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5章 上市公司(二)
NBA2000之金錢帝國 作者:龜道人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德國上市公司的股票分配如下。
國內上市:本土財團a,掌控本土b公司27.o4%的記名股票,本土外放無記名股票24.96%。
國外寄賣上市:國外財團x最多擁有23.96%的記名股票,股市外放無記名股票23.o4%股票。
不管是誰,國內國外雙管齊下,最多收購48%的無記名股票,依然無法進入董事會。
故此,國外財團x的不管怎麽出售,分配出多少個股東,有多少人擠進董事會都無關緊要,依然無法完成收購本土b公司,最多讓你監管財務權,或管理b公司旗下的部分產業。
嚴謹保守的德國佬就是這樣玩“雙重上市”,有問題嗎?!
當然,這個“全球性股票”和“雙重上市”的談判比較麻煩。
曲線救國,也有另一種簡易形式,同行於全球多個國家。
比如:國內不上市,改成行內部原始股(無記名股票),讓公司員工的親戚朋友以及政府部門的領導家屬隨意搶購就是了。至於記名股票,隻要持有本國護照之人都可以參與進來,反正股東大會多少人都無所謂。
本土財團a的控股方a1隻需要掌控27.o4%的本土b公司股份,就可以牢牢的把持本土b公司的董事會;再延伸一下,控股份a1的個人法人,隻需要掌控14.o6的本土b公司的股份,就可以隨意選派b公司的董事長了!
前文已經講過:控股方a1的個人法人,隻需要掌控14.o6的本土b公司的股份,就可以牢牢的把持董事會任名大選。
如此一來,捆住了本土財團,防止了資金外流,又可以獲得最大利潤,一舉六七**得啊!
按照52%的絕對安全控股線,再延伸一下。
假設:控股方a1為公司法人,而公司的控股方是1,即1擁有7.312%的b公司股份,便可以掌控b公司的資產。
這就是一個區區幾億美金身價之人,可以掌控百億資產的跨國公司的奧秘!
假設,一級公司b,旗下有資金投入完全相同的j家二級公司,以及資金投入完全相同而串聯的k家三級子公司,按照48%的擴股規則,最多可席卷的資本如下。
b公司資本:1。
j家二級子公司資本席卷為:j*(48/52)。
k家三級子公司資本席卷為:k*(48/52)*j*(48/52)。
代入函數,j家為6,k家為5o。
最大席卷資本為:256.62倍。
理想模式是:1隻需要出資o.o7312,就可以掌控256.62的資產,整整倍的差額啊!
在新聞中,往往看到一個僅僅擁有7.32%股份,身價5億美金的大亨,掌控著一個百億美金的商業帝國,一點也不稀奇。
當然,隨著b公司後期運營追加投資的數額不同,營業收入的不同,各國關稅和扶持政策的不同,二級子公司的資產就會出現巨大的差異,三級子公司或高展,或二三年就破產,或成了填不滿的錢坑。
目前,資本高展的地方,是包含11個國家的歐共體,包含164個國家的to組織,包含(美國、加拿大、墨西哥)的北美自由貿易區。
o1年12月11日開始,華夏才正式加入to,目前市場開放程度較低。
o5年,北美、南美和加勒比海所有國家(古巴除外)共34個國家組成的美洲自由貿易區才會正式成立。
由此可見,o5年之後,將進入各種資本同時瘋狂搶占全球市場的大時代。
話歸正題。
一個公司的興起往往和頭腦敏銳的創始人或某一代董事長兼ceo息息相關,他打造了公司的靈魂,讓公司進入了高擴張的階段,由此誕生了一種有一種特權股票,固定股份比例,不管公司如何擴張,股份比率不變。
通常稱之為:不可稀釋的創始人股。
這個創始人股可以繼承給家人或子孫,股份比率不變;但是一經出售,就轉變成了普通的記名股票,失去了特權。當然,價額可能賣到實際市值的數倍。
在公司未上市之前,這個創始人股最高可定為52%。
當公司上市之後,這個創始人股,卻有了固定的限額。
前文講過控股規則:本土財團a掌控27.o4%,國外財團掌控23.96%,差額是3.o8%,考慮到1%的絕對優勢,故此,最多允許保留2.o8%的創始人股,可以不在本土財團a的捆綁之列。
再多,也隻是給後人提前留一點可以出售股份而已,又不利於新老板的擴張計劃,早晚都得被迫賣掉。
比如:喬布斯,個人實際持有蘋果55萬股股份,折合o.586%的股份。
這個o.586%的股份,就是標準的創始人股。
喬布斯被踢出蘋果之後,為了二次創業,不得不以另一種“委托1o年”的另類出租方式,將1.494%的蘋果創始人股租給了迪士尼集團的董事長兼ceo邁克爾—艾斯納。
對於蘋果著這樣的公司來說,1o年後展成什麽樣,鬼也不清楚。
邁克爾—艾斯納手裏捏著喬布斯的“命根子”,一旦出售,喬布斯的後人就再也沒有了爭奪蘋果的資本了,故此喬布斯雖然也捏著11.3%的迪士尼股份,是最大的個人股東,照樣不敢輕舉妄動。
在商業大戰中,稱之為“蛇咬尾”,寓意是,兩條蛇互相咬住了對方的尾巴!
這種局麵,很像是貪官手裏總是捏著上司的把柄一樣,並稱之為“護身符”,關鍵時刻上司下黑手,我就魚死網破,哼哼,嘿嘿,嗬嗬!
比如:並購後的aol——時代華納集團,兩位創始人分享2.o8%的創始人股。史蒂夫—凱斯和丹—羅根,各自擁有1.o4%的創始人股。雙方互相限製,誰也甭想多拿一點,嗬嗬!
問題是,阿迪達斯的創始人股在誰手裏?
這個,才是進入阿迪董事會的敲門磚!(未完待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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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上市:本土財團a,掌控本土b公司27.o4%的記名股票,本土外放無記名股票24.96%。
國外寄賣上市:國外財團x最多擁有23.96%的記名股票,股市外放無記名股票23.o4%股票。
不管是誰,國內國外雙管齊下,最多收購48%的無記名股票,依然無法進入董事會。
故此,國外財團x的不管怎麽出售,分配出多少個股東,有多少人擠進董事會都無關緊要,依然無法完成收購本土b公司,最多讓你監管財務權,或管理b公司旗下的部分產業。
嚴謹保守的德國佬就是這樣玩“雙重上市”,有問題嗎?!
當然,這個“全球性股票”和“雙重上市”的談判比較麻煩。
曲線救國,也有另一種簡易形式,同行於全球多個國家。
比如:國內不上市,改成行內部原始股(無記名股票),讓公司員工的親戚朋友以及政府部門的領導家屬隨意搶購就是了。至於記名股票,隻要持有本國護照之人都可以參與進來,反正股東大會多少人都無所謂。
本土財團a的控股方a1隻需要掌控27.o4%的本土b公司股份,就可以牢牢的把持本土b公司的董事會;再延伸一下,控股份a1的個人法人,隻需要掌控14.o6的本土b公司的股份,就可以隨意選派b公司的董事長了!
前文已經講過:控股方a1的個人法人,隻需要掌控14.o6的本土b公司的股份,就可以牢牢的把持董事會任名大選。
如此一來,捆住了本土財團,防止了資金外流,又可以獲得最大利潤,一舉六七**得啊!
按照52%的絕對安全控股線,再延伸一下。
假設:控股方a1為公司法人,而公司的控股方是1,即1擁有7.312%的b公司股份,便可以掌控b公司的資產。
這就是一個區區幾億美金身價之人,可以掌控百億資產的跨國公司的奧秘!
假設,一級公司b,旗下有資金投入完全相同的j家二級公司,以及資金投入完全相同而串聯的k家三級子公司,按照48%的擴股規則,最多可席卷的資本如下。
b公司資本:1。
j家二級子公司資本席卷為:j*(48/52)。
k家三級子公司資本席卷為:k*(48/52)*j*(48/52)。
代入函數,j家為6,k家為5o。
最大席卷資本為:256.62倍。
理想模式是:1隻需要出資o.o7312,就可以掌控256.62的資產,整整倍的差額啊!
在新聞中,往往看到一個僅僅擁有7.32%股份,身價5億美金的大亨,掌控著一個百億美金的商業帝國,一點也不稀奇。
當然,隨著b公司後期運營追加投資的數額不同,營業收入的不同,各國關稅和扶持政策的不同,二級子公司的資產就會出現巨大的差異,三級子公司或高展,或二三年就破產,或成了填不滿的錢坑。
目前,資本高展的地方,是包含11個國家的歐共體,包含164個國家的to組織,包含(美國、加拿大、墨西哥)的北美自由貿易區。
o1年12月11日開始,華夏才正式加入to,目前市場開放程度較低。
o5年,北美、南美和加勒比海所有國家(古巴除外)共34個國家組成的美洲自由貿易區才會正式成立。
由此可見,o5年之後,將進入各種資本同時瘋狂搶占全球市場的大時代。
話歸正題。
一個公司的興起往往和頭腦敏銳的創始人或某一代董事長兼ceo息息相關,他打造了公司的靈魂,讓公司進入了高擴張的階段,由此誕生了一種有一種特權股票,固定股份比例,不管公司如何擴張,股份比率不變。
通常稱之為:不可稀釋的創始人股。
這個創始人股可以繼承給家人或子孫,股份比率不變;但是一經出售,就轉變成了普通的記名股票,失去了特權。當然,價額可能賣到實際市值的數倍。
在公司未上市之前,這個創始人股最高可定為52%。
當公司上市之後,這個創始人股,卻有了固定的限額。
前文講過控股規則:本土財團a掌控27.o4%,國外財團掌控23.96%,差額是3.o8%,考慮到1%的絕對優勢,故此,最多允許保留2.o8%的創始人股,可以不在本土財團a的捆綁之列。
再多,也隻是給後人提前留一點可以出售股份而已,又不利於新老板的擴張計劃,早晚都得被迫賣掉。
比如:喬布斯,個人實際持有蘋果55萬股股份,折合o.586%的股份。
這個o.586%的股份,就是標準的創始人股。
喬布斯被踢出蘋果之後,為了二次創業,不得不以另一種“委托1o年”的另類出租方式,將1.494%的蘋果創始人股租給了迪士尼集團的董事長兼ceo邁克爾—艾斯納。
對於蘋果著這樣的公司來說,1o年後展成什麽樣,鬼也不清楚。
邁克爾—艾斯納手裏捏著喬布斯的“命根子”,一旦出售,喬布斯的後人就再也沒有了爭奪蘋果的資本了,故此喬布斯雖然也捏著11.3%的迪士尼股份,是最大的個人股東,照樣不敢輕舉妄動。
在商業大戰中,稱之為“蛇咬尾”,寓意是,兩條蛇互相咬住了對方的尾巴!
這種局麵,很像是貪官手裏總是捏著上司的把柄一樣,並稱之為“護身符”,關鍵時刻上司下黑手,我就魚死網破,哼哼,嘿嘿,嗬嗬!
比如:並購後的aol——時代華納集團,兩位創始人分享2.o8%的創始人股。史蒂夫—凱斯和丹—羅根,各自擁有1.o4%的創始人股。雙方互相限製,誰也甭想多拿一點,嗬嗬!
問題是,阿迪達斯的創始人股在誰手裏?
這個,才是進入阿迪董事會的敲門磚!(未完待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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