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林洛未來是否能打出來的問題。


    華為市場部總監張弘威想了一會,隨後說道:


    “我堅定認為,林洛一定可以打出來的,因為他身上有那種為華夏人爭氣的誌氣。”


    “可是,如果出現了什麽意想不到的事情呢?比如受傷,這可是每個運動員都必須經曆的事情。”


    張弘威說道:“其實,退一萬步講,難道我們請其他的明星就沒有風險了嗎?而且,我認為把錢投在一個不斷努力變好的球員上,確實是比投給一個頂流明星要靠譜的多。你想想,那些頂流明星,多少一夜之間變得一文不值的。就因為他們除了懂得撈錢之外,整天的酒會選妃,一個不好反而連累了我們。”


    助理點頭道:“總監,你說的有道理。是我想得太簡單了。”


    ……


    當天的下午,林洛和比爾來到了約定的地點。


    跟華為前來談判的人認識以後,張弘威將合同遞了過來。


    比爾和林洛立刻認真閱讀起合同裏每一個條款。


    合同看起來應該是沒有什麽問題。


    但是,當他們看到合同的金額的時候,他們兩人都驚呆了。


    “5年8000萬人民幣?!”


    林洛哪怕是相當地確定,等本賽季結束,他的身價一定會翻幾倍的提升。


    但是,以他當下的名氣,再加上他接二連三惹下的事端,根本不可能值華為給出的價碼。


    比爾可是之前提醒過林洛,他認為華為會用近期的一些事情,在合同上猛力壓價。


    沒想到,華為不僅沒有壓價,反而給出了一個高價碼。


    他們真沒有想到華為會如此的慷慨。


    張弘威見到林洛有些驚訝的表情頓時笑了,說道:


    “難道,你對這個金額是存在異議的?沒有問題,我們還可以再談。”


    林洛搖頭道:“當然不是的,我隻是很驚訝,我能值這麽多錢嗎?”


    這個合同可不僅僅是表麵上的8000萬。


    後麵還有一些附件條款。


    比如:


    附加條款1:在合同期限內,如果乙方兩次進入全明星,那麽代言費提升1000萬人民幣。


    附加條款2:在合同期限內,乙方以核心球星的身份兩次帶隊打進總決賽,那麽代言費提升1000萬人民幣。


    附加條款3:在合同期限內,乙方和核心球星身份獲得總冠軍一次,則代言費增加3000萬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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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附加條款,是可以在金額上疊加生效的。


    也就是,如果林洛真的滿足了以上所有的條件,他的代言費足足達到了1.3億人民幣啊!


    雖然說,在五年時間裏兩次打進總決賽,並獲得一次總冠軍的條件,確實不算輕鬆。


    這是需要一定運氣成分的。


    不過,擁有著係統加持的林洛,對於五年之內奪得總冠軍的事情,可謂是信心十足的。


    而對於五年之內兩次進入全明星的條件,對當下的林洛來說就並不是一件難事了。


    隻要他能保持當下的表現,下個賽季基本就能穩穩地進入全明星。


    這是沒有什麽爭議的事情。


    張弘威見林洛並沒有算計和心機,直接將自己內心的想法袒露了出來,他也開心地笑道:


    “現在看起來可能是很多,但是隻要過去一段時間,我相信這個價格我們就是血賺了。”


    兩人身邊的比爾和華為助理,都是一臉懵逼。


    談合同不是一般都是唇槍舌劍、鬥智鬥勇、爾虞我詐、猶如戰場的嗎?


    特別是這種上億的合同,不是應該寸金必爭,爭得麵紅耳赤,而且至少經過十幾輪的“較量”才能最終達成意見的嗎?


    你們這是商業談判嗎?


    怎麽給我們感覺,你們像是誌同道合的好朋友,在喝茶聊天呢?


    像林洛。


    既然你對這個價格很意外,你是不是應該很好的隱藏你內心的滿意,然後繼續提出更高的價碼呢?


    你怎麽可以將自己的真實想法就這麽輕易地吐露出來呢?


    像張弘威。


    你為什麽不用最近發生的事情來壓價呢?一旦林洛獅子大開口,難道你也會答應嗎?


    合同真的還可以這麽談的嗎?


    你們都是看淡名利的高人嗎?


    其實,林洛對張弘威是有一定了解的,他知道這個總監是一個豪爽的性格。


    張弘威對林洛其實也有一些了解,並且還對林洛非常有好感。


    所以,這個合同可謂雙方很快默契地達成了一致。


    雙方都欣賞彼此,而且都是很理性而睿智的人。


    當天下午,雙方又一次仔細核對了一遍合同。


    將某些條款進行了一定的調整。


    晚上各自回到房間後,都再次自信研究了所有合同的內容。


    次日中午,雙方再次碰麵。


    林洛在保證沒有任何問題的情況下,果斷地簽字畫押了。


    而就在他簽字的兩個小時以後,第一筆2400萬人民幣的代言款就打到了他的賬戶上。


    ……


    代言合同上寫著8000萬人民幣,不過這說的是稅前的金額。


    如果刨除40%的稅金,那就隻有4800萬元了。


    而按照合同要求,在拍廣告之前,華為公司需要先支付給林洛一半的款項,也就是2400萬元。


    代言費的稅率如此之高,也難怪很多明星選擇偷稅漏稅。


    當然,作為一個公眾人物,這種行為雖然符合邏輯,但是在道德和公理上都是站不住腳的。


    作為一個公眾人物,你在獲得巨額收入的時候,就要清楚,你賺的錢裏麵就有公眾人物責任的錢。


    所以,有很多公眾人物因為偷稅漏稅而接受封殺和罰款,其實也是咎由自取。


    少賺一點錢也不是不賺錢,為什麽要昧著良心虧了國家的錢呢?


    如果沒有國家的興旺發達,你們明星還有機會賺那些無知而幸福的粉絲們的錢嗎?


    不交稅的公眾人物,就是沒有良心!


    而林洛顯然是一個有良心有良知的公眾人物。


    即使稅率高達40%,林洛也覺得:這個錢他交的自豪!


    能用自己的收入,為國家的興旺貢獻自己的力量,這恐怕是每個華夏人應盡的責任和驕傲。


    林洛很清楚一點。


    作為一個華夏人,在這個世界上,最親近的地方就是祖國。


    在祖國的庇護下,他漸漸長大。


    那麽,他自然希望這個生他養他的地方,因為他自己而更加的興旺發達。


    祖國每強大一分,在全國各地的華夏人就會更有底氣。


    當祖國真的屹立於世界金字塔頂端的時候,恐怕也就沒有人會敢於用歧視和偏見來對待華夏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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