城旦舂附加髡鉗者(剃發曰髡,以鐵束項曰鉗)為五歲刑,不加髡鉗者即完城旦舂為四歲刑。
鬼薪白粲。男為鬼薪,女為白粲。秦簡《法律答問》“何謂‘當刑為鬼薪’?當耐為鬼薪未斷,以當刑隸臣及完城旦誣告人,是謂‘當刑鬼薪’。”《漢書·惠帝紀》“上鬥極星辰帖吧造以上及內外公孫耳孫有罪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皆耐為鬼薪白粲。”應劭注曰“取薪給宗廟為鬼薪,坐擇米使正白為白粲,皆三歲刑也。”
司寇。《漢舊儀》“罪為司寇,司寇男備守,女為作如司寇,皆作二歲。”司,同伺,就是被派往邊地服勞役,並用以防禦外寇,故名司寇。候。秦簡《秦律雜抄》“當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審,皆耐為候。”
“耐為候”即被發往邊地充當斥候。候是秦代刑罰,漢代與此相類似的是“罰作”、“複作”。《史記·馮唐列傳》“雲中守魏尚坐上功首虜差六級,陛下下之吏,削其爵,罰作之。”《漢書·宣帝紀》“使女徒複作。”《漢舊儀》“男為戍罰作,女為複作,皆一歲。”複作實際起初不限於女徒。如元狩元年(公元前22年),平侯遂坐知人盜官母馬,為臧,會赦,複作。後來才演變為針對女徒的刑種。
漢代徒刑,二至四歲的統稱為耐罪,意為不虧形體,猶堪其事,故謂之耐罪。據《後漢書·陳寵傳》載“今律令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說明漢代有關耐罪的律令是十分繁密的。
籍沒籍沒又稱記·商君列傳》“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4《漢書·刑法誌》。
據《漢書·王子侯表》。
收孥。”《索隱》“收錄其妻子,沒為官奴婢。”秦簡《法律答問》“隸臣將城旦,亡之,完為城旦,收其外妻律規定,罪人的妻子“沒為官奴婢黥麵”2。《呂氏春秋,開春論》注引漢律“律坐父兄投入為奴。”由於籍沒刑的存在,因而造成秦漢時期官奴婢為數眾多的狀況。
遷刑和徙邊遷刑,見於秦簡和史籍,是秦廣泛使用的一種刑罰。“百姓不當老,至老時不用請,敢為詐偽者,伍人,戶一盾,皆遷之。”3秦始皇八年(公元前239年),長安君反,死屯留。軍吏皆斬死,“遷其民於臨洮”4。遷刑,漢代稱徙邊。明帝永平八年(公元5年),“詔三公募郡國中都官死罪係囚,減死一等,勿笞,詣度遼將軍營,屯朔方、五原之邊縣。”章帝建初七年(公元82年),“詔天下係囚減死一等,勿笞,詣邊戌,妻子隨,占著所在。”2以後和帝、安帝、桓帝時皆有徙邊之令。
遷刑和徙邊都是流放到邊疆去。但秦的遷刑在刑罰等級上較徒刑城旦為輕,而漢代的徙邊為減死一等的重刑。
罰金罰金多半適用於對封建統治者危害不嚴重的雜犯輕罪,秦代稱貲贖,漢代始稱罰金。據《說文》“貲,小罰以財自贖也。”秦律貲刑包括“貲甲”、“貲盾”、“貲布”等等,多用實物償付。漢代罰金用金屬貨幣償付。如“三人以上無故群飲,罰金四兩”;“蹕先至而犯者,罰金四兩”3;“諸侯在國,名田他縣,罰金二兩”4。
2據《三國誌·魏誌·毛玠傳》。
3《秦律雜抄》。
4《史記·秦始皇本紀》。
《後漢書·明帝紀》。
2《後漢書·章帝紀》。
3《漢書·文帝紀》注。
4《漢書·哀帝紀》注。
第四節秦漢的司法製度司法組織秦漢朝廷設有廷尉。所謂“廷,平也。治獄貴平,故以為號。”5廷尉是主管刑獄的最高長官,其下設有正、左右監、左右平等屬官,主要任務是負責詔獄,即皇帝交辦的案件;審理地方移送審判和複核的重大疑難案件。但不管什麽案件,也不管廷尉的審理結論如何,皇帝都有最後的裁奪權。漢成帝時於尚書中“又置三公曹,主斷獄”,也握有一定的司法權。遇有重大疑難案件,其他高級官員也參與審判,叫作“雜治”。
秦漢的地方司法機關,係由地方行政長官郡守、縣令兼理。守、令均有佐吏在郡為決曹掾,在縣為丞,都是專職獄吏。縣以下嗇夫和遊徼等鄉官也負有維持治安、逮捕罪犯等職責。
訴訟製度秦代的訴訟形式,大致可分為自訴和公訴兩種。自訴即案件的當事人直接向官府告發,“辭者辭廷”。公訴即官吏代表封建官府糾舉犯罪。在秦的訴訟活動中,大量的是公訴案件。
漢代的訴訟形式明確地分為“告”和“劾”兩種。告是當事人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相當於自訴。劾是指官吏糾舉犯罪者,類似於公訴。
審判製度據秦簡《封診式》所舉案例,秦代從立案開始,經調查、勘驗、查封、審判,直到判決,都有嚴格的規定,如“治獄,能以書從(讀為蹤)跡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為上;笞掠為下,有恐為敗。”要求在審訊中耐心聽取各方麵意見,“盡其言而書之”,“詰之極而數訑,更言不服,其律當笞掠者,乃笞掠”。不采取拷打逼供的下策,隻有當訊問到犯人理屈辭窮,仍然翻改口供或進行欺騙、拒不服罪的時候,才依法施行拷打。這些規定反映了秦代依法判案的精神。它比起一味地刑訊逼供信,有值得肯定之處。但以官吏主觀地蹤跡其言於前,又以笞掠施之於後,也反映了封建司法製度專橫擅斷的基本特點。
漢代的審訊過程叫“鞠獄”。司法機關審訊犯人,雖然也注重證據,但主要以口供作為判決的依據,因此廣泛采用刑訊逼供的方法,強迫犯人招供。“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因此造成了眾多的冤獄。
關於判決,即“斷獄”。秦漢兩代的統治者都要求治獄吏及時處理案件,作出判決,嚴禁拖延。所作判決,要符合法律規定,不得故縱、故不直(即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違者要依法懲處。但在封建司法製度下,皇帝可以隨時改變律文,貴族官吏可以憑借權勢幹預司法過程,是很難做到及時而公5《漢書·百官公卿表》顏師古注。
《法律答問》。
《漢書·路溫舒傳》正的。
圖版目次一、牛耕畫像石(拓片)東漢陝西米脂出土二、收獲畫像石(拓片)東漢四川成都出土三、紡織·銅貯貝器蓋飾西漢雲南晉寧石寨山二十號墓出土四、帛畫(局部)西漢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出土五、錦繡西漢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出土六、地毯東漢新疆民豐縣尼雅出土七、人獸葡萄紋罽東漢新疆民豐縣尼雅出土八、蠟染棉布東漢新疆民豐縣尼雅出土九、彩繪陶盤西漢河北滿城漢墓出土十、雲紋漆奩紋飾西漢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出土十一、秦始皇陵·兵馬俑前鋒隊列秦陝西西安出土十二、秦始皇陵·兵馬俑個體像秦陝西西安出土秦始皇陵·銅車馬秦陝西西安出土以上圖版共十二幅。圖版一、九,選自《**期間出土文物》第一輯。圖版二,選自《新中國出土文物》。圖版三,選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土文物展覽展品選集》。圖版四、五,選自《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發掘報告》。圖版六、七、八,選自《新疆出土文物》。圖版十,選自《漢代漆器藝術》。圖版十一、十二,“銅車馬”選自《秦兵馬俑》,其餘均選自《秦始皇陵兵馬俑》。
死刑死刑即剝奪生存權。見於史籍和地下出土簡冊的秦漢時代死刑名稱有梟首、腰斬、棄市、磔、車裂、鑿顛、抽脅、鑊烹、囊撲、具五刑、定殺等。後來梟首、腰斬、棄市成為三種固定的常刑。
梟首,“梟謂斬其首而懸之也”,即殺頭示眾。如《漢書·高帝紀》“梟故塞王欣頭於櫟陽市。”《漢書·竇武傳》“梟首洛陽都亭。”
腰斬,“斫頭曰斬,斫腰曰腰斬。”2《史記·商君列傳》稱秦法“不告奸者腰斬”。腰斬之罪,次於梟首。《漢書·武帝紀》“丞相屈氂下獄腰斬,妻子梟首。”因為劉屈氂的妻子作巫蠱,是主犯,劉屈氂同坐,故腰斬。磔,“謂裂其肢體而殺之”3。秦簡《法律答問》“甲謀遣乙盜殺人,受分十錢,問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論?當磔。”《史記·李斯列傳》載“十公主矺死於杜。”矺就是磔。漢初也還用磔刑,至漢景帝中元二年(公元前48年)始廢,為棄市所代替4。
棄市,“市死曰棄市,市眾所聚,言與眾人共棄之也”5。秦簡《法律答問》有兩處提到棄市“士伍甲無子,其弟子以為後,與同居,而擅殺之,當棄市。”又“同母異父相與奸,何論?棄市。”漢律盜高廟座前玉環者,“當棄市”。另外還有《鑄錢偽黃金棄市律》等7。
族刑族刑實際上是死刑的擴大化,是把家屬的連帶責任強調到極端的一種最慘重的刑罰。它的施刑對象一般為重大政治犯罪。關於族刑的範圍,見於史籍記載的有“七族”與“九族”2等說法,但“夷三族”為法定常刑。漢初“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誅”。3夷三族的施刑對象為犯有謀反罪的人,如李斯、趙高、韓信、彭越、新垣平等。有材料證明,夷三族亦稱夷宗族,而夷宗族是指從《漢書·陳湯傳》顏師古注。
2《釋名·釋喪製》。
3《史記·李斯列傳·索隱》。
4見《漢書·景簾紀》。
5《釋名·釋喪製》。
見《漢書·張釋之傳》。
7《漢書·景帝紀》。
《漢書·鄒陽傳》。
2《後漢書·寒朗傳》。
3《漢書·刑法誌》。
主犯上溯三世至祖父、下延三世及孫的男性世係親屬集團4。
漢代與“夷三族之令,相並列的還有“律,大逆無道,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5父母妻子同產皆棄市亦稱“族”、“族家,,其施刑對象為犯有非謀反的大逆無道罪的人,如晁錯、郭解、劉屈氂、李陵、楊惲等。宣帝以後,針對主犯家屬的死刑常為徙邊刑所代替7。
肉刑古代所說的肉刑是指對犯人切斷其肢體或割裂其肌膚之刑。肉刑起源於原始社會後期的同態複仇法,夏商周成為法定的常刑,秦及漢初沿而不革,漢文帝十三年(公元前7年)下令廢除。肉刑分為黥、剿、刖、宮四種。黥,即刻麵額等處,以墨涅之,故亦稱墨刑。秦簡《法律答問》“擅殺子,黥為城旦舂。”“毆大父母,黥為城旦舂。”英布因犯法受黥刑,後即以黥布為名。黥刑在秦及漢初的肉刑中屬較輕的刑罰,可以作為主刑單獨使用,也可與其它刑罰(徒刑)結合使用。漢文帝時廢肉刑,當黥者髡鉗城旦舂。
劓,即割鼻刑。秦簡《法律答問》“不盈五人,盜過六百六十錢,黥劓以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錢到二百廿錢,黥為城旦。”可見劓刑同黥刑一起作為徒刑的附加刑使用的。漢文帝時廢,當劓者笞三百,景帝前元元年(公元前5年)減為二百,中元六年(公元前44年)又減為一百2。
刖,即斷足,古代或稱“臏”,或稱“刖”,或稱“腓”。刖刑又分為刖左趾(即足)和刖右趾,刖左趾為輕。秦簡《法律答問》“五人盜,贓一錢以上,斬左止,又黥以為城旦。”文帝時廢,當刖右趾者改棄市,當刖左趾者笞五百。景帝時又改笞五百為三百,後又減為二百3。
宮刑,亦稱腐刑,男子割其勢,女子幽閉。漢代又稱宮刑為下蠶室,因受宮刑者防中風需到蠶室保溫才能活命。秦簡《法律答問》“臣邦真戎君長,爵當上造以上,有罪當贖者,其有腐罪,[贖簡中的“宦者”、“宦奄”、“宮隸”、“宮均人”、“宮更人”、“宮狡士”,大都是受過宮刑的男女犯人。根據司馬遷的說法,宮刑為次死之刑。漢文帝廢肉刑不包括宮刑在內。漢武帝時,司馬遷以李陵降匈奴,募下蠶室。東漢光武帝建武二十八年(公元52年)詔死罪係囚,皆一切募下蠶室2。和帝永元八年(公元9年)詔犯大逆募下蠶室3。這說明兩漢可用宮刑代死罪。
4參見《漢書·霍光傳》、《後漢書·梁冀列傳》、《晉書·刑法誌》。5見《漢書·孔光傳》。
見《漢書·李陵傳》。
7參見《漢書·楊惲傳》、《息夫躬傳》等。
《漢書·刑法誌》。
2《漢書·刑法誌》。
3《漢書·刑法誌》。
《漢書·司馬遷傳》。
2《後漢書·光武帝紀》。
3《後漢書·和帝紀》。
笞刑笞即用竹製成的板子榜掠犯人。秦簡《法律答問》“‘不會,笞;未盈卒歲得,以將陽又行笞’。今士伍甲不會,笞五十。”這條律文及解釋是說征發徭役時不應征報到,要受笞刑。又如《廄苑律》規定,喂養耕牛不好的,“殿,笞卅”。又如《秦律雜抄》“城旦為工殿者,笞人百。”說明秦施用笞刑比較普遍。
在漢景帝以前,笞刑是笞背,容易使人致死。漢景帝時,定《■令》,規定“當笞者笞臀”,並且規定“笞者,■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在施行笞刑時,“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4。徒刑徒刑就是在罪犯論處後,由專門機關拘係,強令服一定時限苦役的刑罰。秦漢徒刑的名稱最初表示服苦役的工種,後來有了刑期的含義。
城旦舂。秦漢強製勞役方式大多是築城,即名“城旦”。舂者,即“不豫作徭,但舂作米”。男子為城旦,女子為舂。但城旦舂所從事的勞役往往超出築城和舂米的範圍。城旦舂是最重的徒刑。據東漢衛宏《漢舊儀》,城旦舂附加髡鉗者(剃發曰髡,以鐵束項曰鉗)為五歲刑,不加髡鉗者即完城旦舂為四歲刑。
鬼薪白粲。男為鬼薪,女為白粲。秦簡《法律答問》“何謂‘當刑為鬼薪’?當耐為鬼薪未斷,以當刑隸臣及完城旦誣告人,是謂‘當刑鬼薪’。”《漢書·惠帝紀》“上鬥極星辰帖吧造以上及內外公孫耳孫有罪當刑及當為城旦舂者,皆耐為鬼薪白粲。”應劭注曰“取薪給宗廟為鬼薪,坐擇米使正白為白粲,皆三歲刑也。”
司寇。《漢舊儀》“罪為司寇,司寇男備守,女為作如司寇,皆作二歲。”司,同伺,就是被派往邊地服勞役,並用以防禦外寇,故名司寇。候。秦簡《秦律雜抄》“當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審,皆耐為候。”
“耐為候”即被發往邊地充當斥候。候是秦代刑罰,漢代與此相類似的是“罰作”、“複作”。《史記·馮唐列傳》“雲中守魏尚坐上功首虜差六級,陛下下之吏,削其爵,罰作之。”《漢書·宣帝紀》“使女徒複作。”《漢舊儀》“男為戍罰作,女為複作,皆一歲。”複作實際起初不限於女徒。如元狩元年(公元前22年),平侯遂坐知人盜官母馬,為臧,會赦,複作。後來才演變為針對女徒的刑種。
漢代徒刑,二至四歲的統稱為耐罪,意為不虧形體,猶堪其事,故謂之耐罪。據《後漢書·陳寵傳》載“今律令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說明漢代有關耐罪的律令是十分繁密的。
籍沒籍沒又稱記·商君列傳》“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4《漢書·刑法誌》。
據《漢書·王子侯表》。
收孥。”《索隱》“收錄其妻子,沒為官奴婢。”秦簡《法律答問》“隸臣將城旦,亡之,完為城旦,收其外妻律規定,罪人的妻子“沒為官奴婢黥麵”2。《呂氏春秋,開春論》注引漢律“律坐父兄投入為奴。”由於籍沒刑的存在,因而造成秦漢時期官奴婢為數眾多的狀況。
遷刑和徙邊遷刑,見於秦簡和史籍,是秦廣泛使用的一種刑罰。“百姓不當老,至老時不用請,敢為詐偽者,伍人,戶一盾,皆遷之。”3秦始皇八年(公元前239年),長安君反,死屯留。軍吏皆斬死,“遷其民於臨洮”4。遷刑,漢代稱徙邊。明帝永平八年(公元5年),“詔三公募郡國中都官死罪係囚,減死一等,勿笞,詣度遼將軍營,屯朔方、五原之邊縣。”章帝建初七年(公元82年),“詔天下係囚減死一等,勿笞,詣邊戌,妻子隨,占著所在。”2以後和帝、安帝、桓帝時皆有徙邊之令。
遷刑和徙邊都是流放到邊疆去。但秦的遷刑在刑罰等級上較徒刑城旦為輕,而漢代的徙邊為減死一等的重刑。
罰金罰金多半適用於對封建統治者危害不嚴重的雜犯輕罪,秦代稱貲贖,漢代始稱罰金。據《說文》“貲,小罰以財自贖也。”秦律貲刑包括“貲甲”、“貲盾”、“貲布”等等,多用實物償付。漢代罰金用金屬貨幣償付。如“三人以上無故群飲,罰金四兩”;“蹕先至而犯者,罰金四兩”3;“諸侯在國,名田他縣,罰金二兩”4。
2據《三國誌·魏誌·毛玠傳》。
3《秦律雜抄》。
4《史記·秦始皇本紀》。
《後漢書·明帝紀》。
2《後漢書·章帝紀》。
3《漢書·文帝紀》注。
4《漢書·哀帝紀》注。
第四節秦漢的司法製度司法組織秦漢朝廷設有廷尉。所謂“廷,平也。治獄貴平,故以為號。”5廷尉是主管刑獄的最高長官,其下設有正、左右監、左右平等屬官,主要任務是負責詔獄,即皇帝交辦的案件;審理地方移送審判和複核的重大疑難案件。但不管什麽案件,也不管廷尉的審理結論如何,皇帝都有最後的裁奪權。漢成帝時於尚書中“又置三公曹,主斷獄”,也握有一定的司法權。遇有重大疑難案件,其他高級官員也參與審判,叫作“雜治”。
秦漢的地方司法機關,係由地方行政長官郡守、縣令兼理。守、令均有佐吏在郡為決曹掾,在縣為丞,都是專職獄吏。縣以下嗇夫和遊徼等鄉官也負有維持治安、逮捕罪犯等職責。
訴訟製度秦代的訴訟形式,大致可分為自訴和公訴兩種。自訴即案件的當事人直接向官府告發,“辭者辭廷”。公訴即官吏代表封建官府糾舉犯罪。在秦的訴訟活動中,大量的是公訴案件。
漢代的訴訟形式明確地分為“告”和“劾”兩種。告是當事人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相當於自訴。劾是指官吏糾舉犯罪者,類似於公訴。
審判製度據秦簡《封診式》所舉案例,秦代從立案開始,經調查、勘驗、查封、審判,直到判決,都有嚴格的規定,如“治獄,能以書從(讀為蹤)跡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為上;笞掠為下,有恐為敗。”要求在審訊中耐心聽取各方麵意見,“盡其言而書之”,“詰之極而數訑,更言不服,其律當笞掠者,乃笞掠”。不采取拷打逼供的下策,隻有當訊問到犯人理屈辭窮,仍然翻改口供或進行欺騙、拒不服罪的時候,才依法施行拷打。這些規定反映了秦代依法判案的精神。它比起一味地刑訊逼供信,有值得肯定之處。但以官吏主觀地蹤跡其言於前,又以笞掠施之於後,也反映了封建司法製度專橫擅斷的基本特點。
漢代的審訊過程叫“鞠獄”。司法機關審訊犯人,雖然也注重證據,但主要以口供作為判決的依據,因此廣泛采用刑訊逼供的方法,強迫犯人招供。“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因此造成了眾多的冤獄。
關於判決,即“斷獄”。秦漢兩代的統治者都要求治獄吏及時處理案件,作出判決,嚴禁拖延。所作判決,要符合法律規定,不得故縱、故不直(即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違者要依法懲處。但在封建司法製度下,皇帝可以隨時改變律文,貴族官吏可以憑借權勢幹預司法過程,是很難做到及時而公5《漢書·百官公卿表》顏師古注。
《法律答問》。
《漢書·路溫舒傳》正的。
圖版目次一、牛耕畫像石(拓片)東漢陝西米脂出土二、收獲畫像石(拓片)東漢四川成都出土三、紡織·銅貯貝器蓋飾西漢雲南晉寧石寨山二十號墓出土四、帛畫(局部)西漢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出土五、錦繡西漢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出土六、地毯東漢新疆民豐縣尼雅出土七、人獸葡萄紋罽東漢新疆民豐縣尼雅出土八、蠟染棉布東漢新疆民豐縣尼雅出土九、彩繪陶盤西漢河北滿城漢墓出土十、雲紋漆奩紋飾西漢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出土十一、秦始皇陵·兵馬俑前鋒隊列秦陝西西安出土十二、秦始皇陵·兵馬俑個體像秦陝西西安出土秦始皇陵·銅車馬秦陝西西安出土以上圖版共十二幅。圖版一、九,選自《**期間出土文物》第一輯。圖版二,選自《新中國出土文物》。圖版三,選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土文物展覽展品選集》。圖版四、五,選自《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發掘報告》。圖版六、七、八,選自《新疆出土文物》。圖版十,選自《漢代漆器藝術》。圖版十一、十二,“銅車馬”選自《秦兵馬俑》,其餘均選自《秦始皇陵兵馬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