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拉丁文:法律,國王,百姓。
假使是在今天,秘密逮捕就會使英國人大吃一驚;可是在當時,這是警察局常用的一種辦法。追溯上去,甚至在喬治二世時代,特別是對一些微妙的案件,就已經出現了這一類違反人身保障法1的事例。在法國用的是“皇上的拘票”。有人控告華爾波2曾經用這個辦法逮捕,或者讓人逮捕科西嘉王奈霍夫,結果他不得不出庭替自己辯護。不過這個案子可能沒有什麽根據,因為科西嘉王是被他的債權人扔到監獄裏去的。
1指英國一六七九年頒行的人身保障法。
2英國輝格黨的首領,在喬治一世及喬治二世時任內閣首相。
秘密監禁在德國的聖凡姆非常流行。日耳曼的習慣準許這樣做。因為英國的古法一半是從日耳曼的習慣來的,另外的一半是從諾曼底人的習慣來的,在某種情況之下,可以說後者跟前者不謀而合。如斯帝尼安的皇宮警察署主管叫做“皇家緘默看守人”,silentiarius_imperialis。英國的官吏實行這種秘密監禁,是以諾曼底人的條例為根據的,如:canestrant,sergentes_sibnt。――sergenter_agere,id_est_tacere1。(.好看的小說)他們引用倫杜甫斯?薩加克斯的著作第十六節:facit_imperator_silentium2。他們引用腓力浦國王一三○七年的憲章:multos_teneblmus_bastonerios_qui,obmutescentes,sergentare_valeant3。他們引用英國亨利一世的訓令第五十三章:surge_signo_jussus。taciturnior_esto。hoc_est_esse_in_captione_regis4。他們對下麵這段訓令特別引為驕傲,它簡直可以說是英國古代封建製度的不打自招:“子爵之下設杖劍家臣,他們必須嚴懲所有和歹徒結夥的人,有殺人嫌疑的人,逃犯,以及已經判決的罪犯……必須嚴厲而秘密地鎮壓他們,使善良的百姓能夠安居樂業,作惡多端的人無法害人。”這樣的逮捕叫做“執劍隊的拘捕”(參閱《諾曼底古習慣法》第一部第一卷第二章)。除此以外,法學家還常常引用in_charta_ludovici_hutini_pro_normannis5的servientesspathae6。servientes_spathae。[.超多好看小說]這兩個字慢慢變成拉丁土話,以後就變成我們方言裏的sergentes_spadae。7了。
1拉丁文:犬吠;官吏不聲不響。――官吏的工作應該不聲不響。
2拉丁文:皇帝使國內緘默不語。
3拉丁文:我們手裏應該拿著許多一聲不響的履行職務的棍子。
4拉丁文:希以此記建立秩序。必須秘密進行。此乃朕意。
5拉丁文:魯多維古斯?胡迪尼的《論諾曼底人》。
6拉丁文:《杖劍家臣篇》。
7古法文:非軍職的機關人員。
秘密逮捕跟下令通緝完全不同,這說明必須保持緘默,直到把案子某些模糊的地方完全弄清楚為止。
意思是說:這是保留問題。
也就是說,在警察局的活動裏,有一定分量的國家利益在內。
私法的這個“私”字的意思是說“禁止旁聽”,這四個字也適用於這一類的逮捕。
有的編年史作者說愛德華三世就是采取這樣的辦法,下令把毛梯摩從他的母親法國的伊撒伯爾的床上抓走的。這兒又是一個疑竇,因為他在被捕以前還在他自己的城市反抗敵人的圍攻呢。
“製造國王的人1”華雷克就高興用這個方式“抓人”。
1理查?約克、愛德華四世和亨利都是被他捧上王位的,故有此綽號。
克倫威爾也采用這個辦法,特別是在康諾特州;多爾蒙伯爵的親戚特來裏一阿爾克羅就是被他這樣緘默謹慎地抓起來的。
法院簽署的這種拘束人身自由的片麵文件,與其說是拘捕狀,下如說是傳票。
有的時候這不過是一個傳訊的方法,為了對被傳的人表示適當的尊重,命令所有的人都保守秘密。
老百姓呢,他們不了解這個區別,所以覺得特別可怕。
我們不要忘記,當時的英國並不是一七○五年的英國,更不是很久以後的今日的英國。總的說來,當時的事情非常不明確,有的時候甚至是處在高壓狀態;丹尼爾?笛福曾經嚐過號枷示眾的滋味,關於英國社會的特征,他在什麽地方寫過這句話:“法律的鐵掌。”這兒不但有法律,而且還有專橫獨裁。請讀者想一想:斯梯爾1被趕出議會;洛克被趕下講壇;霍布斯2和吉本3逼得不能不逃走;查理?丘吉爾4,休謨5和普利斯特萊6遭受迫害;強?威爾克斯7被關在倫敦塔裏。如果把“煽動性的誹謗”法的犧牲者都列舉出來,名單就太長了。差不多整個的歐洲都有這一類的案件,當時各國的警察作風都是一個樣子。英國允許官家嚴重侵害所有的權利;請回憶一下“穿鐵甲的新聞記者”好了。在十八世紀,路易十五在畢伽底來把他不歡喜的作家都弄回來。不錯,喬治二世也是在歌劇院的大廳裏把那個“覬覦王位的家夥”抓走的。這是兩條很長的胳膊;法國國王的胳膊能伸到倫敦會,英國國王的也能伸到巴黎去。這就是他們的自由。
1斯梯爾(1672―1729),英國戲劇作家,新聞記者。
2霍布斯(1588―1679),英國哲學家。
3吉本(1737―1794),英國曆史學家。
4查理?丘吉爾(1731―1764),英國諷刺詩人。
5休謨(1711―1776),英國哲學家,曆史學家。
6普利斯特萊(1733―1804),英國科學家。
7英國政治家,政論家。
我們再補充一下,他們很高興在監獄裏把囚犯弄死。障眼法跟酷刑結合起來。當時的英國居然采用這種醜惡策略。一個願意有所改進的偉大民族,結果卻選了個最糟的辦法;放在它麵前的,這邊是過去,另一邊是進步,可他卻看花了眼睛,把黑夜當成了白天;這對整個世界來說,實在是一件怪事。
假使是在今天,秘密逮捕就會使英國人大吃一驚;可是在當時,這是警察局常用的一種辦法。追溯上去,甚至在喬治二世時代,特別是對一些微妙的案件,就已經出現了這一類違反人身保障法1的事例。在法國用的是“皇上的拘票”。有人控告華爾波2曾經用這個辦法逮捕,或者讓人逮捕科西嘉王奈霍夫,結果他不得不出庭替自己辯護。不過這個案子可能沒有什麽根據,因為科西嘉王是被他的債權人扔到監獄裏去的。
1指英國一六七九年頒行的人身保障法。
2英國輝格黨的首領,在喬治一世及喬治二世時任內閣首相。
秘密監禁在德國的聖凡姆非常流行。日耳曼的習慣準許這樣做。因為英國的古法一半是從日耳曼的習慣來的,另外的一半是從諾曼底人的習慣來的,在某種情況之下,可以說後者跟前者不謀而合。如斯帝尼安的皇宮警察署主管叫做“皇家緘默看守人”,silentiarius_imperialis。英國的官吏實行這種秘密監禁,是以諾曼底人的條例為根據的,如:canestrant,sergentes_sibnt。――sergenter_agere,id_est_tacere1。(.好看的小說)他們引用倫杜甫斯?薩加克斯的著作第十六節:facit_imperator_silentium2。他們引用腓力浦國王一三○七年的憲章:multos_teneblmus_bastonerios_qui,obmutescentes,sergentare_valeant3。他們引用英國亨利一世的訓令第五十三章:surge_signo_jussus。taciturnior_esto。hoc_est_esse_in_captione_regis4。他們對下麵這段訓令特別引為驕傲,它簡直可以說是英國古代封建製度的不打自招:“子爵之下設杖劍家臣,他們必須嚴懲所有和歹徒結夥的人,有殺人嫌疑的人,逃犯,以及已經判決的罪犯……必須嚴厲而秘密地鎮壓他們,使善良的百姓能夠安居樂業,作惡多端的人無法害人。”這樣的逮捕叫做“執劍隊的拘捕”(參閱《諾曼底古習慣法》第一部第一卷第二章)。除此以外,法學家還常常引用in_charta_ludovici_hutini_pro_normannis5的servientesspathae6。servientes_spathae。[.超多好看小說]這兩個字慢慢變成拉丁土話,以後就變成我們方言裏的sergentes_spadae。7了。
1拉丁文:犬吠;官吏不聲不響。――官吏的工作應該不聲不響。
2拉丁文:皇帝使國內緘默不語。
3拉丁文:我們手裏應該拿著許多一聲不響的履行職務的棍子。
4拉丁文:希以此記建立秩序。必須秘密進行。此乃朕意。
5拉丁文:魯多維古斯?胡迪尼的《論諾曼底人》。
6拉丁文:《杖劍家臣篇》。
7古法文:非軍職的機關人員。
秘密逮捕跟下令通緝完全不同,這說明必須保持緘默,直到把案子某些模糊的地方完全弄清楚為止。
意思是說:這是保留問題。
也就是說,在警察局的活動裏,有一定分量的國家利益在內。
私法的這個“私”字的意思是說“禁止旁聽”,這四個字也適用於這一類的逮捕。
有的編年史作者說愛德華三世就是采取這樣的辦法,下令把毛梯摩從他的母親法國的伊撒伯爾的床上抓走的。這兒又是一個疑竇,因為他在被捕以前還在他自己的城市反抗敵人的圍攻呢。
“製造國王的人1”華雷克就高興用這個方式“抓人”。
1理查?約克、愛德華四世和亨利都是被他捧上王位的,故有此綽號。
克倫威爾也采用這個辦法,特別是在康諾特州;多爾蒙伯爵的親戚特來裏一阿爾克羅就是被他這樣緘默謹慎地抓起來的。
法院簽署的這種拘束人身自由的片麵文件,與其說是拘捕狀,下如說是傳票。
有的時候這不過是一個傳訊的方法,為了對被傳的人表示適當的尊重,命令所有的人都保守秘密。
老百姓呢,他們不了解這個區別,所以覺得特別可怕。
我們不要忘記,當時的英國並不是一七○五年的英國,更不是很久以後的今日的英國。總的說來,當時的事情非常不明確,有的時候甚至是處在高壓狀態;丹尼爾?笛福曾經嚐過號枷示眾的滋味,關於英國社會的特征,他在什麽地方寫過這句話:“法律的鐵掌。”這兒不但有法律,而且還有專橫獨裁。請讀者想一想:斯梯爾1被趕出議會;洛克被趕下講壇;霍布斯2和吉本3逼得不能不逃走;查理?丘吉爾4,休謨5和普利斯特萊6遭受迫害;強?威爾克斯7被關在倫敦塔裏。如果把“煽動性的誹謗”法的犧牲者都列舉出來,名單就太長了。差不多整個的歐洲都有這一類的案件,當時各國的警察作風都是一個樣子。英國允許官家嚴重侵害所有的權利;請回憶一下“穿鐵甲的新聞記者”好了。在十八世紀,路易十五在畢伽底來把他不歡喜的作家都弄回來。不錯,喬治二世也是在歌劇院的大廳裏把那個“覬覦王位的家夥”抓走的。這是兩條很長的胳膊;法國國王的胳膊能伸到倫敦會,英國國王的也能伸到巴黎去。這就是他們的自由。
1斯梯爾(1672―1729),英國戲劇作家,新聞記者。
2霍布斯(1588―1679),英國哲學家。
3吉本(1737―1794),英國曆史學家。
4查理?丘吉爾(1731―1764),英國諷刺詩人。
5休謨(1711―1776),英國哲學家,曆史學家。
6普利斯特萊(1733―1804),英國科學家。
7英國政治家,政論家。
我們再補充一下,他們很高興在監獄裏把囚犯弄死。障眼法跟酷刑結合起來。當時的英國居然采用這種醜惡策略。一個願意有所改進的偉大民族,結果卻選了個最糟的辦法;放在它麵前的,這邊是過去,另一邊是進步,可他卻看花了眼睛,把黑夜當成了白天;這對整個世界來說,實在是一件怪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