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收割韭菜
人在東京,絕世猛龍也怕柴刀 作者:花皮的皮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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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藤健一——————起源於由首相佐藤榮作領導的“佐藤派”,1972年改組為由首相田中角榮領導的田中派,1987年改組為“經世會”,由首相竹下登領導。”
田中和福田係列的清和會是對手敵人,小泉橋本都是出身清和。
知道這是井田橫在
來到網町三井俱樂部。
一道道目光
心裏很想說,不就是幾個本子嘛有什麽了不起。
作為慶大的學生,東芝的背景他還是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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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友(始創於1590年)和三井(始創於1673年)是最老牌的日本家族企業財閥,興起於明治維新之前的德川幕府時期(1603-1868 年)。
三菱的起步相對較晚,是從明治初期由岩崎彌太郎所創建的一個海運公司開始的。
明治維新之前,日本處於發展緩慢的封建社會時期,三井、住友等這樣已經持續了200多年時間的企業,都是100%的家族所有。完整、嚴格的家族憲章為其企業治理的基本原則。
明治政府為日本的傳統家族企業和當時新興的家族企業成長為大型的財閥企業集團提供了第一推動力,否則難以想象日本的家族企業何以如此強盛,並發展成為國家經濟的統治性力量。
明治維新中,日本政府出資興辦了大量的工礦企業,但這導致了政府的大量負債。
為了解決政府的財務負擔過重問題,1880年明治政府大規模,但同時也是低廉地出售“國有企業”。三井、三菱、住友等當時已經有一定實力的家族企業都從中購買了一些重要企業,從而各自掌握了一些日本的重要產業,如鋼鐵、煤炭、水泥、金屬、機械、造船和紡織等等。
很多研究日本的學者認為,這是日本財閥的真正“起點”。正是這些產業,尤其是礦山,為這些家族企業的擴張、進入其他領域提供了持續穩定的現金流支撐。
如同中國的紅頂商人一樣,財閥家族與明治政府也發展出了類似的一種互相支撐、互相利用的互惠關係。
如三井家族通過在最初幾年的困難時期裏大力支持了明治維新運動而得到政府的信任,承擔明治政府的金庫代理業務。
這使其發展出了龐大的全國性的分支網絡。三井物產,獲得了日本國有煤礦優質煤出口業務的壟斷經營權。當時這些煤出口到中國,利潤十分豐厚,1876年為此建立的上海辦事處就是三井走出日本的第一站。
業務擴張和引入優秀的家族外人才這兩方麵的需要,導致這些家族企業開始以組建新形式的企業——公司的方式開疆拓土,從事新事業。
開始吸收家族之外的股權資本,包括公眾資本,但是家族保持控股地位。
這樣逐漸形成了最上層是家族,家族持有絕大多數股權的財閥總公司(本社),往下是一層、二層、三層,並構成了層層控股的企業金字塔。
1945年,財閥被解散時,四大財閥企業集團中,三井和三菱的本社——母公司也都已經不是100%的財閥持有。
三井和三菱是家族、財閥的第一層下屬企業和財閥外股東共同持有本社的股份。
三井是三井家族持有63.6%的本社(三井合名)股份,加上第一層下屬企業,財閥總體持有64.5%的本社股份。三菱是家族持有47.8%的本社(三菱合資)股份,加上第一層下屬企業財閥總體持有58.6%。這種股權集中控製的程度基本跟當前中國的上市公司差不多,也被認為是開放股權的第一步。
直到被解散時,住友和安田的本社股權仍然是封閉的。安田是家族100%持有本社(安田保善社)股權,住友則是家族持有 83.3%的本社(住友合資)股權,第一層企業持有另外的16.7%。
我們可以按外部人持有其本社股權比例給四大財閥的股權開放程度排序:三菱、三井、住友和安田。
財閥下屬子公司和孫公司的股權開放程度要比母公司大很多,就對一級子公司的財閥控股程度來說,由高到低依次三井、三菱、安田和住友。
二級子公司——孫公司的財閥控製程度由高到低依次是三菱、三井、住友和安田。
戰後日本企業的交叉持股本身有相當一部分直接就是財閥的“遺產”。在主要靠自我融資,資本相對短缺而又要保持控製的情況下,財閥下屬企業之間已經存在著大量的相互持股現象。
以被解散時住友的主要企業股權結構為例:住友銀行除住友家族和住友本社分別持有11.3%和24.1%的股份之外,其他住友公司持有16.7%,這樣合計起來就保持了52.1%的控股權。
住友信托銀行的主要股東則是住友銀行,住友家族、本社和其他住友公司是其小股東,總計持有 45%。
住友起家產業和核心企業——住友金屬礦產的股權控製比較嚴,家族直接持有53.4%,然後是住友本社持有26.6%,加上住友銀行和其他住友公司總計100%,完全為財閥自己擁有。
我們從住友的主要企業都可以看到類似的持股結構,而在解散財閥的過程中,隻是解散了本社,並把家族持有的企業股份轉賣給了公眾,但沒有涉及下屬企業相互持有的部分。
解散財閥的結果,就是把表3中的住友家族和住友本社兩個集中持有的股東變成了分散持有的公眾股東。公眾可以在短時間內就持有大量股份,卻難以在短時間內就學會做企業的股東。
而且戰後日本普通民眾極為貧困,以至1949年東京證券交易所重新開業之後,民眾蜂擁而至,出售股票,為日本企業增加法人相互持股提供了充分的股票來源供給。
正是財閥家族股份轉賣給公眾後股權高度分散所帶來的並購威脅,以及“父母去世了,兄弟姐妹要互相幫助”這一財閥集團企業的文化遺產和經理情感要素等等,共同推動了戰後日本企業的法人相互持股和安定股東製度的形成。
以至到了1991年,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合計持有日本公司全部股票的比例達到70%,正好把1949年個人占有70%的狀態翻過來了。
可以說,交叉持股是戰後日本企業在其獨特的製度、文化遺產和曆史條件約束下所“生成”出來的一種在股權分散條件下,保持企業控製權的做法。我們習慣上籠統地說,英美模式是股權分散而日德模式是股權集中,這是很不準確的。事實上,日本是這個世界上除了美國和英國之外,公司股權分散程度第三高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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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菱的起步相對較晚,是從明治初期由岩崎彌太郎所創建的一個海運公司開始的。
明治維新之前,日本處於發展緩慢的封建社會時期,三井、住友等這樣已經持續了200多年時間的企業,都是100%的家族所有。完整、嚴格的家族憲章為其企業治理的基本原則。
明治政府為日本的傳統家族企業和當時新興的家族企業成長為大型的財閥企業集團提供了第一推動力,否則難以想象日本的家族企業何以如此強盛,並發展成為國家經濟的統治性力量。
明治維新中,日本政府出資興辦了大量的工礦企業,但這導致了政府的大量負債。
為了解決政府的財務負擔過重問題,1880年明治政府大規模,但同時也是低廉地出售“國有企業”。三井、三菱、住友等當時已經有一定實力的家族企業都從中購買了一些重要企業,從而各自掌握了一些日本的重要產業,如鋼鐵、煤炭、水泥、金屬、機械、造船和紡織等等。
很多研究日本的學者認為,這是日本財閥的真正“起點”。正是這些產業,尤其是礦山,為這些家族企業的擴張、進入其他領域提供了持續穩定的現金流支撐。
如同中國的紅頂商人一樣,財閥家族與明治政府也發展出了類似的一種互相支撐、互相利用的互惠關係。
如三井家族通過在最初幾年的困難時期裏大力支持了明治維新運動而得到政府的信任,承擔明治政府的金庫代理業務。
這使其發展出了龐大的全國性的分支網絡。三井物產,獲得了日本國有煤礦優質煤出口業務的壟斷經營權。當時這些煤出口到中國,利潤十分豐厚,1876年為此建立的上海辦事處就是三井走出日本的第一站。
業務擴張和引入優秀的家族外人才這兩方麵的需要,導致這些家族企業開始以組建新形式的企業——公司的方式開疆拓土,從事新事業。
開始吸收家族之外的股權資本,包括公眾資本,但是家族保持控股地位。
這樣逐漸形成了最上層是家族,家族持有絕大多數股權的財閥總公司(本社),往下是一層、二層、三層,並構成了層層控股的企業金字塔。
1945年,財閥被解散時,四大財閥企業集團中,三井和三菱的本社——母公司也都已經不是100%的財閥持有。
三井和三菱是家族、財閥的第一層下屬企業和財閥外股東共同持有本社的股份。
三井是三井家族持有63.6%的本社(三井合名)股份,加上第一層下屬企業,財閥總體持有64.5%的本社股份。三菱是家族持有47.8%的本社(三菱合資)股份,加上第一層下屬企業財閥總體持有58.6%。這種股權集中控製的程度基本跟當前中國的上市公司差不多,也被認為是開放股權的第一步。
直到被解散時,住友和安田的本社股權仍然是封閉的。安田是家族100%持有本社(安田保善社)股權,住友則是家族持有 83.3%的本社(住友合資)股權,第一層企業持有另外的16.7%。
我們可以按外部人持有其本社股權比例給四大財閥的股權開放程度排序:三菱、三井、住友和安田。
財閥下屬子公司和孫公司的股權開放程度要比母公司大很多,就對一級子公司的財閥控股程度來說,由高到低依次三井、三菱、安田和住友。
二級子公司——孫公司的財閥控製程度由高到低依次是三菱、三井、住友和安田。
戰後日本企業的交叉持股本身有相當一部分直接就是財閥的“遺產”。在主要靠自我融資,資本相對短缺而又要保持控製的情況下,財閥下屬企業之間已經存在著大量的相互持股現象。
以被解散時住友的主要企業股權結構為例:住友銀行除住友家族和住友本社分別持有11.3%和24.1%的股份之外,其他住友公司持有16.7%,這樣合計起來就保持了52.1%的控股權。
住友信托銀行的主要股東則是住友銀行,住友家族、本社和其他住友公司是其小股東,總計持有 45%。
住友起家產業和核心企業——住友金屬礦產的股權控製比較嚴,家族直接持有53.4%,然後是住友本社持有26.6%,加上住友銀行和其他住友公司總計100%,完全為財閥自己擁有。
我們從住友的主要企業都可以看到類似的持股結構,而在解散財閥的過程中,隻是解散了本社,並把家族持有的企業股份轉賣給了公眾,但沒有涉及下屬企業相互持有的部分。
解散財閥的結果,就是把表3中的住友家族和住友本社兩個集中持有的股東變成了分散持有的公眾股東。公眾可以在短時間內就持有大量股份,卻難以在短時間內就學會做企業的股東。
而且戰後日本普通民眾極為貧困,以至1949年東京證券交易所重新開業之後,民眾蜂擁而至,出售股票,為日本企業增加法人相互持股提供了充分的股票來源供給。
正是財閥家族股份轉賣給公眾後股權高度分散所帶來的並購威脅,以及“父母去世了,兄弟姐妹要互相幫助”這一財閥集團企業的文化遺產和經理情感要素等等,共同推動了戰後日本企業的法人相互持股和安定股東製度的形成。
以至到了1991年,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合計持有日本公司全部股票的比例達到70%,正好把1949年個人占有70%的狀態翻過來了。
可以說,交叉持股是戰後日本企業在其獨特的製度、文化遺產和曆史條件約束下所“生成”出來的一種在股權分散條件下,保持企業控製權的做法。我們習慣上籠統地說,英美模式是股權分散而日德模式是股權集中,這是很不準確的。事實上,日本是這個世界上除了美國和英國之外,公司股權分散程度第三高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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