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商賈,明政府主要訂立的是對匿、偷、漏稅處置的法律規製。在明代的基本律令、典製中,都列有“匿稅律”條“凡客商匿稅及賣酒醋之家,不納課程者,笞五十。物貨酒醋一半入官”4;“若買頭匹不稅契者,罪亦如之,仍於買主名下,追征價錢一半入官”5。宣德四年(429),根據北京納稅情況,朝廷又令,“今後課鈔過期不納者,令順天府兵馬司催督。私匿貨物者,取勘各追罰鈔一千貫”。對於年終尚未交齊商稅者,“計不足數,以十分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2。對於海上販運的商賈,規定販貨到岸後,必須及時將貨物盡實報官抽分。如果匿塌於沿港土商私牙家中,則要依不從實報官者處,“杖一百”;不如實申報,即“雖供報而不盡者,罪亦如之,貨物並入官,停藏之人同罪”3。永樂中期,太祖早先明確規定的、不征稅的細民纖悉之物,日常生活、生產用具用品,朝廷也開始“例當抽分”,有匿不報者,有的要“以舶商匿番貨罪,盡沒入官”4。這些都反映了明朝對匿、逃商稅處置製度的嚴厲。但封建社會,往往是因人廢法,那些官商合一的達官顯貴及其親友門徒,就不僅不受這些律令的約束,反而受到保護。弘治時,戶部尚書李敏指稱“凡稅課,皆勢要京官之家,或令弟侄家人買賣,或與富商大賈結交,經過稅務,全不投稅。”5於是明中後期,便出現了行商夤緣顯官,借其官牌販運商貨,或伺機隨顯官官船同行而免一路商稅之事。馮夢龍《警世通言》中就有某行商在其貨船上樹了王尚書的水牌,因而在江河上暢行無阻,各稅關不敢向其征稅的故事。禦史祁彪佳日記中也記載當他由漕河南行,有裝載棗貨的三艘商船與之並行,至臨清稅關,主事何任白即令其所同行者,一切商稅均免。
對征稅人,如稅官、稅務機關員役和權豪,利用職權,無端勒索、侵占稅款、破壞稅法的懲處製度。早在朱元璋當吳王時,他就下令,對“過取(商稅)者以違令論”。洪武間,一巡攔夥同家人,勒索強截稅項,又到鄉村,不問有無門店,“一概科要門攤”。明太祖下令重處將其人淩遲,其弟及男皆梟令示眾,其餘家人押發原籍,並申明,今後為巡攔者,倘“倚恃官威,4黃彰健《明代律例匯編》卷八《戶律》“課程”。
5黃彰健《明代律例匯編》卷八《戶律》“課程”。
《明宣宗實錄》卷五四。
2黃彰健《明代律例匯編》卷八《戶律》“課程”。
3黃彰健《明代律例匯編》卷八《戶律》“課程”。
4《明英宗實錄》卷二二四。
5《明孝宗實錄》卷二二。
《祁忠湣公日記》。參見黃仁宇《從〈三言〉看晚明商人》,台灣《明史研究論叢》第輯。《明太祖實錄》卷十四。
剝盡民財,罪亦如之”,對重疊再取商稅者,也“雖赦不宥”2。以後《明律》進一步規定,稅務官員對應征繳之商稅,“若有隱瞞侵欺借用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3。弘治年間,刑部奏準,“凡納稅,俱令客商自納。如有攪擾商稅者罪之”4,“枷號三個月發落”5。嘉靖年間,朝廷一方麵嚴格各地商稅呈報製,另方麵遣官不時查訪各鈔關稅課司奸弊,發現征榷官侵欺挪移稅金,即處以“監守自盜”。如山海關守關主事犯有侵匿稅收科,朝廷下旨,“許巡關禦史劾治之”7。萬曆年間增修《問刑條例》,朝廷再次強調,“權豪無籍之徒結黨把持攔截生事,攪亂商稅者,徒罪以上枷號二個月,發附近充軍。杖罪以下照前枷號發落”8。但那時的稅務官及權豪們早已玩視法規成風,而以增課為能事,侵吞漁利,司空見慣。以上律令幾乎都成了隻能針對所謂“市井無賴”、手書門庫及“無籍之徒”的表麵文章。商稅的本色與折色有明一代,在市場流通貨幣問題上有過幾次大的反複。明初實行錢鈔並行的雙重貨幣製度,但寶鈔因沒有鈔本,朝廷不加節製隨意濫發,發行數年,便壅塞不行。朝廷采取一係列措施,包括多次發布禁用銅錢、金銀交易,甚至禁用銀作貨幣等命令,但收效甚微,到明後期鈔法完全崩潰。如此,朝廷征鈔作為商稅已沒有意義,因此以征銀代替征實(物)征鈔,白銀成為實際上的流通貨幣。這一係列變化和反複,反映在商稅征課客體上,就有本色與折色之征。
洪武初年,“凡商稅課諸色,錢鈔兼收,錢十之三,鈔十之七。百分之下則用錢”。此時商稅所征之鈔、錢謂“本色”。二十七年(394),朝廷發布禁用銅錢令2,強“令有司悉收民間錢歸官,依數換鈔”3。這時,征納商稅隻許以鈔,所謂商稅本色,就隻指寶鈔了。其實朝廷的禁令並未嚴格執行,由於在實際生活中金銀依然是最可相信的量價貨幣,且便於攜帶保存,於是朝廷也有變通“若便於征解者解本色,路遠費重者許變賣金銀。”2《大誥三編·巡攔害民第二十》,轉引自張德信等主編《洪武禦製全書》。3《明代律例匯編》卷八《戶律》“課程”。
4《大明會典》卷一六四《刑部》。
5《大明會典》卷三五《課程》“商稅”。
《大明會典》卷三五《課程》“商稅”。
7《明世宗實錄》卷四八。
8《大明會典》卷一六四《刑部》。
孫承澤《天府廣記》卷二二《寶源局》。
2《明書》卷三《太祖高皇帝紀》。
3《續文獻通考》卷十《錢幣考》。
並且規定了金銀與鈔的比價“金每兩價鈔六錠,銀每兩價鈔一錠。”4這就為一些地方商稅征銀提供了依據。如南京三山門的塌房就征收稅銀。
此時,商稅也有征實物的,即以應收錢鈔折合成實物,主要是以糧食來征收。如洪武十年(377),太平府繁昌縣狄港鎮每年交納“米八百九十餘石”作為稅課。十三年(380),許多稅課司局征米,朝廷並以課額米是否滿五百石作為稅課司局設罷與否的根據2。征實如糧食外,也有布帛等物。各抽分竹木局,則征收竹木及其半成品、器皿等。
永樂至宣德年間,由於鈔法阻滯,朝廷為強製推行鈔法,銀禁轉嚴。宣德四年(429),朝廷“令湖廣、廣西、浙江商稅課納銀者,折收鈔,每鈔一百貫,準銀一兩”3。然而,征銀之法並未禁絕,有些地方,即便是上述詔令中所提到之處,如浙江溫州等地,商稅征課仍然用銀。九年(434),朝廷再次下令,“各處諸色課程舊折金銀者照例收鈔”4。
明廷強製推行鈔法的另一措施,便是設立鈔關。以在鈔關向過往行商征鈔,加重對百姓的斂收而達到疏通鈔法的目的。朝廷命令,“舟船受雇裝載者,計所載料多寡、路遠近納鈔”5。“自南京至淮安,淮安至徐州,徐州至濟寧,濟寧至臨清,臨清至通州,俱每一百料納鈔一百貫。其北京直抵南京,南京直抵北京者,每百料納鈔五百貫。委廉幹禦史及戶部官於緣河人煙輳集處監收”。另外,朝廷還提高門攤稅,增收車馬稅、塌房庫房等稅,令納鈔。但這些措施並未能挽救寶鈔的頹運。
正統年間,明廷弛金銀之禁。以後由於邊事和大興土木,朝廷財政出現巨大虧空,於是再次濫印紙鈔,寶鈔進一步貶值。成化元年(45),朝廷被迫宣布變通鈔法,允許錢鈔兼收。“凡商稅課程,錢鈔中半兼收”。“各處船料鈔,俱錢鈔中半兼收,每錢四文,折鈔一貫”2。
錢鈔兼收,使銅錢私鑄日甚一日,姿質低劣之錢充斥市場,加之當時朝廷所規定的錢、鈔、銀三者的比率與市場上相去很遠,商稅“錢鈔中半兼收”使朝廷所得好處甚少。如此,朝廷隻能從弘治元年(488)起,逐步向各稅課司、局頒布商稅改折銀征收之令。六年(493),又將此推廣到各鈔關,4《明宣宗實錄》卷八○。
《明太祖實錄》卷一一五記“[十年]太平府言繁昌縣狄港鎮,商賈所集,戶部委官收課,歲計米八百九十餘石,宜於其地置稅課局。從之。”
2《明太祖實錄》卷一二九。
3《大明會典》卷三五《課程》“商稅”。
4《大明會典》卷三五《課程》“商稅”。
5《大明會典》卷三五《課程》“鈔關”。
《明宣宗實錄》卷五五。
《明成宗實錄》卷四三。
2《大明會典》卷三五《課程》“鈔關”。
“令各關照彼中則例,每鈔一貫,折銀三厘,每錢七文,折銀一分”3。錢鈔折銀計價是謂折色。以後,商稅征收時而本色,時而折銀。嘉靖以後,則通行折銀,本色鈔、錢為輔,直至終明。
工部鈔關——各抽分竹木局、廠,原以征收實物為主。成化七年(47),杭州、荊州、太平三抽分廠,“以竹木解運不便”為由,也請準了“各折抽價銀”,改實物稅為從價銀。如“建昌連二杉板,每副抽銀五兩;清江連二杉板,每副抽銀三兩;連二鬆木板,每副抽銀八錢”4。嘉靖九年(530),蕪湖鈔關抽分竹木,亦已“折銀解部”5。隆慶二年(58),真定抽分廠隨時將征得各木“變賣銀兩貯庫,候冰合之日呈繳”。嘉、隆以後,朝廷土木所需實物,概由工部召商買辦,買辦經費則取自抽分竹木的改征銀兩。如,龍江抽分局每年應向竹木商人征收價銀五千七百七十六兩,上繳作召買經費;蕪湖征九千四百十八兩,也作此用途。
明代特有的稅使製度永樂以後,宦官恃勢橫行,幹預朝政現象日見普遍。正統年間,有內官到張家灣宣課司崇文門分司抽盤,宦官染指商稅自此而始。正德三年(508),內監高魁督抽荊州商稅2。嘉靖四年(525),中官在京師九門收稅,每門竟增至十餘人,“輪收錢鈔,竟為朘削,行旅苦之”3。真定抽分廠更是常有內監盤踞其中。但這種派遣和涉足稅務,還是小規模的,尚未形成大氣候。
萬曆二十四年(59)後,明神宗為搜刮礦業和商稅所得,命令向各地派遣礦監稅使,皆由內官充任,以監收各地的礦稅、商稅。有關商稅使的記載是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始命中官張曄征稅通州張家灣”,這是神宗派出的第一個稅使。不久,“命中官王朝督征天津店租”。自是,二三年間,“稅使四出”4,派往各“通都大邑”5。據《明史·食貨誌》所載,在這以後的三年中,派往各地的稅使具體人員是高宷於京口,暨祿於儀真,劉成於浙江,李鳳於廣州,陳奉於荊州,馬堂於臨清,陳增於東昌,孫隆於蘇、3《大明會典》卷三五《課程》“鈔關”。
4參見李龍潛《明代鈔關製度述評》。
5參見李龍潛《明代鈔關製度述評》。
《大明會典》卷二○四《抽分》。
楊成《厘正起運板本疏》,《明經世文編》卷三六一。
2朱睦■《皇朝中州人物誌》卷十《高魁》。
3王世貞《弇山堂別集·中官考十》。
4《明通鑒》卷七一。
5《明史》卷三○五《宦官傳》。
杭,魯坤於河南,孫朝於山西,丘乘雲於四川,梁永於陝西,李道於湖口,王忠於密雲,張曄於盧溝橋,沈永壽於廣西。其中有的是“專遣”,有的則是由礦監“兼攝”。
稅使一出,商人頓遭大殃。時人稱,“自礦稅出而百姓之苦更甚於兵,自稅使出而百姓之苦更甚於礦”。這是因為內官稅使仗恃皇權,打著奉命行事的旗號,淩駕一切,肆無忌憚,橫征暴斂。其搜刮民財、魚肉百姓,名目之繁多,手段之毒辣,前所未有。
主要有()重征疊稅,同一種商品在運輸、交易中多次被稅使征稅。
稅使及其爪牙,無視曆史定規,在交通路道任意增設關卡以征商稅,“水陸行數十裏,即樹旗建廠”2。如陳奉在湖廣,“水則阻塞舟商,陸則攔截販賈”3。山東、河北一帶,原已有二稅使,“落地之稅已屬張燁(曄),南來之稅又係馬堂”。不久朝廷又派出王虎也為該地稅使。王虎一到,則“旁搜蔓行,商船過地,無不波及”,以致“區區一隅,三監並列,重疊征收,商民困累”4。就連戶部也認為,“今榷稅中使項背相望,密如羅網,嚴如湯火”5。(2)增加稅種、稅目和稅額。稅使所到之處,“立土商名目,窮鄉僻塢,米鹽雞豕,皆令輸稅”。他們“窮天索產,罄地伐毛,宇宙間靡有留利”7,“始猶取之商稅,既則取之市廛矣;始猶算及舟車,既則算及間架矣;始猶征之貨物,既則征之地畝,征之人丁矣”8。高宷在福建,“諸關津餉稅畢盡獻”9。梁永坐鎮陝西,所征十萬之稅,“皆係各州縣裁役夫,勒牙戶,括間架,征蔬果,克廩膳,剝軍需以充之”。浙江的應稅物件,隻憑宦官及其隨從任意點派,“其最細者如民間臥床草薦,兒童作戲鬼臉,亦在稅中,鄙瑣極也”2。連對家中有大廳者,稅監也要加征門檻稅3。福建一些小縣城,自從“中貴至,倍征三之”,商稅“幾與中原大都會埒矣”4。(3)實行包稅,即拘持商戶,讓他們包收一方稅款的做法。如宣府地區,《明神宗實錄》卷三四○。
2《明史》卷八一《食貨誌》“商稅”。樹旗建廠,指稅使的爪牙到處濫用旗牌,設立臨時收稅站。3《明神宗實錄》卷三五八。
4《明神宗實錄》卷三五一。
5《明神宗實錄》卷三三九。
《明史》卷八一《食貨誌》“商稅”。
7《明神宗實錄》卷三三四。
8《明神宗實錄》卷五五三。
9《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九三《福建三》。
鄒漪《啟禎野乘》卷二《餘尚書傳》。
2李樂《見聞雜記》卷六。
3顧公燮《消夏閑記摘抄》卷下。
4張燮《東西洋考·餉稅考》。
由於稅使的加稅增額,使商販稀疏,稅不及額,於是稅使就“遞年僉報行戶,責以包收”,結果被僉報者“大者破產,小者傾囊,每一踐更,合鎮騷然”5。有些地方本無物產可稅,但稅監卻將商稅礦稅同時壓在當地商民身上,“包礦者此民,包稅者亦此民,吮髓吸血”。有些地方,包礦包稅殃及閭閻小民、村居茅房。萬曆三十年(02)前後,一些地區惡璫搜稅已到了“無地無人無物不稅,亦無地無人無物之稅而非包”7的地步。(4)稅外掠奪。稅使“視商賈懦者肆為攘奪,沒其全貨,負載行李亦被搜索”8。高宷在福建征稅,“正稅外索辦方物”9。太監陳增名下參隨程守訓,每日都持欽命牌闖入富商之家,“搜求天下異寶”。對於稍殷實者,也不放過,“羅而織之”,“非法刑阱備極慘毒,其人求死不得,無奈傾家鬻產跪獻乞命,多則萬金,少亦不下數千”。
明代的稅使製度,受害最深重的自然是商業。千百商人在稅使的威逼下,或“棄家逃竄”,或“立見傾蕩喪身”。許多繁華的城市,在稅監的瘋狂掠奪下,店鋪倒閉,商旅駐足,負販稀蹤,市場蕭條。當時人就一針見血地指出,朝廷命稅監四出抽分征稅,“商稅重而轉賣之處必貴,則買之價增,而買者受其害;商不通而出物之處必賤,則賣之價減,而賣者受其害。利雖僅取及商,而四民皆陰耗其財,以供朝廷之暗取,尤甚於明加田稅也”2。稅使製度的推行,直接影響到統治階級的長遠利益,因而也遭到從朝廷到地方無數官吏的強烈反對。廣大城居之民,更是對此進行了殊死鬥爭,發動了一起又一起反礦監稅使的“民變”和“兵變”,而且其聲勢之大,範圍之廣,史無前例。這一切迫使明神宗對自己的舉動有所顧忌,萬曆三十三年(05)後,他在濫派稅監上有所收斂,對有關政策有所調整,對稅監有所約束,然而,終未徹底廢除。直至神宗死後,其子朱常洛即位,才“傳令旨,命礦稅盡行停止”。稅監張曄、馬堂、胡濱、潘相、丘乘雲等,“即行撤回”3,終於結束了長達二十多年的稅使製度。
5《明神宗實錄》卷四六八《明神宗實錄》卷三四四。
7何爾健《按遼禦璫疏稿》,轉引自王春瑜、杜婉言編著《明代宦官與經濟史料初探》。8《明史》卷八一《食貨誌》“商稅”。
9張燮《東西洋考》卷七《餉稅考》。
《明神宗實錄》卷三四七。
2張應俞《杜騙新書》十九類《太監烹人吸精髓》。
3《明神宗實錄》卷五九六。
第四節對商人的管理與控製製度明初,朱元璋實行重本抑末政策,頒布賤商令。洪武十四年(38),太祖下令,“商賈之家止許穿布,農民之家但有一人為商賈者,亦不許穿r紗”。封建社會中,著裝代表了人的社會等級,這一法令體現了朝廷對商人地位的蔑視和嚴重壓製。同時,朝廷還對商人實行嚴格的人身控製,除向商人進行經濟剝削外,還對其進行封建的超經濟強製。明中葉後,隨著社會商業的繁榮發達,統治階級對商人的壓榨主要轉到經濟上的重盤苛征,但依然未放鬆對商人的人身控製,直至終明。這條緊勒在商人脖子上的繩索,不僅將商人置於絕地,最後還幾乎窒息了明中後期活躍的商業經濟,影響了中國曆史發展的進程。
明廷對商人製定的一整套管理製度與辦法,其目的是為了控製商人,表現了封建製度對勞動者的主宰意識。有明一代對商人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占籍和清審製度明代商人大致可分為坐賈與行商兩大類,“大凡民間開一鋪一店者,無論物之貴賤,即名坐賈。移彼就此者,無論途之遠近,即曰行商”2。無論坐賈、行商,政府都要對他們進行戶籍歸類與登記,以掌握其個人、家庭人口及資產等情況,便於封建徭役的僉派。
坐賈,又稱鋪戶、行戶或鋪行,是指在城鎮開店設鋪賣貨者。他們有的是世代經商,承繼祖業經營店鋪的;有的是後來加入的,其中不少是外來的富紳、地主、手工業者來某地開店設鋪,經銷從各地販運來的土特產的。如當時兩京鋪戶大多從外鄉而來。
京師附近的河北宣化,有南京羅緞鋪、蘇杭羅緞鋪、潞州綢鋪、澤州帕鋪、臨清布帛鋪等。因此,坐賈成分比較複雜,既有世代開店鋪者,又有從行商改為鋪戶者,有富民2、小手工業者,還有軍人(包括錦衣衛官校)、士夫、品官及皇親貴戚等經營店鋪者。從戶籍看,既有民,又有軍、匠戶。在明代商人中,坐賈人數也比行商多,幾乎遍布全國各大中城市和新興城鎮。特別明中葉後,坐賈人數更是大幅度增加。宣德、正統年間,長江中徐光啟《農政全書》卷三《國朝重農考》。
2何爾健《按遼禦璫疏稿》,轉引自王春瑜等《明代宦官與經濟史料初探》。《古今圖書集成·職方典》“宣化府部風俗考”。
2永樂年間,遷往北京落籍的富民及其後裔,開設店鋪者就很多,甚至有的一家有數處開張。見周忱《與行在戶部諸公書》,《明經世文編》卷二三○。
流的劉家隔,“商賈占籍者億萬計”3。這顯然有誇張成分,但人數眾多恐是事實。兩京是全國政治中心、商業都會,更是鋪戶集中和稠密之地。萬曆年間,據當時宛平知縣沈榜記載,僅宛平一縣鋪戶合計有三萬九千四百零二戶。照此推算,整個北京鋪戶約七萬八千餘戶。這些人成為城市人口的主要部分。
對這些人數眾多的商戶,朝廷將其納入冊籍。官府首先“因其裏巷多少”,將坐賈“編為排甲”,然後,“以其所業所貨注之籍”。同時,根據習慣,將經營同一類商品的店鋪集中在一處,如明初南京,“銅鐵器則在鐵作坊,皮市則在笪橋南,皷鋪則在三山街口舊內西門之南,履鞋則在轎夫營,簾箔則在武定橋之東,傘則在應天街之西,弓箭則在弓箭坊,木器南則鈔庫街,北則木匠營。蓋國初建立街巷,百工貨物買賣,各有區肆”2。行政管理上單獨編排,進行注籍登記,並將他們歸屬五城兵馬司的管轄,在完成了這一套手續後,商賈們方能取得居住和營業的合法權利。這就是坐賈的占籍製度。鋪商一旦注籍,就與官府建立起一種封建隸屬關係;編成鋪行,是朝廷對他們的嚴密組織。
行商流動性大,不易掌握。一般在原貫或原籍地進行注籍登記,著令承役。但在明前期行商的占籍製度並不十分嚴格。至明中葉後情況有了變化,若他們在某地定居年久,置下房屋、產業或鋪麵者,政府一定要責令或逼迫其在新地或常居地附籍。如山東臨清繁榮之地,就有許多徽商在那裏占籍。萬曆時,商人方文箴見常熟“居江海水陸之會,有湖山膏腴之產,凡魚鱔米3嘉靖《漢陽府誌》卷三《創置誌》黎淳記。
沈榜《宛署雜記》卷十三《鋪行》。明代商賈籍的問題,是一令人費解的問題。明史研究者對此多有涉及,但至今仍似不清。這裏對有關問題作些粗略說明.商賈原籍洪武二(三)年,明朝繼承元代戶籍製,令“人戶以籍為斷”,將全國人戶分為軍、民、匠三等。“民有儒、有匠、有陰陽”(見《明會要》卷五○、《續文獻通考》卷一三《戶口二》等),其中未提到商,但照此劃分,商與儒、陰陽一樣,原籍主要應屬民籍,為民戶中的一種職業戶。2.商賈占籍明代所有人戶都要占籍應役,商也不例外。商賈占籍是為應商役而向官府所作的冊籍登記,即如沈榜說,鋪戶要“以其所業所貨注之籍”。客商在某地定居年久,置下產業,也要責令附籍當差。一說商賈占市籍,如程嘉燧《鬆園偈庵集》卷下記,萬曆年間,徽商在常熟“占市籍”。這是因為商賈身處街市,為城市賦役戶之一,所以稱他們“占市籍”。市籍即是役籍,與以上所說原籍並不矛盾。3.關於“商籍”。明中葉後直至清代,有了“商籍”一說,那是因為,明清科舉,必須根據戶籍,分別流品,才能參試。商人子弟隨父兄遠行,年年回戶籍所在地考試極其不便。於是政府準令他們“各以家所業聞,著為籍,而試於郡”(許承堯《歙事閑譚》冊二九)。這“籍”人們稱為“商籍”。“商籍“的實際意義在於科舉考試上,它為僑寓大商人(尤其是大鹽商)子弟參加科舉的專利,而不把小商小販包括其中。關於這一問題詳見許敏《明代商人戶籍問題初探》,刊於《中國史研究》998年第3期。
2顧起元《客座贅語》卷一《市井》。
謝肇淛《五雜俎》卷十四《事部二》記“山東臨清十九皆徽商占籍”。鹽布縷之屬,羨衍充斥,閭閻富樂,可以逐什一之利”,便在常熟占了市籍2。總之,在明代,“非占商籍不許坐市廛”3。
無論行商坐賈,隻有占籍之後才能合法販運經營。也無論以前是什麽身份,要經商都必須“占籍”,如江西清江“士人或竄身市籍”4。錦衣衛官校本係軍籍,但不少人在京城開設店鋪牟利,人們稱之為“錦衣衛鋪行”。然而,“錦衣衛官校[也]多占行戶籍”。嘉靖四十五年(5),京城還發生過一場是否要勾取錦衣衛旗校按籍服役的爭論。結果雖是錦衣衛優免鋪役,主張其服役者貶官降職5,但還是證明了經商者必須占市籍的事實。商賈占籍後,就要接受封建庸役的僉派。有不少鋪商“一掛商籍,其家立罄”。於是他們千方百計逃避入籍。有的逃離占籍地,有的“變易姓名”,有的“冒合匠戶”或其他職業戶,有的投充校尉、力士等。結果“占籍”者的數目大大小於坐商實際人數。如湖廣衡陽,“酒戶萬家,籍於官者四千七百”7,占籍人數不足實際人數一半。封建庸役的點派是以在冊商戶為準的,而大批商賈的逃匿,就使負擔沉重地壓在少數人身上,使他們不堪忍受,隻得也采取逃匿,於是形成惡性循環。
對於未占籍的商賈,或隱、脫、漏、逃避市籍者,朝廷許其自首。對不自首者“令有司點閘比對,有不合者發充軍”,或先送其至五城兵馬司受懲,然後再逐出城。如成化時,廣東南雄府的知府璞某說,“通濟鎮天順以來,為無籍者所據成化乙未(十一年,475),予奉命守郡
屋百二十楹,無籍不律者,懲而去之”2。鋪戶逃亡、脫籍者過多,於統治者派役、搜刮不利,於是明廷立清審製度。
永樂年間,明廷製定了以兩京為代表的定期清審製度,“鋪行清審,十年一次,自成祖皇帝以來則已然矣”3。所謂清審,就是對商賈的占籍情況進行清查核對,亡故、破產者除其名;新開店鋪或未占籍者,重新登記注籍,編排在冊。清審的具體做法,以順天府為例,據汪應軫的記述是“該科(戶科)及谘都察院照例行委給事中、禦史各一員,督同順天府佐貳官員,並通過宛、大二縣及五城兵馬指揮司,將各行鋪戶查照節年事例,無分軍民官舍2程嘉燧《鬆園偈庵集》下《明處士方君墓誌銘》。
3嘉靖《增城縣誌》卷九《課程》。
4崇禎《清江縣誌》卷一。
5見《明世宗實錄》卷五五七。
王元翰《凝翠集·聖澤誕被困商偶遺疏》,《雲南叢書》集部之七。7《耳談類增》卷十七《衡郡為樂土》,參見韓大成《明代城市研究》。《續文獻通考》卷二○《戶口考》。
2嘉靖《南雄府誌》上卷。
3沈榜《宛署雜記》卷十三《鋪行》。
之家,逐一挨門查出”4。這“查出”,一是查出逃名漏籍戶,二是核定各鋪戶資產消長情況。根據其資產多少,定以上中下三種等則,然後按等派役。“事完,將清理過鋪戶及編審過等第,造冊奏繳,青冊送部查考”5。很明顯,清審之舉嚴格和強化了官府對鋪商的人身控製。
正德年間,“因時勢難為”,北京鋪行沒有按期進行清審。進入明中葉後,商品經濟日趨活躍,商鋪隊伍瞬息變化,有消乏者,有外逃者,有遷徙者,有新開者,有暴發戶,也有冒名頂替者,不一而足。十年一審,對政府隨時掌握商賈情況已顯時間過長,以致造成“弊端叢生”。嘉靖四十年(5),政府“令應天府各色商人清審編替五年一次,立為定例”2。萬曆七年(579),明神宗題準,順天府應與應天府事同一體,亦於戊、癸年份審行。兩京之外的其他地方,隻要鋪商編成排甲,輪流為當地衙門服役,都不同程度地實行清審製度。萬曆年間,清審之風刮到了各名邑都市,甚至邊防重鎮。
路引、店曆製度行商的經營方式是長途販運貿易,流動性大,不易管理和控製。對此,明廷製定了相應的措施和製度,竭力將行商納入掌中。
其主要措施有路引、店曆等。
行商出外經商,先要向政府交一筆錢,申請路引(也叫關券)。取得官府批準,領到官府簽發的憑證——路引後,方可遠行,這筆錢就叫路引錢。史載“凡商賈欲齎貨於四方者,必先赴所司起關券。”3“凡出外,先告路引”4。明朝後期,商人自己製定的經商“規略”中,也都強調帶路引是“要”中首要。成書於天啟、崇禎之際,由商人自己編寫的《士商類要》,有多處告誡客商“但凡遠出,先須告引”;“凡出外,先告路引為憑,關津不敢阻滯”2。朝廷發給路引不僅是多收行商一筆錢,而且也是控製行商販運規模、路線等的一種手段。
路引上注明行商的姓名、鄉貫、去向、日期及監運者的體貌特征、資本4均見汪應軫《青湖文集》卷一《恤民隱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
5均見汪應軫《青湖文集》卷一《恤民隱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
萬鏜《恤民隱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明經世文編》卷一五一;又見《明世宗實錄》卷十六。2《大明會典》卷四二《鋪行》。
3丘濬《大學衍義補》卷三○《征榷之稅》,轉引自唐文基《明朝對行商的管理和征稅》,刊《曆史研究》982年第3期。
4《士商類要》卷二《客商規略》,轉引自楊正泰編《明代驛站考》。
《士商類要》卷二《客商規略》,轉引自楊正泰編《明代驛站考》。
2《士商類要》卷二《為客十要》。
數目、貨物重輕、水運還是陸行等,也都要“明於引間”3,以便沿途關卡和旅店的查驗。客商商船每在一碼頭、一關卡或一地停靠,都有專門牙行出來查驗路引,並對行商及所帶貨物進行登記,然後將所登記簿冊“每月赴官查照”4,即與官府所掌握的路引進行核實。凡出關貿易,如山海關法就規定,“其商人往來,稽驗文引、年貌,恐其中有詐冒也”。而且“必要原籍真引”5。行商在一地出賣物,也要向當地政府呈上路引。如正統年間,襄陽府縣知縣廖任就曾宣布,“諸處商賈給引來縣生理”。
對於無引,或引目不符、持假引者,官府都給予逮捕治罪。明初,朱元璋就作出規定無物引(路引)而經商者,即便是老年人,也要“拿捉赴官,治以遊食,重則殺身,輕則黥竄化外”7。有記載說,洪武年間南京檢校高見賢與兵馬指揮丁光眼等,“巡街生事,無引號者,拘拿充軍”8。成化年間,京師曾對城居無引者進行過大規模搜索,凡遇寄居無引的商戶,“輒以為盜,悉送兵馬司”懲處。嘉、萬年間,商品經濟的發展,使人的經商與經商手段都有膨脹和提高,而官場也日甚一日。如此,官府私出、偽賣路引,賄買官文,假充勢要親族,無引“駕舟懸牌,裝載客貨”2等情況十分普遍。對此,明廷又製定一係列措施,加重對違法官吏和商賈的懲處以儆效尤。如對“不應給路引之人而給引”、“冒名告給及以所給引轉與人者”、“經過官司停止去處倒給路引及官豪勢要之人囑托軍民衙門擅給批帖影射出入者”、“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與人者”,都分別治以鞭笞、流放、物貨入官、入獄乃至處斬等刑罰。行商的路引製與有明一代幾乎相始終,其實施初期,在維持社會和商業秩序的穩定方麵,曾起過一定作用,但後來它的封建本質越來越凸現,成為限製商人活動的桎梏,嚴重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
行商販貨,尤其是陸路運輸,路途總要投店住宿,因此旅店、客棧成為官府掌握控製行商動態行徑的又一重要環節。政府規定,凡住店客棧,都必須備有官府署發的“店曆”,“凡客店每月置店曆一扇,在內赴兵馬司,在外赴有司署押訖,逐日附寫到店客商姓名、人數、起程月日,月終各赴有司查照”3,即客店要對投宿的商人進行詳細登記,並按月上報所轄官衙進行3《禦製大誥續編·互知丁業第三》。
4熊鳴岐《昭代王章》卷一。轉引自謝國楨《明代社會經濟史料選編》。5葛守禮《葛端肅公家訓》卷上,轉引於謝國楨《明代社會經濟史料選編》。《明世宗實錄》卷四四。
7《禦製大誥續編·驗商引物第五》。
8劉辰《國初事跡》,轉引自韓大成《明代城市研究》。
陸容《菽園雜記》卷十。
2《明世宗實錄》卷二一七。
3《續文獻通考》卷二二《征榷考》。
查照。這樣,官府就可以全麵掌握客商經營情況和流動路線。
與店曆性質相似的,明朝還在行商貯(停)貨之地即塌房,也建立登記製度,詳細登記商人姓名、字號、貨物品類、數量、從何處來等內容,並定期上報官府。塌房的登記,除了可掌握商人情況外,還可據其貨之多少而向行商征收商稅(由塌房代征)、支配他們的買賣。
商役製度封建社會的黎民百姓都必須承擔庸役,這是封建社會的基本特征之一。
到明代,由於社會分工較細,使得統治階級可以根據自己不同的需要而征召不同職業的人來為自己服務。在他們看來,商鋪理所當然應該為自己的物質追求和奢靡享受服務。因此,他們在向商人課征高額商稅外,還強迫商鋪承擔封建義務,為皇室、朝廷及各級官府衙門提供無償勞役和貨物。
一般說來,皇室、官府所需之物,小者如燈盞、器皿、麻繩、筆墨紙硯、水果等,“大者如科舉之供應與接王選妃之大禮,而各衙門所須之物,如光祿之供辦,國學之祭祀,戶部之草料”,甚至宮殿營造等,“無不供役焉”,即這些物品、需要都要由商人去采辦或提供。這種必須由鋪商承擔的庸役就叫商役,也稱“鋪行之役”。這是一種強製性的勞役或變相勞役。
商人承擔商役並非始於明代。在兩宋時期就有“和買”、“和雇”的做法。明朝初年,朱元璋奉行與民休養政策,要求統治階級都躬行節儉。洪武二年(39),他曾下令“凡內外軍民官司並不得指以和雇、和買,擾害於民”2,即禁止官府向商賈征買物貨及指派商賈為皇室或其他衙門采辦物品。永樂時,成祖開始弛禁,允許官府衙門去市場采購,先是“止令軍家每(們)在街市者買辦”,後來又令應天府,“今後若有買辦,但是開鋪麵之家,不分軍民人家一體著他買辦,敢有違了的,拿來不饒”。但當時的買辦,其原則還是“佐解納之不繼,抵坐派之原數”2,即是對朝廷糧食以外征實不足部分的補充,數量不多,規模亦不大。弘治以後,統治階級奢侈之風日盛,於是采辦日多,向商賈誅索無止。鋪行之役日繁,商役遂成為商人們的沉重負擔。嘉、萬年間,不少商人因此而弄得資產告罄、家破人亡。商人們視商役為危途,紛紛逃匿、脫籍、投靠勢豪權貴等逃避商役。而這樣做一方麵使商役更加集中在少數沒有逃籍的商人身上,另一方麵促使統治階級以更極端的形式強行僉派甚至拘捕商人來承擔官府買辦,於是商役從開始的“買物當行”發展到“召商買辦”,最後“僉商買辦”,成為明末商人的一大災難。顧起元《客座贅語》卷二《鋪行》。
2《大明會典》卷三七《時估》。
汪應軫《恤民隱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明經世文編》卷一九一。2張學顏《覆太監王效等題坐派召買顏料疏》,《明經世文編》卷三六三。買物當行是明代商役的最初階段。“從來買(賣)物要當行,書寫在由帖上”3。這就是說,坐賈在編完排甲,注上冊籍時,買物當行已明明白白記錄在戶帖上了,這是商賈的“職分”。當行的一種形式是,官府買物,鋪戶“一排之中,一行之物,總以一人答應”4。這“答應”即是每行由一家鋪戶出麵應付,提供本行銷售的商品,並以排甲次序輪流應答。而官府出具“官牌”(官價之代用票),也稱由票、牌票、印票,索取物品。據《明世宗實錄》載戶部“大小諸司物料,取具本府印票出買”。官票並不能在市場流通,鋪戶拿到後隻能到規定的時間去向官府兌現錢鈔,但兌到的數目總是大大低於貨物的實際價格,有的“其價但半給”2。這實際是一種變相的勒索和庸役。當行的另一種形式是,“遇各衙門有大典禮,則按籍給值役使,而互易之”3,這是官府出銀,按籍召喚鋪戶,讓他們用官銀輪流去為官府買辦,即提供力役。當行時間,有一歲一輪,“歲終踐更”,也有一月一變,稱為“值月”。為買物便利對口,京師將油、麵行,乳、餅、茶果、牲口、器皿等行隸屬於光祿寺下;草料商行等歸屬戶部之下;竹木商行等歸屬工部,如此等等。地方上仿效這種做法,將鋪行也分配於各衙門之下,如常熟縣鋪行,“(某)衙門係某人獨認,某衙或係某人□當手,其按月輪□,窮行貧戶無不派及”4。
成、弘年間,一些富商大賈大都以賄賂逃避當行,真正應役的多是窮行小戶,資本人力都有限。他們不堪賠貱役使,願意出銀代差,以減輕重負。嘉靖四十五年(5),有人題奏,在進行審行的基礎上,將京師宛平、大興兩縣的鋪戶,按其資產多寡分為三等九則,其“上上、上中兩則免征其銀,聽有司輪次僉差,領價辦供。其餘七則,令其照戶出銀以代力差”5。朝廷隻對題奏中“獨責上上、上中兩則買辦”不同意,其餘都允準了,並由戶部正式出布頒定“原編九則鋪行,皆征銀入官,官為招商市物”。於是有了征代役銀招商買辦之例。
征銀代役、招商買辦,首先在兩京實行。照大興、宛平的做法是,先將其轄內鋪戶分成三等九則,然後按則征銀。其標準是上上則征白銀九錢,3陳鐸《坐隱先生精訂滑稽餘韻·解鬥鋪》,轉引自路工《訪書見聞錄》。4沈榜《宛署雜記》卷十三《鋪行》。
《明世宗實錄》卷三○六。何良俊在《四友齋叢說》中也記,嘉靖時南京、蘇州等地,“各衙門官雖無事權者,亦皆出票令皂隸買辦,其價但半給”
2《明世宗實錄》卷三○六。何良俊在《四友齋叢說》中也記,嘉靖時南京、蘇州等地,“各衙門官雖無事權者,亦皆出票令皂隸買辦,其價但半給”。
3沈榜《宛署雜記》卷十三《鋪行》。
4《江蘇省明清以來碑刻資料選集》第三三五《禁止行戶當官碑》。
5《明世宗實錄》卷三三六。
《明世宗實錄》卷五五七。
以下每則以次遞減一錢,至下下則征銀一錢。南京應天府情況大致相同。所征銀兩,在北京稱“行銀”,南京則稱“則例銀”2。行銀的用途,是“專預備官府各衙門支用”,其中主要用於召買大宗物料,其他支出也很繁多。照《宛署雜記·經費》一節記載,京師大小衙門及順天府、大興、宛平縣各衙門一應筆墨紙硯等日常用品用具也都由行銀支解,行銀用途頗為廣泛。商役的以銀代役,在明代各地並非同步實行,而且有些城鎮從來未實行過,但它仍不失為一種曆史的進步,封建統治者“征其銀,不複用其力”,這對廣大鋪戶是一種解放,他們的應役由力役向銀差轉化,而政府的求取也從無償強索轉為征銀後再行購買,可以說這一變化順應了當時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倘若不是由於統治者對物質享用窮奢極侈的追求而強行扭曲了它,以銀代役會推動明代商業進一步發展,並在中國曆史上產生積極的作用。明廷在征行銀後,著各部自行招商買辦,應招者大多為富商大賈,其中有“豪右鋪戶”,有資產雄厚的行商,也有一般鋪戶。他們向官府領價,幫助官府買辦。一開始應招商人至少在名義上是自願的。萬曆前期官方也強調商人要自願應招。七年(579)奉命清理鋪行的鄭秉厚也認為,凡應買物料“則順天府酌勘議價,責令宛、大兩縣召買,或在商人,或在鋪行,但須彼此情願”。一些招買項目有利可圖,商人們還爭相承辦,如買草料、木料等,各部要對應招商賈進行挑選。如萬曆間禦用等監用木板數多利大,不少商人爭著應招買辦,負責此事的工部,不得不“每年先期行蕪湖廠主事,揀選真正多木商人,送部鬮認”2。
起初,當行買辦有“會估”3一項,即由官府和應役商賈一起對需辦之物的價錢作一大致估計,然後官府將錢交由應役商人前去買辦。這樣商人所支付的款與官府預給鋪商之錢較為接近,因此鋪商“未嚐不樂就”4。但官吏的貪欲和營私舞弊,使這些製度慢慢走了樣。先是會估不實;到招商買辦後,多半少給或者不給預付錢,商人墊款後,事實上不可能再領回所支全款;更有甚者,鋪商交差時,驗收官與內監索取的鋪墊劇增。“鋪墊一入,則驗收從寬;鋪墊若無,則多方勒啃”5。應招商人被弄得走投無路。隆慶間,大學士高拱親眼目睹,招商買辦使裏巷中“有素稱數萬之家而至於賣子女《明世宗實錄》卷五五七。
2李廷機《李文節集》卷二七《雜著·論處鋪行疏》。
沈榜《宛署雜記》卷十三《鋪行》。
2楊成《厘正起運板木疏》,《明經世文編》卷三六一。
3《大明會典》卷三七《時估》條記,“正統二年令,買辦物料,該部委官一員,會同府縣委官,拘集該行鋪戶,估計時價”,根據時價,預付買辦銀。這種集體估計時價的做法,稱為“會估”。4《工部廠庫須知》卷三一,見《玄覽堂叢書續集》。
5《工部廠庫須知》卷二劉元霖題。鋪墊,又稱“常例”,是官吏,尤其是內監,在驗收商人所買物料時的額外盤剝。
者,有房屋盈街拆毀一空者,有潛身於此旋複逃躲於彼者,有散之四方轉徙溝壑者,有喪家無歸號哭於道者,有剃發為僧者,有計無所出自縊投井而死者,而富室不複有矣”。如此,鋪商視買辦如瘟疫,避之唯恐不及。
商人們逃避商役,而朝廷所需不僅不減反而大增。於是萬曆年間,政府對商人實行了完全強製性的“僉商買辦”。所僉對象,是“身擁雄貲,列肆連衢”的大鋪商。僉點辦法,有“差官僉選”,“押解著役”;有坊廂“裏甲報名”,或在編審之期,“著舊役商人各自查訪,每一個人許報二名,二名擇僉一名。如報者不堪,即著舊商仍自充役”。各衙門僉商一般都秘密進行,“薄夜拘之,如緝巨盜”2。一役大約僉商二十至三十名,但萬曆三十一年(03)僉報後,商人“脫逃相繼,甚至薙發斷頸,市子割女”,隻得將三十餘人責付五、六人3。三十二年(04),“僉報商人不過十餘名,猶且滿路哀告,有自縊投河者”4。次年(05),繼續僉商,“一則曰行五城僉報若幹,一曰行順天府僉報若幹,旨意一出,富者各投勢要百方避匿,止餘下人家力不能營求者抵數代死。立見輦轂之下,撫嚷號啼,變且莫測”5。可見僉商製對明代商業資本造成了多麽嚴重的摧殘!
鋪商原先以為交納了行銀就可以免除當行的願望,至此也徹底破滅了。
在交納行銀後,鋪戶們仍要被官府役用。“官府不時之需,取辦倉卒而求之不至”,“無得已複稍稍諉之行戶,漸至不論事大小,俱概及之”。凡官府買物,“仍責鋪戶領價”。因此鋪戶“賠貱之苦”雪上加霜。連作為封建統治者的沈榜也說“征銀又何名哉?”鋪戶的一項負擔增至二項,這個矛盾在北京鋪戶中格外突出。南京地區也基本恢複了買辦當行。這足以說明,體現封建剝削關係的力役之征,是不可能在當時、即使是在某一個領域中被消滅的。
對於封建統治者的殘酷壓榨,明末鋪商作了頑強的鬥爭。他們“有資竭而罷市者,有傾家而移徙者”,有勒石立禁商役碑以反抗者。然而,鋪戶當行、招商買辦等,終明之世終未廢止。這一製度的裁革,大約是在清中葉了。
高拱《議處商人錢法以蘇京邑民困疏》,《明經世文編》卷三文獻通考》卷二五《市糴一》。
2《明神宗實錄》卷四四○。
3王元翰《凝翠集·聖澤誕被困商偶遺疏》,《雲南叢書》集部之七。4朱賡《朱文懿公奏疏》卷六《請緩門殿大工揭》,轉引自王春瑜等編著《明代宦官與經濟史料初探》。5朱賡《朱文懿公奏疏》卷六《請緩門殿大工揭》,轉引自王春瑜等編著《明代宦官與經濟史料初探》。均見《明清蘇州工商業碑刻集》《(崇禎)常熟縣永禁詐索麻雜貨鋪行碑》、《(萬曆)常熟縣禁革木鋪當官碑》、《(崇禎)永禁詐索油麻雜貨鋪行碑》等。
第九章教育、科舉與銓選、考核製度第一節教育製度明代教育可以分為民間教育和官方教育兩個不同層次。民間教育是官方教育的基礎,官方教育則是民間教育的準則。
一個人從幼時的啟蒙教育開始,便在為日後進入官方學校作準備。進入學校以後,則要為日後的科舉考試作準備。因此,他所學習的內容,也便限定在了官方規定的文化範圍之中。但是,民間教育與官方教育又畢竟有所不同,民間教育不像官方教育那樣有著比較嚴格的製度,如私塾、家館、義學、族學等等,可以有各種形式,也可以比較隨意地設立。官方教育則具有一套完整的體製和製度,而且它隻有一種形式,那就是各級學校。
在這兩個不同層次的教育體製之外,還有一種特殊的教育形式書院。
書院教育與學校教育不同,它雖然屬於民間教育範圍,卻必須有官方的認可。它不是一種低層次的教育,而是一種高層次的、屬於學術傳播探討性的教育。
因此,民間教育、官方教育和書院教育構成了明代多層次相關聯的教育體係,明代的各種文化現象,幾乎都與這種教育體係有著不可分割的關係。私塾與社學明代的民間教育範圍是相當廣泛的,除官方學校諸如國子監、府州縣學及衛學等官學之外,所有非官方教育形式,都可以算作是民間教育的範圍。對於明代民間教育的情況,史書中沒有明確而集中的記述。
從零散的記述中,可以得知當時的民間教育包括了私人教育和半官方的教育兩部分。私人教育主要指遍布於城鄉的私塾、家館等。半官方的教育則包括地方民辦的義學、族學和社學等各類學校。
這雖然並不都屬於官方規定的正規化的教育體製範圍,但是由於中國長期的教育傳統的影響,到明代已經相當的成熟,並形成了一套約定俗成的教育方式。從學生的入學拜師到授課程式,從教授的內容到考試方法,都有固定的規矩。
一般來說,這類民間教育都屬於啟蒙教育的階段。所學習的內容也是從識字開始的。學習中使用的教科書主要有《百家姓》、《千字文》、《孝經》、《大學》、《中庸》、《論語》、《孟子》、《千家詩》、《神童詩》等等,由淺入深,依次學習。
明建國之初,由於長期戰亂的破壞,經濟處於恢複時期,朝廷雖然提倡發展教育,以正風化,但是各地民間教育情況尚較為低落。洪武二年(39)以後,在朝廷的強令推行下,各地官辦的儒學開始逐漸有所發展,與之相應的民間啟蒙教育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發展。據《明史》記述,到洪武中葉以後,“蓋無地而不設之學,無人而不納之教。庠聲序音,重規疊矩,無間於下邑荒徼,山陬海涯。此明代學校之盛,唐、宋以來所不及也”。然而教育的發展與社會經濟有著直接的關係,從洪武到永樂間,經濟雖然得到了較大程度的發展,卻又受到國家大幅度的開支的影響,當時的經濟特征實際上是國富民窮,這也就必然會限製民間教育的發展。《明史》這段記述可能有些言過其實了。
就當時的教育情況看,洪武中所謂的“無間於下邑荒徼,山陬海涯”,主要還是指官辦的府、州、縣儒學和半官方的地方社學。
地方社學始建於洪武八年(375)。
太祖洪武八年,詔有司立社學,延師儒以教民間子弟。十六年,詔民間立社學有司不得幹預。其經斷有過之人,不許為師。二十年,令民間子弟讀《禦製大誥》者赴京,禮部較其所誦多寡,次第給賞,又令兼讀律令。2這種半官方的學校在設置、學習與管理等方麵也都有其製度。所以後來人也稱之為“鄉裏學舍生員”。
明初生員分二等,有府、州、縣學舍之生員,有鄉裏學舍之生員。府、州、縣學舍生員有定額,自四十人以下為差,日給廩餼,而鄉裏則凡三十五家皆置一學,願讀書者,盡得預焉,又謂之社學。蓋即黨庠術序之遺也若鄉裏學舍,則守令於其同方之先輩,擇一有學行者以教之。在子弟稱為師訓,在官府稱為秀才。其教之也,以百家姓氏千文為首,繼及經史律算之屬,守令亦稽其所統弟子之數,時其勤惰而報之行省。三年大比,行省拔秀才之尤者貢之朝,守令資送妻子入京,天子臨軒試之,加以錄用。其學舍生員,則俊秀者升入學,補缺食餼;不成材者,聽其各就所業。這種半官方的社學,就其設置安排而論,確似一種辦學的較好形式。但是不久社學便出現了問題,用明太祖的話說是“好事難成”。以致洪武十八年(385)他在《禦製大誥》中不得不專門寫上了《社學》一條好事難成。且如社學之設,本以導民為善,樂天之樂。奈何府、州、縣官不才,酷吏害民無厭。社學一設,官吏以為營生。有願讀書者,無錢不許入學。有三丁四丁不願讀書者,受財賣放,縱其頑愚,不令讀書。有父子二人,或農或商,本無讀書之暇,卻乃逼令入學。有錢者,又縱之,無錢者雖不暇讀書,亦不肯放,將此湊生員之數,欺誑朝廷。嗚呼難哉!天災,若不災於此官此吏,載在祀典之神無憑可敬。似此善道難為,惟天可鑒,智人詳之。朕恐逼壞良民不暇讀書之家,一時住罷。複有不知民艱,茫然無知官吏害民者,數言社學可興!古雲為君難,誠如是,為臣不易,果然哉!2《明史》卷六九《選舉一》。
2王圻《續文獻通考》卷六○《社學》。
全祖望《鮚埼亭集·外編》卷二二《明初學校貢舉事宜記》。
2朱元璋《禦製大誥·社學第四十四》。
從《大誥》中的這段文字來看,到洪武十八年時,對於社學已經不再提倡了。所以王圻所記洪武二十年令民間子弟赴京誦讀《大誥》之事,已不是社學的活動內容。
然而洪武以後一段時間裏,所立社學的傳統得到了提倡英宗正統元年(43),令各處提學官及司、府、州、縣官,嚴督社學,不許廢弛。其有俊秀向學者,許補儒學生員。
憲宗成化元年(45),令民間子弟願入社學者聽,貧乏不願者勿強。
孝宗弘治十七年(504),令各府、州、縣建立社學,訪保明師。民間幼童年十五以下者,送進讀書,講習冠婚喪祭之禮。從這些材料可以看到社學的創建與發展的過程。看來社學興盛的時間並不很長。到成化年間,便已經出現了貧家子弟不願入學的情形。弘治朝雖複予提倡,但成效似並不明顯。弘治朝的特點便是對於祖製的追複,這實際上便是“弘治中興”的實質。但是這種追複由於脫離了時代發展的實際情況,因此並未能起到明顯的作用。對於社學的提倡也是一樣,到弘治以後,關於社學的記述便不複多見了。隨著明代社會與經濟的發展,私塾與家館式的民間教育逐漸取代了社學。明中葉以後,教育普及的大幅度發展,主要還是依靠私塾和家館等民間教育方式。
我們雖然無法得知明代各個時期各地方啟蒙教育的具體數量,但是從其地方官辦儒學生員數額的增長中,也可以看出與之相應的民間教育的概況。按照這樣的情況分析,明代民間教育可能是從宣德以後才真正逐漸發展起來的。
私塾和家館都是通過私人聘請教師的方式進行教學的。這是中國一種傳統的教育方式。明初,由於建國未久,一批元朝的遺民,或安於平靜生活,隱居於鄉裏,或不願意與新朝合作,不肯出仕為官,其中相當一部分便靠教書為生。其中最為著名的即有洪武中被延為諸王師的李希顏。《明史》記述“李希顏,字愚庵,郟人。隱居不仕。太祖手書征之,至京,為諸王師。規範嚴峻。諸王有不率教者,或擊其額。帝撫而怒。高皇後曰‘烏有以聖人之道訓吾子,顧怒之耶?’太祖意解,授左春坊右讚善。諸王就藩,希顏歸舊隱。”這位隱居不仕的宿儒顯然是非常習慣於民間私塾中對待學生的教育方法的,而且將其搬用到了宮廷教育之中。明初著名學者謝應芳也曾以教學為生。他於元末避地吳中,“吳人爭延致為弟子師”2。素有“石門先生”之名的梁寅,於元末明初隱居教授多年。著名詩人丁鶴年,於元末明初“轉徙逃匿,為童子師”3。再如明初著名文人王行,《明史》有記述王圻《續文獻通考》卷六○《社學》。
《明史》卷一三七《李希顏傳》。
2《明史》卷二八二《謝應芳傳》。
3《明史》卷二八五《丁鶴年傳》。
王行,字止仲,吳縣人。幼隨父依賣藥徐翁家,徐媼好聽稗官小說,行日記數本,為媼誦之。媼喜,言於翁,授以《論語》,明日悉成誦。翁大異之,俾盡讀家所有書,遂淹貫經史百家言。未弱冠,謝去,授徒齊門,名士鹹與交。富人沈萬三延之家塾,每文成,酬白金鎰計,行輒麾去曰“使富可守,則然臍之慘不及矣。”洪武初,有司延為學校師。已,謝去,隱於石湖。其二子役於京,行往視之,涼國公藍玉館於家,數薦之太祖,得召見。後玉誅,行父子亦坐死。4名氣雖大,也是一輩子以教書為生的。還有在明太祖《大誥三編》中說到的廣信府貴溪縣儒士夏伯啟叔侄二人,他們因不肯出仕為官,各自截去左手大拇指。而在截指之前,伯啟自還鄉複業“教學為生至今”。當時的這些以授生徒為業的儒士,幾乎都是太祖選官任用的對象,足見當時人才的缺乏。這種情況到明中葉以後便逐漸發生了變化,隨著讀書人數量的增多,未能考取功名的讀書人以教書為生的人數開始有了較大的增加,教授私塾或者家館甚至成為了一些讀書人在不斷參加科舉考試過程中暫以為生的手段。名儒為民間教師的情況不再多見了。這些以教書為生的文人中,略有名聲的一般被勢家延請為教席去教家館,更多的則到私塾中任教。這既反映出了民間教育的普及,也反映了民間教育的敗落。其實不僅私塾的教書先生,即使是官辦儒學中的教官,也是人不樂就的卑冷之職。
但是民間教育的情況也不盡相同,在大多數私塾中就讀的學生,隻是識字斷句,並沒機會求得功名,隻有少數學業突出的,才有機會考入府、州、縣儒學,成為生員(秀才)。當然還有個別極為突出者,不通過入學,而直接參加鄉試。據《明史》記載士子未入學者,通謂之童生。當大比之年,間收一二異敏,三場並通者,俾與諸生一體入場,謂之充場儒士。中式即為舉人,不中式仍候提學官歲試;合格,乃準入學。2明中葉以後,江南經濟發達地區,文化教育普及程度較高。如張岱所說“後生小子無不讀書,及二十無成,然後習為手藝。”3這裏所謂的“無成”,便是沒有考取功名,也就是說沒有能夠取得秀才身份的後生小子,因此去操百工之業。
家館的情形與私塾稍異。一般財勢之家,延請地方名師以教授其子弟,目的多為子弟的功名前途,因此對教育情況極為重視,其子弟多能考入儒學。這類人家在為子弟擇師的同時,還要為其子弟選擇伴讀夥伴,一般都要選擇聰敏好學者。於是一些平民子弟往往附讀於大戶家館而得以學而有成。無論是私塾還是家館,其中的教學內容與方式大同小異。明末宮中宦官劉若愚曾經記述了宮中小宦官讀書的情形,雖然是宮中官辦的學堂,其教育4《明史》卷二八五《王行傳》。
朱元璋《大誥三編·秀才剁指第十》。
2《明史》卷六九《選舉一》。
3張岱《琅嬛文集》卷一《夜航船序》。
內容與方式都完全依照宮外私家學堂的樣子,所述頗為生動凡奉旨收入官人,選年十來歲上下者二三百人,撥內書堂讀書擇日拜聖人,請詞林眾老師每學生一名,亦各具白蠟、手帕、龍掛香,以為束脩。至書堂之日,每給《內令》一冊,《百家姓》、《千字文》、《孝經》、《大學》、《中庸》、《論語》、《孟子》、《千家詩》、《神童詩》之類,次第給之。又每給刷印仿影一大張。其功課背書、號書、判仿。然判仿止標日子,號書不點句也。凡有誌官人,各另有私書自讀,其原給官書,故事而已。派年長有勢力者六人或八人為學長,選稍能寫字者為司房。凡背書不過、寫字不堪,或損汙書仿、犯規有罪者,詞林老師批數目,付提督責之。其餘小者,輕則學長用界方打,重則於聖人前罰跪,再重扳著幾炷香。扳著者,向聖人前直立彎腰,以兩手扳著兩腳,不許體屈,屈則界方亂打如雨。或一炷香、半炷香,其人必眼脹頭眩,昏暈僵仆,甚而嘔吐成疾者凡強淩弱,眾暴寡,長欺幼,每賄托學長,借公法以報私怨遇令節、朔望,亦放學一日。其每日暮放學,則排班題詩,不過“雲淡風輕”之類,按春夏秋冬,隨景而以腔韻題畢,方擺列魚貫而行。有不知而攙越者,必群打詬辱之。別衙門官遇學生排班行走,必拱手端立讓過一般私塾學堂,當然沒有這樣多的學生,也沒有這樣過分的體罰,但除此而外,大體情形還是基本相同的。
明代的民間教育,除上述內容之外,還有一些特殊教育形式,如寺廟庵觀的教育。明初著名政治家姚廣孝年少讀書私塾時就曾到佛寺中求學,並最終出家為僧。不過這些特殊的教育形式在當時的民間教育中所占比重甚小。地方各級儒學明代的民間教育一般是讀書人的啟蒙階段,當讀書人經過民間教育,達到一定的文化程度以後,如果還想要繼續讀書,或者通過科舉考試求官的話,就必須進入官辦學校中學習。《明史·選舉一》中說“科舉必由學校,而學校起家可不由科舉。學校有二曰國學,曰府、州、縣學。府、州、縣學諸生入國學者,乃可得官,不入者不能得也。”也就是說,在明代官辦的學校中,共分作兩級,一級是府、州、縣的儒學,這是官辦學校中的低級階段;一級是國子監,這是官辦學校中的高級階段。明代的讀書人如果想通過科舉取得做官資格的話,首先必須要進入官辦的府、州、縣儒學中學習,因為隻有在儒學中達到一定程度以後,才有資格參加鄉試,而隻有參加鄉試,取得舉人資格後,才能繼續參加會試去求得官職。但是如果能夠進入國子監讀書的話,即使不通過科舉考試,也有可能得官。
明初,因為亟需人才而實行薦舉授官的製度,學校教育尚未與官吏的使用直接聯係在一起,但不久便開始實行科舉授官的製度,由於科舉必經學校,於是官辦學校的教育也就逐漸成為明朝人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這無疑更進一步推動了明朝官辦學校的發展,所以《鐵血救全文閱讀明史·選舉一》又說“郡劉若愚《酌中誌》卷十六《內府衙門執掌》。
縣之學,與太學相維,創立自唐始。宋置諸路、州學官,元頗因之,其法皆未具。迄明,天下府、州、縣、衛所,皆建儒學,教官四千二百餘員,弟子無算,教養之法備矣。”這裏說的是明朝中葉以後的情況。按照《明史》記述,終明之世,全國共有一百四十府,九十三州,一千一百三十八縣,再按照府儒學設教官五人,州設四人,縣設三人計算,應有教官四千四百八十六人,如果再加上都司衛所和都轉運司儒學,以及宣撫司、安撫司儒學中的教官,人數應該更多一些,估計可能在四千五百至五千之間。而在校生員的數量,不包括無定額的附學生員在內,估計人數也在三萬至三萬五千之間,如果加上附生,人數應該在五萬以上。如果按照當時全國人口為五千萬計算,在校生員占人口比例為百分之零點一至百分之零點二之間。這隻是一個大概的情況,我們現在還很難準確知道當時接受過官辦學校教育的具體人數,但那個數字肯定比上述的數字要大。
明初未建儒學之前,曾經設有儒學提舉司,至洪武二年,始詔立儒學。
太祖詔令全國府、州、縣設立儒學,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是為行教化,二是為育人才。這在他於洪武二年(39)十月間連續兩次下達的建立學校的詔諭中說得十分清楚。
洪武二年十月辛巳,上諭中書省臣曰學校之教,至元其弊極矣!使先王衣冠禮義之教,混為夷狄,上下之間,波頹風靡,故學校之設,名存實亡。況兵燹以來,人習於戰鬥,唯知幹戈,莫識俎豆。朕恒謂治國之要,教化為先,教化之道,學校為本。今京師雖有太學,而天下學校未興,宜令郡縣皆立學,禮延師儒教授生徒,以講論聖道,使人日漸月化,以複先王之舊,以革汙染之習,此最急務,當速行之。辛卯,命郡縣立學校,詔曰古昔帝王育人材,正風俗,莫先於學校。自胡元入主中國,夷狄腥膻,汙染華夏,學校廢弛,人紀蕩然。加以兵亂以來,人習鬥爭,鮮知禮義。今朕一統天下,複我中國先王之治,宜大振華風,以興治教。今雖內設國子監,恐不足以盡延天下之俊秀,其令天下郡縣,並建學校,以作養士類。其府學,設教授一員,秩從九品,訓導四員,生員四十人;州學設學正一員,訓導三員,生員三十人;縣學設教諭一員,訓導二員,生員二十人。師生月廩食米人六鬥,有司給以魚肉,學官月俸有差。學者專治一經,以禮、樂、射、禦、書、數設科分教,務求實才,頑不率者黜之。2顯然起初太祖想到的隻是行教化,但既然是建學校,自然也不能不談到育人材的問題,而重點仍在行教化上。正因為是出於這樣的目的,所以盡管稱之為最急之務,卻是到了洪武二年十月,也就是建國將近兩年後才正式提出設立學校。
洪武二年的這兩個詔令,後來便成為了有明一代儒學的定製。建文、永樂兩朝基本上承繼了洪武朝的規定,隻是從永樂以後,專行科舉取士,學校的主要作用由洪武中的行教化轉變為育人材,而且與之相應對於儒學的教學《明太祖實錄》卷四六,洪武二年十月辛巳。
2《明太祖實錄》卷四六,洪武二年十月辛卯。
內容也有了新的調整。
永樂中頒降府、州、縣學的必讀書籍計有《大誥三編》、《大明律》、《禮儀定式》、《表箋式》、《減繁行移體式》、《新官到任須知》、《韻會定式》、《六部職掌》、《科舉程式》、《孟子節文》、《朔望行香體式》、《四書大全》、《五經大全》、《性理大全》、《孝順事實》、《為善陰騭》、《勸善書》、《五倫書》等。這些教本後來基本上為各朝所因襲。其中《孟子節文》為太祖時所刪定,其餘如《四書大全》、《五經大全》,都是永樂朝刊定的。這裏麵既有儒家思想教化的書籍,也有為生員日後步入仕途而必須掌握的知識。明朝的儒學從洪武後期至永樂以後,開始正式成為國家文職官員的培養機構。
府、州、縣學生員,責任守令於民間俊秀及官員子弟選充,守令親身相視,必人材挺拔,容貌整齊,自年十五以上,已讀《論語》、《孟子》四書者乃得預選。在內監察禦史,在外按察使,行部到日,一一相視,有不成材者黜退,更擇人補之。2凡是明初由童生進入府、州、縣儒學讀書,必首先經過麵試。這種麵試的情況,後來略有所變化生員入學,初由巡按禦史,布、按兩司及府、州、縣官。正統元年,始特置提學官。專使提督學政,南北直隸俱禦史,各省參用副使、僉事。景泰元年罷提學官。天順六年複設,各賜敕諭十八條,俾奉行之。直省既設學校,有所轄太廣,及地最僻遠,歲巡所不能及者,乃酌其宜。口外及各都司、衛所、土官以屬分巡道員,直隸廬、鳳、淮、揚、滁、徐、和以屬江北巡按,湖廣衡、永、郴以屬湖南道,辰、靖以屬辰沅道,廣東瓊州以屬海南道,甘肅衛所以屬巡按禦史,亦皆專敕行事。萬曆四十一年,南直隸分上下江,湖廣分南北,始各增提學一員。提學之職,專督學校,不理刑名。所受詞訟,重者送按察司,輕者發有司,直隸則轉送巡按禦史。督、撫、按及布、按二司,亦不許侵提學職事也。以禦史、道員之類要職管理學政,足見朝廷對於學校管理的重視程度。
除委官管理之外,府、州、縣儒學中還確立了一套嚴格的學規。洪武十五年(382)朝廷頒布了學校禁例十二條,“鐫立臥碑,置明倫堂之左。其不遵者,以違製論”2。
這十二條學規中,有針對生員的,也有不僅針對生員的,其用意主要還在於社會教化。看來太祖是將辦學當作了推行統治政策和改變社會風氣的事情來做的。
學校生員的數額雖然在太祖敕建儒學之初即已確定,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恢複發展,讀書人數不斷增加,要求進入官辦儒學學習的人數也隨之而增加,於是不得不在原定額之外增廣生員人數。到宣德以後,又確定了增廣的黃潤玉《寧波府簡要誌》卷五。
2全祖望《鮚埼亭集·外編》卷二二《明初學校貢舉事宜記》。
《明史》卷六九《選舉一》。
2《明史》卷六九《選舉一》。
數額兩京府學增六十人,在外府學增四十人,州學增三十人,縣學增二十人。這些增廣的生員出現以後,為與初設的食廩生員相區別,於是稱原設生員為廩膳生員,稱增廣者為增廣生員。其後讀書人數一增再增,又於額外增取,附於諸生之末,稱為附學生員。於是明代的府、州、縣儒學生員中便有三種不同的生員廩膳生員、增廣生員和附學生員。由於廩膳生員和增廣生員都有固定的數額,而附學生員沒有數額的限製,所以後來凡是初入儒學的生員,統統作為附學生員,然後再經過考試去補充廩生與增廣生。
明太祖初建儒學的時候,由於當時官吏的缺乏,教官與生員得以升擢的機會甚多,所以《明史·選舉一》中說“明初優禮師儒,教官擢給事、禦史,諸生歲貢者易得美官。然鉗束亦甚謹。太祖時,教官考滿,兼核其歲貢生員之數。後以歲貢為學校常例。”到二十六年(393)定學官考課法,“專以科舉為殿最。九年任滿,核其中式舉人,府九人、州六人、縣三人者為最”。中舉人數少者為第二等,中舉人數太少或者全無者為殿。教官的升降便與生員學習好壞與中式率有直接的關係其計典,守令與教官各置文簿報之,而巡按禦史、按察使為政。守令一月一考驗,有三月學不進者,教授輩及本科訓導罰米。巡按禦史、按察使一歲一考驗,府學自十二人以上,州學自八人以上,縣學自六人以上學不進者,守令輩及本科訓導罰俸。府學自二十四人以上,州學自十六人以上,縣學自十二人以上學不進者,教授及本科訓導罷黜,守令笞,生員有父兄者亦罪之。而且要求教官必須按照統一規定對生員進行教導“務要依先聖先賢格言,教誨後進,使之成材,以備任用。敢有妄生異議,瞽惑後生,乖其良心者,誅其本身,全家遷發化外。”但是,實際上明太祖對於教官的要求還不僅如此。據記,當時有教官吳從權、張桓等奉詔至京,明太祖向其詢問民間疾苦,二人稱“臣職在訓士,民事無所與。”明太祖卻因此而大怒道“宋胡瑗為蘇湖教授,其教兼經義、治事。漢賈誼、董仲舒皆起田裏,敷陳時務。唐馬周不得親見太宗,且教武臣言事。今既集朝堂,朕親詢問,俱以無對。誌聖賢之道者,固如是乎?”下令將其竄之遠方,並且榜諭天下學校,使為鑒戒。2在明太祖的心目中,教官如果不能知道民間疾苦,也就不可能真正培養出合格的學生。
當時不僅對待教官要求嚴格,對於生員們的學習要求也十分嚴格。生員入學後,“其所業自經、史外,禮、律、書共為一科,樂、射、算共為一科,以訓導分曹掌之,而教授或學正或教諭為之提調。經史則教授輩親董之,自九經、四書、三史、通鑒,旁及莊老韜略。侵晨,學經史、學律,飯後,學書、學禮、學樂、學算,晡後,學射,有餘力,或習為詔誥、箋表、碑版傳全祖望《鮚埼亭集·外編》卷二二《明初學校貢舉事宜記》。
《明史》卷一三九《蕭岐傳》。
2《明史》卷一三九《蕭岐傳》。
記之屬。其考驗時,觀其進退揖讓之節,聽其語言應付之宜,背誦經史,講明大義,問難律條,試以斷決,學書不拘體格,審音以詳所習之樂,觀射以驗巧力,稽數則第其乘除之敏鈍”3。以其中所學射、書、數為例“遇朔望,習射於射圃,樹鵠置射位,初三十步,加至九十步。每耦二人,各挾四矢,以次相繼。長官主射,射畢,中的飲三爵,中采二爵。”“習書,依名人法帖,日五百字以上。”“數,務在精通《九章》之法。”4每天早晨,師生都要到堂上行恭揖禮,禮後,再各歸而依製學習,平時要求生員們一定會食肄業,到晚上還要行恭揖禮。這樣做目的主要是為了讓生員們認真於讀書,防止他們外出遊蕩。
自洪武以後,曆代對於生員們的管理,都不斷有所規定,例如洪武中關於生員學業的要求“生員入學十年,學無所成者,及有大過者,俱送部充吏,追奪廩糧。”再如成化中將生員德行、文藝、治事的綜合能力分為三等,分列於三等簿的做法,以及後來弘治中不準生員傲慢師長,挾製官府,敗倫傷化,結黨害人的申諭。到嘉靖中還有專門懲治學霸和對於生員肆為“怪誕文字”的禁令。從這些禁令中反映出了對於生員管理的日漸鬆散,也反映出了學校中存在的問題也日趨嚴重。早在正統十四年(449)重申對於生員處理辦法的時候,要求已經有所變化凡“受贓、奸盜、冒籍、宿娼、居喪娶妻妾所犯事理重者,直隸發充國子監膳夫,各省發充附近儒學膳夫、齋夫,滿日為民,俱追廩米。犯輕充吏者,不追廩米”2。再到後來,教官的黜降,生員的發充,皆廢格不行,即臥碑所定製度,亦成具文而已。諸生中上者中式,次者為廩生,年久充貢,或選拔為貢生。那些累試不第者,到年過五十,願意告退者,給予冠帶,仍複其身。與明初的嚴格要求不啻天壤之別了。隨著生員數額的增多和學校管理的鬆散,學校教育的質量明顯下降,同時出現了督學官員為收士心而私自擴大取錄人數的做法。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嘉靖中曾下沙汰生員的詔令,因禦史楊宜力爭而止。但是問題並未由此而解決。
實際上地方學校的好壞與地方守令關係甚大。學校的問題既是社會問題,同時也是吏治問題的反映。嘉靖中內閣大學士桂萼曾經在奏疏中談到自己任縣官時建學的情況,可以代表當時較為有序的學校規製“臣治縣時,辟義倉之右廢寺隙地南北數百步有餘建為學舍。左右相向,中設四堂,前後為門,左右為塾。以篤實長老二人,平旦坐左右塾,序行道出入。每食時至,日夕亦如之。次為習禮堂,中繪陳祥道、楊複所撰禮圖,曰童子禮,曰士相見禮,曰婚禮,曰子事父母禮,曰婦事舅姑禮,曰祀先禮,曰鄉射禮。立師3全祖望《鮚埼亭集·外編》卷二二《明初學校貢舉事宜記》。
4《明會典》卷七八《學校·學規》。
《明史》卷六九《選舉一》。
2《明史》卷六九《選舉一》。
掌之。諸童子進學,即率見先生,習升降、拜揖、坐立之節,隨授一圖,指示擘畫,令其通曉。間令展習,以辨雜服。又次為句讀堂,內榜管子弟子職,亦列數圖示之,日講一圖。次以《孝經》、《小學》,教之句讀,令其粗熟。仍為講說大義,約之人身。又次為書算堂,榜六書法,每日止教一兩字,即以四方上下,自一至十,若幹支等名數授之。又次為聽樂堂,內置鼓鼙、笙磬、投壺、詩章、弓矢禮樂之器,或教以鼓節,或教以詩歌,或教擊魯、薛鼓之半以習投壺,或擊魯、薛鼓之全以習射儀,四堂遍而日亦且晡矣。自聽樂堂複之書算,以次至句讀,至習禮,皆略複舊業,於門左右塾,以次序出。”桂萼的這種做法固然是好,但在當時卻屬絕無而僅有者。多數地方守吏是不會這樣去用心於學校教育的。
四十多年後,到萬曆初年張居正當國,在重申學校管理製度時,對舊的《提督學校官敕諭》作了更定。
為保證學校教育質量,當時還重核減員人數,並提出“童生必擇三場俱通者,始收入學,大府不得過二十人,大州縣不得過十五人,如地方乏才,即四五名亦不為少。”這本來是與張居正所推行的一係列改革措施相輔的一次整飭,但是結果督學官們為了遵從上意,奉行太過,甚至有一州縣僅錄一人者,造成了新的矛盾,不久便無法再推行了。
事實上,明朝府、州、縣儒學中的問題與其政治體製有直接的關係,在政治體製不變的情況下,學校教育是無法根本改變的。
國子監明代的官辦學校中,比府、州、縣儒學更高一級的是南北兩京的國子監。一般沿舊的習慣,也名之為太學。其肇建之初,亦曾稱國子學。據《明史·選舉誌》中記“國子學之設,自明初乙巳始。”《職官誌》又記“乙巳九月置國子學,以故集慶路學為之。”所謂明初乙巳,即指元至正二十五年(35)。這是朱元璋稱帝登極前三年。乙巳置國子學之前,至正二十四年(34)正月,朱元璋已於應天府(今南京)稱吳王,並設置中書省及百官,已粗具建國之規模,故次年即於應天(南京)元朝舊集慶路學改設國子學,並將其作為招攬和培養人材的主要機構。
但是,這時候的國子學從各個方麵都尚未規製化,據明人所記,僅稱“太祖乙巳歲置國子學,以元故集慶路儒學為之。設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樂、典書、典膳等官。”2此外並無再詳細之記述。直到兩年以後的吳元年(37),才正式確立了國子學的品秩與設置孫承澤《春明夢餘錄》卷五五《府學》。
張居正《張太嶽集》卷三九《請申舊章飭學政以振興人才疏》。
2王圻《續文獻通考》卷九三《職官考》。
吳元年,定國子學官製,添設祭酒,正四品;司業,正五品;博士,正七品;典簿,正八品;助教,從八品;學正,正九品;學錄,從九品;典膳,省注。第二年,朱元璋於南京建國,同年,“令品官子弟及民俊秀通文義者,並充學生。選國琦、王璞等十餘人,侍太子讀書禁中。入對謹身殿,姿狀明秀,應對詳雅。太祖喜,因厚賜之”2。這才真正是國子學開辦的記述,而不僅僅是停留在建官置署的階段了。但是這時候的國子學,仍然尚未形成一套較為完備的規製。按照當時設置官辦學校的設想,國子學為官辦學校的高級階段,其學生應當由地方儒學選送,因知國子學正式形成規製必須在地方儒學建立起來的基礎之上,也就是在洪武二年(39)以後。所以《明史·選舉一》中又說天下既定,詔擇府、州、縣學諸生入國子學。又擇年少舉人趙惟一等及貢生董■等入學讀書,賜以衣帳,命於諸司先習吏事,謂之曆事監生。取其中尤英敏者李擴等入文華、武英堂說書,謂之小秀才。其才學優贍、聰明俊偉之士,使之博極群書,講明道德經濟之學,以期大用,謂之老秀才。
國子學在當時不僅是全國的最高學府,而且成為朝廷選才任官的重要機構。此時尚未舉行鄉試及會試,而且明初始行鄉會試後,仍以薦舉為主要取士手段,國子學也因此而顯得格外重要。
洪武八年(375),於鳳陽另置中都國子學,與京師(南京)國子學並立,但是中都國子學選收的學生,均為京師國子學優選後的中式生員。
隨著建國後學校教育的發展,到洪武十四年(38),又重定了國子學的官員設置更祭酒一人,從四品;司業二人,正六品。其屬,監丞二人,正八品;博士五人、助教十五人、典簿一人,俱從八品;學正十人,正九品;學錄七人、典膳一人,俱從九品;掌饌二人,雜職。與此同時,又選擇了城北雞鳴山下為太學新址,另建學舍,第二年新舍建成,於是改學為監,正式確定了國子監的名稱,從此成為有明一代的定製。這與二十四年(39)再次更定的國子監官吏設置已經基本一致了國子監。祭酒一人,從四品;司業一人,正六品。其屬,繩愆廳,監丞一人,正八品。博士廳,《五經》博士五人,從八品。率性、修道、誠心、正義、崇誌、廣業六堂,助教十五人,從八品;學正十人,正九品;學錄七人,從九品。典簿廳,典簿一人,從八品。典籍廳,典籍一人,從九品。掌饌廳,掌饌二人,未入流。2洪武二十六年(393),罷中都國子監,將其師生並入京師國子監。至成祖奪位,改北平為北京,於永樂元年(403)始設北京國子監。十九年王圻《續文獻通考》卷九三《職官考》。
2《明史》卷六九《選舉一》。
王圻《續文獻通考》卷九三《職官考·國子監》。
2《明史》卷七三《職官二》。
(42)遷都北京後,以原置於南京的京師國子監為南京國子監,於是又開始有了南監、北監之分。終明之世,南北兩監一直並立為全國最高學府。黃佐《南雍誌》、孫承澤《春明夢餘錄》等書中,對於南北兩監有所記述。以北京國子監為例,其規製大致如下正堂七間,為彝倫堂。中一間,列朝皇帝臨幸設座於此,內懸敕諭五通。東一間為祭酒和司業的公座。堂前為露台,台南為甬路,東西為墀,諸生列班處。後堂三間,東講堂三間,西講堂三間。藥房三間。折而東為繩愆廳三間,鼓房一間,率性堂、誠心堂、崇誌堂各十一間。西為博士廳三間,鍾房一間,修道堂、正義堂、廣業堂各十一間。這六堂即監生肄業之處。南麵東西兩側各有廊房九間,門一間。國子監大門三間。門東有敕諭碑、洪武十五年申明學訓碑、洪武三年定學規碑、洪武初定永樂三年申明學規碑、洪武十六年並三十年欽定廟學圖碑等。監外東側有井亭,再東為持敬門通孔廟。中北為儲才門,通啟聖祠、土地祠及典簿、典籍、掌饌廳和倉庫。典籍廳五間,典簿廳三間,掌饌廳五間。西另有井亭,再西為退省號門,西北為廣居門,為司業和諸生入號房的通路。墀前為集賢門三間。門前東西各一牌坊,上題“國子監”,監街東西各一牌坊,上題“成賢街”。彝倫堂後為齋明所九間,格致成正號,每號通計三十七間。嘉靖初,作敬一堂,有禦製聖諭碑七座。前為大門題“敬一之門”。監東北為會饌堂,堂門右側為土地祠。退省號及廣居門之西,為天、地、人、智、仁、勇、文、行、忠、信、規、矩、準、繩、紀、綱、法、度,共十八號,即所謂號房。並有混堂、淨房各一所。國子監初為國子學時,學生止稱太學生,至改學為監以後,則亦統稱之為監生。監生的來源為地方儒學,即歲貢生員。因初以各儒學歲貢一人,故名。其後貢例屢變,洪武二十一年(388)定以府、州、縣分別一、二、三年貢一名,二十五年(392)改定府學歲貢二人,州學二歲三人,縣學歲一人。永樂八年(40)又定為州縣戶不及五裏者,州歲貢一人,縣隔歲一人,後改依洪武二十一年例。宣德七年(432)後再改用洪武二十五年例。正統中改為府學每歲一人,州學每三歲二人,縣學每二歲一人。直到弘治、嘉靖後再改用洪武二十五年例,遂成定製。
按照洪武十六年(383)的規定“歲貢生員至京,從翰林院試經義、《四書》義各一道,判語一條,中式者入國子監,不中者罰充吏。”這時候已經設立了中都國子監,所以又有中式生員,上等送國子監,次等送中都國子監之令。而其所謂上等、次等,隻是考試成績的大致區分,多數被選送南京國子監,少數送入中都國子監。如洪武十九年(38),“禮部言天下歲貢生員中式者,計九百五十三人,詔選其優者六百八十三人,升之太學,餘並送中都國子監”2。第二年全國歲貢人數多達一千二百人,中式選送國《明會典》卷七七《歲貢》。
2《明太祖實錄》卷一七七,洪武十九年三月。
子監者為九百七十五人,送中都國子監者僅一百三十二人,另有九十三人未能中式。洪武二十一年(388)重申歲貢生員選擇標準時定“必資性淳厚學問有成,年二十以上者,方許充貢。”3從而保證了生員來源的質量。被選入國子監的貢生們入監後還要經過再考後分堂肄業。國子監共分為六堂即率性、修道、誠心、正義、崇誌、廣業六堂。其中以率性堂為最高一等,次為修道、誠心二堂,再次則為正義、崇誌、廣業三堂。左、右司業各掌三堂。凡是隻通《四書》,未通經義者,居正義、崇誌、廣業三堂肄業,入監一年半以上,文理條暢者,升入修道、誠心二堂,再經過一年半,經史兼通、文理俱優者,乃升率性堂。升入率性堂後始行積分之法。所謂積分法,即通過考試給予分數並積累分數,以區分及格與不及格。一年之內積至八分者即為及格,可以授官,未及八分者為不及格,仍須坐堂讀書。
洪武中對於監生的使用極為重視,《明史·選舉一》稱“初以北方喪亂之餘,人鮮知學,遣國子生林伯雲等三百六十六人分教各郡。後乃推及他省,擇其壯歲能文者為教諭等官。太祖雖間行科舉,而監生與薦舉人才參用者居多,故其時布列中外者,太學生最盛。”當時監生出身而授官要職者甚多。《明史·選舉一》又記“洪武二十六年,盡擢監生劉政、龍鐔等六十四人為行省布政、按察兩使,及參政、參議、副使、僉事等官。其一旦而重用之,至於如此。其為四方大吏者,蓋無算也。李擴等自文華、武英擢禦史,擴尋改給事中兼齊相府錄事,蓋台諫之選亦出於太學。其常調者乃為府、州、縣六品以下官。”大批的太學生出任官吏,相當程度上解決了明初官員缺乏的局麵。太學生既然是日後即用的後備官員,因此對於在太學讀書的學生,朝廷也便給予了極優厚的待遇學旁以宿諸生,謂之號房。厚給廩餼,歲時賜布帛文綺、襲衣巾鞾。正旦元宵諸令節,俱賞節錢。孝慈皇後積糧監中,置紅倉二十餘舍,養諸生之妻子。曆事生未娶者,賜錢婚聘,及女衣二襲,月米二石。諸生在京師歲久,父母存,或父母亡而大父母、伯叔父母存,皆遣歸省,人賜衣一襲,鈔五錠,為道裏費。其優恤之如此。其事出於一次明太祖幸太學回宮後。馬皇後問及“生徒幾何?”太祖答“數千。”馬皇後道“人才眾矣。諸生有廩食,妻子將何所仰給?”於是立紅板倉,積糧賜其家。太學生家糧自此始。2太學生待遇的優越固然是有馬皇後的作用,但其根本原因還是由於當時對於太學所培養的人才的亟需。也正是出於這種需要,當時對於太學的管理也便極為嚴格。尤其是在洪武十五年(382)國子監新舍落成,其製度也基本確立以後。這時候的國子監與其說是一所高級儒學,不如說更像一所管理製度嚴明的官吏培訓中心。因此對於教官的選用,也就不僅限於宿儒,而且3《明太祖實錄》卷一九三,洪武二十一年九月。
《明史》卷六九《選舉一》。
2《明史》卷一一三《太祖孝慈高皇後馬氏傳》。
需要酷吏了。當時的國子監祭酒宋訥便是最具代表性的一個。
宋訥,字仲敏,滑人。父壽卿,元侍禦史。訥性持重,學問該博。至正中,舉進士,任鹽山尹,棄官歸。洪武二年,征儒士十八人編禮、樂諸書,訥與焉。事竣,不仕歸。久之,用四輔官杜薦,授國子助教,以說經為學者所宗。十五年,超遷翰林學士,未幾,遷祭酒。時功臣子弟皆就學,及歲貢士嚐數千人。訥為嚴立學規,終日端坐講解無虛晷,夜恒止學舍。十八年,複開進士科,取士四百七十有奇,由太學者三之二。再策士,亦如之。帝大悅,製詞褒美。3據記一次有學生因趨踣碰碎茶器,宋訥為之而發怒甚久,以致畫工為之所畫之像都帶有怒容。在這樣的管理之下,師生們都要小心翼翼地行事,這不僅使學生們頗感不堪,一些任教的文人也感到不滿,“助教金文徵等疾訥,構之吏部尚書餘熂,牒令致仕。訥陛辭。帝驚問,大怒,誅熂、文徵等,留訥如故。”至宋訥死後,太祖思之,複官其子宋複祖為司業。宋複祖確有複祖之風,“戒諸生守訥學規,違者罪至死”。簡直是一種帶有恐怖色彩的管理了。
《明史》中說“明開國時即重師儒官,許存仁、魏觀為祭酒,老成端謹。訥稍晚進,最蒙遇。與訥定學規者,司業王嘉會、龔。三人年俱高,須發皓白,終日危坐,堂上肅然。”2明代國子監的學規先後更定了四次,洪武十五年(382)兩次,十六年(383)一次,二十年(387)一次,盡載於《明會典》。宋訥死於洪武二十三年(390),這四次監規的更定他都直接參預了。
十五年的監規比較簡單,共九條,針對監內不同職官及監生分別作了一些規定,對於監生的規定隻有一條,也隻是要求監生們明禮適用,遵守學規。此外便是對於課程的具體安排每月背講書日期初一日假,初二日、初三日會講,初四日背書,初五日、初六日複講,初七日背書,初八日會講,初九日、初十日背書,十一日複講,十二日、十三日背書,十四日會講,十五日假,十六日、十七日背書,十八日複講,十九日、二十日背書,二十一日會講,二十二日、二十三日背書,二十四日複講,二十五日會講,二十六日背書,二十七日、二十八日複講,二十九日背書,三十日複講。除去背書,就是複講、會講,月月複始,這種學習生活實在是夠令人乏味的。但是監生們則要在這樣的情況下,在監讀書一般至少四年時間,如果到率性堂後一年,積分達不到要求的八分,就還要繼續在監讀書,有長達十餘年者。
同年再定的監規共十二條,其中主要條款便都是針對監生的了,例如其3《明史》卷一三七《宋訥傳》。
《明史》卷一三七《宋訥傳》。
2《明史》卷一三七《許存仁傳》。
《明會典》卷二二○《國子監·監規》。
中第一條規定“學校之所,禮義為先,各堂生員,每日誦授書史,並在師前立聽講解,其有疑問,必須跪聽,毋得傲慢,有乖禮法。”第二條規定“在學生員敢有毀辱師長及生事告訐者,即係幹名犯義,有傷風化,定將犯人杖一百,發雲南地麵充軍。”再如第三條規定“今後諸生,止許本堂講明肄業,專於為己,日就月將,毋得到於別堂,往來相引,議論他人短長,因而交結為非。違者從繩愆廳究察,嚴加治罪。”2十六年的監規主要是一些具體的學習製度,如率性堂積分之法等等。這三次監規的更定,對於國子監師生有了比較全麵要求,但其中亦有重複,又分為三規,不夠統一,於是二十年再重定監規二十七條,內容具體而詳明,成為明代國子監遵承的規製。
這時候的國子監管理基本上都是針對生員而製定,其他如像洪武十五年(382)初規中所定的那些學校禮儀等項,都已以約定成製,無須再行申明了。這是明代學校管理趨於成熟的表現。
洪武、永樂兩朝是國子監的極盛時期,在校人數經常可達千人以上,洪、永以後便逐漸衰替下來。
明代國子監監生除去歲貢以外,還有舉監、選貢、恩貢、納貢、例監、蔭監等名目。
舉監即舉人坐監之製,始於永樂中。當時會試下第的舉人,由翰林院錄其優者,送入國子監學習,以待下科會試,並給教諭之俸。
選貢始於弘治中,南京祭酒章懋上言“洪、永間,國子生以數千計,今在監科貢共止六百餘人,歲貢挨次而升,衰遲不振者十常。舉人坐監,又每後時。差撥不敷,教養罕效。近年有增貢之舉,而所拔亦挨次之人,資格所拘,英才多滯。乞於常貢外令提學行選貢之法,不分廩膳、增廣生員,通行考選,務求學行兼優、年富力強、累試優等者,乃以充貢。通計天下之廣,約取五六百人。以後三、五年一行,則人才可漸及往年矣。”乃下部議而行。選貢施行後對於歲貢衝擊甚大,選貢多英才,入監後即為上等,撥發諸司曆事時亦顯才幹。相比之下,歲貢生員頗顯頹老勢絀,多不願再入監讀書,朝廷隻得盡使落第舉人入監,於是舉人、選貢、歲貢更迭盛衰,國子監便出現了監生時多時少的情況。
恩貢是指國家有慶典或新皇帝登極,以特恩令當貢者即時充貢,因為亦屬特別的選充,其地位往往高於歲貢。
納貢是指納粟之例,始於景泰四年(453),凡納粟之家得以入監。且不限出身資格,即使庶民,亦可與生員同樣入監,時稱之為民生,亦稱俊秀。例監始於景泰元年(450),時值“土木之變”後,邊事頗急,令天下納粟馬者入監讀書,限以千人為止,行四年而罷。其後雖儒臣屢諫,但或遇2《明會典》卷二二○《國子監·監規》。
《明史》卷六九《選舉一》。
邊方有警,或遇大荒,或有大工程時,往往開例行之而不能止。例監名在納監之下,其實相仿佛。
蔭監為官員之子以蔭恩入監者。明初定文官一至七品,皆得蔭一子,後漸限於三品京職方可請蔭,其得入監讀書者稱官生,以別於民生。亦有不限於官品而特恩入監者,稱之恩生。一般死節官員之子得為恩生。
明代國子生除在堂讀書外,尚有曆事的規定。這實際上是監生們的實習安排。其製始於洪武五年(372)。建文中定考核法,將監生考定為上、中、下三等,上等選用,中、下等則曆一年再考。上等依上等任用,中等隨才而用,下等仍回監讀書...
對征稅人,如稅官、稅務機關員役和權豪,利用職權,無端勒索、侵占稅款、破壞稅法的懲處製度。早在朱元璋當吳王時,他就下令,對“過取(商稅)者以違令論”。洪武間,一巡攔夥同家人,勒索強截稅項,又到鄉村,不問有無門店,“一概科要門攤”。明太祖下令重處將其人淩遲,其弟及男皆梟令示眾,其餘家人押發原籍,並申明,今後為巡攔者,倘“倚恃官威,4黃彰健《明代律例匯編》卷八《戶律》“課程”。
5黃彰健《明代律例匯編》卷八《戶律》“課程”。
《明宣宗實錄》卷五四。
2黃彰健《明代律例匯編》卷八《戶律》“課程”。
3黃彰健《明代律例匯編》卷八《戶律》“課程”。
4《明英宗實錄》卷二二四。
5《明孝宗實錄》卷二二。
《祁忠湣公日記》。參見黃仁宇《從〈三言〉看晚明商人》,台灣《明史研究論叢》第輯。《明太祖實錄》卷十四。
剝盡民財,罪亦如之”,對重疊再取商稅者,也“雖赦不宥”2。以後《明律》進一步規定,稅務官員對應征繳之商稅,“若有隱瞞侵欺借用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3。弘治年間,刑部奏準,“凡納稅,俱令客商自納。如有攪擾商稅者罪之”4,“枷號三個月發落”5。嘉靖年間,朝廷一方麵嚴格各地商稅呈報製,另方麵遣官不時查訪各鈔關稅課司奸弊,發現征榷官侵欺挪移稅金,即處以“監守自盜”。如山海關守關主事犯有侵匿稅收科,朝廷下旨,“許巡關禦史劾治之”7。萬曆年間增修《問刑條例》,朝廷再次強調,“權豪無籍之徒結黨把持攔截生事,攪亂商稅者,徒罪以上枷號二個月,發附近充軍。杖罪以下照前枷號發落”8。但那時的稅務官及權豪們早已玩視法規成風,而以增課為能事,侵吞漁利,司空見慣。以上律令幾乎都成了隻能針對所謂“市井無賴”、手書門庫及“無籍之徒”的表麵文章。商稅的本色與折色有明一代,在市場流通貨幣問題上有過幾次大的反複。明初實行錢鈔並行的雙重貨幣製度,但寶鈔因沒有鈔本,朝廷不加節製隨意濫發,發行數年,便壅塞不行。朝廷采取一係列措施,包括多次發布禁用銅錢、金銀交易,甚至禁用銀作貨幣等命令,但收效甚微,到明後期鈔法完全崩潰。如此,朝廷征鈔作為商稅已沒有意義,因此以征銀代替征實(物)征鈔,白銀成為實際上的流通貨幣。這一係列變化和反複,反映在商稅征課客體上,就有本色與折色之征。
洪武初年,“凡商稅課諸色,錢鈔兼收,錢十之三,鈔十之七。百分之下則用錢”。此時商稅所征之鈔、錢謂“本色”。二十七年(394),朝廷發布禁用銅錢令2,強“令有司悉收民間錢歸官,依數換鈔”3。這時,征納商稅隻許以鈔,所謂商稅本色,就隻指寶鈔了。其實朝廷的禁令並未嚴格執行,由於在實際生活中金銀依然是最可相信的量價貨幣,且便於攜帶保存,於是朝廷也有變通“若便於征解者解本色,路遠費重者許變賣金銀。”2《大誥三編·巡攔害民第二十》,轉引自張德信等主編《洪武禦製全書》。3《明代律例匯編》卷八《戶律》“課程”。
4《大明會典》卷一六四《刑部》。
5《大明會典》卷三五《課程》“商稅”。
《大明會典》卷三五《課程》“商稅”。
7《明世宗實錄》卷四八。
8《大明會典》卷一六四《刑部》。
孫承澤《天府廣記》卷二二《寶源局》。
2《明書》卷三《太祖高皇帝紀》。
3《續文獻通考》卷十《錢幣考》。
並且規定了金銀與鈔的比價“金每兩價鈔六錠,銀每兩價鈔一錠。”4這就為一些地方商稅征銀提供了依據。如南京三山門的塌房就征收稅銀。
此時,商稅也有征實物的,即以應收錢鈔折合成實物,主要是以糧食來征收。如洪武十年(377),太平府繁昌縣狄港鎮每年交納“米八百九十餘石”作為稅課。十三年(380),許多稅課司局征米,朝廷並以課額米是否滿五百石作為稅課司局設罷與否的根據2。征實如糧食外,也有布帛等物。各抽分竹木局,則征收竹木及其半成品、器皿等。
永樂至宣德年間,由於鈔法阻滯,朝廷為強製推行鈔法,銀禁轉嚴。宣德四年(429),朝廷“令湖廣、廣西、浙江商稅課納銀者,折收鈔,每鈔一百貫,準銀一兩”3。然而,征銀之法並未禁絕,有些地方,即便是上述詔令中所提到之處,如浙江溫州等地,商稅征課仍然用銀。九年(434),朝廷再次下令,“各處諸色課程舊折金銀者照例收鈔”4。
明廷強製推行鈔法的另一措施,便是設立鈔關。以在鈔關向過往行商征鈔,加重對百姓的斂收而達到疏通鈔法的目的。朝廷命令,“舟船受雇裝載者,計所載料多寡、路遠近納鈔”5。“自南京至淮安,淮安至徐州,徐州至濟寧,濟寧至臨清,臨清至通州,俱每一百料納鈔一百貫。其北京直抵南京,南京直抵北京者,每百料納鈔五百貫。委廉幹禦史及戶部官於緣河人煙輳集處監收”。另外,朝廷還提高門攤稅,增收車馬稅、塌房庫房等稅,令納鈔。但這些措施並未能挽救寶鈔的頹運。
正統年間,明廷弛金銀之禁。以後由於邊事和大興土木,朝廷財政出現巨大虧空,於是再次濫印紙鈔,寶鈔進一步貶值。成化元年(45),朝廷被迫宣布變通鈔法,允許錢鈔兼收。“凡商稅課程,錢鈔中半兼收”。“各處船料鈔,俱錢鈔中半兼收,每錢四文,折鈔一貫”2。
錢鈔兼收,使銅錢私鑄日甚一日,姿質低劣之錢充斥市場,加之當時朝廷所規定的錢、鈔、銀三者的比率與市場上相去很遠,商稅“錢鈔中半兼收”使朝廷所得好處甚少。如此,朝廷隻能從弘治元年(488)起,逐步向各稅課司、局頒布商稅改折銀征收之令。六年(493),又將此推廣到各鈔關,4《明宣宗實錄》卷八○。
《明太祖實錄》卷一一五記“[十年]太平府言繁昌縣狄港鎮,商賈所集,戶部委官收課,歲計米八百九十餘石,宜於其地置稅課局。從之。”
2《明太祖實錄》卷一二九。
3《大明會典》卷三五《課程》“商稅”。
4《大明會典》卷三五《課程》“商稅”。
5《大明會典》卷三五《課程》“鈔關”。
《明宣宗實錄》卷五五。
《明成宗實錄》卷四三。
2《大明會典》卷三五《課程》“鈔關”。
“令各關照彼中則例,每鈔一貫,折銀三厘,每錢七文,折銀一分”3。錢鈔折銀計價是謂折色。以後,商稅征收時而本色,時而折銀。嘉靖以後,則通行折銀,本色鈔、錢為輔,直至終明。
工部鈔關——各抽分竹木局、廠,原以征收實物為主。成化七年(47),杭州、荊州、太平三抽分廠,“以竹木解運不便”為由,也請準了“各折抽價銀”,改實物稅為從價銀。如“建昌連二杉板,每副抽銀五兩;清江連二杉板,每副抽銀三兩;連二鬆木板,每副抽銀八錢”4。嘉靖九年(530),蕪湖鈔關抽分竹木,亦已“折銀解部”5。隆慶二年(58),真定抽分廠隨時將征得各木“變賣銀兩貯庫,候冰合之日呈繳”。嘉、隆以後,朝廷土木所需實物,概由工部召商買辦,買辦經費則取自抽分竹木的改征銀兩。如,龍江抽分局每年應向竹木商人征收價銀五千七百七十六兩,上繳作召買經費;蕪湖征九千四百十八兩,也作此用途。
明代特有的稅使製度永樂以後,宦官恃勢橫行,幹預朝政現象日見普遍。正統年間,有內官到張家灣宣課司崇文門分司抽盤,宦官染指商稅自此而始。正德三年(508),內監高魁督抽荊州商稅2。嘉靖四年(525),中官在京師九門收稅,每門竟增至十餘人,“輪收錢鈔,竟為朘削,行旅苦之”3。真定抽分廠更是常有內監盤踞其中。但這種派遣和涉足稅務,還是小規模的,尚未形成大氣候。
萬曆二十四年(59)後,明神宗為搜刮礦業和商稅所得,命令向各地派遣礦監稅使,皆由內官充任,以監收各地的礦稅、商稅。有關商稅使的記載是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始命中官張曄征稅通州張家灣”,這是神宗派出的第一個稅使。不久,“命中官王朝督征天津店租”。自是,二三年間,“稅使四出”4,派往各“通都大邑”5。據《明史·食貨誌》所載,在這以後的三年中,派往各地的稅使具體人員是高宷於京口,暨祿於儀真,劉成於浙江,李鳳於廣州,陳奉於荊州,馬堂於臨清,陳增於東昌,孫隆於蘇、3《大明會典》卷三五《課程》“鈔關”。
4參見李龍潛《明代鈔關製度述評》。
5參見李龍潛《明代鈔關製度述評》。
《大明會典》卷二○四《抽分》。
楊成《厘正起運板本疏》,《明經世文編》卷三六一。
2朱睦■《皇朝中州人物誌》卷十《高魁》。
3王世貞《弇山堂別集·中官考十》。
4《明通鑒》卷七一。
5《明史》卷三○五《宦官傳》。
杭,魯坤於河南,孫朝於山西,丘乘雲於四川,梁永於陝西,李道於湖口,王忠於密雲,張曄於盧溝橋,沈永壽於廣西。其中有的是“專遣”,有的則是由礦監“兼攝”。
稅使一出,商人頓遭大殃。時人稱,“自礦稅出而百姓之苦更甚於兵,自稅使出而百姓之苦更甚於礦”。這是因為內官稅使仗恃皇權,打著奉命行事的旗號,淩駕一切,肆無忌憚,橫征暴斂。其搜刮民財、魚肉百姓,名目之繁多,手段之毒辣,前所未有。
主要有()重征疊稅,同一種商品在運輸、交易中多次被稅使征稅。
稅使及其爪牙,無視曆史定規,在交通路道任意增設關卡以征商稅,“水陸行數十裏,即樹旗建廠”2。如陳奉在湖廣,“水則阻塞舟商,陸則攔截販賈”3。山東、河北一帶,原已有二稅使,“落地之稅已屬張燁(曄),南來之稅又係馬堂”。不久朝廷又派出王虎也為該地稅使。王虎一到,則“旁搜蔓行,商船過地,無不波及”,以致“區區一隅,三監並列,重疊征收,商民困累”4。就連戶部也認為,“今榷稅中使項背相望,密如羅網,嚴如湯火”5。(2)增加稅種、稅目和稅額。稅使所到之處,“立土商名目,窮鄉僻塢,米鹽雞豕,皆令輸稅”。他們“窮天索產,罄地伐毛,宇宙間靡有留利”7,“始猶取之商稅,既則取之市廛矣;始猶算及舟車,既則算及間架矣;始猶征之貨物,既則征之地畝,征之人丁矣”8。高宷在福建,“諸關津餉稅畢盡獻”9。梁永坐鎮陝西,所征十萬之稅,“皆係各州縣裁役夫,勒牙戶,括間架,征蔬果,克廩膳,剝軍需以充之”。浙江的應稅物件,隻憑宦官及其隨從任意點派,“其最細者如民間臥床草薦,兒童作戲鬼臉,亦在稅中,鄙瑣極也”2。連對家中有大廳者,稅監也要加征門檻稅3。福建一些小縣城,自從“中貴至,倍征三之”,商稅“幾與中原大都會埒矣”4。(3)實行包稅,即拘持商戶,讓他們包收一方稅款的做法。如宣府地區,《明神宗實錄》卷三四○。
2《明史》卷八一《食貨誌》“商稅”。樹旗建廠,指稅使的爪牙到處濫用旗牌,設立臨時收稅站。3《明神宗實錄》卷三五八。
4《明神宗實錄》卷三五一。
5《明神宗實錄》卷三三九。
《明史》卷八一《食貨誌》“商稅”。
7《明神宗實錄》卷三三四。
8《明神宗實錄》卷五五三。
9《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九三《福建三》。
鄒漪《啟禎野乘》卷二《餘尚書傳》。
2李樂《見聞雜記》卷六。
3顧公燮《消夏閑記摘抄》卷下。
4張燮《東西洋考·餉稅考》。
由於稅使的加稅增額,使商販稀疏,稅不及額,於是稅使就“遞年僉報行戶,責以包收”,結果被僉報者“大者破產,小者傾囊,每一踐更,合鎮騷然”5。有些地方本無物產可稅,但稅監卻將商稅礦稅同時壓在當地商民身上,“包礦者此民,包稅者亦此民,吮髓吸血”。有些地方,包礦包稅殃及閭閻小民、村居茅房。萬曆三十年(02)前後,一些地區惡璫搜稅已到了“無地無人無物不稅,亦無地無人無物之稅而非包”7的地步。(4)稅外掠奪。稅使“視商賈懦者肆為攘奪,沒其全貨,負載行李亦被搜索”8。高宷在福建征稅,“正稅外索辦方物”9。太監陳增名下參隨程守訓,每日都持欽命牌闖入富商之家,“搜求天下異寶”。對於稍殷實者,也不放過,“羅而織之”,“非法刑阱備極慘毒,其人求死不得,無奈傾家鬻產跪獻乞命,多則萬金,少亦不下數千”。
明代的稅使製度,受害最深重的自然是商業。千百商人在稅使的威逼下,或“棄家逃竄”,或“立見傾蕩喪身”。許多繁華的城市,在稅監的瘋狂掠奪下,店鋪倒閉,商旅駐足,負販稀蹤,市場蕭條。當時人就一針見血地指出,朝廷命稅監四出抽分征稅,“商稅重而轉賣之處必貴,則買之價增,而買者受其害;商不通而出物之處必賤,則賣之價減,而賣者受其害。利雖僅取及商,而四民皆陰耗其財,以供朝廷之暗取,尤甚於明加田稅也”2。稅使製度的推行,直接影響到統治階級的長遠利益,因而也遭到從朝廷到地方無數官吏的強烈反對。廣大城居之民,更是對此進行了殊死鬥爭,發動了一起又一起反礦監稅使的“民變”和“兵變”,而且其聲勢之大,範圍之廣,史無前例。這一切迫使明神宗對自己的舉動有所顧忌,萬曆三十三年(05)後,他在濫派稅監上有所收斂,對有關政策有所調整,對稅監有所約束,然而,終未徹底廢除。直至神宗死後,其子朱常洛即位,才“傳令旨,命礦稅盡行停止”。稅監張曄、馬堂、胡濱、潘相、丘乘雲等,“即行撤回”3,終於結束了長達二十多年的稅使製度。
5《明神宗實錄》卷四六八《明神宗實錄》卷三四四。
7何爾健《按遼禦璫疏稿》,轉引自王春瑜、杜婉言編著《明代宦官與經濟史料初探》。8《明史》卷八一《食貨誌》“商稅”。
9張燮《東西洋考》卷七《餉稅考》。
《明神宗實錄》卷三四七。
2張應俞《杜騙新書》十九類《太監烹人吸精髓》。
3《明神宗實錄》卷五九六。
第四節對商人的管理與控製製度明初,朱元璋實行重本抑末政策,頒布賤商令。洪武十四年(38),太祖下令,“商賈之家止許穿布,農民之家但有一人為商賈者,亦不許穿r紗”。封建社會中,著裝代表了人的社會等級,這一法令體現了朝廷對商人地位的蔑視和嚴重壓製。同時,朝廷還對商人實行嚴格的人身控製,除向商人進行經濟剝削外,還對其進行封建的超經濟強製。明中葉後,隨著社會商業的繁榮發達,統治階級對商人的壓榨主要轉到經濟上的重盤苛征,但依然未放鬆對商人的人身控製,直至終明。這條緊勒在商人脖子上的繩索,不僅將商人置於絕地,最後還幾乎窒息了明中後期活躍的商業經濟,影響了中國曆史發展的進程。
明廷對商人製定的一整套管理製度與辦法,其目的是為了控製商人,表現了封建製度對勞動者的主宰意識。有明一代對商人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占籍和清審製度明代商人大致可分為坐賈與行商兩大類,“大凡民間開一鋪一店者,無論物之貴賤,即名坐賈。移彼就此者,無論途之遠近,即曰行商”2。無論坐賈、行商,政府都要對他們進行戶籍歸類與登記,以掌握其個人、家庭人口及資產等情況,便於封建徭役的僉派。
坐賈,又稱鋪戶、行戶或鋪行,是指在城鎮開店設鋪賣貨者。他們有的是世代經商,承繼祖業經營店鋪的;有的是後來加入的,其中不少是外來的富紳、地主、手工業者來某地開店設鋪,經銷從各地販運來的土特產的。如當時兩京鋪戶大多從外鄉而來。
京師附近的河北宣化,有南京羅緞鋪、蘇杭羅緞鋪、潞州綢鋪、澤州帕鋪、臨清布帛鋪等。因此,坐賈成分比較複雜,既有世代開店鋪者,又有從行商改為鋪戶者,有富民2、小手工業者,還有軍人(包括錦衣衛官校)、士夫、品官及皇親貴戚等經營店鋪者。從戶籍看,既有民,又有軍、匠戶。在明代商人中,坐賈人數也比行商多,幾乎遍布全國各大中城市和新興城鎮。特別明中葉後,坐賈人數更是大幅度增加。宣德、正統年間,長江中徐光啟《農政全書》卷三《國朝重農考》。
2何爾健《按遼禦璫疏稿》,轉引自王春瑜等《明代宦官與經濟史料初探》。《古今圖書集成·職方典》“宣化府部風俗考”。
2永樂年間,遷往北京落籍的富民及其後裔,開設店鋪者就很多,甚至有的一家有數處開張。見周忱《與行在戶部諸公書》,《明經世文編》卷二三○。
流的劉家隔,“商賈占籍者億萬計”3。這顯然有誇張成分,但人數眾多恐是事實。兩京是全國政治中心、商業都會,更是鋪戶集中和稠密之地。萬曆年間,據當時宛平知縣沈榜記載,僅宛平一縣鋪戶合計有三萬九千四百零二戶。照此推算,整個北京鋪戶約七萬八千餘戶。這些人成為城市人口的主要部分。
對這些人數眾多的商戶,朝廷將其納入冊籍。官府首先“因其裏巷多少”,將坐賈“編為排甲”,然後,“以其所業所貨注之籍”。同時,根據習慣,將經營同一類商品的店鋪集中在一處,如明初南京,“銅鐵器則在鐵作坊,皮市則在笪橋南,皷鋪則在三山街口舊內西門之南,履鞋則在轎夫營,簾箔則在武定橋之東,傘則在應天街之西,弓箭則在弓箭坊,木器南則鈔庫街,北則木匠營。蓋國初建立街巷,百工貨物買賣,各有區肆”2。行政管理上單獨編排,進行注籍登記,並將他們歸屬五城兵馬司的管轄,在完成了這一套手續後,商賈們方能取得居住和營業的合法權利。這就是坐賈的占籍製度。鋪商一旦注籍,就與官府建立起一種封建隸屬關係;編成鋪行,是朝廷對他們的嚴密組織。
行商流動性大,不易掌握。一般在原貫或原籍地進行注籍登記,著令承役。但在明前期行商的占籍製度並不十分嚴格。至明中葉後情況有了變化,若他們在某地定居年久,置下房屋、產業或鋪麵者,政府一定要責令或逼迫其在新地或常居地附籍。如山東臨清繁榮之地,就有許多徽商在那裏占籍。萬曆時,商人方文箴見常熟“居江海水陸之會,有湖山膏腴之產,凡魚鱔米3嘉靖《漢陽府誌》卷三《創置誌》黎淳記。
沈榜《宛署雜記》卷十三《鋪行》。明代商賈籍的問題,是一令人費解的問題。明史研究者對此多有涉及,但至今仍似不清。這裏對有關問題作些粗略說明.商賈原籍洪武二(三)年,明朝繼承元代戶籍製,令“人戶以籍為斷”,將全國人戶分為軍、民、匠三等。“民有儒、有匠、有陰陽”(見《明會要》卷五○、《續文獻通考》卷一三《戶口二》等),其中未提到商,但照此劃分,商與儒、陰陽一樣,原籍主要應屬民籍,為民戶中的一種職業戶。2.商賈占籍明代所有人戶都要占籍應役,商也不例外。商賈占籍是為應商役而向官府所作的冊籍登記,即如沈榜說,鋪戶要“以其所業所貨注之籍”。客商在某地定居年久,置下產業,也要責令附籍當差。一說商賈占市籍,如程嘉燧《鬆園偈庵集》卷下記,萬曆年間,徽商在常熟“占市籍”。這是因為商賈身處街市,為城市賦役戶之一,所以稱他們“占市籍”。市籍即是役籍,與以上所說原籍並不矛盾。3.關於“商籍”。明中葉後直至清代,有了“商籍”一說,那是因為,明清科舉,必須根據戶籍,分別流品,才能參試。商人子弟隨父兄遠行,年年回戶籍所在地考試極其不便。於是政府準令他們“各以家所業聞,著為籍,而試於郡”(許承堯《歙事閑譚》冊二九)。這“籍”人們稱為“商籍”。“商籍“的實際意義在於科舉考試上,它為僑寓大商人(尤其是大鹽商)子弟參加科舉的專利,而不把小商小販包括其中。關於這一問題詳見許敏《明代商人戶籍問題初探》,刊於《中國史研究》998年第3期。
2顧起元《客座贅語》卷一《市井》。
謝肇淛《五雜俎》卷十四《事部二》記“山東臨清十九皆徽商占籍”。鹽布縷之屬,羨衍充斥,閭閻富樂,可以逐什一之利”,便在常熟占了市籍2。總之,在明代,“非占商籍不許坐市廛”3。
無論行商坐賈,隻有占籍之後才能合法販運經營。也無論以前是什麽身份,要經商都必須“占籍”,如江西清江“士人或竄身市籍”4。錦衣衛官校本係軍籍,但不少人在京城開設店鋪牟利,人們稱之為“錦衣衛鋪行”。然而,“錦衣衛官校[也]多占行戶籍”。嘉靖四十五年(5),京城還發生過一場是否要勾取錦衣衛旗校按籍服役的爭論。結果雖是錦衣衛優免鋪役,主張其服役者貶官降職5,但還是證明了經商者必須占市籍的事實。商賈占籍後,就要接受封建庸役的僉派。有不少鋪商“一掛商籍,其家立罄”。於是他們千方百計逃避入籍。有的逃離占籍地,有的“變易姓名”,有的“冒合匠戶”或其他職業戶,有的投充校尉、力士等。結果“占籍”者的數目大大小於坐商實際人數。如湖廣衡陽,“酒戶萬家,籍於官者四千七百”7,占籍人數不足實際人數一半。封建庸役的點派是以在冊商戶為準的,而大批商賈的逃匿,就使負擔沉重地壓在少數人身上,使他們不堪忍受,隻得也采取逃匿,於是形成惡性循環。
對於未占籍的商賈,或隱、脫、漏、逃避市籍者,朝廷許其自首。對不自首者“令有司點閘比對,有不合者發充軍”,或先送其至五城兵馬司受懲,然後再逐出城。如成化時,廣東南雄府的知府璞某說,“通濟鎮天順以來,為無籍者所據成化乙未(十一年,475),予奉命守郡
屋百二十楹,無籍不律者,懲而去之”2。鋪戶逃亡、脫籍者過多,於統治者派役、搜刮不利,於是明廷立清審製度。
永樂年間,明廷製定了以兩京為代表的定期清審製度,“鋪行清審,十年一次,自成祖皇帝以來則已然矣”3。所謂清審,就是對商賈的占籍情況進行清查核對,亡故、破產者除其名;新開店鋪或未占籍者,重新登記注籍,編排在冊。清審的具體做法,以順天府為例,據汪應軫的記述是“該科(戶科)及谘都察院照例行委給事中、禦史各一員,督同順天府佐貳官員,並通過宛、大二縣及五城兵馬指揮司,將各行鋪戶查照節年事例,無分軍民官舍2程嘉燧《鬆園偈庵集》下《明處士方君墓誌銘》。
3嘉靖《增城縣誌》卷九《課程》。
4崇禎《清江縣誌》卷一。
5見《明世宗實錄》卷五五七。
王元翰《凝翠集·聖澤誕被困商偶遺疏》,《雲南叢書》集部之七。7《耳談類增》卷十七《衡郡為樂土》,參見韓大成《明代城市研究》。《續文獻通考》卷二○《戶口考》。
2嘉靖《南雄府誌》上卷。
3沈榜《宛署雜記》卷十三《鋪行》。
之家,逐一挨門查出”4。這“查出”,一是查出逃名漏籍戶,二是核定各鋪戶資產消長情況。根據其資產多少,定以上中下三種等則,然後按等派役。“事完,將清理過鋪戶及編審過等第,造冊奏繳,青冊送部查考”5。很明顯,清審之舉嚴格和強化了官府對鋪商的人身控製。
正德年間,“因時勢難為”,北京鋪行沒有按期進行清審。進入明中葉後,商品經濟日趨活躍,商鋪隊伍瞬息變化,有消乏者,有外逃者,有遷徙者,有新開者,有暴發戶,也有冒名頂替者,不一而足。十年一審,對政府隨時掌握商賈情況已顯時間過長,以致造成“弊端叢生”。嘉靖四十年(5),政府“令應天府各色商人清審編替五年一次,立為定例”2。萬曆七年(579),明神宗題準,順天府應與應天府事同一體,亦於戊、癸年份審行。兩京之外的其他地方,隻要鋪商編成排甲,輪流為當地衙門服役,都不同程度地實行清審製度。萬曆年間,清審之風刮到了各名邑都市,甚至邊防重鎮。
路引、店曆製度行商的經營方式是長途販運貿易,流動性大,不易管理和控製。對此,明廷製定了相應的措施和製度,竭力將行商納入掌中。
其主要措施有路引、店曆等。
行商出外經商,先要向政府交一筆錢,申請路引(也叫關券)。取得官府批準,領到官府簽發的憑證——路引後,方可遠行,這筆錢就叫路引錢。史載“凡商賈欲齎貨於四方者,必先赴所司起關券。”3“凡出外,先告路引”4。明朝後期,商人自己製定的經商“規略”中,也都強調帶路引是“要”中首要。成書於天啟、崇禎之際,由商人自己編寫的《士商類要》,有多處告誡客商“但凡遠出,先須告引”;“凡出外,先告路引為憑,關津不敢阻滯”2。朝廷發給路引不僅是多收行商一筆錢,而且也是控製行商販運規模、路線等的一種手段。
路引上注明行商的姓名、鄉貫、去向、日期及監運者的體貌特征、資本4均見汪應軫《青湖文集》卷一《恤民隱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
5均見汪應軫《青湖文集》卷一《恤民隱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
萬鏜《恤民隱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明經世文編》卷一五一;又見《明世宗實錄》卷十六。2《大明會典》卷四二《鋪行》。
3丘濬《大學衍義補》卷三○《征榷之稅》,轉引自唐文基《明朝對行商的管理和征稅》,刊《曆史研究》982年第3期。
4《士商類要》卷二《客商規略》,轉引自楊正泰編《明代驛站考》。
《士商類要》卷二《客商規略》,轉引自楊正泰編《明代驛站考》。
2《士商類要》卷二《為客十要》。
數目、貨物重輕、水運還是陸行等,也都要“明於引間”3,以便沿途關卡和旅店的查驗。客商商船每在一碼頭、一關卡或一地停靠,都有專門牙行出來查驗路引,並對行商及所帶貨物進行登記,然後將所登記簿冊“每月赴官查照”4,即與官府所掌握的路引進行核實。凡出關貿易,如山海關法就規定,“其商人往來,稽驗文引、年貌,恐其中有詐冒也”。而且“必要原籍真引”5。行商在一地出賣物,也要向當地政府呈上路引。如正統年間,襄陽府縣知縣廖任就曾宣布,“諸處商賈給引來縣生理”。
對於無引,或引目不符、持假引者,官府都給予逮捕治罪。明初,朱元璋就作出規定無物引(路引)而經商者,即便是老年人,也要“拿捉赴官,治以遊食,重則殺身,輕則黥竄化外”7。有記載說,洪武年間南京檢校高見賢與兵馬指揮丁光眼等,“巡街生事,無引號者,拘拿充軍”8。成化年間,京師曾對城居無引者進行過大規模搜索,凡遇寄居無引的商戶,“輒以為盜,悉送兵馬司”懲處。嘉、萬年間,商品經濟的發展,使人的經商與經商手段都有膨脹和提高,而官場也日甚一日。如此,官府私出、偽賣路引,賄買官文,假充勢要親族,無引“駕舟懸牌,裝載客貨”2等情況十分普遍。對此,明廷又製定一係列措施,加重對違法官吏和商賈的懲處以儆效尤。如對“不應給路引之人而給引”、“冒名告給及以所給引轉與人者”、“經過官司停止去處倒給路引及官豪勢要之人囑托軍民衙門擅給批帖影射出入者”、“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與人者”,都分別治以鞭笞、流放、物貨入官、入獄乃至處斬等刑罰。行商的路引製與有明一代幾乎相始終,其實施初期,在維持社會和商業秩序的穩定方麵,曾起過一定作用,但後來它的封建本質越來越凸現,成為限製商人活動的桎梏,嚴重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
行商販貨,尤其是陸路運輸,路途總要投店住宿,因此旅店、客棧成為官府掌握控製行商動態行徑的又一重要環節。政府規定,凡住店客棧,都必須備有官府署發的“店曆”,“凡客店每月置店曆一扇,在內赴兵馬司,在外赴有司署押訖,逐日附寫到店客商姓名、人數、起程月日,月終各赴有司查照”3,即客店要對投宿的商人進行詳細登記,並按月上報所轄官衙進行3《禦製大誥續編·互知丁業第三》。
4熊鳴岐《昭代王章》卷一。轉引自謝國楨《明代社會經濟史料選編》。5葛守禮《葛端肅公家訓》卷上,轉引於謝國楨《明代社會經濟史料選編》。《明世宗實錄》卷四四。
7《禦製大誥續編·驗商引物第五》。
8劉辰《國初事跡》,轉引自韓大成《明代城市研究》。
陸容《菽園雜記》卷十。
2《明世宗實錄》卷二一七。
3《續文獻通考》卷二二《征榷考》。
查照。這樣,官府就可以全麵掌握客商經營情況和流動路線。
與店曆性質相似的,明朝還在行商貯(停)貨之地即塌房,也建立登記製度,詳細登記商人姓名、字號、貨物品類、數量、從何處來等內容,並定期上報官府。塌房的登記,除了可掌握商人情況外,還可據其貨之多少而向行商征收商稅(由塌房代征)、支配他們的買賣。
商役製度封建社會的黎民百姓都必須承擔庸役,這是封建社會的基本特征之一。
到明代,由於社會分工較細,使得統治階級可以根據自己不同的需要而征召不同職業的人來為自己服務。在他們看來,商鋪理所當然應該為自己的物質追求和奢靡享受服務。因此,他們在向商人課征高額商稅外,還強迫商鋪承擔封建義務,為皇室、朝廷及各級官府衙門提供無償勞役和貨物。
一般說來,皇室、官府所需之物,小者如燈盞、器皿、麻繩、筆墨紙硯、水果等,“大者如科舉之供應與接王選妃之大禮,而各衙門所須之物,如光祿之供辦,國學之祭祀,戶部之草料”,甚至宮殿營造等,“無不供役焉”,即這些物品、需要都要由商人去采辦或提供。這種必須由鋪商承擔的庸役就叫商役,也稱“鋪行之役”。這是一種強製性的勞役或變相勞役。
商人承擔商役並非始於明代。在兩宋時期就有“和買”、“和雇”的做法。明朝初年,朱元璋奉行與民休養政策,要求統治階級都躬行節儉。洪武二年(39),他曾下令“凡內外軍民官司並不得指以和雇、和買,擾害於民”2,即禁止官府向商賈征買物貨及指派商賈為皇室或其他衙門采辦物品。永樂時,成祖開始弛禁,允許官府衙門去市場采購,先是“止令軍家每(們)在街市者買辦”,後來又令應天府,“今後若有買辦,但是開鋪麵之家,不分軍民人家一體著他買辦,敢有違了的,拿來不饒”。但當時的買辦,其原則還是“佐解納之不繼,抵坐派之原數”2,即是對朝廷糧食以外征實不足部分的補充,數量不多,規模亦不大。弘治以後,統治階級奢侈之風日盛,於是采辦日多,向商賈誅索無止。鋪行之役日繁,商役遂成為商人們的沉重負擔。嘉、萬年間,不少商人因此而弄得資產告罄、家破人亡。商人們視商役為危途,紛紛逃匿、脫籍、投靠勢豪權貴等逃避商役。而這樣做一方麵使商役更加集中在少數沒有逃籍的商人身上,另一方麵促使統治階級以更極端的形式強行僉派甚至拘捕商人來承擔官府買辦,於是商役從開始的“買物當行”發展到“召商買辦”,最後“僉商買辦”,成為明末商人的一大災難。顧起元《客座贅語》卷二《鋪行》。
2《大明會典》卷三七《時估》。
汪應軫《恤民隱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明經世文編》卷一九一。2張學顏《覆太監王效等題坐派召買顏料疏》,《明經世文編》卷三六三。買物當行是明代商役的最初階段。“從來買(賣)物要當行,書寫在由帖上”3。這就是說,坐賈在編完排甲,注上冊籍時,買物當行已明明白白記錄在戶帖上了,這是商賈的“職分”。當行的一種形式是,官府買物,鋪戶“一排之中,一行之物,總以一人答應”4。這“答應”即是每行由一家鋪戶出麵應付,提供本行銷售的商品,並以排甲次序輪流應答。而官府出具“官牌”(官價之代用票),也稱由票、牌票、印票,索取物品。據《明世宗實錄》載戶部“大小諸司物料,取具本府印票出買”。官票並不能在市場流通,鋪戶拿到後隻能到規定的時間去向官府兌現錢鈔,但兌到的數目總是大大低於貨物的實際價格,有的“其價但半給”2。這實際是一種變相的勒索和庸役。當行的另一種形式是,“遇各衙門有大典禮,則按籍給值役使,而互易之”3,這是官府出銀,按籍召喚鋪戶,讓他們用官銀輪流去為官府買辦,即提供力役。當行時間,有一歲一輪,“歲終踐更”,也有一月一變,稱為“值月”。為買物便利對口,京師將油、麵行,乳、餅、茶果、牲口、器皿等行隸屬於光祿寺下;草料商行等歸屬戶部之下;竹木商行等歸屬工部,如此等等。地方上仿效這種做法,將鋪行也分配於各衙門之下,如常熟縣鋪行,“(某)衙門係某人獨認,某衙或係某人□當手,其按月輪□,窮行貧戶無不派及”4。
成、弘年間,一些富商大賈大都以賄賂逃避當行,真正應役的多是窮行小戶,資本人力都有限。他們不堪賠貱役使,願意出銀代差,以減輕重負。嘉靖四十五年(5),有人題奏,在進行審行的基礎上,將京師宛平、大興兩縣的鋪戶,按其資產多寡分為三等九則,其“上上、上中兩則免征其銀,聽有司輪次僉差,領價辦供。其餘七則,令其照戶出銀以代力差”5。朝廷隻對題奏中“獨責上上、上中兩則買辦”不同意,其餘都允準了,並由戶部正式出布頒定“原編九則鋪行,皆征銀入官,官為招商市物”。於是有了征代役銀招商買辦之例。
征銀代役、招商買辦,首先在兩京實行。照大興、宛平的做法是,先將其轄內鋪戶分成三等九則,然後按則征銀。其標準是上上則征白銀九錢,3陳鐸《坐隱先生精訂滑稽餘韻·解鬥鋪》,轉引自路工《訪書見聞錄》。4沈榜《宛署雜記》卷十三《鋪行》。
《明世宗實錄》卷三○六。何良俊在《四友齋叢說》中也記,嘉靖時南京、蘇州等地,“各衙門官雖無事權者,亦皆出票令皂隸買辦,其價但半給”
2《明世宗實錄》卷三○六。何良俊在《四友齋叢說》中也記,嘉靖時南京、蘇州等地,“各衙門官雖無事權者,亦皆出票令皂隸買辦,其價但半給”。
3沈榜《宛署雜記》卷十三《鋪行》。
4《江蘇省明清以來碑刻資料選集》第三三五《禁止行戶當官碑》。
5《明世宗實錄》卷三三六。
《明世宗實錄》卷五五七。
以下每則以次遞減一錢,至下下則征銀一錢。南京應天府情況大致相同。所征銀兩,在北京稱“行銀”,南京則稱“則例銀”2。行銀的用途,是“專預備官府各衙門支用”,其中主要用於召買大宗物料,其他支出也很繁多。照《宛署雜記·經費》一節記載,京師大小衙門及順天府、大興、宛平縣各衙門一應筆墨紙硯等日常用品用具也都由行銀支解,行銀用途頗為廣泛。商役的以銀代役,在明代各地並非同步實行,而且有些城鎮從來未實行過,但它仍不失為一種曆史的進步,封建統治者“征其銀,不複用其力”,這對廣大鋪戶是一種解放,他們的應役由力役向銀差轉化,而政府的求取也從無償強索轉為征銀後再行購買,可以說這一變化順應了當時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倘若不是由於統治者對物質享用窮奢極侈的追求而強行扭曲了它,以銀代役會推動明代商業進一步發展,並在中國曆史上產生積極的作用。明廷在征行銀後,著各部自行招商買辦,應招者大多為富商大賈,其中有“豪右鋪戶”,有資產雄厚的行商,也有一般鋪戶。他們向官府領價,幫助官府買辦。一開始應招商人至少在名義上是自願的。萬曆前期官方也強調商人要自願應招。七年(579)奉命清理鋪行的鄭秉厚也認為,凡應買物料“則順天府酌勘議價,責令宛、大兩縣召買,或在商人,或在鋪行,但須彼此情願”。一些招買項目有利可圖,商人們還爭相承辦,如買草料、木料等,各部要對應招商賈進行挑選。如萬曆間禦用等監用木板數多利大,不少商人爭著應招買辦,負責此事的工部,不得不“每年先期行蕪湖廠主事,揀選真正多木商人,送部鬮認”2。
起初,當行買辦有“會估”3一項,即由官府和應役商賈一起對需辦之物的價錢作一大致估計,然後官府將錢交由應役商人前去買辦。這樣商人所支付的款與官府預給鋪商之錢較為接近,因此鋪商“未嚐不樂就”4。但官吏的貪欲和營私舞弊,使這些製度慢慢走了樣。先是會估不實;到招商買辦後,多半少給或者不給預付錢,商人墊款後,事實上不可能再領回所支全款;更有甚者,鋪商交差時,驗收官與內監索取的鋪墊劇增。“鋪墊一入,則驗收從寬;鋪墊若無,則多方勒啃”5。應招商人被弄得走投無路。隆慶間,大學士高拱親眼目睹,招商買辦使裏巷中“有素稱數萬之家而至於賣子女《明世宗實錄》卷五五七。
2李廷機《李文節集》卷二七《雜著·論處鋪行疏》。
沈榜《宛署雜記》卷十三《鋪行》。
2楊成《厘正起運板木疏》,《明經世文編》卷三六一。
3《大明會典》卷三七《時估》條記,“正統二年令,買辦物料,該部委官一員,會同府縣委官,拘集該行鋪戶,估計時價”,根據時價,預付買辦銀。這種集體估計時價的做法,稱為“會估”。4《工部廠庫須知》卷三一,見《玄覽堂叢書續集》。
5《工部廠庫須知》卷二劉元霖題。鋪墊,又稱“常例”,是官吏,尤其是內監,在驗收商人所買物料時的額外盤剝。
者,有房屋盈街拆毀一空者,有潛身於此旋複逃躲於彼者,有散之四方轉徙溝壑者,有喪家無歸號哭於道者,有剃發為僧者,有計無所出自縊投井而死者,而富室不複有矣”。如此,鋪商視買辦如瘟疫,避之唯恐不及。
商人們逃避商役,而朝廷所需不僅不減反而大增。於是萬曆年間,政府對商人實行了完全強製性的“僉商買辦”。所僉對象,是“身擁雄貲,列肆連衢”的大鋪商。僉點辦法,有“差官僉選”,“押解著役”;有坊廂“裏甲報名”,或在編審之期,“著舊役商人各自查訪,每一個人許報二名,二名擇僉一名。如報者不堪,即著舊商仍自充役”。各衙門僉商一般都秘密進行,“薄夜拘之,如緝巨盜”2。一役大約僉商二十至三十名,但萬曆三十一年(03)僉報後,商人“脫逃相繼,甚至薙發斷頸,市子割女”,隻得將三十餘人責付五、六人3。三十二年(04),“僉報商人不過十餘名,猶且滿路哀告,有自縊投河者”4。次年(05),繼續僉商,“一則曰行五城僉報若幹,一曰行順天府僉報若幹,旨意一出,富者各投勢要百方避匿,止餘下人家力不能營求者抵數代死。立見輦轂之下,撫嚷號啼,變且莫測”5。可見僉商製對明代商業資本造成了多麽嚴重的摧殘!
鋪商原先以為交納了行銀就可以免除當行的願望,至此也徹底破滅了。
在交納行銀後,鋪戶們仍要被官府役用。“官府不時之需,取辦倉卒而求之不至”,“無得已複稍稍諉之行戶,漸至不論事大小,俱概及之”。凡官府買物,“仍責鋪戶領價”。因此鋪戶“賠貱之苦”雪上加霜。連作為封建統治者的沈榜也說“征銀又何名哉?”鋪戶的一項負擔增至二項,這個矛盾在北京鋪戶中格外突出。南京地區也基本恢複了買辦當行。這足以說明,體現封建剝削關係的力役之征,是不可能在當時、即使是在某一個領域中被消滅的。
對於封建統治者的殘酷壓榨,明末鋪商作了頑強的鬥爭。他們“有資竭而罷市者,有傾家而移徙者”,有勒石立禁商役碑以反抗者。然而,鋪戶當行、招商買辦等,終明之世終未廢止。這一製度的裁革,大約是在清中葉了。
高拱《議處商人錢法以蘇京邑民困疏》,《明經世文編》卷三文獻通考》卷二五《市糴一》。
2《明神宗實錄》卷四四○。
3王元翰《凝翠集·聖澤誕被困商偶遺疏》,《雲南叢書》集部之七。4朱賡《朱文懿公奏疏》卷六《請緩門殿大工揭》,轉引自王春瑜等編著《明代宦官與經濟史料初探》。5朱賡《朱文懿公奏疏》卷六《請緩門殿大工揭》,轉引自王春瑜等編著《明代宦官與經濟史料初探》。均見《明清蘇州工商業碑刻集》《(崇禎)常熟縣永禁詐索麻雜貨鋪行碑》、《(萬曆)常熟縣禁革木鋪當官碑》、《(崇禎)永禁詐索油麻雜貨鋪行碑》等。
第九章教育、科舉與銓選、考核製度第一節教育製度明代教育可以分為民間教育和官方教育兩個不同層次。民間教育是官方教育的基礎,官方教育則是民間教育的準則。
一個人從幼時的啟蒙教育開始,便在為日後進入官方學校作準備。進入學校以後,則要為日後的科舉考試作準備。因此,他所學習的內容,也便限定在了官方規定的文化範圍之中。但是,民間教育與官方教育又畢竟有所不同,民間教育不像官方教育那樣有著比較嚴格的製度,如私塾、家館、義學、族學等等,可以有各種形式,也可以比較隨意地設立。官方教育則具有一套完整的體製和製度,而且它隻有一種形式,那就是各級學校。
在這兩個不同層次的教育體製之外,還有一種特殊的教育形式書院。
書院教育與學校教育不同,它雖然屬於民間教育範圍,卻必須有官方的認可。它不是一種低層次的教育,而是一種高層次的、屬於學術傳播探討性的教育。
因此,民間教育、官方教育和書院教育構成了明代多層次相關聯的教育體係,明代的各種文化現象,幾乎都與這種教育體係有著不可分割的關係。私塾與社學明代的民間教育範圍是相當廣泛的,除官方學校諸如國子監、府州縣學及衛學等官學之外,所有非官方教育形式,都可以算作是民間教育的範圍。對於明代民間教育的情況,史書中沒有明確而集中的記述。
從零散的記述中,可以得知當時的民間教育包括了私人教育和半官方的教育兩部分。私人教育主要指遍布於城鄉的私塾、家館等。半官方的教育則包括地方民辦的義學、族學和社學等各類學校。
這雖然並不都屬於官方規定的正規化的教育體製範圍,但是由於中國長期的教育傳統的影響,到明代已經相當的成熟,並形成了一套約定俗成的教育方式。從學生的入學拜師到授課程式,從教授的內容到考試方法,都有固定的規矩。
一般來說,這類民間教育都屬於啟蒙教育的階段。所學習的內容也是從識字開始的。學習中使用的教科書主要有《百家姓》、《千字文》、《孝經》、《大學》、《中庸》、《論語》、《孟子》、《千家詩》、《神童詩》等等,由淺入深,依次學習。
明建國之初,由於長期戰亂的破壞,經濟處於恢複時期,朝廷雖然提倡發展教育,以正風化,但是各地民間教育情況尚較為低落。洪武二年(39)以後,在朝廷的強令推行下,各地官辦的儒學開始逐漸有所發展,與之相應的民間啟蒙教育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發展。據《明史》記述,到洪武中葉以後,“蓋無地而不設之學,無人而不納之教。庠聲序音,重規疊矩,無間於下邑荒徼,山陬海涯。此明代學校之盛,唐、宋以來所不及也”。然而教育的發展與社會經濟有著直接的關係,從洪武到永樂間,經濟雖然得到了較大程度的發展,卻又受到國家大幅度的開支的影響,當時的經濟特征實際上是國富民窮,這也就必然會限製民間教育的發展。《明史》這段記述可能有些言過其實了。
就當時的教育情況看,洪武中所謂的“無間於下邑荒徼,山陬海涯”,主要還是指官辦的府、州、縣儒學和半官方的地方社學。
地方社學始建於洪武八年(375)。
太祖洪武八年,詔有司立社學,延師儒以教民間子弟。十六年,詔民間立社學有司不得幹預。其經斷有過之人,不許為師。二十年,令民間子弟讀《禦製大誥》者赴京,禮部較其所誦多寡,次第給賞,又令兼讀律令。2這種半官方的學校在設置、學習與管理等方麵也都有其製度。所以後來人也稱之為“鄉裏學舍生員”。
明初生員分二等,有府、州、縣學舍之生員,有鄉裏學舍之生員。府、州、縣學舍生員有定額,自四十人以下為差,日給廩餼,而鄉裏則凡三十五家皆置一學,願讀書者,盡得預焉,又謂之社學。蓋即黨庠術序之遺也若鄉裏學舍,則守令於其同方之先輩,擇一有學行者以教之。在子弟稱為師訓,在官府稱為秀才。其教之也,以百家姓氏千文為首,繼及經史律算之屬,守令亦稽其所統弟子之數,時其勤惰而報之行省。三年大比,行省拔秀才之尤者貢之朝,守令資送妻子入京,天子臨軒試之,加以錄用。其學舍生員,則俊秀者升入學,補缺食餼;不成材者,聽其各就所業。這種半官方的社學,就其設置安排而論,確似一種辦學的較好形式。但是不久社學便出現了問題,用明太祖的話說是“好事難成”。以致洪武十八年(385)他在《禦製大誥》中不得不專門寫上了《社學》一條好事難成。且如社學之設,本以導民為善,樂天之樂。奈何府、州、縣官不才,酷吏害民無厭。社學一設,官吏以為營生。有願讀書者,無錢不許入學。有三丁四丁不願讀書者,受財賣放,縱其頑愚,不令讀書。有父子二人,或農或商,本無讀書之暇,卻乃逼令入學。有錢者,又縱之,無錢者雖不暇讀書,亦不肯放,將此湊生員之數,欺誑朝廷。嗚呼難哉!天災,若不災於此官此吏,載在祀典之神無憑可敬。似此善道難為,惟天可鑒,智人詳之。朕恐逼壞良民不暇讀書之家,一時住罷。複有不知民艱,茫然無知官吏害民者,數言社學可興!古雲為君難,誠如是,為臣不易,果然哉!2《明史》卷六九《選舉一》。
2王圻《續文獻通考》卷六○《社學》。
全祖望《鮚埼亭集·外編》卷二二《明初學校貢舉事宜記》。
2朱元璋《禦製大誥·社學第四十四》。
從《大誥》中的這段文字來看,到洪武十八年時,對於社學已經不再提倡了。所以王圻所記洪武二十年令民間子弟赴京誦讀《大誥》之事,已不是社學的活動內容。
然而洪武以後一段時間裏,所立社學的傳統得到了提倡英宗正統元年(43),令各處提學官及司、府、州、縣官,嚴督社學,不許廢弛。其有俊秀向學者,許補儒學生員。
憲宗成化元年(45),令民間子弟願入社學者聽,貧乏不願者勿強。
孝宗弘治十七年(504),令各府、州、縣建立社學,訪保明師。民間幼童年十五以下者,送進讀書,講習冠婚喪祭之禮。從這些材料可以看到社學的創建與發展的過程。看來社學興盛的時間並不很長。到成化年間,便已經出現了貧家子弟不願入學的情形。弘治朝雖複予提倡,但成效似並不明顯。弘治朝的特點便是對於祖製的追複,這實際上便是“弘治中興”的實質。但是這種追複由於脫離了時代發展的實際情況,因此並未能起到明顯的作用。對於社學的提倡也是一樣,到弘治以後,關於社學的記述便不複多見了。隨著明代社會與經濟的發展,私塾與家館式的民間教育逐漸取代了社學。明中葉以後,教育普及的大幅度發展,主要還是依靠私塾和家館等民間教育方式。
我們雖然無法得知明代各個時期各地方啟蒙教育的具體數量,但是從其地方官辦儒學生員數額的增長中,也可以看出與之相應的民間教育的概況。按照這樣的情況分析,明代民間教育可能是從宣德以後才真正逐漸發展起來的。
私塾和家館都是通過私人聘請教師的方式進行教學的。這是中國一種傳統的教育方式。明初,由於建國未久,一批元朝的遺民,或安於平靜生活,隱居於鄉裏,或不願意與新朝合作,不肯出仕為官,其中相當一部分便靠教書為生。其中最為著名的即有洪武中被延為諸王師的李希顏。《明史》記述“李希顏,字愚庵,郟人。隱居不仕。太祖手書征之,至京,為諸王師。規範嚴峻。諸王有不率教者,或擊其額。帝撫而怒。高皇後曰‘烏有以聖人之道訓吾子,顧怒之耶?’太祖意解,授左春坊右讚善。諸王就藩,希顏歸舊隱。”這位隱居不仕的宿儒顯然是非常習慣於民間私塾中對待學生的教育方法的,而且將其搬用到了宮廷教育之中。明初著名學者謝應芳也曾以教學為生。他於元末避地吳中,“吳人爭延致為弟子師”2。素有“石門先生”之名的梁寅,於元末明初隱居教授多年。著名詩人丁鶴年,於元末明初“轉徙逃匿,為童子師”3。再如明初著名文人王行,《明史》有記述王圻《續文獻通考》卷六○《社學》。
《明史》卷一三七《李希顏傳》。
2《明史》卷二八二《謝應芳傳》。
3《明史》卷二八五《丁鶴年傳》。
王行,字止仲,吳縣人。幼隨父依賣藥徐翁家,徐媼好聽稗官小說,行日記數本,為媼誦之。媼喜,言於翁,授以《論語》,明日悉成誦。翁大異之,俾盡讀家所有書,遂淹貫經史百家言。未弱冠,謝去,授徒齊門,名士鹹與交。富人沈萬三延之家塾,每文成,酬白金鎰計,行輒麾去曰“使富可守,則然臍之慘不及矣。”洪武初,有司延為學校師。已,謝去,隱於石湖。其二子役於京,行往視之,涼國公藍玉館於家,數薦之太祖,得召見。後玉誅,行父子亦坐死。4名氣雖大,也是一輩子以教書為生的。還有在明太祖《大誥三編》中說到的廣信府貴溪縣儒士夏伯啟叔侄二人,他們因不肯出仕為官,各自截去左手大拇指。而在截指之前,伯啟自還鄉複業“教學為生至今”。當時的這些以授生徒為業的儒士,幾乎都是太祖選官任用的對象,足見當時人才的缺乏。這種情況到明中葉以後便逐漸發生了變化,隨著讀書人數量的增多,未能考取功名的讀書人以教書為生的人數開始有了較大的增加,教授私塾或者家館甚至成為了一些讀書人在不斷參加科舉考試過程中暫以為生的手段。名儒為民間教師的情況不再多見了。這些以教書為生的文人中,略有名聲的一般被勢家延請為教席去教家館,更多的則到私塾中任教。這既反映出了民間教育的普及,也反映了民間教育的敗落。其實不僅私塾的教書先生,即使是官辦儒學中的教官,也是人不樂就的卑冷之職。
但是民間教育的情況也不盡相同,在大多數私塾中就讀的學生,隻是識字斷句,並沒機會求得功名,隻有少數學業突出的,才有機會考入府、州、縣儒學,成為生員(秀才)。當然還有個別極為突出者,不通過入學,而直接參加鄉試。據《明史》記載士子未入學者,通謂之童生。當大比之年,間收一二異敏,三場並通者,俾與諸生一體入場,謂之充場儒士。中式即為舉人,不中式仍候提學官歲試;合格,乃準入學。2明中葉以後,江南經濟發達地區,文化教育普及程度較高。如張岱所說“後生小子無不讀書,及二十無成,然後習為手藝。”3這裏所謂的“無成”,便是沒有考取功名,也就是說沒有能夠取得秀才身份的後生小子,因此去操百工之業。
家館的情形與私塾稍異。一般財勢之家,延請地方名師以教授其子弟,目的多為子弟的功名前途,因此對教育情況極為重視,其子弟多能考入儒學。這類人家在為子弟擇師的同時,還要為其子弟選擇伴讀夥伴,一般都要選擇聰敏好學者。於是一些平民子弟往往附讀於大戶家館而得以學而有成。無論是私塾還是家館,其中的教學內容與方式大同小異。明末宮中宦官劉若愚曾經記述了宮中小宦官讀書的情形,雖然是宮中官辦的學堂,其教育4《明史》卷二八五《王行傳》。
朱元璋《大誥三編·秀才剁指第十》。
2《明史》卷六九《選舉一》。
3張岱《琅嬛文集》卷一《夜航船序》。
內容與方式都完全依照宮外私家學堂的樣子,所述頗為生動凡奉旨收入官人,選年十來歲上下者二三百人,撥內書堂讀書擇日拜聖人,請詞林眾老師每學生一名,亦各具白蠟、手帕、龍掛香,以為束脩。至書堂之日,每給《內令》一冊,《百家姓》、《千字文》、《孝經》、《大學》、《中庸》、《論語》、《孟子》、《千家詩》、《神童詩》之類,次第給之。又每給刷印仿影一大張。其功課背書、號書、判仿。然判仿止標日子,號書不點句也。凡有誌官人,各另有私書自讀,其原給官書,故事而已。派年長有勢力者六人或八人為學長,選稍能寫字者為司房。凡背書不過、寫字不堪,或損汙書仿、犯規有罪者,詞林老師批數目,付提督責之。其餘小者,輕則學長用界方打,重則於聖人前罰跪,再重扳著幾炷香。扳著者,向聖人前直立彎腰,以兩手扳著兩腳,不許體屈,屈則界方亂打如雨。或一炷香、半炷香,其人必眼脹頭眩,昏暈僵仆,甚而嘔吐成疾者凡強淩弱,眾暴寡,長欺幼,每賄托學長,借公法以報私怨遇令節、朔望,亦放學一日。其每日暮放學,則排班題詩,不過“雲淡風輕”之類,按春夏秋冬,隨景而以腔韻題畢,方擺列魚貫而行。有不知而攙越者,必群打詬辱之。別衙門官遇學生排班行走,必拱手端立讓過一般私塾學堂,當然沒有這樣多的學生,也沒有這樣過分的體罰,但除此而外,大體情形還是基本相同的。
明代的民間教育,除上述內容之外,還有一些特殊教育形式,如寺廟庵觀的教育。明初著名政治家姚廣孝年少讀書私塾時就曾到佛寺中求學,並最終出家為僧。不過這些特殊的教育形式在當時的民間教育中所占比重甚小。地方各級儒學明代的民間教育一般是讀書人的啟蒙階段,當讀書人經過民間教育,達到一定的文化程度以後,如果還想要繼續讀書,或者通過科舉考試求官的話,就必須進入官辦學校中學習。《明史·選舉一》中說“科舉必由學校,而學校起家可不由科舉。學校有二曰國學,曰府、州、縣學。府、州、縣學諸生入國學者,乃可得官,不入者不能得也。”也就是說,在明代官辦的學校中,共分作兩級,一級是府、州、縣的儒學,這是官辦學校中的低級階段;一級是國子監,這是官辦學校中的高級階段。明代的讀書人如果想通過科舉取得做官資格的話,首先必須要進入官辦的府、州、縣儒學中學習,因為隻有在儒學中達到一定程度以後,才有資格參加鄉試,而隻有參加鄉試,取得舉人資格後,才能繼續參加會試去求得官職。但是如果能夠進入國子監讀書的話,即使不通過科舉考試,也有可能得官。
明初,因為亟需人才而實行薦舉授官的製度,學校教育尚未與官吏的使用直接聯係在一起,但不久便開始實行科舉授官的製度,由於科舉必經學校,於是官辦學校的教育也就逐漸成為明朝人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這無疑更進一步推動了明朝官辦學校的發展,所以《鐵血救全文閱讀明史·選舉一》又說“郡劉若愚《酌中誌》卷十六《內府衙門執掌》。
縣之學,與太學相維,創立自唐始。宋置諸路、州學官,元頗因之,其法皆未具。迄明,天下府、州、縣、衛所,皆建儒學,教官四千二百餘員,弟子無算,教養之法備矣。”這裏說的是明朝中葉以後的情況。按照《明史》記述,終明之世,全國共有一百四十府,九十三州,一千一百三十八縣,再按照府儒學設教官五人,州設四人,縣設三人計算,應有教官四千四百八十六人,如果再加上都司衛所和都轉運司儒學,以及宣撫司、安撫司儒學中的教官,人數應該更多一些,估計可能在四千五百至五千之間。而在校生員的數量,不包括無定額的附學生員在內,估計人數也在三萬至三萬五千之間,如果加上附生,人數應該在五萬以上。如果按照當時全國人口為五千萬計算,在校生員占人口比例為百分之零點一至百分之零點二之間。這隻是一個大概的情況,我們現在還很難準確知道當時接受過官辦學校教育的具體人數,但那個數字肯定比上述的數字要大。
明初未建儒學之前,曾經設有儒學提舉司,至洪武二年,始詔立儒學。
太祖詔令全國府、州、縣設立儒學,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是為行教化,二是為育人才。這在他於洪武二年(39)十月間連續兩次下達的建立學校的詔諭中說得十分清楚。
洪武二年十月辛巳,上諭中書省臣曰學校之教,至元其弊極矣!使先王衣冠禮義之教,混為夷狄,上下之間,波頹風靡,故學校之設,名存實亡。況兵燹以來,人習於戰鬥,唯知幹戈,莫識俎豆。朕恒謂治國之要,教化為先,教化之道,學校為本。今京師雖有太學,而天下學校未興,宜令郡縣皆立學,禮延師儒教授生徒,以講論聖道,使人日漸月化,以複先王之舊,以革汙染之習,此最急務,當速行之。辛卯,命郡縣立學校,詔曰古昔帝王育人材,正風俗,莫先於學校。自胡元入主中國,夷狄腥膻,汙染華夏,學校廢弛,人紀蕩然。加以兵亂以來,人習鬥爭,鮮知禮義。今朕一統天下,複我中國先王之治,宜大振華風,以興治教。今雖內設國子監,恐不足以盡延天下之俊秀,其令天下郡縣,並建學校,以作養士類。其府學,設教授一員,秩從九品,訓導四員,生員四十人;州學設學正一員,訓導三員,生員三十人;縣學設教諭一員,訓導二員,生員二十人。師生月廩食米人六鬥,有司給以魚肉,學官月俸有差。學者專治一經,以禮、樂、射、禦、書、數設科分教,務求實才,頑不率者黜之。2顯然起初太祖想到的隻是行教化,但既然是建學校,自然也不能不談到育人材的問題,而重點仍在行教化上。正因為是出於這樣的目的,所以盡管稱之為最急之務,卻是到了洪武二年十月,也就是建國將近兩年後才正式提出設立學校。
洪武二年的這兩個詔令,後來便成為了有明一代儒學的定製。建文、永樂兩朝基本上承繼了洪武朝的規定,隻是從永樂以後,專行科舉取士,學校的主要作用由洪武中的行教化轉變為育人材,而且與之相應對於儒學的教學《明太祖實錄》卷四六,洪武二年十月辛巳。
2《明太祖實錄》卷四六,洪武二年十月辛卯。
內容也有了新的調整。
永樂中頒降府、州、縣學的必讀書籍計有《大誥三編》、《大明律》、《禮儀定式》、《表箋式》、《減繁行移體式》、《新官到任須知》、《韻會定式》、《六部職掌》、《科舉程式》、《孟子節文》、《朔望行香體式》、《四書大全》、《五經大全》、《性理大全》、《孝順事實》、《為善陰騭》、《勸善書》、《五倫書》等。這些教本後來基本上為各朝所因襲。其中《孟子節文》為太祖時所刪定,其餘如《四書大全》、《五經大全》,都是永樂朝刊定的。這裏麵既有儒家思想教化的書籍,也有為生員日後步入仕途而必須掌握的知識。明朝的儒學從洪武後期至永樂以後,開始正式成為國家文職官員的培養機構。
府、州、縣學生員,責任守令於民間俊秀及官員子弟選充,守令親身相視,必人材挺拔,容貌整齊,自年十五以上,已讀《論語》、《孟子》四書者乃得預選。在內監察禦史,在外按察使,行部到日,一一相視,有不成材者黜退,更擇人補之。2凡是明初由童生進入府、州、縣儒學讀書,必首先經過麵試。這種麵試的情況,後來略有所變化生員入學,初由巡按禦史,布、按兩司及府、州、縣官。正統元年,始特置提學官。專使提督學政,南北直隸俱禦史,各省參用副使、僉事。景泰元年罷提學官。天順六年複設,各賜敕諭十八條,俾奉行之。直省既設學校,有所轄太廣,及地最僻遠,歲巡所不能及者,乃酌其宜。口外及各都司、衛所、土官以屬分巡道員,直隸廬、鳳、淮、揚、滁、徐、和以屬江北巡按,湖廣衡、永、郴以屬湖南道,辰、靖以屬辰沅道,廣東瓊州以屬海南道,甘肅衛所以屬巡按禦史,亦皆專敕行事。萬曆四十一年,南直隸分上下江,湖廣分南北,始各增提學一員。提學之職,專督學校,不理刑名。所受詞訟,重者送按察司,輕者發有司,直隸則轉送巡按禦史。督、撫、按及布、按二司,亦不許侵提學職事也。以禦史、道員之類要職管理學政,足見朝廷對於學校管理的重視程度。
除委官管理之外,府、州、縣儒學中還確立了一套嚴格的學規。洪武十五年(382)朝廷頒布了學校禁例十二條,“鐫立臥碑,置明倫堂之左。其不遵者,以違製論”2。
這十二條學規中,有針對生員的,也有不僅針對生員的,其用意主要還在於社會教化。看來太祖是將辦學當作了推行統治政策和改變社會風氣的事情來做的。
學校生員的數額雖然在太祖敕建儒學之初即已確定,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恢複發展,讀書人數不斷增加,要求進入官辦儒學學習的人數也隨之而增加,於是不得不在原定額之外增廣生員人數。到宣德以後,又確定了增廣的黃潤玉《寧波府簡要誌》卷五。
2全祖望《鮚埼亭集·外編》卷二二《明初學校貢舉事宜記》。
《明史》卷六九《選舉一》。
2《明史》卷六九《選舉一》。
數額兩京府學增六十人,在外府學增四十人,州學增三十人,縣學增二十人。這些增廣的生員出現以後,為與初設的食廩生員相區別,於是稱原設生員為廩膳生員,稱增廣者為增廣生員。其後讀書人數一增再增,又於額外增取,附於諸生之末,稱為附學生員。於是明代的府、州、縣儒學生員中便有三種不同的生員廩膳生員、增廣生員和附學生員。由於廩膳生員和增廣生員都有固定的數額,而附學生員沒有數額的限製,所以後來凡是初入儒學的生員,統統作為附學生員,然後再經過考試去補充廩生與增廣生。
明太祖初建儒學的時候,由於當時官吏的缺乏,教官與生員得以升擢的機會甚多,所以《明史·選舉一》中說“明初優禮師儒,教官擢給事、禦史,諸生歲貢者易得美官。然鉗束亦甚謹。太祖時,教官考滿,兼核其歲貢生員之數。後以歲貢為學校常例。”到二十六年(393)定學官考課法,“專以科舉為殿最。九年任滿,核其中式舉人,府九人、州六人、縣三人者為最”。中舉人數少者為第二等,中舉人數太少或者全無者為殿。教官的升降便與生員學習好壞與中式率有直接的關係其計典,守令與教官各置文簿報之,而巡按禦史、按察使為政。守令一月一考驗,有三月學不進者,教授輩及本科訓導罰米。巡按禦史、按察使一歲一考驗,府學自十二人以上,州學自八人以上,縣學自六人以上學不進者,守令輩及本科訓導罰俸。府學自二十四人以上,州學自十六人以上,縣學自十二人以上學不進者,教授及本科訓導罷黜,守令笞,生員有父兄者亦罪之。而且要求教官必須按照統一規定對生員進行教導“務要依先聖先賢格言,教誨後進,使之成材,以備任用。敢有妄生異議,瞽惑後生,乖其良心者,誅其本身,全家遷發化外。”但是,實際上明太祖對於教官的要求還不僅如此。據記,當時有教官吳從權、張桓等奉詔至京,明太祖向其詢問民間疾苦,二人稱“臣職在訓士,民事無所與。”明太祖卻因此而大怒道“宋胡瑗為蘇湖教授,其教兼經義、治事。漢賈誼、董仲舒皆起田裏,敷陳時務。唐馬周不得親見太宗,且教武臣言事。今既集朝堂,朕親詢問,俱以無對。誌聖賢之道者,固如是乎?”下令將其竄之遠方,並且榜諭天下學校,使為鑒戒。2在明太祖的心目中,教官如果不能知道民間疾苦,也就不可能真正培養出合格的學生。
當時不僅對待教官要求嚴格,對於生員們的學習要求也十分嚴格。生員入學後,“其所業自經、史外,禮、律、書共為一科,樂、射、算共為一科,以訓導分曹掌之,而教授或學正或教諭為之提調。經史則教授輩親董之,自九經、四書、三史、通鑒,旁及莊老韜略。侵晨,學經史、學律,飯後,學書、學禮、學樂、學算,晡後,學射,有餘力,或習為詔誥、箋表、碑版傳全祖望《鮚埼亭集·外編》卷二二《明初學校貢舉事宜記》。
《明史》卷一三九《蕭岐傳》。
2《明史》卷一三九《蕭岐傳》。
記之屬。其考驗時,觀其進退揖讓之節,聽其語言應付之宜,背誦經史,講明大義,問難律條,試以斷決,學書不拘體格,審音以詳所習之樂,觀射以驗巧力,稽數則第其乘除之敏鈍”3。以其中所學射、書、數為例“遇朔望,習射於射圃,樹鵠置射位,初三十步,加至九十步。每耦二人,各挾四矢,以次相繼。長官主射,射畢,中的飲三爵,中采二爵。”“習書,依名人法帖,日五百字以上。”“數,務在精通《九章》之法。”4每天早晨,師生都要到堂上行恭揖禮,禮後,再各歸而依製學習,平時要求生員們一定會食肄業,到晚上還要行恭揖禮。這樣做目的主要是為了讓生員們認真於讀書,防止他們外出遊蕩。
自洪武以後,曆代對於生員們的管理,都不斷有所規定,例如洪武中關於生員學業的要求“生員入學十年,學無所成者,及有大過者,俱送部充吏,追奪廩糧。”再如成化中將生員德行、文藝、治事的綜合能力分為三等,分列於三等簿的做法,以及後來弘治中不準生員傲慢師長,挾製官府,敗倫傷化,結黨害人的申諭。到嘉靖中還有專門懲治學霸和對於生員肆為“怪誕文字”的禁令。從這些禁令中反映出了對於生員管理的日漸鬆散,也反映出了學校中存在的問題也日趨嚴重。早在正統十四年(449)重申對於生員處理辦法的時候,要求已經有所變化凡“受贓、奸盜、冒籍、宿娼、居喪娶妻妾所犯事理重者,直隸發充國子監膳夫,各省發充附近儒學膳夫、齋夫,滿日為民,俱追廩米。犯輕充吏者,不追廩米”2。再到後來,教官的黜降,生員的發充,皆廢格不行,即臥碑所定製度,亦成具文而已。諸生中上者中式,次者為廩生,年久充貢,或選拔為貢生。那些累試不第者,到年過五十,願意告退者,給予冠帶,仍複其身。與明初的嚴格要求不啻天壤之別了。隨著生員數額的增多和學校管理的鬆散,學校教育的質量明顯下降,同時出現了督學官員為收士心而私自擴大取錄人數的做法。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嘉靖中曾下沙汰生員的詔令,因禦史楊宜力爭而止。但是問題並未由此而解決。
實際上地方學校的好壞與地方守令關係甚大。學校的問題既是社會問題,同時也是吏治問題的反映。嘉靖中內閣大學士桂萼曾經在奏疏中談到自己任縣官時建學的情況,可以代表當時較為有序的學校規製“臣治縣時,辟義倉之右廢寺隙地南北數百步有餘建為學舍。左右相向,中設四堂,前後為門,左右為塾。以篤實長老二人,平旦坐左右塾,序行道出入。每食時至,日夕亦如之。次為習禮堂,中繪陳祥道、楊複所撰禮圖,曰童子禮,曰士相見禮,曰婚禮,曰子事父母禮,曰婦事舅姑禮,曰祀先禮,曰鄉射禮。立師3全祖望《鮚埼亭集·外編》卷二二《明初學校貢舉事宜記》。
4《明會典》卷七八《學校·學規》。
《明史》卷六九《選舉一》。
2《明史》卷六九《選舉一》。
掌之。諸童子進學,即率見先生,習升降、拜揖、坐立之節,隨授一圖,指示擘畫,令其通曉。間令展習,以辨雜服。又次為句讀堂,內榜管子弟子職,亦列數圖示之,日講一圖。次以《孝經》、《小學》,教之句讀,令其粗熟。仍為講說大義,約之人身。又次為書算堂,榜六書法,每日止教一兩字,即以四方上下,自一至十,若幹支等名數授之。又次為聽樂堂,內置鼓鼙、笙磬、投壺、詩章、弓矢禮樂之器,或教以鼓節,或教以詩歌,或教擊魯、薛鼓之半以習投壺,或擊魯、薛鼓之全以習射儀,四堂遍而日亦且晡矣。自聽樂堂複之書算,以次至句讀,至習禮,皆略複舊業,於門左右塾,以次序出。”桂萼的這種做法固然是好,但在當時卻屬絕無而僅有者。多數地方守吏是不會這樣去用心於學校教育的。
四十多年後,到萬曆初年張居正當國,在重申學校管理製度時,對舊的《提督學校官敕諭》作了更定。
為保證學校教育質量,當時還重核減員人數,並提出“童生必擇三場俱通者,始收入學,大府不得過二十人,大州縣不得過十五人,如地方乏才,即四五名亦不為少。”這本來是與張居正所推行的一係列改革措施相輔的一次整飭,但是結果督學官們為了遵從上意,奉行太過,甚至有一州縣僅錄一人者,造成了新的矛盾,不久便無法再推行了。
事實上,明朝府、州、縣儒學中的問題與其政治體製有直接的關係,在政治體製不變的情況下,學校教育是無法根本改變的。
國子監明代的官辦學校中,比府、州、縣儒學更高一級的是南北兩京的國子監。一般沿舊的習慣,也名之為太學。其肇建之初,亦曾稱國子學。據《明史·選舉誌》中記“國子學之設,自明初乙巳始。”《職官誌》又記“乙巳九月置國子學,以故集慶路學為之。”所謂明初乙巳,即指元至正二十五年(35)。這是朱元璋稱帝登極前三年。乙巳置國子學之前,至正二十四年(34)正月,朱元璋已於應天府(今南京)稱吳王,並設置中書省及百官,已粗具建國之規模,故次年即於應天(南京)元朝舊集慶路學改設國子學,並將其作為招攬和培養人材的主要機構。
但是,這時候的國子學從各個方麵都尚未規製化,據明人所記,僅稱“太祖乙巳歲置國子學,以元故集慶路儒學為之。設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樂、典書、典膳等官。”2此外並無再詳細之記述。直到兩年以後的吳元年(37),才正式確立了國子學的品秩與設置孫承澤《春明夢餘錄》卷五五《府學》。
張居正《張太嶽集》卷三九《請申舊章飭學政以振興人才疏》。
2王圻《續文獻通考》卷九三《職官考》。
吳元年,定國子學官製,添設祭酒,正四品;司業,正五品;博士,正七品;典簿,正八品;助教,從八品;學正,正九品;學錄,從九品;典膳,省注。第二年,朱元璋於南京建國,同年,“令品官子弟及民俊秀通文義者,並充學生。選國琦、王璞等十餘人,侍太子讀書禁中。入對謹身殿,姿狀明秀,應對詳雅。太祖喜,因厚賜之”2。這才真正是國子學開辦的記述,而不僅僅是停留在建官置署的階段了。但是這時候的國子學,仍然尚未形成一套較為完備的規製。按照當時設置官辦學校的設想,國子學為官辦學校的高級階段,其學生應當由地方儒學選送,因知國子學正式形成規製必須在地方儒學建立起來的基礎之上,也就是在洪武二年(39)以後。所以《明史·選舉一》中又說天下既定,詔擇府、州、縣學諸生入國子學。又擇年少舉人趙惟一等及貢生董■等入學讀書,賜以衣帳,命於諸司先習吏事,謂之曆事監生。取其中尤英敏者李擴等入文華、武英堂說書,謂之小秀才。其才學優贍、聰明俊偉之士,使之博極群書,講明道德經濟之學,以期大用,謂之老秀才。
國子學在當時不僅是全國的最高學府,而且成為朝廷選才任官的重要機構。此時尚未舉行鄉試及會試,而且明初始行鄉會試後,仍以薦舉為主要取士手段,國子學也因此而顯得格外重要。
洪武八年(375),於鳳陽另置中都國子學,與京師(南京)國子學並立,但是中都國子學選收的學生,均為京師國子學優選後的中式生員。
隨著建國後學校教育的發展,到洪武十四年(38),又重定了國子學的官員設置更祭酒一人,從四品;司業二人,正六品。其屬,監丞二人,正八品;博士五人、助教十五人、典簿一人,俱從八品;學正十人,正九品;學錄七人、典膳一人,俱從九品;掌饌二人,雜職。與此同時,又選擇了城北雞鳴山下為太學新址,另建學舍,第二年新舍建成,於是改學為監,正式確定了國子監的名稱,從此成為有明一代的定製。這與二十四年(39)再次更定的國子監官吏設置已經基本一致了國子監。祭酒一人,從四品;司業一人,正六品。其屬,繩愆廳,監丞一人,正八品。博士廳,《五經》博士五人,從八品。率性、修道、誠心、正義、崇誌、廣業六堂,助教十五人,從八品;學正十人,正九品;學錄七人,從九品。典簿廳,典簿一人,從八品。典籍廳,典籍一人,從九品。掌饌廳,掌饌二人,未入流。2洪武二十六年(393),罷中都國子監,將其師生並入京師國子監。至成祖奪位,改北平為北京,於永樂元年(403)始設北京國子監。十九年王圻《續文獻通考》卷九三《職官考》。
2《明史》卷六九《選舉一》。
王圻《續文獻通考》卷九三《職官考·國子監》。
2《明史》卷七三《職官二》。
(42)遷都北京後,以原置於南京的京師國子監為南京國子監,於是又開始有了南監、北監之分。終明之世,南北兩監一直並立為全國最高學府。黃佐《南雍誌》、孫承澤《春明夢餘錄》等書中,對於南北兩監有所記述。以北京國子監為例,其規製大致如下正堂七間,為彝倫堂。中一間,列朝皇帝臨幸設座於此,內懸敕諭五通。東一間為祭酒和司業的公座。堂前為露台,台南為甬路,東西為墀,諸生列班處。後堂三間,東講堂三間,西講堂三間。藥房三間。折而東為繩愆廳三間,鼓房一間,率性堂、誠心堂、崇誌堂各十一間。西為博士廳三間,鍾房一間,修道堂、正義堂、廣業堂各十一間。這六堂即監生肄業之處。南麵東西兩側各有廊房九間,門一間。國子監大門三間。門東有敕諭碑、洪武十五年申明學訓碑、洪武三年定學規碑、洪武初定永樂三年申明學規碑、洪武十六年並三十年欽定廟學圖碑等。監外東側有井亭,再東為持敬門通孔廟。中北為儲才門,通啟聖祠、土地祠及典簿、典籍、掌饌廳和倉庫。典籍廳五間,典簿廳三間,掌饌廳五間。西另有井亭,再西為退省號門,西北為廣居門,為司業和諸生入號房的通路。墀前為集賢門三間。門前東西各一牌坊,上題“國子監”,監街東西各一牌坊,上題“成賢街”。彝倫堂後為齋明所九間,格致成正號,每號通計三十七間。嘉靖初,作敬一堂,有禦製聖諭碑七座。前為大門題“敬一之門”。監東北為會饌堂,堂門右側為土地祠。退省號及廣居門之西,為天、地、人、智、仁、勇、文、行、忠、信、規、矩、準、繩、紀、綱、法、度,共十八號,即所謂號房。並有混堂、淨房各一所。國子監初為國子學時,學生止稱太學生,至改學為監以後,則亦統稱之為監生。監生的來源為地方儒學,即歲貢生員。因初以各儒學歲貢一人,故名。其後貢例屢變,洪武二十一年(388)定以府、州、縣分別一、二、三年貢一名,二十五年(392)改定府學歲貢二人,州學二歲三人,縣學歲一人。永樂八年(40)又定為州縣戶不及五裏者,州歲貢一人,縣隔歲一人,後改依洪武二十一年例。宣德七年(432)後再改用洪武二十五年例。正統中改為府學每歲一人,州學每三歲二人,縣學每二歲一人。直到弘治、嘉靖後再改用洪武二十五年例,遂成定製。
按照洪武十六年(383)的規定“歲貢生員至京,從翰林院試經義、《四書》義各一道,判語一條,中式者入國子監,不中者罰充吏。”這時候已經設立了中都國子監,所以又有中式生員,上等送國子監,次等送中都國子監之令。而其所謂上等、次等,隻是考試成績的大致區分,多數被選送南京國子監,少數送入中都國子監。如洪武十九年(38),“禮部言天下歲貢生員中式者,計九百五十三人,詔選其優者六百八十三人,升之太學,餘並送中都國子監”2。第二年全國歲貢人數多達一千二百人,中式選送國《明會典》卷七七《歲貢》。
2《明太祖實錄》卷一七七,洪武十九年三月。
子監者為九百七十五人,送中都國子監者僅一百三十二人,另有九十三人未能中式。洪武二十一年(388)重申歲貢生員選擇標準時定“必資性淳厚學問有成,年二十以上者,方許充貢。”3從而保證了生員來源的質量。被選入國子監的貢生們入監後還要經過再考後分堂肄業。國子監共分為六堂即率性、修道、誠心、正義、崇誌、廣業六堂。其中以率性堂為最高一等,次為修道、誠心二堂,再次則為正義、崇誌、廣業三堂。左、右司業各掌三堂。凡是隻通《四書》,未通經義者,居正義、崇誌、廣業三堂肄業,入監一年半以上,文理條暢者,升入修道、誠心二堂,再經過一年半,經史兼通、文理俱優者,乃升率性堂。升入率性堂後始行積分之法。所謂積分法,即通過考試給予分數並積累分數,以區分及格與不及格。一年之內積至八分者即為及格,可以授官,未及八分者為不及格,仍須坐堂讀書。
洪武中對於監生的使用極為重視,《明史·選舉一》稱“初以北方喪亂之餘,人鮮知學,遣國子生林伯雲等三百六十六人分教各郡。後乃推及他省,擇其壯歲能文者為教諭等官。太祖雖間行科舉,而監生與薦舉人才參用者居多,故其時布列中外者,太學生最盛。”當時監生出身而授官要職者甚多。《明史·選舉一》又記“洪武二十六年,盡擢監生劉政、龍鐔等六十四人為行省布政、按察兩使,及參政、參議、副使、僉事等官。其一旦而重用之,至於如此。其為四方大吏者,蓋無算也。李擴等自文華、武英擢禦史,擴尋改給事中兼齊相府錄事,蓋台諫之選亦出於太學。其常調者乃為府、州、縣六品以下官。”大批的太學生出任官吏,相當程度上解決了明初官員缺乏的局麵。太學生既然是日後即用的後備官員,因此對於在太學讀書的學生,朝廷也便給予了極優厚的待遇學旁以宿諸生,謂之號房。厚給廩餼,歲時賜布帛文綺、襲衣巾鞾。正旦元宵諸令節,俱賞節錢。孝慈皇後積糧監中,置紅倉二十餘舍,養諸生之妻子。曆事生未娶者,賜錢婚聘,及女衣二襲,月米二石。諸生在京師歲久,父母存,或父母亡而大父母、伯叔父母存,皆遣歸省,人賜衣一襲,鈔五錠,為道裏費。其優恤之如此。其事出於一次明太祖幸太學回宮後。馬皇後問及“生徒幾何?”太祖答“數千。”馬皇後道“人才眾矣。諸生有廩食,妻子將何所仰給?”於是立紅板倉,積糧賜其家。太學生家糧自此始。2太學生待遇的優越固然是有馬皇後的作用,但其根本原因還是由於當時對於太學所培養的人才的亟需。也正是出於這種需要,當時對於太學的管理也便極為嚴格。尤其是在洪武十五年(382)國子監新舍落成,其製度也基本確立以後。這時候的國子監與其說是一所高級儒學,不如說更像一所管理製度嚴明的官吏培訓中心。因此對於教官的選用,也就不僅限於宿儒,而且3《明太祖實錄》卷一九三,洪武二十一年九月。
《明史》卷六九《選舉一》。
2《明史》卷一一三《太祖孝慈高皇後馬氏傳》。
需要酷吏了。當時的國子監祭酒宋訥便是最具代表性的一個。
宋訥,字仲敏,滑人。父壽卿,元侍禦史。訥性持重,學問該博。至正中,舉進士,任鹽山尹,棄官歸。洪武二年,征儒士十八人編禮、樂諸書,訥與焉。事竣,不仕歸。久之,用四輔官杜薦,授國子助教,以說經為學者所宗。十五年,超遷翰林學士,未幾,遷祭酒。時功臣子弟皆就學,及歲貢士嚐數千人。訥為嚴立學規,終日端坐講解無虛晷,夜恒止學舍。十八年,複開進士科,取士四百七十有奇,由太學者三之二。再策士,亦如之。帝大悅,製詞褒美。3據記一次有學生因趨踣碰碎茶器,宋訥為之而發怒甚久,以致畫工為之所畫之像都帶有怒容。在這樣的管理之下,師生們都要小心翼翼地行事,這不僅使學生們頗感不堪,一些任教的文人也感到不滿,“助教金文徵等疾訥,構之吏部尚書餘熂,牒令致仕。訥陛辭。帝驚問,大怒,誅熂、文徵等,留訥如故。”至宋訥死後,太祖思之,複官其子宋複祖為司業。宋複祖確有複祖之風,“戒諸生守訥學規,違者罪至死”。簡直是一種帶有恐怖色彩的管理了。
《明史》中說“明開國時即重師儒官,許存仁、魏觀為祭酒,老成端謹。訥稍晚進,最蒙遇。與訥定學規者,司業王嘉會、龔。三人年俱高,須發皓白,終日危坐,堂上肅然。”2明代國子監的學規先後更定了四次,洪武十五年(382)兩次,十六年(383)一次,二十年(387)一次,盡載於《明會典》。宋訥死於洪武二十三年(390),這四次監規的更定他都直接參預了。
十五年的監規比較簡單,共九條,針對監內不同職官及監生分別作了一些規定,對於監生的規定隻有一條,也隻是要求監生們明禮適用,遵守學規。此外便是對於課程的具體安排每月背講書日期初一日假,初二日、初三日會講,初四日背書,初五日、初六日複講,初七日背書,初八日會講,初九日、初十日背書,十一日複講,十二日、十三日背書,十四日會講,十五日假,十六日、十七日背書,十八日複講,十九日、二十日背書,二十一日會講,二十二日、二十三日背書,二十四日複講,二十五日會講,二十六日背書,二十七日、二十八日複講,二十九日背書,三十日複講。除去背書,就是複講、會講,月月複始,這種學習生活實在是夠令人乏味的。但是監生們則要在這樣的情況下,在監讀書一般至少四年時間,如果到率性堂後一年,積分達不到要求的八分,就還要繼續在監讀書,有長達十餘年者。
同年再定的監規共十二條,其中主要條款便都是針對監生的了,例如其3《明史》卷一三七《宋訥傳》。
《明史》卷一三七《宋訥傳》。
2《明史》卷一三七《許存仁傳》。
《明會典》卷二二○《國子監·監規》。
中第一條規定“學校之所,禮義為先,各堂生員,每日誦授書史,並在師前立聽講解,其有疑問,必須跪聽,毋得傲慢,有乖禮法。”第二條規定“在學生員敢有毀辱師長及生事告訐者,即係幹名犯義,有傷風化,定將犯人杖一百,發雲南地麵充軍。”再如第三條規定“今後諸生,止許本堂講明肄業,專於為己,日就月將,毋得到於別堂,往來相引,議論他人短長,因而交結為非。違者從繩愆廳究察,嚴加治罪。”2十六年的監規主要是一些具體的學習製度,如率性堂積分之法等等。這三次監規的更定,對於國子監師生有了比較全麵要求,但其中亦有重複,又分為三規,不夠統一,於是二十年再重定監規二十七條,內容具體而詳明,成為明代國子監遵承的規製。
這時候的國子監管理基本上都是針對生員而製定,其他如像洪武十五年(382)初規中所定的那些學校禮儀等項,都已以約定成製,無須再行申明了。這是明代學校管理趨於成熟的表現。
洪武、永樂兩朝是國子監的極盛時期,在校人數經常可達千人以上,洪、永以後便逐漸衰替下來。
明代國子監監生除去歲貢以外,還有舉監、選貢、恩貢、納貢、例監、蔭監等名目。
舉監即舉人坐監之製,始於永樂中。當時會試下第的舉人,由翰林院錄其優者,送入國子監學習,以待下科會試,並給教諭之俸。
選貢始於弘治中,南京祭酒章懋上言“洪、永間,國子生以數千計,今在監科貢共止六百餘人,歲貢挨次而升,衰遲不振者十常。舉人坐監,又每後時。差撥不敷,教養罕效。近年有增貢之舉,而所拔亦挨次之人,資格所拘,英才多滯。乞於常貢外令提學行選貢之法,不分廩膳、增廣生員,通行考選,務求學行兼優、年富力強、累試優等者,乃以充貢。通計天下之廣,約取五六百人。以後三、五年一行,則人才可漸及往年矣。”乃下部議而行。選貢施行後對於歲貢衝擊甚大,選貢多英才,入監後即為上等,撥發諸司曆事時亦顯才幹。相比之下,歲貢生員頗顯頹老勢絀,多不願再入監讀書,朝廷隻得盡使落第舉人入監,於是舉人、選貢、歲貢更迭盛衰,國子監便出現了監生時多時少的情況。
恩貢是指國家有慶典或新皇帝登極,以特恩令當貢者即時充貢,因為亦屬特別的選充,其地位往往高於歲貢。
納貢是指納粟之例,始於景泰四年(453),凡納粟之家得以入監。且不限出身資格,即使庶民,亦可與生員同樣入監,時稱之為民生,亦稱俊秀。例監始於景泰元年(450),時值“土木之變”後,邊事頗急,令天下納粟馬者入監讀書,限以千人為止,行四年而罷。其後雖儒臣屢諫,但或遇2《明會典》卷二二○《國子監·監規》。
《明史》卷六九《選舉一》。
邊方有警,或遇大荒,或有大工程時,往往開例行之而不能止。例監名在納監之下,其實相仿佛。
蔭監為官員之子以蔭恩入監者。明初定文官一至七品,皆得蔭一子,後漸限於三品京職方可請蔭,其得入監讀書者稱官生,以別於民生。亦有不限於官品而特恩入監者,稱之恩生。一般死節官員之子得為恩生。
明代國子生除在堂讀書外,尚有曆事的規定。這實際上是監生們的實習安排。其製始於洪武五年(372)。建文中定考核法,將監生考定為上、中、下三等,上等選用,中、下等則曆一年再考。上等依上等任用,中等隨才而用,下等仍回監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