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員接過了合同,把它交給了被告方的律師。


    “被告律師,對於原告律師提供的這份合同,你承認嗎?”


    “審判長,被告承認這份合同,但我們認為,這不是一份貨物買賣合同,而是經紀合同。根據《**省經紀行業管理條例》,被告隻需向原告支付相關的費用。不過,根據省條例,原告並沒有取得從事經紀職業的相關資格,因此,我們完全可以拒付。當然,我們考慮到原告的確有一定的開支,出於人道主義考慮,車費、信息費、住宿費等實際支出,我們願意付給原告。”


    “審判長,《**省經紀行業管理條例》剛剛頒布實施一個月,而雙方之間的糾紛發生在數年前,怎麽能適用現在的新法呢?”


    “原告律師,現在不是法庭辯論。”


    審判長瞪著眼睛,怒斥了原告律師一句。他無奈的搖搖頭,隻得拿起了第二份證據。


    “審判長,原告出示的第二份證據是生產廠方提供的銅線材出廠單據。從這份單據可以看出,廠方是將**噸銅材買給了原告,而並非被告。此份單據證明,被告與廠方之間,並不存在直接的買賣關係。”


    “被告律師,原告方的這份單據你方承認嗎?”


    被告律師接過了貨物單據,隻見他咪著眼睛,正麵看看,反麵看看。也不知他在瞎琢磨著什麽,嘴角還在不停的微微蠕動,像是在認認真真的喃喃自語。好些次,看樣子是就要張口發言了,可就在大家翹首以待的時候,又低下了他那顆劣棗歪瓜一般的頭。或許,他僅僅是故弄玄虛。也有另外一種可能,那就是他純粹是為了托延時間。


    “審判長,首先,被告認為這張單據的真實性有待查實。其次,被告認為此單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按理說,被告律師應當解釋一下為什麽他對單據存在質疑以及他認為沒有關聯性方麵的原因,可他卻來了一個急刹,對於一係列本應該祥加陳述的內容緘口不語了。更怪異的是,審判長從被告律師手中接過了這張單據後,居然有如和被告律師是從同一個模子出來一般,拿著這一紙並不複雜的單據,也煞有介事的認真研究起來。原告律師有意咳嗽了一聲,審判長這才將單據放在了桌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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