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墨家——中國古代的平民學者,任俠、非攻,對我國的科技技術具有重大的貢獻,但由於種種原因幾乎失傳,古小龍為此決心尋找墨家最後的傳人,為光大發揚墨家學說及武術貢獻力量。求點擊求打賞求訂閱求月票!
第八十九篇尋找墨家?
古小龍遍訪c國武術界,特別是在拜訪完少林、武當、峨眉這些c國武術界的領軍派別後,更是聲名大振,整個c國武術界都知道有一個“太極少俠”,通曉各門各派武功,內功更是達到了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千古第一人的地步。各門各派都希望能夠得到他的耳提麵命的指導,可就在這時這位“太極少俠”卻銷聲匿跡,再也沒有露麵了。原來“太極少俠”古小龍真在做著一件大事,即尋找“墨家”。
墨家,為中國古代春秋戰國時期的諸子百家之一,創始人為墨翟,世稱墨子,墨家之名從創始人而得。之後由於西漢漢武帝的獨尊儒術政策、社會心態的變化以及墨家本身並非人人可達的艱苦訓練、嚴厲規則及高尚思想,墨家在漢武帝在位時代之後基本消失。
墨子姓墨名翟,生卒約公元前四百六十八年~公元前三百七十六年,魯國人。出生社會下層。最初受業於儒家(《淮南子?要略》載:“墨子學儒者之業,受孔子之術。”)。後因不滿儒家維護強權高貴尊尊親親壓抑人性的統治思想,及對儒家強調的繁文縟節和靡財害事的喪葬報有疑慮,故“背周道而用夏政”。強調要學習大禹刻苦儉樸的精神。遂脫離儒家的“其君用之。則安富尊榮”。而創立墨家。墨子為宣傳自己主張,廣收門徒,一般的親信弟子達數百人之多。
儒,墨同為春秋戰國時期顯學(《韓非子?顯學》),當時有“不入於儒,即入於墨”之說。先秦時期,儒、墨兩家曾是分庭抗禮。戰國後期,墨學的影響一度甚至在孔學之上。
墨家同時被視為中國最早的民間結社組織。有著嚴密組織和嚴格紀律,其最高的領袖被稱為“巨子或钜子”,墨家的成員都自稱為“墨者”。墨翟可能是第一代“巨子”。巨子由上代指定,代代相傳,在團體中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墨子服役者百八十人,皆可使赴火蹈刃,死不還踵”(《淮南子?泰族訓》)。
墨者多來自社會下層,以“興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為教育目的,“孔席不暖。墨突不黔”,尤重艱苦實踐。“短褐之衣,藜藿之羹,朝得之,則夕弗得”,“摩頂放踵,利天下,為之”(《孟子?盡心上》)。“以裘褐為衣,以跂蹻(草鞋)為服,日夜不休,以自苦為極”,生活清苦。墨者可以“赴湯蹈刃,死不旋踵”,意思是說至死也不後轉腳跟後退。墨者中從事談辯者,稱“墨辯”;從事武俠者,稱“墨俠”。墨者必須服從巨子的領導,其紀律嚴明,相傳“墨者之法,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呂氏春秋?去私》)。例如巨子腹的兒子殺了人,雖得到秦惠王的寬恕,但仍堅持“殺人者死”的“墨者之法”。
按墨家的規定,被派往各國做官的墨者,必須推行墨家的政治主張;行不通時寧可辭職。另外,做官的墨者要向團體捐獻俸祿,做到“有財相分”。當首領的要以身作則。
墨家是一個有領袖、有學說、有組織的學派,他們有強烈的社會實踐情神。墨者們吃苦耐勞、嚴於律己,把維護公理與道義看作是義不容辭的責任。墨者大多是有知識的勞動者。
戰國後期,匯合成二支:一支注重認識論、邏輯學、幾何學、幾何光學、靜力學等學科的研究,是謂“墨家後學”(亦稱“後期墨家”),另一支則轉化為秦漢社會的遊俠。
前期墨家在戰國初即有很大影響,與楊朱學派並稱顯學。它的社會倫理思想以兼愛為核心,提倡“兼以易別”,反對儒家所強調的社會等級觀念。它提出“兼相愛,交相利”,以尚賢、尚同、節用、節葬作為治國方法。它還反對當時的兼並戰爭,提出非攻的主張。它主張非命、天誌、明鬼,一方麵否定天命,同時又承認鬼神的存在。前期墨家在認識論方麵提出了以經驗為基礎的認識方法,主張“聞之見之”、“取實與名”。它提出三表作為檢驗認識正確與否的方法。(三表:墨子提出的檢驗認識正確與否的標準。三表即“上本之於古者聖王之事”,即以曆史記載的古代聖王的曆史經驗為依據。“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實”,即以眾人的感覺經驗為依據。“廢(發)以為刑政,觀其中國家百姓人民之利”,即以政治實踐的結果是否符合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依據。這是中國哲學史上最早提出的關於真理標準的命題,對後世產生了重要影響。)
後期墨家匯合成二支﹕一支注重認識論、邏輯學、幾何學、幾何光學、靜力學等學科的研究,是謂“墨家後學”(亦稱“後期墨家”),另一支則轉化為秦漢社會的遊俠。前者對前期墨家的社會倫理主張多有繼承,在認識論、邏輯學方麵成就頗豐。後期墨家除肯定感覺經驗在認識中的作用外,也承認理性思維在認識中的作用,對前期墨家的經驗主義傾向有所克服。它還對“故”、“理”、“類”等古代邏輯的基本範疇作了明確的定義,區分了“達”、“類”、“私”等3類概念,對判斷、推理的形式也進行了研究,在中國古代邏輯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戰國以後,墨家已經衰微。到了西漢時,由於漢武帝的獨尊儒術政策、社會心態的變化以及墨家本身並非人人可達的艱苦訓練、嚴厲規則及高尚思想。墨家在西漢之後基本消失。但是根據考古發現最後一代在晚清出現。抗夷而全部滅亡
春秋戰國時期“百家爭鳴”中出現的一個重要學派。《墨子》一書是墨子講學時由弟子們記錄後整理而成的。文字質樸無華。缺乏文學性,但邏輯性強,善於運用具體事例進行說理,使說理文章有了很大發展,對後代議論文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創立者為著名思想家墨子(墨翟[音笛di])。墨翟主張“兼愛”、“非攻”、“尚賢”,與儒家觀點尖銳對立。
墨家是一個宣揚仁政的學派。在代表新型地主階級利益的法家崛起以前,墨家是先秦和儒家相對立的最大的一個學派,並列“顯學”。《韓非子?顯學》記載:“世之顯學。儒墨也。儒之所至,孔丘也;墨之所至,墨翟也。”墨子想大大改變周的製度。
“兼相愛、交相利”的社會理想與法律觀:墨家認為他們所處的時代是一個強執弱、眾劫寡、富侮貧、貴傲賤的亂世;人民過著“饑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勞者不得息”的痛苦生活;原因是“天下之人皆不相愛”,應該代之以一個“天下之人皆相愛”的理想社會。為了實現這一理想,他們提倡人與人之間互愛互利的“兼相愛、交相利”,反對人與人之間互爭互害的“別相惡、交相賊”。這樣就會出現一個“強不執弱、眾不劫寡、富不侮貧、貴不傲賤、詐不欺愚”的理想社會。
墨家的法律觀也是以“兼相愛、交相利”為核心,並服務於他們的社會理想的。他們很重視“法”、“法儀”或“法度”的作用,認為無論從事任何工作,都必須有“法”,如百工的“為方以矩,為圓以規”一樣,否則便將一事無成。《墨子?經上》說:“法。所若(順)而然也”,一切都必須順法而行。治理天下、國家當然更應該有“法”。關鍵在於以什麽為“法”和法什麽?墨家的答複是必須“以天為法”和“莫若法天”。因為“天之行廣而無私。其施厚而不德(《群書治要》作“息”),其明久而不衰”。意即天是最公正、最仁慈的。既要“以天為法”,則應以天的欲、惡來確定人們的行為準則。他們借口天對一切都“兼而有之,兼而食之”,因而宣稱:“天欲人之相愛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惡相賊也”。這就是說,“以天為法”,就應以“兼相愛、交相利”為“法”。墨家所說的“法”是廣義的,既包括法律、道德等行為規範,也包括規矩、準繩等度量衡。他們提出“以天為法”的目的,是想使“兼相愛、交相利”成為衡量一切是非、曲直、善惡、功過的統一的客觀標準。
墨家的“法天”,可以理解為法自然之天,即把他們的“兼相愛、交相利”說成合乎自然法。但墨家最後卻轉入“神道設教”,甚至提出這樣的論點:“愛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惡人賊人者,天必禍之”;“天子為善,天能賞之;天子為暴,天能罰之”。這樣就把“天”說成是可以賞善罰惡的人格神和淩駕於天子之上的最高主宰,幻想利用傳統宗教迷信的力量來實現他們的理想。因此:“兼相愛、交相利”也就成了“天誌”,即天的意誌,從而披上了宗教外衣。
“壹同天下之義”的法律起源論:為了實現“兼相愛、交相利”原則,墨家提出了“尚同”的主張,要求各級正長直到天子必須“壹同天下之義”。即用“兼相愛、交相利”來統一思想。他們認為,“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時”,也就是在國家和法律產生之前,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是非標準。“一人則一義,二人則二義,十人則十義”,人人意見不一,“人是其義,以非人之義”。因此大家互相爭奪、互相虧害,“天下之亂,若禽獸然”。這就需要“選天下之賢可者、立以為天子”和各級“正長”。然後由天子“發憲布令於天下之眾”,自上而下地“壹同天下之義”,並讓人民逐級向上報告“善”與“不善”的情況。使“愛利天下者”,“上得則賞之”;“惡賊天下者”。“上得且罰之”。人民不但要“上同乎天子”。“天子之所是。必亦是之;天子之所非,必亦非之”,而且要服從各級正長:“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上有過則規諫之,下有善則傍(訪)薦之”。這樣就能使“天下治”。
墨家提出這種“壹同天下之義”的法律起源論,目的在於使“兼相愛、交相利”上升為國策和法律,以便用國家強製力加以貫徹。他們要求上下“尚同一義”。即要求統治者與人民的是非、善惡標準都能一同於“兼相愛、交相利”。他們認為這在他們理想中的古代社會是完全可行的。但當時的現實社會卻並不是這樣,當時的“王公大人”根本不為人民著想,所以,他們雖主張“上同乎天子”,卻沒有把君權絕對化。他們擁護愛民的“兼君”,卻反對害民的“別君”。而且認為君主雖然有權立法,“發以為刑政”,但必須考察其在實踐中能否“中國家百姓之利”,否則便不可為“法”。
“不黨父兄,不偏富貴”與“賞當賢。罰當暴”:墨家為了保證“兼相愛、交相利”原則的貫徹,還要求各級正長必須由忠於這一原則的賢者來擔任。因而又提出了“尚賢”的主張。他們認為當時各諸侯國治理不好,關鍵在於“不能以尚賢事(使)能為政”。如果“王公大人明乎以尚賢事能為政”,就能做到“民無饑而不得食,寒而不得衣,勞而不得息,亂而不得治者”。因此,墨家堅決反對周禮規定的宗法世襲製和任人唯親的“親親”原則,也反對維護“禮”的儒家,明確指出:“今王公大人其所富、其所貴,皆王公大人骨肉之親,無故富貴,麵目美好者也。”這些人並不都賢,如果讓其治理國家,“則其國家之亂,可得而知也”。
所以要想治理好國家,就必須“不黨父兄,不偏富貴,不嬖顏色。賢者舉而上之,富而貴之,以為官長;不肖者抑而廢之,貧而賤之,以為徒役”。隻要是“賢者”,“雖在農與工肆之人,有能則舉之,高予之爵,重予之祿”;如果不賢,即使是貴族也必須“抑而廢之”。其結論就是“官無常貴而民無終賤”。這種“尚賢”主張,實際上是後來法家要求變世卿世祿製為非世襲的官僚製的前奏。但墨家的“尚賢”不同於法家。
墨家的“為賢之道”是“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財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勸以教人”,而法家的尚賢標準是從有功於耕戰出發。由於“尚賢”,墨家在法律上也相應地主張“賞當賢,罰當暴”。如果“賞不當賢,罰不當暴”就起不到“勸善”、“止暴”的作用。為了使賞罰充分發揮威力,墨家還指出法律與道德、輿論等必須一致和互相配合。法律上的賞罰和社會上的輿論如果不一致,“上之所賞則眾之所非”或“上之所罰則眾之所譽”,也不可能“勸善”、“沮暴”。要使賞罰發揮作用,還必須反對徇私。做到“賞賢罰暴勿有親戚弟兄之所阿”。這是墨家主張“兼愛”、“尚賢”的必然邏輯。墨家還提出“若見愛利天下以告者,亦猶愛利天下者也,上得則賞之;若見惡賊天下不以告者,亦猶惡賊天下者也,上得且罰之”。既獎勵薦賢,又打擊匿奸。這樣就可做到“賞當賢、罰當暴,不殺不辜,不失有罪”。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與“殺盜人,非殺人”:墨家專論刑法的思想不多,最為人所樂道的,就是“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和“殺盜人(一說“人”字衍),非殺人”。前者是作為“墨者之法”(墨家紀律)規定的。基於這一精神,墨家對於定罪量刑,特別是死刑,都很認真、慎重。一再強調“刑法正”,同時主張嚴格按照法律辦事。《墨子?經說上》說:“罪,犯禁也。”《經說上》又說:“罪不在禁,惟(雖)害無罪。”意即隻要不犯禁令(刑法),即使有害,也不構成犯罪。“殺人者死”,是反對濫殺無辜,也是對當時貴族擅自虐殺無辜的譴責。但在《墨子?小取》中,卻提出了“殺盜人,非殺人”的命題。即並不反對殺盜。原因在於墨家是在維護私有製的基礎上來談“兼愛”的。他們認為盜竊行為構成犯罪。是因其“不與其勞獲其實。以非其所有取之故”,因此應當受到懲罰,甚至可以刑殺。墨家雖然維護私有製,也不否定貴賤等級,但是他們主張“賴其力者生,不賴其力者不生”,反對“虧人自利”和“不勞而獲”,特別是反對“富侮貧”、“貴傲賤”,所以他們要打擊的主要對象不是一般盜賊,而是“厚作斂於百姓,暴奪民衣食之財”的“當今之主”。他們認為正是這些“當今之主”造成了“富貴者奢侈,孤寡者凍餒,雖欲無亂,不可得也”的局麵,因而使得人民“饑寒並至,故為奸邪”。這是墨家在經濟上對勞動人民“犯罪”原因的深刻分析。
立足於“利民”的經濟立法原則:墨家為了製止貴族“暴奪民衣食之財”。把“饑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勞者不得息”稱為人民的“三患”。而把致力於“國家之富”、“人民之眾”、“刑政之治”稱為“三務”。在他們看來,為了解除“三患”、實現“三務”,以“興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不僅要靠“兼相愛、交相利”,而且必須使整個社會的財富充裕起來。因此提出了立足於“利民”的發展生產和限製浪費的經濟立法原則。其一是,“強乎耕稼樹藝,多聚菽粟”和“使各從事其所能”。墨家認為貧富不取決於“命”,而取決於人們是否努力從事生產,隻要人們願意積極勞動並做到各盡所能。就能創造更多財富。因此,統治者在立法時。必須以此為指導。其二是,“凡足以奉給民用則止,諸加費不加於民利者聖王弗為”。意即生產生活資料,以能滿足需要為止,不應生產奢侈品和貪求享受;所有用度如不利於人民生活,便應終止。所以墨家提出“節用”、“節葬”和“非樂”等主張,反對貴族講究排場的各種禮儀和厚葬、久服(喪服)。但他們把音樂等精神藝術也看成是徒供貴族享受的奢侈品,一概加以反對,而沒有意識到勞動人民精神生活中也需要藝術。
墨家的基本思想主要有以下十點:一、兼愛——完全的博愛(與儒家的親親相對反,將父慈、子孝、兄友、弟悌......等等的親人對待方式,擴展到其他陌生人身上。)
二、非攻——反對侵略戰爭。(戰爭對於敗者的傷害及,傷人命、損其才,是沒有意義的破壞行動。而對於勝方而言,僅僅是獲得了數座城池與稅收,但總的來說傷害與損失也是巨大的,所以戰爭是沒有意義的行為。)
三、尚賢——不分貴賤唯才是舉。
四、尚同——上下一心為人民服務,為社會興利除弊。(有一說法為“上同”,認為天子是百官之首,而百姓聽令百官,與上而同,此乃“上同”之意。)
五、天誌——掌握自然規律。(有一說法為天子代天行政,並借由上同的觀念推論出人民以天的意誌而行事。)
六、明鬼——尊重前人智慧和經驗。(有一說法認為墨家說鬼所為並非迷信,而是希望以神鬼之說使人民警惕,不行邪惡。)
七、非命——通過努力奮鬥掌握自己的命運。
八、非樂——擺脫劃分等級的禮樂束縛,廢除繁瑣奢靡的編鍾製造和演奏。(古代音樂費時耗事,花費甚大,於國家並無生產的行為,乃無用之事。)
九、節用——節約以擴大生產。反對奢侈享樂生活。
十、節葬——不把社會財富浪費在死人身上。(儒家的厚葬耗錢財,守喪則需三年,三年過後人虛弱需要人扶才能起行,影響國家生產力,乃浪費之事。)
此外還有邏輯學等;墨子還是一個傑出的科學家,在力學、幾何學、代數學、光學等方麵,都有重大貢獻,是當代諸子所望塵莫及。墨家在科學上的成就為眾多學者所稱讚,中華民國首任教育總長蔡元培認為:“先秦唯墨子頗治科學”。曆史學家楊向奎稱“中國古代墨家的科技成就等於或超過整個古代希臘。”
墨翟相傳原為宋國人,後長期住在魯國。曾學習儒術,因不滿“禮”之煩瑣,另立新說,聚徒講學,成為儒家的主要反對派。據說楚王曾計劃攻宋,墨子前往勸說楚王,並在與公輸般的模擬攻防中取得勝利,楚王隻得退兵。墨子的思想與主張見墨家。
曆史學界至今無法確定墨子的真實姓名,有以下各種說法:
墨子姓墨名翟,最傳統,最為大眾所接受的說法是,墨子姓墨名翟。《呂氏春秋》、《淮南子》、《史記.孟子荀卿列傳》內都如是稱。《元和姓纂》明確說墨子乃孤竹君之後,本墨胎民,改為墨氏。而《新唐書?藝文誌》也沿用這種說法。
墨子姓翟名烏南,齊孔稚圭所著的《北山移文》則稱墨翟為“翟子”,元朝伊世珍所著的《琅環記》也附和此說,並認為墨子姓翟名烏。清朝周亮工所著的《固樹屋書影》更具體地提出:“以墨為道,今以姓為名。”認為他姓翟,並將姓轉成名;而“墨”是一種學派。晚清學者江瓊所著的《讀子卮言》承襲周亮工的說法,並進一步說明,以為古代確實有“翟”這姓氏,但無“墨”姓,而且戰國諸子中儒、道、名、法、陰陽、縱橫、雜、農、小說等,都沒以姓作為學派名,因此墨應該是學派的名稱。
墨翟為“貊狄”或“蠻狄”之音轉,非姓名,近代學者胡懷琛有研究墨子,在其所撰《墨翟為印度人辨》一文中提出,墨既非姓,翟也不是姓,更不是名,而是“貊狄”或“蠻狄”之音轉,是用來稱一個不知姓名的外國人。
墨為古代刑名之一,近代學者錢穆的《墨子傳略》從墨刑是古代刑名之一的角度展開研究,認為古人犯輕刑,則罰作奴隸苦工,故名墨為刑徒,實為奴役,而墨家生活菲薄,其道以自苦為極。墨子和弟子們都“手足胼胝,麵目黎黑,役身給使,不敢問欲”,人人皆可使“赴火蹈刃,死不族踵”。這樣,就被稱為墨了。而曆史上西漢淮南王英布遭黯刑後稱為黥布,也是一證。而翟確實是名,因《墨子》和《呂氏春秋》記載墨翟,往往稱“翟”。
現存《墨子》五十三篇,由墨子和各代門徒逐漸增補而成,是研究墨子和墨家學說的基本材料。其中的《經上》、《經下》、《經說上》、《經說下》、《大取》、《小取》等6篇,一般稱作《墨經》或《墨辯》,著重闡述認識論和邏輯學,在邏輯史上被稱為後期墨家邏輯或墨辯邏輯(古代世界三大邏輯體係之一,另兩個為古希臘的邏輯體係和佛教中的因明學);其中還包含許多自然科學的內容,特別是天文學、幾何光學和靜力學。(未完待續。。)
第八十九篇尋找墨家?
古小龍遍訪c國武術界,特別是在拜訪完少林、武當、峨眉這些c國武術界的領軍派別後,更是聲名大振,整個c國武術界都知道有一個“太極少俠”,通曉各門各派武功,內功更是達到了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千古第一人的地步。各門各派都希望能夠得到他的耳提麵命的指導,可就在這時這位“太極少俠”卻銷聲匿跡,再也沒有露麵了。原來“太極少俠”古小龍真在做著一件大事,即尋找“墨家”。
墨家,為中國古代春秋戰國時期的諸子百家之一,創始人為墨翟,世稱墨子,墨家之名從創始人而得。之後由於西漢漢武帝的獨尊儒術政策、社會心態的變化以及墨家本身並非人人可達的艱苦訓練、嚴厲規則及高尚思想,墨家在漢武帝在位時代之後基本消失。
墨子姓墨名翟,生卒約公元前四百六十八年~公元前三百七十六年,魯國人。出生社會下層。最初受業於儒家(《淮南子?要略》載:“墨子學儒者之業,受孔子之術。”)。後因不滿儒家維護強權高貴尊尊親親壓抑人性的統治思想,及對儒家強調的繁文縟節和靡財害事的喪葬報有疑慮,故“背周道而用夏政”。強調要學習大禹刻苦儉樸的精神。遂脫離儒家的“其君用之。則安富尊榮”。而創立墨家。墨子為宣傳自己主張,廣收門徒,一般的親信弟子達數百人之多。
儒,墨同為春秋戰國時期顯學(《韓非子?顯學》),當時有“不入於儒,即入於墨”之說。先秦時期,儒、墨兩家曾是分庭抗禮。戰國後期,墨學的影響一度甚至在孔學之上。
墨家同時被視為中國最早的民間結社組織。有著嚴密組織和嚴格紀律,其最高的領袖被稱為“巨子或钜子”,墨家的成員都自稱為“墨者”。墨翟可能是第一代“巨子”。巨子由上代指定,代代相傳,在團體中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墨子服役者百八十人,皆可使赴火蹈刃,死不還踵”(《淮南子?泰族訓》)。
墨者多來自社會下層,以“興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為教育目的,“孔席不暖。墨突不黔”,尤重艱苦實踐。“短褐之衣,藜藿之羹,朝得之,則夕弗得”,“摩頂放踵,利天下,為之”(《孟子?盡心上》)。“以裘褐為衣,以跂蹻(草鞋)為服,日夜不休,以自苦為極”,生活清苦。墨者可以“赴湯蹈刃,死不旋踵”,意思是說至死也不後轉腳跟後退。墨者中從事談辯者,稱“墨辯”;從事武俠者,稱“墨俠”。墨者必須服從巨子的領導,其紀律嚴明,相傳“墨者之法,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呂氏春秋?去私》)。例如巨子腹的兒子殺了人,雖得到秦惠王的寬恕,但仍堅持“殺人者死”的“墨者之法”。
按墨家的規定,被派往各國做官的墨者,必須推行墨家的政治主張;行不通時寧可辭職。另外,做官的墨者要向團體捐獻俸祿,做到“有財相分”。當首領的要以身作則。
墨家是一個有領袖、有學說、有組織的學派,他們有強烈的社會實踐情神。墨者們吃苦耐勞、嚴於律己,把維護公理與道義看作是義不容辭的責任。墨者大多是有知識的勞動者。
戰國後期,匯合成二支:一支注重認識論、邏輯學、幾何學、幾何光學、靜力學等學科的研究,是謂“墨家後學”(亦稱“後期墨家”),另一支則轉化為秦漢社會的遊俠。
前期墨家在戰國初即有很大影響,與楊朱學派並稱顯學。它的社會倫理思想以兼愛為核心,提倡“兼以易別”,反對儒家所強調的社會等級觀念。它提出“兼相愛,交相利”,以尚賢、尚同、節用、節葬作為治國方法。它還反對當時的兼並戰爭,提出非攻的主張。它主張非命、天誌、明鬼,一方麵否定天命,同時又承認鬼神的存在。前期墨家在認識論方麵提出了以經驗為基礎的認識方法,主張“聞之見之”、“取實與名”。它提出三表作為檢驗認識正確與否的方法。(三表:墨子提出的檢驗認識正確與否的標準。三表即“上本之於古者聖王之事”,即以曆史記載的古代聖王的曆史經驗為依據。“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實”,即以眾人的感覺經驗為依據。“廢(發)以為刑政,觀其中國家百姓人民之利”,即以政治實踐的結果是否符合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依據。這是中國哲學史上最早提出的關於真理標準的命題,對後世產生了重要影響。)
後期墨家匯合成二支﹕一支注重認識論、邏輯學、幾何學、幾何光學、靜力學等學科的研究,是謂“墨家後學”(亦稱“後期墨家”),另一支則轉化為秦漢社會的遊俠。前者對前期墨家的社會倫理主張多有繼承,在認識論、邏輯學方麵成就頗豐。後期墨家除肯定感覺經驗在認識中的作用外,也承認理性思維在認識中的作用,對前期墨家的經驗主義傾向有所克服。它還對“故”、“理”、“類”等古代邏輯的基本範疇作了明確的定義,區分了“達”、“類”、“私”等3類概念,對判斷、推理的形式也進行了研究,在中國古代邏輯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戰國以後,墨家已經衰微。到了西漢時,由於漢武帝的獨尊儒術政策、社會心態的變化以及墨家本身並非人人可達的艱苦訓練、嚴厲規則及高尚思想。墨家在西漢之後基本消失。但是根據考古發現最後一代在晚清出現。抗夷而全部滅亡
春秋戰國時期“百家爭鳴”中出現的一個重要學派。《墨子》一書是墨子講學時由弟子們記錄後整理而成的。文字質樸無華。缺乏文學性,但邏輯性強,善於運用具體事例進行說理,使說理文章有了很大發展,對後代議論文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創立者為著名思想家墨子(墨翟[音笛di])。墨翟主張“兼愛”、“非攻”、“尚賢”,與儒家觀點尖銳對立。
墨家是一個宣揚仁政的學派。在代表新型地主階級利益的法家崛起以前,墨家是先秦和儒家相對立的最大的一個學派,並列“顯學”。《韓非子?顯學》記載:“世之顯學。儒墨也。儒之所至,孔丘也;墨之所至,墨翟也。”墨子想大大改變周的製度。
“兼相愛、交相利”的社會理想與法律觀:墨家認為他們所處的時代是一個強執弱、眾劫寡、富侮貧、貴傲賤的亂世;人民過著“饑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勞者不得息”的痛苦生活;原因是“天下之人皆不相愛”,應該代之以一個“天下之人皆相愛”的理想社會。為了實現這一理想,他們提倡人與人之間互愛互利的“兼相愛、交相利”,反對人與人之間互爭互害的“別相惡、交相賊”。這樣就會出現一個“強不執弱、眾不劫寡、富不侮貧、貴不傲賤、詐不欺愚”的理想社會。
墨家的法律觀也是以“兼相愛、交相利”為核心,並服務於他們的社會理想的。他們很重視“法”、“法儀”或“法度”的作用,認為無論從事任何工作,都必須有“法”,如百工的“為方以矩,為圓以規”一樣,否則便將一事無成。《墨子?經上》說:“法。所若(順)而然也”,一切都必須順法而行。治理天下、國家當然更應該有“法”。關鍵在於以什麽為“法”和法什麽?墨家的答複是必須“以天為法”和“莫若法天”。因為“天之行廣而無私。其施厚而不德(《群書治要》作“息”),其明久而不衰”。意即天是最公正、最仁慈的。既要“以天為法”,則應以天的欲、惡來確定人們的行為準則。他們借口天對一切都“兼而有之,兼而食之”,因而宣稱:“天欲人之相愛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惡相賊也”。這就是說,“以天為法”,就應以“兼相愛、交相利”為“法”。墨家所說的“法”是廣義的,既包括法律、道德等行為規範,也包括規矩、準繩等度量衡。他們提出“以天為法”的目的,是想使“兼相愛、交相利”成為衡量一切是非、曲直、善惡、功過的統一的客觀標準。
墨家的“法天”,可以理解為法自然之天,即把他們的“兼相愛、交相利”說成合乎自然法。但墨家最後卻轉入“神道設教”,甚至提出這樣的論點:“愛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惡人賊人者,天必禍之”;“天子為善,天能賞之;天子為暴,天能罰之”。這樣就把“天”說成是可以賞善罰惡的人格神和淩駕於天子之上的最高主宰,幻想利用傳統宗教迷信的力量來實現他們的理想。因此:“兼相愛、交相利”也就成了“天誌”,即天的意誌,從而披上了宗教外衣。
“壹同天下之義”的法律起源論:為了實現“兼相愛、交相利”原則,墨家提出了“尚同”的主張,要求各級正長直到天子必須“壹同天下之義”。即用“兼相愛、交相利”來統一思想。他們認為,“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時”,也就是在國家和法律產生之前,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是非標準。“一人則一義,二人則二義,十人則十義”,人人意見不一,“人是其義,以非人之義”。因此大家互相爭奪、互相虧害,“天下之亂,若禽獸然”。這就需要“選天下之賢可者、立以為天子”和各級“正長”。然後由天子“發憲布令於天下之眾”,自上而下地“壹同天下之義”,並讓人民逐級向上報告“善”與“不善”的情況。使“愛利天下者”,“上得則賞之”;“惡賊天下者”。“上得且罰之”。人民不但要“上同乎天子”。“天子之所是。必亦是之;天子之所非,必亦非之”,而且要服從各級正長:“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上有過則規諫之,下有善則傍(訪)薦之”。這樣就能使“天下治”。
墨家提出這種“壹同天下之義”的法律起源論,目的在於使“兼相愛、交相利”上升為國策和法律,以便用國家強製力加以貫徹。他們要求上下“尚同一義”。即要求統治者與人民的是非、善惡標準都能一同於“兼相愛、交相利”。他們認為這在他們理想中的古代社會是完全可行的。但當時的現實社會卻並不是這樣,當時的“王公大人”根本不為人民著想,所以,他們雖主張“上同乎天子”,卻沒有把君權絕對化。他們擁護愛民的“兼君”,卻反對害民的“別君”。而且認為君主雖然有權立法,“發以為刑政”,但必須考察其在實踐中能否“中國家百姓之利”,否則便不可為“法”。
“不黨父兄,不偏富貴”與“賞當賢。罰當暴”:墨家為了保證“兼相愛、交相利”原則的貫徹,還要求各級正長必須由忠於這一原則的賢者來擔任。因而又提出了“尚賢”的主張。他們認為當時各諸侯國治理不好,關鍵在於“不能以尚賢事(使)能為政”。如果“王公大人明乎以尚賢事能為政”,就能做到“民無饑而不得食,寒而不得衣,勞而不得息,亂而不得治者”。因此,墨家堅決反對周禮規定的宗法世襲製和任人唯親的“親親”原則,也反對維護“禮”的儒家,明確指出:“今王公大人其所富、其所貴,皆王公大人骨肉之親,無故富貴,麵目美好者也。”這些人並不都賢,如果讓其治理國家,“則其國家之亂,可得而知也”。
所以要想治理好國家,就必須“不黨父兄,不偏富貴,不嬖顏色。賢者舉而上之,富而貴之,以為官長;不肖者抑而廢之,貧而賤之,以為徒役”。隻要是“賢者”,“雖在農與工肆之人,有能則舉之,高予之爵,重予之祿”;如果不賢,即使是貴族也必須“抑而廢之”。其結論就是“官無常貴而民無終賤”。這種“尚賢”主張,實際上是後來法家要求變世卿世祿製為非世襲的官僚製的前奏。但墨家的“尚賢”不同於法家。
墨家的“為賢之道”是“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財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勸以教人”,而法家的尚賢標準是從有功於耕戰出發。由於“尚賢”,墨家在法律上也相應地主張“賞當賢,罰當暴”。如果“賞不當賢,罰不當暴”就起不到“勸善”、“止暴”的作用。為了使賞罰充分發揮威力,墨家還指出法律與道德、輿論等必須一致和互相配合。法律上的賞罰和社會上的輿論如果不一致,“上之所賞則眾之所非”或“上之所罰則眾之所譽”,也不可能“勸善”、“沮暴”。要使賞罰發揮作用,還必須反對徇私。做到“賞賢罰暴勿有親戚弟兄之所阿”。這是墨家主張“兼愛”、“尚賢”的必然邏輯。墨家還提出“若見愛利天下以告者,亦猶愛利天下者也,上得則賞之;若見惡賊天下不以告者,亦猶惡賊天下者也,上得且罰之”。既獎勵薦賢,又打擊匿奸。這樣就可做到“賞當賢、罰當暴,不殺不辜,不失有罪”。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與“殺盜人,非殺人”:墨家專論刑法的思想不多,最為人所樂道的,就是“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和“殺盜人(一說“人”字衍),非殺人”。前者是作為“墨者之法”(墨家紀律)規定的。基於這一精神,墨家對於定罪量刑,特別是死刑,都很認真、慎重。一再強調“刑法正”,同時主張嚴格按照法律辦事。《墨子?經說上》說:“罪,犯禁也。”《經說上》又說:“罪不在禁,惟(雖)害無罪。”意即隻要不犯禁令(刑法),即使有害,也不構成犯罪。“殺人者死”,是反對濫殺無辜,也是對當時貴族擅自虐殺無辜的譴責。但在《墨子?小取》中,卻提出了“殺盜人,非殺人”的命題。即並不反對殺盜。原因在於墨家是在維護私有製的基礎上來談“兼愛”的。他們認為盜竊行為構成犯罪。是因其“不與其勞獲其實。以非其所有取之故”,因此應當受到懲罰,甚至可以刑殺。墨家雖然維護私有製,也不否定貴賤等級,但是他們主張“賴其力者生,不賴其力者不生”,反對“虧人自利”和“不勞而獲”,特別是反對“富侮貧”、“貴傲賤”,所以他們要打擊的主要對象不是一般盜賊,而是“厚作斂於百姓,暴奪民衣食之財”的“當今之主”。他們認為正是這些“當今之主”造成了“富貴者奢侈,孤寡者凍餒,雖欲無亂,不可得也”的局麵,因而使得人民“饑寒並至,故為奸邪”。這是墨家在經濟上對勞動人民“犯罪”原因的深刻分析。
立足於“利民”的經濟立法原則:墨家為了製止貴族“暴奪民衣食之財”。把“饑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勞者不得息”稱為人民的“三患”。而把致力於“國家之富”、“人民之眾”、“刑政之治”稱為“三務”。在他們看來,為了解除“三患”、實現“三務”,以“興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不僅要靠“兼相愛、交相利”,而且必須使整個社會的財富充裕起來。因此提出了立足於“利民”的發展生產和限製浪費的經濟立法原則。其一是,“強乎耕稼樹藝,多聚菽粟”和“使各從事其所能”。墨家認為貧富不取決於“命”,而取決於人們是否努力從事生產,隻要人們願意積極勞動並做到各盡所能。就能創造更多財富。因此,統治者在立法時。必須以此為指導。其二是,“凡足以奉給民用則止,諸加費不加於民利者聖王弗為”。意即生產生活資料,以能滿足需要為止,不應生產奢侈品和貪求享受;所有用度如不利於人民生活,便應終止。所以墨家提出“節用”、“節葬”和“非樂”等主張,反對貴族講究排場的各種禮儀和厚葬、久服(喪服)。但他們把音樂等精神藝術也看成是徒供貴族享受的奢侈品,一概加以反對,而沒有意識到勞動人民精神生活中也需要藝術。
墨家的基本思想主要有以下十點:一、兼愛——完全的博愛(與儒家的親親相對反,將父慈、子孝、兄友、弟悌......等等的親人對待方式,擴展到其他陌生人身上。)
二、非攻——反對侵略戰爭。(戰爭對於敗者的傷害及,傷人命、損其才,是沒有意義的破壞行動。而對於勝方而言,僅僅是獲得了數座城池與稅收,但總的來說傷害與損失也是巨大的,所以戰爭是沒有意義的行為。)
三、尚賢——不分貴賤唯才是舉。
四、尚同——上下一心為人民服務,為社會興利除弊。(有一說法為“上同”,認為天子是百官之首,而百姓聽令百官,與上而同,此乃“上同”之意。)
五、天誌——掌握自然規律。(有一說法為天子代天行政,並借由上同的觀念推論出人民以天的意誌而行事。)
六、明鬼——尊重前人智慧和經驗。(有一說法認為墨家說鬼所為並非迷信,而是希望以神鬼之說使人民警惕,不行邪惡。)
七、非命——通過努力奮鬥掌握自己的命運。
八、非樂——擺脫劃分等級的禮樂束縛,廢除繁瑣奢靡的編鍾製造和演奏。(古代音樂費時耗事,花費甚大,於國家並無生產的行為,乃無用之事。)
九、節用——節約以擴大生產。反對奢侈享樂生活。
十、節葬——不把社會財富浪費在死人身上。(儒家的厚葬耗錢財,守喪則需三年,三年過後人虛弱需要人扶才能起行,影響國家生產力,乃浪費之事。)
此外還有邏輯學等;墨子還是一個傑出的科學家,在力學、幾何學、代數學、光學等方麵,都有重大貢獻,是當代諸子所望塵莫及。墨家在科學上的成就為眾多學者所稱讚,中華民國首任教育總長蔡元培認為:“先秦唯墨子頗治科學”。曆史學家楊向奎稱“中國古代墨家的科技成就等於或超過整個古代希臘。”
墨翟相傳原為宋國人,後長期住在魯國。曾學習儒術,因不滿“禮”之煩瑣,另立新說,聚徒講學,成為儒家的主要反對派。據說楚王曾計劃攻宋,墨子前往勸說楚王,並在與公輸般的模擬攻防中取得勝利,楚王隻得退兵。墨子的思想與主張見墨家。
曆史學界至今無法確定墨子的真實姓名,有以下各種說法:
墨子姓墨名翟,最傳統,最為大眾所接受的說法是,墨子姓墨名翟。《呂氏春秋》、《淮南子》、《史記.孟子荀卿列傳》內都如是稱。《元和姓纂》明確說墨子乃孤竹君之後,本墨胎民,改為墨氏。而《新唐書?藝文誌》也沿用這種說法。
墨子姓翟名烏南,齊孔稚圭所著的《北山移文》則稱墨翟為“翟子”,元朝伊世珍所著的《琅環記》也附和此說,並認為墨子姓翟名烏。清朝周亮工所著的《固樹屋書影》更具體地提出:“以墨為道,今以姓為名。”認為他姓翟,並將姓轉成名;而“墨”是一種學派。晚清學者江瓊所著的《讀子卮言》承襲周亮工的說法,並進一步說明,以為古代確實有“翟”這姓氏,但無“墨”姓,而且戰國諸子中儒、道、名、法、陰陽、縱橫、雜、農、小說等,都沒以姓作為學派名,因此墨應該是學派的名稱。
墨翟為“貊狄”或“蠻狄”之音轉,非姓名,近代學者胡懷琛有研究墨子,在其所撰《墨翟為印度人辨》一文中提出,墨既非姓,翟也不是姓,更不是名,而是“貊狄”或“蠻狄”之音轉,是用來稱一個不知姓名的外國人。
墨為古代刑名之一,近代學者錢穆的《墨子傳略》從墨刑是古代刑名之一的角度展開研究,認為古人犯輕刑,則罰作奴隸苦工,故名墨為刑徒,實為奴役,而墨家生活菲薄,其道以自苦為極。墨子和弟子們都“手足胼胝,麵目黎黑,役身給使,不敢問欲”,人人皆可使“赴火蹈刃,死不族踵”。這樣,就被稱為墨了。而曆史上西漢淮南王英布遭黯刑後稱為黥布,也是一證。而翟確實是名,因《墨子》和《呂氏春秋》記載墨翟,往往稱“翟”。
現存《墨子》五十三篇,由墨子和各代門徒逐漸增補而成,是研究墨子和墨家學說的基本材料。其中的《經上》、《經下》、《經說上》、《經說下》、《大取》、《小取》等6篇,一般稱作《墨經》或《墨辯》,著重闡述認識論和邏輯學,在邏輯史上被稱為後期墨家邏輯或墨辯邏輯(古代世界三大邏輯體係之一,另兩個為古希臘的邏輯體係和佛教中的因明學);其中還包含許多自然科學的內容,特別是天文學、幾何光學和靜力學。(未完待續。。)